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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資料管理制度范文(通用6篇)

                  時間:2023-03-25 規章制度 點擊:
                  村務,是指村級事務,一般包括村級規劃、生產指導、管理制度、脫貧致富、土地承包、耕地保護、財務管理、村級換屆、計劃生育、美麗鄉村、治安管理、調解糾紛、民兵組織、關愛老人、婦女組織、公告公示、征兵工作、救災救助、事務公開、村規民約、文書檔案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客戶資料管理制度范文(通用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篇1】客戶資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準。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準。

                         第八條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  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并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托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對于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  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  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在設立信托時,應當核對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托財產的來源,登記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絡、自動柜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柜臺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采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于來自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準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  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于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采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應當識別信托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委托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后,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于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采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的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客戶資料管理制度

                    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集合細則》)及《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定向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原《管理辦法》2003年12月頒布,2004年2月實施,至今已經9年。根據有關規定,對于發布時間超過5年的“試行辦法”,需要在對試行效果進行評估的基礎上修訂為正式辦法。同時,隨著市場狀況、客戶需求和證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變化,原《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逐漸顯現管制過多、與市場需求形勢發展不適應的問題,需要適當調整、完善,以推動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為客戶提供多樣化的財富管理服務,增強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提升核心競爭力。

                    2011年初啟動修訂工作。9月,形成修訂思路,征求行業和系統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草擬了修訂稿。2012年5月,提交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討論,征求與會證券公司和證監局的意見。8月底,通過證監會外網及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

                    該負責人介紹,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寬限制。二是,強化監管,防控風險。

                    (一)放松管制,放寬限制。

                    1、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改為事后由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有利于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需求及市場情況,靈活設計產品,并及時推出,及時滿足客戶多樣化、個性化的需求。

                    2、適度擴大資產管理的投資范圍和資產運用方式。

                    一是,適度擴大投資范圍。根據客戶認知能力、投資偏好及風險承受能力,對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區別對待,投資范圍逐漸放寬。大集合投資范圍增加了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對于定向資產管理,允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自愿協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

                    二是,擴大資產運用方式。(1)允許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擴大融資融券的市場覆蓋面,健全融資融券市場機制;(2)允許集合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計劃、定向資產管理獲取低風險利息收入,實現資產增值,同時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標的來源,緩解融券標的短缺,促進融資融券業務發展;(3)允許集合計劃進行正回購,在豐富集合計劃流動性管理手段的同時,客觀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計劃收益水平,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4)提高自有資金參與一個集合計劃的比重,允許自有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有條件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以應對集合計劃巨額退出,解決流動性風險,保持集合計劃資產和投資的穩定,同時充分發揮證券公司資本金充足的優勢,通過向集合計劃投入自有資金,適當承擔責任,增強客戶信心。

                    3、調整資產管理的相關投資限制。一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以便于證券公司根據產品特點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投資比例,設計更為靈活的產品,例如投資單一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資產管理產品、股票市值管理產品等。二是,豁免指數化集合計劃的雙10%及相關關聯交易投資限制,以準確跟蹤基準指數,減少跟蹤誤差,提高集合計劃業績,保護客戶權益。

                    4、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分級和有條件轉讓。一是,允許對集合計劃份額根據風險收益特征進行分級,有利于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預期收益目標,設計相應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豐富產品類型,滿足不同層次的客戶需求。二是,適當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在投資者之間有條件轉讓,以減少因大量退出導致集合計劃投資的大幅波動,保持集合計劃份額的穩定,從而更好的保護客戶利益,維護市場穩定。

                    5、刪除《集合細則》“理財產品連續20個交易日資產凈值低于1億元人民幣應終止”規定。理財產品是否因資產凈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終止應由當事人自主判斷和協商決定,充分尊重客戶選擇權,保護客戶權益。

                    6、允許證券公司自身辦理登記結算業務,允許經我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為資產管理提供資產托管服務。有利于拓展證券公司登記、托管、結算等證券中介服務功能,推動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

                    (二)強化監管,防控風險。

                    1、強化對集合計劃適當銷售的監管。要求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進一步明確不適當銷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對集合計劃銷售活動的監管。

                    2、充分揭示風險和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強調證券公司應當通過與客戶一對一簽合同和風險揭示書方式,向客戶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風險,且風險揭示應當具有針對性,表述應當清晰、明確、易懂。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完善公平交易、利益沖突管理的監管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日常監控機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嚴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違法進行利益輸送。要求證券公司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4、提高資產管理業務透明度,方便社會監督。要求證券公司通過管理人、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臺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客觀準確披露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或批準信息、風險收益特征、投訴電話等內容。

                    5、加強集合計劃取消審批的日常監管。集合計劃取消審批后,機構部、證券業協會、證監局、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相關單位將加強監管協作,明確職責分工、監管標準和程序,加強事中監測和事后問責,監控業務全過程,實施動態監控,不留監管空白,有效防范、控制風險,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集合細則》和《定向細則》正式實施后,中國證監會將加強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督促證券公司落實各項監管要求,依法查處各項違法違規行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篇3】客戶資料管理制度

                    近日,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發布了關于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濟南南門大街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41號)。

                    決定書顯示,2017年5月該營業部在為投資者開通股轉系統交易權限業務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不符合標準的投資者開通了交易權限,且導致出現客戶糾紛與投訴。

                    山東監管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官網顯示,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證券”或“公司”)成立于2000年,總部位于深圳,是一家綜合類證券公司。五礦證券是中國五礦集團有限公司旗下金控平臺——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礦資本”,股票代碼:600390)的全資公司——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絕對控股的證券公司。

                    2020年11月,五礦證券注冊資本金變更為人民幣97.98億元。截至2020年底,公司共設立分支機構(含分公司及營業部)52家,擁有2家全資子公司——五礦金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礦金鼎投資有限公司。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并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后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后續評估,并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征,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征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資產,并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適時修改密碼和增強密碼強度,并在證券營業部經營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及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提示客戶加強身份證件、賬號、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及合同約定,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查詢其委托、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托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托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應制定標準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核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濟南南門大街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41號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濟南南門大街證券營業部:

                    經查,2017年5月你營業部在為投資者開通股轉系統交易權限業務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不符合標準的投資者開通了交易權限,且導致出現客戶糾紛與投訴。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采取措施認真整改,提升內控和合規管理水平,并于本決定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篇4】客戶資料管理制度

                    決定書顯示,2017年5月該營業部在為投資者開通股轉系統交易權限業務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不符合標準的投資者開通了交易權限,且導致出現客戶糾紛與投訴。

                    山東監管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官網顯示,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證券”或“公司”)成立于2000年,總部位于深圳,是一家綜合類證券公司。五礦證券是中國五礦集團有限公司旗下金控平臺——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礦資本”,股票代碼:600390)的全資公司——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絕對控股的證券公司。

                    2020年11月,五礦證券注冊資本金變更為人民幣97.98億元。截至2020年底,公司共設立分支機構(含分公司及營業部)52家,擁有2家全資子公司——五礦金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礦金鼎投資有限公司。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并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后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后續評估,并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征,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征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資產,并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適時修改密碼和增強密碼強度,并在證券營業部經營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及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提示客戶加強身份證件、賬號、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及合同約定,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查詢其委托、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托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托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應制定標準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核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濟南南門大街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41號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濟南南門大街證券營業部:

                    經查,2017年5月你營業部在為投資者開通股轉系統交易權限業務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不符合標準的投資者開通了交易權限,且導致出現客戶糾紛與投訴。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采取措施認真整改,提升內控和合規管理水平,并于本決定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篇5】客戶資料管理制度

                    日前,一些關于股民信息泄露的報道在“股海”引起極大波動。為此,記者通過假借買方身份與股民資料網上兜售方聯系、進入網絡財經論壇了解網民對股民資料盜賣的相關留言、將獲得的股民資料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登記系統資料進行比對等方式進行了調查分析,結果發現,一些網站出售的所謂“股民信息”,除極少數真實外,大部分是出售者把其他個人信息改頭換面而成,“股民”,多數是車主、業主、信用卡持卡人等一些曾經簽署過個人信息的群體。

                    從調查的情況看,一些賣家“掛羊頭賣狗肉”,為了牟利將車主等其他群體的資料作為股民資料進行兜售。大多數賣家為了讓買家相信他們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往往聲稱來源于證券公司。但就我們獲得的樣本來看,真實性很小,信息出自證券公司等掌握股民信息的機構可能性不大。

                    調查發現,接觸或掌握股民信息的機構范圍很廣,包括證券公司、財經網站、電視臺或電臺財經欄目組等眾多機構以及上述機構的工作人員。理論上不排除極少數掌握股民信息的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非法出售信息牟利,或技術系統被外部入侵導致信息泄露。

                    在記者接觸的6名賣家中,有4家表示股民信息主要來源于財經網站、咨詢熱線,有1家表示來源于證券公司,1家表示來源于證券公司、投資公司、軟件公司黑客技術盜取及官方網站的后臺系統的股民資料、電視節目電臺打進咨詢熱線、媒體熱線的電話記錄。

                    對于其中有一家堅稱客戶資料來自證券公司,經多次聯系,同意提供投資者的資料樣本,共有53條信息,從姓名比對上看,這些賬戶在系統中的名稱與賣方所提供的名稱都不一致,并且這些賬戶在系統中的開戶時間均發生在2007年5月,而不是賣方所提供的2010年6月。

                    對于樣本中深市有效賬號多于滬市的原因,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關人士認為,可能與上海市場證券賬戶號設校驗碼,深圳市場不設校驗碼有關。“初步推斷,該樣本資料中的證券賬戶號碼可能是賣家按照一定程序隨機生成的。”

                    記者隨后又對題為《“30多萬股民資料”網上叫賣》的新聞報道作了進一步核實。該文作者網上購買的100個股民資料包括姓名、手機號、性別、日期、股票代碼等信息。記者按姓名、股票代碼和手機號為關鍵信息,將100個股民資料與登記結算系統中的數據資料進行比對發現,該新聞報道中宣稱經記者核實“多數投資者信息真實”這一結論是不可靠的。

                    總之,網上兜售叫賣股民資料涉及到投資者信息管理、互聯網發布信息管理、利用股民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不當銷售或詐騙等非法活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等多方面,涉及到信息收集、銷售、使用等多個環節。因此,需要各個部門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等相關機構加強客戶資料管理,從源頭上防止股民信息泄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及保密機制。同時,證券經營機構應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管理,有關業務合同中應要求電信運營商、開發運營商等外部合作機構對合作中獲取的客戶資料嚴格保密并追究泄密責任。

                    二是加強網上發布信息的管理。網絡是賣家發布信息的主要渠道、通過QQ等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接洽是主要手段,因此建議與互聯網主管部門溝通,要求互聯網主管部門加強互聯網的管理,嚴禁發布兜售股民信息,要求相關搜索引擎、網站或論壇對兜售求購股民信息廣告予以屏蔽,對違反規定的予以嚴懲。

                    三是對出售、購買股民信息的行為依法嚴懲。對于發現出售、購買股民信息的,移交司法機構,依法予以嚴懲。

                  【篇6】客戶資料管理制度

                    針對近日有媒體關于“股民信息”泄漏的報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5月31日表示,證監會高度重視,已著手進行調查。初步判斷,報道沒有經過深入調查和細致核實,文章反映的主要情況均不屬實,有很多主觀臆斷的成分。證監會還將對網上其他相關“股民信息”售賣情況進行進一步核實。

                    廣東證監局組織人員赴該媒體向記者進行了調查核實。據該記者介紹,今年以來他和同事經常接到一些私募投資公司打來的薦股電話,發現對方知道自己的姓名、住址、手機號碼等信息。同時,今年3月份他又發現網上一些論壇有叫賣股民資料的信息,主要是通過QQ號碼聯系和交易。為此,他按對方提供的銀行匯款賬戶,花費10元購買了100個所謂股民資料。資料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手機號碼、住址、股票市值、股票代碼等信息。他隨機打了10多個電話問對方是不是股民,結果約有7個手機號碼能夠打通,其中約有一半人確認或默認自己是股民。于是,該記者就根據自己和部分同事的經歷,以及上述打電話了解的情況,推斷大量股民資料被人非法竊取,并在網上叫賣和被私募投資公司獲取。至于報道中提到的投資者王華就是記者本人,所謂私募投資公司“連他賬戶里的股票市值有多少,現在買了什么股票等都一清二楚”等描述則純屬主觀臆斷。根據該記者提供的線索,廣東證監局對其購買的100個所謂股民資料逐一進行了核實,結果發現這些股民資料均來源于網上公開的商務信息,其中絕大部分為商戶在某著名商務網站上留下的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根據調查情況,上述負責人表示,可以初步判斷,這篇報道是該記者根據自己的片面感受和粗淺了解撰寫,沒有經過深入的調查和細致的核實,文章中所反映的主要情況均不屬實,有很多主觀臆斷的成分。證監會還將對網上其他相關“股民信息”售賣情況進行進一步核實。

                    證監會表示,將嚴格以事實為依據,如果查實是證券經營機構或證券從業人員泄漏客戶資料的,將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如果查實其他機構或人員非法泄漏、買賣個人信息的,證監會將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線索,并積極支持、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為客戶賬戶信息保密。證監會一直以來高度重視證券市場客戶資料的保護工作,先后制定發布了《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等監管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及保密機制。在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賬戶規范等基礎性制度建設和日常監管工作中,推動落實有關監管規定。在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制度中,包括客戶資料保管在內的客戶權益保護,是考評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在客戶保護方面若存在問題,將直接影響證券公司的分類級別。

                    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強化證券公司監管,督導證券公司健全客戶管理和客戶服務等各項制度,客戶資料安全保障機制逐步完善和加強。同時,證券公司高度重視網上交易安全問題,建立了網上交易的安全管理體系。證券賬戶、資金賬戶、交易數據等客戶敏感數據是在證券公司集中交易數據庫中存放,不得存放在門戶網站數據庫中。在集中交易系統和網上交易系統之間進行了有效的網絡隔離。部署了有效的安全防護與監控系統,如防火墻、防病毒、反木馬系統,入侵檢測或防護系統,防范外部攻擊,提高網上交易信息系統的防護能力。投資者進行交易時,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數據等重要數據采用加密方式傳輸,具備足夠的強度和抗攻擊能力。以上措施有效保障了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的安全。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證監會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督促其進一步完善客戶信息保管制度;同時,也將積極支持、大力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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