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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范本【六篇】

                  時間:2018-09-27 經濟論文 點擊: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般公司將制定本章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章程范本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公司章程范本篇1

                    公司章程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人議由董事長召集和方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三)監事會

                    1、本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五)公司董理、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各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樂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呈、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司財務、會計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3、公司應當把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各股東,供股東查閱。

                    4、公司他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記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本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5、公司的公積金用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2、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4、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的債權務進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部門確認。

                    公司財產能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會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8、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9、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附則

                    1、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注冊之日為正式成立時間。

                    2、股東認為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股東簽字、蓋章

                    1、法人股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自然人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篇2

                       1、落實公司法關于公司組織、公司行為準則或其他法律事項的基本要求。

                    毋庸質疑,公司屬于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范,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定,而只能通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定,即必須通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2、彌補公司法規定之不足,實現具體公司制度的創新要求。

                    關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定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定,如關于公司治理結構中關于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定,關于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經營等事項規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公司制度之創新要求,為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創設綱要。

                    3、能夠平衡與公司相關的各方主體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群體的利益。盡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于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境、安置就業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準許或保護。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說,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在:

                    1、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新。

                    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3、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遵守,違反這些規范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于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范。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于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范本篇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局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貨幣 萬元;實收注冊資本 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公司的出資人名稱 ,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五章 出資人的權利

                    第六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執行董事和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監事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并向出資人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資人報告;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 發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準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任命書

                    經研究決定,任命 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連選 連任。

                    股東簽字:

                    年 月

                    有限公司

                    公司的出資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有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種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得。工業產權在法律上屬于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的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的一種無形財產。在廣義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工業產權,但在狹義上,由于未經法定程序授予,也無獨占性和明確的時間、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業產權之外。有時,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而就非專利技術而言的,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未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從財產的分類上講,應當劃作有形財產,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對土地所擁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于國家或集體勞動群眾(后者僅限于農村),除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其所有權仍歸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只能用貨幣出資。

                    股東出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2、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或者使用權的手續,這里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比如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所有權的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有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后,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范本篇4

                    公司章程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人議由董事長召集和方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三)監事會

                    1、本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五)公司董理、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各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樂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呈、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司財務、會計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3、公司應當把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各股東,供股東查閱。

                    4、公司他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記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本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5、公司的公積金用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2、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4、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的債權務進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部門確認。

                    公司財產能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會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8、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9、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附則

                    1、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注冊之日為正式成立時間。

                    2、股東認為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股東簽字、蓋章

                    1、法人股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自然人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篇5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xx年新公司章程20xx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0xx年新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范本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2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3章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 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5章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 ,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8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9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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