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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13篇

                  時間:2022-05-01 單位總結 點擊:

                  認知是認知知識,即人腦反映客觀事物的特征和關系,揭示事物對人的意義和作用。從廣義上講,認知包括人類的一切認知活動,即感知、記憶、思維、想象、理解和產生語言等心理現象。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的文章13篇 ,歡迎品鑒!

                  【篇1】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規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哪些情形屬于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

                    1、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

                    遇到干預司法活動行為時,我們該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規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1、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2、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

                    1、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

                    3、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規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

                    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

                    1.泄露辦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

                    3.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

                    4.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對司法機關內、外部人員干預過問司法案件從制度上劃出了紅線,從源頭上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作出了規范。

                    該平臺的運行是推進法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強化法院干警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的重要舉措,能夠統籌實現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和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交往等類型的線上登記填報、甄別處置、統籌分析等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

                    “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獨立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篇2】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xx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xx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xx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篇3】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檢務督察是院領導給我安排的工作之一,其中,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是檢務督察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的一項具體舉措。我經過深入學習思考,認真、規范完成了2020年一季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工作。
                    一、工作做法
                    系統全面學習,盡快進入角色
                    首先,從學習《檢務督察條例》入手,對檢務督察工作建立初步認識;然后,學習檢張軍檢察長關于落實“三個規定”指示批示精神和檢《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規定;最后,學習如何填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相關情況,掌握“月報告”制度的具體工作要求。為了弄清楚“三個規定”從哪里來、具體內容是什么、要怎樣落實等問題,我向身邊的同事虛心請教,從內心深處想當好明白人,督促自己盡快進入工作角色。
                    多看多練多問,邁好第一步
                    為嚴格落實“三個規定”要求,認真填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而又嚴謹細致的工作。在第一次填報時,案管中心檢察官手把手指導我,提醒我需要注意的事項;案管中心檢輔人員耐心幫助我,向我詳細介紹江北院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就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溝通解決的建議,大家的熱心幫助,讓我迅速掌握了工作方法,邁好開局第一步,為我此后能獨立完成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做好總結思考,切實推動落實
                    連續幾次開展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填報后,我反復思索如何把這項工作做得更實更細。為此,我根據分管院領導的要求,會同案管中心一起對當前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填報方式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最終決定優化填報方式,要求將填報的記錄表、統計表用信封密封后提交,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個人隱私。同時,我起草《關于做好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填報工作的通知》,并將填報人員、填報時間、填報事項、填報要求通知到全院每一名干警職工。
                    二、工作效果
                    順利完成了一季度“月報告”工作
                    截至一季度末,我已經連續完成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填報工作3次,并按要求組織開展了違紀違法、失信被執行人專項整治、檢察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和檢察官違反任職回避等問題整治相關工作。
                    對江北院整體情況有了進一步了解
                    以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為切入點,全面了解各部局工作職責和人員情況,為以后開展工作奠定了基礎。
                    對崗位工作職責有了初步的認識
                    通過組織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逐漸理清了思路,工作目標更加明確,能主動謀劃,做好結合,積極向上級檢務督察部門匯報工作,職責意識和工作主動性明顯增強。
                    三、工作啟示
                    需正視不足,加強學習,補齊短板
                    一季度正式開展檢務督察工作,讓我明白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儲備,就難以將檢務督察工作引向深入,難以掌握“三個規定”和《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必須制定計劃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學習。要從點滴學起,小到電腦操作、辦文辦會基礎工作,大到工作理念更新和業務能力提升,只有具備完成工作的能力,才能適應工作需要。
                    需提高站位,守土有責,履職盡責
                    工作中不僅要埋頭苦干,還要善于思考。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填報而言,表面上看只是每人填一張表、簽一個名,但是填報工作做得好不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江北院對這項工作是否重視,干警職工對組織是否忠誠,容不得絲毫馬虎。作為江北院的紀檢專干和檢務督察專職人員,一方面要加強自身紀律作風建設,帶頭在紀律作風方面發揮表率作用;另一方面要堅持守土有責、履職盡責,樹立正確的檢務督察工作理念,全面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需保持定力,抓早抓實,落細落小
                    我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如實填報相關數據,不因填報程序繁瑣而簡化流程,不因大家認為填報麻煩而降低標準,把這項工作抓早抓實、落細落小。我作為檢務督察專職人員,將始終保持定力,以身作則,自覺報告,同時,對大家不懂的、不理解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和回應,對不按要求填報的及時指出并要求整改,始終保持嚴謹認真的態度抓落實,不走過場、不圖形式,帶領和督促全體檢察人員如實記錄、填報,真正讓這項制度成為使干警職工遠離違紀違法的“隔離帶”“防火墻”。

                  【篇4】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并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篇5】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一、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

                    七管區利用夜間時間,組織管區民警在管區會議室,開展“三個規定”集中學習研討活動,管區長林化尤針對文件八條規定進行逐一分析,從規定中對照查擺監獄減刑假釋等案件等辦理,尋找自身可能存在的問題。

                    二、強化監督,確保學習到位

                    為避免學習走過場,七管區要求民警認真撰寫心得體會,并由管區長負責檢查,對心得體會撰寫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學習重新再寫,以此來加強民警對“三個規定”的學習,確保民警讀懂弄通“三個規定”,避免走過場。

                    三、身先士卒,做好帶頭作用

                    從管區長開始,到各分管區監內負責分管領導,都要在管區學習會上,分享自己學習心得,同時對分管區心得體會也從嚴把關,從分管區領導開始在學習中做好帶頭作用。確保民警,將“三個規定”學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篇6】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xx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xx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xx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篇7】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年,黨的十八屆*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篇8】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檢查段的所有員工,由于自己的技術素質、專業知識和理解能力等不同,將部分部件名稱通俗化。有些員工根據自己的理解決定位置,其他人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舉個簡單的例子,樓梯燈,樓梯燈,指的是燈!下燈、下燈、轉向燈、指的也是燈。只有你說了你,我說了我,才有這么多名字。曾經有收據的工作。主發電容器電阻臟了,我找了一圈也找不到,差點去主發電機里找。之后,聽了之后才知道是阻止保護。對于汽車的檢查,同樣的工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方法。例如,汽車零件的清潔,外觀的油污和內部的灰塵被清潔,看起來像新產品。這是實行檢查技術的標準干法,我們必須繼承和堅持工作中良好的一面,積極的一面,形成示范效果。

                    對工作稍微考慮一下,積極向段領導反饋的建議,本來想吐得快,但意外地受到重視和認可,在全段開展了說標準話,做標準工作,提交標準票的建議活動,對我來說,這是榮譽,也是壓力。

                    沒有規則就不能周圍,國有國法,家里有規則,做什么都要規范,有標準,有程序。在檢查組的具體工作中,多次出現零件名稱不統一,檢查員無法正確確確認故障點,考慮機車前后左右、同名的零件順序能否嚴格區分,檢查員檢查方便,避免工作中的誤判,大膽提出自己的想法。開展三個標準活動是為了規范標準術語,提高檢查效率,保證檢查質量,我們每個人都相信三個標準,堅持三個標準,堅持三個標準,每個員工都以身作則、身體力量行動,以實際行動實踐職業道德,執行職場責任

                  【篇9】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_市_黨組把學習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和《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作為切實落實中央重要部署要求、落實“兩個維護”“四個意識”的重要表現,將“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履行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和措施,堅持“四個到位”,狠抓貫徹落實,有力促進了公正廉潔司法。
                    一、確保學習認識到位
                    深刻認識落實“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對“三個規定”及《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一是分別召開黨組會、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全院干警大會進行傳達學習,引導干警提高政治站位,領會精神實質。并將有關規定摘編資料印發到每一個干警,使全體干警了解、熟悉、掌握具體規定內容。二是對違反“三個規定”的典型案例,及時通報,結合工作實際開展討論,每個干警撰寫了學習心得體會,增強了紀律規矩意識。三是組織“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知識測試,采取閉卷形式,全體檢察人員積極參加,認真作答。通過考試,進一步檢驗了全體干警對規定內容掌握情況,達到了以考促學、學以致用、知行合一的目的。
                    二、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加大對“三個規定”的貫徹執行力度,不斷強化責任落實,一是簽訂責任書。結合實際,制定《嚴格遵守“三個規定”“一個辦法”責任書》,將貫徹執行“三個規定”等有關要求寫入責任內容,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具體要求,增強可操作性,要求把責任扛在肩上、記在心中,落實在平時的工作中。二是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等方式,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的監督,進一步推動“三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建立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

                  【篇10】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11】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山東、山西、上海等地紀委監委也發布通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任湧飛,均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問題均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在以上通報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

                    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

                    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篇12】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xx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xx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xx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篇13】談對三個規定的認識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并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熱門標簽: 民警三個規定心得體會 本單位政治生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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