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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集合12篇

                  時間:2021-12-07 政府政務 點擊: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監管的企業及其逐級投資組建的企業。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的文章12篇 ,歡迎品鑒!

                  【篇1】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4.研究決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和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副經理、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事項,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及后備干部的培養和管理;

                    5.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6.研究決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股的各級子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經理層人員的原則、程序、方式等。

                    7.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和獎金分配的原則、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總體方案。

                    8.研究決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重大違紀案件、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研究決定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等黨內重要規章制度。?

                    11.對公司章程修訂草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的重要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2.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3.討論研究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等重大原則問題。

                    14.討論研究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指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15.討論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6.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17.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二)其他事項

                    1.推薦與更換以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推薦與更換其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該子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該子公司黨組織決定,報公司備案)。

                    2.確定或上報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推薦的獲省級以上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確定以公司黨委名義表彰的名單。

                    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人,研究責任追究事項;決定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4.研究決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和規劃。

                    5.研究決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6.其他應當由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一般事項。

                    第三章?決策方式

                    第五條?黨委會審議或決策時,原則上應以會議集體討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黨委會成員一致同意的事項,可以傳(會)簽方式代替會議審議或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六條?下列事項在董事會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議公司的戰略規劃。

                    (二)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

                    (四)審議決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組、上市以及資產置換、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要資產的質押、拍賣、國有產權變動(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減資等)及放棄優先受讓權且不涉及國有產權變動但可能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等事項。

                    (五)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六)制訂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對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十)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的事項。

                    進入董事會尤其是任董事長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董事會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單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二)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規章。

                    (三)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進入經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八條?黨委會會議表決方式可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選拔任用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四章?會議的決策程序

                    第一節?會前的議題組織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召開前,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向黨委會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征求需會議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第十條?黨委會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會議議題征求通知后2日內,應當向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提交議題動議。

                    提交議題的職能部門應按照黨委會的審議或決策范圍制定詳實的議案,并經分管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審查。

                    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匯總相關議題后,報請黨委書記審閱。

                    第十二條?議題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前,參與審議或決策人員之間、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審議或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負責人審閱后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保證黨委委員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議案不予上會:

                    (一)不屬于黨委會審議或決策范圍的事項;

                    (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而未提交審議或審議不通過的;

                    (三)應當提交法律審核意見或雙重法律審核意見而未提交或法律審核意見為否決性意見的;

                    (四)送交材料應當附有的其他相關材料不全、未達到上會要求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的;

                    (五)議案無實施機構提出的明確主導意見的;

                    (六)黨委書記認為不宜上會的情形。

                    第二節?召開會議的通知

                    第十四條?黨委書記確定議題后,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做好以下會議準備工作:

                    (一)通知相關部門準備會議資料,在會議召開X日前,將會議資料送交黨委工作部門。其中:

                    1.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具體項目投資方案的,應當附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咨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論證、咨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擬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2.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大額資金運作的,應當由有關實施機構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形成實施方案,并由財務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3.會議議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會議議題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并提交相關報告或論證意見。

                    5.會議議題涉及公司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內容的,應當提供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需要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的,還應當提供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黨委會會議召開前X日(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其他列席會議人員,說明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開會地點,并附相關議案與相關資料,以方便參會人員認真準備討論意見。

                    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應當直接通知(送達)到黨委委員本人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三)安排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議題時,原則上按照先決策事項、再審議事項的順序安排會議議題。

                    第三節?會議的召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應召集黨委會會議:

                    (一)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專職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委會會議至少有過半數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舉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召開。

                    紀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與議題相關的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節?會議的表決規則

                    第十七條?出席黨委會會議的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前,黨委書記一般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黨委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應當明確“贊成”或“反對”。反對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根據表決結果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一)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其他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無異議同意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二)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原則同意但要求繼續完善相關事項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原則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但應當要求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當盡快落實完善措施,并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三)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應當決定終止或擱置再議;

                    (四)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黨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并作為會議資料保存。

                    與會過半數(含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條??黨委會開會時,如黨委書記不能出席,黨委會不討論干部、人事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討論干部的任免事宜,應先由黨委成員充分交換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考察,黨委成員協商意見基本一致后,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公司中層干部提交會議研究之前,應先征求紀委意見,并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雙簽字。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第五節?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黨委會會議的全程紀實(錄音)和會議記錄,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記錄應使用專門的記錄本。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應到、實到和未到的黨委委員名單、人數,黨委委員未能出席會議的原因,到會黨委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委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列席會議人員;

                    (三)會議議程;

                    (四)議題匯報人及匯報要點;

                    (五)黨委委員發言要點;

                    (六)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七)黨委書記歸納的所議事項的審議或決策的結論等。

                    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錄音、會議記錄、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借閱會議記錄需經黨委書記批準。黨委會會議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五章黨委會決策或審議通過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需要上報上級或下發公司各部門執行的,應當由黨委工作部門擬訂《關于印發公司第X屆黨委會第X次會議紀要的通知》,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定后上報或下發。

                    公司經理層按照分工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責任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或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向黨委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督辦,并列入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后還需要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由黨委工作部門將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查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董事會辦公室或行政事務部,由其分別負責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黨委會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

                    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

                    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回避制度,在討論與黨委會成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本人應回避。

                    第三十二條?黨委會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應當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照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黨委會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黨委書記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決策成員,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

                    (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后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后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確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定程序的;

                    (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征求意見或未充分調研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導致決策失誤或產生大規模群訪、集訪事件的;

                    (五)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違規拆解資金額度、重大投資項目,規避集體決策或法定招標程序的;

                    (七)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在決策執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門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的;

                    (十)會議記錄不規范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前條規定并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違反前條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屬于個人責任,情節輕微,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屬于領導集體責任,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召開專題會議或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檢查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分(子)黨組織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授權黨委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篇2】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范黨委會議事行為,促進集團公司改革和發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省、市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集團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集團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經理層一起做好各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研究決定問題;

                    (二)堅持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的工作報告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規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干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匯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黨委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會、經理層、工會、黨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方等各方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內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于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視情況邀請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并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綜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記錄并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后可臨時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后,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聯席會議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組織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題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復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后,由綜合管理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通知指出,國有企業黨委對重大問題進行前置研究討論,是落實“兩個一以貫之”要求、把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統一起來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國有企業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規程,有利于發揮國有企業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有利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鞏固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全省國有企業要充分認識制定《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嚴肅的政治態度、飽滿的政治熱情,根據《示范文本》要求,抓緊制定本企業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規程。

                    通知強調,各地、各國有企業要深刻領會中央關于國有企業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精神,扎實推進前置研究討論事項規程制定工作。要認真把握《示范文本》要求,準確理解《示范文本》內容。全省國有企業要抽調業務骨干、組織專門力量,結合自身實際,參照《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本企業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規程,就內容、方式、程序、實施、監督等方面作出明確規范。要注重制度銜接,及時修訂完善公司章程、黨委會會議議事規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規則等內部相關管理制度,明晰各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形成黨委、董事會、經理層充分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支撐的良好決策環境。

                    通知要求,各地、各國有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前置研究討論事項規程制定工作的督導指導。要加強對國有企業制定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規程的具體指導,充分考慮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分層分類、因企制宜,開展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規程制定工作。要適時組建督查組,采取“四不兩直”調研、工作調度等方式開展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要將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作為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之中。各國有企業集團層面和重要子企業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規程制定工作,并按照管理權限報組織部門和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示范文本》認真落實黨內有關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對國有企業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事項的原則、內容、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在前置研究討論的內容方面給予企業黨組織高度自主權,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起草《示范文本》是推動我省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的切實舉措,也是推動黨的領導與完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相結合的有益探索,還是推進國企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生動實踐。《示范文本》分總則、內容、方式、程序、實施、監督、附則7章,共28條。

                  【篇4】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各基層黨委、直屬黨總支:

                    依據公司章程和《黨章》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黨委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程序,有效加強公司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公司各項事業順利推進,實現跨越式發展,特制定如下議事制度。

                    一、黨委(擴大)會議制度

                    1、黨委(擴大)會議是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黨委討論決定問題的范圍和公司各個時期黨的中心工作任務及有關議題召開的會議。

                    2、以黨委名義召開的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如有特殊情況,可委托其他委員主持;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如需要可根據會議要求起草決議、決定或紀要等。

                    3、會議時間一般選定在委員都能參加的時間,具體由主持人確定。

                    4、參加會議的范圍一般不擴大,如需擴大可由主持人確定。除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文件精神外,擴大人數一般不超過實到會委員的半數,以保證委員的發言條件。

                    5、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委內部,書記同委員是平等關系,在討論決定問題時,要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要善于當好“班長”,充分發揮委員的作用;委員要切實尊重和支持書記的工作。

                    6、黨委會討論、決定和參與決定以下問題:

                    ⑴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決議的主要措施。

                    ⑵參與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包括:企業的經營決策、長遠規劃、年度和季度的經營計劃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計劃及施工原則;重大人身、設備、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職工培訓計劃;企業自有資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資獎金調整方案;財務預決算方案;機構設置及定員編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廢除;職工福利方面的重大問題。

                    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女職工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計劃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設中的重要問題。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⑹干部的任免或報請上級任免、調動、晉升、獎勵和考核及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名單的確定和呈報。

                    ⑻黨委認為必須討論和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7、擬列黨委會討論和決定的議題,需經黨政分管負責人審閱提出,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審定,盡量做到會前交換議題,以便形成統一意見。

                    8、黨委會議記錄按會議內容確定密級妥善保管,定期立卷歸檔,不經黨委書記、副書記或黨委辦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調閱。

                    二、黨委書記辦公會議制度

                    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公司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外出由副書記主持,具體時間、地點由主持人確定。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和黨群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參加人。討論研究和議定公司黨委有關工作和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范圍內的專項工作及需報公司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如需要可根據會議要求起草紀要等。

                    三、政工例會制度

                    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公司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外出副書記主持,具體時間一般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點由主持人確定。參加人員為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公司黨委辦公室主任、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紀委副書記、工會副主席、黨校校長、直屬機關黨委書記、團委書記,必要時可根據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參加。

                    會議內容為:

                    1、公司黨群各部門匯報上一季度工作情況,包括工作進展、職工思想動態。出現的問題和難點;提出下季度本部門及系統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點和具體措施,包括對公司黨委整體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2、公司黨委總結上一季度工作情況,綜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點。

                    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如需要可根據會議要求起草紀要等。

                    四、黨委書記例會制度

                    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公司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外出由副書記主持,具體時間一般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點由主持人確定,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

                    參加人員為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公司黨委辦公室主任、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紀委副書記、工會副主席、黨校校長、團委書記;各基層黨委、直屬總支(支部)書記。

                    會議內容為:

                    1、各基層黨委、直屬總支(支部)匯報上一季度工作落實情況和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及措施。

                    2、公司黨委總結上季度工作,對下季度工作提出基本思路、工作重點和具體措施。

                    3、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經驗交流和工作研討。

                  【篇5】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4.研究決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和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副經理、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事項,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及后備干部的培養和管理;

                    5.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6.研究決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股的各級子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經理層人員的原則、程序、方式等。

                    7.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和獎金分配的原則、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總體方案。

                    8.研究決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重大違紀案件、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研究決定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等黨內重要規章制度。?

                    11.對公司章程修訂草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的重要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2.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3.討論研究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等重大原則問題。

                    14.討論研究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指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15.討論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6.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17.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二)其他事項

                    1.推薦與更換以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推薦與更換其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該子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該子公司黨組織決定,報公司備案)。

                    2.確定或上報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推薦的獲省級以上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確定以公司黨委名義表彰的名單。

                    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人,研究責任追究事項;決定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4.研究決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和規劃。

                    5.研究決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6.其他應當由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一般事項。

                    第三章?決策方式

                    第五條?黨委會審議或決策時,原則上應以會議集體討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黨委會成員一致同意的事項,可以傳(會)簽方式代替會議審議或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六條?下列事項在董事會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議公司的戰略規劃。

                    (二)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

                    (四)審議決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組、上市以及資產置換、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要資產的質押、拍賣、國有產權變動(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減資等)及放棄優先受讓權且不涉及國有產權變動但可能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等事項。

                    (五)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六)制訂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對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十)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的事項。

                    進入董事會尤其是任董事長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董事會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單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二)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規章。

                    (三)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進入經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八條?黨委會會議表決方式可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選拔任用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四章?會議的決策程序

                    第一節?會前的議題組織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召開前,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向黨委會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征求需會議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第十條?黨委會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會議議題征求通知后2日內,應當向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提交議題動議。

                    提交議題的職能部門應按照黨委會的審議或決策范圍制定詳實的議案,并經分管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審查。

                    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匯總相關議題后,報請黨委書記審閱。

                    第十二條?議題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前,參與審議或決策人員之間、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審議或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負責人審閱后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保證黨委委員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議案不予上會:

                    (一)不屬于黨委會審議或決策范圍的事項;

                    (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而未提交審議或審議不通過的;

                    (三)應當提交法律審核意見或雙重法律審核意見而未提交或法律審核意見為否決性意見的;

                    (四)送交材料應當附有的其他相關材料不全、未達到上會要求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的;

                    (五)議案無實施機構提出的明確主導意見的;

                    (六)黨委書記認為不宜上會的情形。

                    第二節?召開會議的通知

                    第十四條?黨委書記確定議題后,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做好以下會議準備工作:

                    (一)通知相關部門準備會議資料,在會議召開X日前,將會議資料送交黨委工作部門。其中:

                    1.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具體項目投資方案的,應當附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咨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論證、咨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擬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2.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大額資金運作的,應當由有關實施機構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形成實施方案,并由財務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3.會議議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會議議題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并提交相關報告或論證意見。

                    5.會議議題涉及公司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內容的,應當提供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需要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的,還應當提供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黨委會會議召開前X日(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其他列席會議人員,說明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開會地點,并附相關議案與相關資料,以方便參會人員認真準備討論意見。

                    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應當直接通知(送達)到黨委委員本人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三)安排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議題時,原則上按照先決策事項、再審議事項的順序安排會議議題。

                    第三節?會議的召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應召集黨委會會議:

                    (一)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專職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委會會議至少有過半數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舉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召開。

                    紀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與議題相關的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節?會議的表決規則

                    第十七條?出席黨委會會議的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前,黨委書記一般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黨委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應當明確“贊成”或“反對”。反對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根據表決結果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一)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其他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無異議同意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二)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原則同意但要求繼續完善相關事項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原則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但應當要求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當盡快落實完善措施,并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三)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應當決定終止或擱置再議;

                    (四)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黨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并作為會議資料保存。

                    與會過半數(含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條黨委會開會時,如黨委書記不能出席,黨委會不討論干部、人事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討論干部的任免事宜,應先由黨委成員充分交換意見;按照規定程序考察,黨委成員協商意見基本一致后,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公司中層干部提交會議研究之前,應先征求紀委意見,并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雙簽字。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第五節?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黨委會會議的全程紀實(錄音)和會議記錄,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記錄應使用專門的記錄本。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應到、實到和未到的黨委委員名單、人數,黨委委員未能出席會議的原因,到會黨委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委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列席會議人員;

                    (三)會議議程;

                    (四)議題匯報人及匯報要點;

                    (五)黨委委員發言要點;

                    (六)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七)黨委書記歸納的所議事項的審議或決策的結論等。

                    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錄音、會議記錄、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借閱會議記錄需經黨委書記批準。黨委會會議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五章?黨委會決策或審議通過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需要上報上級或下發公司各部門執行的,應當由黨委工作部門擬訂《關于印發公司第X屆黨委會第X次會議紀要的通知》,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定后上報或下發。

                    公司經理層按照分工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責任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或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向黨委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督辦,并列入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后還需要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由黨委工作部門將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查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董事會辦公室或行政事務部,由其分別負責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黨委會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

                    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

                    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回避制度,在討論與黨委會成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本人應回避。

                    第三十二條?黨委會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應當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照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黨委會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黨委書記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決策成員,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

                    (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后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后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確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定程序的;

                    (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征求意見或未充分調研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導致決策失誤或產生大規模群訪、集訪事件的;

                    (五)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違規拆解資金額度、重大投資項目,規避集體決策或法定招標程序的;

                    (七)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在決策執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門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的;

                    (十)會議記錄不規范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前條規定并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違反前條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屬于個人責任,情節輕微,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屬于領導集體責任,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召開專題會議或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檢查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分(子)黨組織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會授權黨委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篇6】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中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范***公司(以下稱公司)黨委會議事內容和決策程序,提高公司黨委會議事質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公司黨委的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中央和上航局黨委關于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相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黨委會是黨委研究決策重大問題、發揮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會、經理層在決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前,相關議題必須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聽取黨委會意見建議。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議事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集中原則。黨委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黨委成員的意見建議;

                    黨委成員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積極主動參與集體決策。杜絕以個人決定代替會議集體討論、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議事。

                    (二)依法遵章原則。黨委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應符合黨章黨規、中央有關規定要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理順黨委會研究討論決策與各治理主體依照法律和規章決策的銜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維護董事會對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經理層經營管理權、監事會監督權、職代會民主管理監督權,又要保證黨委的意圖在重大問題決策中得到體現。

                    (三)科學決策原則。要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習近平同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指導,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重大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根據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和論證,防范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確保科學決策、正確決策。

                    第二章議事范圍和程序

                    第四條議事范圍。公司黨委會議事決策范圍主要是涉及公司黨的建設重大問題和重點工作、改革發展穩定和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建立黨委會“議事目錄清單”(見附件),實行清單管理。“議事目錄清單”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黨委會研究通過后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議題確定。需提交公司黨委會研究的事項,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相關職能部門提交黨委工作部,由黨委書記確定,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對于重大議題,相關主責部門應進行充分的會前準備,提前進行必要的研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廣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上級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聽取工會組織意見,必要時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涉及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時,董事會、經理層主要負責人應事先就議題內容與黨委書記進行充分溝通,經黨委書記同意后,方可提交會議審議。

                    無特殊原因不能搞臨時動議。多數黨委委員對議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時,應進一步調查研究和溝通協商后確定。

                    議題征求意見后,有關部門應形成書面議題材料,經分管領導審核、黨委書記同意后列入議題計劃,提交會議審議。

                    第六條討論醞釀。黨委委員議事時應進行充分的討論醞釀。首先由相關部門就議題內容進行匯報,并接受與會人員詢問,然后由分管領導闡述意見,黨委委員按照末位發言制分別發表意見,最后由會議主持人作小結,或進行會議表決。在黨委委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之前,主持人不應發表引導性或傾向性意見。

                    會議議題涉及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關委員和人員應當回避。

                    第七條會議表決。議題經充分研究討論后,如需表決,可以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的委員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票或表決。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應當一事一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第三章會議組織

                    第八條黨委會議一般每月至少召開1次。遇到以下情形時,黨委書記有權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一)遇有重要或緊急情況,必須召開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提議召開的;

                    (三)上級黨組織要求召開的;

                    (四)出現其他情形,有必要召開的。

                    第九條會議議題和時間確定后,會議通知和相關材料應提前2天送達參會人員。特殊情況下臨時決定開會的,會議議題也應盡早告知參會人員。會議討論涉密事項時,有關材料在會上發放,會后收回。

                    第十條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委托一名黨委副書記或委員召集并主持。

                    黨委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議題,會議召集人可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不具有表決權,但會議應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列席人員只參加有關議題的研究,研究完畢,即告退席。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應由專人如實記錄,會議記錄應形式規范、內容詳實。會后應由專人盡快將會議記錄送達黨委委員,黨委委員閱后簽署明確意見。

                    會議決定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必要時應形成決議、請示、報告等有關文件;

                    黨委書記委托召開的會議,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核后,由黨委書記簽發。

                    會議記錄和紀要一般在會議結束后2天內送簽,如無特殊情況,5個工作日內印發會議紀要。

                    會議記錄和紀要應按規定存檔備查,上級黨組織有權調閱會議記錄。黨委委員以外的人員查閱記錄,須經黨委書記批準。

                    第十二條黨委工作部具體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和會議紀要、有關文件的發送、歸檔等工作。

                    第四章決議執行

                    第十三條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章制度的規定,黨委會作出決議后,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堅決執行。須報請上級審批的事項,待批復后再組織實施;

                    須報送備案的事項,按要求報備;

                    須由董事會、經理層進一步研究審議的事項,議定后再執行。

                    黨委委員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黨委、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但在決策改變之前,不得擅自變更執行或者拒絕執行。

                    對會議決議事項的執行已有明確分工的,分管黨委委員應根據決議和分工,負責牽頭執行;

                    對沒有明確分工的事項,會議決策時應一并明確牽頭的黨委委員和相關人員職責;

                    決定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實行首辦負責制,一般由首個承辦部門的分管領導全過程協調負責,直至辦理完結,并定期或不定期向黨委書記和黨委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議事目錄清單所列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會在集體研究討論后,形成書面意見,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要求提交董事會、經理層進一步研究審議。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委員,在董事會、經理層研究決策時,應充分表達黨委會的意見,對發現擬作出的決策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及與黨委會決議不一致時,要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會后通過黨委會形成明確的意見向董事會、經理層反饋。

                    第十五條黨委會決議落實情況由黨委書記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實,相關主責部門應及時反饋。黨委委員有了解、監督決議事項實施情況的責任和義務。在決議執行過程中,發現決策失誤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等情況,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及時向黨委書記提出意見建議,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章紀律和追責

                    第十六條凡屬黨委會議事決策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黨委會集體研究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禁止任何人凌駕于組織之上,搞獨斷專行。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黨委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黨委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公開黨委會未定或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得泄露黨委會研究工作、議定事項和決策過程中不宜公開的內容,不得在公共媒體、職工群眾中違規散布個人不同意見,發表損害黨內團結和黨委形象的言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黨委委員和人員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或者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2.違反規定擅自變更執行或者拒絕執行的。

                    3.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黨委委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公司黨委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共產黨****建設集團公司委員會(簡稱**集團黨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推動**集團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集團黨委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緊緊圍繞**集團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廉政建設,充分發揮**集團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為促進**集團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思想、組織保證。

                    第三條**集團黨委工作必須貫徹以下四項基本要求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必須堅持黨的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的思想路線。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

                    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必須堅持黨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

                    堅持民主集中制。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集團各級黨組織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上級的重大決策、**集團黨委的各項決定、決議迅速有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四條**集團黨委在**集團發展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任務是: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和指示;討論和決定**集團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集團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集團各級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集團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第三章組織原則

                    第五條**集團黨委在省**廳黨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及時向省**廳黨組請示和報告工作。

                    第六條**集團黨委堅持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原則。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在思想、政治、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條**集團黨委堅持執行黨管干部原則,按照黨的干部路線和“四化”方針以及干部管理權限,負責**集團管理干部的選拔、任用、考核和獎懲。

                    第八條**集團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凡屬**集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討論決定問題,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委書記主持**集團黨委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委員根據黨委的決定和分工,對分管的工作履行職責;對于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關心,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集團黨委要經常聽取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要支持下級黨組織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第十條**集團黨委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監督。黨委書記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其他成員的監督;黨委委員要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督促。**集團黨委委員要自覺維護黨委的團結和威信。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集團黨委實行黨委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集團黨委會議由書記或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全體黨委委員參加。根據實際需要,**集團黨委可舉行黨委擴大會議,黨委擴大會議除黨委委員出席外,有關人員列席,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審定。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或延期。

                    應由**集團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運輸部及省**廳黨組的重要決策、決定和指示的實施意見:

                    (二)**集團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集團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運營和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集團改革的重大部署和方案;

                    (五)**集團黨建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和活動的部署、重要制度的制定。**集團機關和所屬各單位的黨組織設立、換屆、組成人員的審批;

                    (六)按干部管理權限,**集團機關、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調整,領導干部的任免(推薦)、獎懲。**集團機關和所屬各單位干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集團教育、宣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事項、重要活動;

                    (八)紀檢、監察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事項、重大活動安排、重要制度制定。按照管理權限,對違反黨紀人員的處分決定;

                    (九)**集團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議事方式。**集團黨委議事主要采取黨委會議形式,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黨委擴大會議形式。**集團黨委會議和黨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可以形成決定或決議。

                    第十四條議事準備

                    (一)**集團黨委會議的議題,由黨委辦公室、人力資源部提出,黨委書記或委托副書記確定并安排會議;

                    (二)**集團黨委會議一般應提前1--2天將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由黨委辦公室通知參加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與會人員應按議題認真做好議事準備;

                    (三)提交**集團黨委會議討論的重大問題,要由黨委分管委員及承辦部門在會前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要征求下級黨組織或有關部門的意見,有的還要組織專家、學者分析論證,作出評估;

                    (四)對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的**集團機關部門副職以上干部、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由**集團委派到其他控股、參股公司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推薦、任免事項,在會前要由黨委書記召集黨委副書記、分管委員及有關方面負責人,溝通意見,充分醞釀;

                    (五)提交**集團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要提供有關材料,包括:上級文件或批示,請示上級的答復意見,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調研方案,承辦部門的方案、意見及相關資料等;

                    (六)**集團黨委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七)**集團黨委委員要按時參加黨委會議。因故不能到會者,要事先向黨委會議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后由主持人就議定事項向未到會黨委委員通報。

                    第十五條**集團黨委議事時,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就事先確定的議題,發揚民主,充分討論,集思廣益。黨委委員要積極發表個人意見(包括不同的意見),并虛心聽取他人意見。

                    第十六條**集團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大問題,要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可根據表決事項的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要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要逐個表決。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全體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議,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決定外,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下次會

                    議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省**廳黨組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七條**集團黨委會議在形成決定或決議時,應一并確定執行決定、決議的負責人、承辦部門及方法、步驟、要求等。

                    第十八條**集團黨委會議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記錄。原始記錄要按規定歸檔保存。查閱會議原始記錄,須經黨委書記批準。

                    第十九條議事紀律

                    (一)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涉及與會人員及其二系三代親屬的晉級、提職、獎懲等問題時,本人要自覺回避;

                    (二)黨委所議事項,一經作出決定,都要堅決執行,本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下級黨組織和群眾中發表相反意見,更不得在行動上有反對的行為;

                    (三)參加**集團黨委會議的人員,對黨委會議應該保密的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黨委會議在討論決定需要保密的問題時,應確定保密的密級、時限及范圍。

                    第二十條決議執行。**集團黨委會議決定、決議的事項,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由黨委委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書記、副書記要及時督促檢查決議落實情況。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黨委報告,在黨委未作出新的決定之前,按原決定、決議執行。調整、變更**集團黨委決定、決議,須經黨委會議決定,其參加人數和規格不低于上次黨委會議人數和規格。

                    第二十一條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集團黨委會議,或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集會議,又必須盡快作出決定的,由黨委書記臨時處置,事后向黨委會議報告并形成決議。

                    第六章公文審批制度

                    第二十二條**集團黨委收到的文或函,屬重大事項的,由黨委書記或委托黨委副書記閱批;屬常規性的工作,按照黨委委員工作的分工進行閱批。‘

                    第二十三條閱批文、函時,應明確該文的承辦部門、辦理程序、個人意見和時間要求。文、函傳閱件上圈閱或簽名,若已有閱批意見,則表示同意或無異議;若無閱批意見,則表示閱知。

                    第二十四條需要由**集團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不采取傳閱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文、函傳閱件上的閱批意見如與**集團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一致時,應以**集團黨委會議決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按照**集團黨委會議決定擬發的、以**集團黨委的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函,屬重大事項的,由黨委書記或委托黨委副書記簽發;屬常規性的工作,按照黨委委員工作的分工進行簽發。

                    第七章調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七條**集團黨委委員按照分工,要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認真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對提交**集團黨委會議研究并需作出決定的重大問題,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進行調查研究。

                    第二十八條**集團黨委委員每年參加調查研究的累計時間要不少于兩個月,專題蹲點調查研究須有一至兩次。

                    第二十九條**集團黨委委員訶查研究工作,要有計劃、有提綱,調研結束后要有調研報告。黨委委員每年要親自撰寫1-2份有較強針對性、指導性的調研報告。

                    第三十條**集團黨委委員每年要將調查研究工作的情況向黨委報告,具體由**集團黨委辦公室匯總情況并向黨委書記匯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篇7】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公司黨委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在本公司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現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公司黨委(常委)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二條議大事、謀全局、把方向,積極參與企業帶根本性、方向性、長遠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決策,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議事必須堅持:

                    (一)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黨委會議事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議大事原則。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為公司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正確貫徹執行。

                    (三)群眾路線原則。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要堅持群眾路線,保證黨委決策、決議和意見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和擁護。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實事求是的精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議題要及時召開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討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真正體現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六)注重效率的原則。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前通報會議議題,開有準備的會,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形成決議時,要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七)會議保密的原則。除會議要求向黨員、群眾傳達或征求意見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期間或決定未正式公布前,對會議不便公開的內容,特別是干部配備、晉升和有分歧意見等問題,要嚴格保密;需要向下級傳達的,要明確傳達范圍,不準任意擴大;對泄露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章議事范圍

                    第三條公司黨委除對公司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進行決定、審議外,對《公司法》規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和經理層決定的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黨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對員工進行形勢任務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制定加強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黨委權限內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六)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常委)或擴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七)聽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黨風、黨紀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

                    (八)研究黨內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九)討論研究黨委職責范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其它需要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定的事項。

                    第五條黨委參與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規劃;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及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國有股東轉讓其出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

                    (七)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資產處置和風險投資、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事項;

                    (八)公司重要改革總體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九)公司行政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任免和員工的聘用與解聘以及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報酬、獎懲及員工工資調整、福利與獎懲;

                    (十)公司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基本建設投資、重要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大型設備購置、經營投標經費、預算外管理費用開支計劃;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重要工作報告、董事會經費;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委討論審定的事項

                    (一)討論審議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提請黨委審

                    定的問題;

                    (二)聽取工會、共青團、女工委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審批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女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的方案;

                    (三)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工作計劃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審定工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機構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四章議事形式

                    第七條議事主要采取黨委(常委)會議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黨委(常委)委員通過黨委(常委)會進行議事。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但應盡量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九條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黨內研究討論企業重大問題主要采取黨委(常委)或擴大會議的形式;出席黨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出席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全體常務委員,出席黨委常委擴大會議的人員是公司黨委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可以就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篇8】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范黨委會議事行為,促進集團公司改革和發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省、市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集團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集團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經理層一起做好各級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研究決定問題;

                    (二)堅持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三)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的工作報告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規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干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匯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黨委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會、經理層、工會、黨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方等各方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內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于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視情況邀請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并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綜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記錄并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后可臨時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后,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聯席會議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組織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題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復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后,由綜合管理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9】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范黨委會議事行為,結合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和西藏自治區、國資委黨委關于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

                    第二條咨詢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的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執行董事決策或審議的事項,或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該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者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更符合公司發展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中領導、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書記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切實做好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四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保證監督黨的方針政策、自治區政府和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執行董事、經理層一起做好員工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布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面的重要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委會的工作報告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計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群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干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匯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執行董事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改革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黨委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要征求執行董事、行政班子成員、工會、黨員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等各面的意見。

                    (三)溝通醞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部一定范圍進行溝通醞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醞釀,但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于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可召開,視情況邀請行政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并說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政工人事部要原原本本記錄并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后可臨時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后,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醞釀的事項;

                    (三)對關系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群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支部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復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后,由政工人事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于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咨詢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10】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1.為切實履行集團公司黨委職責,充分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導和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集團公司的正確貫徹執行,確保集團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經營,支持集團公司按照《______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實現科學的決策和管理,促進黨委會民主化、制度化和黨建創新,特制定本規則。

                    2.集團公司黨委會議事要堅持為企業的發展、改革、穩定服務。把引導和促進集團公司生產經營、改革與發展,推進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班子科學決策能力,加強科學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黨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檢驗集團公司黨委工作成效和黨組織戰斗力的主要標準。

                    3.公司黨委要在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代表和維護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通過對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領導,團結、教育和引領廣大員工為實現公司發展目標而努力奮斗。

                    一、黨委會議事范圍

                    1.黨委會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研究落實上級黨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圍繞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發展、改革等中心任務,研究、制訂、審議或通過黨內有關管理制度和保證措施。

                    3.參與集團公司重大經營和發展決策,在召開集團公司董事會議形成決議之前,黨委會要專題召開會議通報董事會議題和提案,統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見。

                    4.黨委會要參與集團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針、新項目開發、資本運作、改革方案、人力資源管理、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任用等問題方案的討論。

                    5.參與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錄用、調動等問題方案的討論。研究黨員干部違紀、違規問題的處理事項。

                    6.討論通過集團公司黨委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研究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制度建設等黨建工作。研究確定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相關重要問題。

                    7.研究決定集團公司黨委工作機構的組成和設置;確定基層黨組織的設置;審批改選結果。

                    8.討論通過公司黨代會的籌備工作方案、黨代會工作報告(草案)及黨委會、紀委組成人員建議名單等相關事宜。

                    9.審批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審批先進黨支部、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研究推薦黨內先進代表人物;推薦人大、政協委員。

                    10.定期聽取工會、共青團工作匯報,研究指導工作。

                    11.聽取紀委工作和黨風廉正建設情況的匯報,批準紀委對違紀黨員、干部的處理。

                    12.需要黨委會討論和研究的其它重要問題。

                    二、黨委會議事形式及規則

                    1.黨委會議事主要是通過召開黨委會、黨委擴大會、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等形式研究問題、做出決定。主要形式是召開黨委會。

                    2.黨委會每月應召開一次,如遇必須經黨委會決定的重要問題時,可隨時召開。

                    3.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出席黨委會的人員包括黨委委員,黨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它列席人員由會議支持指定。

                    4.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如書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5.黨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要在會前三日內,由黨政辦公室負責通知與會人員。各種會議材料要提前傳送。確定的與會人員不得隨意缺席會議。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征得黨委書記(副書記)同意。

                    6.黨政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準備、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和負責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工作。黨委會決議需形成文件的,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起草,黨委書記簽發。

                    7.參加會議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三、黨委會議事程序

                    1、議題的提出。凡需在黨委會上研究、解決的問題,由責任單位或黨委委員提交給黨委書記,再由黨委書記提交給黨委會討論、研究。

                    2、決定的執行。凡在黨委會上作出的決定、決議,由分管的黨委委員或由黨委會指定的責任人具體組織執行,其他委員不得擅自干預。

                    3、執行情況的反饋。執行黨委決定、決議的責任人,必須按照黨委會的決定落實,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或口頭向黨委會或書記匯報執行情況。

                    四、附則

                    1、本規定由公司黨委會負責解釋。在執行中如有與上級黨委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辦理。

                    2、本規定自公司黨委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篇11】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委工作運行機制,保證和促進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和企業實際制定,是黨委會研究決策問題的基本規范。

                    第三條黨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企業的貫徹執行。

                    2、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動員職工完成改革與發展的任務。

                    3、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4、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總經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5、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6、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的原則: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嚴格按照《黨章》、《公司法》和企業實際研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究決定問題。

                    2、堅持會前發安民告示,不高臨時動議。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將會議的議事內容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以便做好準備。

                    3、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

                    4、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五條黨委會議事的內容:

                    1、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組織的工作部署在企業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2、黨委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大活動部署。

                    3、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4、黨群組織及工作機構的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及其干部的任免、獎懲。

                    5、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6、職代會、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7、以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匯報,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重要文件。

                    8、企業行政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9、其它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六條黨委會研究議題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題,由黨委工作部或黨委書記、副書記提出并先行溝通,由黨委書記確定。

                    2、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參與決策的重要問題,由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先行溝通,擬定決策的議題。

                    3、會議議題確定后,一般由黨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與會委員。重要議題附書面材料。需黨委會討論批轉的文件,由黨委工作部起草。

                    第七條黨委會議一般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黨委會議的出席和列席:

                    1、召開黨委會議時需要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需要做出決議或討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問題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黨委成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者,須在會前說明,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國有企業黨委議事規則

                    2、黨委工作部部長列席黨委會議。其它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九條會議需要表決時,到會委員一人一票,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記入票數。會議決定多項事情,應逐項表決。

                    第十條黨委會議討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委員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見或緩議等明確意見,以到會成員多數通過形成決議。如果原擬人被否決,應按程序重新擬定人選下次再議。會議一般不討論臨時動議的問題。會議堅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在重大問題上發生爭論或意見較分散時,除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對黨委形成的決議、決定,委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應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三條黨委成員在黨委會議上的發言和研究討論的事項,由黨委工作部負責紀錄,并將原始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布;一般事項以黨委工作部文件發布;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五條黨委會議結束后,由黨委工作部將會議確定的議題分送或轉告缺席的委員。

                    第十六條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按照委員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并及時反饋報告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外,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本規定適用于××企業黨委。各子公司黨委、企業黨委直屬黨支部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篇12】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近日,云上貴州公司制定印發《黨委會議事規則》,進一步規范黨委會議事程序,認真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總覽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公司黨委把全國和全省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有關黨委議事的要求寫進了《規則》,強調黨委會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對于“三重一大”等問題要先由黨委會研究討論,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需由黨委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見建議,然后再由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履行決策程序。《規則》共7章30條內容,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從議事范圍、議題確立、議事程序和規則、議定事項落實、會議資料、檔案管理及責任追究等方面,對黨委會議事決策的內容及程序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司黨委會議事和決策機制。

                    一是嚴格會議組織召集。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并嚴格實行回避制度;二是明確會議議事范圍。黨委會討論和決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和學習貫徹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大數據局的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研究制度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研究決定公司黨的建設、干部職工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等;三是嚴肅會議議事程序。黨委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要充分發表意見,表明個人態度。會議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應到會黨委成員半數為通過。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四是加強決策落實監督。黨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委成員對黨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委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并明確黨委辦公室明確專人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黨委會決策落實。

                    公司第一屆黨委會自8月29日選舉產生以來,已召開4次黨委會,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堅持會前充分醞釀,會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會議決定后堅決執行的要求,黨委成員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對24項議題進行研究審議,黨委辦公室明確專人對會議進行記錄、錄音,對會議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會議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均做到“一會一檔”整理歸檔,有效推進公司黨委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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