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指傳染病的發生和發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的文章9篇 ,歡迎品鑒!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1
為確保政令暢通,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辦公室是督查督辦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督查督辦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緊緊圍繞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辦,狠抓落實。積極有效地對公司部門、司屬單位貫徹落實公司工作部署,會議決定事項和公司領導交辦事項等進行督促、檢查、催辦、協調和綜合反饋。
三、督查督辦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上級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班子會議、周例會和專項工作會等確定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議決事項;
(三)公司領導指示、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督查督辦的程序:
(一)立項。凡屬公司領導批示督查或交辦的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匯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辦意見,呈請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立項。
(二)擬辦。對已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查督辦部門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并草擬督查督辦函;對專業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轉交指定的承辦部門辦理;對個別不宜轉給有關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督查督辦部門直接辦理的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對業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征得分管領導意見后,由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辦部門要根據時限要求向承辦部門發出《督查督辦通知單》或電話通知,提出督查要求,辦理時限。
(四)檢查催辦。對已轉交承辦部門的事項,要經常跟蹤檢查,督促按期辦理;對在規定時限內未能辦理的,督查督查部門要及時催辦,并督促限期辦理。
(五)辦結反饋。承辦部門辦結督查事項后,要及時報告反饋;對上級部門轉來或公司領導批查的事項,要及時反饋。對公司發展戰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寫出綜合性報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議;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辦結的,要及時報告辦理的進展情況,并作出相應說明。
五、公司督查督辦的主要方式:
(一)專項督查。對公司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進行專項督促檢查;
(二)跟蹤督查。對公司的具體決策或工作,從開始就要進行連續不斷地督促、檢查、監督、控制、反饋,隨時為公司領導提供動態的督查信息,直至全過程辦結;
(三)聯合督查。對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事項,督查督辦部門應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督促檢查;
(四)現場督查。對一些重要事項,特別是上級部門督查人員親臨督查的事項,進行現場督辦。
六、督查督辦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辦部門應按要求積極辦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報告,抓緊辦理;
(二)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三)督查督辦人員嚴禁推諉搪塞、拖壓不辦、互相扯皮。凡是應辦的事項,要及時辦理;應辦但短期內難以辦理的,要列入計劃逐步辦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條件所限,確實不能辦理的,要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辦人員要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客觀真實的反映督查情況,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做到情況清楚,督查有力,反饋及時。
為進一步做好我鎮督查督辦工作,逐步實現跟蹤檢查和督辦催辦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根據上級有關督辦檢查工作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的責任部門
鎮督查辦在鎮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督查督辦各站、辦、所、村的具體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要求督辦的檢查事項。
二、督查督辦的職能和權限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實完成鎮黨委的有關決議、決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督促各村、站、辦、所落實涉及舊城鎮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
(四)調查處理公開電話、來信來訪和百姓熱線答復及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
(五)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簽轉的事項;
(六)檢查、處理和通報各村、站、辦、所的工作紀律、工作作風;
(七)督查各村、站、辦、所年度工作落實和完成情況;
(八)完成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及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三、查辦事項的具體分工
(一)涉及部門清楚的,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具體查辦;
(二)涉及到具體哪個黨總支、村委會范圍的,由哪個黨總支、村委會查辦。
四、督辦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負責。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承辦部門負責人要按照領導指示組織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門協助。由督查辦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范圍交由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事項各自負責辦理,并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辦復時限的,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未作具體規定辦結時限的督查督辦事項的,按以下時限辦復:
(1)緊急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為5天;
(2)黨政領導指示事項的辦復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重大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和前期工作推動的辦復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4)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四個月;
(5)本機關受理和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投訴,15天內提出辦理意見,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以上五點所要求的辦復時限具有靈活性,各責任單位在辦理中要遵循寧快勿慢的原則,加快辦理進度,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責任分解。督查辦根據鎮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書記辦公會和鎮長辦公會確定的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范圍分解任務,承辦部門辦理落實。
(二)督查督辦。根據辦理時限要求,督查辦將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
(三)協調落實。對分解的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要協調的,一般事項由督查辦負責協調,重要事項報請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協調。
(四)反饋回復。承辦部門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實事求是回復。督查辦根據落實情況,匯總向鎮領導匯報。
(五)對重大督辦事項進行書面通報,并對督辦事項的完成和落實情況納入工作進行考核。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執法督查工作的指導,經研究決定:在堅持“當年創建、次年認定、周期管理”原則要求的基礎上,立足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新形勢、新任務和機構改革現狀,對按照《關于印發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糧辦檢〔2017〕305號,以下簡稱《創建活動實施方案》)規定遴選確定的首批創新示范單位進行重新審核確認;同時結合執法督查重點工作,適當新增一批創新示范單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對前期88家創新示范單位進行重新審核確認。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2017年獲得“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的單位進行重新審核,并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審核標準嚴格依照《創建活動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對不再符合創新示范單位條件的,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撤銷稱號;對符合創新示范單位基本條件且機構名稱未發生變化的,繼續保留稱號;對符合創新示范單位條件但機構名稱發生變化的,繼續保留稱號并進行名稱變更。已撤銷稱號的,不再遞補。
(二)適當新增創新示范單位。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按照《創建活動實施方案》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增補1~2個創新示范單位。在創建過程中,除考慮示范單位的基本條件外,應向較好完成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重大涉糧案件查處、糧食監管信息化等重點任務的典型單位傾斜。對大清查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單位,暫不符合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條件的,另行表彰。
二、有關要求
(一)充分認識創新示范單位工作的重要性。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是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執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視示范單位創建工作。要以此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級政府對糧食執法督查工作的關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創促建、以點帶面,進一步促進執法監管重心向基層傾斜,健全執法機構、強化執法力量,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戰略應急物資儲備安全作出新貢獻。
(二)嚴把創新示范單位創建質量關。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要堅持問題導向和市場化改革方向,強化審核把關。實行“誰推薦、誰審核、誰負責”的工作機制,嚴格評選,優中選優,寧缺勿濫,確保創建質量和示范效果。對于創建過程中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要嚴肅問責;凡已取得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的,堅決予以撤銷。
(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并報送結果。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要根據本地實際和任務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完成時間,積極穩妥開展優化調整工作,請務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創新示范單位重新審核確認和增補,并將結果正式報送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局)。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3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五)其他事項的查辦。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第二章權限管理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第四章安全保密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第五章考核獎懲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執法督查工作的指導,經研究決定:在堅持“當年創建、次年認定、周期管理”原則要求的基礎上,立足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新形勢、新任務和機構改革現狀,對按照《關于印發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糧辦檢〔2017〕305號,以下簡稱《創建活動實施方案》)規定遴選確定的首批創新示范單位進行重新審核確認;同時結合執法督查重點工作,適當新增一批創新示范單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對前期88家創新示范單位進行重新審核確認。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2017年獲得“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的單位進行重新審核,并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審核標準嚴格依照《創建活動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對不再符合創新示范單位條件的,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撤銷稱號;對符合創新示范單位基本條件且機構名稱未發生變化的,繼續保留稱號;對符合創新示范單位條件但機構名稱發生變化的,繼續保留稱號并進行名稱變更。已撤銷稱號的,不再遞補。
(二)適當新增創新示范單位。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按照《創建活動實施方案》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增補1~2個創新示范單位。在創建過程中,除考慮示范單位的基本條件外,應向較好完成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重大涉糧案件查處、糧食監管信息化等重點任務的典型單位傾斜。對大清查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單位,暫不符合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條件的,另行表彰。
二、有關要求
(一)充分認識創新示范單位工作的重要性。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是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執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視示范單位創建工作。要以此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級政府對糧食執法督查工作的關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創促建、以點帶面,進一步促進執法監管重心向基層傾斜,健全執法機構、強化執法力量,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戰略應急物資儲備安全作出新貢獻。
(二)嚴把創新示范單位創建質量關。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要堅持問題導向和市場化改革方向,強化審核把關。實行“誰推薦、誰審核、誰負責”的工作機制,嚴格評選,優中選優,寧缺勿濫,確保創建質量和示范效果。對于創建過程中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要嚴肅問責;凡已取得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的,堅決予以撤銷。
(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并報送結果。各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要根據本地實際和任務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完成時間,積極穩妥開展優化調整工作,請務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創新示范單位重新審核確認和增補,并將結果正式報送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局)。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5
自2010年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創建活動以來,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積極轉變觀念,不斷加強糧食流通監管體系建設,規范執法程序,提升執法能力,強化執法保障,緊緊圍繞糧食流通重點工作,認真開展執法監管,為深入推進依法管糧,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糧倉”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加強糧食流通監管,國家糧食局決定,開展“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以下簡稱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加強糧食流通監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糧食流通事中事后監管,以政策性糧食行政監管為主線,以執法檢查和大要案查處督辦為重點,以創建創新示范單位為抓手,著力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管責任、提升監管效能,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服務大局,創新示范。服務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推進糧食流通改革發展的大局,樹立法治思維,完善法治措施,創新執法方式,積極探索形式多樣、可復制、可推廣的糧食流通監管新方式新方法。
——嚴格標準,分級負責。堅持問題導向和市場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細化創建內容。實行“誰推薦、誰審核、誰負責”的工作機制,嚴格評選,優中選優,寧缺勿濫,確保創建質量和示范效果。
——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實行當年創建、次年認定、周期管理。每一個評選周期為5年,總量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總數的15%。因故被撤銷稱號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從命名授牌之日起滿5年的自動退出,符合創建條件的可再次申報。
——以創促建,分類指導。對照創建標準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強分級分類指導,推動糧食流通執法監管工作水平整體提升。
(三)創建目標。通過開展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促進執法監管重心向基層傾斜,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執法保障進一步加強;監管責任、監管措施落實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斷加強,法防機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豐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體制更加健全。
二、基本條件
(一)認真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對轄區內中央和地方企業收購、儲存、銷售國家政策性糧食(中央儲備糧除外)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其他各類涉糧企業執行糧食政策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執法督查,切實履行行政監管主體責任。
(二)全面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模范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監管經費、執法裝備保障有力,及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監管任務。
(三)本地區執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項有創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廣。
(四)近3年沒有行政訴訟敗訴和行政復議被撤銷、變更、責令履行的案件,領導班子和行政執法人員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轄區內未發生被上級部門督辦的重大涉糧案件。
三、創建內容
(一)增強人防力量,帶頭提升監管能力。加強糧食流通監管機構、監管隊伍和執法督查能力建設,嚴明監管紀律,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管人員培訓,保障監管經費,充實監管裝備,為依法管糧提供堅強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帶頭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糧食行業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公布執法檢查事項清單,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執法監管方式,積極探索移動執法、自動監控等智慧監管,增強監管實效。加強糧食庫存動態監管,實行在線監控。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建立完善糧食行業守信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當地或上級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平臺)。
(三)加強法防力度,帶頭完善監管制度。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帶頭完善糧食流通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推進“糧食安全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制度化常態化,規范檢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權,加強與綜合執法等部門協調配合,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隨機抽查、舉報投訴受理、案件查處移送報備、執法案卷評審、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層級督導,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和責任清單,壓實糧食質量安全、儲存安全、生產安全監管責任。
(四)發揮群防作用,帶頭消除風險隱患。加強信訪信息研判和輿情監測,帶頭建立完善涉糧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等;對容易激化和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依法依規處置,化解不穩定因素。把群眾訴求作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問題線索,及時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強監管針對性。
為加強對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指導,突出各地創新特色,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指引》(附件1)進行細化,更好指導基層開展創建活動。
四、創建程序
創新示范單位按照基層創建、申報推薦、審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產生。
(一)基層創建。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為創建主體,創建單位要編制創建實施方案,對照創建內容自評,并填寫《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申報表》(附件2)。
(二)申報推薦。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認真審核,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本級開展創建的,創建材料直接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審核公示。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創建申報情況要從嚴從緊把關,并現場審核;擬推薦名單要通過網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公示結果不影響的,上報國家糧食局。國家糧食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適時組織實地抽查;對審核合格的候選名單,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評議和監督。
(四)命名授牌。通過審核公示的申報單位,國家糧食局授予“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發文通報并命名授牌。
五、撤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創新示范單位稱號。
(一)糧食監管機構不完善、監管職能落實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政案件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違法犯罪的;
(四)轄區內發生重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不力或被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
(五)監管工作水平嚴重滑坡,轄區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頻發多發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的情形。
撤銷稱號一般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國家糧食局撤銷;因轄區內發生重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被國家有關部門督辦或國家有關部門抽查發現達不到創建要求的,由國家糧食局直接撤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創建活動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糧食流通監管決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強統籌協調,廣泛發動,上下聯動,強力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創建內容,嚴格評審程序,強化保障措施,推動工作落實。要加強創建活動的調研指導,注重總結宣傳經驗,培樹先進典型,確保創建活動的質量和活力。
(三)強化督導抽查。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違規評審推薦等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督導,國家糧食局將不定期組織抽查,抽查發現達不到條件被撤銷的,相應核減次年該省(區、市)申報創新示范單位比例。
(四)做好創建銜接。首批命名創新示范單位100家左右,原則上從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中擇優推薦產生。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對轄區內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進行復審,從嚴把關,擇優遴選3~4家向國家糧食局推薦;對未納入首批創新示范單位的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要加強指導,按照創新示范單位條件積極創建,優先作為第二批創新示范單位備選對象,堅持優中選優、優勝劣汰。自第二批創新示范單位命名之日起,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稱號終止。
國家糧食局根據各地推薦情況,擇優遴選;對命名授牌的創新示范單位,在推薦評選全國糧食系統先進集體、優惠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并選擇部分代表性強、示范作用明顯的先進典型進行重點宣傳。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將本省(區、市)創建方案、創建活動開展情況及評選推薦名單報送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
附件:1.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指引
2.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申報表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6
自2010年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創建活動以來,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積極轉變觀念,不斷加強糧食流通監管體系建設,規范執法程序,提升執法能力,強化執法保障,緊緊圍繞糧食流通重點工作,認真開展執法監管,為深入推進依法管糧,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糧倉”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加強糧食流通監管,國家糧食局決定,開展“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以下簡稱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加強糧食流通監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糧食流通事中事后監管,以政策性糧食行政監管為主線,以執法檢查和大要案查處督辦為重點,以創建創新示范單位為抓手,著力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管責任、提升監管效能,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服務大局,創新示范。服務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推進糧食流通改革發展的大局,樹立法治思維,完善法治措施,創新執法方式,積極探索形式多樣、可復制、可推廣的糧食流通監管新方式新方法。
——嚴格標準,分級負責。堅持問題導向和市場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細化創建內容。實行“誰推薦、誰審核、誰負責”的工作機制,嚴格評選,優中選優,寧缺勿濫,確保創建質量和示范效果。
——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實行當年創建、次年認定、周期管理。每一個評選周期為5年,總量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總數的15%。因故被撤銷稱號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從命名授牌之日起滿5年的自動退出,符合創建條件的可再次申報。
——以創促建,分類指導。對照創建標準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強分級分類指導,推動糧食流通執法監管工作水平整體提升。
(三)創建目標。通過開展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促進執法監管重心向基層傾斜,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執法保障進一步加強;監管責任、監管措施落實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斷加強,法防機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豐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體制更加健全。
二、基本條件
(一)認真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對轄區內中央和地方企業收購、儲存、銷售國家政策性糧食(中央儲備糧除外)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其他各類涉糧企業執行糧食政策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執法督查,切實履行行政監管主體責任。
(二)全面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模范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監管經費、執法裝備保障有力,及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監管任務。
(三)本地區執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項有創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廣。
(四)近3年沒有行政訴訟敗訴和行政復議被撤銷、變更、責令履行的案件,領導班子和行政執法人員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轄區內未發生被上級部門督辦的重大涉糧案件。
三、創建內容
(一)增強人防力量,帶頭提升監管能力。加強糧食流通監管機構、監管隊伍和執法督查能力建設,嚴明監管紀律,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管人員培訓,保障監管經費,充實監管裝備,為依法管糧提供堅強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帶頭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糧食行業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公布執法檢查事項清單,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執法監管方式,積極探索移動執法、自動監控等智慧監管,增強監管實效。加強糧食庫存動態監管,實行在線監控。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建立完善糧食行業守信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當地或上級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平臺)。
(三)加強法防力度,帶頭完善監管制度。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帶頭完善糧食流通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推進“糧食安全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制度化常態化,規范檢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權,加強與綜合執法等部門協調配合,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隨機抽查、舉報投訴受理、案件查處移送報備、執法案卷評審、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層級督導,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和責任清單,壓實糧食質量安全、儲存安全、生產安全監管責任。
(四)發揮群防作用,帶頭消除風險隱患。加強信訪信息研判和輿情監測,帶頭建立完善涉糧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等;對容易激化和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依法依規處置,化解不穩定因素。把群眾訴求作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問題線索,及時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強監管針對性。
為加強對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指導,突出各地創新特色,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指引》(附件1)進行細化,更好指導基層開展創建活動。
四、創建程序
創新示范單位按照基層創建、申報推薦、審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產生。
(一)基層創建。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為創建主體,創建單位要編制創建實施方案,對照創建內容自評,并填寫《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申報表》(附件2)。
(二)申報推薦。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認真審核,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本級開展創建的,創建材料直接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審核公示。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創建申報情況要從嚴從緊把關,并現場審核;擬推薦名單要通過網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公示結果不影響的,上報國家糧食局。國家糧食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適時組織實地抽查;對審核合格的候選名單,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評議和監督。
(四)命名授牌。通過審核公示的申報單位,國家糧食局授予“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發文通報并命名授牌。
五、撤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創新示范單位稱號。
(一)糧食監管機構不完善、監管職能落實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政案件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違法犯罪的;
(四)轄區內發生重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不力或被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
(五)監管工作水平嚴重滑坡,轄區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頻發多發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的情形。
撤銷稱號一般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國家糧食局撤銷;因轄區內發生重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被國家有關部門督辦或國家有關部門抽查發現達不到創建要求的,由國家糧食局直接撤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創建活動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糧食流通監管決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強統籌協調,廣泛發動,上下聯動,強力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創建內容,嚴格評審程序,強化保障措施,推動工作落實。要加強創建活動的調研指導,注重總結宣傳經驗,培樹先進典型,確保創建活動的質量和活力。
(三)強化督導抽查。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違規評審推薦等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督導,國家糧食局將不定期組織抽查,抽查發現達不到條件被撤銷的,相應核減次年該省(區、市)申報創新示范單位比例。
(四)做好創建銜接。首批命名創新示范單位100家左右,原則上從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中擇優推薦產生。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對轄區內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進行復審,從嚴把關,擇優遴選3~4家向國家糧食局推薦;對未納入首批創新示范單位的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要加強指導,按照創新示范單位條件積極創建,優先作為第二批創新示范單位備選對象,堅持優中選優、優勝劣汰。自第二批創新示范單位命名之日起,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稱號終止。
國家糧食局根據各地推薦情況,擇優遴選;對命名授牌的創新示范單位,在推薦評選全國糧食系統先進集體、優惠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并選擇部分代表性強、示范作用明顯的先進典型進行重點宣傳。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將本省(區、市)創建方案、創建活動開展情況及評選推薦名單報送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7
12月28日上午,省糧食局監督檢查處調研員郝書志、副處長龔軍強一行,在市農牧局副局長耿文廣、監督檢查處副處長牛戰峰的陪同下,對我縣創建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工作準備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縣政府辦、糧食局等負責同志參加。
檢查組一行聽取了我縣創建工作情況匯報后,認真檢查了相關臺賬資料。檢查組對我縣糧食流通執法督查示范單位創建工作所取得的成績給予肯定,認為我縣糧食流通執法督查示范單位創建工作領導重視,基礎工作規范扎實,工作有亮點、有創造性,實實在在體現了磁縣創建創新示范單位的水平。
同時,希望我縣繼續努力,按照國家糧食局有關創建工作要求,再系統規范各項資料、檔案,力爭順利通過國家糧食局驗收。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8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做好學院督查督辦工作,逐步實現跟蹤檢查和督辦催辦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促進各項工作的有效完成,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原則
依法治校、規范管理,落實職責、強化執行,嚴格時限、提高效能,以查促辦、有辦必果。
第二條督查督辦的職能部門
學院行政辦公室代表學院履行督查督辦的職責,并安排專人負責。
第三條督查督辦內容
(一)學院行政年度工作要點;
(二)學院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
(三)學院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
(四)上級領導機關及有關部門督辦事項,上級來文來電需限期辦理事項;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督查督辦程序及要求
(一)任務分解
學院行政辦公室將根據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分解任務,并進行登記、編號、填寫“督查督辦事項通知單”,責成承辦單位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各承辦單位應按照督辦單規定時間認真完成督查督辦事項。
(二)結果反饋
1.凡是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將“督查督辦事項辦理情況報告單”及時返回辦公室。反饋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
2.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交辦事項的院領導匯報原因,并將辦理進展情況及延時原因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
3.對未按時辦結督查督辦事項的承辦單位,辦公室將發出“督查催辦通知單”;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及時完成的應及時書面回復詳細緣由。
4.辦公室對督查督辦事項每月一梳理,及時向院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反饋。反饋材料包括文字分析、匯總附表,并及時上網公開。
(三)立卷歸檔
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后,辦公室應將辦理過程中的領導批示、調查情況、來往文件、督辦工作完成情況、督查督辦通知單等材料原件或復印件,組成案卷歸檔,以備查詢。所有督查督辦事項都必須將結果作詳細記錄。
第五條督查督辦結果運用
督查督辦工作完成情況將作為各承辦單位、單位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年度工作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篇9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流通監管體系建設,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程序,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進依法管糧,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糧辦檢〔2017〕30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創建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活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創新示范單位)。具體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糧食流通監管的在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糧食流通事中事后監管,以政策性糧食行政監管為主線,以執法檢查和大要案查處督辦為重點,以創建創新示范單位為抓手,著力完善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管責任、提升監管效能,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確保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服務大局,創新示范。服務于保障糧食安全和推進糧食流通改革發展的大局,樹立法治思維,完善法治措施,創新執法方式,積極探索形式多樣、可復制、可推廣的糧食流通監管新方式新方法。
——嚴格標準,分級負責。堅持問題導向和市場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細化創建內容。實行“誰推薦、誰審核、誰負責”的工作機制,嚴格評選,優中選優,寧缺勿濫,確保創建質量和示范效果。
——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實行當年創建、次年認定、周期管理。每一個評選周期為5年,總量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總數的15%。因故被撤銷稱號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從命名授牌之日起滿5年的自動退出,符合創建條件的可再次申報。
——以創促建,分類指導。對照創建標準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強分級分類指導,推動糧食流通執法監管工作水平整體提升。
(三)創建目標。通過開展創新示范單位創建活動,促進執法監管重心向基層傾斜,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執法保障進一步加強;監管責任、監管措施落實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斷加強,法防機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豐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體制更加健全。
二、基本條件
(一)認真實施糧食安全戰略,對轄區內地方企業收購、儲存、銷售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數量、儲存安全,以及其他各類涉糧企業執行糧食政策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執法督查,切實履行行政監管主體責任。
(二)全面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模范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監管經費、執法裝備保障有力,及時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監管任務。
(三)本地區執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項有創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廣。
(四)近3年沒有行政訴訟敗訴和行政復議被撤銷、變更、責令履行的案件,領導班子和行政執法人員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轄區內未發生被上級部門督辦的重大涉糧案件。
三、創建內容
(一)增強人防力量,帶頭提升監管能力。加強糧食流通監管機構、監管隊伍和執法督查能力建設,嚴明監管紀律,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管人員培訓,保障監管經費,充實監管裝備,為依法管糧提供堅強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帶頭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糧食行業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公布執法檢查事項清單,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四不兩直”等執法監管方式,積極探索移動執法、自動監控等智慧監管,增強監管實效。加強糧食庫存動態監管,實行在線監控。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建立完善糧食行業守信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當地或上級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平臺)。
(三)加強法防力度,帶頭完善監管制度。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帶頭完善糧食流通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推進“糧食安全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制度化常態化,規范檢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權,加強與綜合執法等部門協調配合,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隨機抽查、舉報投訴受理、案件查處移送報備、執法案卷評審、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層級督導,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和責任清單,壓實糧食質量安全、儲存安全、生產安全監管責任。
(四)發揮群防作用,帶頭消除風險隱患。加強信訪信息研判和輿情監測,帶頭建立完善涉糧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等;對容易激化和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依法依規處置,化解不穩定因素。把群眾訴求作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問題線索,及時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強監管針對性。
四、創建程序
創新示范單位按照基層創建、申報推薦、審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產生。
(一)基層創建。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為創建主體,創建單位要編制創建實施方案,對照創建內容自評,并填寫《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創建申報表》(附件2)。
(二)申報推薦。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認真審核,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向省糧食局推薦。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本級開展創建的,創建材料直接報省糧食局。
(三)審核公示。省糧食局負責對創建申報情況把關并現場審核;擬推薦名單通過網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公示結果不影響的,上報國家糧食局。
(四)命名授牌。通過審核公示的申報單位,國家糧食局授予“全國糧食流通執法督查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發文通報并命名授牌。
對命名授牌的創新示范單位,國家糧食局在推薦評選全國糧食系統先進集體、優惠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并選擇部分代表性強、示范作用明顯的先進典型重點宣傳。
自第二批創新示范單位命名之日起,“全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示范單位”稱號自行終止。
五、撤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創新示范單位稱號。
(一)糧食監管機構不完善、監管職能落實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政案件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違法犯罪的;
(四)轄區內發生重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不力或被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
(五)監管工作水平嚴重滑坡,轄區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頻發多發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創新示范單位稱號的情形。
撤銷稱號一般由省糧食局審核并報國家糧食局撤銷;因轄區內發生重大涉糧違法違規案件被國家有關部門督辦或國家有關部門抽查發現達不到創建要求的,由國家糧食局直接撤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創建活動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糧食流通監管決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強統籌協調,廣泛發動,積極培育,強力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二)精心組織實施。要加強創建活動的調研指導,注重總結宣傳經驗,培樹先進典型,嚴格評審程序,強化保障措施,推動工作落實,確保創建活動的質量和活力。
(三)強化督導抽查。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違規評審推薦等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省糧食局將不定期組織抽查,抽查發現達不到條件的創新示范單位要撤銷其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