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企公司章程增加黨建內容模板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第四條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四)公司黨組織;
(五)董事會;
(六)經理層;
(七)監事會(監事);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則。
第六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第七條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八條 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第九條 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第十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五條 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二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 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第二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第二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 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一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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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黨誓詞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街道黨工委工作職能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團結、組織黨員和群眾,保證黨和政府各項任務在轄區內順利完成;
二、討論決定本街道經濟發展、社區建設、城市管理、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對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綜合協調;
三、領導街道工作、街道武裝工作和街道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工作,并對區有關職能部門設在街道的派出機構黨的工作實行雙重領導;
四、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職權,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
五、領導轄區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紀律檢查、黨風廉政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充分發揮黨工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養、任免、考核和監督工作,對區有關職能部門在街道的派出機構黨政負責人進行管理或協助管理;
七、承辦區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黨員學習培訓制度
街道黨工委對黨員學習培訓工作負總責,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供適當的人力、
物力、財力支持和保障;社區黨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一、黨工委每年組織一次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訓,每3年完成一遍輪訓;流出黨員春節返家期間組織開展座談培訓活動。
二、堅持黨員經常性學習。街道機關黨員每周進行一次集中學習,社區黨組織每月組織黨員學習一次。
三、學習培訓主要內容: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文件精神,以及道德、法律、科技、文化、衛生、環境等方面內容
四對老弱病殘等不能正常參加活動的黨員,采取結對助學、上門送學等辦法,將學習材料及有關文件精神傳達到位,并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與其保持經常性聯系。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一、黨工委每年組織對黨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
二、民主評議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作風、聯系群眾、廉潔自律、敬業精神、
服務能力等方面,評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三、民主評議黨員要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嚴肅認真,組織嚴密。
四、黨工委要及時召開黨員大會向黨員本人反饋評議結果,對不合格的黨員要及時與本人談話,征求本人對組織的處理意見。
五、民主評議時,可吸收辦事處其他工作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等各類人士參加,力求評議結果真實可信。
黨工委組織生活制度
1、三會一課制度。黨工委應根據教學計劃,緊密聯系實際,聯系干部群眾的思想實際,在學以致用上下功夫。
2、民主生活會制度。每年召開兩次民主生活會,相互間在思想、作風和工作上的問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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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呼圖壁縣教育系統把創先爭優活動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常態性工作,緊緊圍繞教育事業的中心去謀劃和部署,高標準嚴要求,成為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重要保證。
“黨員示范崗”和“教師示范崗”創建活動同步推進。通過把“三示范,兩爭當”與黨員承諾相結合,黨員自覺履行承諾積極性大大提高,打造一批政治上強、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過硬的教師黨員隊伍。目前教育系統設立示范崗512個,示范班118個,示范課169節,確定教學能手238個,教學骨干628個,有機的把黨建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相結合在一起,有效促進了學校的管理工作。“五個一”主題活動和教師師德教育活動同步推進。“五個一”活動是我們對黨員教師提出的新要求,即“上好一節課改示范課,撰寫一篇體現課改精神的論文,帶好一名青年教師,轉化一名學困生,聯系培養一名入黨積極分子”,黨支部重點從這五個方面對黨員進行具體的目標管理,開展黨員責任區建設,每個黨員結合工作崗位的特點,負責單位的一條線或蹲好一個點,聯系一批群眾,協助黨支部做好日常的溝通交流和思想工作“四個培養”工作和教師專業發展同步推進。抓好“雙培”(把優秀骨干教師培養成黨員,把黨員培養成優秀骨干教師)”,在“四個培養”工作中,各校制定了落實“四個培養”的工作措施,做到黨員每學期上一節獻優課,撰寫一篇論文,確定并實施一個教研專題,“四個培養”工作進展有序。大黨建工作格局與民辦教育機構黨建全覆蓋同步推進。我們以“民辦教育機構建到哪里,黨組織就覆蓋到哪里”為指導思想,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選派黨建指導員等方式,加大對民辦教育機構黨建工作指導力度,做到了民辦教育機構黨組織全覆蓋。目前,已有一名民辦教育機構教師向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書。
黨建工作信息范文二
一、深化理論教育,加強思想業務建設。
1、建設學習型黨組織和黨員。積極開展學習型機關、學習型黨組織、學習型干部創建工作,強化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的意識,把學習作為工作第一推動力。認真學習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及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學習省政府關于發展定位和省領導視察指示要求,學習省代表團參加全國“兩會”關于改善革命老區民生的提案;圍繞“對接大交通”主題,加強對黨務干部、普通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鼓勵參加資格考試和自學升造,聽專家領導報告、博客論壇、讀書演講、知識競賽,觀看多媒體片,拜訪企業、現場交流等培訓形式,增強黨員干部學理論、學法規、學業務、學典型的實效。
2、打造和諧優良的人文機關。深入挖掘歷史文化和人文內涵,大力推介和宣傳人文環境,深化“五星級”文明創建活動,開展“迎世博,慶五一、七一、十一、與文明同行,建設人文機關”活動,通過召開座談會、鄉友會、洽談會、對接會、協調會,加強思想交流和工作溝通,組織參觀農業產業園和招商企業,開展健康向上文體娛樂活動。
3、開展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隨時掌握黨員干部思想狀況,關心干部職工訴求表達,理順工作情緒,化解內部矛盾,營造團結和諧的工作氛圍。同時做好企業信訪穩定工作。
二、夯實工作基礎,推進規范化建設
4、創建“四強”黨組織。按照“四強”黨組織、“四好”班子、“五好”支部要求,強化組織領導,延伸組織觸角,理順管理關系,塑造組織新形象,提高支部工作能力。
5、實行黨員信息化管理。依托局域網建立“信息黨支部”,內設黨內基本信息、流動黨員qq群、黨員服務站,并實現黨內年報統計自動化。通過互聯網了解信息,拓寬知識領域,豐富文化生活,宣傳政策,發布項目,提供服務,聽取思想匯報,并對黨員提供黨務政策咨詢、傳播黨建理論知識、辦理黨內有關業務、建立服務熱線。健全黨員日常管理長效機制,落實“三會一課”和支部成員上黨課,抓好黨費收繳清理和臺賬建立。
6、夯實黨建工作基礎。按照組織工作條例和“十有”工作標準,完善黨員活動室、學習園地和黨建裝具,做到有人辦事,有工作軌跡,有資金保障,有地方活動,有宣傳報道,有工作特色。
7、切實改進機關作風。認真執行上級決策部署,扎實推進行政效能建設,切實解決服務不主動、工作質量不高、機關常見“慢性病”三個突出問題,力所能及幫扶貧困村、困難企業、困難群眾、困難黨員和關愛留守學生。
8、務實抓好廉政建設。開展廉風伴我行“六進”活動,重點抓好經常性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落實述職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嚴格黨政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把黨員干部工作作風主生活作風等行為規范、借婚喪喜事宜大操大辦作為廉政建設重要內容。
9、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實行黨組書記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支部成員積極抓,根據黨建工作目標,制定《黨建和廉政工作責任制明細表》,逗硬考核追究責任。
三、創新工作特色,提高黨建工作品牌
10、實施“黨員先鋒工程”。以開展“學黨章、戴黨微、樹形象”活動,亮出黨員身份;搞好“雙向培養”,開展“一幫一帶一樹”,鞏固和擴大黨員示范集體和示范崗;認真開展評選優秀黨員和公務員活動。
11、扎實推進黨內民主。認真落實民主生活會、民主評議等黨內制度,全面推行黨員旁聽黨組織會議制度,換屆公推直選“223”模式(兩公開:制定規則、報名競選;兩票制:推薦票、選舉票;三輪選:書記、副書記、委員),書記雙述職一評議(向上和向黨員述職,接受黨員民主測評),入黨民主測評,重大事項票決制等制度,認真落實“三聯”制度,以實際行動迎接全國黨內民主政治研討會在巴中召開。
12、開展城鄉黨建結對共建。與紅武村黨支部開展結對共建,與旅游局開展支部聯建,與外資企業等“兩新”和流動黨組織開展聯誼交流活動,明確幫扶目標和措施,在政策、規劃、思路、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管理和培訓等方面采取切實行動,讓廣大農村和企業流動黨員所接受和歡迎。
13、爭創黨建綜合示范點。積極探索支部建在網上、項目上、產業上、企業上等新特色,不斷拓展黨建領域,整合資源和要素,組織招商引資活動,打造招商引資示范區,實現充分開放合作,加快招商引資步伐。
四、圍繞全縣工作大局,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14、落實領導干部回鄉開展群眾工作。按照市縣要求,做好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對友誼村、臨江村的調研工作,制定幫扶工作措施,并協助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15、深化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機關”。按照省“三打破、三提高”要求,達到縣“四化”、城鎮“五不”、農村“三不”標準,抓好本單位和聯系點環境治理及風貌特色改造工作,為招商引資創造良好發展環境16、抓好植樹造成林工作。深入開展植樹造林活動,打窩100個,栽種樹苗100余棵,并與當地村民建立管護責任,并確保植樹造成林的成活率。
17、搞好春玉米幫扶工作。落實幫扶領導、組織幫扶物資,安排幫扶人員,確定幫扶面積。到大寧村開展“送資金、送物質、送技術、送勞動、送宣傳、送項目、送政策、送服務”活動,落實副科級領導干部回出生地督導春耕生產,協調解決農村生產生活困難和問題。
18、完成黨務信息調研任務。完成市機關黨建研究會工作,圍繞貫徹科學發展、實施重大發展戰略、加強機關黨建工作、黨內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開展調研工作,完成黨務信息12篇,黨建文章4篇,努力提高機關黨建科學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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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總則”中可作如下規定:
第**條 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有關規定及《公司法》,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條 在公司改革發展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公司黨組織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責任和黨的建設主體責任,在公司改革發展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確保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在公司改革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切實加強。
二、章程中應包含“黨的基層組織”專門章節
第*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公司中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黨的組織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黨務工作者的待遇和獎懲原則上與同一層次經營管理人員一視同仁。
經×××批準,設立中共×××公司委員會(簡稱××公司黨委)和中共×××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公司紀委)。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人選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審批。公司黨組織關系隸屬×××。公司黨委按照有關規定逐級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定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黨委委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黨委書記、董事長(執行董事)由一人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原則上分設,黨員總經理兼任黨委副書記。適當增加進入董事會的黨委委員人數,經理層成員與黨委委員適度交叉任職。
第**條 黨委工作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委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織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與公司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公司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條 黨委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黨委討論和決定公司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
(四)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在特別重大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其他應當由黨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條 黨委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黨委的討論和意見應作為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的前置程序。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黨委的意見。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條 公司黨委的決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健全并嚴格執行黨委議事規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條 公司黨委切實承擔、落實從嚴管黨治黨責任,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公司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委員和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黨建與反腐倡廉工作。
第**條 公司紀委按上級紀委(紀檢組)、黨委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開展檢查監督,查處腐敗問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第**條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場所等必要條件;將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公司預算,從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國企公司章程增加黨建內容模板5
為了深入貫徹局黨委《關于在創先爭優活動中開展基層組織建設年建設服務型黨組織的實施方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組織建設,我場結合林業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基層組織建設年活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強組織、增活力,著力增強凝聚力,全面提升公信力,創先爭優迎十八大”這一主題,扎實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強化服務功能,以服務促發展、贏民心,提高黨建科學化水平,喜迎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
二、目標要求
以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為目標,以創先爭優為動力,以建設服務型黨組織為載體,以創建黨建示范點為突破,以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發展為主要內容,著力解決基層黨組織建設中的突出問題,著力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著力完善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作用。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不斷擴大黨建工作覆蓋面,科學合理地健全完善基層黨組織,配齊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形成順暢的工作運行機制。
(二)鞏固陣地建設。加強陣地建設,充分發揮黨員活動陣地作用,積極籌集建設資金,整體堆進黨員活動陣地建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層黨組織的工作制度、聯系群眾制度和為人民服務制度。
(三)豐富黨建活動。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定期開展黨內活動,結合紀念建黨91周年,開展“黨建宣傳月”活動,開展黨員“奉獻周”和“奉獻日”活動,在全體黨員中深入開展“個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熱情一團火、謀事布局一盤棋”主題實踐活動,進一步加強黨員黨性修養,不斷激發黨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黨員完成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各項任務的能力,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四)扎實推進各項工作。通過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使各項工作更加規范。要做到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各盡其責,團結協作,優勢互補,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督促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確保基層組織生活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切實做到一個支部一個堡壘,一個小組一塊陣地,一個黨員一面旗幟。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嚴把發展黨員入口關,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積極探索新時期黨員管理的途徑,完善黨員管理措施,做到定點聯系、定期活動、定期組織培訓、定期考核評議。
開展“建設年”活動,要在解決基層黨支部建設上下功夫,要把切實增強基層黨支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作為衡量基層組織建設活動成效的重要標準。
四、方法步驟
(一)摸底自查階段(3月25日-3月31日)
對黨組織設置是否合理、領導班子是否健全、組織制度是否完善、經費場所保障是否落實、作用發揮是否充分等方面,進行全面地摸底調查,針對摸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摸清底數、掌握情況、找準問題。
(二)落實整改提高階段(4月1日-12月底)
針對查擺出的問題,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確整改目標和重點,確定整改時限及責任領導,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公開做出整改承諾,接受群眾監督,確保整改措
施落實到實處。整改重點:一是完善黨建制度,加強黨員陣地建設;二是深化落實創先爭優活動;三是加強日常黨建工作督查力度等組織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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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合伙宗旨:
第五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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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部分
第X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維護公司及出資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X條 根據《公司法》、《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黨組織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公司堅持黨的建設與生產經營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推動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
增加“黨委會”單章內容
第X條 公司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置、任期按黨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黨組織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按不少于職工總數1%的比例配備。公司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并將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公司預算,按不少于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從企業管理費用列支。
第X條公司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實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公司的貫徹執行;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第X條 黨委會研究決策以下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等方面的事項;
(三)按照管理權限決定企業人員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會、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會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策的事項。
第X條 黨委會參與決策以下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特別重大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黨委會參與決策的事項。
第X條 黨委會參與決策的主要程序:
(一)黨委會先議。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黨組織發現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事項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時,要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黨組織認為另有需要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重大問題,可向董事會、經理層提出;
(二)會前溝通。進入董事會、經理層尤其是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三)會上表達。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經理層決策時,充分表達黨委會研究的意見和建議;
(四)會后報告。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要將董事會、經理層決策情況及時報告黨組織。
第X條 組織落實企業重大決策部署。企業黨組織帶頭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做好企業重大決策實施的宣傳動員、解疑釋惑等工作,團結帶領全體黨員、職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企業發展戰略目標和重大決策部署上來,推動企業改革發展。
第X條 黨委會建立公司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督查制度,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對公司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黨委會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得不到糾正的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董事會”部分
在“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條款結尾處增加:董事會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屬于公司黨委會參與重大問題決策范圍的,應當事先聽取公司黨委會的意見和建議。
“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部分
該章“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條款結尾處增加:總經理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屬于公司黨委會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事項范圍的,應當事先聽取公司黨委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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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公司設國有企業黨組織機構,加強黨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條 黨組織機構設立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中設黨組織書記1人,為黨組織機構負責人,由董事長同一人擔任,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如黨組織副書記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
公司健全黨組織工作機構、配備并穩定黨務工作人員、開展黨的工作,有效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
第三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經理層成員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適度交叉任職;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
第四條 黨組織在公司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中負有考核、監督等責任,支持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堅決防止和整治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加強對公司領導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及時調整不勝任、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切實解決公司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的問題。加強公司的企業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
第五條 切實落實公司反腐倡廉“兩個責任”。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紀檢機構要履行好監督責任。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公司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正確履職行權。
建立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與公司考核等掛鉤,實行“一案雙查”。推動公司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加強和改進公司巡視工作,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嚴格落實反“四風”規定,努力構筑公司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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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公司住所:xx
郵政編碼: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經營范圍是:xx。(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出資人名稱:xx,
住所:xx,
證件名稱:xx,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以貨幣出資xx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xx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出資人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