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20篇
電子商務法(1)
無錫科技職業學院
課程論文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課 程 名 稱 電子商務法
考 試 方 式 課程論文
姓 名
學 號
專 業
成 績
任 課 教 師
學習時間:2012 年 9 月 至 2013 年 1 月
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摘要: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們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充滿機遇與挑戰的時代,電子商務活動也隨之而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市場交易方式,在帶給人們便捷和服務的同時,各種問題也不斷出現并影響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由于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虛擬化、交易過程的無紙化、支付手段的電子化、交易空間的無地域化等特點,消費者作為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其合法的權益常被侵犯。為此,我國頒布了《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以保護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索賠權等。但各種問題仍然不斷地涌現,希望通過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制度與法律。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
一、 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為EC。顧名思義,其內容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電子方式,二是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或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電子商務模式歸納為B2C(Business to Consumer)、B2B(Business to Business)、C2B(Consumer to Business)、C2C(Consumer to Consumer)、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ABC模式(Agents Business Consumer)、O2O[2](Online to Offline)等七種經營模式。
二、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所存在的問題
1.網絡消費欺詐問題。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手段針對網絡消費欺詐。信用缺失、網絡消費欺詐現象嚴重出現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網絡的虛擬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虛假信息及發布虛假廣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涉及欺詐活動與非法傳銷。
2.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1)延遲履行;(2)履行不完善;(3)售后服務無法保證;(4)物流不及時。
3.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4.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對消費者隱私權構成侵犯的最大風險來自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傳播和利用。網絡隱私一旦被濫用,將給消費者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
5.網絡消費糾紛和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運行平臺進行的商務活動,而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打破了主權疆界的界限,并動搖了在傳統的地域主權基礎上形成的司法管轄基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難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而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轄區域就更為困難。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1、逐漸完善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政府逐漸意識到我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相關法律缺失,先后出臺了一些法律,但主要還是以傳統交易為主體。就目前而言,我國所出臺的一些電子商務法規遠遠不能解決實際生活中的糾紛。立法應當明確規定經營者的義務,保護消費者的隱私,確保交易的安全性,不斷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2、加強網上交易監管力度。由于網絡的公開性,網上交易容易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并且此類事件通常類型復雜,隱蔽性強,技術手段先進,對其進行監管的難度也大。因此,保護消費者權益就需要加強網上交易監管力度,設置相應的監測體系。
3、建立信譽評價機制,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網絡經濟具有較高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對于交易糾紛的事前防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應當由政府或法律授權建立權威的、中立的信譽評價機構,在建立起一套信譽查詢系統。一方面,消費者就可以通過該機構或查詢系統對網絡經營者進行信譽查詢,另一方面,對于網絡交易欺詐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網絡經營者起到警戒作用。
4、加強消費者自我防范意識。由于網絡環境的虛幻性,消費者要有防范意識。消費者在網上實行交易時應當注意識別網上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以及網站合法備案標識,加強自我保護。
四、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三大趨勢
1、政府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將進一步完善,對電子商務市場將采取互聯網式的監管方式。長期以來,由于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不夠完善,不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此類問題出現后,2009年國家工商總局組織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還將發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了網絡交易服務提供者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在監管方式上,政府經過長期探索總結,逐漸意識到“以網管網”的重要性,對互聯網采用網絡化的監管方式已被廣泛采納,并在全國各地取得良好效果。
2、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對推動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將不斷增大。阿里巴巴、騰訊等國內領軍電子商務企業,相繼展開行動,擔負起引領行業發展、樹立行業規則的責任。行業企業認識到電子商務良性健康發展的重要性,主動采取行動,通過建立行規,規范行業的發展。
3、電子商務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作用越來越明顯。電子商務第三方服務機構在整個電子商務發展中充當著重要角色,因為其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體現的尤為明顯。如網上交易保障中心(>
電子商務法(2)
電子商務法課程論文
論文題目 惡意搶注域名的法律探討
專業班級 電商一班
姓 名 羅紫盈
學 號 201610278121
成 績
2017年 6 月 8日
惡意搶注域名的法律探討
近年來,因域名被搶注上法院打官司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2013年最著名的域名官司莫過于李嘉誠創辦的長江實業與深圳市融資城電子商務公司對簿公堂,起因是爭奪域名為“長江實業”的所有權。兩家公司在歷經一年多的官司爭斗后,最終由李嘉誠代表的長江實業勝訴,深圳市融資公司停止使用“長江實業”的域名。 一直以來,全國各地的域名爭議官司在不斷發生。這也給企業管理者們提了個醒,域名一旦被他人搶占了注冊先機,再通過法律途徑拿回,既要花費不少的人力、物力,還給企業的品牌形象造成無法衡量的的損失,得不償失,所以域名注冊要趁早,需未雨綢繆。不過,在注冊域名的過程中,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國內頂級域名服務商——新網互聯專家支招注冊域名可結合以下幾個方面來綜合考慮。 第一方面,企業需要完善域名注冊體系。針對當前市場上很多產品或品牌域名被惡意搶注的現象,企業應該完善自身的域名注冊體系,如:根據現階段的企業發展、主要產品以及品牌等情況先注冊域名,搶占先機,避免“長江實業”類似的域名官司發生。企業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塑造一個品牌,如果因為沒有及時注冊域名而影響到了企業的品牌聲譽,無形中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完美統一的企業域名體系,能夠幫助企業加快品牌建設,推動企業網絡營銷的順利開展,從而搶占市場先機。 第二方面,注冊域名切不可盲目,要重視域名注冊服務商的選擇。企業在準備注冊域名時,首先要選擇域名注冊服務商,可以選擇頂級域名注冊商或是其代理服務商。目前,國內提供域名注冊服務的企業很多,專家建議選擇經過CNNIC和ICANN授權認證的國內頂級域名注冊商,這類服務商提供的域名服務更正規,手里的域名資源更全面,后續服務也更有保障。例如:新網互聯憑借多年優勢,在傳統中英文域名基礎上,還特別提供了國別、行政、科研、公司、網絡和姓名等在內的行業分類域名后綴,便于企業根據實際需求選擇心儀的域名。
第三方面,填寫注冊信息時要慎重,切不可胡亂填寫。在注冊域名填寫信息時尤其值得注意,需要慎重填寫注冊信息,但這一點也往往是被很多域名注冊者所忽視的。為避免在域名爭議上產生糾紛,以至于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切不可亂填注冊信息。域名注冊成功后最好再查詢一下whois信息,核對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四方面,域名注冊成功后,需要采取保護措施。域名一旦成功注冊后,還需要采取保護措施,就如同企業的商標和品牌是需要先去商標局注冊備案一樣。據相關數據顯示,大多數用戶的域名保護意識淡薄,對域名沒有采取特別的安全保護措施是導致信息泄露、域名被盜的主要原因之一。專家特別提醒,對于域名這種隱私信息,用戶千萬不要輕易對他人透露,即使是最親密的朋友也須小心謹慎。目前很多域名服務商都提供了這類域名保護服務,如:新網互聯為用戶提供了域名管家、域名衛士、域名安全鎖三重防線的安全增值服務,為用戶提供安全可靠的域名保障,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捍衛用戶的域名安全不被侵犯。
“新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于幾年前發布,并將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新辦法規定,若所爭議的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不予受理相關爭議申請,以保護域名注冊人的權利。辦法還限定了“惡意”的認定范圍,“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認定為“惡意”,只有在“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時,才能被認定為“惡意”。辦法規定,是否擁有商標不能成為簡單衡量域名歸屬的標準,區分了商標使用權與域名使用權,搶注人雖未獲得相應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權。
● 惡意搶注
與域名搶注的事實問題相比,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就更難解決了:域名搶注者的目的是把域名賣出去。搶注者只“注”不“用”其域名。是否構成了權利人的侵害? 一、惡意搶注定義: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二、對域名搶注行為的認定并非所有涉及他人商標、商號的域名注冊都構成域名搶注。某一域名注冊行為是否構成搶注, 應從以下幾個條件來認定:(一) 注冊的域名是他人的商標或商號。如果域名注冊人注冊的是自己的商標或商號,“搶注”也就無從談起。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商標不但包括已經注冊的,還包括未經注冊的但一直在使用的并且在特定的行業或領域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注冊商標固然受法律保護,但未經注冊而法律又允許使用的商標使用人盡管不具有商標專有權卻存在商標使用權, 其使用權同樣受法律保護,任何侵害其商標使用權的行為都是非法行為。( 二)、域名注冊人對該商標或商號不享有任何權利。也就是說,假如同一商標或商號在不同的國家為不同的人所注冊或登記, 或在一國內,經營不同類商品或服務人的人注冊了同一商標,登記了同一商號,其中有一個商標權人或商號權人將商標、商號注冊為域名,他人均不能主張該行為構成了“搶注”,因為注冊人對該商標或商號享有權利。(三)域名注冊人主觀上具有惡意。這是認定是否構成域名搶注的最關鍵的一點。
● 惡意搶注的判定: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電子商務法(3)
電子商務法考試試題?判斷題?
1、電子商務法不僅調整交易形式,而且調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問題,如電子簽名問題等。(1?)?
2、因數據電文具有法律上的證據價值,意味著用數據電文締結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
3、數字簽名是一種基于非對稱加密的電子簽名,是廣義的電子簽名。(2?)?4、為了確保認證證書來源和內容的真實性,認證機構應該用廣義的電子簽名來簽署它。(?2)?
5、對于格式條款,有些國家規定了審查機會問題。只要向消費者提供審查的機會,則該條款舊能成為有效的條款。(?2)?
6、功能等同原則,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訊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文件一樣,享受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待遇。(?2)?7、我國對數據電文形式問題的解決方案采取的是合同解決途徑。(?1)?8、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
9、當證書簽發后,一般說來,期望在整個有效期內都有效。認證機構無權撤銷原有的證書。(?2)?
10、認證機構辦法的數據電訊或者其他紀錄,是用來確認持有特定密鑰的人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1?)?
11、聯合國為了推動電子商務立法,通過的兩個重要的法律文件是《電子商務師范法》和《電子簽名示范法》。(?1)?
12、我國《合同法》采取對書面形式作擴大解釋的方式,基于數據電文的可讀性特征直接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1?)?
13、既使與簽署目的像適應的安全的電子簽名,也不具有與書寫簽名同等的效力。(?2)?
14、發件人不得以其支付指令有誤或支付的原因不合法為由要求銀行撤銷已經完成的支付行為。(?1)?
15、打探、調查個人情報、資訊,包括一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情報和資訊的行為,均屬于侵犯隱私權。(?1)?
16、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1)?
17、發端人設計的程序或他人代為設計程序的一個自動運作的信息系統,是電子代理人。(?1)?
18、在合同法律領域中,最基本的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對法律適用問題做出明確約定的,采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1)?
19、在數字簽名中,有效簽名的復制同樣是有效的簽名。(?1)?
20、電子支付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問題。例如,電子支付制度可能會鼓勵象洗錢這種不法活動,或是供網絡賭博之用。(1?)?
21、商務活動的全過程,從訂購、付款、交貨,都可以在網上完成的電子商務是完全電子商務。(?1)?
22、電子商務固有的開放性、跨國性要求全球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規則應該是協調和基本一致的。換言之,電子商務法應當而且可以通過各個國家的單獨立法予以發展。(?2)?
23、在封閉型電子計算機交易網絡應用于商業領域時,法律上才產生了對于電子通訊記錄的法律效力的確認問題。(?2)?
24、為了確保認證證書來源和內容的真實性,認證機構應該用廣義的電子簽名來簽署它。(2?)?
25、在線交易中,如果承諾人意圖撤銷其作出的承諾,實際上是不可能的。(?1)?26、認證機構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認證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
27、在政府的大力推動和企業的不懈努力下,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2)?
28、在技術方面,數據電文具體是電子的,還是光學的,磁力的,法律有必要加以限定,除采用規定的技術手段以外,即使其他技術手段能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標準,也不能承認其法律效力。(?2)?
29、數據電文盡管具有法律上的證據價值,產生一系列效力,但這不一定意味著,它可以用來締約有效的合同。(?1)?
30、在電子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如何能確定對方當事人具有相當的民事行為能力,利用技術手段做出判斷是十分容易的。(?2)?參考答案:?
1、√?2、X?3、X?4、X?5、X?6、X?7、√?8、X?9、X?10、√?
11、√?12、√?13、X?14、√?15、√?16、√?17、√?18、√?19、√?20、√?21、√?22、X?23、X?24、X?25、√?26、X?27、X?28、X?29、√?30、X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2.我國第一個電子商務方面的專門法律是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簽名法》(???×)??
3.電子商務法的開放性特征主要是針對因特網的國際開放性而言。(×??)?
?4.?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5.數據電文的形式為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
1.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內容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錯?)?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
2.所謂數字簽名,就是只有信息的發送者才能產生的,別人無法偽造的一段數字串,它同時也是對發送者發送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一個證明。(對????)??????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對???)?????
?4.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擬交付給被許可方的拷貝滅失的風險,包括以電子方式交付的拷貝,于電子信息交易合同成立時轉移給被許可方。(?錯???)于被許可方收到拷貝時轉移。??????
5.根據《計算機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持有者不知道或沒有合理的依據知道該軟件是侵權物品,其侵權責任由該侵權軟件的持有者承擔。(?錯???)侵權軟件的經營者承擔。?????
?6.2001年修正之后的《著作權法》根據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需要,采納的一個全新的法律術語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對??)??????
7.為了使數據電文信息達到“書面形式”保存或提交的法律要求,《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中“書面”的基本標準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可以打印。(??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可以查用。?
?8.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由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錯。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9.在許多國家里,將認證機構按不同的層次構建起來,常被稱作是公鑰基礎設施。(對)?
10.根據貨幣法定的原則,電子貨幣要真正成為貨幣的一種,還須經過在實踐中長期驗證。(????)?錯。需要經過國家立法的明確認可。?簡答題:?
1.域名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因特網中的地址方案分為兩套:IP地址系統和域名地址系統。這兩套地址系統是一一對應的關系。IP地址用二進制數來表示,每個IP地址長32比特。因為使用起來不方便。于是就發明了另外一套字符型的地址方案,即所謂的域名地址。允許各個站點為自己的網絡地址選擇一個字符名字來命名,每一個域名地址都與特定的IP地址相對應,這樣因特網上的資源訪問起來就容易多了。?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的技術特征,主要內容包括:?(1)標識性(2)唯一性(3)排他性??
2.數據庫作為版權的基本條件有哪些???答:獨創性、可復制性?
1.簡述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立法產生的挑戰???????
從技術上講,電子商務是商事交易中一種媒介的改變,即以電子信息方式代替了傳統的書面形式。然而,這一小小的變革,卻帶來了廣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隨之發生了不可避免的演變。?????一方面是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包括電子商務對以紙質文件為基礎的傳統法律規范的沖擊,如書面形式問題、電子簽名問題、證據效力問題等;電子合同問題;如要約與承諾的撤回問題、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問題等;信息產品的交易問題。另一方面是傳統法律韻發展存在的障礙。主要有三種情況:法律規則的缺位、法律規則的模糊、法律規則不協調。?????
?2.簡述我國對數據電文歸屬規則的法律規定??????
數據電文歸屬規則,是電子商務環境下將電訊的發出與其發出者相聯系的基本規則,它是確立交易當事人之間因數據電文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規范。我國《電子簽名法》第9條對數據電文的歸屬問題作出了規定: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送人發送: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電子認證的功能是什么?????’???
???電子認證是一種服務,其作用可表現在兩個方面:?????(1)防止欺詐。認證機構通過向其用戶提供可靠的在線證書狀態查詢,滿足用戶實時證書驗證的要求,從而解決了可能被欺騙的問題。?????(2)防止否認。電子認證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在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提供有效的認證解決方法。信息發送人難以否認電子認證程序與規則,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了大量的預防性的保護,避免一方當事人試圖抵賴曾發送或收到某一數據信息而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發生。????.??????
4.如何規范電子信息交易關系的主體????
???電子信息交易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法律從來不承認虛擬主體,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就是要確保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存在,并具備從事相應網上交易的資質。為了保證電子信息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現實社會中沒有對應的實體“攤位”或“門面”,電子信息交易的主體也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因此,電子商務法的首要任務便是確立網上交易主體真實存在的判定規則,保證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性。????
??在電子信息交易中,還有一些參與者,他們雖然不是交易的當事人,但是他們確是電子信息交易所必不可少的參與者。這些主體包括銀行、認證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等。??????
7.?關于審查的機會,應適用以下規則:?????(1)只有在以一種必定能引起正常
人的注意,并允許其審查的方式,才能使某人能利用該機會審查記錄或條款。?????(2)電子代理人具有審查記錄或條款的機會,只有它因此一種可利用的方式,即能夠合理地安排電子代理人對該記錄或條款作出反應。?????
?(3)如果記錄或條款只有在某人形成義務或開始履行時才可利用來審查,某人有機會審查,只要他在拒絕記錄時有權退還之。然而,并不要求退還,如果記錄提出對合同的修改或提供了特別的履行;或在不涉及大眾市場的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理由知道記錄或條款將在履行、使用或對信息訪問后才開始提交,除非履行僅僅是交付復本。??????(4)退還權可因法律或協議而引起。???
36.簡述注冊域名時應當特別注意的條款。
電子商務法(4)
1.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通常人們將電子商務法視為調整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它所解決的問題集中于計算機網絡通訊記錄與電子簽字效力的確認、電子鑒別技術的選定、安全標準與認證機構的確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定等方面。
2.電子商務法的調整范圍:(1)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其相關法律問題(2)在線交易主體及市場準入問題(3)數據電文引起的法律問題(4)電子商務中產品交付的特殊問題(5)特殊形態的電子商務規范問題(6)網上電子支付問題(7)在線不正當競爭與網上無形財產保護問題(8)在線消費者保護問題(9)網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10)網上稅收問題(11)在線交易法律適用和管轄沖突問題。
3.如何從法律意義上界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我們可以根據三個基本原則來界定在線交易主體:第一,民事主體真實原則;第二,民事主體資格法定原則;第三,主體公示原則。
4.網絡中介服務商的責任:(1)網絡中介服務者如果通過網絡參與實施侵權行為,或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屬于共同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內容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2)如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信息的合法性不負事先審查的義務,但負有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范圍內阻止侵權信息繼續傳播的義務。違反此義務,應按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承擔相應侵權民事責任。(3)如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在用戶信息發表后的“合理時間”內負有依據“表面合理標準”審查信息合法性的義務。怠于履行上述義務,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4)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在用戶信息發表后的任何時間、負有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范圍內阻止侵權信息繼續傳播的義務。若明知某信息為侵權信息或在接到權利人發出確有證據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信息繼續傳播的,屬于共同侵權行為,應按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內容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中介服務商的義務:(1)安全保護的義務(2)合理注意的義務(3)及時刪除的義務(4)還應承擔協助調查的義務
5.什么是電子認證:為電子簽名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性、可靠性驗證的公眾服務活動
6.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權利:(1)要求數字證書申請者提供真實信息的權利。(2)收取費用的權利。(3)及時獲得通知的權利。(4)單方撤銷或終止數字證書的權利。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義務:(1)依法申請許可資格,遵守信息產業部的管理規則,并接受信息產業部的監督。(2)公開其名稱、許可證號、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責任范圍、作業操作規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3)以合法的手段,審查電子簽名人的身份及相關情況。(4)保證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并保證證書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5)妥善保存與認證服務相關的信息,至少為電子簽名失效后五年。
7.可靠的電子簽名條件:(1)在使用電子簽名的情形下,簽署電子簽名的方式只與簽名人相關,而非他人(2)當簽署時,電子簽名的方式處于簽名人,而非他人控制之下(3)任何在電子簽名后所作的篡改,都是有跡可察的(4)當對電子簽名的法律要求,是為了保證與之相關信息的完整性時,如何對簽署后的信息所做的篡改,都是有跡可察的。
8.與一般電子簽名相比的優勢:(1)電子簽名一般是通過在線簽署的,是一種遠距離的認證方式,而傳統簽名的簽名人一般都會親臨交易現場。(2)電子簽名本身是一種數據,它很難象紙面簽名一樣,將原件向法庭提交。(3)大多數人只有一種手書簽名樣式(雖然事實上它可能發生演變),但一個人卻可能同時擁有許多個電子簽名。(4)傳統簽名幾乎不存在被簽署者完全忘記的情況,而電子簽名則有可能被遺忘。(5)傳統手書簽名可以用視覺進行比較,而電子簽名一般需要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鑒別。
9.為什么我國只認可可靠電子簽名:
10.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比較:①要約是當事人主動愿意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愿的事實行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②要約中含有當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③要約的內容要具備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必具備。
11.電子合同的有效及有效性:
12.電子合同簽訂一般步驟:
13.要約符合什么條件:
14.電子代理人:電子代理人是指能夠自動發送,接收或處理交易訂單的智能化交易系統,其功能是代替商事交易主體完成常規的商貿活動,是商事主體雙方的頭腦和身體功能的延伸。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于締約時不容對方協商的合同。
15.知識產權概念及特點:廣義而言,包括一切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從狹義的傳統解釋而言,則是國家通過法的形式所確認和保護的智力成果創造人所享有的權利以及商譽性標記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一般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16.著作權:是指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文學、藝術作品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也稱為版權。
保護對象類型: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藝術作品.包括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以類似方法創作的作品;(7)圖形作品、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
特征:(1)著作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它的保護對象是智力活動的成果,又都具有信息的特征。(2)著作權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3)著作財產權的法律性質既不是按勞分配的勞動報酬,也不是物質獎勵,它是作品的支配利用權為標的的商品交換的價格體現。4.著作權所要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該形式所表達的思想、方法、觀點和感情。5.著作權的權利內容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6.著作權的權利內容并不完全隨作品的載體即有形物的轉移而轉移。7.著作權保護具有地域性。
保護期限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7.民事侵權方式:(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8.侵權后民事責任承擔方式:(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3)賠禮道歉(4)賠償損失
19.域名定義:域名是一種用于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IP地址)的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是進行網絡訪問的重要基礎
域名與傳統知識產權的異同點主要有:(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2)域名的全球惟一性與知識產權的可共用性。(3)域名的精確性與知識產權的禁止相似性。
20.我國企業域名保護問題:(1)企業應及時在網絡上注冊自己的域名。(2)針對有些企業的商號或商標已被他人注冊為域名的情況,可以采取措施進行“周邊注冊”,即注冊與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
(3)企業的名稱或商標被他人注冊為域名后,企業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獲得救濟。
21.網絡消費概念:廣義的網絡消費者,就是上網接受由網絡服務經營者所提供的各項服務而進行網絡活動的人。狹義的網絡消費者,僅限于參與網上在線購物的那部分個人。在接受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的同時,以購買一定的生活用品為其選擇網絡的目的,?因而,?狹義上的網絡消費者其實是雙重支付者,?他們一方面要向網絡服務經營者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用,?另一方面,?還要支付網上所選擇的商品的費用。
22.消費者特點、權利: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本節僅介紹其前五種基本權利,其它的都是基本權利的衍生權利。
■ 知情權,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 公平交易權,就是指消費者獲得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交付的貨幣價值相當。
■ 自由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 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 損害賠償權,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
23.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24.隱私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種不愿或不便他人獲知或干涉的個人數據的支配和保護的人格權。25.網絡隱私權: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等。
網絡隱私權的保護范圍:(1)個人登錄的身份、健康狀況。(2)個人的信用和財產狀況。(3)郵箱地址。(4)網絡活動蹤跡。
26.如何保護網絡隱私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保護模式1.法律規范2.建設性的行業指引3.技術保護模式4.網絡中介隱私認證服務5.安全港模式
立法原則:(1)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應當在合理利用和隱私保護之間尋求適當平衡。(2)制定我國的個人數據資料保護法,應當注重與國際準則接軌。(3)制定個人數據資料保護法,一定要端正指導思想。
網絡隱私的侵權方式:(1)Cookies文件的濫用(2)監視軟件的濫用(3)濫用識別機制(4)黑客攻擊行為(5)隨意出售個人信息(6)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著作權(Copyright)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人;或由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或通過贈與、繼承、轉讓等繼受行為,繼受人亦可成為著作權人。
著作權的客體,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的范圍內,對于思想或情感所完成的具有獨創性表現形式的作品。
著作權中有關客體最重要的基本理論就是“思想/表達二分法”,即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是賦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學、藝術外觀的表現形式——作品。簡言之,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并不保護思想本身。
著作權從作品誕生或發表即依法取得,一般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這通常被稱為著作權依法自動產生原則。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保護在各國基本上均規定為作者終生及死后五十年。
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是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其保護的作品應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作者自己創作,即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第二,必須是屬于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的作品;第三,必須是以一定的形式或載體表現出來或固定下來的作品;第四,作品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以看出,只要是在計算機網絡上出現或傳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項條件,就可以稱之為數字化作品。
?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及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均構成侵權。
? 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中都給予了明確說明。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件是其保護對象之一,對計算機軟件使用著作權法保護,它的優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比較長(與專利權相比而言)。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20年,而絕大多數的國家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
(2)著作權可以自動取得。即創作者或者開發者要取得著作權并不需要辦理法定的手續,當作品創作完成時,其著作權就自動產生了,這對計算機軟件開發者來說,極其方便。而專利權的取得需要辦理申請手續,還得等到專利局批準后才能取得。
(3)著作權人不必交納著作權維持費。而專利權人必須按時按規定交納專利權維持費,才能保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否則,其專利權便會自動終止。
(4)取得著作權并不需要將其軟件的內容公開(請注意:公開使用軟件與將軟件的內容公開不是一回事)。而取得專利權,就必須公開其發明創造的內容。
電子商務法(5)
國內外電子商務相關立法比較分析
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走入了千家萬戶,消費者的行為在這個新興的電子商務時代,也有了一些新的特征。電子商務借助于互聯網的即時互動,縮小了生產與消費之間的距離。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在網上商店里挑選自己滿意的商品,企業也可以直接面對消費者進行交易, 這徹底改變和影響到了傳統的消費者行為。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絡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性化”,這大大的方便了消費者購買他們需要的商品,同時也節省了他們的時間和精力。但同時人們也要考慮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安全法律法規等問題。
目前,綜觀現有的法律文件,電子商務法可作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包括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至少包括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和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這兩大類規范。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就是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法律;又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則是調整以電子信息為內容的法律。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專指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ASSA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
針對電子商務立法,我們可以從國外電子商務立法和國內電子商務立法這兩個方面來進行比較分析:
一、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1)美國
(2) 美國是全球因特網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開發與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歷史已有三十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大多數州都制定了電子商務法,美國國會也正在就全球性的電子商務法案進行審議、辯論。1995年猶他州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1997年,克林頓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這是一個表明聯邦政府立場的重要文件,在談到電子商務的政策時,提出了以下五項原則:(1)私營企業應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起領導作用;(2)政府應避免對電子商務的不當干預;(3)如果需要政府干預的話,其目的應當是以預定的「最低限度主義」來支持和推動與電子商務相協調的、簡化的法律環境;(4)政府必須承認因特網的特殊性質;(5)應以全球為基礎促進因特網電子商務。
美國各州的立法行動積極,截至1999年9月,美國的50個州中有44個州制定了近百部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有些州在主干電子商務法之外,還有些配套的法規。這些電子商務立法不僅名稱多樣化,而且其內容差別也非常大。不同的企業集團與不同地區的利益要求造成了各州立法的重大差異。此外,美國的一些非官方組織如法學研究編纂機構、美國律師協會等也在電子商務立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美國也在積極參與國際立法。
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雖然較為活躍,但其現狀仍不能適應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需要,原因就在于:電子商務是跨越地域的、開放型的、全天候的交易市場,在各州[諸侯割據]式的立法狀態下,統一的、流轉順暢的市場是難以形成的。但美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客觀事實已使美國全球性電子商務立法呼之欲出。
(二)亞太地區其他主要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
1、新加坡。1998年頒布的《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是一部綜合性的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內容比較全面。有的學者評論這是英聯邦成員國中制定的第一部成文的電子商務法。1999年又頒布了「電子交易(認證機構)」作為《電子交易法》的配套法規。
2、韓國。韓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法》于1999年7月正式生效,該法分為總則、電子通訊住處、電子商務安全、電子商務的促進、消費者保護和附則六章,內容全面,其特點也就是其目的是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3、日本。1997年日本制定了發展電子商務的統一計劃,基本思路是通過技術與市場的動力,而不是立即以法律進行調整,日本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成果與人們的期望距離甚遠。?
二、國內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雖然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的比較晚,但是速度比較快,所以我國也已經有一些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與三十三條的規定,第十一條主要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條則是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則主要是根據合同法的一般條款來對待,如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子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等。
同時,國務院也頒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章,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
另外,一些地方上這類行政規章施行的還比較少,僅在一些沿海較為發達的城市有法律規范。廣東省的電子商務與北京、上海并列為全國電子商務發展領先的三大地區。廣東省互聯網用戶超過250萬,居全國第二。現在,廣東等地已制定了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如上海的“電子認證條例”,廣東的“數字簽名條例”,海南也在搞電子商務的地方法規。
三、國內外電子商務立法異同之比較
對比國內外立法,我們可以發現二者具有相似之處:
l、都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產生的新事物,又都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而漸趨成熟;
2、都是先以散見的法律形式出現,繼而實現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訂:
3、都是先以局部地區立法形式出現,而后當局部地區立法與電子商務特有的屬性(即要求全球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產生矛盾之后,才有全國性法律文件的出臺;
4、二者面臨的共同任務都是:打破地區乃至國家界限,實現全球電子商務法的統一,進而為國際商法的統一作出貢獻。
對比國內外立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不足之處
1、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滯后
在電子商務發展如此迅速的環境下,迫切需要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其活動,相比與世界上發達國家,我國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非常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目前的立法體系并不完善,現有的法律并不能解決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甚至在一些問題上還存在著空白,這需要我們通過不懈努力進一步加以完善。
3、我國的電子商務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
我國在電子商務法規方面的不健全顯示了我國目前在電子商務發展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發展規劃和實施戰略。
盡管國家的多個部門都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間側重點不同,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以及配合,所以在實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礙。
四、總結與建議
雖然我國對網絡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建立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由于實施的力度不夠,使得其保護的作用也沒有最大化的發揮。中國在互聯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與自律公約有四十余個,但是這些規定對于網絡合法權益的保護還遠遠不夠,無法適應互聯網發展的需要。我們主要應該立足于現在和未來。
一方面,從現有立法方面,《消費者權保護法》是現有的一部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大法,其中沒有對電子商務消費者進行專門的解析和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節,或者參考聯合國貿法會的法律范本制定相關的章節。另一方面,從新立法方面,我們要結合中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應依照國際慣例,與國際接軌。尤其在隱私和安全保護方面要規范。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套電子商務專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違背法律的原則下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的設立地方性法律規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獲得最大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6)
第一章:
1.電子商務特殊性所引發的法律問題的特殊性:
? 構造了虛擬商業環境
? 能夠跨越時間和空間的局限性
? 實現了信息化和無紙化交易
? 交易自動化、迅捷化
? 信息的復制和傳遞變得極為簡潔
? 信息豐富且收集更容易
2. 電子商務法:
性質:總體上屬于民商法范疇
立法目的(判斷): 1. 為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
3. 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交易活動
特征:國際性(跨國交易,各國立法應該一直)、技術性、安全性、開放性、復合性(關系復雜時,住法律關系) 、程式性(不是具體規定內容,告訴你怎么做)(每個特征指的是什么?如:技術型特征的意思?談技術應用帶來的法律問題,用技術如何解決?)
第二章 : (案例分析)
1. 接入單位的資質限制:
(一) 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
(二) 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裝備以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四) 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應當具備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2. 接入網與國際聯網的的關系:
接入網絡必須通過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
(互聯網絡,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接入網絡,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
3.接入網絡做公司要走什么程序?
? 接入單位擬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有權受理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其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性質、應用范圍和主機地址等資料 )
? 憑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向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辦理所需通信線路手續(報送接入網絡的系統構成、應用范圍、聯網主機數量、域名地址及終端用戶數據資料)
3. 經營性網站的資質要求:
? 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 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和能力;
? 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 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服務項目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 經營性與非經營性辦理流程的異同:(注意哪些部門對什么有許可權,什么證?)
經營性:
? 在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省級電信主管部門或國務院信息產業部)
? 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非經營性:
1.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2. 備案時應提交的材料: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特殊服務項目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5. 網絡服務商與第8章網絡知識產權結合在一起:(什么時候承擔責任?)
答題步驟:XX網站是XX身份,應該盡XX責任,因此(不)負責。
身份:接入服務商、主機服務提供商、內容服務提供商
基本義務與負責條款:
1. 接入服務商:
監控義務——一般采取封鎖網絡上某個特定站點或特定用戶,甚至于關閉整個系統的方法來停止侵權信息的傳播。
協助調查義務——記錄備份;協助權利人或有關機關收集侵權行為的證據。
? 接入服務商在經濟、技術許可范圍內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信息的傳播的,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 接入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發出了確有證據的通知及提供侵權證據的要求,而沒有阻止信息傳播并保存相應記錄的,致使權利人無法向侵權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2. 主機服務提供商的一般法律義務:(要背)
事后審查監控
協助調查的義務——協助權利人或有關機關收集侵權行為證據
應請求中止的義務——當接到權利人確有證據的通知時,應立即中止違法或侵權信息的傳播。
“通知”——身份證明,權利證明,侵權情況證明。
? 主機服務商怠于在用戶信息發布后合理時間內以表面合理標準審查信息的合法性,或因忽略沒有發現違法信息的,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 主機服務商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 主機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發出了確有證據的通知及提供侵權證據的要求,而沒有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 主機服務商在接到權利人發出了確有證據的通知及提供侵權證據的要求,而沒有阻止信息傳播并保存相應記錄的,致使權利人無法向侵權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 主機服務商通過網絡參與實施侵權行為,或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 網絡內容服務商的一般法律義務:
? 服務行為合法性
? 提供內容的合法性——事先主動審查的義務
? 協助調查義務
? 應請求中止義務
網絡內容服務商,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若為其自編審內容,則承擔直接侵權責任,若為轉載內容則與該網絡內容提供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6. 域名的申請與辦理的基本原則:
1.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2.由申請人選擇和負責原則: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任何因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處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7. 發生矛盾時誰承擔責任?(給法條)
第三章:(不考法條,表述自己觀點即可)
第四章——第六章:
1. 數據電文、數字簽名(給法條);考慮法律意義(如:數字簽名的法律意義等(拓展))
2. 電子認證的法條要自己理解(申請人、認證人、第三方各有什么義務?)
證書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 獲得合格有效證書
? 提出中止或注銷證書的申請
義務
? 真實陳述
? 確保私人秘鑰的安全
? 及時通知
? 申請變更或注銷
證書信賴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 要求認證機構和簽名人履行證書保證義務
義務
? 采取合理的步驟確認簽名的真實性
? 確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被中止或撤銷
認證機構的權利義務(第三方)
權利
? 有權根據不同的證書用戶的需要,提供不同類型的證書;
? 有權在一定情況下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或廢除證書;
? 收取合理費用。
義務
. 信息披露:
? 審核申請人身份
? 保守信息秘密:??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對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 保證認證機構和用戶秘鑰安全
? 各種管理義務: (一)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 (三)妥善保存與電子認證服務相關的信息。 ??
第八章:
1.避風港原則是什么?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后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紅旗原則是什么?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移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w
2.特殊的網絡交易:(判斷)
拍賣與網絡拍賣的區別:
3.關于游戲、虛擬貨幣的規定:(自己查了帶進去)
4.虛擬貨幣的認定以及與現實貨幣的關系: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適用 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 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用于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絡游戲服務,表現為網絡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 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并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游戲運營 企業。
?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企業。
? 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貨幣。
?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于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
?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采取技術措施禁止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 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
?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采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非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第十章:
1.電子支付過程中銀行和用戶的相互權利與義務:(背)
用戶權利:要求銀行按照指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金額及時將貨款支付給指定的商家;取得貨物。
義務:按照金融機構的規定,簽發正確的支付指令;
? 支付貨款;
? 接受認證機構的認證;
? 不得以易于識別的方式記錄個人信息;
? 掛失和通知。
銀行權利:接受或拒絕支付指令;要求付款人按時支付所指令的資金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義務:審查客戶的指令是否合法、有效,方式正確;
? 按照指令完成資金的支付;
? 信息公開和詳盡的告知義務;
? 建立并遵守電子支付的安全程序。
2.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規定:(可以打印PPT)
3.網絡信息安全的保護(自己打印法條、新出來的)
4.糾紛時的管轄權問題(看PPT,法條上沒有)
12.1.3 電子合同的管轄
? 基本原則:約定優先于法定
? 被告住所地:自然人、法人
? 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合同履行方的主營業地
12.1.4 具有涉外因素的在線糾紛管轄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依被告人所在地原則
? 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
12.2 電子商務訴訟中的證據問題
12.2.1 數據電文的證明力
? 確保數據的完整性、數據的機密性、使用者身份識別、不可抵賴性
? 采用安全措施的數據電文
? 普通數據電文
12.2.2 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保全措施
? 網絡公證
通過現場見證的方法對于某個法律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鑒別和認定,通過參與或見證電子數據的生成、傳輸和存儲過程,確認數據歸屬或生成主體及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 證據保全
對已經生成或貯存的數據電文的保全,確保保全之后的電子數據不被篡改或證明保全時電子記錄的真實情況,但不確保保全的電子記錄時初始或原始證)
電子商務法(7)
電子商務法:調整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電子商務法的特點
1規范虛擬世界的法律2隨技術進步發展和不斷完善的法律,3綜合服務的規則構架,4它有多元的利益保護群體,5面向國際的國內法
2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1維護網絡交易安全的原則,2自由交易原則,3標準開放和住處透明原則
4保護消費者的原則,5電子產品和服務供應商的整體責任原則
3電子商務法律關系就是由法律法規,調整的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形成以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4電子商務法律關系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結合的特點
5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1電子商務交易者,2電子商務認證機構,3網絡服務商,4網絡交易中心,5金融機構,6物流企業,7電子商務監管者,
6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客體,1物,2行為,3智力成果,4信息產品與信息權利,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7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內容賣方的義務,1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2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3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業務,
8買方的義務,1買方應按照網絡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業務,2買方應承擔按照合同的時間地點和接受標的物的義務,3買方應當承擔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9買方的救濟方法 1要求賣方履行合同,對標的物進行修理補救,2減少支付價款,3對遲延或不履行合同工要求損失賠償,4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賣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業務,延長期限,以便買方履行業務,2損害賠償,要求買方支付合同價格與轉售價的差額,3解除合同,
10電子合同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確認的,以電子手段簽發的,具有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11電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1有形商品,2數字化商品或信息產品,3在線服務,
12要約是希望 和他人訂立全同的意思表示,
13要約成立的條件,1要約應當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約應當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要約應當說是向受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4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貪污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15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 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16電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1實行履行原則,2適當履行原則,3協作履行原則,
17電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1在線付款,在線交貨2在線付款,離線交貨3離線付款,離線交貨
18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內容:1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之債2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解除合同,3當事人須履行電子合同4電子合同是處理當事人糾紛的依據
電子商務法(8)
2018年08月31日 21:20:21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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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四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條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同時,可以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貨款服務。
第五十三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后,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條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第六十六條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物流網絡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
第六十七條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
第六十八條國家促進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的互聯網技術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條國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戶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開發應用,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利用公共數據。
第七十條國家支持依法設立的信用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服務。
第七十一條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
第七十二條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體系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條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法(9)
淺談電子商務法的發展現狀及前景
摘要:電子商務是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到大規模應用產生的商務形態。由于運行環境和商務模式的改變,使得傳統的法律體系難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全面介紹了電子商務的內容與范圍,電子商務立法的概念以及發展情況。
關鍵字:電子商務 概念 電子商務法 網上交易 電子支付 現狀 法律糾紛
隨著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計算機應用得到空前廣泛地提高,網絡經濟促進電子商務運用,電子商務應用促進網絡新經濟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現代科技進步和網絡經濟發展催生出的新型生產力,不僅在拉動內需,解決就業,擴大經營,促進經濟發展,加速傳統產業升級,提高企業競爭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也在徹底改造企業的經營管理,并深刻地改變著企業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但是電子商務也給社會帶來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如交易糾紛,安全保障,電子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所以電子商務法的應運而生對解決這些糾紛有促進作用。
一 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和特點
1、 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是在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中崛起并逐漸發展完善的,是以國際互聯網為依托,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廣泛應用而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隨著信息技術,通信技術的發展而使傳統的商務活動發生巨大變革的一種全新的商務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使人類的社會文明和經濟生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如果從廣義上理解,電子商務就是以整個市場為基礎的一切與數字化處理有關的商務活動,這就概括為電子商務不僅僅是通過網絡進行的商品或勞務交易活動,還會涉及傳統市場的各個方面。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的概念是:電子商務是利用計算機和國際互聯網設備與基礎設施,在電子網絡環境下從事的各項商務活動。
由此可見,電子商務組成要素必須包括兩方面的因素:一是電子方式,二是商務活動,即必須是利用電子方式或電子信息技術來進行的商務活動。
2、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 交易網絡化
電子商務所依賴的各項技術中,最重要的是網絡技術。電子商務必須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來實現信息的交換和傳輸,因此,電子商務的實現和發展與信息技術密切相關。
(2)交易虛擬化
電子商務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或其他任何電信手段進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信息服務以及電子支付,交易雙方無需面對面洽談。而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完成交易過程,整個交易過程完全虛擬化。
(3)交易成本低
電子商務為商家與消費者提供了信息交換平臺,并且在提高商品交換數量和加快交易速度的同時降低了交易成本,減少了交易的中間環節實行“無紙貿易”可大量減少文件處理費用。
(4)交易全球化
電子商務能夠不受時間和空間的局限,真正實現了貿易的全球化,拓寬了國內國際市場,商家能以最少的成本支出,在世界范圍內簡單而又迅速地尋找到更多的消費者。最好的供貨商和最合適的貿易伙伴。
(5)交易透明化
電子商務的買賣雙方從交易的洽談,簽約到貨款的支付,交貨統治等交易過程都在網絡上進行通暢快捷的信息傳輸,可以保障各種信息之間相互核對,可以防止偽造信息的流通。
二、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特征
1、 電子商務法的特征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同廣義電子商務相對應,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涉及廣泛,將調整以電子商務委交易形式的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規范都包括在內。
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則對應于狹義的電子商務是調整以數據電文為交易 手段引起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這是實質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也是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
2、電子商務法的主要特征
(1)國際性
電子商務顯著的特點是具有國際性,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國家都與國際互聯網相聯結,在國際互聯網上已經打破了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界線。
(2) 科技性
因為電子商務是網絡經濟與現代科技發展的產物,它需要通過互聯網來界線商務活動,所以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必須以科技性為特點,才能符合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
(3)開放性
電子商務是關于數據電文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規范,數據電文的形式是多樣化的,而且技術手段,方法的應用也不斷推陳出新。
(4)安全性
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也可以能成為安全的脆弱性,電子商務雖然在交易方式上給商務活動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便利,但是也給商家帶來新的問題,其中最令商家感到擔心的就是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
(5)復雜性
由于電子商務的高科技化和互聯網技術的專業性,復雜性造成了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復雜性。
三、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和作用
1.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1)安全原則
電子商務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所以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2)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的基本目標是在電子商務中建立平等,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體現。
(3)交易自治原則
交易自治原則是指參加電子商務交易的各方當事人
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與對反復當事人協商,確定他們之間的協議條款,選擇交易與履行方式,其中不含有被強迫的成分和由國家強制執行。
(4)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
許多在網上購物的消費者與商家發生糾紛時,找不到能夠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務必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原則。
2 .電子商務法的作用
(1)電子商務法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
從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的根本特點看,以法治網,以法律規范來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與快捷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2)電子商務法是互聯網安全的有力保障
互聯網最大的特點在于其安全的脆弱性,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活動也同樣深受互聯網安全性的影響。
(3)電子商務法是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力保障
網絡安全問題是當前世界各國普遍關注和重視的問題。隨著經濟信息化的飛速發展,計算機網絡中黑客破壞活動與網絡犯罪問題日益嚴重。
下面引來一個案例,電子商務法在案例中得到很好的利用。
網絡虛擬財產盜竊第一案(黑龍江省)
【簡介】?河北某大學畢業生劉思,利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潛入威海市某計算機服務公司網上銷售系統,盜走該公司528張價值人民幣 33745元的各種游戲點卡及充值卡,銷贓后獲利 22893 元。這起國內罕見的虛擬財產盜竊案,因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且案值高,被稱為我省“網絡虛擬財產盜竊第一案”。 11月 6日,記者從威海市環翠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劉思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
【案件】528張卡不冀而飛
2008年8月的一天,位于威海市繁華路段的某計算機公司開門營業。該公司胡經理打開公司網上銷售系統,進行例行的工作檢查。突然,一組交易數據引起了他的注意,這是一組出售游戲卡點的記錄數據,是用本公司出納叢媛的用戶名提走交易的。不同以往的是,這些交易多發生在19 時至凌晨3 時之間的非工作時間。公司員工在非工作時間通常是不會進行交易的,職業的敏感使胡經理意識到,這不是技術漏洞就是員工個人的盜賣行為。
胡經理立即對此進行調查,發現是一個陌生的IP 地址的機主盜用公司出納叢媛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公司的銷售平臺提取了游戲點卡。經過仔細查賬,發現公司網上銷售系統的征途點卡、網易點卡、搜狐點卡、駿網點卡、盛大點卡、完美點卡、 中國移動充值卡等共計 528 張卡不冀而飛,這些卡價值3萬多元。
警方介入抓住竊賊
公司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公安人員提供了入侵“黑客”的IP 地址。接到報警后,威海警方迅速展開調查,通過一些技術手段發現“黑客”竟然遠在河北。當警方趕到犯罪嫌疑人劉思的家中進行抓捕時,他的家人十分震驚:兒子足不出戶,怎么可能是小偷?
被警方抓獲后,劉思供述了自己的作案過程。劉思1985年出生,河北某大學本科畢業。在校期間,劉思雖然學的是法學專業,但對計算機的癡迷使他很快就掌握了過人的計算機技術,是同學中小有名氣的“電腦高手”。劉思去年8 月畢業后,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在家上網沉迷其中。出于好奇,他從網上購買了木馬程序,試著種植在別人計算機上。他發現借助木馬程序,不但能夠查看機主的計算機內容,還能監視機主的鍵盤操作。劉思覺得好玩,但開始并沒有產生其他想法。
?去年8月 23日,劉思與威海某計算機公司出納叢媛在 QQ 上聊天,通過QQ 信箱發送了一封帶有木馬程序的電子郵件,將木馬程序種植在對方的計算機上。通過這個木馬程序,劉思對對方的計算機進行監視,發現上面安裝了一套網上銷售系統可以銷售游戲點卡。當日晚19時左右,劉思抱著試試看的心理,用監視中窺見的員工賬號和密碼進入網上銷售系統,盜竊了該公司的100 元面值點卡10張、 50元面值點卡10 張,合計價值人民幣 1500元,并將這些點卡放在了自己的游戲賬號中。
第一次盜竊成功后,劉思又利用該用戶名和密碼進入該公司的網上銷售平臺,多次進行盜竊,短短幾天內就盜竊了價值33745 元的各種游戲點卡及充值卡。通過銷贓,獲利22893元。
新型犯罪引來法庭激辯
2009年1月,該案開庭審理,控辯雙方圍繞著劉思的這種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展開了激烈辯論。檢察機關認為,游戲點卡是具有現金價值的私人財產,可以構成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劉思盜取的點卡雖然是網絡中流轉的虛擬財產,可以在虛擬人物間轉讓、 交換,可以由玩家自由處分,但這些虛擬財產是需要支付現實的貨幣購買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和流通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點卡與有形財產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可以構成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劉思的代理律師則提出,游戲點卡只是網絡環境中的虛擬財產,不是現實中的有形財產。在很多網絡游戲中,充斥著大量虛擬的兇殺、暴力情節,如果網絡環境中虛擬實施的秘密竊取行為構成犯罪的話,那么,網絡中虛擬實施的兇殺、暴力行為是否也應該被當做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而在現實中去追究法律責任呢?虛擬的網絡世界和現實不同,所以就盜取網絡中游戲點卡而言,不能構成盜竊罪。
對此抗辯理由,公訴人認為,游戲點卡并不完全在網絡之中,而是可以從現實轉化為網絡、從網絡轉化為現實中獲利,且劉思確實也從中獲得了利益,他的行為與虛擬世界中虛擬的兇殺和暴力完全不是一回事。刑法第92條規定,公民私有財產應當包括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虛擬財產應該屬于“其他財產”的范疇。
環翠區法院專門召開了審判委員會研究此案的定性。經審委會研究認定,劉思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環翠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劉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5萬元。
由于在法定期間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上述案件可以很好地進行闡述電子商務法對現實世界的積極促進作用,科技在不斷發展,電子商務法也在不斷加不,以應對各種層出不窮的網絡犯罪問題。
四、國內電子商務的立法概況
(一)國內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我國在1994年開始出現電子商務模式,十幾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得到了迅猛發展。然而在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上,我國仍處于初級階段。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的現狀是:立法層次較低,地方性法規還不夠完善,不足以應對變幻莫測的網絡環境,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不明確,各種部門對有關互聯網經營活動的不同方面都在進行管理,職能重疊,界定不清,現行法律的修訂相對滯后。
(二)國內電子商務法的發展前景
我國對電子商務法的研究其實還有很多欠缺,在現有基礎上,可根據情況適時制定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一些專門立法。同時對現行的法律中涉及到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要做出修改和補充。以更好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通過社會各發面的努力,包括法律在內的瓶頸問題,電子商務法將會更加有利于
法律的健全與完善與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楚:《電子商務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嚴小紅:《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
3.高復平、張楚《電子商務法》(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
4.趙云:《電子商務自由化與法律》北京大學出版社
班級:10級電子商務(1)班
姓名:張慧
學號:1031102135
電子商務法(10)
電子商務法試題
一、填空題。(每空0.5分,共10分)、
1、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為: 、 、 、 、
。
2、電子簽名主要有三種應用廣泛的方法,即: 、 和 。
3、電子合同履行的原則是: 與 。
4、電子合同違約救濟的主要方式是: 、 與 。
5、常用的電子貨幣系統包括: 、 、 。
6、電子商務下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 、 、 、
和網絡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
二、名詞解釋。(每題4分,共20分)
1、電子簽名:
2、電子合同:
3、電子支付:
4、網絡著作權:
5、在線訴訟:
三、簡答題。(每題8分,共48分)
1、試述在電子簽名中使用“本人行為原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簡述電子合同的特征。
3、簡述在我國開辦網上銀行應具備的條件。
4、實現稅收電子化,稅務機關應做好哪幾個方面工作?
5、電子商務對消費者的威脅或潛在威脅有哪些?
6、試述CA認證中心具有的職能。
四、論述題。(12分)
試述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形式有哪些?我國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應采取哪些措施?
五、案例分析。(10分)
2004年6月王先生在網上看到有網友在易趣網以一口價人民幣5000元出售蘇州金龍33座旅游客車一輛,隨即用自己的網名登陸了易趣網,將這輛車買下,隨后,他就收到了易趣網發出的商品成交確認函,證實交易成功。此后,他要求賣家履行合同,卻遭到拒絕。賣家表示,當時他輸入的價格有誤才造成王先生誤拍。更何況交易成功,也“顯失公平”。無奈之下,王先生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約履行合同。
問: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是否由于賣家發布信息有誤就可以免責?
電子商務法(11)
電子商務法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摘 要:
電子商務正在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經濟主題,圍繞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來,所有準備或者正在開展電子商務的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應當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環境,特別是在涉及到知識產權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客體得到了擴展,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類型也呈多樣化。為適應網絡知識產權范圍擴大化的要求,必須揭示和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找出解決之道,以保證權利人的權益得到切實保護,杜絕網絡環境下的多種侵權行為。
關鍵詞: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
1. 引 言
電子商務是一種以數據交換EDI和因特網的網上交易為主要內容的全新商務模式(沈培,2005)。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是一種確立權利、保障權利、激勵創造的制度。主要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發現權、商標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何正賢,2005)。由于當前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與網絡的極大普及,電子商務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飛速發展,并逐漸成長為21世紀的主要貿易方式之一,給許多相關領域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但是,這些變化也帶來了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框架的沖突。因此需要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特殊問題加以研究,使得知識產權在網絡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
2. 電子商務中產權保護問題
2.1 信息數字化導致的難題
電子商務環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數字化的模式存在。對一部作品進行單純的數字化處理,處理過程中沒有創造性成分,只是將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現而已。按著作權保護的原則,著作權指的是人類的創造性活動產生的結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備這種創造的能力,而數字化通常由機器完成。但是,在網絡上傳輸的具有知識產權的作品同樣都以數字化的形式出現,復制、傳播和儲存都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從而使侵權行為非常隱蔽。這種網絡傳播所造成的短時間復制對著作權、專利權等造成了很大的沖擊。由于“暫時復制”只是將版權材料存入計算機和網絡,沒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質媒體上,這就增加了對網絡上的著作權侵權事實的判定難度(黃京華,1998)。出現在網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載,然后以出版發行等方式進行營利。甚至當人們在瀏覽這些信息時,計算機會自動的進行暫時的復制與儲存。這給人造成一種任何作品都可以上傳到互聯網并可以免費使用的錯覺。根據TRIPS協議和版權條約的規定,將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視為對該作品的復制行為.但是長久以來,傳統的復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復制。同時,根據現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獻資料轉換成數據上傳到互聯網上,須獲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權同意。但是,由于文獻資料的信息量大,所以要求網上傳播的每一份文獻資料都需要取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權,并不具有實踐的可能性。
2.2域名和商標問題
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因特網主機的 IP 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因特網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 Internet 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 質上并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并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 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 在網絡環境下的商業活動,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 要。當前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絡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 1997 年 5 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 網絡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于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并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 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并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通常又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 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 望借助于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絡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絡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 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
2.3電子商務模式的專利保護難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很多在傳統市場上難以實現和操作的商業模式大獲成功。然而關于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和方法是否適合成為專利,少數企業獨占創新的商業模式是否真的對科學技術的進步有利,現行的專利法是否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同樣適用,目前都并沒有一個確切的說法。對商業模式進行專利保護的確有利于維護其發明者的利益和市場的公平性,但是,對商業模式授予專利也存在很多缺點。急劇增長的商業模式專利實際上只是在劃分互聯網 “領土”,很多并不具有創新性的商業方法只是在網絡空間中毫無價值(袁俊,2008)。因為商業模式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檢驗后才能被證明其實用價值,因此商業模式和方法的專利保護應該以一種不同于其他科技領域的方式進行。另一方面,很多所謂的新穎的商業模式其實質量并不高,如果對商業模式的專利權授予過于簡化和寬泛,就會阻礙網絡經濟的創新。再者,專利申請程序相當復雜,使得這樣一個系統的弊大于利。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尤其是在網絡企業的初期起步階段,新的商業模式和方法對于一個網站來說是比較大的資產。如果得不到專利制度的保護,網絡經濟的發展將會受到極大的打擊。這又是一個電子商務立法的難題。
3. 電子商務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對策
3.1完善立法
傳統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往往不能很好的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因此制定更多相關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就顯得特別重要。當務之急是將電子商務活動詳細地納入法律管制范疇,并制定專門性電子商務規范性法規,突出強調電子商務過程中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明確界定非法行為等(王林.王偉軍,2001)。英美國等發達國家設立“工業版權”,從而對電子商務中產生的多領域交叉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一個較好的方法,能夠從法理及實踐上解決諸如“工業藝術品”、“域名”、“網絡設計”、“電路布圖”等對象究竟是屬于商標、專利、反不正當競爭還是著作權法律哪個具體單位保護的爭論問題。因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各種信息都可以被瞬間復制并以極低的成本廣泛傳播,所以應明確規定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違法的傳播,盡量減少原有法律對新形式的網絡知識產權的不適用。關于“域名”、“電子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方法”等到底是屬于商標、專利還是著作權方面的法律問題,也必須有明確的規定,盡量做到詳細具體。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一些成型的國際公約已經制定完成,用來保護國際間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知識產權,我國也制定了等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與國際經濟貿易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雖然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并不能從根本上徹底的保護電子商務下的知識產權,但是,我們應該相信,隨著各種專項法律法規的出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將會得到越來越多的法律保護(李媛,2003)。
3.2加強全球性合作
電子信息的傳遞非常迅速,而且無形無蹤,這就造成了難以取得可靠的電子證據。網絡的無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可以觸及全球每個角落的市場,然而由于全球各地區對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的完善程度不一,使得在全球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就變得難上加難。在歐美發達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較完善,對未授權的使用者懲罰也較嚴厲。然而在很多發展中地區,侵權行為非常猖獗,也沒有完善的法律進行有效地約束(李卉,2004)。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講是一個全球性的事業,根據木桶原理,如果有部分國家保護的力度不夠,知識產權保護就無法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王林.王偉軍,2001)。因此,各國應該加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相互交流經驗,效仿成功的案例,使得網上傳播信息在世界各地都能得到保護。
3.3 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
企業的數據庫、運作模式、特有的管理方式等其實都屬于企業的知識產權范疇。但是,不少企業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一些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加強知識產權的組織管理,并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建立自身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來對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小型企業可向知識產權咨詢機構進行咨詢,委托其他機構來制定出符合自身發展的知識產權特色管理方案(張艷巖,呂輝,2008)。
3.4 加強執法
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逐步完善了網絡條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基本上已經解決了“無法可依”的現象。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授、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追究其與其他人或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電子商務出現的問題,需要對知識產權保護法進行調整和修正。通過知識產權的完善立法、加強全球性的合作、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加強執法力度或通過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來促進電子商務的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 沈培.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及其保護策略[ J] .特區經濟. 2005( 8) .
2. 袁俊.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探析[J].科技計劃與管理.2008,23(5):32-35.
3. 李冬梅.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J].當代經濟.2007(10).
電子商務法(12)
國內外電子商務相關立法比較分析
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走入了千家萬戶,消費者的行為在這個新興的電子商務時代,也有了一些新的特征。電子商務借助于互聯網的即時互動,縮小了生產與消費之間的距離。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在網上商店里挑選自己滿意的商品,企業也可以直接面對消費者進行交易, 這徹底改變和影響到了傳統的消費者行為。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絡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性化”,這大大的方便了消費者購買他們需要的商品,同時也節省了他們的時間和精力。但同時人們也要考慮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安全法律法規等問題。
目前,綜觀現有的法律文件,電子商務法可作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包括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至少包括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和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這兩大類規范。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就是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法律;又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則是調整以電子信息為內容的法律。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專指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ASSA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
針對電子商務立法,我們可以從國外電子商務立法和國內電子商務立法這兩個方面來進行比較分析:
一、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1)美國
(2) 美國是全球因特網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開發與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歷史已有三十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大多數州都制定了電子商務法,美國國會也正在就全球性的電子商務法案進行審議、辯論。1995年猶他州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1997年,克林頓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這是一個表明聯邦政府立場的重要文件,在談到電子商務的政策時,提出了以下五項原則:(1)私營企業應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起領導作用;(2)政府應避免對電子商務的不當干預;(3)如果需要政府干預的話,其目的應當是以預定的「最低限度主義」來支持和推動與電子商務相協調的、簡化的法律環境;(4)政府必須承認因特網的特殊性質;(5)應以全球為基礎促進因特網電子商務。
美國各州的立法行動積極,截至1999年9月,美國的50個州中有44個州制定了近百部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有些州在主干電子商務法之外,還有些配套的法規。這些電子商務立法不僅名稱多樣化,而且其內容差別也非常大。不同的企業集團與不同地區的利益要求造成了各州立法的重大差異。此外,美國的一些非官方組織如法學研究編纂機構、美國律師協會等也在電子商務立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美國也在積極參與國際立法。
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雖然較為活躍,但其現狀仍不能適應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需要,原因就在于:電子商務是跨越地域的、開放型的、全天候的交易市場,在各州[諸侯割據]式的立法狀態下,統一的、流轉順暢的市場是難以形成的。但美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客觀事實已使美國全球性電子商務立法呼之欲出。
(二)亞太地區其他主要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
1、新加坡。1998年頒布的《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是一部綜合性的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內容比較全面。有的學者評論這是英聯邦成員國中制定的第一部成文的電子商務法。1999年又頒布了「電子交易(認證機構)」作為《電子交易法》的配套法規。
2、韓國。韓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法》于1999年7月正式生效,該法分為總則、電子通訊住處、電子商務安全、電子商務的促進、消費者保護和附則六章,內容全面,其特點也就是其目的是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3、日本。1997年日本制定了發展電子商務的統一計劃,基本思路是通過技術與市場的動力,而不是立即以法律進行調整,日本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成果與人們的期望距離甚遠。?
二、國內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雖然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的比較晚,但是速度比較快,所以我國也已經有一些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與三十三條的規定,第十一條主要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條則是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則主要是根據合同法的一般條款來對待,如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子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等。
同時,國務院也頒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章,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
另外,一些地方上這類行政規章施行的還比較少,僅在一些沿海較為發達的城市有法律規范。廣東省的電子商務與北京、上海并列為全國電子商務發展領先的三大地區。廣東省互聯網用戶超過250萬,居全國第二。現在,廣東等地已制定了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如上海的“電子認證條例”,廣東的“數字簽名條例”,海南也在搞電子商務的地方法規。
三、國內外電子商務立法異同之比較
對比國內外立法,我們可以發現二者具有相似之處:
l、都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產生的新事物,又都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而漸趨成熟;
2、都是先以散見的法律形式出現,繼而實現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訂:
3、都是先以局部地區立法形式出現,而后當局部地區立法與電子商務特有的屬性(即要求全球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產生矛盾之后,才有全國性法律文件的出臺;
4、二者面臨的共同任務都是:打破地區乃至國家界限,實現全球電子商務法的統一,進而為國際商法的統一作出貢獻。
對比國內外立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不足之處
1、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滯后
在電子商務發展如此迅速的環境下,迫切需要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其活動,相比與世界上發達國家,我國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非常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目前的立法體系并不完善,現有的法律并不能解決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甚至在一些問題上還存在著空白,這需要我們通過不懈努力進一步加以完善。
3、我國的電子商務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
我國在電子商務法規方面的不健全顯示了我國目前在電子商務發展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發展規劃和實施戰略。
盡管國家的多個部門都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間側重點不同,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以及配合,所以在實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礙。
四、總結與建議
雖然我國對網絡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建立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由于實施的力度不夠,使得其保護的作用也沒有最大化的發揮。中國在互聯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與自律公約有四十余個,但是這些規定對于網絡合法權益的保護還遠遠不夠,無法適應互聯網發展的需要。我們主要應該立足于現在和未來。
一方面,從現有立法方面,《消費者權保護法》是現有的一部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大法,其中沒有對電子商務消費者進行專門的解析和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節,或者參考聯合國貿法會的法律范本制定相關的章節。另一方面,從新立法方面,我們要結合中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應依照國際慣例,與國際接軌。尤其在隱私和安全保護方面要規范。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套電子商務專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違背法律的原則下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的設立地方性法律規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獲得最大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13)
第一章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理論
(一)單項選擇題
1.A 2.A 3.D 4.A 5.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電子商務的基本參與對象有:(1)計算機網絡;(2)電子商務用戶;(3)CA認證中心;(4)物流中心;(5)網上金融機構。
2.答:電子商務法的特點有:(1)技術性;(2)安全性;(3)程序性;(4)開放性。
3.答:電子商務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有:(1)電子商務基本法律制度——①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法律制度;②電子認證法律制度;③電子合同法律制度;④電子支付法律制度。(2)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①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②網絡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③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制度;④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⑤電子商務安全與網絡犯罪法律制度;⑥電子商務司法管轄權與爭議解決機制。
第二章 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B 2.C 3.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CD 3、AD 4、AC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1)使用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應當遵從意思自治原則。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她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2)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情況下,不能以該文書中某項信息或簽名采用了電子形式作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范圍。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了本法的適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文書;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同時,為了使本法在實施過程中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對其她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形做出規定。
2、答: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特點包括:(1)技術問題復雜,但法律問題相對簡單;(2)具有很強的國際統一趨勢;(3)采取了“技術中立”的立法原則。
第三章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C 2、B 3、B
(二)多項選擇題
1、ABD 2、ABCD 3、ABCD 4、B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電子認證業務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1)責任范圍;(2)作業操作規范;(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答: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個方面:(1)過錯賠償責任——①電子認證機構屬于過錯責任主體;②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賠償責任。(2)違法提供電子認證業務的法律責任——①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②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按規定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A 2、D 3、B
(二)多項選擇題
1、ABC 2、ABCD 3、AC 4、BC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電子合同對傳統合同法提出的挑戰有:(1)合同的書面形式與簽名問題;(2)電子合同的成立問題;(3)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2、答:在B2C的交易方式下,判斷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比較困難的,即使就是消費者一方使用了數字簽名的技術,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只能了解消費者的年齡而無從知曉其精神狀況。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因此,主張合同無效只得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代理人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合同有效。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一方已知購買方的購買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在能夠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則應催告代理人追認,在不能通知的情況下應主動撤銷合同。
第五章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A 2、D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 ABCD
(三)判斷題
1、× 2、√
(四)簡述題
1、答:電子支付,現今多數就是指B2C電子商務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所以電子支付系統的基本構成要素就是消費者、在線企業、在線銀行、認證中心、信用卡公司。
2、答:電子銀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方式有:(1)返回本金,支付利息。如果原資本金劃撥未能及時到位,或者到位資金未能及時通知網絡交易客戶,銀行有義務返還客戶資金,并按照原定利率返還利息。(2)償還余額,補足差額。如果接收銀行到位的資金金額小于支付指示所載數量,則接收銀行有義務補足差額;如果接收銀行到位的資金金額大于支付指示所載數量,則接收銀行有權依照法律提供的其她方式從收益人處得到償還。(3)賠償相關損失。銀行對由于自身過錯而造成的客戶的相關損失,在應當預見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3.答:網上銀行的種類有:(1)個人網上銀行;(2)企業網上銀行;(3)網上支付。
4.答:(1)消費者在電子支付中的權利。消費者在電子支付中的基本權利就是:有權要求接受指令的網上銀行按照指令的時間及時將指定的金額支付給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受指令的網上銀行沒有按指令完成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消費者在電子支付中的義務。消費者在電子支付中的基本義務包括以下幾項:①簽發正確的支付指令,并按照接受金融機構的程序,檢查指令有無錯誤與歧義,并有義務發出修正指令,修改錯誤或有歧義的指令。②支付的義務,即一旦向接受銀行發出指令后,自身也受其指令的約束,承擔從其指定賬戶付款的義務。③在符合商業慣例的情況下接受認證機構的認證義務。④不得設置容易被其她人識別的個人識別碼或其她密碼的義務。⑤掛失與通知的義務。消費者在知曉下列情況時應當立即通知發行者或發行者授權的人:其一,電子支付工具或電子支付工具使用方式丟失或被竊;其二,其賬戶上出現未經授權的交易記錄或者其她異常情況。
第六章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B 2、A 3、A 4、B 5.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 3.ABCD 4.CD 5.ABD
(三)判斷題
1、× 2.√ 3.√ 4.√ 5.√
(四)簡述題
1、答:結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網上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依法履行以下幾方面的義務:
(1)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與服務的義務,即網上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與服務的質量。
(2)保障網上消費者人身與財產安全的義務,即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與財產安全的要求。
(3)標明其真實名稱與標記的義務,即網上經營者須對自己的信息做出詳細的披露,使消費者對其進行充分的了解。
(4)不做虛假宣傳、不得從事不公平交易與不合理交易的義務,即保證其以廣告與商品介紹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的質量狀況與商品實際的質量狀況相符,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
(5)承擔“三包”與其她責任的義務。
(6)保護網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這一義務就是由電子商務活動的特殊性決定的,它要求網上經營者不得濫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并保證這些信息的安全?
2.答:首先,應對經營者所售商品與提供服務信息的披露范圍予以擴展與細化,如應對網上經營者所售商品的包裝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網上呈現做出專門規定,以符合《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與《藥品管理法》的要求。其次,應對經營者自身信息的披露做出具體規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與《藥品管理法》雖然規定了生產經營者對商品信息的披露義務,但未對生產經營者自身的信息以及生產經營者在交易行為中的信息做出強制性披露的法律要求。
第七章 電子商務中網絡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B 2.A 3.C
(二)多項選擇題
1.ABC 2.ABC 3.AB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網絡隱私權的主要侵權方式包括:(1)未經授權進入她人系統收集獲得資料、在網絡上公開或轉讓她人的隱私;(2)未經授權截獲或復制她人正在傳遞的電子信息;(3)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她侵犯網絡與她人合法權益的活動;(4)廣告商的大量垃圾郵件侵擾她人安寧;(5)網絡提供商的侵權行為;(6)網絡監視及竊聽。
2.答:網絡隱私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隱私控制權;(2)隱私知悉權;(3)隱私選擇權;(4)隱私安全請求權;(5)司法救濟請求權。
3.答:我國網絡隱私權的保護現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網絡隱私權的憲法保護;(2)網絡隱私權的民法保護;(3)網絡隱私權的刑法及其她有關法律保護。
4.答: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有:(1)收集限制原則;(2)數據質量原則;(3)列明目的原則;(4)使用限制原則;(5)安全保護原則;(6)公開原則;(7)個人參與原則;(8)責任原則。
第八章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A 2、A 3.C 4.A 5.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 2、ABC 3.ABCD 4.ABC 5.AB
(三)判斷題
1、× 2、√ 3.√ 4.√ 5.√
(四)簡述題
1、答:網上作品著作權人的主要經濟權利包括:(1)網絡復制權,又稱重制權,就是著作權的經濟權利權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權能;(2)網絡發行權,就是指作者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以滿足公眾需要的權利;(3)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是指作者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2、答:(1)須有侵犯網絡著作權的不法行為;(2)有損害事實;(3)有主觀過錯;(4)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聯系。
3.答:我國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做出了限制。2006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行為時也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4.答:我國對域名保護的原則就是:(1)先申請原則;(2)初步審查原則;(3)設立禁用條款;(4)國際檢索與國內檢索;(5)允許轉讓。
第九章 電子商務中的廣告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A 2、B 3、D
(二)多項選擇題
ABCD
(三)判斷題
1、× 2、√
(四)簡述題
1.答:(1)加快電子商務廣告的立法工作;(2)加強對電子商務廣告的審查;(3)加強行政監管;(4)推動行業自律;(5)確立電子商務廣告管轄權的原則。
2.答:電子商務廣告的主要類型有:(1)文本鏈接廣告;(2)網幅廣告;(3)電子郵件廣告;(4)企業網站或主頁廣告;(5)隱性廣告;(6)插播式廣告;(7)富媒體廣告。
第十章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B 2.A 3.B 4.A
(二)多項選擇題
1.ABD 2.ABD 3.AB 4.ABC 5.ABC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法的沖擊體現為:(1)電子商務對稅收基本理論的沖擊;(2)電子商務中課稅對象的變化;(3)電子商務課稅對象的變化對現行稅收程序法的沖擊。
2.答:比特稅就是根據網絡中流通信息的最小的信息單位比特而征收的稅,同時適用于增值的數據交易,如數據收集、傳輸與圖像或聲音的傳遞。
比特稅方案最早于1994年由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提出,后經荷蘭盧·蘇特教授加以完善,其主要特點就是對全球信息傳輸的每一個數字單位征稅,不僅對網上數字化產品的交易與服務要征稅,而且對所有的數據交換都要征稅。這兩位學者認為征收比特稅的理由有三:第一,信息時代經濟模式的改變要求稅收基礎的轉換,對“字節”征稅就是最直接與最符合邏輯的;第二,字節稅就是對信息傳輸征稅,較之傳統的對價值征稅的模式,字節稅意味著征稅環節的根本改變,這符合信息流的本質;第三,字節稅能夠切實減少網絡信息污染與擁擠。
第十一章 電子商務安全與網絡犯罪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B 2、C 3、B 4.D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CD 3、ABD 4、BCD 5.ABCD
(三)判斷題
1、√ 2、√ 3、√ 4、× 5、√
(四)簡述題
1、答:(1)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身份的真實性:①服務器的真實性;②交易雙方身份的真實性。
(2)交易信息質量需求:①交易信息的完整性;②交易信息的保密性;③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④交易信息的有效性。
(3)電子商務安全需要法律的保護:①可操作性;②體系性;③兼容性;④開放性。
2、答:電子商務交易存在的安全隱患:(1)計算機安全隱患;(2)互聯網存在的安全隱患;(3)電子商務交易存在的安全隱患。
3、答:(1)只能在網絡上實施的犯罪:①襲擊網站;②在線傳播破壞性病毒或邏輯炸彈、蠕蟲、特洛伊木馬等其她破壞性程序。
(2)網絡關聯犯罪,即利用網絡實施的種種犯罪。這類犯罪較多,常見的有:①網絡盜竊;②網上洗錢;③網絡詐騙;④網絡誹謗與恐嚇;⑤網絡色情傳播。
(五)論述題
1.答:(1)主觀因素:①網絡違法犯罪缺乏罪惡感;②對信息網絡系統好奇心與表現欲;③網絡犯罪的心理成本低。
(2)客觀因素:①網絡安全因素;②作案輕松,成本低廉,破案取證難度大;③網絡犯罪風險小,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青少年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④青少年法律意識淡薄,守法習慣嚴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
(3)社會因素:①規制網絡犯罪的法制不健全;②網絡管理的疏漏;③不良網絡環境。
2、答:網絡犯罪的應對:(1)網絡犯罪的道德防控;(2)網絡犯罪的技術防范;(3)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制。
第十二章 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機制
(一)單項選擇題
1、C 2、A 3、A 4、B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CD 3.ABC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網絡侵權糾紛管轄權的確定:(1)被告住所地;(2)侵權行為地。
2、答:電子證據的認證標準:(1)相關性標準;(2)真實性標準;(3)合法性標準。
3、答:在線爭議的解決方式:(1)在線協商;(2)在線調解;(3)在線仲裁;(4)在線清算。
電子商務法(14)
電子商務法課程論文
國內外電子商務相關立法比較分析
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走入了千家萬戶,消費者的行為在這個新興的電子商務時代,也有了一些新的特征。電子商務借助于互聯網的即時互動,縮小了生產與消費之間的距離。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在網上商店里挑選自己滿意的商品,企業也可以直接面對消費者進行交易, 這徹底改變和影響到了傳統的消費者行為。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絡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性化”,這大大的方便了消費者購買他們需要的商品,同時也節省了他們的時間和精力。但同時人們也要考慮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安全法律法規等問題。
目前,綜觀現有的法律文件,電子商務法可作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包括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至少包括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和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這兩大類規范。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就是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法律;又如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則是調整以電子信息為內容的法律。狹義的電子商務法專指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 MASSA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
針對電子商務立法,我們可以從國外電子商務立法和國內電子商務立法這兩個方面來進行比較分析:
一、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1)美國
(2) 美國是全球因特網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開發與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歷史已有三十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大多數州都制定了電子商務法,美國國會也正在就全球性的電子商務法案進行審議、辯論。1995年猶他州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1997年,克林頓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這是一個表明聯邦政府立場的重要文件,在談到電子商務的政策時,提出了以下五項原則:(1)私營企業應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起領導作用;(2)政府應避免對電子商務的不當干預;(3)如果需要政府干預的話,其目的應當是以預定的「最低限度主義」來支持和推動與電子商務相協調的、簡化的法律環境;(4)政府必須承認因特網的特殊性質;(5)應以全球為基礎促進因特網電子商務。
美國各州的立法行動積極,截至1999年9月,美國的50個州中有44個州制定了近百部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有些州在主干電子商務法之外,還有些配套的法規。這些電子商務立法不僅名稱多樣化,而且其內容差別也非常大。不同的企業集團與不同地區的利益要求造成了各州立法的重大差異。此外,美國的一些非官方組織如法學研究編纂機構、美國律師協會等也在電子商務立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美國也在積極參與國際立法。
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雖然較為活躍,但其現狀仍不能適應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需要,原因就在于:電子商務是跨越地域的、開放型的、全天候的交易市場,在各州[諸侯割據]式的立法狀態下,統一的、流轉順暢的市場是難以形成的。但美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客觀事實已使美國全球性電子商務立法呼之欲出。
(二)亞太地區其他主要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
1、新加坡。1998年頒布的《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是一部綜合性的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內容比較全面。有的學者評論這是英聯邦成員國中制定的第一部成文的電子商務法。1999年又頒布了「電子交易(認證機構)」作為《》的配套法規。
2、韓國。韓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法》于1999年7月正式生效,該法分為總則、電子通訊住處、電子商務安全、電子商務的促進、消費者保護和附則六章,內容全面,其特點也就是其目的是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3、日本。1997年日本制定了發展電子商務的統一計劃,基本思路是通過技術與市場的動力,而不是立即以法律進行調整,日本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成果與人們的期望距離甚遠。?
二、國內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雖然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的比較晚,但是速度比較快,所以我國也已經有一些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與三十三條的規定,第十一條主要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條則是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則主要是根據合同法的一般條款來對待,如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子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等。
同時,國務院也頒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章,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
另外,一些地方上這類行政規章施行的還比較少,僅在一些沿海較為發達的城市有法律規范。廣東省的電子商務與北京、上海并列為全國電子商務發展領先的三大地區。廣東省互聯網用戶超過250萬,居全國第二。現在,廣東等地已制定了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如上海的“電子認證條例”,廣東的“數字簽名條例”,海南也在搞電子商務的地方法規。
三、國內外電子商務立法異同之比較
對比國內外立法,我們可以發現二者具有相似之處:
l、都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產生的新事物,又都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而漸趨成熟;
2、都是先以散見的法律形式出現,繼而實現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訂:
3、都是先以局部地區立法形式出現,而后當局部地區立法與電子商務特有的屬性(即要求全球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產生矛盾之后,才有全國性法律文件的出臺;
4、二者面臨的共同任務都是:打破地區乃至國家界限,實現全球電子商務法的統一,進而為國際商法的統一作出貢獻。
對比國內外立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不足之處
1、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滯后
在電子商務發展如此迅速的環境下,迫切需要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其活動,相比與世界上發達國家,我國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非常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目前的立法體系并不完善,現有的法律并不能解決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甚至在一些問題上還存在著空白,這需要我們通過不懈努力進一步加以完善。
3、我國的電子商務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
我國在電子商務法規方面的不健全顯示了我國目前在電子商務發展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發展規劃和實施戰略。
盡管國家的多個部門都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間側重點不同,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以及配合,所以在實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礙。
四、總結與建議
雖然我國對網絡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建立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由于實施的力度不夠,使得其保護的作用也沒有最大化的發揮。中國在互聯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與自律公約有四十余個,但是這些規定對于網絡合法權益的保護還遠遠不夠,無法適應互聯網發展的需要。我們主要應該立足于現在和未來。
一方面,從現有立法方面,《消費者權保護法》是現有的一部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大法,其中沒有對電子商務消費者進行專門的解析和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節,或者參考聯合國貿法會的法律范本制定相關的章節。另一方面,從新立法方面,我們要結合中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應依照國際慣例,與國際接軌。尤其在隱私和安全保護方面要規范。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套電子商務專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違背法律的原則下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的設立地方性法律規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獲得最大的保護。
電子商務法(15)
1) 中日韓電子商務法律環境比較及啟示
2) 網絡購物維權的困境及法律救濟
3)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評析
4) 中國電子商務法律框架構建及應對方略
5) GATS中的電子商務法律規則研究
6) 醫藥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探究
7)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分析
8) 法律視角下電子商務退貨運費險費率問題
9) 淺析電子商務領域犯罪及其對策研究
10) 電子商務中信用炒作行為的法律規制研究
11)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12) 法律視野中的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
13) 中國電子商務法治時代來臨
14)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15) 現行電子商務法規機制研究
16) 大學生網購糾紛及對策研究——以在杭高校為例
17) 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問題
18)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
19) 我國電子商務合同中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 電子商務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規制探討
21) 電子商務環境下國外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借鑒
22) 淺談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立
23) 借鑒美國立法經驗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24) 電子商務法律環境的構建
25)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研究
26) 假貨治理在電商時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應對
27)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接軌與中國特色
28) 出口導向下跨境電商的法律風險防范
29) 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權利警告的規制
30)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徑
31) 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專題研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內核
32)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構建研究
33) 電子商務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34) 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
35)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制研究
36) WTO框架下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37) 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
38) 關于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設想
39) 第三方跨境電子支付服務法律體系及監管問題研究
40)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商務法的互動關系研究
41) 電子商務平臺性質與法律責任
42)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機制的構建
43) 淺議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
44) 電子商務法律救助體系構建研究
45) 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46) 淺析網絡消費者權益之法律保護
47) 論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法律的沖突與協調
48)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
49) 中國電子商務糾紛在線治理研究
50) 消費者網購現狀與法律保障機制的建立
51) 中國電子商務信用法律體系的完善
52) 網絡團購的法律關系及規范化建議
53) 電子商務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制
54) 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
55) 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求償權的法律保護
56) 論電子商務法基本原則
57) 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58) 跨境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及海關監管研究
59) 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信息收集與使用的法律規制
60) 農產品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機制建構
61) 淺析電子商務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62) 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63) 法律視角下網絡團購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64) 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則的法理分析
65) 第三方支付法律問題研究
66) 國際經貿電子商務對中醫藥貿易實務的影響及相關問題研究
67) 論我國農產品電子商務法律保護的路徑
6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糾紛
69) 電子商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法律機制分析
70) 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及建議
71) 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流程創新探索
72)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73) 關于我國《電子商務法》立法定位的思考與建議
74) 跨境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
75) 關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
76) 論電子商務立法的理念、框架和重點內容
77)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面臨的挑戰——關于兩極之間的抉擇
78) 電子商務國際避稅法律問題研究
79) 電子商務生態系統誠信機制構建中的法律問題
80)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標侵權類型及法律規制初探
電子商務法(16)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
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傳銷活動從國外開始進入中國大陸地區。由于當時法律未對傳銷活動進行規范,傳銷活動在民間日益猖獗,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基于傳銷活動的嚴重破壞性,我國司法實踐主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最高院批復》)來處理相關案件,即對于《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案例回放:
新華網北京2012年12月19日電(記者盧俊宇)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18日開庭審理江西精彩生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彩公司)董事長唐慶南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該案涉案金額巨大,涉及涉嫌傳銷人員眾多,是近年來全國最大的一起涉嫌傳銷犯罪案件。
該案于11月29日由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唐慶南等人自2008年12月至今年4月,借助精彩公司設立的“太平洋直購官方網”,以開展電子商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在全國范圍內大肆發展各級渠道商,并騙取巨額保證金,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目前庭審仍在繼續,并將持續四天,至12月21日結束。
據了解,該案司法審計表明:精彩公司多年巨額虧損,且虧損數額逐年加大;“太平洋直購官方網”購物及繳費業務運行實際虧損,公司運作資金主要來源為渠道商交納的保證金;各級渠道商的保證金返還和“推廣返利”均來源于下級渠道商的保證金。唐慶南等人通過不斷發展渠道商,收取保證金,支撐公司運轉。
現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大多已被抓獲。有關部門正在組織力量對精彩公司供貨商貨款、渠道商“冷靜期”內保證金等進行清理,清理完畢后分期分批處理解決。
執法機關本著“打擊極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主要對唐慶南等涉嫌犯罪的骨干人員予以打擊;對能夠認清自身行為實質、主動配合執法機關調查的其他涉嫌違法犯罪人員,將在查清違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依法酌情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2)國內立法界定:
從上面的案例描述中不難看出唐慶南等人的犯罪行為已經觸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什么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呢?
簡介: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認定標準:
一、關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于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于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是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分
1.罪與非罪。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采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2.此罪與彼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員未達到人數、級別的標準但又侵犯市場秩序,或者違反了許可證制度時,則應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追訴標準: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3)國際立法借鑒與展望:
世界各國中,凡已開展多層傳銷的,均已頒布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法律雖不盡相同,但最基本的東西還是一致的.
1. 要看該公司是否登記領照.無照營業顯然是違法的,這是判定是否屬合法傳銷的前提條件.據1994年在北京召開的"海峽兩岸直銷座談會"上的資料介紹,中國目前約有7萬家自稱為直銷公司的機構,其中只有極少部分屬于正統意義上的傳銷公司.
2. 正當經營公司的利潤,系由零售及其下線傳銷商的業績獎金差額為主要來源,而不正當的公司則以介紹他人加入抽取傭金為主要來源.也就是說,正當公司的利潤主要靠整體傳銷網絡的零售業績,而不正當公司的利潤主要靠最低層的新加入者的"入會費用".后者的搞法類似于"黃金鏈"和"老鼠會".
3. 是否有"冷卻期"及"退貨"的規定.如果公司沒有相應規定,則視為非法.這一規定讓一些因一時沖動而加入傳銷行列的人,有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一段時間內,加入者可以退貨并同時退出傳銷行列.如公司對"退貨"百般刁難也屬違法.
4. 產品定價是否合理.正當的傳銷公司的產品定價合理,且具市場競爭能力;而不正當的公司通常定價偏高或是價值難以確定.在產品的保證上,正派的公司能提供權威的質量保證或責任保險,而不正當的公司卻往往"忽略"這個環節.
5. 是否偷漏稅.正當的公司能提供完事的銷售賬冊,主動交納稅賦;而不正當的公司則利用中間環節瞞報營業額,以偷稅漏稅.
6. 是否與傳銷商訂有書面契約.正當的公司與新加入的傳銷商簽訂書面契約,以互相約束.而非正當的公司往往故意省略這一步驟,以致在發生糾紛時無憑據可依.
美國直銷協會曾訂出"合法性九大檢驗標準",要求會員公司自我檢驗,以確定公司有無不正當行為.
在對傳銷立法的國家中,美國是實話法規最早的,20多年前便已立法,各州也相應建立了一些法規.馬來西亞也是亞洲對傳銷進行立法的國家和地區之一,1992年通過之后,又進行一段"籌備適法期",以進行宣傳.教育.規范,然后才正式實施該法案.
我國工商管理局在1994年8月11日發布的,是我國首次發布的關于多層次傳銷的法規性文件.中指出:經營者開展多層次傳銷活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締:
1. 多層次傳銷活動參加者的業務主要是介紹他人參加,且收入主要來自他所介紹的新成員繳納的入會費或者經營者的利潤主要來自參加人員的會費.
2. 以繳納高額入會費或以認購商品方式變相繳納高額入會費作為加入條件的.
3. 對多層次傳銷活動參加者的報酬或商品的質量.用途.產地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請人入會的.
4. 商品價格高于合理市價,牟取暴利的.
5. 不準退貨或設定苛刻的退貨條件的.
不難看出,通告中所規定的幾條,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對制止我國多層次傳銷中出現的混亂現象具有深遠的意義,并為我國發展規范化的多層次傳銷提供了積極的條件.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對多層次傳銷將發布更具體.更明確的法規,多層次傳銷也將被越來越多的人理解并接受.
電子商務法(17)
一章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綜合法律領域,是調整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總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規范體系。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數據電文: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發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或傳真。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1意思自治2證據平等3中立4消費者權益保護5安全性
《示范法》無法律效力
三大電信協議:《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信息技術協議》《開放全球金融服務市場協議》
(了解)電子商務法的作用:1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2科學技術順利發展的需要3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4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合法權益的需要。
我國針對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不少但是內容比較分散,散見在其他法律方面,法律法規層級較低。
電子商務特征:1主體表現為虛擬性2主體屬性的不易判斷性
二章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電子商務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的以電子商務活動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三要素: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主體: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可分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包括電商企業及用戶)及網絡服務提供商。
在線個人用戶:通過向網站經營者申請注冊登記,付費或免費獲得網站提供的信息或信息傳輸服務的個人。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從事電商。在線個人用戶是構成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重要主體之一。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領有網絡信息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絡服務經營者,如新浪,網易。其中一些服務即內容服務。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商:為個人或組織進入并使用網絡提供服務的組織,尤其指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接入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的電信運營商。
域名:唯一性
域名命名規則:單位名稱、商標等并不當然地能夠注冊為域名;china Chinese cn national 不能;公眾知曉的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地名不能;行業名稱或商品通用名稱不能;已注冊過不行;對國家、社會或社會公益有害的不能。
域名申請:1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委托美國網絡解決方案公司NSI或其授權的代理機構注冊國際通用域名2中國政府指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注冊cn頂級域名下的域名。
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監控義務:范圍程度不明確。
網絡服務供應商違反義務的責任:共同侵權責任什么情況下承擔:
1如果網絡中介服務提供商通過網絡參與侵權行為或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內容提供商一起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2 主機服務提供商在明知某信息為侵權信息或接到權利人發出的確有證據的通知后,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飛范圍內不采取措施阻止傳播,主觀上侵權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
3章電子合同
合同:大陸法系:一種協議或合意,即“協議說”;英美法系:一種允諾,即“允諾說”。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電子合同:當事人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不適用于: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構成要件:1必須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2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必須是向受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4內容具體確定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條件:1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提出。2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做出4承諾方式符合要約要求。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是生效。
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法律的規定2交易習慣3當事人的提議內容(最大區別)
電子合同生效條件: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益4經過要約和承諾
抗變權
四章
電子簽名:指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系的數據,可用于鑒別與數據電文相關的簽名人和表明簽名人認可的包含在數據電文中的信息
數據電文:1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2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電子簽名法》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
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廣義概念中包含的狹義概念,指以非對稱密鑰加密方法PKI產生的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只有信息發送者才能生成是無法偽造的一段數字串,也是對發送者發送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一種證明。
可信賴的第三方在多數技術標準中,被稱為 認證機構、證書服務提供者或供給者。
認證:廣義即鑒別。狹義是特指由從事認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所進行的鑒別。
電子認證:以特定的機構,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服務。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相同點: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不同點:具體功能和應用范圍。前者是組織制度上的保證,側重對交易人品行的考察。后者是技術手段上的保證,對符合簽名基本功能的電子簽名技術予以認定,從而確立其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基本要求: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簽名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認證機構:對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提供信用服務的受信賴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受理數字憑證的申請、簽發數字證書,以及對數字證書進行管理。
認證機構的管理模式1官方集中管理型2民間合同約束型3行業自律型。我國采取政府強制許可的官方集中管理模式。
5章
電子支付: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具體說,電子支付是支付命令發送方把存放于商業銀行的資金,通過一條線路劃入收益方開戶銀行,以支付給收益方的一系列轉移過程。
安全交易標準:SSL協議 SET協議
電子貨幣: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或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才有權發行電子貨幣。
現階段我國沒有實際意義上的電子貨幣。
指令人、接受銀行、收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電子支付的合同責任采用嚴格責任歸責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責任的方式:支付違約金、強制實際履行、賠償損失和其他補救措施。
電子商務法(18)
8月31日,備受矚目的電子商務法,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3年立項,至今已5年。如果從一般定義上的我國電子商務元年——1999年算起,至今已近20年。
電子商務,一個從0到1、再從1到領先全球的社會經濟業態,終于迎來了它發展歷程中的里程碑時刻——一部專門為它頒布的法律。電子商務已經成為我們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經濟增長點,是經濟新動力的主要構成。網絡購物,也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電子商務法之所以備受矚目,因素眾多,重點有三:
1、涉及面廣,關系到近6億網購用戶。
2017年,我國網絡零售額達到7.18萬億元人民幣。其中,實物商品的網上零售額達到5.48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5%。電子商務法不但關系到數量眾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關系到超過4000萬的電子商務直接與間接就業人員,還關系到近6億網購用戶,可以說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
2、耗時久,歷時5年方表決通過。
電子商務法從2013年立項,提出到表決通過,前后耗時5年。其中,三年時間起草,兩年時間經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一個不得不說的背景是,我國法律一般經過三審通過。
3、全國人大財經委立項,而非部委牽頭。
我國立法,一般由部委牽頭居多。而電子商務法則從一開始,就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立項,“線上線下平等對待”作為基本原則被確定下來。
電子商務法共有7章89條,將于2019年1月1日實施。其涵蓋范圍極廣,針對商家普遍關注的稅收問題、輿論反應強烈的大數據殺熟現象、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刷單內幕、呼聲日益高漲的平臺安全責任等,都做了明文規定。很多條例堪稱重磅,如淘寶等平臺、微商領域的大量自然人經營者,將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成為市場經營主體,進行依法納稅。電子商務法也因此推翻了2008年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免除自然人網店工商登記義務的規定。電子商務法,看點十足,亮點、要點、重點令人目不暇接。
那么,還有4個月即將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將會對電子商務業態與發展格局產生怎樣的影響?電商平臺經營者、電商經營者、從業者們將如何調整以高效適應新法?對普通網購用戶而言,電子商務法又會為他們帶來哪些新的消費體驗?讓我們一起來深度解讀。
一、電商經營者準則:合法
對于電商經營者而言,電子商務法從多個維度設置了法規準繩,用于促進他們遵守法律與商業道德,規范電子商務行業管理,打造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等,很多條例都極具深水效應。
1、淘寶店、微商等自然人經營者,都將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納稅。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從事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這也意味著,以自然人開設網店、從事網絡銷售工作的實質電商避稅福利即將終結,這些店鋪固有的價格優勢也將隨之縮水。
2、在首頁顯著位置亮證,成為必選項。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以后即使要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也要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這就十分類似于線下實體店的亮證經營與注銷公示了。
3、刷單、刷評價等行為將涉嫌違法。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這意味著,以后刷單、刷評價等行為,不但違反平臺規則,也將違法了。
4、物流破損、快遞丟失等運輸風險,將由賣家承擔。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以前有關運輸糾紛的默認處理方式是,賣家與買家一方作為主體,向承運方發起追責,現在則明確界定了由賣家承擔運輸風險。
5、競爭環境更為公平,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受到遏制。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這對于中小型電商經營者,更具保護意義。
6、經營者檔案需要定期檢驗更新,電商平臺責任更大。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這意味著,開店后如果出現商標時效、轉讓等情況,店鋪將可能隨便被清退,而不是等到每年續簽時。
7、直通車等競價排名要顯著表明“廣告”,目測效果要打折。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這一規定,意味著以前隱藏在搜索結果頁中的直通車等廣告形式,將廣告式現身,目測效果要打折。
8、價格標錯也算數,契約精神得到彰顯。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舉個例子,如賣家因設置錯誤,將價值數千元的電腦標價為一元,只要被拍下付款即有效。
9、跨境電商,便利化水平將提升。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指出,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這意味著,跨境電商經營者在海關、稅收、檢驗檢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將大大提高。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乘法
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在電子商務法中得到了更為全面具體的保障。電子商務法從平臺義務、發票問題、押金退還等多個維度,給出了明確規定。
1、針對“大數據殺熟”現象,你有權說不。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簡單點說,如果擔心大數據殺熟,你可以拒絕個性化推薦,而選擇相對固定的搜索結果呈現方式。
2、網購“索要發票難”問題,有望成為歷史。
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就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電子商務購物過程中的發票事宜,以后哪怕是到淘寶C店購物,消費者也可索要發票了。
3、隱形搭配等消費深坑,將得到有效遏制。
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這意味著,買機票被默認搭配保險、訂酒店被默認搭配打車券等行為,將難以遁形,你會得到顯著提示并可選擇拒絕。
4、押金退還等事宜,將更為便捷。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這意味著,消費者的押金退還,不會再遙遙無期或處處受阻。
5、更改訂單信息等要求,更為方便。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這意味著,酒店日期訂錯被扣全款而不讓更改的霸王條款等行為,將會得到有效遏制。
6、接收快遞時,現場驗貨受到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這意味著,買家現場拆包驗貨,將得到法律保護。
三、平臺責任與義務:加法
電子商務法,對于電商平臺的責任與義務,作了更為清晰與嚴格的界定,如平臺交易規則等更改需要公示7天以上、不得刪除評價、電商訂單至少要保存3年等,這對電商平臺經營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1、電商平臺有義務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否則將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之前屢被提起的乘坐順風車導致的人身安全事件,打車平臺的責任將無可推卸。
2、電商訂單等信息可追溯,至少保存3年。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同時要求,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這意味著,以后消費者至少可以查詢3年以上的訂單、支付記錄,買了多少東西、花了多少錢將一目了然。
3、平臺交易規則等更改,需公開征求意見且至少公示7日。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這將對電商平臺經營者隨意更改交易規則等作了有效限制,依附于平臺的電商經營者、消費者的權益得到進一步保護。
4、電商平臺不得對交易價格等附加不合理限制,賣家自主權得到提升。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這意味著,銷售商被平臺挾持、要求限定價格銷售,或每逢大促、平臺間互相競爭而犧牲銷售商家利益等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
5、信用評價體系將更加健全,平臺不得刪除評價。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6、知識產權保護加碼,假冒偽劣產品空間將進一步受擠壓。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明確了電商平臺經營者對知識產品保護的相關義務與責任,假冒偽劣產品的生存空間將進一步受到擠壓。其中,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尤為嚴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部分涉互聯網領域:減法
1、金融類產品和服務等,不適用電子商務法。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本次電子商務法更為聚焦基于網絡的實物商品與服務交易,上述不適用本法的項目,則需參照各自所屬領域的法律法規。
五、行業發展促進:方法
電子商務法,除了對網購用戶、電商經營者、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責任等作了明確規范外,對于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促進、體系建設等,亦著墨不少,將從法律層面上規范與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1、電子商務登堂入室,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2、線上線下地位平等、融合發展,是主基調。
電子商務法第四條、第六十七條規定,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同時電子商務法還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
3、電子商務體系化建設,將得到長足發展。
電子商務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等規定,推動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商品、質量擔保機制,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支持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等。這意味著,我國電子商務將迎來體系化建設的春天。
4、對電商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作了清晰界定。
電子商務法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5、縣級以上政府,可自行確定部門職責劃分。
電子商務法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因此,電商經營者、電商平臺經營者們,需密切留意本地政府有關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
6、行業組織效能提升,推動協同管理體系
電子商務法第七條、第八條指出,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同時對電子商務行業組織的工作開展提供了指向性意見。
7、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價值,更顯重要。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八條,國家促進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的互聯網技術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8、交易安全與公共數據共享,將早日到來。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戶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開發應用,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利用公共數據。這將有望建設成功公共數據共享平臺,從而打破目前各平臺、機構所屬數據自說自話的數據亂象。
9、我國電子商務將迎來國際化時代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三條,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將從法律層面,推動了我們電子商務的國家化發展,與世界更好鏈接。
10、明確懲戒措施,提高經營違法成本。
電子商務法第六章,用十三條法規詳細規定了電商經營者、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并明確了懲戒措施,如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亮證等行為,可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電子商務經營的違法成本將大幅提高,這對保護網購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良性發展、規范電子商務行業體系等,具有積極高效的作業與意義。
千呼萬喚始出來,帶你通讀全新《電子商務法》(附《電子商務法》全文)刑事法律圈?
電子商務法(19)
淺析《電子商務法》
鐘霜
【期刊名稱】《法制博覽》
【年(卷),期】2019(000)001
【摘要】歷時五年的《電子商務法》出臺,一時間微商代購"涼涼"的消息充斥眼球,電商紛紛尋找出路.法律的嚴格治理監管雖然會為電商經營活動帶來陣痛,但也為未來我國電子商務良性發展營造了和諧的法律氛圍,由混亂無序走向科學可持續發展.
【總頁數】2頁(204,202)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責任
【作者】鐘霜
【作者單位】武漢工程大學,湖北 武漢 43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中圖分類】D922.294
【相關文獻】
1.《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產業的影響 [J],
2.淺析《電子商務法》 [J], 鐘霜[1]
3.中外電子商務法淺析 [J], 劉書帆
4.淺析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商務法的互動關系 [J], 嚴依涵
5.電子商務安全的立法問題初探——兼論WTO與電子商務安全 [J],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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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