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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依據和對策思考【三篇】

                  時間:2022-08-12 寫作知識 點擊:

                  醫療是一種騙子,經常出沒在醫院掛號處、醫院大門附近、地鐵口、火車站、汽車站、各大網絡論壇、健康交流網站、正規醫院及周邊賓館,用欺騙的方法誘騙患者及其家屬,向病人及其家屬推銷醫療服務,或欺騙病人去一些沒有醫療資格的小診所,恐嚇、勒索甚至搶奪病人財物牟利的人他們經常欺騙病人不加區別地服藥。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依據和對策思考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1】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依據和對策思考

                    醫托詐騙現象在個別地方泛濫成災且久打不絕,已然成為法治的最大挑戰。1998年12月,衛生部與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清理整頓非法醫療機構嚴厲打擊醫托違法行為活動的通知》,明確定性醫托為違法活動,行騙的違法人員將受到處罰。時至今日已20年有余,醫托違法犯罪行為依然處于高發態勢,在各地開展深入治理的當下,不良醫療機構等公然招募社會人員實施醫療詐騙,其性質十分惡劣。

                    在開展掃黑除惡治亂專項斗爭以來,內江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支隊(下稱市支隊)高度重視,按照省、市衛生健康委明確的整治醫療亂象要求,精心部署,迅即成立了專項斗爭領導小組,并將專項任務作為常態化工作來抓,保持對醫托等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打擊的高壓態勢,努力為廣大患者營造安全的就醫環境。現結合持續推進掃黑除惡治亂專項斗爭、依法打擊醫托詐騙活動,就新形勢下有效開展打擊醫托詐騙亂象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議。

                    一、起底醫托的行騙招術

                    2015年,北京市公安機關破獲一起特大醫托詐騙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52名(刑事拘留120人),其中醫托67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53名。醫托們聚集在北京的公交地鐵站、大型醫院周邊等患者集中區域,通過主動搭訕、誘人上鉤、貶低名院、抬高“診所”、主動帶路等方式,將患者騙至一些醫院或診所,收取高額掛號費、藥費。部分醫務人員違反規定,到非法定執業場所出診,甚至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發布虛假信息、冒充知名專家,詐騙患者錢財。2018年,廣西一家醫院的女導醫因制止醫托行騙而遭到報復,當街被砍傷毀容。事件觸目驚心,醫托竟猖狂到如此地步,可以想象他們背后的醫院及其他非法機構是多么的狠毒且肆無忌憚,可憐的女導醫深受其害。醫托可恨,極大的擾亂了醫療服務市場秩序。醫療機構“號販子”和“網絡醫托”競價排名買患者等問題不時見諸各大媒體的報道和轉載,也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和廣泛討論。

                    一般來講,醫托行騙招術花樣繁多:他們多是“團伙作案”,有的扮演患者,有的守在公交站點,有的以其找更權威的專家為誘餌,有的扮成大醫院剛下班的“熟醫生”,趁病人在大型(主要是三甲綜合醫院)、專科(特色)醫院候診時或在來醫院途中,或在病人及家屬問路的過程中,主動搭訕,套近乎、拉老鄉(所謂的老鄉),熱情詢問病情。不管你得了什么病、他也得過、或家里人得過,然后很在行的說如何難治,終于找到什么專家治好了。對于在路口、車站、碼頭攔截的病人及家屬,通過“同病相憐”“親身經歷”“熟醫生介紹”等套路,將求醫者騙離醫院,再由“同路人”欺騙病人及家屬隨他們去江湖小門診、藥店就診,騙取高額費用。醫托獵取的主要對象是“人生地不熟”拎著行李的外地患者、“病急亂投醫”信息閉塞的留守老人、老實本分的農民,這些飽受病痛折磨、急切渴望康復的病人,一不留神就容易上當受騙。

                    醫托騙子們組成團伙、編織場景、分工合作,讓人防不勝防。被騙病人及家屬氣得雙手發抖、醫托囂張無恥的嘴臉,著實令人義憤填膺,不堅決打擊醫托不足以平民憤。

                    二、正視醫托的社會危害

                    2018年6月,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公安分局打掉一個以民營醫院和下屬醫托部門共同實施詐騙的犯罪團伙。按警方通報,遵義市某民營醫院招募大量社會人員,對不特定人員添加聊天,誘導無辜群眾前往醫院就診,并在就診過程中通過虛構病情、夸大病情、過度治療等方式騙取群眾錢財。從大量的案例看,醫托詐騙不只會造成公眾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可能會因此延誤病情而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危及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用“謀財害命”來形容醫托并不為過。與其他詐騙相比,醫托詐騙的社會危害性更大,更應受到嚴厲的懲罰。

                    一些非法醫療機構、背街小巷的不良藥店雇用醫托,用欺騙的手段,把病人騙到非法醫療機構或不良藥店診治,不僅使病人遭受經濟損失,還延誤了疾病的診治,損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會反映十分強烈。曾經發現:一批醫托直接到某大型三甲綜合醫院門診掛號處以掛號為由,先和患者拉近關系,后將患者騙至私營醫院,騙取患者大量錢財,而患者沒有得到有效醫治,影響比較惡劣。

                    隨著國家放開社會辦醫,少數不良診所、民營醫院又開始雇傭醫托,給正規醫療機構和患者帶來了較大危害,一方面導致患者就醫不及時,耽誤治療的最佳時間,加大患者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造成患者對醫生的不信任,增加了醫患糾紛矛盾。

                    三、簡析醫托亂象成因

                    為何“醫托坑人”問題屢禁不止,其產生、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醫療資源布局不平衡。目前,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勻,基層優良醫療資源匱乏,公立大醫院“一號難求”仍是客觀存在的現實;雖然民營資本允許進入醫療領域,但部分民營醫院知名度不高、患者較少、收入不足,導致部分機構為利益趨使,鋌而走險,以醫托方式牟取暴利。二是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導致懲治醫托缺乏力度,對其構不成威懾力。原衛生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清理整頓非法醫療機構嚴厲打擊醫托違法活動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醫托違法。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抓獲的醫托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2019年7月,內江市衛生健康委與公安部門的刑偵、治安機構負責人進行了打擊醫托專題研討,對醫托的處理仍然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這樣的處罰對在暴利驅動下的醫托幾乎是沒有約束力的,醫托往往受暴利驅動一犯再犯。三是患者認識水平不高。患者的需求就是他們的市場,是醫托得以生存的“土壤”。由于一些大型醫院的醫療費用居高不下,醫托打著“療效快、費用低”的旗號,利用患者想省錢的心理行騙;還有一些文化程度低,對醫療安全、科學就醫認知水平不高的患者,在醫托的游說下,極易上當,被拉到其他醫療場所就醫,使患者的醫療安全難以得到保證,致使一些患者延誤治療良機、釀成不良后果。

                    事實上,受醫療專業性強、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依據少和舉證難、取證困難、處罰難等因素影響,對醫托的打擊往往失之過軟、失之過偏,有“以罰代法”和“以罰代刑”之嫌,根治難度大。當前,對醫托不能以累計違法金額來定性(達不到構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大多數情況下則只能“抓了又放”,給予簡單的治安處罰了事。

                    另外,對醫托詐騙現象的治理陷入了“重托而輕醫”的誤區,大多數情況下,處于利益鏈條末端的醫托受到了治安甚至刑事處罰,而首端的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卻沒有被等同對待,而且對機構僅僅罰款或者等級扣分,懲戒力度和強度不夠,一些醫療機構投機獲利始終大于風險成本,自然無法遏制違法犯罪的沖動。醫托亂象則陷入了“打而不死”的惡性循環中,以至于部分醫院“業務醫托化”和“人員醫托化”,通過依靠醫托虛構病情、夸大病情、過度治療等方式騙取群眾錢財,如此狀況長此以往,令人細思極恐。

                    四、綜合整治醫托的思考

                    2018年8月,患者林某來到自貢市一家大型醫院門診大廳服務臺向安保人員尋求幫助,稱其剛才在門診三樓婦科候診區遭遇醫托,被哄騙至附近某醫院,造成近600元財產損失。安保人員馬上將林女士反映的情況上報該醫院掃黑除惡治亂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該辦公室負責人高度重視,當即部署布控排查行動。根據林女士提供的線索信息,僅過20分鐘,安保人員便在急診科將正在繼續行騙的醫托龍某擋獲,并將其帶至警務室。在受害人林女士的當面指認和監控視頻的證據面前,龍某承認其醫托身份和對林女士實施行騙的事實。為預防其再次入院行騙,安保人員隨即對龍某進行了法律法規教育和嚴厲告誡,并將其相關信息和行為記錄予以重點監控。隨后,龍某被移交至公安部門。據悉,公安部門經過調查,依法對龍某進行了處罰,并為受害人林女士挽回了全部經濟損失。

                    (一)整治“醫托坑人”問題,不僅需要抓住問題根源,還需要從體制建設、監管力度、完善機制等方面共同發力。一要加快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整合醫療資源,改革完善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深化分級診療制度改革,醫療政策向基層傾斜,資源下沉、重心下移、力量下放。加大對農村醫療的投入,盡快解決農村醫療資源稀缺的問題,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鏟除醫托賴以生存的土壤。二要加大監管懲治力度。建立健全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形成合力,追究涉案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以規范、凈化醫療服務市場。比如,對于非法雇傭醫托的醫院、診所應嚴厲查處,情節嚴重者要予以吊證取締,提高違法成本。三要完善相應舉報機制。拓寬群眾監督維權渠道,依托電子信息平臺,明確投訴反饋責任,為患者維權撐腰。讓每一個人都能行使手中的權力,舉報身邊醫托卑鄙的行為。同時,整治醫托也需聚焦“患者”這一根本,醫托橫行問題的根源在于患者自身防范意識不強、醫療知識水平較低,從而導致“病急亂投醫”,因此,相關責任部門要聯合醫院組織開展醫療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切實增強患者的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這樣才能真正讓醫托遠離醫院這片凈土。

                    (二)打擊醫托詐騙“重托輕醫”,既難以治標,更無法治本。打擊醫托不能只盯著“托兒”,沒有了醫療機構的主導與參與,醫托只會是無源之水。因此,打擊醫托背后的醫療機構及其違法人員,比單純懲戒醫托更為重要。眾多案例顯示,有關部門對涉事醫院要么通報了之、要么罰款了事,嚴重一點的則是扣減等級分、執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如果執行“行賄受賄同罪”的原則,對利益鏈中醫療機構的從業人員以詐騙定性,繼而進行法律后果的追溯,關系到醫托詐騙現象的治理前景。另外,對醫療機構和個人的違法行為,主要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來執行:《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在相關專業法規并無具體罰則的情況下,可參照其他法律給予處罰,或者實施綜合整治。為此,應改變時下分段治理和環節打擊的短板,盡快建立整體聯動的治理體系,比如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讓違法犯罪者付出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多重代價,讓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到令行禁止、敬畏規則、恪守底線。

                    (三)做好摸底排查,確定重點查處打擊目標。各地結合實際,選定重點地區,對大型綜合性及專科醫院周邊治安秩序進行摸排,分析梳理110警情和患者群眾的反映,確定重點醫院列入掛賬整治名單,鎖定經常在重點醫院及周邊活動的醫托目標人群,摸清其活動規律。另外,最好采取集中行動,形成強大查處打擊聲勢。各重點醫院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對所有重點醫院及周邊活動的醫托依法查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強大的聲勢和震懾。發現涉嫌醫托活動的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監督執法機構、市場監管部門要分別對相關機構、企業依法進行嚴肅查處。除此之外,還要加強監控,圍剿互聯網有害信息。加強互聯網信息監測,搜集違法網站信息,研判整理互聯網網絡醫托有害信息鏈接、關鍵詞。發現有害信息網址、鏈接、關鍵詞,及時報告監督執法機構。嚴格管理,防止醫托擾序。重點醫院全面排查可能被醫托利用的管理漏洞,強化醫院安保人員配備,加裝并切實發揮監控探頭作用,按照公安機關的指導,加強內部巡邏值守,及時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屬地公安機關及駐院民警加強對群眾排隊高峰時段重點區域的巡邏盤查,依法查處醫托擾序等違法行為。最后還要強化宣傳,及時妥善應對輿情。重點醫院加大就醫流程途徑宣傳力度,擴大導醫服務,引導患者通過正規途徑就醫。各地要積極宣傳集中整治醫托方面采取的措施和階段性成效,正面引導輿論。建立群眾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群眾積極提供案件線索。

                    (四)以醫托問題為線索,全面整治醫療亂象。目前,國家加強整治醫療亂象、打擊醫托力度正在加大。2019年3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八部委,集中開展為期一年的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其中就包括利用醫托、虛假診斷等方式欺騙、誘使、強迫患者接受診療和消費。

                     五、依法打擊醫托的建議

                    (一)認真謀劃,建立整體聯動機制

                    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監督執法機構、醫療機構主動協作、積極溝通,積極探索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制定打擊醫托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將防范和打擊醫托等涉醫違法犯罪納入日常工作中。市級大型綜合醫院和特色專科醫院設立醫院警務室,聯合醫院保衛科形成聯動,開展日常巡查、巡防。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多藥店的規范監管,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從事醫療咨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是制定打擊醫托推進計劃。在充分調研、認真研判基礎上出臺打擊醫托文件,安排部署集中開展整治醫托專項工作。二是開展調研座談。深入到市級大型綜合醫院和特色專科醫院開展現場調研,實地查看醫療機構的門診大廳及醫療機構外的公交車站臺等重點部位。組織召開部分醫療機構參加的工作座談會、部署會,詳細了解醫托現狀及面臨的一些問題,分階段安排部署打擊醫托工作。三是開展提醒談話。對調研和座談中了解到存在雇傭醫托嫌疑的部分民營醫院進行工作提醒談話,嚴格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四是專題開展防范醫托宣傳,在門診大廳等重點位置張貼防范醫托宣傳內容,LED屏幕播放宣傳標語,同時在醫院增加安保力量,加強巡查,努力營造打擊醫托的高壓氣氛,給醫托以震懾力。

                    (二)明確執法依據,公安加大執法打擊力度

                    公安機關要科學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周邊的巡邏守護。發現“醫托”擾亂醫療機構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處罰,切實維護醫療機構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對涉嫌詐騙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認真組織審查,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要堅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有關要求,公安機關加強派駐醫院警務室的警力,安派人員每天和醫院安保人員在醫院門診各樓層巡視,盯防“號販子”“醫托”“醫鬧”等擾亂就醫秩序的行為。在巡視中一旦發現可疑人員立即上前警示、驅逐出院。如果發現確鑿的醫托詐騙行為,將依法依規處理。對于多數醫托行為比較隱蔽,還夠不上《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主要以警告、教育、驅逐為原則,情節嚴重者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拘留處理,但總的來說震懾力不強,客觀上形成了趕跑了又來的反復現象,因此,建議有權部門加強制定與醫托相匹配的法規條款,像正在推進中的控煙立法一樣,為監管者提供明確的法規依據,形成長效機制,徹底根治醫托詐騙行為。

                    (三)刀刃向內,強化對醫療機構的依法監管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醫療監管責任,將涉嫌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作為重點,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同時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調查取證工作。對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對不良診所和醫院予以網上信息公示和通報,有雇傭醫托系組織行為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系醫師個人行為的,依法予以警告、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并對法定代表人實施責任追究;對雇傭醫托系非法行醫的藥店等場所,移送藥監部門,堅決予以取締。對危害病人健康造成醫療事故或糾紛的,依法重處。 

                    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接獲醫托線索,及時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理。一旦發現醫療機構出現醫托詐騙行為,根據《四川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進行扣分處理。醫托行為只是表象,往往會牽扯出背后各種隱藏問題,因此,必須同時對其行醫資格、執業醫師證照、醫療質量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核查,據實扣分,情節嚴重扣滿12分者,責成其停業整頓。同時提醒市民,如果遭遇醫托行為,可撥打衛生熱線12320或監督執法機構投訴舉報電話進行投訴。

                    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辦事,將涉嫌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的注冊信息、醫生執業資格、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檢查處罰情況公之于眾,無疑將最大限度地減少患者上當受騙的可能性。從這個角度講,信息公開是衛生主管部門對患者最大、最得力的幫助,更是對醫托最強有力的威懾,也是切實可行的辦法。

                    (四)落實主體責任,構建患者良性就醫秩序

                    醫療機構特別是三級醫院和特色專科醫院要合理組織醫療資源,安排好專家門診,進一步簡化和優化就醫流程,開通網上預約掛號、微信掃碼掛號等多種形式,方便病人就醫。屢禁不止的醫托現象破壞了良性的就醫秩序,損害了正規醫院的醫療形象,令患者貽誤病情,蒙受經濟損失,遭遇身心傷害。作為正規醫療機構深受其擾、深受其害。醫院安保隊伍在巡察中要及時提醒廣大患者,患病要到具備合法資質的醫院,勿輕信陌生人誘惑。

                    (五)強化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安全就醫意識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和醫療機構加強宣傳教育,在各大醫院顯著位置、長途客運站、火車站等重點場所設置張貼警示牌、警示標語,通過廣播、滾動電子屏宣傳等方式,向群眾普及防范醫托知識。公安機關要授權各大醫院采取措施,在各科室、走廊、大廳等醒目處懸掛醫托的大幅照片以供廣大患者及家屬辨認,鼓勵患者和受害人積極指證和揭發舉報。僅憑醫院加強安保措施,防控能力和手段有限,要根治醫托亂象,還需要全社會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整治,資源共享,形成強大合力。

                    (六)暢通投訴渠道,推進信用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借鑒一些媒體向群眾征集有獎新聞線索的做法,建立群眾舉報有獎制度,激勵廣大群眾舉報醫托,投身到打擊醫托的監管隊伍中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和醫療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打擊醫托的舉報熱線,受理受害人、群眾和醫院舉報。加強與轄區醫院的聯系,主動了解醫托活動情況。對醫托活動的舉報線索要落實查處,做到舉報一件、查實一件、處罰一件。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監督執法機構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依法執業意識,對雇傭醫托的醫療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制度,與醫療機構校驗審批、新農合定點資格、醫師考核評價等事項掛鉤,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市場監管部門要將存在違法行為的相關醫療機構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違法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采取信用懲戒措施。

                    全國各地嚴厲打擊醫托等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積極研究出臺了非急診預約掛號、實名制掛號、嚴格加號管理等一系列治理醫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離徹底根除醫托依然任重道遠。

                  【篇2】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依據和對策思考

                    【摘要】文章對“醫托”現象進行分析,探討了處置“醫托”問題的相關適用法律,并對當前預防控制“醫托”問題提出的建議。

                    【關鍵詞】醫托;適用法律;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1752(2016)16-0397-02

                    “醫托”就是一些受雇醫療機構或醫生,到大醫院門口將一些掛不到號、住不上院的患者,用誘惑、欺騙的手段拉騙至其雇主處就醫購藥,從中獲取利益的人。1998年12月,衛生部、公安部聯合頒發了《關于清理整頓非法醫療機構嚴厲打擊“醫托”違法行為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醫托”行為屬于違法活動。但時至今日,“醫托”行騙事件頻頻發生,并有越演越烈之勢。“醫托”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醫療環境,使患者遭受了經濟損失,更為嚴重的是耽誤了患者及時診治的最佳時機。因此,打擊“醫托”已經成為全社會共同努力的一項工作。

                    1.“醫托”產生的原因

                    1.1暴利催生,利益鏈緊扣

                    暴利,是“醫托”詐騙團伙最直接的催化劑。隨著“醫托”行騙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群體性的非法經營模式,其暴利的背后還潛藏著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雇傭“醫托”醫療機構的投資人、醫生、護士、導醫以及醫托頭目和手下均是得益者。

                    1.2醫療資源分配不均

                    醫療衛生領域的高新技術、先進設備和優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醫院。醫療資源的畸形配置,使得到大城市、大醫院就醫成為稀缺的資源和短缺的市場,“一號難求”就是這個市場的外部特征。于是,黑市買賣就出現了。

                    1.3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市場失靈

                    醫療服務市場是一個很特殊的市場,特殊就特殊在買賣雙方之間巨大的信息不對稱,病患對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往往缺少了解,而只有醫生才是權威。這樣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就給了“醫托”可乘之機,誘騙患者以高昂價格只得到效用為負的治療。

                    2.打擊“醫托”存在的難點

                    2.1法律法規的滯后性

                    1998年12月,原衛生部、公安部就聯合頒發了《關于清理整頓非法醫療機構、嚴厲打擊醫托違法行為活動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定性“醫托”為違法活動,行騙的違法人員將受到處罰。根據規定,查獲的“醫托”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但在實際情況中,由于相關法規對“醫托”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大,“醫托”的違法成本遠低于拿到的高額提成或回扣,很多“醫托”在被處罰后,又重操舊業,導致行政執法部門對于“醫托”的日常打擊陷入尷尬現狀,打而不絕,禁而難止。

                    2.2調查難、取證難

                    “醫托”拉客的行為本身具有很大的隱蔽性,醫托們往往都是經歷過多次查處而死灰復燃的“慣犯”,積累了逃避打擊的相關經驗。一般情況下,“托頭”平時極少露面,與合作醫院也是單線聯系,底層的很多“醫托”甚至從來沒有見過“托頭”。這些都在客觀上加大了查處的難度。通常情況下,在對涉案醫生調查時往往其會咬定其行為屬于正常醫療,由于此類案件涉及到專業的醫學知識,對涉嫌雇傭“醫托”的醫院及醫生違法事實的認定更是難上加難,導致行政執法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必須管,卻又管不好的尷尬境地。

                    2.3受害人辨別能力差

                    現實生活中,每一個人都渴望擁有健康的身體,一旦我們自己或親人出現病情,自然會不惜一切代價進行醫治。但在這過程中,有些患者求醫心切,心急火燎,到處亂撞,能夠遇到“熱心人”指點迷津,哪里還顧得上辨別真偽,也不會考慮法律法規,這給“醫托”提供了可乘之機。其實,“醫托”的騙術并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他們只是抓住患者或家屬急切期盼康復的心態,并打著所謂“病友”、“老鄉”的幌子,通過“同病相憐”的手法把患者及家屬的心拉攏,最終一步步達到其詐騙錢財的目的。

                    3.打擊“醫托”必須依靠法律法規

                    3.1對雇用“醫托”的合法資質醫療機構要依法嚴懲

                    首先,即使“醫托”是為合法醫療機構拉病人,該行為就已經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托”本身就是一種廣告的形式,可以稱之為“現身說法的活廣告”,他們在拉病人的同時也散發小廣告。

                    這些廣告要么說自己能治好各種疑難雜癥,要么說某某醫院的專家如何神奇,用藥如何有效。這些廣告均沒有經過審批,同時違反了關于醫療廣告和藥品廣告不得出現病人或者醫師的形象,不得進行療效宣傳的規定。對這種形式的廣告,工商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廣告法》予以行政處罰。其次,“醫托”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二條規定: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同時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醫托”的行為違反商業道德,擾亂醫療市場的秩序,侵犯了其他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根據情節對雇用“醫托”的醫療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2對雇用“醫托”的非法醫療機構要嚴厲打擊

                    如果雇傭“醫托”的醫院本身屬于非法醫療機構、醫生根本沒獲得行醫資格的,即非法行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如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等情況出現時,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醫托”,輕者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于涉案金額較大,達到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的,直接由司法部門以詐騙罪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總體來說,懲罰力度不大,違法成本偏低。

                    3.3對醫療活動中使用假藥、劣藥要堅決查辦

                    如果雇用“醫托”的醫療機構存在使用假藥、劣藥的違法行為,可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其處以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倍數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可根據最高檢發布的《“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7種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

                    4.預防控制“醫托”的對策建議

                    4.1加強職能部門聯動,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治理“醫托”是一個系統工程,還需要衛生、工商、公安和藥監等職能部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加強醫院周邊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醫托”違法行為。建立醫院保安、醫務人員、周邊群眾及社會相關人士等信息員隊伍,積極提供各類信息。公安、衛生等部門要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報案,加強分析研判、及時梳理匯總。要建立職能部門間情報信息互通共享平臺,切實解決“取證難、處置難”的實際問題,提高打擊整治工作實效。

                    4.2盡快立法,加大非法行醫懲處力度

                    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94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1年,其對非法行醫的罰款額最高僅1萬元,已不能對雇傭醫托的非法行醫者起到懲處和震懾作用。建議盡快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增加對有證醫療機構雇傭“醫托”行為的違法條款,加大對無證行醫等處罰力度,進一步提高非法行醫的違法成本。

                    4.3堅決打擊非法行醫,切實維護醫療秩序

                    一是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以“城中村”、開發區以及城鄉結合部等流動人口聚集地為重點,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療執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二是嚴肅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重點查處“黑診所”和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開展“兩非”的行為;三是嚴厲打擊地方單位和人員假冒軍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四是嚴肅處理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清理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問題,規范準入條件。

                    4.4建立社區首診,嚴格轉診制度

                    所謂“社區首診”和“嚴格的轉診”,是指市民在患病時(重大傷害等立即威脅生命的狀況除外),就必須首先由社區或家庭的全科醫師診治,并根據病情逐級轉診,病情控制后再轉回至全科醫師處進行后續性治療。醫院不接待沒有任何醫師或醫療機構推薦轉診的病人[1]。這種制度就保證了患者在患病后,對病情有初步的了解,并知道該如何進行下一步。有了健全的社區首診,能讓很多不需要跑到大醫院的患者留在小醫院或診所、甚至家里進行處理。更重要的是,就算是大病,配合規范的轉診制度,也能夠讓患者在大城市樹立明確醫療方向,能夠盡快獲得有針對性的醫療,減少了在陌生環境停留的時間,也就自然減少了被“醫托”侵擾的機會。

                    4.5醫院大力宣傳教育,提升聯防聯控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打擊整治“醫托”濃厚的輿論氛圍。醫院可以在院區顯著位置懸掛打擊整治“醫托”的橫幅標語,在通道、病區張貼告示,提醒群眾謹防“醫托”騙術,引導群眾自覺抵制、有效防范“醫托”和無證行醫行為;二是加大保衛人員巡查力度,安排保衛人員全天24小時在門診和住院部值班和巡查,及時打擊“醫托”現行活動;三是加強電子監控攝像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可在門診部等場所增設電子監控攝像頭,進一步提高電子監控能力;四是醫院保衛部門要加強與公安、衛生執法部門的信息溝通,聯防聯控,及時提供打擊整治“醫托”線索和依據。

                    【參考文獻】

                    [1]朱有為,柏涌海,劉宇,陸莉,陳羽中,蔡劍飛.國外雙向轉診制度的啟示[J].中國衛生資源.2011.(3):65-67.

                  【篇3】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依據和對策思考

                    摘要:“醫托”是指受雇于不法醫療機構或醫生,通過欺騙性或誘惑性手段將患者帶到不法雇主處就醫,從中獲取利益的人。“醫托”的雇主往往是一些不具備醫療資質的小診所、不具有行醫資格的個體等,他們通過夸大病情、虛假診斷等方式誘導消費、過度診療,甚至銷售假藥、劣藥等,以騙取患者財物。不法雇主雇傭“醫托”騙取患者的行為就是“醫托”行為。“醫托”行為一方面嚴重擾亂了醫療秩序,在醫療機構間形成不正當競爭;另一方面使患者上當受騙,輕則經濟損失,重則病情延誤。國家衛健委等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的意見》和《關于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等都相繼將“醫托”行為納入專項行動打擊的重點任務。

                    關鍵詞:打擊;醫托; 法律依據;對策思考;

                    一、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依據

                    雇主雇傭“醫托”騙取患者就醫從而獲取利益。所以,雇主是“醫托”行騙的根源,兩者形成利益鏈條,相互配合,共同實施了行騙行為。打擊“醫托”行為,就必須同時追究雇主和“醫托”的法律責任。

                    (一)追究雇主的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1.追究醫療機構雇主的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醫療機構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非法所得等,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均有相應規定并明確了具體的處罰流程。另外,《執業醫師法》還將罰款數額提升到了10萬元。

                    (2)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和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情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四十八條、第二十七條和四十七條分別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和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情況進行了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均可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或3000元以下,甚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均有相應規定并明確了具體的處罰流程。

                    (3)僅是拉患者就醫的情況。“醫托”往往通過欺騙患者其他醫療機構的專家在雇主處坐診、貶低其他醫療機構能力、抬高雇主實力等手段把本在其他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拉到雇主處就診。“醫托”行為違反了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其處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應當根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者計入信用記錄。如果雇主醫療機構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其他醫療機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刑法》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規定,判處單位罰金;判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違規發放廣告的情況。“醫托”行騙時往往都會發放雇主的廣告,這些廣告的發布要么沒有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要么內容涉及功效、治愈率等信息,或者本身就是虛假廣告。這些行為都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廣告主應根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醫療機構發布虛假廣告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根據《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規定,判處單位罰金;判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5)亂收費的情況。“醫托”的醫療機構雇主往往通過亂設收費項目、分解項目重復收費、不明碼標價等方式騙取患者財物。《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都對這些行為進行了明文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定金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6)使用假藥、劣藥的情況。若醫療機構雇主在診療過程中還存在使用假藥、劣藥的行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沒收違法使用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1倍至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據《刑法》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規定,判處單位罰金,判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2.追究醫生雇主的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1)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就執業的人員沒收違法所得等,并處1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醫生雇主往往通過夸大病情,開具大量檢查單和處方等來牟取不正當利益。針對這種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甚至吊銷執業證書。雖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但是,該條例未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本條的相關處罰規定。所以,針對這類醫生雇主所在的醫療機構沒有相應的處罰依據。

                    二、追究“醫托”的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

                    2015年,國家衛計委、公安部、工商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整頓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依法查處打擊“醫托”詐騙活動的通知》,要求公安機關發現“醫托”擾亂醫療機構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涉嫌詐騙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擾亂醫療機構秩序,致使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罰款200元以下;情節較重的,拘留5日以上10日以,并可罰款500元以下。涉嫌詐騙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根據《刑法》按照詐騙罪的規定對其定罪處罰。

                    三、目前打擊“醫托”行為存在的難點

                    (一)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

                    首先,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醫托”一詞。“醫托”一詞僅在政府部門發布的通知、方案中有出現和界定。但是,這些通知和方案的操作性和法律效力都較低,不能滿足現實的執法需求。其次,現有法律法規中沒有針對過度診療行為的處罰規定。雇傭“醫托”的雇主往往會采取過度診療的方式來騙取患者的錢財,但是現有法律法規卻對這類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第三,現有法律法規頒布時間相對久遠,處罰比較輕,不能體現責罰對等,起不到應有的威懾作用。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的,最高罰款額僅為3000元,與其違法所得不成正比,達不到威懾效果。另外,現有法律法規中,一般僅有《刑法》才追究違法醫療機構的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其他法律法規無相關規定。

                    (二)行政部門執法配合協調不夠

                    根據打擊“醫托”行為的法律依據,處罰“醫托”及雇主的行政執法部門涉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價格主管部門、藥品監管部門等。這些行政執法部門本應按照“醫托”及雇主的具體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對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但是,因為缺乏牽頭部門,各行政部門往往不積極作為,配合協調不夠,存在推諉現象。

                    (三)調查取證難

                    首先,很多被騙患者發現被騙并抓住“醫托”后,往往都會選擇私下退錢了事,不會選擇報警處理。這樣就導致公安機關無法掌握線索,更是無法取證。其次,由于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和患者的就醫心切,很多時候都是患者被騙一段時間后才發現上當受騙。這時,“醫托”早就逃之夭夭。第三,“醫托”的很多雇主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往往通過過度診療的方式來騙取患者錢財。何為過度、療效如何、騙取金額多少等可能因人而異、因病而異。這也給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增加了難度。

                    四、打擊“醫托”行為的對策思考

                    (一)加強立法,加大打擊力度

                    一是制定針對性法律法規,對“醫托”行為進行界定,對“醫托”、雇主(包括醫療機構、醫生、醫療機構負責人及主要責任人等)均有明確的、針對性的處罰規定。二是填補漏洞。對過度診療行為進行規范界定,增加對過度診療行為的處罰規定。三是調整相應處罰措施。根據現有社會經濟水平,適度調整違法處罰力度,提高“醫托”及雇主的違法成本,實現責罰對等,提高法律法規威懾力。

                    (二)加強聯動,加大配合協調

                    治理“醫托”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公安、衛生、工商、物價、藥監、司法等行政職能部門的相互配合。建議各地成立一支長期的聯合執法隊伍,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分工,落實專人負責。平時加強信息互通,定期進行線索梳理、研判,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及周邊治安管理,提高對“醫托”行為的辨識和處置能力。一旦接到群眾舉報,立即由牽頭部門組織聯合執法隊開展聯合執法,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提高打擊“醫托”行為的實效。

                    (三)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將“醫托”行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

                    “醫托”和雇主都是通過欺騙的手段騙取患者錢財,這是明顯的失信行為。但是,在打擊“醫托”行為的現有法律依據中,僅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將違法經營者計入信用記錄。2016年,國家衛計委制定的《集中整治“號販子”和“網絡醫托”專項行動方案》僅將“號販子”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未將“網絡醫托”納入其中。2018年,國家發改委、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也只將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納為聯合懲戒對象。但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醫療機構雇主中的很多負責人都不會受到上述處罰,也就不在聯合懲戒對象范圍內。2019年,國家衛健委、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發展改革部門研究建立醫療亂象辦醫主體和相關責任人嚴重失信行為多部門聯合懲戒機制”。所以,將“醫托”及雇主(特別是醫療機構相關責任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有利于打擊“醫托”行為。

                    (四)加強宣傳,提高群眾辨別能力

                    一是醫療機構要做好內部宣傳。醫院要在顯著位置張貼防“醫托”告示、懸掛打擊整治“醫托”橫幅、加強院內及周邊巡查等,提醒患者不要上當受騙。二是政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要在公交、報刊、網絡等平臺發布防“醫托”公益廣告,公布“醫托”常用行騙手法等,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識及防范能力。三是相關政府部門要及時在官網公布對違法違規醫療機構做出的處罰決定,警示其他醫療機構合法行醫。

                    參考文獻

                    [1]宋建,何曉燕,湯宇斌.“醫托”現象依法處理和防控的對策思考[J].醫藥前沿,2016,6(16):173-175.

                    [2]李克林.解析“醫托”現象及對依法處理和防控的對策思考[J].衛生軟科學,2011,25(5):335-337.

                    [3]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關于開展醫療亂象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6號)[EB/OL].

                  熱門標簽: 醫托現象的看法 如何看待醫托醫鬧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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