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 矛盾糾紛調解制度
一、重點和范圍 排查的重點是: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主要范圍是:
1、因宅基地、通徑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2、因私營企業和家庭工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糾紛;
3、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各類民間矛盾糾紛;
4、因小區開發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糾紛;
5、其他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二、程序與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及時匯總,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于每月20日前報鎮政法辦。遇有重大緊急情況隨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沒有發現問題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2、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信息員會議,要有會議記錄,隨時掌握各小組糾紛情況。
3、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交辦給主管負責人。并配合協調至該糾紛解決好。
第二篇: 矛盾糾紛調解制度
一、成立村級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
由村支書任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組長、村主任任副組長、其余村干部和村里黨員任成員,及時排查和調處村里各項矛盾糾紛,辦公地點設在村活動室。
二、重點和范圍
排查的重點是: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主要范圍是:
1、因宅基地、通徑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2、因私營企業和家庭工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糾紛;
3、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各類民間矛盾糾紛;
4、因小區開發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糾紛;
5、其他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三、程序與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及時匯總,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于每月20日前報鄉政法辦。遇有重大緊急情況隨時上報。不得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沒有發現問題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2、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信息員會議,要有會議記錄,隨時掌握各小組糾紛情況。
4、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交辦給主管負責人。并配合協調至該糾紛解決好。
第三篇: 矛盾糾紛調解制度

開展矛盾糾紛調查調查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實踐證明,開展矛盾糾紛調查調查是將被動變為主動、落后變為先進、消極變為主動、防止矛盾激化、保持穩定的有效途徑,必須深入持久地開展。為了使這項工作標準化、制度化、定期化,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和我鎮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不斷完善矛盾糾紛調查調解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職責,進一步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和村調解委員會的骨干力量,充分了解我鎮存在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盡量杜絕群眾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不影響穩定性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依法調解矛盾糾紛,保護人民群眾基本利益,解決基層矛盾糾紛,解決萌芽狀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為我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組織領導
矛盾糾紛調查調解活動,要繼續貫徹黨委統一領導、黨政聯合管理、各村、各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的工作機制。堅持屬地管理、誰負責、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責任、歸口調解、部門、單位、個人責任落實。鎮建立矛盾糾紛調查調解領導小
由市長組成***同志為組長,副書記***同志為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各村鎮各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調查調解矛盾糾紛。
三、工作制度
1、沖突糾紛調解責任制。第一個問責制的實施是,第一個接受沖突糾紛的人必須負責接受、登記和報告沖突糾紛。村委會管轄范圍內的所有糾紛,村委會必須明確專人進行調解。但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上交鎮調解。重大、困難、復雜的沖突糾紛由鎮黨政領導處理。需要報縣的,應當及時報告處理進度
2、定期召開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及時解決當月發生的矛盾糾紛。因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3、領導接訪制度。在工作日期間,每天至少有一名黨政班子領導成員在鎮信訪辦值班,負責接訪,并及時進行交辦,限期結案。
4、信息報送制度。村委會、鎮直各單位每半月要書面向鎮領導小組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鎮領導小組每半月也要向縣報告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遇有突發性、群體性和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隨時向鎮政府匯報,鎮政府根據情況向縣政府匯報。經排查沒有發現矛盾糾紛的,也應當記錄在案,并實行零報告。
5、重大矛盾糾紛領導包案制度。對去縣及縣以上越級上訪、上級部門要結果的案件實行黨政班子成員包案制度,并限期解決。
五、工作要求
1、強化部門責任。鎮直各部門要切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做好本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2、強化基層責任。要大力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黨支部、村委會要有專人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治保會、調解會要把排查調處工作納入工作職責,廣泛發動群眾參與,使每一起矛盾糾紛都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化解。
3、強化責任追究。對因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到位,導致應排查的矛盾糾紛未得到及時排查或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疏于調處,造成矛盾激化,以致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或群體性事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主要負責同志和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