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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農村集體三資年度清查制度【三篇】

                  時間:2022-03-09 鄉鎮農村 點擊:

                  漂流原本是一種原始的涉水方式,二戰后成為真正的戶外運動。漂流最早起源于愛斯基摩人的皮艇和中國的竹筏,但當時是為了滿足人們生活和生存的需要。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集體三資年度清查制度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農村集體三資年度清查制度

                    為加強我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切實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清產核資對象

                    全鎮17個村(社區)、社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村(社區)、社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合辦且控股的企業或者組織等。

                    二、清產核資范圍

                    本次清產核資范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全部資金、資產、資源(包括未納入財務核算的資金、資產,以及未明確到戶的農村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主要包括:

                    1.資金。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有價證券以及各種應收、應付款項等。

                    2.資產。主要包括:一是辦公設備、交通工具、農業機械、建筑物等。二是鄉村道路、橋梁、農村水利工程及農田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三是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公共服務中心、養老、教育、文化、衛生等設施。四是集體投資或興辦經營實體應享有的資產份額。五是接受捐贈或無償撥入的財物。六是商標、商譽、專利權等無形資產。

                    3.資源。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宅基地、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鄉(鎮)企業用地等建設用地,荒山、荒灘、荒溝、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經明確到戶的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點任務

                    (一)摸清底數。進村入戶調查核實,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三資”類別、數量、來源、去向和管理等情況。

                    (二)明晰權屬。依據《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農經發〔1998〕6號)和《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范化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實確認資產、資源產權歸屬,辦理或完善有關產權手續。對有權屬爭議、難以界定的資產、資源,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

                    (三)確認價值。已納入財務核算的“三資”,嚴格按照財務資料確認其價值。對未納入財務核算的經營性資產,要依據有關規定,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認可的方式,合理評估其價值。其他資產、資源,是否進行價值評估確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自主決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清產核資資料整理歸檔,建立健全管理臺賬,妥善管理。進一步強化財務核算,完善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和規范等。

                    四、時間和步驟

                    (一)我鎮農村集體“三資”清產核資工作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本次清產核資的對象和范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有序組織本次清產核資工作。

                    1.全面清理。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全面進行清理。每個村成立由駐村干部、村兩委和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會計(含報賬員)、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群眾推薦的村民代表參加的清理核資小組,以原始發票、合同協議、權屬證書、檔案資料等合法、合規資料為依據,對納入本次清產核資的“三資”進行全面清理,并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初步結果。

                    2.張榜公示。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本次清產核資初步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間,要安排人員全面收集有關情況和問題,接待農民群眾的咨詢和反映,并認真做好記錄和解釋工作,及時組織核查并妥善處置。

                    3.依法確認。公示結束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規定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本次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議。本次清產核資結果,應經半數及以上參會人員通過后確認。

                    4.嚴格審核。各鄉鎮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清產核資工作及結果進行認真審核,特別是土地被征用較多、“三資”總量較大、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保本次清產核資結果現狀清楚、分類科學、產權明晰、程序規范、結果準確。

                    5.建檔建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以審核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為依據,準確登記,建立健全臺賬。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音像等資料,及時組織整理歸檔,妥善管理。按照“三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著力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清理結束后,進行全面總結,并于3月中旬上報“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織全面檢查驗收,做好核實、審核匯總和工作總結,將審核匯總的相關清產核資結果報送相關部門審核后,將部門審核后的清產核資結果和工作總結報送至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

                    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是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的有力舉措,各村、各相關科室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結合實際明確工作人員,細化任務分工,落實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2.堅持部門合作,強化密切配合

                    此次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各相關科室、各村要相互溝通、密切協作,對資源性資產清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避免重復勞動;;針對推進中產生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避免拖沓延誤。

                    3.加強問題調處,強化工作實效

                    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要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與農民關系,不良資產債務核銷與集體資產真實完整準確關系;要及時受理農民群眾有關訴求,積極解決群眾反映問題,主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集中清理整頓存在問題,保障廣大農民群眾權益,確保工作穩妥、取得實效。

                  第二篇: 農村集體三資年度清查制度

                    為了適應我國國有經濟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需要,認真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摸清中央企業“家底”,核實中央企業資產質量,為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做好企業業績考核、績效評價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工作創造條件,國資委決定從2003年9月起分期組織中央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清產核資工作目標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業“家底”,如實暴露企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二)全面清查核實中央企業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創造條件。

                    (三)通過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核實事業單位資產、權益等狀況,規范中央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制度,促進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實力。

                    (四)全面清查核實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規范境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和財務報告制度,促進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清產核資工作安排

                    為配合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從2003年9月分批開始,分別用5個月時間完成清產核資主體工作任務,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結束。具體分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2003年6~8月)。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調查排隊基礎上,提出中央企業分批開展清產核資工作計劃,制訂《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并下發工作文件、報表和工作軟件。

                    (二)工作部署(2003年9月初)。對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工作部署,明確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落實清產核資工作任務。各中央企業明確或建立相應的組織或辦事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組織動員工作。

                    (三)業務培訓(2003年9月)。計劃組織2期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培訓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人員,具體講解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制度和辦法及清產核資報表和軟件。

                    (四)組織實施。分批組織中央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完成賬務清理、資產清查、數據匯總上報等主體工作任務,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結束。

                    三、清產核資清查時間點

                    為了保證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各項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及國家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總體安排,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將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組織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一)2002年前已申請執行或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中央企業,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有關工作要求,做好有關資金核實工作,直接向國資委申報資產損失處理,可不再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申請2003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3年9-12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2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3月底結束。

                    (三)申請在2004年或2005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4年1-6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3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底結束。

                    (四)總公司設在港澳地區的中資企業和其他特殊情況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另行商定。

                    四、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一)賬務清理。指以清產核資資產清查點為基準對企業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各類帳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企業內部資金往來和借款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

                    (二)資產清查。指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三)價值重估。指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四)損溢認定。指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并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預計損失進行確認。

                    (五)資金核實。指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六)完善制度。指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后,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計劃,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領導

                    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國資委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分步實施,有關清產核資的重大問題由國資委研究決定。各中央企業具體組織所屬企業、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國資委負責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部署,制定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及中介機構審計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核查。

                    (二)中央企業應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并指定內部有關機構或成立臨時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三)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境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要按照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統一部署和要求開展,具體工作實施按其財務隸屬關系組織進行。

                    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為確保清產核資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中央企業應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應認真執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等制度規定(另行下發),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可靠。

                    (二)中央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暴露存在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按有關要求取得合法證據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經濟鑒證材料,不得虛報、瞞報。

                    (三)中央企業對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應認真清理、分類排隊、查明原因,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四)中央企業經批準財務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認真加強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五)中央企業通過開展清產核資,如實反映企業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對資不抵債難以持續經營的,應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好分類排隊,依法予以合并、歇業、撤銷、出售和破產,加快推動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促進提高國有資本總體運營效益。

                    (六)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上報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

                    (七)中央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及時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工作組織和意見或建議,通過簡報、情況反映、專題報告或階段工作總結等形式報送國資委(統計評價局)。

                  第三篇: 農村集體三資年度清查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按照《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林業廳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文化廳山東省衛生計生委山東省體育局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魯農經管字〔2018〕1號)、和《青島市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為目的,以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為重點,全面清查核實各類資產,摸清集體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資產流失,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集體資產,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統籌考慮歷史原因和現實情況,明確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保持集體資產的完整性,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財產權益。堅持有序推進合理合法,先將農村集體資產現狀摸清查實、記錄在冊,再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進行評估,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政策和財經制度,確保清查核實結果真實準確。堅持農民群眾充分參與,依靠和發動群眾,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清查結果進行公示公開,得到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可。

                    (三)對象范圍。這次清產核資的對象包括:我鎮行政區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等。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

                    二、方法步驟

                    這次清產核資工作由區統一部署、統一報表格式、統一數據平臺,以2017年12月31日為登記時點,自2018年4月開始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分為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總結完善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8年4月)

                    1、組織領導。按照上級部署要求,成立由鎮經管統計審計中、財政所、國土資源房管所、農業服務中心、鎮村建設委員會等5部門參與的靈山鎮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指導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指導組辦公室設在經管統計審計中心,具體負責清產核資技術指導、督導檢查、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研究擬定實施方案等文件,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2、宣傳發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是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的有力舉措。要大力宣傳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重大意義,要向群眾解讀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動員發動廣大農民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清產核資工作。

                    3、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鎮舉辦業務培訓班,對從事具體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切實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鎮清產核資工作領導機構要組織村(居)成立由村(居)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等人員組成的清產核資工作小組,村(居)黨組織負責人為組長,具體負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8年5月-10月)

                    以農業部等九部委局制定的《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辦法》為依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進行清查核實和登記。扎實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賬目調整、資產核實、結果公示、結果確認、審核報送、完善臺賬、納入平臺管理等重點環節工作。

                    1、資產清查。村(居)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分別對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資源性資產等集體資產,以及流動負債、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等,以會計賬面價值為基礎,先賬內、后賬外全面清查核實。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及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也要納入清產核資范圍,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登記。清查相關的情況填報《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以下簡稱《報表》,見附件2)明細表(指“農清明細01-20”,下同)。具體清查內容和方法如下:

                    (1)流動資產清查,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現金。清查核對現金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是否相符。清查發現有現金長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據實編制憑證,調整賬簿。

                    銀行存款。清查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與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是否相符。余額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對由未達賬項引起的,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短期投資。清查核對各種短期投資賬面余額與短期投資原始憑證記載是否相符,查清各種短期投資的投資對象、投資時間、投資金額、投資協議等。

                    應收款。清查核對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根據應收款賬面余額,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外部單位和個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務人、金額、形成原因、到期時間和審批人等,并以雙方記賬憑證金額一致為準。對登記日應收未收的款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依據合同、協議或政策文件確認,并取得債務人書面同意;對有爭議的債權,要查證、核實,明確債權關系;對因債務單位撤銷,或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要明確責任,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銷。因訴訟等原因處于不確定狀態的債權,須單獨說明。

                    內部往來。清查核對內部所屬單位和農戶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根據內部往來明細賬余額,采取公示、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所屬單位和農戶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權單位或個人、債權債務金額、形成原因、到期時間等。

                    存貨。清查核對存貨賬面余額及明細賬與農業生產資料(種子、化肥、燃料、農藥等)、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等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庫存物資的類別、數量、金額、存放地點、保管人員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保管員必須在場并參加盤點工作。對清查中發現的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存貨,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2)農業資產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購入、培育或營造的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

                    牲畜(禽)資產。清查核實牲畜(禽)資產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資產的品種、數量、金額、生長階段,以及死亡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飼養員必須在場并參與盤點工作。對有死亡、毀損或賬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林木資產。清查核實林木資產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資產的品種、數量、金額、生長階段,以及死亡、毀損等情況。清查采取實地盤點方法,管理員必須在場并參與盤點工作。對有死亡、毀損或賬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處理。

                    (3)長期投資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企業等的投資。清查核對長期投資賬面數與實際數是否相符,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將長期投資明細賬與投資合同或協議、記錄憑證、審批文件、投資有關權益證書等與投資對象逐一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長期投資的對象(項目)、金額、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4)固定資產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資產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進行清查核實。清查采取實地盤查方法,與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以及登記簿(卡片)逐一核對,清查各項固定資產的購建時間、坐落位置或存放地點、原值、累計折舊、凈值、使用狀態等。

                    對出租的固定資產,由出租方負責清查,并與租入方進行核對。對租入的固定資產,要與出租方核對,并進行賬外備查登記。對沒有登記入賬的固定資產,要將清查結果登記入賬。

                    對清查出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定申報處置。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工程項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來形成資產的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進行清查核實。清查核對在建工程明細賬與銀行存款、庫存物資、一事一議資金等相關記錄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實地盤查方法,依據在建工程明細賬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進度和質量,在建工程名稱、承建單位、建設時間、建設地點、預算投資額、已投入建設資金等。對于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6)無形資產清查,包括各項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納入賬內核算的無形資產。依據無形資產明細賬和相關記錄,查清各種無形資產名稱、取得時間、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況、原始價值、攤余價值等。

                    (7)資源性資產清查,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清查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分類進行,只登記面積、權屬和經營情況,一般不確認價值。清查要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集體林權確權登記頒證、草原確權登記頒證等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相銜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記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

                    (8)流動負債清查,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根據短期借款明細賬余額,查清債權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審批人等。所有借款必須取得合同、憑據,無法取得的,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訂確認書。

                    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償還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根據應付款明細賬余額,采取面詢、函證等方式逐一與債權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債權人、金額、用途、產生時間、到期時間及審批人等。

                    應付工資。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應付給其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報酬,按照確定的工資標準,核對應付工資賬面余額和工資表記錄是否相符,查清領取工資人員的數量、姓名、金額等。

                    應付福利費。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方面的福利費,查清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借貸方向及使用項目、受益對象、支付時間等。

                    (9)長期負債清查,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和專項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種借款及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應付款項,根據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明細賬,查清債權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審批人等。所有借款須取得合同、憑據,無法取得的,由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簽訂確認書。

                    一事一議資金。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核對一事一議資金賬面余額與籌資方案、備查賬簿記錄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議項目預算、資金來源、已使用金額、結余情況等。

                    專項應付款。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征地補償費、國家財政專項補助等資金,根據專項應付款明細賬,查清專項應付款撥款單位、撥入金額、撥入時間、使用金額、具體用途等。

                    (10)所有者權益清查,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資本。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按照資本明細賬余額向前追溯,對于記載清晰的,通過公示、問詢和函證等方式,與投資人進行核對,取得書面核對憑證,查清資金賬面余額;對于記載不清的,可暫時將本集體經濟組織列為投資人,記入本集體名下。清查出資本明細賬記錄與實際投資人不符時,要經當事人簽字認可,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據實調整資本明細賬。對投資單位撤銷的,要將投資單位投入資本轉為本集體資本,依據相關證明材料調整資本明細賬;對投資人死亡且有繼承人的,將其投入資本轉給其繼承人;對投資人死亡且無繼承人的,將其投入資本轉為本集體資本,依據相關證明材料調整資本明細賬。對農業合作化時期社員入社股份資金,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深入查清。

                    公積公益金。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根據公積公益金明細賬,結合資產、負債及資本賬目調整,查清公積公益金賬面余額。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對集體經濟組織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根據收益分配明細賬,結合資產、負債及資本賬目調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額。

                    2、資產評估。各村要高度重視,組織好村內的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對于未納入會計核算或無原始憑證的農村集體資產要進行資產估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中,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資產,可以進行價值重估。評估方法如下:

                    固定資產,一般按購建或調入時原始價值確定。對因賬外調入或無償劃歸等原因查不到原始價值憑證的固定資產,可比照同類資產現行購建價格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一般按初始投資價值確定。對確有交易需求且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按現值或公允價值確定。

                    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一般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開展,民主討論確定估價方法,作為記賬憑證入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估價處置資產。確有需求的,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參與,其結果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表決通過,并報鎮街經管中心備案。

                    3、產權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充分考慮不同資產的形成過程和歷史沿革,從兼顧國家與集體利益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地進行。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要把所有權確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對由政府撥款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或個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資產,按各方出資比例或約定的股權比例確認所有權。對村與村之間集體資產所有權有爭議的,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列為待界定資產,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處理,也可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對于已經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居),要把資產權屬由代行職能的村(居)民委員會過戶到新組建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4、賬目調整。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賬款不符、賬實不符、賬證不符等問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要求為:

                    對存貨、農業資產、固定資產的盤盈或盤虧,在建工程的報廢或毀損等,必須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街經管中心審核批準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盤盈計入其他收入,盤虧計入其他支出;數額較大的,可作為增減公積公益金處理,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對清產核資前沒有納入賬內核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農業資產等,包括政府撥款、稅費減免等形成的資產,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的資產等,有原始憑證的,按記載價值入賬;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通過資產估價確認價值入賬,作為增加公積公益金處理,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可轉增資本(并按股權比例量化給成員或集體),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對外投資,預期不能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確實無法支付的債務等核銷,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街經管中心審核批準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債權核銷計入其他支出,債務核銷計入其他收入,投資凈損失計入投資收益,同時調整賬簿記錄。

                    不符合或未履行規定程序的,不得進行賬目調整。

                    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包括全資持有、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其資產要進行清產核資,并登記入賬。對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要將其清產核資后生成的資產負債表,與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進行合并,同時集體經濟組織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項目要相互抵消;并調整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和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對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間接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在清產核資后,將所有者權益按投資比例對應調整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5、結果公示。清產核資結果要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進行核實,重點核實集體資產數額、權屬、臺賬與實物、處置與管理等情況,做到數額無誤、產權明確、現狀清楚。核實結果應填列在《報表》明細表的“核實數”,并在村務公開欄中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并保存好相關影像資料。公示期間,村(居)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安排專人受理群眾咨詢,并認真做好記錄和解釋工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清查結果有異議的,村(居)清產核資工作小組要認真組織復查復核,直至群眾認可。區和鎮街清產核資工作領導機構要設立監督電話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6、結果確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問題已予解決的,應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對集體資產清查核實結果進行確認。村(居)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將確認后的《報表》明細表及相關會議記錄、影像資料等,上報鎮街清產核資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7、審核報送。鎮街清產核資工作領導機構對各村(居)報送的《報表》明細表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匯總填寫鎮街《報表》匯總表(指“農清匯總01-02”,下同),上報區清產核資工作領導機構。區對鎮街上報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填寫區《報表》匯總表,并上報青島市清產核資工作指導組辦公室。

                    8、完善臺賬。鎮街經管中心要依據區批復的清產核資結果,根據《報表》格式整理完善各村(居)集體資產管理臺賬,鎮街經管中心和村(居)各保存一套。

                    9、納入平臺管理。各鎮街要依據上級清產核資領導機構批復的清產核資結果,將相關數據錄入“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實現統一管理,為建立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打好基礎。

                    (三)總結完善階段(2018年11月底前)

                    針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按照資產類別建立臺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建立健全資產保管制度,明確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責任主體等;建立健全資產使用制度,明確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行為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強化經濟合同管理,清理糾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健全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總結工作結束后,各鎮街要將清產核資工作報告(附匯總表)以政府的名義報送區清產核資工作指導組。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部門配合。農業部門要加強政策研究和業務指導,認真組織人員培訓,切實抓好清產核資的組織實施工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鎮財政部門要將清產核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清產核資工作穩妥有序推進;國土資源、教育體育、水利、林業、文化、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清產核資的相關指導和服務工作,確保清產核資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二)加強工作銜接。對已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了清產核資的村(居),要對照本次清產核資的登記時點、工作要求和標準,全面核查數據結果。對于只進行了經營性資產清產核資的村(居),還要對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對于清產核資登記時點早于本次登記時點(2017年12月31日)的村(居),要對清產核資未覆蓋的時間段內發生的資產變動情況進行清查核實。對于已經完成土地、林地、草地等不動產登記和確權頒證工作的村(居),資源性資產清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登記成果、檔案等,減少和避免重復勞動。

                    (三)加強問題查處。對清產核資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區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指導組要組織鎮街集中時間、集中力量認真查處。對沒有登記入賬或者核算不準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登記入賬或者調整賬目;對長期借出或未按規定手續租賃轉讓的,要清理回收或補辦手續;對侵占集體資金和資產的,要如數退賠,涉及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要結合此次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力量對集體財務混亂的村(居)進行集體中清理整頓,防止和糾正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行為。

                    (四)加強工作督導。區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指導組將對各鎮街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和成果驗收。指導組辦公室將建立工作督導機制,按時調度各鎮街清產核資工作進度情況。區工作指導組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按期完成清產核資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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