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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賠償【三篇】

                  時間:2021-02-11 合同協議 點擊:

                  賠償是一個漢語詞匯,拼音是péi cháng,指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語出《元典章·戶部二·分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賠償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賠償3篇

                  勞動合同法賠償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由于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一是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執行本法。

                  二、勞動關系的建立與訂立勞動合同的關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也就是說,已經實際用工,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就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的第二個月起不滿一年的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看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約定、如何約定,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社會保險必備條款的原因,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條款的落實,《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四、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六、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法》在總結《勞動法》有關配套規定的基礎上,對《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的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

                  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在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也應當繼續履行。

                  (三)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四)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兩種類型,這兩種都規定勞動者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補充規定了第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二)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4)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是考慮到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規定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改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除了延續以上規定外,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還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四)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

                  《勞動合同法》增加規定了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方面,《勞動合同法》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比如增加了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等。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是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是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即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工作任務完成而期滿)外,還包括:(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2)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等以上規定外,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十、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協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減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增加規定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是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十一、集體合同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再次明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為了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法》將一些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對《勞動法》、《工會法》確立的集體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

                  一是針對一些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中職工流動性較大、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而這些單位內工會力量薄弱,難以有效開展集體協商的問題,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二是為了提高集體合同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三是考慮到與正在制定之中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銜接,修改了《工會法》關于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規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規范:

                  一是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二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尤其是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是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四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五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包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等內容。

                  六是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七是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賠償篇2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論文

                  篇一:勞動合同法論文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合同法論文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科學研究的特征分析

                  摘要:《勞動合同法》從起草之初到最后實施,一直在激烈的爭論中前行。本應最中立的學術界,似乎爭論更為激烈。現在,當這場堪稱“真理標準大討論”的爭論塵埃落定的時候,學術界應該冷靜思考爭論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文章將《勞動合同法》納入更廣泛的勞動科學的視野,通過分析,得出勞動科學的研究應該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應用性、倫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科學研究;五大特征

                  《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起草工作啟動,到20XX年下半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爭議中前行。特別是20XX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之后,更是在全社會引發了廣泛而激烈的爭論。據統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XX年3月20日將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后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就多達19萬余條。參與這場論爭的既有用人單位、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也有普通勞動者。如果說勞資雙方或者利益團體的爭論帶有傾向性的話,那么學術界的爭論應該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這種爭論似乎更加激烈。而且,介入這場論爭的不僅僅限于勞動法學界的專家,更有一些經濟學、社會學方面的學者成了主要辯手。

                  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各方的激辯與期待中最終出臺,法律最終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的規則之后,一切批評都變得毫無意義了。但這場論爭塵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學術界是否更應當冷靜地思考,這場論爭究竟給我們帶來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設計、法律條款等具體的爭論對象,我們是否應該反思: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臺會引發如此激烈的爭論?這場論爭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問題?為什么這場論爭會吸引如此多的法學以外其他領域的專家?為什么同是法學領域的專家,而且都聲稱是為了“加強勞動者權利保護”,觀點的分歧會如此之大?

                  很明顯,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不僅僅限于法律層面,《勞動合同法》所涉及的問題也遠遠超出了法學研究的范疇。本文認為,基于勞動科學的視野來看待這場論爭,或許可以對上述問題做出比較合理的解釋。盡管學術界對勞動科學的內涵、邊界和學科體系有不同理解,但勞動科學是以勞動問題為研究對象自無疑問。按照這個理解,《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屬于勞動科學的大范疇也就不容置疑了。從純粹學術意義的角度來看,這場由《勞動合同法》所引發的激烈論爭,也恰恰反映出勞動科學在研究上的一些特性。學。

                  一、綜合性

                  在《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中,“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焦點之一。從

                  法律的視角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可見,它不過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勞動合同,所蘊含的法律意義也不過是合同有效期不同、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被適當限制了。從企業管理的視角來看,它就涉及到用工機制和用工成本的問題。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這種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原有的那種高度競爭的職場氛圍。從更加宏觀的層面來看,還會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自由流動,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的發展。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本身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為了實現對勞動合同的有效規制,也不能僅從法律的視野去分析,還要綜合管理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

                  但這種綜合不是某一學科的方法或者理論在其他學科的簡單借鑒,而是基于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某一基礎性學科對勞動問題的系統研究。而且,勞動科學研究的綜合性特點在涉獵的廣度上也是其他研究所不及的。從經濟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經濟學,從社會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社會學,從法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法學,從心理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心理學,從衛生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衛生學,從保護視角就是勞動保護學,從統計視角就是勞動統計學……內容涉及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三大體系。所以,對勞動問題的研究,本身應當是多學科的。正因為如此,袁倫渠教授認

                  為勞動科學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哪個門類,應該是一門交叉學科。但不管是作為學科門類也好,作為一級學科也罷,或者只是把它作為一個特定的研究領域來看待,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都必須體現綜合性的特點。

                  二、系統性

                  如果說綜合性側重的是勞動科學研究的廣度的話,那么系統性則是強調如何在全面的基礎上保證對問題的正確把握。如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在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從多科學的視野出發,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問題,但當我們真正將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制度納入廣闊的背景當中進行考慮時,卻又很難抓住問題的核心。

                  首先,不同的學科在關注的重點、研究的范式、價值追求上都有所不同。比如,具體到勞動領域,經濟學關注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勞動力需求和供給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社會學關注勞動者及其行為、勞動關系、勞動組織、勞動制度和勞動過程,由此分析和理解工業社會中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結構、功能和運作規律。心理學研究人的勞動活動的心理特點,研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勞動環境以及勞動者相互之間發生聯系的過程中出現的心理現象、心理機制和心理活動規律。法學則研究勞動

                  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次,即便是從同一個學科的視角出發來研究某個問題,也會因為研究者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當人們從多學科的視角乃至同一學科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時,會發現結論之間的差別如此巨大。在爭論的過程中,當法學界的大多數專家在宣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化、長期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之時,經濟學界卻普遍地發出了不一致的聲音,如張五常關于“維護懶人”、“把經濟搞垮”;張維迎關于“勞動合同法損害的是工人階級利益”;王一江關于“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等言論。而且,在法學界也出現了所謂的“北常南董”之爭,在經濟學界,也有人稱贊“勞動合同法來的正是時候”。

                  勞動合同法賠償篇3

                  合同法范文勞動合同法范文

                  承包經營合同

                  內容預覽: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性質: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性質: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甲方在佛山市新成立一家分公司,從事建筑裝修業務,佛山分公司由乙方承包經營。佛山分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主核算,與甲方其它公司財務分開。二、佛山分公司的注冊資金為_________ 萬元整(人民幣),由甲方出資 __________萬元整(人民幣),占總出資額的51%;由乙方出資_____________萬元整(人民幣),占總出資額的49%。三、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分成,即乙方經營佛山分公司的稅后利潤,甲方所得為51%,乙方所得為49%。債務風險也按雙方的投資比例承擔。四、乙方有權在佛山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全權負責合法的經營管理,甲方無權干涉,乙方應該在每月上旬把上個月的收入情況材料提供給甲方檢查。佛山分公司的經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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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經營合同協商不成,可以尋求其它法律途徑解決。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1、標題。可以寫“協議書”三字,也可以寫明協議書的具體名稱“XXXX協議書”。2、訂協議雙方的基本信息。在標題下,正文之前,寫明訂協議雙方的信息,并在雙方單位名稱之后注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于在正文中稱呼。3、正文。正文包括開頭、主體兩部分。開頭是交待簽訂協議的目的、原因、依據,緊接著可用程式化語言轉入主體,如“現對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主體要求就協議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的、全面的說明,尤其要著力寫好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正文條款內容:(1)協商目的(2) 協商目的責任(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5) 履行條款期限(6)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4、落款應寫明訂協議雙方單位的名稱,并加蓋公章。必要時還得寫上鑒證單位和公證單位的名稱,并加蓋公章。最后寫上簽訂協議的日期。

                  案例二:

                  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于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于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后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于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于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合同有效。

                  案例三: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于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 ___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案例四:

                  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于要約,由于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準備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是約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最直接的根據。我國民法里規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約定就是該原則的體現。然而,實際中的民事行為往往是復雜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將所有事項都做出明確的約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履行規則還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它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主體適當;

                  (2)履行標的適當;

                  (3)履行期限適當;

                  (4)履行方式適當;

                  (5)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

                  (6)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8)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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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民勞務工人公認合法勞動合同樣本

                  2 企事業單位員工勞動合同范本

                  3 建筑行業用工勞動合同范本

                  4 個體戶勞動合同

                  5 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本

                  6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范文

                  7 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8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

                  9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

                  10 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范本

                  11 農民勞務公認合法勞動合同范文

                  12 建筑行業勞動合同范文

                  13 上海市固定期限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14 鄉鎮企業勞動合同

                  15 江西省全日制勞動合同書

                  16 四川省建筑業勞動合同范本

                  17 安徽省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本

                  18 北京市勞動合同范本

                  19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20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21 廣州市勞動合同

                  22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23 建筑業簡易勞動合同

                  24 制造業簡易勞動合同

                  25 非全日制用工簡易勞動合同

                  26 餐飲業簡易勞動合同

                  27 采掘業簡易勞動合同

                  28 勞動合同書(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29 勞動合同書(無固定期限)

                  30 勞動合同書(勞務派遣)

                  31 勞動合同書(固定期限)

                  32 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使用)

                  33 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34 住宿和餐飲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35 建筑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36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書

                  37 甘肅省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書

                  38 天津市用人單位招用務工農民勞動合同書

                  39 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書

                  40 天津市企業(事業)單位勞動合同

                  41 勞動合同(樣式九)

                  42 自治區勞動合同書

                  43 寧波市勞動合同

                  44 北京市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業外地農民工)

                  45 集體勞動合同

                  46 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47 外來員工勞動合同

                  48 外派保潔員勞動合同

                  49 企業勞動合同書

                  50 個體工商戶雇工勞動合同書

                  51 勞動合同(樣式八)

                  52 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

                  53 勞動合同(樣式七)

                  54 私營企業雇工勞動合同書

                  55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書(短期用工)

                  56 重慶市勞動合同書

                  57 勞動合同(樣式六)

                  58 農民工勞動合同書(樣式二)

                  59 福建省建筑企業勞動合同書(短期)

                  60 勞動合同(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聘用)

                  61 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

                  62 四川省勞動合同書

                  63 江西省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

                  64 江西省勞動合同書

                  65 農民工勞動合同書(樣式一)

                  66 南京市勞動合同書(全日制文本)

                  67 勞動合同書(適用出租汽車駕駛員)

                  68 湖南省娛樂、酒店、商業行業勞動合同書

                  69 湖南省建筑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書

                  70 湖南省金融、貿易行業勞動合同書

                  71 湖南省勞動合同書

                  72 湖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書

                  73 湖南省礦山、井下行業勞動合同范本

                  74 湖南省化工行業勞動合同書

                  75 四川省建筑業企業用工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

                  76 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xx)

                  77 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

                  78 勞動合同書(供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導游員使用)

                  79 流動編制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8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合同

                  81 勞動合同(樣式五)

                  82 日資企業勞動合同

                  83 建筑業勞動合同

                  84 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85 導游勞動合同

                  86 盲人保健按摩師勞動合同

                  87 廣東省勞動合同范本

                  88 天津市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建筑企業招用農民進城務工人員)

                  89 江蘇省全日制勞動合同書(規范試用文本)

                  90 河北省勞動合同書

                  91 湖南省勞動合同書

                  92 揚州市勞動合同書

                  93 南京市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文本)

                  94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95 深圳市勞動合同

                  96 勞動合同(適用于廣州市)

                  97 勞動合同書(出租汽車駕駛員可用)

                  98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99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100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101 集體勞動合同(樣式一)

                  102 勞動合同(樣式四)

                  103 勞動合同書(適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業外地農民工)

                  104 陜西省勞動合同書

                  105 山西省勞動合同書

                  106 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書

                  107 廣州市企業勞動合同書

                  108 云南省農民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書

                  109 福建省勞動合同書

                  110 河南省勞動合同書

                  111 勞動合同(樣式三)

                  112 城鄉勞動者臨時務工勞動合同書

                  113 臨時(季節)工勞動合同書

                  114 農民輪換工、農民合同制工勞動合同書

                  115 ___勞動合同書

                  116 海南省勞動合同書

                  117 珠海市企業勞動合同書

                  118 廣州市外地職工勞動合同書

                  119 云南省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120 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121 湖北省勞動合同書

                  122 吉林省勞動合同書

                  123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合同工勞動合同書

                  124 北京市勞動合同書

                  125 勞動合同書使用說明

                  126 崗位勞動合同

                  127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書

                  128 某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129 臨時工勞動合同

                  130 沈陽某國有企業農民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131 上海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

                  132 一般勞動合同

                  133 勞動合同(樣式二)

                  134 企業雇員的勞動合同(樣本)

                  135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集體勞動合同

                  136 甘肅省勞動局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137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書

                  138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勞動合同書

                  139 國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140 全員勞動合同書

                  141 勞動合同變更書

                  142 勞動合同續訂書

                  143 勞動合同書(試用范本)

                  144 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

                  145 勞動合同(樣式一)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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