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方法是一種管理規則,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和特殊活動。它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它是服從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都必須遵守。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1)醫院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方針,盡最大程度滿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2)醫院成立醫療質量管理三級網絡,制定質量管理方案,實行質量管理責任制,進行質量控制、質量評價、質量監督和質量否決。
(3)嚴格認真地實施醫療技術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
(4)樹立質量管理的人本原則,加強對職工的質量教育,提高職工素質,調動職工的積極性,落實全員崗位質量控制職責,落實全員質量考核。
(5)質量管理必須重視預防質量缺陷的產生和發展,重視環節質量因素,對醫療服務的每一個工作環節,每一項操作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
(6)醫院質量管理必須落實安全醫療原則,以保證病人的生命、健康不因醫療失誤而受到侵犯,減少醫院的經濟風險及醫務人員的職業風險。
(7)質量管理要貫徹質量成本原則,讓病人以較低的費用,獲得較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8)質量管理工作應有文字記錄,并由質量管理組織形成報告,定期逐級上報。
第2篇: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一、醫療質量管理是醫院管理工作的核心。醫療質量管理過程中,要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實行質量控制,以預防為主。運用系統管理的方法,各環節質量做到標準化、數據化,將醫療質量管理建立在科學性、實用性的基礎之上。
二、醫院成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并配備專(兼)職人員,下設質量控制辦公室,各臨床、醫技科室組成以科主任為首的質量控制小組,科內設兼職質量控制員。
三、院、科兩級分別制定醫療質量管理方案,明確質量管理目標、質量標準、保證措施、檢查評價方法。院、科兩級之間定期進行質量信息交換和反饋。各臨床、醫技科室實行科主任質量負責制和各級醫護人員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
四、實行出院病歷終末評審制,由醫務科負責,從各臨床科室抽調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包括主治醫師)到病案室,對全部出院病歷評審,不合格病歷退回原科室返修。醫務科會同質量控制辦公室深入科室,對現癥病歷進行抽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到科室,限期糾正。
五、信息科對醫療質量的量化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月終、季終、年終分別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院領導及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同時發至各臨床、醫技和職能科室。
六、定期召開社會監督員和病人及家屬座談會,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醫療質量進行社會效益評價。
七、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質量意識,對科室質量控制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對新職工、進修、實習人員進行崗前培訓,認真學習宣傳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醫療質量標準,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不合格者不能上崗。
八、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制定嚴格的醫療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將醫療差錯事故列為每月的必查項目,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杜絕或最大限度的減少醫療事故。
九、重視院內感染管理,建立建全院內感染管理控制制度,使醫療質量管理按照預防醫學的規律正常運行,確保醫院病人、職工和社會人群不受環境中有害因素的侵襲和影響,促進醫療質量的提高。
十、主管院長會同有關職能科室,對各臨床、醫技科室進行質量檢查,充分聽取對醫療質量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危重疑難病人的診斷、治療和搶救情況,及時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十一、質量控制辦公室定期對醫療質量進行抽樣檢查,分析原因,做出總結,向醫療質量監控部門報告,結果向全院公布,將醫療質量列為對科室和個人的重要獎懲依據,與科室經濟效益掛鉤并落實到人,年終評比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
第3篇: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以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軍隊衛生主管部門分別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中醫和軍隊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療質量管理是醫療管理的核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醫療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全面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持續改進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第五條醫療質量管理應當充分發揮衛生行業組織的作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質量管理創造條件。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行業組織(以下稱專業機構)制訂醫療質量管理相關制度、規范、標準和指南,指導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行政區域醫療質量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和具體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第七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建立國家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完善醫療質量控制與持續改進的制度和工作機制。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建或者指定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以下稱質控組織)落實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的有關工作要求。
第八條國家級各專業質控組織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下,負責制訂全國統一的質控指標、標準和質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醫療質量數據,定期發布質控信息。
省級和有條件的地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建相應級別、專業的質控組織,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九條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實行院、科兩級責任制。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臨床科室以及藥學、護理、醫技等部門(以下稱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是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成立醫療質量管理專門部門,負責本機構的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以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主任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醫療管理、質量控制、護理、醫院感染管理、醫學工程、信息、后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臨床、藥學、醫技等科室負責人組成,指定或者成立專門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醫療質量管理的有關要求,制訂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機構醫療質量監測、預警、分析、考核、評估以及反饋工作,定期發布本機構質量管理信息;
(三)制訂本機構醫療質量持續改進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制訂本機構臨床新技術引進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建立本機構醫務人員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的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
(六)落實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各業務科室應當成立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小組,組長由科室主要負責人擔任,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具體工作。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醫療質量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二)制訂本科室年度質量控制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科室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三)制訂本科室醫療質量持續改進計劃和具體落實措施;
(四)定期對科室醫療質量進行分析和評估,對醫療質量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措施并組織實施;
(五)對本科室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標準、診療常規及指南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六)按照有關要求報送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人員的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專業人員在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醫療質量保障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堅持“以患者為中心”,尊重患者權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第十五條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認真遵守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臨床診療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執業。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質,醫療機構人力資源配備應當滿足臨床工作需要。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要求,使用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和技術能力相適應,按照國家關于醫療技術和手術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行業標準和臨床路徑等有關要求開展診療工作,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藥學部門建設和藥事質量管理,提升臨床藥學服務能力,推行臨床藥師制,發揮藥師在處方審核、處方點評、藥學監護等合理用藥管理方面的作用。臨床診斷、預防和治療疾病用藥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原則,尊重患者對藥品使用的知情權。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護理質量管理,完善并實施護理相關工作制度、技術規范和護理指南;加強護理隊伍建設,創新管理方法,持續改善護理質量。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技科室的質量管理,建立覆蓋檢查、檢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室內質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間質量評價工作,促進臨床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完善門急診管理制度,規范門急診質量管理,加強門急診專業人員和技術力量配備,優化門急診服務流程,保證門急診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并把門急診工作質量作為考核科室和醫務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消毒隔離、手衛生、抗菌藥物合理使用和醫院感染監測等規定,建立醫院感染的風險監測、預警以及多部門協同干預機制,開展醫院感染防控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嚴格執行醫院感染暴發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病歷質量管理,建立并實施病歷質量管理制度,保障病歷書寫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則,尊重患者的自主選擇權和隱私權,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開展中醫醫療服務,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中醫診療、技術、藥事等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中醫醫療質量管理。
第四章醫療質量持續改進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全員參與、覆蓋臨床診療服務全過程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質控組織關于醫療質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關要求,積極配合質控組織開展工作,促進醫療質量持續改進。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質控組織及時、準確地報送本機構醫療質量安全相關數據信息。
醫療機構應當熟練運用醫療質量管理工具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自我評價,根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質控組織發布的質控指標和標準完善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指標體系,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形成本機構醫療質量基礎數據。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專科服務能力建設,重視專科協同發展,制訂專科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行“以患者為中心、以疾病為鏈條”的多學科診療模式。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重視人才培養、臨床技術創新性研究和成果轉化,提高專科臨床服務能力與水平。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單病種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建立本機構單病種管理的指標體系,制訂單病種醫療質量參考標準,促進醫療質量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滿意度監測指標并不斷完善,定期開展患者和員工滿意度監測,努力改善患者就醫體驗和員工執業感受。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全過程成本精確管理,加強成本核算、過程控制、細節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斷優化投入產出比,努力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各科室醫療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查,建立本機構醫療質量內部公示制度,對各科室醫療質量關鍵指標的完成情況予以內部公示。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醫院管理制度、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方法、專業技術規范等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醫療機構應當將科室醫療質量管理情況作為科室負責人綜合目標考核以及聘任、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指標。
醫療機構應當將科室和醫務人員醫療質量管理情況作為醫師定期考核、晉升以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強化基于電子病歷的醫院信息平臺建設,提高醫院信息化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滿足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建立完善醫療機構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要求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收集的醫療質量信息進行及時分析和反饋,對醫療質量問題和醫療安全風險進行預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并評估干預效果,促進醫療質量的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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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各業務科室應當成立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小組,組長由科室主要負責人擔任,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具體工作。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醫療質量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二)制訂本科室年度質量控制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科室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三)制訂本科室醫療質量持續改進計劃和具體落實措施;
(四)定期對科室醫療質量進行分析和評估,對醫療質量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措施并組織實施;
(五)對本科室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標準、診療常規及指南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六)按照有關要求報送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人員的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專業人員在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醫療質量保障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堅持“以患者為中心”,尊重患者權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第十五條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認真遵守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臨床診療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執業。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質,醫療機構人力資源配備應當滿足臨床工作需要。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要求,使用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和技術能力相適應,按照國家關于醫療技術和手術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行業標準和臨床路徑等有關要求開展診療工作,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藥學部門建設和藥事質量管理,提升臨床藥學服務能力,推行臨床藥師制,發揮藥師在處方審核、處方點評、藥學監護等合理用藥管理方面的作用。臨床診斷、預防和治療疾病用藥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原則,尊重患者對藥品使用的知情權。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護理質量管理,完善并實施護理相關工作制度、技術規范和護理指南;加強護理隊伍建設,創新管理方法,持續改善護理質量。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技科室的質量管理,建立覆蓋檢查、檢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室內質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間質量評價工作,促進臨床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完善門急診管理制度,規范門急診質量管理,加強門急診專業人員和技術力量配備,優化門急診服務流程,保證門急診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并把門急診工作質量作為考核科室和醫務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消毒隔離、手衛生、抗菌藥物合理使用和醫院感染監測等規定,建立醫院感染的風險監測、預警以及多部門協同干預機制,開展醫院感染防控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嚴格執行醫院感染暴發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病歷質量管理,建立并實施病歷質量管理制度,保障病歷書寫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則,尊重患者的自主選擇權和隱私權,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開展中醫醫療服務,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中醫診療、技術、藥事等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中醫醫療質量管理。
第四章醫療質量持續改進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全員參與、覆蓋臨床診療服務全過程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質控組織關于醫療質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關要求,積極配合質控組織開展工作,促進醫療質量持續改進。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質控組織及時、準確地報送本機構醫療質量安全相關數據信息。
醫療機構應當熟練運用醫療質量管理工具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自我評價,根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質控組織發布的質控指標和標準完善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指標體系,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形成本機構醫療質量基礎數據。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專科服務能力建設,重視專科協同發展,制訂專科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行“以患者為中心、以疾病為鏈條”的多學科診療模式。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重視人才培養、臨床技術創新性研究和成果轉化,提高專科臨床服務能力與水平。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單病種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建立本機構單病種管理的指標體系,制訂單病種醫療質量參考標準,促進醫療質量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滿意度監測指標并不斷完善,定期開展患者和員工滿意度監測,努力改善患者就醫體驗和員工執業感受。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全過程成本精確管理,加強成本核算、過程控制、細節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斷優化投入產出比,努力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各科室醫療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查,建立本機構醫療質量內部公示制度,對各科室醫療質量關鍵指標的完成情況予以內部公示。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醫院管理制度、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方法、專業技術規范等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醫療機構應當將科室醫療質量管理情況作為科室負責人綜合目標考核以及聘任、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指標。
醫療機構應當將科室和醫務人員醫療質量管理情況作為醫師定期考核、晉升以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強化基于電子病歷的醫院信息平臺建設,提高醫院信息化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滿足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建立完善醫療機構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要求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收集的醫療質量信息進行及時分析和反饋,對醫療質量問題和醫療安全風險進行預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并評估干預效果,促進醫療質量的持續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