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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管理辦法【五篇】

                  時間:2023-04-16 模板范例 點擊:
                  “中央機構”是最高領導機構,在我國“中央機構”不僅包括政府,還包括黨的中央領導機構(即我們通常說的“黨中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全文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第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管理辦法【五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加強國債易地搬遷扶貧試點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設成果,強化監督手段,確保工程建設符合要求,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原國家計委《國家計委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實施意見》(計投資[2001]183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國家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作的意見》(云政發[2001]104號)文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實施完成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以利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工程項目發揮作用。

                    第三條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完成后,應能正常使用方可進行竣工驗收,并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驗收依據

                    第四條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項目批準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土地用地審批文件及投資安排計劃等。

                    二、有關行業工程技術標準及規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協議文本。

                    四、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章竣工驗收組織

                    第五條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竣工驗收組織工作,由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竣工驗收工作應由各有關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及環保、土地等部門參加,負責協調組織竣工驗收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竣工驗收工作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結合技術要求,針對工程性質,組成竣工驗收專家組或技術組、負責竣工驗收具體工作。

                    第四章竣工驗收方式

                    第八條竣工驗收實行單項工程初步驗收與總體項目竣工驗收兩階段進行。第九條單項工程初驗由縣級主管部門組織,初驗報告報州(市)項目主管部門備案;總體項目驗收由州(市)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報告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主管部門視情況進行抽驗。

                    第十條單項工程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實施完成,具備搬遷條件及使用功能,方能進行單項工程的初驗。

                    第十一條各類單項工程全部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實施完成,建成投入使用,經初驗通過,農戶搬遷完畢,方能進行總體項目驗收。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程序按驗收準備、現場檢查、綜合評價三個步驟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工程項目和工程資料兩方面。

                    一、驗收準備。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填寫項目竣工驗收申請表(祥見附表一),提交竣工驗收方案、以及相關資料報驗收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開展驗收準備工作。

                    二、現場檢查。由驗收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驗收。

                    三、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相關內容作出評價,并填寫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書(祥見附表二)。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驗收主要對工程實物進行現場查驗。工程資料的驗收主要查驗工程相關資料,包括綜合資料、技術資料、財務資料等。

                    一、技術資料。主要包括工程項目一攬表,工程技術文件,建材合格證明,質檢報告,工程檢驗、驗收與鑒定記錄,工程會審、變更記錄,工程圖表及工程竣工圖等。

                    二、財務資料: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文件、投資計劃文件,竣工結算、財務審計、資金撥付等。

                    三、綜合資料: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資產管護等。

                    第六章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的內容包括工程完成情況、工程質量、項目實施情況三個方面。

                    一、工程完成情況主要查驗各類單項工程是否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實施完成,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工程質量驗收,主要查驗各類單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技術規范、是否達到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對工程作質量評定。

                    三、項目實施的驗收,主要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進行系統的檢驗,對實施項目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及后續管理、對搬遷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產業后續發展等作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應出具竣工驗收證明,對遺留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總體項目的竣工驗收證明須報省備案。

                    工程驗收后,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明確產權。

                    第七章工程檔案

                    第十六條易地扶貧工程必須建立工程檔案,辦理移交工程檔案資料工作,作為工程項目的永久性文件及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易地扶貧工程應設立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得丟失或損壞檔案資料。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備案。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自主管理和科學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和指導全縣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三條 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好各項政策和要求,配合鄉鎮、村委會(居委會)落實各項措施,實現科學管理。
                    第四條 安置戶裝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損壞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不得改變建筑用途和外觀風貌,樓頂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搭建臨時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區域不得占用。
                    第五條 定期召開安置戶會議或安置戶代表會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實現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設置管理委員會。按屬地管理原則,管理委員會由所在鄉鎮負責組建和管理,設置1名主任、3-5名委員。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配合鄉鎮、村委會(居委會)落實好各項政策和要求,負責做好安置點環境衛生、綜治維穩、政策宣傳和落實等各項管理工作。
                    (二)組織管理委員會成員、樓棟長,管理好集中安置點建筑物資、公共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管理好集中安置點環境衛生、門面出租、車輛擺放等。
                    (三)組織保潔員保持安置點內和房屋周邊的環境衛生,與安置戶簽訂“門前三包”協議,督促安置戶搞好室內衛生,及時繳納保潔費。
                    (四)處理好安置戶家庭和鄰里之間的矛盾,達到鄰里和睦相處,文明和諧,環境良好,穩定有序。
                    (五)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公共利益。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一)管理委員會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員會職責,協助鄉鎮、村委會(居委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時了解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村委會(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
                    (三)管理委員會主任定期召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選聘樓棟長、保潔員。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則,組織安置戶配合好鄉鎮、村委會(居委會)落實各項措施,服從管理委員會管理。
                    (五)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戶樹立保潔意識,提升安置點和房屋內外的環境衛生保潔水平。
                    (七)管理委員會主任及委員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公共利益。
                    第九條 樓棟長由管理委員會通過合適的方式如選舉、推薦等程序產生,其職責:
                    (一)履行好管理委員會賦予的職責,組織管理好本樓棟安置戶,協助管理委員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進行宣傳教育。
                    (二)經常、及時了解本樓棟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村委會(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
                    (三)定期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選聘保潔員。
                    (四)組織安置戶配合鄉鎮、村委會(居委會)落實各項措施,服從管理委員會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則,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里和睦。
                    (六)組織保潔員做好本樓棟的環境衛生,教育安置戶樹立保潔意識,保護好安置點和房屋內外的環境衛生。
                    (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樓棟。
                    第四章 安置點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條 保潔員在安置戶中優先選擇,也可以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委員兼任。保潔員的主要職責:負責集中安置點公共場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潔、垃圾收集和清運,教育安置戶樹立保潔意識,保護好安置點和房屋內外的環境衛生,服從管理委員會及樓棟長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條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點保潔費用采取業主繳納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解決。成立了管理委員會的安置點,縣政府按0.3元/㎡/月的標準補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安置點,縣政府按0.1元/㎡/月的標準補貼,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從整合資金中直接撥付至鄉鎮,再由鄉鎮統籌支付,安置點各項開支應遵循全過程公開、公示、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五章 安置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安置戶的權利:
                    (一)向管理委員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二)主動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監督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
                    (三)接受職能部門和鄉鎮、村委會(居委會)組織的勞動技能培訓,參加各項培訓活動。
                    第十三條 安置戶的義務:
                    (一)服從鄉鎮、村委會(居委會)及管理委員會的管理,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嚴格遵守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作出危害社會穩定的事情,不得損害安置戶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易地扶貧搬遷聯席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后續管理工作,實現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自主管理和科學管理,提升搬遷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確保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易地扶貧搬遷后續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振興〔2019〕1156號)、《湖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后續工作的若干意見》(湘扶發〔2019〕13號)等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原則,明確職責,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第三條 后續管理堅持依法治理與群眾自治相結合,體現依法辦事和群眾自主原則,保障群眾的參與權和知情權,調動搬遷群眾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和指導全縣易地扶貧安置點的后續管理。
                    第二章 后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在跨行政村30戶以上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主任1名、委員2-5名組成,具體產生辦法和任期由鄉鎮指導各安置點制定相關制度。管理委員會接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管理;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專人負責工作聯絡、指導和監督。
                    3戶以上30戶以下出組未出村統規自建的小集中安置點,由所在村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分散安置戶實行“村干部包片,組長包點,黨員包戶”屬地管理。
                    第六條 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安置點環境衛生、綜治維穩、政策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等日常社會管理,配合做好搬遷群眾戶籍、就業、就學、就醫、社保、法律咨詢等各項協調服務,落實好各項幫扶政策。
                    (二)定期召開安置戶會議或安置戶代表會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產生管理委員會委員,實現自主管理。
                    (三)負責安置點物業管理。組織保潔員保持安置點周邊的環境衛生,與安置戶簽訂“門前三包”協議,督促安置戶搞好公共衛生。
                    (四)處理好安置戶家庭內部和鄰里之間的矛盾,促進鄰里和睦相處,確保安置點文明、和諧、穩定、有序。
                    (五)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服務到戶建檔工作,建立完善“一戶一檔”資料,協助有關部門抓好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民政、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等工作,組織安置戶落實鄉鎮、村(居)委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一)管理委員會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員會領導職責,協助鄉鎮、村(居)委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開展多種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傳引導。
                    (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及時了解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村(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三)管理委員會主任定期召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選聘樓棟長、保潔員。
                    (四)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里和睦。
                    (五)管理委員會主任及委員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在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推行樓棟長工作機制。根據安置點實際,按照自愿參與原則,由管理委員會通過適當方式推選產生樓棟長。樓棟長可優先選聘為保潔員。樓棟長職責為:
                    (一)履行好管理委員會賦予的職責,組織管理好本樓棟安置戶,協助管理委員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進行宣傳教育。
                    (二)經常、及時了解本樓棟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管理委員會、村(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
                    (三)定期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安置戶落實鄉鎮、管理委員會、村(居)委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服從管理委員會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則,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里和睦,實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營造“守望相助”的鄰里關系。
                    (五)組織保潔員做好本樓棟的環境衛生,引導安置戶樹立保潔意識并保持安置點和房屋內外的環境衛生。
                    (六)樓棟長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樓棟。
                    第三章 安置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安置戶的權利:
                    (一)享受各項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政策,向鄉鎮、村(居)委會、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反映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主動監督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監督各項具體政策措施的落實;
                    (三)接受人社、農村農業等職能部門和鄉鎮、村(居)委會組織的勞動技能培訓。
                    第十條 安置戶的義務:
                    (一)服從鄉鎮、村(居)委會及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嚴格遵守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
                    (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損害其他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后續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加強安置點后續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做好各項管理工作,確保管理規范到位。
                    (一)戶籍管理。尊重搬遷戶意愿,妥善做好戶口遷移登記。搬遷后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教育、醫療、養老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政策。遷入集鎮后仍保留農村戶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解決搬遷戶子女入學、就醫、社會保障等管理服務,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養老保險等政策不變,進一步加大對無勞動力搬遷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計生管理。計生管理服務按戶籍所在地管理原則進行。搬遷對象要執行好計生政策,計生管理服務部門要加強計生人口的檔案管理,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強安置點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設立警務室、執勤點等,加強治安綜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點開展相關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安置點居民綜合防控意識。
                    (四)土地山林權益管理。確保搬遷戶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惠農政策權益不變。引導鼓勵經營主體、農戶開發經營搬遷戶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鄉鎮可對流轉土地(林地)的經營主體或農戶給予適當獎勵。搬遷戶原有宅基地,按有關規定實行拆舊復墾或將產權收歸集體。
                    (五)產權管理。依法依規及時做好搬遷對象安置住房的不動產權登記和發證工作。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應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為搬遷對象登記發證,并免收工本費用。易地搬遷安置住房20年內不得出售、轉讓(依法繼承的除外)。
                    (六)質量管理。嚴格落實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質量保修責任。從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內發現的住房質量問題,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督促相關責任人限期解決。積極探索設立易地搬遷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加強安置住房后期質量維護。加強安置點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嚴禁任何搬遷對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遷對象加建房屋,需經縣住建部門鑒定、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方可進行。搬遷戶裝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七)物業管理。統規統建集中安置點的物業管理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物業管理人員在安置戶中優先推選產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點的物業服務費采取業主繳納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解決;之后,實行市場化運作。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從整合資金中直接撥付至鄉鎮,再由鄉鎮統籌支付,安置點各項開支應全過程公開、公示并接受監督。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小集中安置點,其保潔費由所在村(居)委會自行解決。物業管理內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2.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
                    3.公共綠地、景觀和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4.車輛停放服務管理;
                    5.安置區內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維護;
                    6.住房裝飾裝修管理;
                    7.物業各項費用的收支、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8.安置點管理委員會、業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9.其他事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高度重視,結合實際,成立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工作機構,并把本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全力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搞好協作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參與,主動配合,確保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四條 落實經費保障。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經費,為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相關經費做到專款專用,并實行全程監管。
                    第十五條 嚴格督查問責。要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嚴格落實考評和責任追究。對于工作落實不力的,將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創業幫扶、產業幫扶等后續幫扶方案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鄉鎮要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安置點后續管理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后續管理工作,實現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自主管理和科學管理,提升搬遷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確保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部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易地扶貧搬遷后續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振興〔2019〕1156號)、《湖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后續工作的若干意見》(湘扶發〔2019〕13號)等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原則,明確職責,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第三條 后續管理堅持依法治理與群眾自治相結合,體現依法辦事和群眾自主原則,保障群眾的參與權和知情權,調動搬遷群眾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和指導全縣易地扶貧安置點的后續管理。

                    第二章 后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在跨行政村30戶以上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主任1名、委員2-5名組成,具體產生辦法和任期由鄉鎮指導各安置點制定相關制度。管理委員會接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管理;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專人負責工作聯絡、指導和監督。

                    3戶以上30戶以下出組未出村統規自建的小集中安置點,由所在村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分散安置戶實行“村干部包片,組長包點,黨員包戶”屬地管理。

                    第六條 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安置點環境衛生、綜治維穩、政策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等日常社會管理,配合做好搬遷群眾戶籍、就業、就學、就醫、社保、法律咨詢等各項協調服務,落實好各項幫扶政策。

                    (二)定期召開安置戶會議或安置戶代表會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產生管理委員會委員,實現自主管理。

                    (三)負責安置點物業管理。組織保潔員保持安置點周邊的環境衛生,與安置戶簽訂“門前三包”協議,督促安置戶搞好公共衛生。

                    (四)處理好安置戶家庭內部和鄰里之間的矛盾,促進鄰里和睦相處,確保安置點文明、和諧、穩定、有序。

                    (五)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服務到戶建檔工作,建立完善“一戶一檔”資料,協助有關部門抓好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民政、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等工作,組織安置戶落實鄉鎮、村(居)委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一)管理委員會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員會領導職責,協助鄉鎮、村(居)委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開展多種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傳引導。

                    (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及時了解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村(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三)管理委員會主任定期召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選聘樓棟長、保潔員。

                    (四)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里和睦。

                    (五)管理委員會主任及委員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在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推行樓棟長工作機制。根據安置點實際,按照自愿參與原則,由管理委員會通過適當方式推選產生樓棟長。樓棟長可優先選聘為保潔員。樓棟長職責為:

                    (一)履行好管理委員會賦予的職責,組織管理好本樓棟安置戶,協助管理委員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進行宣傳教育。

                    (二)經常、及時了解本樓棟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管理委員會、村(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

                    (三)定期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安置戶落實鄉鎮、管理委員會、村(居)委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服從管理委員會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則,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里和睦,實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營造“守望相助”的鄰里關系。

                    (五)組織保潔員做好本樓棟的環境衛生,引導安置戶樹立保潔意識并保持安置點和房屋內外的環境衛生。

                    (六)樓棟長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樓棟。

                    第三章 安置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安置戶的權利:

                    (一)享受各項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政策,向鄉鎮、村(居)委會、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反映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主動監督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監督各項具體政策措施的落實;

                    (三)接受人社、農村農業等職能部門和鄉鎮、村(居)委會組織的勞動技能培訓。

                    第十條 安置戶的義務:

                    (一)服從鄉鎮、村(居)委會及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嚴格遵守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

                    (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損害其他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后續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加強安置點后續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做好各項管理工作,確保管理規范到位。

                    (一)戶籍管理。尊重搬遷戶意愿,妥善做好戶口遷移登記。搬遷后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教育、醫療、養老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政策。遷入集鎮后仍保留農村戶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解決搬遷戶子女入學、就醫、社會保障等管理服務,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養老保險等政策不變,進一步加大對無勞動力搬遷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計生管理。計生管理服務按戶籍所在地管理原則進行。搬遷對象要執行好計生政策,計生管理服務部門要加強計生人口的檔案管理,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強安置點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設立警務室、執勤點等,加強治安綜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點開展相關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安置點居民綜合防控意識。

                    (四)土地山林權益管理。確保搬遷戶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惠農政策權益不變。引導鼓勵經營主體、農戶開發經營搬遷戶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鄉鎮可對流轉土地(林地)的經營主體或農戶給予適當獎勵。搬遷戶原有宅基地,按有關規定實行拆舊復墾或將產權收歸集體。

                    (五)產權管理。依法依規及時做好搬遷對象安置住房的不動產權登記和發證工作。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應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為搬遷對象登記發證,并免收工本費用。易地搬遷安置住房20年內不得出售、轉讓(依法繼承的除外)。

                    (六)質量管理。嚴格落實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質量保修責任。從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內發現的住房質量問題,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督促相關責任人限期解決。積極探索設立易地搬遷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加強安置住房后期質量維護。加強安置點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嚴禁任何搬遷對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遷對象加建房屋,需經縣住建部門鑒定、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方可進行。搬遷戶裝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七)物業管理。統規統建集中安置點的物業管理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物業管理人員在安置戶中優先推選產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點的物業服務費采取業主繳納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解決;之后,實行市場化運作。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從整合資金中直接撥付至鄉鎮,再由鄉鎮統籌支付,安置點各項開支應全過程公開、公示并接受監督。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小集中安置點,其保潔費由所在村(居)委會自行解決。物業管理內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2.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

                    3.公共綠地、景觀和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4.車輛停放服務管理;

                    5.安置區內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維護;

                    6.住房裝飾裝修管理;

                    7.物業各項費用的收支、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8.安置點管理委員會、業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9.其他事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高度重視,結合實際,成立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工作機構,并把本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全力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搞好協作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參與,主動配合,確保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四條 落實經費保障。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易地扶貧搬遷后續管理經費,為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相關經費做到專款專用,并實行全程監管。

                    第十五條 嚴格督查問責。要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嚴格落實考評和責任追究。對于工作落實不力的,將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創業幫扶、產業幫扶等后續幫扶方案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鄉鎮要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安置點后續管理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管理辦法5

                    丹鳳縣狠抓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后續管理,以敬業、精業、樂業為出發點,以“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可融入”作為落腳點,有效提高了搬遷群眾的獲得感、歸屬感和滿意度,極大的鞏固了全縣脫貧攻堅成果。
                    一是全面做好服務管理接續保障。加強搬遷群眾戶籍分類管理,按照自愿原則,能遷則遷,不愿遷入的及時發放“居住簿”。各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銜接,各司其職做好搬遷群眾的戶籍、土地、林地權益、安置房不動產權登記、就醫就學、大病保險、低保救助供養等政策落實和權益接續保障。
                    二是積極爭取項目補齊設施短板。主動加強與上級部門對接,積極爭取財政專項資金、行業對口資金及社會幫扶資金,主動對接項目,統籌建設安置點黨群服務中心、文化活動廣場、文體活動中心、紅白喜事場所、垃圾處理設施等公共服務配套,補齊安置點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短板。
                    三是整合各類資源吸納群眾就業。精心謀劃建設一批配套產業項目,加快推進扶貧園區建設,吸納搬遷群眾就近就業。持續加大安置點周邊的社區工廠和扶貧車間的跟蹤服務,引導經營主體實施技術創新,不斷提升社區工廠和扶貧車間的運營效益,進一步提高帶動搬遷群眾就業的能力。利用蘇陜協作項目、以工代賑、生態修復等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業、產業扶貧項目,為搬遷勞動力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適度開發特設就業扶貧公益性崗位,帶動弱勞群眾和就業困難群眾就業。
                    四是加強就業指導提高就業質量。圍繞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能力強的家政服務、養老服務和物流配送等,加大對搬遷群眾的就業創業培訓力度,同時,加強對搬遷群眾的動態監測,做好“就業”和“招工”雙向對接和對搬遷群眾的就業服務指導工作,送崗位、送信息、送服務、送政策上門,提升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質量。
                    五是公共文化傾斜促進融入融合。大力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推進公共文化資源向安置點傾斜,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扶志扶智活動,引導社會力量、慈善組織為搬遷群眾提供文體活動、法律咨詢、健康醫療等服務,增強搬遷群眾“主人翁”意識,促進感情、生活融入。
                    六是黨建引領治理完善長效機制。制定出臺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1+7”長效機制,建立工作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鎮辦)工作職責。加強安置點組織建設,單獨設立移民小區黨組織,采取聯合、掛靠等方式進行組織管理,社區管理服務正在逐步規范。對搬遷規模較大、基礎較好的安置點,通過面向社會招聘的方式,引進物業公司進駐搬遷安置點小區進行管理服務,進一步完善易地扶貧搬遷后續長效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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