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是人的生命歷程中的一個階段。人,作為一種生物,他(她)的一生必定要經歷出生、成長、衰老、死亡的整個過程,也就是說,人的一生要有青少年、成年和老年各個階段。今天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醫療規章制度【4篇】,歡迎品鑒!

【篇一】醫療規章制度
為了規范我院醫院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根據及、及、、、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員管理
一、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復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并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理解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周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1小時。
第二章藥品管理
一、藥品的購進與驗收
購進藥品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貼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藥品的保管
設置與診療范圍和用藥規模相適應的、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藥房、藥庫。藥房、藥庫的內墻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應嚴密。
在常溫(溫度為030℃)、陰涼(溫度不高于20℃)、冷藏(溫度為210℃)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濕度持續在4575%之間。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注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應及時調控并予以記錄。
藥品養護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養護,并做好記錄,庫存藥瓶季度養護一次,陳列藥瓶月養護一次,重點品種每半月養護一次;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污染或變質等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三、藥品的調配
進行藥品調配的人員務必具備藥學專業技術相關資格。
調配的藥品應當與診療范圍相適應,務必憑注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非經醫師開具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藥品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調配、拆零藥品,應當根據臨床需要設立立調配、拆零場所或者專用操作臺并定期清潔消毒,持續工作環境衛生整潔;使用的容器和工具應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藥品;拆零時不得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處方調配后,務必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四、中藥飲片的管理
從事中藥飲片采購、存放、保管、調劑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
中藥飲片的采購、存放、保管、調配和質量管理,執行的有關規定。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應當按照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調配每劑重量誤差應當在±5%以內。
五、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按照、等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應及時、處置果斷、依法處理的原則。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逐級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用心配合相關部門查清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原因,如重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應事件、重制售假劣藥品案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醫療器械管理
按照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從取得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并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并作記錄。
因醫療器械造成的不良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并上報
第四章有關檔案、記錄和憑證管理
1、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制度,并嚴格執行。
2、相關人員、藥品、購藥單位等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
3、醫師處方按相關規定由專門人員保管。
4、開處方權限及醫師簽字,經醫務科審批后,其處方簽字筆跡應在藥房備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員務必具備相關的專業合格資格證書。
2、藥房、藥庫的管理按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醫療廢棄物按照中相關規定處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醫療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醫療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實行。
【篇三】醫療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上》
【篇四】醫療規章制度
一、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行為準則:
1、服務理念:患者的滿意是我們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們共同的心愿,用親情服務,用愛心施術。
2、儀表、儀容:美觀、整潔、大方、得體。
3、服務語言:
(1)稱謂:按職業、職位、統稱。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屬;吐字準確(講普通話);要有情感性,快慢適中;要有保護性(注意患者的隱私、缺點)。
(3)常用的謙語。
(4)禁忌的語言:推理性的語言,頂撞性語言,傷害性語言。
4、行為規范: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嚴于職守,認真工作。
(3)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4)打電話時,要時間適宜,一般不得超過3分鐘,語言簡練。
5、勞動紀律:按時上崗,工作時不準干私活,不能串崗、換崗、離崗、聊天。
6、職業紀律:醫務人員書寫要符合要求,不能亂開證明文件,不能開展特殊醫療服務,不能隨便評價他人的醫療技術,不能私收財物,不能推薦成藥、生活用品、保健品、辦公用品等。
7、安全守則:嚴格遵守診所各項規章制度。
二、醫師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帶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歷等,并對病人作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真寫門診病歷,作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待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的適應證、藥品理作用、用量、用法、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所,作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工作宣傳。
7、
8、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公司和有關門部組織的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有關新知識、新業力,提高專為技術水平。
三、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1、人員聘用:
(1)、公司所聘用的醫師應當符合《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取得醫師資格后經注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公司內診所可作為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但每個診所至少有1名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
(2)、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診所服務工作,愛崗敬業,服務行為規范,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熟練掌握醫療技能,勝任診所服務工作職責。
2、培訓
(1)、制定年度業務培訓、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
(2)、根據服務工作需要,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短期培訓、進修等學習,定期進行檢查。
(3)、有計劃的選送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慢性病管理及康復醫療等業務培訓。
(4)、執行衛生局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
(5)、每周組織一次的業務學習。
(6)、每季度對醫師進行一次業務理論考試及技能考核,時間為季度末。
(7)、每年度末,組織召開一次醫學論文交流會。
3、考核與獎懲
⑴、考核目的
為提升診所管理水平,建立嚴謹、規范、公平、公正的人才發展與競爭機制,促進診所人事管理的良好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⑵、考核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有診所員工。
⑶、考核原則
a、考核工作是以人為本,確保診所人才培養、管理與使用的基礎性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考核具體規定嚴格組織實施,確保考核工作制度化、標準化、定期化。
b、考核要素主要包括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和組織觀念、勞動紀律。c、員工的上崗、任職及崗薪調整等均以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⑷、考核工作操作流程:
a、員工根據《員工考核自我評述表》首先進行自我評價。
b、診所負責人按照《員工考核表》、《業務主管考核表》及《員工考核評定標準參照表》的考核內容與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并評
c、考核結果經相關負責人簽字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匯總、存檔。
⑸、考核組織與實施
考核工作由門店負責人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⑹、考核時間安排:
每年度考核二次,時間安排在6月和12月下旬。
四、技術規范與工作制度
1、技術規范
⑴提供一般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醫療服務。
⑵疑難病癥的轉診。
⑶危急重癥的識別,現場緊急救護和及時轉診。
⑷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2、工作制度
⑴應準時開診,醫務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診室內應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⑵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熱情耐心,有禮貌,關心體貼患者,耐心地解答問題。宣傳衛生防病知識;開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詢。
⑶醫師對工作應嚴謹,簡明扼要、準確地記載病歷。認真填寫門診記錄,按時統計上報。⑷堅持查對制度,保證醫療質量安全。
⑸積極開展慢病管理,按規定建立慢病檔案,并規范化管理。
⑹采用保證療效、經濟適宜的治療方法,合理檢查、科學用藥,盡可能減輕病員的精神與經濟負擔。
五、醫療事故防范與報告制度
為認真執行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保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診所對全體員工定期進行醫德醫風教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衛生部等部委制定的相關配套文件為行為準則,嚴格依法行醫。以法行醫、以德行醫作為每位員工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2、醫務人員嚴格執行診療常規,門店負責人經常深入檢查工作,及時糾正問題。對容易發生醫療糾紛和安全問題的科室進行重點管理。
3、醫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和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及同意權;醫師在實施檢查治療方案前,將診療計劃如實告訴患者,取得患者和家屬的理解、認可與配合。
4、辦公室對醫療質量實行定期監控,對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投訴,分析原因,尋找事故隱患,制定防范措施;如確系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過失,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將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隱患釀成大錯。對違規違法行為,嚴格按醫院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向院醫療質量管理與考核小組匯報。
5、醫院對員工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定期組織考核,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六、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診所的各項工作中。
2、公司要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即建立診所、職能部門質量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1)樹立為病人服務的思想。醫療質量管理的內容及措施應力求為滿足病人的需要,保證醫療工作以最佳和技術狀態為病人服務。
(2)質量管理以控制預防為主的思想。
(3)系統管理的思想。
(4)標準化管理的思想。
(5)科學性與實用性統一的思想。
(6)對新招聘來人員進行嚴格的崗位教育,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教育。
3、開展全公司性質教育。
4、各科要定期組織學習規章、職責及各種操作規程和專業基礎知識
5、對質量觀念弱者要進行強化教育。
七、藥品銷售及調配處方管理制度
1、在醒目位置懸掛企業的合法證照及公布監督電話。
2、診所應寬敞、明亮、整潔、用具齊全、完好、衛生;陳列藥品的貨架、貨柜整齊,宣傳廣告符合要求。
3、營業時間內,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并掛牌明示:藥師不在崗,不可銷售處方藥。
4、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在崗執業藥師或藥師要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和咨詢。
5、營業員應遵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防止差錯事故的發生。
6、銷售處方藥品時,處方應經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對有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重新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審核、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8、發貨時應根據取藥憑證核對顧客姓名和藥劑貼數,有特殊要求的應向顧客說明。
9、在藥品銷售過程中發現藥品質量問題,應立即停售,及時填寫“藥品復檢通知單”,報告質管組予以處理。
10、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方式。
11、注意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發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填寫“不良反應報告表”上報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八、就診患者登記制度
1、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登記、統計制度。
2、各種醫療登記,要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并妥善保管。
3、診所應做好各項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登記、醫療質量統計,一般包括治愈率、病員疾病分類、初診與最后診斷符合率等。
4、公司應根據統計指標,定期分析醫療效率和醫療質量,從中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
5、門店負責人要督促醫師統計工作,按期完成各項統計報表,經領導審核后,存檔。
九、財務、收費管理制度
1、正確貫徹執行各項財經政策,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以身作則,奉公守法,對一切貪污、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2、合理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凡是該收的要抓緊收回,凡是預算外的、無計劃的開支應堅決杜絕。對于臨時必須的開支,應按審批手續辦理。
3、根據單位計劃,正確及時編制年度和季度的財務計劃,辦理會計業務。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報送會計季報和年報。
4、加強醫院經濟管理,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對外采購開支等一切會計事項,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帳單、收據等)。原始憑證由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能以據報銷。一切空白紙條不能作為正式憑據。
6、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債權和債務,防止拖欠,減少呆帳。
7、財務部門應與有關科室配合,定期對設備、藥品、器械等資產進行監督,及時清查庫存,防止浪費和積壓。
8、每日收入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9、原始憑證、帳本、工資清冊、財務決算等資料,以及會計人員交接,均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在社區支持部主任領導下,負責全中心的計算機及網絡系統、信息資料、統計等管理工作。
十、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1、計算機是中心現代科學管理的重要工具,各種統計數據是中心現代科學管理的重要信息,信息資料統計室是中心醫療、財務等數據信息是中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嚴格按照《統計法》的規定進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種登記、統計、臺賬,做好統計匯編。
3、編報上級規定的各種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或篡改。
4、分析各種統計指標,定期給中心領導和有關科室提供醫療、教學、科研、社區衛生服務及經濟管理工作所需各種統計數據。
5、監督各種醫療登記、醫療質量統計等信息資料填寫完整、準確,原始記錄和字跡清楚,妥善保管并逐步實行統計工作的標準化、計算機化、規范化。
6、遵守各種信息資料的.保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