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3年由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一部法規。內容涉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mdash20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批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的文章2篇 ,歡迎品鑒!

【篇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
第一部分監理規范修訂概況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出臺背景
三、修訂的基本原則
四、存在的問題
五、修訂的主要內容
六、2013版《監理規范》簡析
七、2013版《監理規范》與2000版變化對比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依據
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20多年,一大批基礎設施項目、住宅項目、工業項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項目按國家規定實施了強制監理。多年來實踐證明,建設工程監理對于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
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原建設部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00年頒布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該規范在建設工程監理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及政策的不斷完善,特別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頒布實施,以及建設單位對涵蓋策劃決策、建設實施全過程項目管理服務等方面的需求,《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已不能完全滿足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實踐的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進行修訂。
修訂《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主要依據是:《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綜合考慮了九部委聯合頒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56號令)中通用合同條款的相關內容。
二、出臺背景
中國1985年引進建設監理制度。(與質量監督基本同步)
1、多數國家都在推行監理制度,說明此制度科學合理。
2、專業化,避免業主“低水平重復”。
3、第三方公平公正,智力密集型咨詢機構。
4、寫入《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成為五方主體之一。
5、經過28年發展,作用不可代替、不可缺失,全國擁有78萬從業人員,11萬注冊人員。
三、修訂的基本原則
規范遵循的原則有:
1、與時俱進原則: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力求反映法規政策相關規定,如:增加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增加相關服務內容;調整監理人員資格等。
2、協調一致原則: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與《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在工程監理的定位、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涵和范圍等方面協調一致。
3、專業通用原則: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盡量考慮各類工程的共性問題,不僅僅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4、各方參與原則:參與修訂《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專家是來自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高等院校等。
5、易于操作原則: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更多的考慮了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細化了有關條文。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1、增加了相關服務專章
按照工程監理定位,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階段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除此之外,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均稱為相關服務。為了與《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相配套,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增加了相關服務章節。
存在的問題:
1)、定位(智力密集還是“勞務型”監工?)
2)、職能(業主委托還是政府指令?)(政府不斷給監理增加職責,出問題后對監理過度追責。)
3)、業務范圍:建筑法規定,只管“施工階段”(其他建設階段如:可行性研究、立項、勘察、設計及保修階段等?折本求末,與國際慣例不同)
4)、取費(僅為其他國家1/5到1/10)
5)、執業資格門檻偏高(需大學畢業8年,其他僅5年)
6、與監督站業務有交叉、重復
“三控、兩管、一協調”的意義
“三控”
工程進度控制→是指項目實施階段(包括設計準備、設計、施工、施工前準備各階段)的進度控制。控制的目的是:通過采用控制措施,確保項目交付使用時間目標的實現。
工程質量控制→監理工程師組織參加施工的承包商,按合同標準進行建設,并對形成質量的諸因素進行檢測、核驗,對差異提出調整、糾正措施的監督管理過程。
工程投資(成本)控制→針對施工單位是成本控制,而對于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來說,就是投資控制了。不是指投資越省越好,而是指在工程項目投資范圍內得到合理控制。
“兩管”
合同管理→建設項目監理的合同貫穿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等活動的全過程。
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是圍繞著動態目標控制展開的,而安全則是固定資產建設過程中最重要的目標控制的基礎。
信息管理→施工項目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現代化的管理活動,更要依靠大量的信息以及對大量信息的管理,并應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輔助。
“一協調”
指全面地組織協調(協調的范圍分為內部的協調和外部的協調)。
自1988年設立“建設監理制”到今天,監理在我國已走過了24個年頭。作為一個行業已從幼稚逐步走向了成熟,下一步如何發展是擺在每個監理企業面前的大事。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適時出臺,為監理行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該《指導意見》鼓勵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企業,通過建立與工程項目管理業相適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相應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如前所言,監理企業本就是為工程項目管理而設的;其收益又不同建設項目的目標體系直接相關,因此本質上同項目業主的利益趨同;其擁有的資源適合知識密集型投入而非資金密集型投入,凡此種種決定只有監理企業最適合開展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企業要堅定信心,抓住機遇,在原有施工監理的基礎上順勢而為,向兩頭延伸,逐步由施工監理過渡到全過程全方位監理,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項目管理。
同時,在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活動中,協調工作也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2、調整了章節結構和名稱
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采購加你與設備建造等8章及附錄——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基本表示。為增強《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邏輯性,并體現新增內容,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包括:9章內容及附錄,即: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建立文件資料管理;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相關服務;以及附錄A、B、C——建設工程監理基本表示。
新版規范:
1)原為2000版,在多項法規之前,多處不協調。
2)修訂經歷8年(2004-2012),困難較多,受上位法制約。
3)盡力協調,取得成果。
4)改為推薦性標準(四直轄市監理協會建議住建部改回條文強制)
3、增加術語數量
由原來的19個術語增加到24個,刪除了“工地例會”、“工程計量”、“費用索賠”3個常用術語,增加了每個術語的英文名稱。還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術語中明確了相應人員的任職條件。
2000規范術語
(1)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總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工作。
(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經監理單位法人代表同意,由總監書面授權,代表總監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利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
(4)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監理。
(5)監理員: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6)監理規劃:在總監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展開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7)監理實施細則: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8)工地例會: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
(9)工程變更: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2013規范術語
(1)工程監理單位: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
(2)建設工程監理: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
(3)相關服務: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4)項目監理機構:工程監理單位派駐工程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5)注冊監理工程師: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等活動的人員。
(6)總監理工程師: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7)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形式其部分職責和全力,具有工程類主責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8)專業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4、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容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不僅在監理規劃中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且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明確要求項目監理機構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特別是增加了5.5節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內容、生產安全事務隱患的處理以及監理報告的表示。
5.5.1項目監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法律依據,還明確在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中應納入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
5.5.2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監理和實施情況,并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計時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時除審查專項施工方案之外應審查的內容。
5.5.3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程序和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不需要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項目監理機構,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
起重機
深基坑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5、強化了可操作性
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僅要求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不僅要求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等文件,并且明確了上述文件的審查內容。再有,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監理規劃應包括的內容,即: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合同與信息管理,組織協調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此外,還明確了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日志等文件應包括的內容等。
6、修改了不夠協調一致的部分內容
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中并未涉及監理規劃的編制;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則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制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與編制監理規劃”。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工作內容與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不夠一致;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細化了相關職責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中則無此要求;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則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要“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而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均應做好監理日記;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只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填寫監理日志,記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建設工程實施情況,并說明不能將監理日志等同于監理人員的個人日記。
【篇2】《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
1總則
1.0.1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行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水平,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3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并以書面形式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以及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并委托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1.0.4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的范圍、內容和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1.0.5在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范圍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涉及施工合同的聯系活動,應通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
1.0.6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以下主要依據:
1、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8建設工程監理宜實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10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工程監理單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
2.0.2建設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2.0.3相關服務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2.0.4項目監理機構
工程監理單位派駐工程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0.5注冊監理工程師
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等活動的人員。
2.0.6總監理工程師
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2.0.7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8專業監理工程師
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9監理員
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10監理規劃
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2.0.11監理實施細則
針對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計量
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核驗。
2.0.13旁站
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的監督活動。
2.0.14巡視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活動。
2.0.15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
2.0.16見證取樣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迸行的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現場取樣、封樣、送檢工作的監督活動。
2.0.17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長的時間。
2.0.18工期延誤
由于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長的時間。
2.0.19工程臨時延期批準
發生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時所作出的臨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0.20工程最終延期批準
發生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時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0.21監理日志
項目監理機構每日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施工進展情況所做的記錄。
2.0.22監理月報
項目監理機構每月向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建設工程實施情況等分析總結報告。
2.0.23設備監造
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約定,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2.0.24監理文件資料
工程監理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
3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一般規定
3.1.l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時,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工程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環境等因素確定。
3.1.2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1.3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應按本規范表A.0.1的要求填寫。
3.1.4工程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1.5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1.6施工現場監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撤離施工現場。
3.2監理人員職責
3.2.1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3.2.2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3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5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7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2.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
7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
8進行工程計量。
9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l0組織編寫監理日志,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l收集、匯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3.2.4監理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狀況。
2進行見證取樣。
3復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
4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3.3監理設施
3.3.1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等設施。
項目監理機構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建設單位。
3.3.2工程監理單位宜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4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一般規定
4.1.1監理規劃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4.2監理規劃
4.2.1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4.2.2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
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2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4.2.3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2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
3監理工作依據。
4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監理工作制度。
6工程質量控制。
7工程造價控制。
8工程進度控制。
9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合同與信息管理。
11組織協調。
12監理工作設施。
4.2.4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并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4.3監理實施細則
4.3.2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并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3.3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監理規劃。
2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3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3.4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專業工程特點。
2監理工作流程。
3監理工作要點。
4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1一般規定
5.1.1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遵循動態控制原理,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5.1.2監理人員應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應參加建設單位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會議紀要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1.3工程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4.1.4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召開監理例會,并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解決與監理相關的問題。項目監理機構可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解決監理工作范圍內工程專項問題。
監理例會以及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5.1.5項目監理機構應協調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項目監理機構與工程建設相關方之間的工作聯系,除另有規定外宜采用工作聯系單形式進行。
工作聯系單應按本規范表C.0.1的要求填寫。
5.1.6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符合要求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己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施工組織設計需要調整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程序重新審查。
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施工進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資金、勞動力、材料、設備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科學合理。
5.1.7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的要求填寫。
5.1.8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令:
l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已完成。
2施工組織設計已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3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員已到位,施工機械具備使用條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4進場道路及水、電、通信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1.9開工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2的要求填寫。工程開工令應按本規范表A.0.2的要求填寫。
5.1.10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意見后,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
分包單位資格審核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2 安全生產許可文件。
3類似工程業績。
4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5.1.11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4的要求填寫。
5.1.12項目監理機構宜根據工程特點、施工合同、工程設計文件及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工程進行風險分析,并應制定工程質量、造價、進度目標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方案,同時應提出防范性對策。
5.2工程質量控制
5.2.1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的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5.2.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方案,并應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有關標準。
5.2.3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的要求填寫。
5.2.4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的適用性,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題論證,審查合格后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2.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簽署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查驗。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的檢查、復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單位測量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施工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及控制樁的保護措施。
5.2.6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表應按本規范表B.0.5的要求填寫。
5.2.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施工單位為本工程提供服務的試驗室。
試驗室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試驗范圍。
2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3試驗室管理制度。
4試驗人員資格證書。
5.2.8施工單位的試驗室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7的要求填寫。
5.2.9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對已進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將其撤出施工現場。
工程材料、構配件或設備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6的要求填寫。
5.2.10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定期提交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檢查和檢定報告。
5.2.11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
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并應及時記錄旁站情況。
旁站記錄應按本規范表A.0.6的要求填寫。
5.2.12項目監理機構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巡視。巡視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
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4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5.2.13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專業要求,以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工程材料、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
5.2.14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
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并重新報驗。
對已同意覆蓋的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有疑問的,或發現施工單位私自覆蓋工程隱蔽部位的,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對該隱蔽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或其他方法進行重新檢驗。
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報驗表應按本規范表B.0.7的要求填寫。分部工程報驗表應按本規范表B.0.8的要求填寫。
5.2.15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或施工單位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單位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提出復查意見。
監理通知單應按本規范表A.0.3的要求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應按本規范表B.0.9的要求填寫。
5.2.16對需要返工處理加固補強的質量缺陷,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報送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并應對質量缺陷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同時應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
5.2.17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并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同時應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并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5.2.18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及竣工資料,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
合格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0的要求填寫。
5.2.19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后,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建設單位。
5.2.20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
5.3工程造價控制
5.3.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付款簽證:
1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在工程款支付報審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額進行復核,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應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金額,并提出相應的支持性材料。
2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3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單位的審批意見,向施工單位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5.3.2工程款支付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1的要求填寫,工程款支付證書應按本規范表A.0.8的要求填寫。
5.3.3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偏差的,應提出調整建議,并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
5.3.4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款審核:
1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結算款支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2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同時抄送施工單位,并就工程竣工結算事宜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
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建設單位審批意見向施工單位簽發竣工結算款支付證書;
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
5.3.5工程竣工結算款支付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1的要求填寫,竣工結算款支付證書應按本規范表A.0.8的要求填寫。
5.4工程進度控制
5.4.1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提出審查意見,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單位。
施工進度計劃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約定。
2施工進度計劃中主要工程項目無遺漏,應滿足分批投入試運、分批動用的需要,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總進度控制目標的要求。
3施工順序的安排應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4施工人員、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
5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建設單位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
5.4.2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2的要求填寫。
5.4.3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發現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且影響合同工期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采取調整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總監理工程師應向建設單位報告工期延誤風險。
5.4.4項目監理機構應比較分析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預測實際進度對工程總工期的影響,并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實際進展情況。
5.5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5.1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
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人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5.5.2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并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5.5.3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