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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10篇

                  時間:2022-07-30 寫作知識 點擊: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10篇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1)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發文字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4號

                  【修改依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11.02

                  【實施日期】2008.01.01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并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并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主體

                  第十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

                  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2)

                  國際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模式比較分析
                  作者:張文婧
                  來源:《經營者》2016年第02期

                  ????????摘 要 在人口老齡化程度日益加重的形勢下,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短缺問題非常嚴重。面對這種嚴峻局勢,各國都將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作為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短缺問題的有效辦法之一。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標,對它的投資管理是保證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環節。本文主要從投資管理主體、投資渠道管理這兩方面比較了美國、新加坡、智利、日本、瑞典和中國這幾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其他幾個國家的先進經驗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 養老保險基金 投資管理模式 國際比較

                  ????????在人口老齡化程度日益加重的形勢下,養老保險遭到了巨大的沖擊,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短缺問題非常嚴重。面對這種嚴峻局勢,各國都將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作為確保其養老保險基金充足的首要議題。符合國情和科學發展要求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模式,自然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國際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模式的比較

                  ????????(一)投資管理主體比較

                  ????????(1)政府主導型。所謂政府主導型,即政府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主體,同時創建一個專門機構,來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并代表國家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美國、新加坡、日本、中國都是以政府作為投資管理的主體,但不同國家的機構設置也有所不同,美國主要是由財政部進行公共養老金的投資管理,同時國家頒布相關法律來監管對私人養老金的投資;新加坡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來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中央公積金局隸屬于國家勞工部;日本則是通過厚生勞動省將儲備基金直接寄存到政府養老基金投資部之中,由其管理儲備基金。中國由中央政府下設相關部門來負責社會統籌基金的管理,投資在個人賬戶上的基金實行的是屬地管理,中央政府為模式的最終擔保人。在政府主導模式下,政府作為受托人直接控制著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構成。它的優點是政府自始至終都以主要決策人的身份對養老金的投資全權進行監管,管理簡便,成本較低;管理機構能很容易地對基金進行實時監控,且擁有較高的法律地位,這就確保了基金的安全。缺點是透明度不高,很難獲得較高的回報率并且可能會因為政府的調用而造成基金的虧損。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3)

                  金昌煙草專賣分局(公司)

                  職工養老保險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工養老保險金的管理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化、規范化發展,解決職工后顧之憂。根據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昌煙草專賣分局(公司)系統內職工,包括聘用員工。

                  第三條 職工養老保險金繳納基數的確定,根據《甘肅省勞動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精神,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為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總額,包括崗位、效益工資,各項津補貼,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資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資的300%。

                  第四條 養老金繳納按國家規定,現行比例為:個人8%,單位20%。

                  第五條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一)按照規定程序自職工在本單位領取薪金的第一個月(聘用員工試用期滿),即可參加養老保險,并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逐月逐年登記。并在每年7月記利息一次,利率按銀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計息。

                  (二)政工科負責對本單位系統內職工養老保險金繳納基數的核定,并做好對相關政策的貫徹實施和對職工的宣傳工作。

                  (三)政工科對職工養老保險金的繳納、登記管理接受廣大干部職工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年度繳費結束后,應對職工個人賬戶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

                  第七條 職工由于種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養老保險,不計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機構予以保留,個人賬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八條 職工工作調動。在本省范圍流動時,不轉移基金,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關系。

                  第九條 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的,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條 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一)凡1996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符合上述退休條件,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月本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已實行企業和個人繳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199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補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本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過度性養老金+調節金。

                  以上具體按《甘肅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甘勞發[1998]30號)執行。

                  第十一條 聘用員工繳納基數以全省上年月平均工資60%為準,比例與正式職工相同。

                  第十二條 聘用員工離開本單位時,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本人應將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出,終結在本單位的繳存關系。本人可繼續繳納養老金。達到規定期限時領取社會養老金。

                  第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養老保險的聘用人員應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居住住所證明等。

                  第十五條 職工失業期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失業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本人申請辦理正常退休手續,在社會保險機構按月領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老金。

                  第十六條 本辦有分局(公司)政工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4)

                  行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探索

                  汪箴;

                  【期刊名稱】《財稅與會計》

                  【年(卷),期】1999(000)007

                  【摘要】<正> 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和地方統籌是八十年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階段的兩種不同形式。為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水平,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推動社會保險事業的進一步發展,1998年5月,國務院作出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重大舉措。同年在全國養老保險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工作會議上部署了8月底以前把行業統籌的11個部門所屬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

                  【總頁數】2頁(P.44-45)

                  【關鍵詞】行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問題;基金管理;統籌基金;社保;辦事機構;征繳;基金收繳

                  【作者】汪箴;

                  【作者單位】鄭州鐵路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F810.42

                  【相關文獻】

                  1.對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管理的幾點思考 [J], 盧純佶

                  2.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芻議 [J], 葉思思

                  3.淺談寧夏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安全運行策略 [J], 存玲

                  4.論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運營管理制度 [J], 李珍

                  5.淺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J], 霍俊儒

                  以上內容為文獻基本信息,獲取文獻全文請下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5)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分析

                  全振厚

                  【期刊名稱】《青春歲月》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我國正處于發展中國家,老齡化人口趨勢還在不斷的增加,這一現象將給我國未來幾年的國家養老保險基金造成越來越大的壓力.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主要是指我國為了興辦、維護和發展養老保險事業而儲備充足的專項基金,其用途主要是給退出社會勞動后的一定年齡的老年人維護基本生活的保障.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在投資范圍受限、經濟不穩定和金融行業利率下調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下,導致我國養老保險的基金投資收益極低.在嚴重的時候甚至會出現收益率為負數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如何能夠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高效性已經成為我國關注的重點.本文將根據基金投資運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議.

                  【總頁數】2頁(260,259)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研究分析

                  【作者】全振厚

                  【作者單位】大連財經學院, 遼寧 大連 116600

                  【正文語種】中文

                  【中圖分類】

                  【相關文獻】

                  1.國內外養老保險基金運用比較分析及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選擇 [J], 李文浩; 王佳妮

                  2.淺談中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問題 [J], 張震宇

                  3.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因素分析 [J], 劉清林; 馮鑫明

                  4.養老保險新政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場化運營制度迫在眉睫 [C], 李珍

                  5.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情況研究 [J], 李玉英; 朱璐華

                  以上內容為文獻基本信息,獲取文獻全文請下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6)

                  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帳戶和基金管理
                  作者:鄭繁州
                  來源:《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09年第10期

                  ????????摘要:我國養老保障制度未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障體系,養老保障統籌層次偏低,養老保障資金籌措比例不恰當,養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面臨困難等問題。本文對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金管理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方法。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基金具有規模大、制度安排和資金累積周期長的特點,對國民經濟發展、尤其是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有數據顯示,1992年我國參保職工為8500萬人,離退休人員為1700萬人,撫養比是5∶1;但是到2005年,撫養比就降到3∶1;預計到2020年實現小康的時候,我國退休人數將超過1億人,屆時撫養比將變成2.5∶1左右。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提前到來,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規范管理,特別是嚴防養老保險基金的不必要流失,更顯得迫切而必要。

                  ????????

                  ????????1 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

                  ????????

                  ????????1.1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中的難點問題:

                  ????????個人帳戶數據量大、數據復雜、數據變化快,數據的錄入要求及時準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城鎮職工身份權益,也是職工的私有財產,經辦單位必須按月記入。由于每個職工個人參加工作時間、技術等級的不同、當月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工資屬于變數,且有顯著的不統一性。

                  ????????投保人員情況復雜。目前養老基金是由各統籌地區分別征收、支付和管理的。由于各地區在經濟發展、人口結構、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為了防止外地人員的流入,各地普遍嚴格限制跨地區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這種長期以來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統籌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只能管理本地區參保人員的有關情況,而對參保人員在異地是否曾參保則無人過問。由于投保人員一生中可能出現失業、停保、續保、異地流動等情況,必須對個人帳戶管理工作量有足夠的認識。不管他們的主觀動機如何,在客觀上勢必造成了養老基金的流失,從而加大了養老基金支付的壓力。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7)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后,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托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受托機構與養老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養老基金資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第七條?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

                  第八條?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九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養老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托投資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二)與受托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

                  (三)向受托機構劃撥委托投資資金;向受托機構下達劃回委托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

                  (四)根據受托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年度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受托機構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托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受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托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

                  (二)選擇、監督、更換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委托投資合同接收委托人劃撥的委托投資資金;根據委托人通知劃出委托投資資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

                  (六)根據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托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托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受托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一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托其他專業機構投資。

                  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托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人。

                  第十七條?申請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托機構提交申請。受托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選辦法及評選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受托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與委托人合同約定;

                  (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其相關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托管機構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托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托機構委托,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托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業績和社會信譽,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條?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

                  (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

                  (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并定期向受托機構報告投資監督情況;

                  (六)定期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情況的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八)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托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托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

                  (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托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托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

                  (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托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托管機構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二十四條 托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托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托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養老基金資產;

                  (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六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確保投資管理機構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

                  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托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和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

                  (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三)及時與托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六)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重大投資損失。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機構投資管理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

                  (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

                  (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

                  (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向受托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六)侵占、挪用養老基金資產;

                  (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

                  (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九)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基金投資

                  第三十三條?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第三十四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第三十五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由于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的被動投資比例超標,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養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養老基金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

                  第三十七條?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估值和費用

                  第三十九條?受托機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

                  當月發生的委托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

                  第四十條?托管機構提取的托管費年費率不高于托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

                  第四十一條?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于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

                  受托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對投資管理機構的績效考核措施。

                  第四十二條?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受托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專項用于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

                  風險準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報告制度

                  第四十四條?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

                  (二)每季度一次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

                  (三)向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

                  (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報告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托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并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

                  第四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條?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

                  (四)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條 受托機構應當將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檢查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進行,并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四條?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準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受托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

                  第五十八條?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費扣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

                  第五十九條?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超出投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

                  第六十條?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

                  第六十一條?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經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托管或投資管理業務。

                  第六十二條?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由受托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托管或投資管理職責,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六十三條?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侵占、挪用養老基金資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第六十四條?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托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托管或投資管理職責,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六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費用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計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8)

                  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根據《電力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及《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二章 員工基本養老金帳戶的建立

                  ??? 第三條 凡參加電力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員工,由公司社會保險管理所(以下簡稱社保所)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 第四條“員工個人帳戶”應記載帳號(身份證號)、社會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繳費額、記帳額、累計儲存額、個人記帳利率、利息、連續工令和繳費年限等,作為員工離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 第五條 員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金按員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1%分兩部分記入:

                  ??? (一) 員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計算。

                  ??? (二)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本人繳費基數的7%

                  ??? 第六條 員工個人帳戶正式運轉后,每年的六月中旬發布一次員工個人帳戶對帳單。

                  ??? 第七條 員工在電力行業變換工作單位,不變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 第八條 員工繳費基數的確定:員工工資收入中國家和企業能夠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各項工資收入。

                  第三章? 員工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 第九條 符合國家現行規定離退休條件的,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待遇(95年底以前辦理離退休的不按此辦法)。計算公式為:

                  ??? 1、《試點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員工:

                  ??? 月基本養老金=電力行業上年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 2、《試點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員工:

                  ??? 月基本養老金=電力行業上年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 系數根據連續工令和繳費年限因素制定,系數表及電力崐行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由電力部社保局制定公布。

                  ??? 第十條 員工死亡后,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職工退休后死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本息余額一次性發給其制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 第十一條《試點方案》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員工,原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不作變動。調整養老金的辦法由東電集團公司制定。

                  第四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 第十二條 按照東電社保[1997]439號文件要求,自97年7月1日起調整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標準。

                  ??? (一)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標準

                  ??? 員工連續工令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元。

                  ??? 員工連續工令6-10年,每人每月40元。

                  ??? 員工連續工令11-15年,每人每月60元。

                  ??? 員工連續工令16-20年,每人每月88元。

                  ??? 員工連續工令21-25年,每人每月128元。

                  ??? 員工連續工令26-30年,每人每月180元。

                  ??? 員工連續工令31年以上,每人每月248元。

                  ???? (二)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標準

                  ??????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員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供款比例統一規定為4:1,即員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供款量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供款量的四分之一。凡不按規定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員工,企業不得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 第十三條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由員工本人繳納,單位發工資時代為扣繳。

                  ??? 第十四條? 公司社保所為員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應記載帳號(身份證號)。企業補充標準,個人儲蓄標準,利息,儲存額等項目,利率不得低于一年銀行儲蓄存款利率。

                  ??? 第十五條? 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性養老金歸員工個人所有。公司社保所在員工離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員工在離退休前死亡的,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

                  ??? 第十六條 調出省電力公司以外的員工,由原單位將企業補充和個人帳戶儲蓄額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

                  ??? 第十七條? 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雙方達成一致解除合同時,企業應將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帳戶的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保險關系。

                  ??? 第十八條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企業不為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金。員工被企業開除或除名,可一次性退回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本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本息不予發給。

                  第五章? 過渡時期基本養老金的支付辦法

                  ??? 第十九條《試點方案》實施后,為保證新老計發辦法的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將實行三年過渡期(1996至1998年),過渡期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電人教[1996]503號關于印發《電力工業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第三次(擴大)會議決定事項》和《電力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渡期間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執行。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文件相抵觸時按其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9)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托人及相關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合同

                  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

                  一定支付費用后,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

                  委托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

                  告。

                  第四條 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

                  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 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

                  (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受托機構與養老基金托管機構(以下

                  簡稱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

                  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

                  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養老基金資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第七條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

                  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

                  有。

                  第八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

                  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九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

                  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

                  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

                  銷。

                  第十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

                  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

                  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

                  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

                  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托投資的委托人,

                  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第十四條

                  (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

                  基金財政專戶。

                  (二)與受托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

                  (三)向受托機構劃撥委托投資資金;向受托機構下達劃回委托投資資金的

                  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

                  (四)根據受托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

                  收益分配。

                  (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

                  理機構。

                  第十六條 受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托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

                  辦法。

                  (二)選擇、監督、更換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委托投資合同接收委托人劃撥的委托投資資金;根據委托人通知

                  劃出委托投資資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

                  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

                  況。

                  (六)根據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托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托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受托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

                  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托其他專業機構投資。

                  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托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托機構提

                  交申請。受托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

                  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

                  關主管部門備案。

                  建立健全受托機構、托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

                  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

                  第十九條 受托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

                  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與委托人合同約定。

                  (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

                  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托管機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托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托機構委托,具有全

                  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托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業績和社會

                  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一條 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

                  (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

                  (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

                  的基金資產凈值。

                  (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并定期向受托機構報告監督

                  情況。

                  (六)定期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

                  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情況的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托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

                  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

                  知投資管理機構,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托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并及時向.

                  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

                  (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托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托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

                  的。

                  (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托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托管業務資料,

                  在 45 日內辦理基金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托管機構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二十五條 托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將托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將托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托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將托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養老基金資產。

                  (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

                  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具有全國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

                  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七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

                  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確保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

                  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

                  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

                  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托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

                  責時,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第二十八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

                  (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三)及時與托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 20%作為風險準

                  備金,專項用于彌補委托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

                  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

                  (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

                  職責的。

                  (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

                  務資料,在 45 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

                  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十三條 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

                  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

                  (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向受托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六)侵占、挪用養老基金資產。

                  (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

                  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

                  (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 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

                  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

                  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

                  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

                  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第三十五條 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

                  與投資。

                  第三十六條 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

                  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

                  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十七條 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

                  據,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

                  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 5%。清算備付金、證

                  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

                  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

                  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

                  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

                  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 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

                  均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

                  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養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

                  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

                  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

                  產凈值的 20%。

                  由于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

                  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

                  第三十八條 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

                  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

                  面價值。

                  第三十九條 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

                  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估值和費用 第七章.

                  第四十條 受托機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

                  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

                  估值。

                  當月發生的委托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

                  作為核算依據。

                  第四十一條 托管機構提取的托管費年費率不高于托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

                  的 0.05%。

                  第四十二條 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于投資管理養老

                  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受托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

                  核辦法。

                  第四十三條 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托管費、

                  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受托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 1%提取風險準備金,專

                  項用于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 5%時可不再

                  提取。

                  風險準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

                  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受托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 第四十六條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

                  (二)向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

                  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

                  (三)向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

                  審計報告。

                  (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托機構提

                  交養老基金托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

                  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

                  內容進行復核,并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

                  第四十八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

                  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

                  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

                  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托機

                  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

                  請破產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

                  (四)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一條 受托機構應當將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

                  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

                  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

                  防范。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托管機構、投資管理

                  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

                  上進行,并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

                  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

                  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

                  材料。

                  第五十五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

                  業準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

                  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十七條 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

                  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

                  真調查處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受托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

                  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

                  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

                  第五十九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

                  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并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

                  所得,處以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管理費扣減;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50 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

                  嚴重的,可處以 5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

                  職務。

                  第六十條 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超出投

                  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暫停其接

                  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 50 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

                  投資管理職務。

                  第六十一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

                  告,并處以 10 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

                  第六十二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資

                  管理業務。

                  第六十三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 3 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機構終

                  止其養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六十四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

                  管理和從業人員侵占、挪用養老基金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第六十五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

                  者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

                  外,由受托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六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依法處以業務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第六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

                  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 第六十八條

                  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

                  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

                  人,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

                  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10)

                   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豫財社[2010]110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通知》(豫政辦[2007]10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豫政〔2009〕94號),我們制定了《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農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通過參加新農保的農民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方式籌集的,用于參保農民養老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各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并由新農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置新農保基金分賬,專門管理和核算新農保基金。

                    第七條 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新農保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分科目核算,基礎養老金不能擠占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八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應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按照《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豫財會[2010]4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基金運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九條 新農保基金預算是指按照新農保政策規定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條 統籌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上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按季度向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各地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加強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三條 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基金預算時,新農保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四條 基金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轄區內參保繳費農村居民人數安排補貼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引導參保農村居民選擇合適的繳費標準繳費。

                    第十五條 基金收入包括: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
                    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保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收入。
                    集體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給予的繳費資助。
                    政府補貼收入是指中央財政及地方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支付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補助和地方財政對參保人給予的繳費補貼。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購買國債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參保對象跨縣(市、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可在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戶,暫存由參保人和集體補助繳納的基金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一個縣(市、區)只能開設一個收入戶。
                    新農保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收入戶存款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應無余額。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七條 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發放標準。

                    第十八條 基金支出包括:養老金待遇支出、轉移支出。
                    養老金待遇支出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統一的標準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轉移支出是指參保人跨縣(市、區)流動而轉出的新農保基金支出。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可在縣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支出戶,一個縣(市、區)只能開設一個支出戶。支出戶應留足相當于2個月正常支出的新農保周轉金,以確保社會保險對象按時足額享受新農保保險待遇。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基金的利息收入;劃轉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按月向財政部門申報用款計劃,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及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一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章 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構成。政府繳費補貼與其他補助分開核算。

                    第二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跨縣(市、區)流動時,其個人賬戶基金(包括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記賬利息)隨同轉移。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繳費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順序)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繳費補貼余額繼續結存,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七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經辦機構轉入的基金收入及收入戶、支出戶利息 收入;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根據新農保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作銀行定期存款。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利息收入從支出戶每季度末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新農保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補貼等政府補貼應及時足額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足額發放。
                    財政部門憑國庫或金融機構出具的撥款單或進賬單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新農保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八章 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九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金融機構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暫付款項等。
                    新農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金融機構對賬。同時,新農保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賬證、賬款相符。
                    基金在財政部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金融機構劃轉、結算只能通過金融機構轉賬,不得使用現金支票或直接用現金支付。新農保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三十條 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還。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一條 年度終了后,新農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決算草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新農保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新農保覆蓋率、新農保基金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決算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二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決算草案,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上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機構報告。各級財政對新農保的補助資金原則上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配套到位。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等有關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三)未按時足額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
                    (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發放養老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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