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報告不同于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因為發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災情)才去作調查,然后寫出報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調研報告(錦集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20xx年工作要點,6月份將聽取和審議區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情況報告。為做好常委會的審議工作,5月28日,區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在徐灶米主任帶領下,深入區法院開展調研工作,調研組參觀了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觀看了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開展情況的宣傳片,詳細了解訴調對接平臺建設、糾紛化解渠道、訴前調解實效、經費保障等方面情況,聽取了區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情況的匯報。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xx年以來,區法院認真貫徹落實《xx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構建調解五大平臺,極大促進了多元解紛工作的開展,取得良好成效。
建立物業糾紛聯動調處平臺,在8個鎮街,19個社區分別設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物業糾紛調解工作站”和“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物業糾紛214起;建立法官工作室平臺,采用“領導包片,法官包點”模式,先后成立覆蓋全區的十個法官工作室,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20余次;建立律師專業調解平臺,成功調解各類案件194起;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平臺,積極開展訴訟糾紛調解,累計調解成功案件464件;建立道交一體化平臺,成功調解23件,累計標的額達152.54萬元。
20xx年以來,區法院深入探索訴源治理,大力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實現了訴與非訴的有效銜接,分流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積極推進繁簡分流雙軌運行,大幅提升民商事案件審判效率,既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為促進市域治理現代化、維護全區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去年,被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兩個一站式訴訟服務建設先進單位”。
二、存在問題
(一)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于20xx年1月頒布實施,一些部門、單位對該部法規宣傳不到位,一些干部群眾對該法規了解不夠深入;個別矛盾化解主體履職主動性不夠,缺乏擔當意識;部分群眾對多元解紛的有效性尚存疑慮,訴前調解積極性不高。
(二)聯動機制有待完善。從目前情況看,法院是多元解紛機制的主力軍。各化解主體之間工作銜接不夠及時高效,信息交流不暢,資源不能共享,沒有很好形成合力,聯調互動良性機制尚未形成。
(三)調解能力有待提高。許多糾紛調解在基層進行,一些調解員在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上比較缺乏,與新時期糾紛化解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糾紛化解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幾點建議
(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互相聯動,便民司法。要向區委、政府積極匯報,政法委牽頭相關綜治部門出臺相關多元解紛的長效機制,做到多部門互相聯動、共享信息、綜合治理,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基層。
(二)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樹立多元化解糾紛理念。除在機制上賦予當事人在解紛方面廣泛的程序選擇權外,還應引導群眾克服過分依賴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對多元解紛機制的優勢和效果加強宣傳,在群眾中普及多元解紛觀念,引導民眾形式正確、理性的解紛觀念,推廣使用調解等非訴訟解紛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讓自治的觀念以及對和諧的追求深入人心,為構建非訴訟解紛機制提供誠信和諧的社會基礎,積極推進“和諧屯溪”建設。
(三)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要著力加強基層調解員隊伍建設,注重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人士擔任;注重選聘律師、醫生、教師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等人員擔任調解員,積極探索人大代表參與調解機制,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要切實加強基層調解員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新時期要注重線上調解工作和能力的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的基層調解員隊伍。
(四)完善激勵機制,強化工作保障。要把多元解紛職責分解到相關庭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推動多元解紛機制的長遠發展和常態化運作。要強化經費保障,爭取資金增加多元解紛經費投入,適當提高個案補助。要建立健全多元解紛的考核獎懲制度,實現考核制度與激勵機制并行,促進調解人員盡職盡責參與糾紛化解,進一步提高多元解紛機制的成效。
【篇2】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鎮位于**縣北部,是全省經濟百強鎮鎮和全市重要的工業生產基地之一。**鎮區域總面積58平方公里,轄10個行政村,1個社區居委會,總人口3.4萬余人。人口復雜、地域較大、各種矛盾糾紛較多的鎮鎮。望龍司法所這幾年來,在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鎮、村、社三級調解網絡,積極、認真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防控體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為了切實掌握我鎮的社會矛盾形勢和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近日,組織開展了專項調研。現結合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做法,將調研情況匯總如下:
一、我鎮矛盾糾紛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糾紛類型多樣化。隨著改革措施的深化和開放程度的擴張,矛盾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從過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轉變為家庭、鄰里、經濟、土地、保障、維權等各類糾紛共同存在。矛盾糾紛的范圍和牽涉面不斷擴大,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融合在一起交織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他糾紛調處的難度加大。
2、糾紛主體多元化。隨著廣大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從過去表現形式單一的矛盾糾紛發展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因項目征地、林權糾紛、贍養糾紛、社會保障、產業結構調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尤為突出。這些新型糾紛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蔓延激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影響。?
3、糾紛上訪率升高。傳統上村社區各級調委會對一些民事糾紛都在初始萌芽狀態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不至于發展蔓延和導致“民轉刑”、“刑轉群”案件。但由于社會經濟的迅速變革,在市場經濟環境的沖擊下村社區調委會的糾紛解決功能相對萎縮,調解糾紛的主動性和數量明顯下降。同時糾紛當事人受“不上訪就沒人管”和“法不責眾”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訪就越容易解決問題。有了矛盾和問題不是逐級反映協商解決,而是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辦法,給政府和各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也成為困擾黨委、政府的一大難題。
4、糾紛調處難度增大。新的發展形勢下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牽涉范圍廣、持續時間久、對抗程度強等新特點。受傳統體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有些矛盾的解決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目的。有些矛盾難以在現有的條件下得到解決,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徹底化解,即使現在解決了將來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甚至加劇,致使形成重信重訪和纏訪。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還在不斷產生,新舊矛盾相互疊加、相互影響這都給調解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難度。
二、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1、健全完善全覆蓋的矛盾調解組織網絡
制定綜治維穩月任務清單,通過清單對各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的落實進行檢查評比,通過檢查督促,使矛盾糾紛排查有效的全面落實。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把群防群治牢牢延伸到各村民小組。同時,采取領導和機關職工駐村、村級領導掛組的掛點制,加大宣傳力度,要求逢會必講穩定,下鄉必查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發現、早落實。各村委會和各單位成立相應的矛盾糾紛排查領導組,結合創建平安的責任意識、協作意識和進取意識,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的工作格局。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室,配備調解員、法律明白人等。把調解組織延伸到每一個角落充分發揮其維護穩定的作用。通過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調解組織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全
鎮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網絡。實現“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2、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有效預防和處置矛盾糾紛
以“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為目標,建立完善預防和妥善調處矛盾糾紛的四個機制,即:集中排查機制、統籌協調機制、快速聯調機制、考核獎懲機制。落實好事前防范和目標防范相結合、經常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分級調處和應急調處相結合、專門調解和群眾化解相結合、強化責任和獎懲制度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堅持政策性問題普遍排查、個案問題專題排查、潛伏性問題深入排查和苗頭性問題提前排查的原則,實現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由被動到主動,由調處為主到防范為主的轉變,力爭做到“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實落實“一個矛盾糾紛,一個調處班子,一個調處責任人,一個調處方案”,每月定期開展一次“拉網式”排查,集中了解糾紛排查情況,使矛盾糾紛情況不漏不重底數清,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達到無一件民轉刑案件發生的目標,有效杜絕重復訪、越級訪和集體訪的趨勢。重大疑難案件,提交鎮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推行“大調解合議制”建立聯動聯調的工作模式確保各種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解。同時積極促進調處工作延伸。在開展邊界“三聯”取得實效的基礎上,打破行政區域束縛,積極與毗鄰鄉鎮協商配合,形成合力聯合調解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幾年來毗鄰周邊協作共防,取得良好效果。
3、抓信息渠道暢通,強化隊伍建設
綜治辦和各村社區(各單位)組建領導小組對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加大督促檢查力度,以開展“兩學一做”為契機,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更好地團結和帶領廣大群眾排查矛盾糾紛工作。同時,堅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矛盾糾紛排查與各項創建平安措施的落實,全面提高基層調處工作水平。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各村
社區成立“紅袖標隊伍”,及時發現和上報不穩定信息。形成各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力支持,協調發展、整體推進的局面。保障信息渠道的暢通,有效監控了社會治安的動態,提高了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的前瞻性、預見性和準確性。
4、因事制宜、有的放矢
一是針對不同的矛盾首先要查明基本事實,包括雙方當事人引起爭議的原因爭執的焦點,分析了解當事人的想法找到準矛盾的切入點確定具體的調解方案。二是運用換位思考把握當事人心理,切中要害消除抵觸心理。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思考對方的感受和心情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直到達成協議。三是注重語言藝術,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和周邊類似案例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縮小當事人心理預想標準。
三、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主要對策、意見和建議
1、建立矛盾糾紛每月排查分析例會制度
每月召開一次分析例會,主要聽取本轄區每月的治安狀況、糾紛調處情況報告;排查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區域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調處工作。
2、建立工作責任制度
村社區調委會對本轄區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深入排查,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鎮綜治辦對本轄區各村社區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
3、實行包案調處制度
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駐村小組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4、建立調處工作清單制度
每月通報村社區綜治維穩任務清單完成情況,上報的材料可包括完成情況、主要類型、糾紛的特點、動向和規律,解決辦法,預防措施等。
5、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
由于人民調解員來自村民委員會成員或選舉產生的群眾。大多數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法律素質不高,因此,搞好調解員的培訓,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鎮綜治委和司法行政部門肩負著管理或指導本級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采取集中培訓或個別咨詢的方式進行,不斷提高調解員的素質。
6、經費保障
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勞動和報酬不相協調的問題, 無法落實無固定收入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干少干一個樣,特別是村民小組一級。建議通過法定程序,將調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調解、獎勵經費充足、穩定,進一步落實調解人員補貼,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為搞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堅強的后勤保障。
【篇3】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于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調研報告為深入了解濟源基層矛盾)糾紛特點、化解成效、存在問題,我們通過實地走訪、座談交流等多種形式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濟源基層矛盾糾紛的新變化、新特點
(一)宏觀政策導向變化,使調解在矛盾化解中作用更加突出。一是越來越多原信訪案件轉向了更徹底的調解范疇。二是群眾對黨員干部、調解員的信任度不斷提升。三是一些原來只能靠法律訴訟途徑強制解決的矛盾糾紛有了依靠政策去調解的更大空間。
(二)經濟社會加快速變遷,導致矛盾糾紛更加復雜化、化解的難度加大。一是矛盾糾紛的類型更加多樣化、性質更加專業化。二是矛盾糾紛的主體更加多元化。三是矛盾糾紛的化解難度持續加大。
(三)矛盾糾紛的區域性差異加大、行業性特色突出,促使化解更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山區鎮矛盾糾紛的高發期多集中在農忙時節、上級檢查等人員相對集中的時段。平原鎮以勞資糾紛,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等為主,矛盾糾紛的突發性、隨時性、群體性特征明顯。街道辦事處矛盾專業性、行業性特征更為明顯。
二、濟源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亮點經驗
(一)“三調聯動”,讓三種類型的調解實現了各展所長、優勢互補。探索建立了“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能把法、理、情有機融合優勢,有效破解了矛盾化解過程中“法律約束剛性但沒有彈性空間”“政策側重利益平衡但缺乏硬約束”的不足,將三者有機結合成一個常態化實體、固定化平臺、專業化團隊。
(二)“警調對接”,讓更多矛盾糾紛在發生現場得到了及時、有效化解。整合社區民警、社區輔警等村居警務力量,將全市232名社區民警納入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隊伍進行管理,同等享受案宗補貼待遇,提升了基層民警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積極性。一年來,共化解矛盾糾紛4000余起,今年前8個月警調對接化解矛盾糾紛占總量的46.2%,成功率達100%。
(三)“訴調對接”,有效緩解了司法訴訟的壓力。探索建立了人民調解參與訴前調解的工作機制,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一年來,共參與訴前糾紛調解3000余件,同期民事訴訟立案數量下降達9%,有效緩解了司法訴訟壓力。
(四)“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組建,實現了矛盾糾紛化解中“專業的事讓專業的人去干”。組建了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物業糾紛、環境保護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等12個市級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去年以來,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共調解矛盾糾紛1700余件,極大提升了疑難類矛盾糾紛的化解成功率。
(五)流動著的“老崔調解車”實現了“變上訪為下訪”。司法局和大峪鎮以“老崔調解車”為載體,打造出了流動服務平臺。目前,“老崔調解車”年處理矛盾糾紛200余起,濟源年信訪量下降近30%。
(六)居(社)“和事佬”、街道“矛調庭”北海品牌,壓實了矛盾就地化解責任制。北海街道創新設立“一庭三組”,即矛盾診斷調解庭、矛盾調解專業組、觀察員組、檔案文書組,以模擬法庭形式運行,使疑難問題能夠藥到病除。
(七)“道德積分管理”制度,讓德治的軟約束有了可考量的硬標準。軹城鎮以“道德積分儲蓄站”為載體,以“孝、善、信、勤、儉、美”為積分內容,以戶為單位積分,群眾根據積分可到合作商戶(銀行)兌換禮品逐步建立起了較為系統的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坡頭鎮白道河村將每個道德積分兌換成0.5元,極大地提升了德治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調研發現,一方面,調解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矛盾糾紛出現的新特點對調解工作的專業性、規范性要求越來越高,而我們當前的調解工作在隊伍建設、機制規范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加強。
一是以預防為重點加強源頭治理。調研發現,矛盾糾紛化解的第一個環節預防,雖然在認識上都很重視,但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比如,矛盾糾紛排查很多都變成了“層層填表格”的被動應付;“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受經費、責任心、知曉度等因素影響,發揮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在預防環節,需進一步建立“督導機制落到實處”的有效手段,確保最大程度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是充分發揮基層調解力量的作用。調研發現,化解矛盾糾紛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但村(居)級調委會存在作用發揮不夠的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必須把矛盾糾紛化解的重心落實到鎮(街道)、村(居、社區),抓好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必須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
三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專業化建設。盡快推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建立社會化招聘、職業化運作、專業化服務、契約化管理的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盡快作為一種職業出現。
四是規范機制建強“市級矛調中樞”。一些被上交到市級層面的矛盾糾紛,往往通過聯席會、研判會等進行處理,實踐中,這種聯調聯動機制往往變成了情況通報會、責任分解會。因此,建議在市級層面,要逐步建立健全疑難類矛盾糾紛調處的“常設平臺”“專業團隊”“規范機制”,變“通報、轉辦”為“研判、拍板”。
【篇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xx]60號),按照市委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總體狀況進行了調研,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開展情況
為加強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根據《中共xx省委辦公廳、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委政法委、省綜治委關于完善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辦[20xx] 35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平安xx建設的實施意見》(信發[20xx] xx號)等規定和要求,我縣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全面開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結合開展的“三查三保”第三項查保活動和“保目標、爭先進、比貢獻”活動,始終堅持矛盾糾紛“每月排查、重要防范時段集中排查、熱點難點問題重點排查”的排查制度,對排查出的問題,實行領導包案,采取針對性措施,限期予以化解,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20xx年以來,我縣采取了多種有效措施,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確保了我縣在全國、全省
“兩會”、紀念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慶典、十八屆五中全會等重要敏感時期全縣社會大局穩定,實現了赴京“零非訪”。
(二)加強 “三調聯動” 化解糾紛。我縣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規章制度,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法律援助、保險理賠、物價定損整合到一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道路交通調解機制,實現了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一站式”快捷服務。除此之外我縣還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形成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縣、鄉兩級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要事項、決策、措施出臺的前置條件、必經程序和剛性門檻,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把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事項納入評估范圍,認真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20xx年以來,我縣對36個重大項目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前排查化解了不穩定因素。
(四)建立和完善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20xx年5月全省、全市完善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工作推進電視電話會召開后,我縣按照省、市的要求,及時行動,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制定出臺了《**縣關于完善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的實施方案》,成立了縣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由縣委副書記***同志擔任主任,縣委政法委書記、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群工部部長、公安局局長擔任副主任,中心下設辦公室。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以及各村(居委會)也按照要求成立了相應的組織,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同時,縣委政法委成立了由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負責人擔任組長的督導組5個,分片督導鄉鎮(辦)、縣直重點單位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到6月底,縣、鄉、村三級矛盾調處化解中心已全部建成,建成率為100%;縣直單位調解室達到85%。
(五)建立和完善四個平臺建設。一是建立完善系統化工作平臺。按時建立縣鄉村三級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工作平臺和縣級分行業、分系統的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平臺。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化工作平臺。我縣依托“陽光信訪”信息系統,將矛盾糾紛的分析研判、調處過程和處理結果,上傳到該信息系統,做到網下辦理,網上監督,隨時查詢。三是完善民聲手機短信平臺建設。縣、鄉、村三級不斷完善手機短信工作平臺建設,全面受理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實現群眾訴求和意見建議的處理過程、辦理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可問責,打通聯系服務群眾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四是建立完善法治化工作平臺。推進法律援助進信訪大廳工作,充分發揮了法治在矛盾糾紛調解中的作用,將法律服務貫穿于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全過程。
二、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辦法
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方式方法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總的要求是著眼于“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健全和完善預測預警機制、排查調處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法,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解決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社會,要在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實際效用。
(1)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組織網絡,力求在第一時間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以便抓“早”抓“小”,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通過兩個渠道來實現:一是整合現有的綜治、信訪資源,在鎮、街一級“糾紛排查化解中心”,把完善領導值班接待制度、給群眾提供一個便民利民的服務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區進一步將組織網絡延伸到村民組,及時將社會矛盾糾紛動態信息向村一級“中心”報送。
(2)要加強矛盾糾紛的臺賬管理。各級“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要對矛盾糾紛集中梳理,實現歸口管理。“中心”要對掌握的矛盾糾紛逐件進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確定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相關的責任主體,歸口處理,建立調解臺賬。
(3)要跟蹤督促及時化解。依法辦理和限期處理,歸口處理后,定期督促和指導相關組織和部門,按照相關糾紛解決方式的要求和規定的完成時限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
“中心”或綜治機構。
(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分析利用。各級綜治機構對本轄區社會矛盾動態要及時掌握,包括辦結的、待辦的、督辦的,各類糾紛的數據統計,每件糾紛及解決的具體情況。
(5)要加強領導。各級綜治機構要統一組織協調和督辦,對具體矛盾糾紛的解決,要件件有著落,項項抓落實;適時召開會議,總結情況,分析傾向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綜治責任制。
三、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著各部門之間缺乏配合聯系,各自為戰,沒有形成凝聚力,沒有專職部門來牽頭,致使工作缺乏交流、匯報和向心力,有些工作處于無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沒有與時俱進,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斷的豐富和完善管理條件。
(二)缺乏開展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勞動和報酬不相協調的問題,無法落實無固定收入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干少干一個樣,特別是村民小組一級。
(三)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作用發揮不明顯。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雖然形成,但是少數干部認識不足,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一套合理的制約辦法開展糾紛排查,難以真正發揮機制作用。
(四)基層基礎依然薄弱。一是人民調解有所弱化。人民調解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而法院、公安受案數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基層干部缺乏應有的政策、法律水平,大部分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年齡偏大。三是保障水平不高。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專職調解員聘用經費及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落實效果不理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信訪難題亟待破解。現行的信訪考核機制是以“戶籍所在地”為主,上級只通報,不調查不處理,給正常信訪造成負面效應,少數非正常上訪戶抓住基層政府“軟肋”,選擇敏感時機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并“漫天要價”,基層迫于考核壓力,只能一次次進京赴省帶人,工作愈加被動;對于長期生活在異地且矛盾糾紛發生在異地的人員,進京上訪按戶籍所在地考核,既不科學又不實事求是。
四、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和建議
一是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性思維。雖然我們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協商和解、調解、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并沒有形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統一協調、功能和程序互補銜接的有效機制。作為一種機制,必須要靠制度來保障,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同時,圍繞司法部門搭建一個平臺,發揮社會化的力量,利用民間組織、群眾團體來參與調解,促進矛盾糾紛更好更快解決,又分擔了基層干部維穩壓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是一種多元化解決的方式。
二是積極推動立法,使各類糾紛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現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當的干部把“調解”理解為一般的協調解決的意思,認為人民調解可以統攬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調解可以包醫社會矛盾糾紛的百病。實際上,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溝通、協調、協商、調解等,而且這些解決方式在社會上都有所實踐并積累了經驗。現在的關鍵是,要認真總結以往的經驗,并把這些經驗以規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路徑可走,有規則可循,科學有效地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對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立法就十分必要,能夠進一步突出司法體系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會自治精神,強調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與司法的銜接。
三是加強源頭預防,完善考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重視源頭預防,把推進依法行政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前提,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做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舉措,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基礎。要進一步推進信訪問題解決,積極探索信訪考核機制的科學化,逐步破解信訪終結難題。要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配齊基層人民調解員。在老黨員、老政法工作者、老教師等人員中擇優選擇一些責任心強、素質高的同志擔任專業調解員,并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和調解經費投入。
【篇5】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今年以來,我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夯基礎、抓重點、破難點、謀創新”的工作思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深入推進“訴源治理”、重點領域糾紛化解和多元化解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大力提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能力和社會風險防控能力,及時有效化解各類風險隱患,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不斷增強。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著力夯實多元化解工作基礎,健全完善多元化解體制機制。
1、及時部署安排多元化解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政法、綜治、多元化解工作會議及文件精神,按照關于印發《全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及時制定下發《全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方案》,對我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目標任務和責任分工進行了細化分解落實,各縣(區)和市級各成員單位也結合各地、各部門實際,將多元化解工作目標任務及責任分工以要點、方案、細則等方式逐級逐項細化分解,確保了多元化解主體責任“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落地落實。
2、穩步推進多元化解協調中心建設。按照年度工作要點和責任分工方案,結合我市行政區劃實際,認真組織、深入推進市、縣、鄉三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建設。目前,已全部完成市、縣、鄉三級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變更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的報批更名工作,并完成市、縣、鄉三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的掛牌工作,達到了有場地、有窗口、有人員、有機制、有保障等“六有”要求,總體上保證了各級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的日常工作運轉,實現了“實體化、實戰化”和“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地”的“一站式”糾紛化解服務。
3、優化完善多元化解組織網絡體系。結合“兩項改革”后我市鄉鎮(街道)、村(社區)變動調整布局的客觀實際,及時督促各縣(區)對鄉鎮(街道)、村(社區)調解組織、調解力量進行優化完善,確保領導體系不變、調解力量不減、工作勁頭不松。目前,基本構建起以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為基礎,以市、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等為主導,以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為牽引,以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為延伸的全市多元化解組織網絡體系。
4、強化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建設。常態化堅持村(社區)每周、鄉鎮(街辦)每半月、市縣級每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定期分析研判報告制度和重大活動、節假日、重要時期集中、專項排查調處化解制度,對轄區各類矛盾糾紛、風險隱患開展梳篦式、拉網式排查,每月及時向省多解辦報送分析研判報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報告、命案發生情況統計表,及時報告工作信息簡報及創新經驗做法。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分層級、分部門、分行業健全完善源頭預防調處化解機制,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健全完善銜接聯動化解機制,法院、檢察、公安、信訪、司法、專業行業等部門積極開展資源共享、會商研判、銜接聯動制度機制探索,深化“訴非銜接”“檢調對接”“公調對接”“訪調對接”機制建設,實現了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依法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有效防止了群體性事件、個人極端事件、赴蓉進京上訪事件的發生,達到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5、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充分利用橫幅、標語、展板、LED顯示屏、資料發放、廣播、 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手段和微博、微信、QQ群、公眾號、公眾信息網、抖音、快手等新興媒體,廣泛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宣講,積極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廣大群眾學法、知法、尊法、敬法、守法、用法的意識不斷增強,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習慣已經形成。
(二)突出區域部門協調聯動,聚焦重點領域矛盾隱患預防化解。
大力整合各地、各部門、各系統調解力量和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等社會力量,健全完善區域部門銜接聯動制度機制,暢通矛盾對接流轉渠道,不斷提升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整體合力。聚焦受疫情影響的重點人群、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加強分析研判,提高防范涉疫情矛盾糾紛的主動性。深入開展排查研判、防范化解鄉村振興、“問題樓盤”、涉校、環境保護、勞動社保、征地拆遷、交通事故、醫療衛生、婚姻家庭、金融、消費維權、土地承包等重點領域、行業專業部門糾紛隱患,突出抓好重大項目建設和民族地區的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著力抓好省第五輪重大矛盾糾紛跟蹤督導化解,確保了重大活動期間全市社會持續穩定。
(三)鎖定矛盾糾紛“四預”機制建設,多措并舉防控“民轉刑”命案。
密切關注易激化為“民轉刑”命案的婚戀家庭、鄰里關系、經濟往來、人身損害等矛盾糾紛,加大排查化解力度。加強重點人員教育管控,對揚言報復社會人員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性格偏執等人員的動態排查、思想教育、人文關懷和跟蹤幫扶,做好社會心理服務、情緒疏導化解和危機干預工作,有效預防其違法犯罪。深化社會治安立體化防控體系建設,持續開展緝槍治爆、管制刀具收繳等專項整治行動,嚴格寄遞物流“三個100%”,優化防控力量配置,強化治安復雜場所和重點行業場所管控。加強矛盾糾紛預測預警預防預置“四預”機制建設,強化源頭預防、前端化解,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首問責任、依法告知、引導分流、聯動化解等工作制度,推動事后化解向事前預防轉變。通過智能化、信息化分析研判,第一時間匯總鎖定易引發“民轉刑”命案的重點人員、重要警情,及時推送或通報責任部門、責任縣(區)嚴格落實穩控化解處置措施,及時把易引發“民轉刑”命案的風險隱患通過源頭預防、前端化解、妥善處置等方式消除在未發、萌芽、始發狀態。
二、主要困難問題
(一)經費保障不足。從目前掌握情況來看,除部分縣能做到足額保障外,其他區縣經費保障距離規定標準都有一定差距,有的縣(區)甚至靠市上的補貼作為主要經費來源。加之市、縣、鄉三級正在推進多元化解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部門平臺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資源整合需要大量資金。懇請市財政在多元化解工作經費和個案補助經費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
(二)個案補助標準較低。最新的個案補助暫行辦法距今已有7年,當時一般矛盾糾紛每件補助 100 元,疑難矛盾糾紛每件補助 200 元,重大矛盾糾紛每件補助 300 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的不斷攀升,當時的個案補助標準已不適應現實需要,另外個別縣(區)沒有做到將個案補助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從而大大挫傷了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個別調解員甚至萌生了退出調解工作的想法。
(三)多元化解協調中心建設規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鑒于目前多元化解工作信息系統是由省上委托相關公司開發,與其他部門現有的中央級、省級平臺整合存在技術壁壘和資格授權。目前雖有部門行業派員入駐但銜接聯動等尚需進一步完善,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多元化解信息系統資源整合、糾紛數據成果運用、線上線下聯動化解尚需進一步加強,“實體化、實戰化、智能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制定《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個案補助辦法》。結合近年來的社會發展、經濟運行、財政收入、物價調整、多元化解工作量等客觀實際和當前人民調解員目前隊伍管理、思想動態、情緒波動等現狀,在《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個案補助暫行辦法( 試行)》的基礎上,對多元化解工作經費保障、個案分類標準、個案補助標準、補助人員范圍、經費審批程序等作出規范或修改調整。
(二)探索多元化解協調中心規范化信息化建設。根據《關于加強全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突出“實體化、實戰化、智慧化”要求,探索開展多元化解協調中心規范化信息化建設。
(三)扎實推進“楓橋經驗”開花結果。在現有工作創新和經驗上為多元化解工作趟出了新路子,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樣板房”。下一步,將深耕我市沃土,厚植推廣本地“名片”,圍繞單位部門、行業系統、協會組織、調解室、調解員、調解個案、制度機制等7個方面,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因案施策開展嫁接創新,推進新時代“楓橋經驗”在開花結果,實現創新“盆景”向花海“風景”蛻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