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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工會章程范文(精選8篇)

                  時間:2023-04-19 模板范例 點擊:
                  中國共產黨黨員,簡稱中共黨員、共產黨員或黨員,分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和中國共產黨預備(候補)黨員,是指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入黨條件和程序被批準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中國工會章程范文(精選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第一篇: 中國工會章程

                    總則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中國共產黨最堅實最可靠的階級基礎,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中國工會堅持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承擔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

                    中國工會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的工人運動時代主題,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素質,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工人階級先進性。

                    中國工會以忠誠黨的事業、竭誠服務職工為己任,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促進完善社會主義勞動法律,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社會利益關系,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維護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工會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構建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增強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職工的功能,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著力擴大覆蓋面、增強代表性,著力強化服務意識、提高維權能力,著力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保障水平,堅持服務職工群眾的工作生命線,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構建智慧工會,增強基層工會的吸引力凝聚力戰斗力,把工會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成為深受職工群眾信賴的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公益性、服務性,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系,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增進我國工人階級同各國工人階級的友誼,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在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發揮作用,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合作、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中國工會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章會員

                    第一條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等。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立足本職崗位建功立業。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明接轉。

                    第六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九條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和服務,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應及時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組織和代表職工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第十六條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四章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在區一級建立總工會。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具備條件的,建立總工會。

                    第二十三條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準。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從實際出發,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工會組織建設。

                    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在公司制企業落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并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能培訓、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培育工匠人才,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加強對職工的政治引領和思想教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重視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推進企業文化職工文化建設,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推動落實職工福利待遇。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對困難職工開展幫扶。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加強職工之家建設。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科室)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第六章工會干部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工會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會業務等知識,提高政治能力,增強群眾工作本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于開拓創新。

                    (三)信念堅定,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敢于擔當,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愿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系群眾,增強群眾意識和群眾感情,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干部,重視發現培養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成為培養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干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干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干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干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各級工會組織應堅持正確使用方向,加強預算管理,優化支出結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經費賬戶。

                    第三十九條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各級工會依法依規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會徽

                    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并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制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二篇: 中國工會章程

                    總則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中國工會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在維護職工政治權利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把參與協調勞動關系,調節社會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努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過程中,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工會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增強基層工會的活力,把工會建設成為“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廣泛聯系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發展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會員

                    第一條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職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工人階級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六條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七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待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待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八條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九條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條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一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第十二條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也可以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或在下一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要求時,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下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三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成立或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全國組織

                    第十六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七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三篇: 中國工會章程

                    什么是工會

                    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在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斗爭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工人階級同資產階級的利益是對立的,工人們在反抗資本家壓迫和剝削的斗爭中,認識到必須團結起來,聯合起來,才能適應同資產階級斗爭的需要,才能維護自身利益,取得斗爭的勝利。因而,根據工人階級斗爭的需要,便產生了工會。

                    工會最早產生會18世紀中葉的英國,以后在其他國家相繼建立,并大多爭得了合法地位,成為世界性的普遍社會現象,按其成立的組織原則,可分為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在資本主義國家早期,工會大多為職業工會,凡從事同一職業的熟練工人,都組織在同一職業工會內;一個企業內的工人,由于職業不同而分屬于不同的職業工會。這種組織分散了同一企業內工人的團結和統一,不利于工人階級的斗爭。隨著工人運動的發展,按產業原則組織工會逐漸為工人所接受,越來越多的工人群眾按產業系統組織起來,凡在同一企業內的工人都參加同一產業工會,有利于工人階級的團結和統一,增強了工會的戰斗力。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工會有的由馬克思主義者領導,有的由進步人士領導,也有的由改良主義者領導或控制,除少數由資本家操縱的黃色工會外,絕大多數工會都能以各種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維護工人群眾的利益。通過內部協調、互相幫助,解決工人內部的競爭,以集體談判、罷工等形式同資本家對抗,爭取和維護工人的權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條件,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爭得工人群眾的社會政治利益。而馬克思主義的革命工會運動則是無產階級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條件。

                    中國工會的產生是同中國民族民主革命進程相聯系的,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歷了艱難曲折的道路,在復雜的斗爭環境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自己的特點,這表現在:⑴工會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勝利這個革命的中心任務作為自己的中心任務。⑵工會積極支持農民運動的開展,使工人運動與農民運動相結合,鞏固了工農聯盟和工人階級對革命的領導權。⑶工會圍繞和配合武裝斗爭開展活動,把工人運動同武裝斗爭聯系起來,并巧妙地運用各種斗爭形式長期配合與服務于武裝斗爭。⑷工會從革命的全局出發,正確對待民族資產階級,鞏固和發展了同民族資產階級的統一戰線。⑸中國工會在中國共產黨建立以后,一直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為實現黨的綱領、路線而積極奮斗。⑹工會在革命根據地的實踐活動,為全國勝利后的工會工作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工會成了作為國家領導階級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工會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新修改的中國工會章程明確闡明了中國工會的性質、身份及任務,即:“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工會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什么是《中國工會章程》

                    《中國工會章程》是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規定工會組織性質、行動綱領、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會員的權利義務的規章,是處理工會內部事務的基本準則。《中國工會章程》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嚴格規定了中國工會組織的性質、綱領、工作方針、組織制度和機構、工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工會經費的收支及審查等各個方面的具體內容。因此,一方面,中國工會章程是中國工會各級組織和工會會員必須認真遵守的一項內部規章,另一方面,中國工會章程也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進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勞動大會第二次大會就通過了《中華全國總工會總章》,這是最早的中國工會章程。此后,又有1948年8月中國第六次勞動大會通過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1953年5月中國工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中國工會章程》在1978年的工會第九次、1983年的工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過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要求,為保證工會組織適應改革的新形勢,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又進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1992年新頒布的《工會法》對《中國工會章程》進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國工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國工會章程》中加入鄧小平理論是中國工會指導思想的內容。2003年9月中國工會第十四次代表大會,又依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會法》,對《中國工會章程》作了15處重要修改,使《中國工會章程》適應了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對工會工作的要求。

                  第四篇: 中國工會章程

                    工會章程

                    總則

                    本公司工會是公司全體員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聯系公司勞資雙方的橋梁和紐帶,是公司全體員工利益的代表。

                    公司工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為根本活動準則,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公司工會的主要職能是:維護公司全體員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公司員工積極參加公司的各項建設和改革,代表和組織公司員工參與公司和員工利益相關的事務管理和民主管理,敦促公司切實履行各項社會責任,教育職工不斷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在維護員工政治權利的同時維護員工的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參與協調勞資雙方的關系,調節和化解公司內部勞資雙方的利益矛盾,最終使勞資雙方達致雙贏。

                    公司工會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員工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增強工會的活力,努力把工會建設成為職工之家。

                    第一章工會會員

                    第一條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工種、職務、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職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愿申請,經本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二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利表決權。

                    (二)批評工會組織中的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三)對公司履行各項社會責任方面的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資方如實反映相關的問題。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第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工會各項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四)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

                    第四條會員有加入工會和退出工會的自由。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五條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六條工會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

                    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七條工會委員會要經常向各工會小組通報情況,聽取各工會小組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八條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見,選舉工作按《選舉辦法》的規定和程序進行。本會實行替補制。

                    第九條本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本級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本級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幕期間,向本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本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本級工會委員會提出,協商的基礎上組成,在本級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體會議必須有過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才能舉行。決議案要有公司工會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

                    (二)在公司工會的組織下,公司的員工代表由公司全體員工經直接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

                    2、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4、在工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委員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如有需要,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成立或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公司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形成議案方可實施,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十三條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應在會員或會員代表中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四章工會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本會所轄企業按每月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3、其它收入。

                    第十五條經費開支范圍主要是開展活動的費用,辦公費用和其他需要開支的費用。

                    第十六條工會的經費設立專戶,其預決算方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并接受上級工會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委員會。

                  第五篇: 中國工會章程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六篇: 中國工會章程

                    總則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中國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工人階級先進性。

                    中國工會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促進完善社會主義勞動法律,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社會利益關系,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工會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增強基層工會的活力,把工會建設成為深受職工群眾信賴的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系,推動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諧的國際工運新秩序,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會員

                    第一條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明接轉。

                    第六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九條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組織和代表職工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第十六條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四章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者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具備條件的,建立總工會。

                    第二十三條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準。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工會基層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并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推進企業文化職工文化建設,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對困難職工開展幫扶。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加強職工之家建設。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科室)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第六章工會干部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工會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經濟、法律和工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于開拓創新。

                    (三)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愿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系群眾,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干部、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成為培養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干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干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干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干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設立獨立經費賬戶。

                    第三十八條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會徽

                    第四十一條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并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制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七篇: 中國工會章程

                    第一章會員

                    第一條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二條職工加入工會,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

                    第三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工作)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第六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宣布其退會并收回會員證。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當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九條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四)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工會各級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條工會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十一條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同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會員,組織在一個工會基層組織中;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組織。除少數行政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其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工會和地方工會雙重領導,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外,其他產業工會均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上級產業工會領導的體制。各產業工會的領導體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建立地方總工會。地方總工會是當地地方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各級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委員和地方產業工會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二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總工會決定。

                    全國產業工會、各級地方產業工會、鄉鎮工會和城市街道工會的委員會,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下一級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三條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或者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保護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成立或者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第十八條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十九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者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者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四章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工會代表大會,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總工會委員會提議,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總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總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同級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會工作,定期向上級總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總工會可在地區設派出代表機關。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總工會可在區建立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者設派出代表機關。

                    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總工會批準。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各級地方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各級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設置,由同級地方總工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基層工會具備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層工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七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在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并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九條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條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第六章工會干部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二條工會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經濟、法律和工會業務知識。

                    (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于開拓創新。

                    (三)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愿望和要求。

                    (五)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作風民主,聯系群眾,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工會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青年干部、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四條各級工會組織建立與健全干部培訓制度。辦好工會干部院校和各種培訓班。

                    第三十五條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干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干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第三十八條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各級工會的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資產監管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以及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批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接受上級和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四十條工會經費、資產和國家及企業、事業單位等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和撥付資金形成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

                    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會徽

                    第四十一條中國工會會徽,選用漢字“中”、“工”兩字,經藝術造型呈圓形重疊組成,并在兩字外加一圓線,象征中國工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的團結統一。會徽的制作標準,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

                    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會徽,可在工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工會標志,也可以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八篇: 中國工會章程

                    一、總則

                    1.為了充分發揮工會在學校管理和辦學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進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2.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3.學校工會要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總體思路,充分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配合、協助學校行政團結和帶領廣大教職工,積極投身于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事業中,在推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4.學校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增強工會活力和凝聚力,把工會建成“教工之家”。

                    二、基本任務

                    1.開好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教育工委的決定,主持校工會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與學校行政、董事會的協商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開展合理化建議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尊重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共謀學校發展。

                    3.組織教職工開展獻計獻策、崗位練兵、教學能手競賽等活動,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立足本職,建功立業。

                    4.積極了解和關心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黨政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隊伍素質,組織教職工的政治、法規、業務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職工的綜合素質。

                    5.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協助和督促學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勞動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7.做好女教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三、工會組織建設

                    1.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按時召開,代表大會由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召集。

                    2.校工會委員,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

                    3.校工會設工會主席1名,委員7名,工會主席由校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教育工委批準。

                    4.校工會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全面工作,工會委員協助主席工作。

                    5.校工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大家對于工會組織的意見;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校工會要自覺接受會員群眾的監督。

                    6.發揮網絡管理的優勢,建立互聯網絡“工會互動平臺”,設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線提案征集系統,提高工會工作效率。

                    四、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

                    1.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監督工會工作,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

                    4.對學校辦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批評,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工會給與保護。

                    6.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基本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教師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紀律。

                    (2)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

                    (3)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4)維護學校的團結穩定,向危害學校和教職工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發揚團結友愛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五、工會與黨、政的關系

                    1.校工會組織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學校黨支部匯報工作,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2.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校工會組織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并報上級工會批準;教職工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校黨組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3.校工會對貫徹上級教育工委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并向黨組織匯報,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4.校工會要支持學校行政工作,維護學校行政的指揮權威,積極向行政反映群眾的呼聲和建議,宣傳和動員教職工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展中。

                    5.在學校行政決定有關教職工切實利益的問題時,校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努力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經費

                    1.經費來源于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工會籌集的贊助費。

                    2.校工會的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

                    3.工會經費應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教育工委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工會委員的審查監督。

                    附1:工會組織結構

                    工會主席:謝育標

                    工會委員:7人

                    生活財務小組:傅新華高中工會小組:葛成石初中工會小組:郭奕芳

                    女工組:謝小明鄒春霞文體組:廖偉遠張雨亮

                    七、工會主席職責

                    1、在學校黨總支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下,全面主持學校工會工作。

                    2、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學校黨政中心工作,落實決議,服從安排,當好黨總組織的助手和參謀。

                    3、組織好工會委員的分工和協作,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研究部署工會工作,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見。關心教職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職工生活狀況,積極維護教職工的根本利益,及時向學校反映群眾的合理要求、意見和困難,并配合學校幫助解決。

                    5、加強工會隊伍建設,指導并培訓工會干部,調動工會干部的積極性,及時解決工會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6、協調黨、政、群、團各部門關系,定期向上級黨政和工會組織報告工作,爭取他們的指導和支持。

                    7、完成校工會和院黨總支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文體委員職責

                    1、按有利于教職工身心健康的原則,制定學期的文體工作計劃。

                    2、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多種類型有意義的文體活動,從促進群眾性文體活動發展的目的出發,不定期的組織全民健身活動和各種球類比賽活動。

                    3、負責各項文體活動的賽前、賽后的組織與宣傳,重點組織好重大節假日的文體活動,并擬定獎勵辦法。

                    4、負責工會文體娛樂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日常養護工作。

                    5、抓好典型,推廣工會各項文體活動好的做法及經驗。

                    九、女工委員職責

                    1、根據上級要求,制訂女教職工工作計劃。

                    2、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幫助女教職工解決困難和問題,調處女職工勞動糾紛和家庭糾紛,探望傷病和產育期的女職工。

                    3、幫助教育女教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強精神,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宣傳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開展創建“文明新風家庭”活動。

                    4、鼓勵支持女教職工努力學習鉆研業務,提高水平,積極參與學校改革,為學校發展多做貢獻。

                    5、依靠廣大女工工作積極分子,組織動員女教職工積極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女教職工參政能力。

                    十、生活委員職責

                    1、維護教職工正當權益,參與有關教職工權益調查處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職工情況調查,協助做好教工慰問工作。

                    2、保障教職工福利,協助做好教職工福利、獎品的采購、發放等工作。

                    3、協助工會組織收好、管好、用好工會各項經費和工會財產。

                    4、監督各項財務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執行。

                    5、審查工會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通報工會經費審查情況。

                    十一、高、初中工會小組職責

                    1、做好小組會員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動員和組織小組會員參加政治、文化、技術、管理知識的學習,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2、動員會員以主人翁態度,積極參加單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證小組的教學、工作計劃的完成。組織開展傳幫帶和互學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3、熱心為會員辦實事,經常進行家訪、談心,對病傷同志進行慰問,開展小組的教學、工作、經濟、生活互助活動。

                    4、加強小組自身建設。定期召開工會小組生活會或小組會,討論貫徹上級工會精神,討論研究爭做文明教工、創建先進小家活動計劃、進行工作總結等。進行會員權利、義務的教育,及時發展新會員。

                    十二、工會日常工作草案(試行)

                    1、籌集工會會費,保證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每月在每位會員工資中扣除10元作工會會費,2元上交總工會,8元留校工會使用(每年約1480×12=17760元)。

                    2、工會會費使用必修經工會主席同意并簽字,主要用于:組織教職工開展有意義的活動,慰問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親屬逝世的教職工,慰問患病住院的教職工,慰問孕育期的教職工,慰問留在學校過年的外省籍教職工,幫助家庭特別困難的教職工,幫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教職工,工會委員一致認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開支。

                    3、教職工或其配偶的直系親屬逝世,慰問金標準為800元;教職工因病住院,或教職工在政策許可范圍內生育,慰問金標準為300元;外省籍教職工留在學校過年的,可組織他們聚餐,或上門贈送價值100元以內的慰問品;教職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殘疾的,或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支付小孩上大學費用的,工會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學期間,每年定期進行慰問,慰問金視具體情況定,可在500—1000元之間;教職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職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視病情、災情及帶來的經濟困難程度,慰問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間。

                    4、文體部每學期組織一至兩次文體活動,活動項目應多樣,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能夠有適合自己參加的項目。每次活動視參加人數多少,獎金總額或紀念品總值可在1500—3000元之間。組織活動前,相關部委應提前報告活動計劃和獎勵計劃。

                    5、組織召開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對于關系到大部分教職工利益的事,對于教職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見,應通過合法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并尋求解決辦法。

                    6、深入群眾,團結群眾,定期向上級組織、教代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和會員意見,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7、工會委員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動,應提請工會委員會共同討論研究。

                    如有爭議或未盡事宜,解釋權歸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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