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是指某事結束的時間,表示某事即將發生。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臨時工管理辦法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臨時工管理辦法
(1990年6月6日市政府第16號令發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因臨時性、季節性生產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工,必須執行《規定》和本細則。
第三條市勞動局主管全市臨時工管理工作,區、縣勞動局主管本區、縣臨時工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本地區臨時工登記、培訓、介紹、收繳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企業需要臨時工,應當招用持有“求職證”的本市城鎮待業人員,并在被招用人的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辦理招用手續、臨時工養老保險手續,并按市勞動局、市物價局規定繳納管理費。
因本市城鎮待業人員滿足不了用工需要,必須招用本市農民工的,按招用本市農民工的規定辦理;
必須招用外地農民工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人員務工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招用臨時工,必須由用工企業和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統一文本及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局制定。
第六條臨時工勞動合同爭議,爭議雙方當事人均可向用工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臨時工的工資分配形式,由用工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
實行月工資制的,臨時工的工資可以高于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合同制工人工資標準的20%。實行日工資制的,日工資不得低于2.50元;
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日工資不得低于3.50元。
第八條臨時工可以享受用工企業同崗位、同工種合同制工人的崗位津貼、補貼(不含工資性補貼)的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等待遇,獎金由用工企業確定。
第九條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善后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善后待遇相同。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工資和醫療等各項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由用工企業負責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用工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6個月至12個月標準工資數額的傷殘補助費。
第十條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院證明需要停工醫療的,停工醫療期為其在企業實際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一,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應當與合同制工人醫療期間的待遇相同,傷病假期間,由用工企業按下列規定發給補助費:
一、連續工作不滿6個月的,不發工資和生活補助費。
二、連續工作滿6個月的,不發工資,可以按照其標準工資的50%發給生活補助費。
三、連續工作滿6個月,醫療期滿尚未痊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其相當于1個月標準工資數額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企業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200元,并發給不少于其本人3個月標準工資數額的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救濟費。
第十一條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制定。
第十二條臨時工的勞動保護待遇,應當與用工企業同工種、同崗位的合同制工人勞動保護待遇相同。
臨時工因工傷亡事故,按照《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用工企業必須對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經教育考核合格的,方準其上崗工作;
對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臨時工,必須按照《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對在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工作的臨時工,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用工企業違反《規定》和本細則的,由市、區、縣勞動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按規定辦理招用手續,擅自使用臨時工的企業,每使用一名臨時工罰款1000元。
二、對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依照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對違反有關臨時工工資、勞動保險、傷殘、醫療、喪葬等待遇規定的,責令嚴格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執行,并處500元罰款。
第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市、區、縣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招用臨時工,參照《規定》和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本細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北京市政府發布日期:1990年06月06日實施日期:1990年07月01日(地方法規)
【篇二】臨時工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包括承包工、季節工、臨時工),有利于機關“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1、臨時工的聘用、辭退由政工科推薦和提出意見,報中心領導研究批準后辦理聘用、辭退手續。
2、臨時工在政治待遇上與干部職工平等。臨時工所在科室負責組織臨時工參加組織活動、政治學習和其它活動,并對臨時工的日常工作進行安排和管理。
3、臨時工實行月工資制,每月勞動報酬根據實際出勤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計算考核發放。
4、臨時工的聘用實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繼續聘用,在民主評議考核的基礎上,續簽合同。民主評議的主要形式是全體干部對臨時工進行投票。民主評議“不滿意”票超過半數的不得聘用。
5、新招臨時工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制度。
6、對現有的臨時工由政工科牽頭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評議,需要聘用的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的即屬自然辭退,限期離崗離中心。
7、臨時工原則上不解決住房,確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況下安排宿舍,臨時工不得帶家屬在宿舍內居住。
8、臨時工的戶口“農轉非”、招工以及家屬的戶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學、就業等項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9、臨時工除享受合同約定的工資、勞保、醫療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0、臨時工在中心工作期間,醫療、病休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2、臨時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令法規,遵守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13、合同期內不服從分配,不履行崗位責任,不遵守機關各項管理制度,中心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篇三】臨時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條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于本辦法。
第八條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臨時工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第十六條臨時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滿未痊愈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1~3個月工資的補助金。
第五章臨時工管理
第十七條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第十八條除特殊情況下,臨時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部門費用總額內開支,進行費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解聘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條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聘用離退休職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