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學(Xinjiang University),簡稱“新大”,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是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B類)、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教育部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部區合建”高校、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國家西部,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新疆大學排名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新疆大學排名4篇
【篇1】新疆大學排名
新疆大學普通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為了適應學分制和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嚴肅教學紀律,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教育和教學質量不斷提高,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本校正式錄取的新生,須持《新疆大學入學通知書》和本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報到者,須向學校書面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假滿報到時,須交原畢業學校、工作單位、所在街道或鄉鎮的證明;因病請假者,還須交縣以上醫院證明。未經請假者或請假后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新疆大學學籍,并發給校徽、學生證。凡不符合招生規定條件者,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院(部)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批準,取消其學籍,退回父母及撫養人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校醫院診斷證明,可在一年內治愈并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院(部)和校招生辦公室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得報考其它學校,治療期間費用自理。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兩周內,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愈證明,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院(部)和學校招生辦公室批準,辦理入學手續,編入下年度相應專業學習;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報到日期辦理注冊手續。不符合注冊條件者或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者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學生注冊時需持本人學生證,注冊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否則注冊無效。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書面請假(病假憑醫院證明),并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所缺課程按曠課論處。
(三)學生證遺失者,需及時提出申請,經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冊,緩期補辦驗證手續。
第二章 學制、修業年限
第五條 各專業的學制以教育部的規定為準,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休學、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六條 學生在標準修業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批準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須辦理注冊手續,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有關待遇。
第七條 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年限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
第三章 學習安排與考勤
第八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類。學生按專業教學(培養)計劃的要求修讀各類課程,一般按學期安排學習進程,因不合格需重修課程或轉學、轉專業需補修課程的,必須向院(部)教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九條 民語言高考錄取的學生,除成績優秀者可進入專業學習外,其余學生采用預科制,具體詳見《新疆大學預科生管理辦法》。
第十條 免聽 學生需修讀的課程,因課程沖突,可在開課兩周內申請免聽某一課程。免聽需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部)同意,任課教師批準,可免聽部分或全部課程講授,但必須完成課程規定的作業和實踐教學規定的教學活動,并參加該課程規定的各種考核。經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 體育課、思想政治理論類課程、實驗課、實習課,以及學校規定的其它必須隨堂修讀的課程,均不準予免聽。軍訓、勞動不允許免修。
第十二條 對身體有殘疾的學生或患某種疾病不能修勞動和軍訓課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在院(部)及學校指定醫院和軍訓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教務處批準后可免修勞動和軍訓,但須用其它選修課學分補足這些課程規定的學分。因上述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可安排體育保健課程,對認真參加體育保健課程學習的,經體育部認定,可取得體育課學分。
第十三條 選修 學生除學期規定的必修課程外,可申請修讀選修課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十四條 輔修 學生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學生在學習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能力興趣和學校教學條件,可再選擇一個分屬不同類別的專業作為輔修專業,經考核取得輔修專業相應課程學分者,經教務處審核,頒發新疆大學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五條 學生修讀的所有課程,必須完成上課、作業、習題課、考核等教學環節。課程、實驗、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各類實踐教學環節及學校、院(部)安排的其它各種集體活動都要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均以曠課論處。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請假者,必須事先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為有效,除急病和特殊緊急事故外,一律不得事后請假。請病假者必須有學校指定醫院的證明;請事假者必須提供充分的事由,審批時從嚴掌握。學生上課時間一律不準會客。
第十七條 學生請假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請假三天以下,由班主任或輔導員審批;請假三天以上兩周以下,由院(部)審批;請假兩周以上六周以下者,由院(部)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在校外實習、社會調查、作論文時由領隊教師或指導教師審批。
第十八條 各院(部)指定專人負責本院(部)學生的考勤工作,依照《新疆大學學生教學環節考勤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院(部)考勤管理辦法,并每月匯總向學生公布一次考勤結果。
第十九條 學生缺勤時間一律折合為缺課時數計算,具體計算辦法參見《新疆大學學生教學環節考勤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根據考勤,每學期曠課累計達12-17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達18-23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24-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達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50學時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條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學生課程的考核成績由平時成績(含課堂討論、作業、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其考核成績及學分如實記入學生本人檔案。具體按照《新疆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非外語專業的漢語言本科生必須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非外語專業的專科生必須參加全國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外語專業的本科生必須參加國家專業外語考試;民語言學生必須參加國家漢語水平考試。以上成績達到學校規定標準的,其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二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記分,考核成績滿60分者為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成績以及不宜用百分制記分的課程或實踐環節按A(優)、B(良)、C(中)、D(合格)、E(不合格)五種等級記分,D(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學生學完某一課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學分。學分績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是評定學生獎學金、輔修、提前畢業、獲得學位等的重要依據。
成績等級與績點的關系為:A績點為4,B績點為3,C績點為2,D績點為1,E績點為0。
成績與績點的關系為:績點=1+(考試成績-60)/10,績點小于1時取0。
學分績和平均學分績的計算:
(一)一門課程的學分績 = 該課程的學分數*績點
所學課程的學分績之和
(二)平均學分績 = ----------------------------------
所學課程的學分之和
經重修(考)取得學分的課程,計算學分績時,考核成績按60分或D(合格)記載。
第二十五條 緩考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核的,應事先向學生所在院(部)提出緩考書面申請,并經院(部)批準,報教務處批準備案后方能生效。緩考學生必須在一學年內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其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重修 學生每學期考核成績不合格的課程(任意選修課程除外),在次學期開學第一周均安排重考。重考后凡有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后重修。除公共必修課程外,其他課程在校期間只允許重修兩次。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成績不滿意的,也可以申請重修,其成績按較高分數記載,學分績按對應的績點計算。
第二十八條 對任意選修課,學生考核成績不合格可重新修讀原來選修的這門課程,也可另選一門課程修讀,考核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在學生個人成績檔案中不注明“重修”字樣。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除必須進行體育課課內教學的考核外,還必須進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考核。
第三十條 無故不參加已修課程的考核者,按曠考論處,成績記為零,并在成績表中注明“曠考”字樣。學生考試作弊,其成績為零并在成績表中注明“作弊”字樣,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曠考和作弊學生認識錯誤之后,經本人申請,院(部)批準,可參加該門課程的重修,但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開學重考。
第五章 轉專業、插班與轉學
第三十一條 在教學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許轉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擬轉入某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并能提供有關說明其擬轉入專業的專長依據者(有報刊文章、學術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證明);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生所在院(部)確認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能轉專業、轉學:
(一)本、專科專業學習未滿一學年者;
(二)預科學習階段者;
(三)休學、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者;
(四)應予退學者;
(五)從低批次錄取的學生向高批次轉專業(轉學)者;
(六)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七)本科三年級及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及以上者;
(八)已有一次轉專業(轉學)者;
(九)無正當理由者;
(十)不符合新疆大學轉專業、轉學條件者。
第三十三條 學習成績優秀且HSK成績達8級,能用漢語聽課、學習的民語言學生,經本人申請,所在院(部)推薦,教務處批準,可在同專業漢語言班試讀一學期。試讀期滿,成績均合格者,可正式辦理學籍異動手續,進入同專業漢語言班學習。
第三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申請轉專業,按照《新疆大學普通本、專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執行。
(二)自治區范圍內轉學者,須轉出學校審核同意后,征得轉入學校同意,并報自治區教育廳批準,由自治區教育廳發文通知轉出學校,抄送轉入學校及其所在地相關部門。
跨省(市、自治區)轉學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教主管部門批準,并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經轉入學校同意后,報所在地省(市、自治區)高教主管部門批準,并發文通知轉出省(市、自治區)高教主管部門和學校,學生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轉(學)專業學生的學分計算:
學生轉(學)專業后,根據學生學習情況編入同年級或自愿進入下一年級學習。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培養)計劃要求的,經轉入院(部)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認可,分別計入轉入專業的必修或專業選修課學分,其它課程學分列入任選課學分;轉入專業已開設而未修讀的課程,須補修或重修。
第六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需休學者,可予休學。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者;
(二)根據考勤,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原則上以一學年為期,應由本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院(部)批準,報教務處審批,辦理休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學生,需連續病休,必須辦理續休手續,但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十七條 休學學生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能評獎學金,不能享受貸(助)學金。
(三)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應征入伍的學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出現役后一年內(新學年開學為止)。
第三十九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斷學習的(自費出國學習、創業、參加社會實踐等),可申請保留學籍一年。一般應由本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院(部)同意,報教務處審批,辦理手續。保留學籍期滿仍繼續保留學籍的,必須辦理繼續保留學籍手續。學生在校期間,申請保留學籍不得超過兩次。保留學籍期間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休學學生的有關待遇。
第四十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保留學籍證明和相應證明原件向院(部)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者,須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病愈診斷證明書,并經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方得申請復學。逾期兩周不準辦理復學手續,取消學籍。
(二)對要求復學學生學校要求全面復查,如發現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學籍。
(三)批準復學的學生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十一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學校,違者取消學籍。同時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擅自來校上課,所取得成績亦無效。
第七章 退學 試讀 本科降轉專科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按教學(培養)計劃要求開設的課程(任意選修課除外),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累計達到或超過32學分者;
(二)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或癲癇病、麻風病等疾病的學生,或因其它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三)因病休學期滿兩年仍不能復學者;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未申請復學者;
(四)須休學而拒不休學者;
(五)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者;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九)學生曠課達到學校規定的退學標準者;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本規定第四十二條所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部)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主管教學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無法送達本人的在校內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7天既視為送交。此類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生退學,由所在院(部)填寫《新疆大學學生退學審批表》,院(部)簽署意見,因病退學,須有醫院證明;本人要求退學,須本人及家長簽字的申請報告;委培生要求退學,須委培單位的證明,其他原因退學,應附情況說明等有關材料,送教務處審核,并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退學學生善后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應退學的學生,自通知之日起,兩周內應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再發放學歷證明書。
(三)取消學籍、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四)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辦理。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達到退學的,且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累計小于40學分(含40學分),可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申請試讀,經學生所在院(部)同意,教務處批準,辦理相應手續并按標準繳納學費后,編入下一年級相同或相近專業班級學習,否則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七條 試讀期間,所在專業教學(培養)計劃要求的所有課程學習考核后,不合格課程累積學分少于22個且無違紀行為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院(部)核定,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后,解除試讀。可在試讀班級繼續學習。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兩次但不能連續試讀,每次試讀期為一學年。第一次試讀期滿,未達到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要求者,作退學處理,但本科學生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第二次試讀者,凡未達到本規定第四十六條要求者,即予以退學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科生經本人申請所在院(部)同意,教務處批準,可轉為專科生:
(一)因學習原因,達到退學標準者;
(二)因故不能堅持本科學習者。
本科生轉為專科生,根據本科階段學分取得情況,轉入相應年級專科班學習。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文體運動、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依據《新疆大學學生獎勵條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校規校紀行為根據《新疆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好壞,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可分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 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各院(部)及時通知家長。
第五十二條 考試作弊者,除通報批評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記過及記過以上的處分。
第五十三條 因觸犯國家治安處罰條例而受到公安行政拘留或罰款的學生,區別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經本人申請,院(部)考核認定,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報主管校長批準,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有分裂祖國統一、破壞民族團結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煽動鬧事者;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賻、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五)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及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者;
(六)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第二次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
(七)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在第二次紀律處分時,要從嚴掌握,一般按其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給予高一級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于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生如對學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須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學生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自治區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從處理或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自治區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三條 對學生的處分,由學生所在院(部)填寫行政處分審批表。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由院(部)審定,報教務處和學生處批準;記過以上處分,由學校審批;開除學籍處分的,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其中因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而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報請自治區相關部門審批。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后問題按退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只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不予撤銷。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畢業班的學生進行全面鑒定和審核。鑒定和審核內容包括德、智、體、美等諸方面,其重點應放在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做出評定,肯定成績。
有正式學籍的本、專科學生,修完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畢業要求規定的學分(民語言學生國家漢語水平成績達到學校相應規定標準,漢語言專科學生全國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標準),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凡畢業的本科生,符合《新疆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七條 凡能在規定學制年限內提前達到第六十六條規定者,經本人申請,院(部)審查同意,報教務處復查,校長批準,可提前畢業,并按規定發給畢業證書,同時可申請學士學位,符合《新疆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八條 本科畢業生在學制規定時間內所修總學分數達到專科相同或相近專業畢業規定總學分數時,在學校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前,可提出申請專科畢業。經學生所在院(部)審定并經教務處審查同意,主管校長批準后可按專科畢業。
第六十九條 根據專業教學(培養)計劃規定,修業期滿而未按規定修滿學分的學生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生在學制規定時間內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小于22學分者,或漢語言專科生全國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績或民語言本、專科學生國家漢語水平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標準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二)學生在學制規定時間內未取得學分的課程達到或超過22學分者,必須申請在校延讀;小于22學分者可自愿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需在學校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前,提出申請。于新學年開學前辦理手續,按標準繳納學費。申請在校延讀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否則按永久結業處理。
(三)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編入下一年級相同或相近專業班級重修未取得課程學分,修業期滿,達到學校畢業標準者,準予畢業。未達到畢業標準,按本條第(一)或 第(二)款執行。
(四)結業生可在離校后兩年內申請重修原來未取得學分的課程,或補做畢業論文(設計)、或參加畢業實習、或漢語言專科生參加全國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或民語言本、專科學生參加國家漢語水平考試,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相應規定標準者,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到期限,重修仍不合格、或不按時重修,不再給予重修機會,按永久結業處理。
(五)結業生返校重修,須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院(部)審核并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參加在校生相應科目的考試。如在畢業后兩年內沒有所要重修的課程,經院(部)申報,教務處批準,方可單獨命題(只限一次)考核。
第七十條 學生返校修讀課程有違反學校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的,不補發畢業證書(輔修證書)。
第七十一條 對學滿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教學(培養)計劃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紀律處分退學的除外),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十二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七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七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負責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七十六條 畢業、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其學籍自動注銷;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學籍在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自動注銷。
第七十七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 它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新疆大學普通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新大校字[2003]14號)基礎上修訂。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開始執行,《新疆大學普通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新大校字[2003]14號)同時廢止。原來已作的學籍處理不再更改。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2】新疆大學排名
新疆大學作者:來源:《視野》2009年第02期
????????戰爭歲月里的疆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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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學是一所具有悠久歷史和光榮革命傳統的學校,前身是創辦于1924年的新疆俄文法政專門學校。在當年的戰爭歲月里,學校名副其實地成為新疆傳播革命真理的陣地和培養各族進步青年的搖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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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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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初期,新疆成為抗日的大后方,中國和蘇聯交往的大通道。一批共產黨人和進步人士,先后來疆開展抗日救亡工作。1939年初,茅盾先生應時任新疆學院院長杜重遠的邀請,從香港輾轉來到迪化。茅盾在新疆期間,擔任省文化協會會長、新疆學院文學院院長,親自為省文化干部訓練班各民族學員授課,并在報刊上發表了《新疆文化發展之展望》、《中國新文學運動》、《子夜是怎樣寫成的》、《為新新疆進行曲的公演告親愛的觀眾》、《在抗戰中紀念魯迅先生》等重要文章,1940年5月離開新疆后又發表長篇散文《新疆風土雜憶》。茅盾在疆短短一年多的辛勤工作,給疆大留下了一個博學深思、誨人不倦的導師形象,對新疆的文化事業產生了十分深遠的影響。一批文藝人才,如維吾爾族的黎?穆塔里甫、烏鐵庫爾,錫伯族的郭基南,烏茲別克族的阿不都秀庫爾,都直接或間接受過茅盾先生的教誨或影響。完全可以說,茅盾是新疆新文化的拓荒者,新疆現代文學的先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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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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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林基路和毛澤民奉黨中央之命一起到新疆幫助盛世才工作,被尚未暴露出反動嘴臉的盛世才派到庫車工作,就任庫車縣縣長。到庫車后,林基路深入民間了解各種情況。當他看到民不聊生、路有凍死骨的慘狀時,心痛不已。他無心去欣賞美麗的庫車風景,下決心解民于倒懸。他的第一把火先從縣政府燒起,把敲詐百姓無惡不作的政府警察開除的開除,關押的關押,把受陷害被關進監獄的人士放出來。老百姓呼為“林青天”。第二把火改革稅制,取締包稅人,將原有的20多種稅減為7種。農民開荒,農牧產品全部免稅。同時,組織縣里正義的知名人士,組成田賦委員會,監督征收,一舉鏟除了過去借征糧坑害老百姓的碩鼠。第三把火興修水利,繪制了庫車縣圖,標明渠系走向,與沙雅縣合作修了長達25公里的新渠,在北山龍口修大壩,此壩到現在還在造福于當地群眾。1942年1月,林基路調任烏什縣縣長。在盛世才反動面目暴露后,林基路與毛澤民同時被害,年僅27歲。
【篇3】新疆大學排名
在校證明
茲有學生 ,系本校 學院 專業全日制碩士研究/本科生生,于 年 月入學,學制 年, 年 月畢業,身份證號 ,學號 ,宿舍南校區 # 。
特此證明。
新疆大學 學院
2015年12月3日
【篇4】新疆大學排名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關于2013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分數線及調劑工作的通知
一、 各專業復試分數線與擬接收調劑情況
注:各專業外語、政治、專業課(單科)分數線同國家線。
二、 對調劑考生的要求
1、請考生認真閱讀我校研究生院網站公布的招生簡章要求。
2、分數:初試成績達到第一項所述要求。
3、專業:一志愿報考法律碩士(法學)及學術型各法學專業的可調劑至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不接收第一志愿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的調劑。
4、考試科目:調出專業初試科目應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應試外語語種應與調入專業初試時要求的語種一致。
5、報考資格:考生須符合調入專業在招生簡章中規定的報考條件。
6、不接收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生、雙少生、單考生等照顧性政策招生的調劑。
三、 調劑工作程序
1、符合條件的考生下載并填寫《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調劑申請表》,直接送達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研究生辦公室(北智樓607,有值班),或發送電子郵件至faxueyuan2661@126.com。
2、接收調劑材料時間:3月30日至4月6日上午11:00。4月7日起考生到研究生調劑系統填寫調劑信息。
3、調劑工作程序以我校研招辦安排為依據,我院將在校研空生院具體復試指導意見出臺后安排更為具體的時間進度。如我校研招辦對調劑工作有新的要求,我院將會及時補充通知。
四、 特別說明:
1、我校復試為差額復試,而且在確定擬錄取名單時優先錄取一志愿過線并復試合格的考生,調劑考生將競爭剩余的招生名額。
2、學費請查看招生簡單,與第一志愿考生相同。
3、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不享受學校學業獎學金,可享受法學院設置的專業獎學金,與學術型研究生一樣具有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資格。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2013年3月29日
附:調劑申請表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2013年碩士研究生調劑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