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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ldquo;以人為本&rdquo;民法典(精選范文10篇)

                  時間:2022-10-31 寫作知識 點擊:

                  法典(拉丁語:codex),指就某一現行的部門法進行編纂而制定的比較系統的立法文件。現行法系統化的表現形式之一。為了便于查閱、適用法律規范和消除法規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對現行法規進行整理,使之系統化。法規系統化的方法有兩種,即法典編纂和法規匯,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10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10篇

                  【篇一】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全文]《法國民法典》

                  羅芹法國民法典擁有許多值得驕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資本主義民法典,是近代歐洲法典編纂運動的集大成者,是迄今為止施行時間最長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至今已經實施200 多個年頭了。在這200 多年中間,許多國家主動或者被動地接受了這部法典,加入了大陸法系法國家族《, 法國民法典》因此而成為大陸法系的一面旗幟。在過去的歲月里,它受到無數贊譽和無上景仰,被普遍譽為“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的自由資本主義民法的典范。

                  一、《法國民法典》制定的背景

                  法國大革命摧毀了舊的封建經濟體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會。每一個人都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的主體,其身份約束一旦取消,自我發展的愿望促使其經濟活動的展開,在機會均等、一切以金錢為標準的前提下,廣泛展開的信用,不受人身關系束縛的雇傭經理和勞工,以及通盤活用的服務,創造了一個低層機構里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換的環境。其市場經濟以交換為中心展開,既要保障個人財產安全,又要促進交易的安全與效率,更要保障每一個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這就要求改掉舊制度、舊法律與之不統一的地方。

                  二、《法國民法典》的立法體例

                  《法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以查士丁尼編纂的《法學階梯》為藍本,它“由總則和三編組成,共2 281條。總則規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適用范圍(1~6 條) 。第一編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結婚、離婚、父母子女、親權、收養、監護、禁治產等方面的規定(7~515 條) ,實際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地役權等內容(516~710 條) ,實際是物權法。第三編是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關于通過繼承、贈與、契約、婚姻關系等方式取得財產權益的規定(711~2281 條) 。”

                  【篇二】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上)

                    臺灣的“民法”經驗﹐對于同文同種的大陸﹐參考價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談起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什么樣的民法典﹐小鍋小灶用了半個多世紀的經驗﹐對于食指浩繁﹐決心重起爐灶﹐開放自由市場﹐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對更多選擇的大陸﹐恐怕能借鑒的就有限了。歐洲方興未艾的民法典運動﹐最大的一塊以統合為目標(未來歐洲聯邦的民法典)﹐個別的國家有的徹底翻新(荷蘭)﹐有的追求轉型(前社會主義國家)﹐共同面對的則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手。中國大陸的民法典運動很難擺脫這樣的公轉﹐雖然它也不可能放棄在亞洲的自轉。從此一位角提出和討論民法典問題﹐即不能不重新尋找并確認它的時代意義﹐民法畢竟不等同于民法典﹐如果說人類的經驗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民法典始終還只是一種可能的選擇﹐它的內容和形式﹐當然也有回應時代新變化﹐因地制宜的必要。

                    一、民法典的歷史功能

                    歷史上的法典﹐從最早巴比倫的漢默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到中國的唐律﹐都反映了那個時代、國度的精神狀態和物質條件。我們這里只談以民事規范為內容的民法典﹐最早的當然要追到公元三到六世紀羅馬帝國的歷次民法典﹐而以六世紀中葉整編完竣的國法大全﹐影響后世最為深遠。但在內容和形式上直接對現代民法典有引路之功的﹐還是源于十七世紀中葉、逐漸籠罩全歐的啟蒙精神與政治上的絕對主義﹐而從十八世紀中期就陸續在許多歐洲國家開始摸索、嘗試的民法典﹐其中無疑要以一八○四年的拿破侖法典﹐無論在理性主義價值的展現上或立法技術的成熟上﹐堪稱巔峰之作﹐一百年后問世的德國民法典(一九○○)和瑞士民法典(一九一二)則踵事增華﹐更進一步反映了歐洲工業化后的新面貌.一九二二年蘇聯制定、一九六四年重新制定的民法典﹐雖然不夠耀眼,但也標示了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可以擺放的最佳位置.總的來講﹐二十世紀在世界各角落產出應該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直接間接幾乎沒有不受法國或德國民法典影響者﹐而此二法典在概念體系上則又處處可見羅馬法的影子。整理各方的評價,歐陸民法典有以下幾個功能是普遍受到肯定的:

                    1、統一國法

                    歐洲大陸的民法典運動開始于十八世紀﹐絕對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來

                    散見各地的習慣法、領地法、宗教法等等﹐其意義與其說是滿足民事交易的規范需要﹐更重要的毋寧在藉此宣示和穩定其統一的、無上的主權﹐對于民族國家的建立﹐法典以民族語言象征統一而喚起認同﹐加上其內容散發的共同價值﹐可以不帶強制的輕易深入民間角落﹐實為極佳的統合工具。相對的﹐同一時期的英國﹐其王室法院判決形成的普通法早已成為主要法源﹐而海島天險、單一語言也使民族國家自然形成﹐民法典的制定就顯得沒有那么迫切.

                    2、揭橥價值

                    近代民法典也代表一種樂觀的理性主義﹐相信個人自由和自利動機會給社會帶來最大的福祉。拿破侖法典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它從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到男女婚姻自由、平等繼承﹐非常一致的、全面的建立了個人主義的價值秩序.這種「一次說清楚」的民法典﹐可為初期資本主義社會奠定穩固的基礎結構﹐是修東墻補西墻式的零星立法難以望其項背的。同一時間北美洲以憲法形式做到的﹐歐洲大陸也用民法典來實現﹐可謂異曲同工.

                    3、建立體系

                    Max Weber在他的巨著「經濟與社會」中曾把法典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由某位啟蒙的領導者銳意革新﹐藉法典的公布和實施來開創新紀元﹐上述兩種功能在此類民法典即十分顯著。但第二種類型﹐則不強調原則的創新﹐其主要功能反而在于提高法律的理性程度﹐把多年累積的實務和學說加以體系化﹐使法律的適用和法律的專業教育都容易得多﹐這類法典的學院味道比較濃厚﹐羅馬帝國的國法大全實際上就是法律和法學見解的整理匯編,到了自然科學興起的十八世紀,體系化的追求更被視為當然,被冠上「法學實定主義」之名的德國民法典,其主要貢獻即在于把潘德克吞學說(Pandektenwissenschaft)的純凈體系轉變為法律體例,去蕪存菁而繼往開來。

                    4、集中資訊

                    第二種類型的法典除了強調體系化以外﹐也有藉法典本身的規范整全性格﹐降低法律適用者搜尋成本﹐同時減少裁判恣意的功能。特別是早期的民法典﹐還沈浸于自然法的信仰而賦予法典「集大成」的任務﹐一七九四年的普魯士邦法典可說是此一想法的極致[11]﹐在民法以外﹐它還涵蓋了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條文多達一萬九千條[12]﹐主要的起草人Carl Gottlieb Svarez對于法律又要讓人民容易懂﹐又要求其完整而免于法官的擅斷這一兩難﹐曾經在一七八八年一場題為「法律能簡短嗎」(K?nnen Gesetze kurz sein?)的演講中說﹐最好的狀況是同時制定兩部法律﹐一部簡短的﹐告訴人民如何行為﹐另一部則巨細靡遺﹐讓法官受到完全的節制[13].

                    5、整套繼受

                    最后﹐對于法治的后發國家而言﹐歷史也顯示﹐法典繼受實為最便捷的追趕工具。真正具有原創性的民法典并不多﹐強制或自主繼受﹐全部或部分繼受﹐實際上是十九、二十世紀絕大多數民法典的寫照。一九二六年土耳其制定的民法和債法,實際上就是瑞士民法和債法前 551條的全套翻譯[14].Rodolfo Sacco指出法國民法典在全世界曾先后引起三波的移植潮[15]﹐德國民法典在慶祝百年的時候﹐也能細數其北到北歐、蘇聯﹐東到東歐、希臘、土耳其﹐乃至東亞各國的廣泛影響力[16].沒有法典的工具﹐整套的學習幾乎只有經由殖民的方式﹐才能有一定的效果[17].

                    二、民法典理念面臨重估

                    法典作為一種立法形式﹐代表某一法律領域的完整規范﹐究竟是不是最好的選擇﹐而以其技術上的困難﹐值不值得當成一個目標去追求﹐到了二十世紀的中期以后﹐已經在盛產法典的歐洲大陸引起越來越多的懷疑。德國研究近代私法史的大師Franz Wieacker﹐很早就看出法典到了資本主義后期將由盛而衰的「危機」[18]﹐義大利學者Irti在一九七九年發表的書則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張﹐受到各方矚目[19].事實確實顯示﹐繼法國、奧地利、德國、瑞士等較有特色的民法典之后﹐已未見新的高峰。而行政法和新興領域﹐如經濟法、勞工法、社會法等﹐則盡管法律常常多如牛毛﹐法院案例更是汗牛充棟、無法卒讀﹐但始終還無法產生一部可以和拿破侖民法典并駕齊驅的法典﹐大大小小的單行法漸漸變成唯一的選擇﹐何以如此﹐值得在研訂民法典時深思。

                    1、多元民主

                    比Irti更早十年﹐德國的Friedrich Kübler教授就已經指出威權時代孕育的法典必然不適合民主開放、不斷進行利益調和的現代多元社會[20].二十世紀初期還有學者從國家與社會分離的想象﹐乃至自然法的信仰,以一般性的法律為正常,而對乖常的緊急法、個案法、限時法、措施法等新興事物提出種種批評﹐殊不知西方社會在價值和利益都呈現多元以后,不同團體割據法案﹐法律像打擺子一樣,時左時右,這些新興事物用得反而更順手﹐法律的整體圖像如鶉衣百結,久了就習以為常,見怪不怪[21].相對的,法典意味的「和諧」價值秩序,不僅和多元社會的調性不合,其環環相扣的「整套」規范體系,也妨礙了規范的與時俱進,而和多變的現代社會格格不入[22].

                    2、短期國會

                    事實上僅僅從立法產能的角度來看,孕育于威權社會的法典理念,對于民主化以后的短期國會,受到審議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的限制,也往往變成了難以實踐的奢侈品。現代的國會傾向于把過大的法案鎖在抽屜里,以免會期結束一事無成。這使得法典式的立法如果不能在政治上先達成共識,而一股作氣強渡關山,幾乎難逃一提再提、再衰三竭的命運,臺灣近年物權法的修正就是最好的例證,提案機關現在才學乖,準備把整包法案拆成幾個小包[23],從化零為整的法典思考,轉為化整為零的游擊戰。但這還只是對既有法典的修正而已,誰還作興去提什么新的法典?制定法典本來就需要堅強的政治意志為后盾[24],威權時代還可求之于天縱英明的君王,一旦立法權落入像菜市場一樣論斤秤兩的國會,而且三四年新陳代謝一次,幾乎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務。

                    3、 案例思考

                    法典面對的另外一個挑戰,則直指其背后的體系思考。人類的法律思考其實

                    從來就不脫體系(System)和議題(Topik),只是大陸法系發展出來的體系取向的法律方法,往往以形式的三段論隱晦了實質的議題思考,而英美法系發展出來的案例取向的法律方法,則以形式的案例歸納隱諱了實質的體系思考[25],如此而已。形成兩種思考的成因之一,是對法官的信任程度,但不論貫穿法國民法典的抑制「法官統治」(gouvernement des juges)想法,還是使英國始終對制定法典提不起熱情的法官寡頭階層[26],在這些國家先后形成某種穩定的民主分權體制以后,也都逐漸失去了意義,法官既不是法條的奴隸,在補充法律不足的時候也有其正當性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全球化加速了不同法律理念的匯流,和法律方法的互補,在此一過程中,過去法典所引以為傲的體系理性,自不再是理所當然。

                    4、 資訊革命

                    新世紀的資訊革命也讓法典的光環褪色不少,當法律內容必須經常大幅更新,而各種法源-法條、解釋、判例、決議、學說等-收入電子資料庫后,可以輕易搜尋乃至依需要而作不同組合時,至少對法律適用者而言,法典已經像古董一樣中看而不中用了。法律資訊系統也已走向全球化發展,一九九三年起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即已完成建立全球法律資訊(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 GLIN),成為第一個多國參與的非營利法律資料庫[27].大陸法系的法典雖不同于英美法系單純基于資訊目的而做的法律匯編,但當法典外滋生太多的特別法時,法典的權威還是難免動搖,德國在二十年前所以啟動債編的修正,就是因為聯邦法務部調查發現大約有2700個民法條文散見于250部單行法中﹐怎樣把特別法整編進去﹐即成為修正的一項重點[28]﹐但20XX年完成修正的債法仍只納入一般契約條款法及若干保護消費者的單行法,整編的效果十分有限[29],事實上只暴露了法典的資訊功能「有時而窮」的窘境。

                    5、 漸進調適

                    對于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國家,是否可以套用過去發展中國家的模

                    式,以民法典作為基礎結構,一次完備市場游戲規則,也有相當不同的看法。有人就認為,轉型國家需要經歷更復雜的調適,柔軟而富彈性的英美法制可以降低試誤成本,使轉型更容易成功[30].這類國家中﹐在計劃經濟時代即完成制定民法典者,如蘇俄、波蘭、匈牙利等,或像東德那樣立即并入西德的市場經濟體制,調適的問題或許會比較小一些[31],少了這樣有利的條件﹐最好就要慎重考慮。

                    三、 民法典保有的優勢

                    盡管在整體形勢上起了如上的變化﹐要斷言民法典已經走入歷史﹐當然還是為時太早。法典是時代之子,其功能因為各種社會條件的變遷而有興衰﹐可說是十分自然的事,比如上述統一國法、匯集資訊的功能,對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而言確實已經沒落,但有些功能在走過政經體制的嬗變、不同意識形態的洗禮后,越見柳暗花明、水落石出的風韻﹐也是事實。根據義大利學者Sacco在一九八三年作的統計,僅僅二戰之后就出現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32]﹐這還沒把一九九二年公布而受各方推崇的荷蘭民法典(仍未竣工)﹐及如魁北克的民法典﹐還有后社會主義國家如俄國、蒙古、愛沙尼亞、哈薩克斯坦、阿爾巴尼亞等制定的新民法典算進去。顯然民法典有些特質﹐使其歷久而彌新﹐正在進行中的立法﹐在取舍間如果能掌握這些特質﹐應該更容易成功。

                    1、容讓公法

                    調整私人關系的民法和調整國家與人民關系的公法﹐本來各有領域﹐規范原則與技術也大異其趣﹐當國家擴大對私領域的干預后﹐公私法之間的齟齬才日漸增加﹐此時公法的公共利益考量應該有原則上優先的地位﹐這一點﹐各國民法縱未如荷蘭新民法那樣明文規定[33]﹐實際運作起來也莫不如此。此一容讓﹐反而使得民法典不必隨公法的左右擺蕩而起舞﹐民法典越能維持私法的純凈性﹐越有其持久性[34].其自治規則的個性越明顯﹐分配資源的功能越淡薄﹐也越可遠離多元多變的利益團體[35]﹐民主政治本身帶來的干擾因此就可以減少﹐只有短期國會的問題需要耐心克服。此一特性是民法優于政策性格濃厚的經濟法、勞工法、社會法之處﹐后者在法典化上遭遇困難﹐民法典卻能維持盛況不墜﹐應非無故[36].

                    2、經濟理性

                    十九世紀第一代的民法典﹐到了二十世紀﹐有從形式而實質的趨勢﹐德國債編修正的總工程師Claus-Wilhelm Canaris曾做了十分詳盡的描述[37].另一位荷蘭學者Martijn W. Hesselink提出歐洲「新法律文化」的觀察[38]﹐強調一方面受到美國唯實主義的影響﹐另一方面則因歐洲已從經社統合走向政治統合﹐法律人在這個過程中自然孕育出一種穿透「形式」的覺醒﹐特別在民法領域﹐學者開始從功能的角度思考共同的問題﹐引進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比如經濟分析)﹐巧妙的運用不這么硬邦邦的各種「軟法」[]﹐在在都使得某種歐洲式的唯實主義成為取代十九世紀形式主義的主流[40].然而這樣的變化并沒有動搖民法典最原初的理性經濟人假設﹐以及對等正義的追求﹐民法典或許加入較多實質契約正義的考量-相對于過去單純誠信原則的宣示﹐在方法上也能接納某些社會科學的研究路徑[41]﹐但基本上并沒有改變其市場游戲規則的本質﹐而未涉入資源分配問題[42]﹐這些依時而轉的技術調整已經足夠回應一世紀的變化﹐證明十九世紀的民法典還是牢牢的掌握了某些屬于市場經濟本質的東西﹐使它仍然保有強韌的生命力。

                    3、裁判規范

                    民法和公法的另外一個不同﹐從而也形成了民法典的優勢﹐在于它其實是以裁判者﹐而非交易大眾為真正的規范對象(Normadressat)。公法中除了組織法和訴訟法﹐基本上都是行為規范﹐以引導人們的行為為其目的﹐從而規范內容必須充分考量人民的理解程度﹐高度邏輯、體系化的法典反而制造認知的障礙﹐妨害規范目的的達成[43].規范私領域的民法﹐其財產法主要的內容只是從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出發﹐模擬正常交易活動而作的規定[44]﹐身分法基本上也是建立于普遍的人倫和習慣上﹐不必「使知之」﹐即可「使由之」﹐因此概念的精純﹐體系的嚴謹﹐對民法而言反而形成其優勢﹐民法典可以隨著社會的變化而在既有的規范技術上﹐像電腦一樣不斷「升級」﹐需要教育的只是少數的法律專業[45].

                    4、體系效率

                    對于適用民事規范的法律專業而言﹐法典的體系性和資訊的方便、透明﹐使思考脈絡清晰﹐搜尋成本降低﹐而把裁判歧異度控制在一定范圍[46]﹐這樣的功能即使在案例思考也已經可以在大陸法系國家登堂入室的今天﹐始終還是無可替代的。案例法盡管有其務實、彈性的優點﹐但使用費時、教育不易、和制定法容易沖突等等缺點﹐即連有悠久傳統的英美也深知其弊[47]﹐從最近兩個世紀英美法系國家所作的法典化努力﹐正說明了這一點[48].正因為不是從零開始﹐放棄法典而朝案例法發展﹐或者反過來﹐都還要支付極高的換軌成本﹐因此對于早已習慣大陸法系法律思考的國家而言﹐雖不必排斥案例方法的引進﹐但若因此而放棄法典的體系效率﹐仍是極其不智的決定[49].

                    5、 轉型工具

                    對于轉型國家而言﹐從計劃體系過渡到市場經濟毫無疑問是一極大的工程﹐所謂的大爆炸(big bang)或休克療法(shock therapy)﹐已證明可行性甚低。反之﹐「摸著石頭過河」﹐「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不宜細」的轉型立法策略﹐大體來說在成本效益上還比較值得肯定。因為社會基礎完全不同﹐民法典的確不能像過去東亞或拉美國家那樣﹐立即全套繼受于其農業為主的社會﹐作為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建設﹐慢慢等它開花結果[50].但漸進立法到了一個階段﹐邊際效用已經不大﹐而因為法令之間的漏洞、矛盾﹐社會付出的成本反而快速增高﹐這時就到了法典出臺的時候[51].所以民法典不會阻礙轉型﹐相反的﹐如果時間拿捏得宜﹐它反而可以同時起多種作用﹐包括統合蕪亂的中央地方法令﹐揭橥重要的價值﹐建立便于適用與教育的體系﹐集中資訊而提高法律的透明度等﹐而更加速體制的轉型。

                    [注釋]

                    可參看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2A., 1967, 3ff.

                    德國在十九世紀初還是百分之百的農業國﹐到了一八七○年農業人口還有百分之五十﹐再過四十三年﹐已經只剩百分之三十三﹐當時的民商法完全反映了新社會的需要﹐參閱Coing, Helmut, Epochen der Rechtsgechichte in Deutschland, 2A., 1971, 102ff. ; 以經常引起爭議的「物權行為」來說﹐薩維尼的獨立而無因理論會被學說及立法者接受﹐絕對不只是較能滿足了邏輯性的要求﹐至少在兩方面﹐此說回應了工業化后德國在交易上的需求,其一是使銀行取得所有權而由融資繼續占有機器的讓與擔保成為可能,其二是在善意取得制度還未建立前,使交易者不必擔心他方和前手的買賣會不會出問題。可參Prange, Ulrike,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und das Abstraktionsprinzip, in: Hoeren, Thomas (hrsg.), Zivilrechtliche Entdecker, 20XX, 73-104

                    參閱Varga, Csaba, Codification as a socio-historical phenomenon, 1991, 205-243; 大陸一九八二年的民法草案即曾借鑒蘇聯民法,參閱梁慧星,中國對外國民法的繼受,月旦民商法雜志,特刊號,20XX, 頁8

                    或直接移植法律,或受到學說的熏陶,其過程往往長達百年,故即使建立于全然不同法律哲學上的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如蘇聯一九二二年的民法典,因學說向來承襲潘德克吞學派而采用幾乎相同的結構,有關民法間借鑒的交錯關系可參Sacco, Rodolfo,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20XX, 133-136

                    參閱Merryman, ,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2 ed., 1985, 28; Coing, Helmut, Europ?isches Privatrecht, , 1985,

                    參閱Lawson, , A Common lawyer lok at codification, in: selected esseys I, Many laws, 1977, 43-44

                    并不是所有民法典都能這樣理念一致、技術成熟﹐較早問世的巴伐利亞民法典(Codex M

                  aximilianeus Bavaricus Civilis)就因為還纏繞在羅馬法教條及中世紀的地方法細節而備受批評﹐參閱Schlosser, Hans, Kodifikationen im Umfeld des Preu?ischen Allgemeinen Landrechts, der franz?sischen Code civil (1804) und des ?sterreichische Allgemeine Bürgerliche Gesetzbuch (1811), in: Merten, Detlef (hrsg.), Kodifikation gestern und heute, 1995, 65f.

                    Basedow, Jürgen, Das BGB im künftigen europ?ischn Privatrecht: Der hybride Kodex, AcP200 (20XX), 469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5A., 1972, 488-495

                    Wieacker, 前注1, 430ff.

                    [11]Schreckenberger, von Waldemar, Die Gesetzgebung der Aufkl?rung und die europ?ische Kodifikationsidee, in: Merten, 前注7, 107

                    [12]普魯士邦法典共有一萬九千條,二千五百頁,訂成四大冊,規定極盡瑣細能事,比如有關殺嬰條文即多達115條,參Varga,前注3, 87,

                    [13]參閱Coing, 前注2, 81

                    [14]參閱Hirsch, Ernst E., Rezeption als sozialer Prozess, Erl?utert am Beispiel der Türkei, 1981

                    [15]Sacco, 前注4, 150

                    [16]參閱AcP200 (20XX)德國民法一百年專號多篇論文。

                    [17]英美法的繼受只有先占(settled)和迫讓(ceded)殖民兩種方式﹐沒有自主繼受之例﹐參閱Cruz, Peter De, 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 1995, 123

                    [18]Wieacker, Aufstieg, Blüte und Krisis der Kodifikationsidee, FS Boehmer, 1954, 35ff.

                    [19]Irti, L‘età della decodificazione, 1979, 轉引自Basedow, Jürgen, Das BGB im künftigen europ?ischn Privatrecht: Der hybride Kodex, AcP200(20XX), 466,

                    [20]Kübler, Kodifilkation und Demokratie, JZ1969, 651

                    [21]Schneider, Hans, über Einzellfallgesetze, FS Carl Schmitt, 1959, 159-178﹐用Irti的說法﹐就是社會已從法典預設的中央調控系統轉變成一個個自主的「微系統」﹐唯賴憲法居高整合而已。

                    [22]其實十九世紀的Savigny就已經把價值易于僵化作為反對法典化的主要理由,轉引自Pound, Roscoe, Codification in Anglo-American world, in: Schwartz, Bernard (ed.), The Code Napoleon and the Common Law world, 1956, 285

                    [23]現在仍躺在立法院抽屜里,明年立法院屆滿就將視同撤回的物權法修正案,總計增、刪、改的條文數多達217條,現行條文也才210條,對立法院來講無疑是一項大工程。眼看通過無望﹐而拖延期間又有不少新的修法意見﹐主管本案的法務部已經另成立委員會重新研擬﹐并改采逐堡推進的策略。

                    [24]Harmathy, Attila, Codification in a period of transition, 31 Davis L. Rev. 793 (1998)

                    [25]就此說得最透徹的就屬Zweigert/K?tz的比較法教科書了,可參An introduction to parative law, 3ed., 1998,

                    [26]Merryman, 前注5, 28f; Van Caenegem, , Judges, legislators? professors, Chapters in European legal history, 1987, 152-155

                    [27]參閱陳起行,法典化研究,收于「法形成與法典化-法與資訊研究,1999,頁114

                    [28]依修法理由說明﹐主要目的即在「找出法典外滋生的特別法﹐并整合成為法典恒常的部分」﹐參見, 并參Ebel, Friedrich, Kodifikationsidee und zivilrechtliche Nebengesetze, ZRP1999, 46ff……

                    [29]總計大約五個單行法,一百余條文,可參 Huber/Faust,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Einführung in das neue Recht, 20XX, 496-501; Duve, Thomas, Verbraucherschutzrecht und Kodifikationsgedanke, 20XX, 793ff.

                    [30]Rubin, Paul H., Growing a legal system in the post-Communist Economies, 27 Cornell Int‘l L. J. 9-11 (1994)

                    [31]Harmathy, 前注24, 791

                    [32]轉引自Basedow, 前注8, 466,

                    [33]荷蘭民法第三編第十四條規定了「公法優先于私法」的原則,即任何人其依民法所得主張權利的行使,不得違背公法上成文及不成文的規范。此外由于荷蘭公法學說向來承認公營事業得以私法或公法手段來達成目的﹐故本規定的目的也在限制此一「手段自由」的學說﹐避免國家「遁入」私法,規避行政法上本應遵循的原理原則﹐參閱Mincke, Wolfgang, Einführung in das niederl?ndische Recht, 20XX, 45;更早則如瑞士民法第六條的規定﹐同其意旨。

                    [34]硬把不同本質的公私法夾雜規定﹐如蘇聯民法典﹐結果反而不能適應社會較大的變化﹐同此可參孫憲忠﹐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難題﹐法學﹐20XX, 第5期﹐頁44

                    [35]拙文﹐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外法學﹐20XX. 第13卷第1期﹐并收于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稱此為民法「維持體制中立的奧秘」(頁4-9)。

                    [36]有關臺灣公私法在技術和理念上的調和﹐可另參拙文﹐從動態法規范體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調和﹐以民法的轉介條款和憲法的整合機制為中心﹐月旦民商法雜志﹐特刊號﹐20XX, 頁74-106

                    [37]Canaris, Wandlungen des Schuldvertragsrechts –Tendenzen zu seiner “Materialisierung”, AcP200 (20XX), 275-364,中譯參看中外法學﹐20XX, 13卷第1期﹐頁36-80

                    [38]Hesselink, Martijn W., The new European legal culture, 20XX.

                    []soft law, 指的是形式上沒有拘束力、由不同民間商會﹐或學術團體研訂的法律原則或草案﹐實際上卻對歐洲民商法的調和發揮了可觀的效果﹐Hesselink, 前注﹐58-59

                    [40]有關形式主義的歷史背景﹐可參關濤﹐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出處待補。

                    [41]比如在德國有一定影響力的民法經濟分析﹐可參Sch?fer /Ott, Lehrbuch der ?konomischen Analyse des Zivilrechts, 3A., 20XX

                    [42]此所以德國在重編債法時﹐并沒有為了資訊完整而把所有形式上的民事規范都納入,而采納了多數學者看法只把具有「一般性」的民事規范納入法典﹐如Westermann, Sonderprivatrechtliche Sozialmodelle und das allgemeine Privatrecht, AcP 1978, 158ff.; Liebs, Sonderprivatrecht für Ungleichgewichtslagen? AcP 1978, 196ff.,Canaris則很清楚的詮釋了契約自由實質化的內涵﹐完全與基于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所作的實質調整無關﹐這些都仍然留在特別法﹐前注37文。

                    [43]唯一的例外就是刑法﹐主要內容針對的是自然犯罪(mala in se)﹐只是一般倫理的轉化(所謂最低的道德界限)﹐因此雖和其他行為規范一樣以人民為主要規范對象﹐人民只要憑其良知良能即可避開法﹐立法者卻可以針對裁判者使用較為精準的法律概念﹐乃至形成一套嚴密的法典﹐而對各種不同的犯罪情形做出公平細致的裁判。

                    [44]拙文﹐締約過失責任的經濟分析-從現代交易的階段化談起﹐預訂刊出于臺大法學論叢。

                    [45]立法學上的討論﹐可參Müller, Georg, Adressatengerechtigkeit und Allgemeinverst?ndlichkeit –Der Verst?ndnishorizont des Adressaten als Kriterium der Gesetzessprache, in: Sch?ffer/Triffterer (hrsg.), Rationalisierung der Gesetzgebung, 1984, 35ff.

                    [46]參閱Mattei, Ugo,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1998, 207-210

                    [47]Roscoe Pound曾列舉五大缺點︰一、明確性不足﹐二、浪費人力﹐三、規范形成緩慢﹐四、新舊規范雜陳﹐五、制定法與案例法關系混亂﹐參前注22, 288-290

                    [48]較近的整理可參Weiss, Gunther A., 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mon law world, 25 Yale J. Int‘l L., 435-533 (20XX)﹐作者認為英美法系的經驗支持歐洲民法典的努力。

                    [49]梁慧星﹐當前關于民法典編纂的三條思路﹐中外法學﹐20XX, 第13卷第1期﹐頁110

                    [50]臺灣的經驗分析可參拙文﹐韋伯理論在儒家社會的的適用-臺灣法律文化與經濟發展間的關系﹐收于「經濟法的挑戰」﹐1994, 頁59-81

                    [51]Harmathy, 前注24, 790-791﹐指出匈牙利在一九九○到一九九七年七年之間共制定了894部法律﹐政府和部會的法規命令各達1635和2331件﹐憲法法院的判決501件﹐藉法典化來整編便極有實益。大陸的情況也差不多﹐可參王文杰﹐中國大陸法制之變遷﹐20XX, 第四章。

                    蘇永欽      

                  【篇三】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2020年中考歷史熱點練習:民法典

                  時政熱點鏈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啟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共7編、1260條,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在民法典中,“平等”與“保護”是貫穿始終的立法精神。

                  1.如圖所反映的會議通過的文獻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該“文獻”是(??)

                  A.《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B.《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

                  D.《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答案】B

                  2.某同學進行探究性歷史學習,出現“古巴比倫”、“債務奴隸”、“成文法”等關鍵詞,由此判斷該同學是對下列哪一內容進行探究性學習?(??)

                  A.《查士丁尼法典》?????????????????? B.《民法典》

                  C.《漢漠拉比法典》??????????? ???????D.《十二銅表法》

                  【答案】C

                  3.歷史學家馬世力指出:“從3世紀起,由于羅馬奴隸制社會陷入危機,統治階級迫切要求將反映本階級意志的現行法律固定下來,借以維護和鞏固其統治地位,因而著手進行法律匯編工作。”據此可知,查士丁尼主持編纂《查士丁尼法典》的目的是(??)中學歷史教學園地版權所有

                  A.滿足人民所需的契約自由??????????? B.符合尚法治的價值和法律精神

                  C.鞏固皇權,維護國家安定??????????? D.教化帝國民眾,人人安分守法

                  【答案】C

                  5.“它遵循古代羅馬‘法典’的傳統,它所表現出來的啟蒙和解放,對于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對于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其有極大的益處。它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文中的“它”是(????)

                  A.《查士丁尼法典》 ??????????????????B.《權利法案》

                  C.《拿破侖法典》????????????????????D.《人權宣言》

                  【答案】C

                  6.民主與法制建設是古今中外人類社會建沒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會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尺。閱讀"下列材料,回答問題。中學歷史教學園地版權所有

                  材料一??公元前450年左右,羅馬通過了一部法律文獻,涉及訴訟、程序、所有權和債務權、宗教法等內容。其中的債務法規定:債權人有權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可以給他戴上腳鐐,賣到國外或殺死他……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宇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貴族対法律的曲解和濫用。

                  (1)寫出這部法律文獻的名稱。依據材料結合所學知識對該法律文獻作簡要評價。

                  【答案】十二銅表法(或羅馬成文法)。評價: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字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貴族對法律的曲解和濫用;是羅馬法制建設的第一步,是后世羅馬法典乃至歐洲法學的淵源。(答對一點即可)

                  材料二??導致英國迅速崛起的一個重要因素,便是在(1688年)宮廷政變之后,英國建立起了一個適合國情和生產力發展需要的政治體制。這個體制保證了英國社會有一個相對寬松與和平的環境,從而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強國之路》

                  (2)材料中英國建立起的政治體制是什么?這一體制的創立與英國哪一法律文件有關?

                  【答案】君主立憲制。《權利法案》。

                  材料三??讀下圖

                  (3)上圖所示的政治制度開始于美國哪一部文獻的制定?該文獻的制定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4)【答案】1787年美國憲法。三權分立。

                  材料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學歷史教學園地版權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4)該材料最早出自哪部法律文獻?

                  【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7.民法重在保障私權,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征程中,編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閱讀下列材料,回答問題:

                  材料一??羅馬法從一個狹小的城邦國家的法律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從不成文的習慣法發展成為古代最完備的成文法體系,經歷了1000多年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在羅馬法的發展歷程中,對促進法律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的因素有:《十二(銅)表法》的制定;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實踐;市民法和萬民法體系的形成;法學家的活動;大規模的法典編纂。

                  ——《外國法制史》(曾爾恕、張彩鳳等)

                  (1)根據材料一并結合所學知識回答,《十二銅表法》的頒布有什么意義?羅馬萬民法的出現與羅馬疆域的擴張有什么聯系?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間,東羅馬帝國做了大量的法律編纂工作,這些法律文獻統稱為什么?

                  【參考答案】《十二銅表法》是屬于成文法,使定罪量刑有了文字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貴族對法律的曲解和濫用,是后世羅馬法典乃至歐洲法學的淵源。|隨著羅馬對外征服地區的擴張,公民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疆域內出現的各種問題,因而出現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關系的萬民法。 《羅馬民法大全》。

                  材料二???“財產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了在有明顯的公共需要、法律上得到確定和先前規定的損失賠償是公正的情況下,沒有一個人應當被剝奪這種權利。”這份宣言是革命的基本要旨。宣言被印成許許多多的傳單、小冊子、書籍并被翻譯成其他語言,使得“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口號傳播到整個歐洲,最后則傳播到整個世界。

                  ——《全球通史》(美)斯塔夫里阿諾斯

                  (2)根據材料二歸納,《人權宣言》有哪些歷史進步性?結合所學知識回答,“財產權是神圣不可侵犯”這一主張有什么局限性?

                  【參考答案】《人權宣言》闡述了資產階級民主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則,成為法國大革命的綱領性文件,也鼓舞和影響其他地區的資產階級革命和改革。|《人權宣言》維護的是資產階級利益,“財產權是神圣不可侵犯”主要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

                  材料三?“我真正的光榮不是我戰勝的40次戰斗,因為我在滑鐵盧的失敗摧毀了這些勝利的記憶……無法摧毀、永垂不朽者,乃是我的民法。”

                  ——《拿破侖時代》(美)威爾·杜蘭特

                  (3)根據材料三與所學知識回答,《法國民法典》有哪些積極作用?

                  【參考答案】捍衛了法國大革命的一些成果,體現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則,有利于法國資本主義發展。很多國家的民法都以《法國民法典》為參照藍本。

                  材料四?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以法治為基礎、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受法治規則調整的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關于《民法典(草案)》的說明(王晨)

                  (4)根據材料四與所學知識回答,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什么特征?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改革目標的是中共哪次會議?結合所學知識回答,《民法典》的編纂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哪些作用?

                  【參考答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結合在一起的。|中共十四大。| 民法典的編纂,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于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篇四】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民法典學習宣傳、宣講稿----民法典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專家解讀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編纂民法典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從而打通民事法律體系“血脈經絡”,實現對法律條文的“深加工”。

                  未滿8歲的孩子,偷偷用父母銀行賬戶給網絡主播打賞10萬元,這錢能退么?在小區被高空拋物砸傷,如果找不到扔東西的人,該找誰賠償?租的房子還沒到期,房東卻把房子賣了,要求租戶搬走,該怎么辦?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這些問題都能找到相應法律依據。7編加附則 84章 1260款條文 超10萬字內容,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必將深刻影響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民事法律制度有多重要?很多人可能不曾想到,新中國成立后通過的第一部法律,不是憲法 刑法,而是民事領域的婚姻法。社會秩序的建立,人民權利的保障,都有賴于對基本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和規范。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民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進一步明確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充分保障公民民事權利,買賣 交易等才能順利進行。在此背景下,民法通則 擔保法 合同法等相繼出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日趨完善。

                  既然民事法律制度已較為完善,為什么還要把與民事相關的法律編纂成一部法典?原來,民事法律調整的主體多 涵蓋領域廣 關系復雜,相應的法律條文數量也很龐大,其中還有不協調 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地方。因此,編纂民法典就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從而打通民事法律體系“血脈經絡”,實現對法律條文的“深加工”。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 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經過系統編纂,民法典將發揮“1+1>2”的效果。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經濟社會在不斷發展,生活方式在不斷變化,社會關系在不斷調整,調節社會關系的民法也需要與時俱進。今天中國的民法典可以說是21世紀互聯網 高科技時代民法典的代表。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就是將“人格權”單獨成編,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同時彰顯了21世紀信息社會背景下人格權保護的特殊價值。如何應對煩不勝煩的騷擾電話?遇到攝像頭偷拍該怎么處理?AI換臉 偽造他人聲音算不算侵權?這些只有生活在這個時代才有可能遇到的問題,都能在這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由此而言,這部權威 嚴謹的民法典,又何嘗不是一部信息時代的“生活指南”? 法律的生長 完善,離不開其所處歷史和文化的滋養。民法典中新設置的“離婚冷靜期”,引發不少關注和討論,這樣的“制度設計”本身就彰顯著中國傳統文化中倡導夫妻和諧 珍視家庭價值的文化觀念。此外,民法典還專門引入“優良家風”的表述,同時在商事交易與夫妻關系的平衡中更加凸顯了維護家庭和睦的價值取向。類似規定從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養分,不僅體現著“中國特色”,對于世界民事領域的立法也是值得珍視的寶貴財富和經驗。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未來,民法典的實施將是我國法治建設領域中的一件大事,這不僅體現在立法 司法 執法等環節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 每一個民事法律主體參與其中,尊重法律 敬畏規則。只要我們共同努力,這部具有中國特色 體現時代特點 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發揮最大效用,法治中國建設必能再上新臺階。

                  案例及專家解讀

                  【民法典原文】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案例】 八旬老人扶起摔倒老人,四五個路人裝瞎 2019年8月17日早上7點多,家住荷塘區文化路的72歲老人王天明早起散步,穿過一個改造工地時不慎摔倒。

                  面對這一幕,附近有四五個人看到了,卻沒有上前去施以援手。

                  當時,80歲的于臘先也在散步,距離摔倒的王天明只有10多米。雖然素不相識,他一路小跑上前,從背后抱住王天明,把對方慢慢扶起,護送著從一個平緩的出口走出工地,還陪著說了一會兒話。

                  令人欣慰的是,于臘先助人為樂的舉動,也得到了暖心的回報。

                  得知此事后,王天明的女兒王婭,申請調取事發路段監控看到了于臘先的模樣,然后發動朋友圈的好友幫忙尋找。找了11天,終于找到“恩人”,并登門送上了感謝的錦旗和一點心意。

                  救人卻擔心被訛,這種社會心理通常會被追溯到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彭宇在公共汽車站發現一名老太太跌倒,跑過去將其扶起并送去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徐姓老太太股骨頸骨折,需進行人造股骨頭置換手術。徐老太太稱,“我當時親眼看到他撞到我的!”2007年9月4日,一審宣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45876.6元。經過二次審判,雙方和解,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

                  這就是在當時引起轟動的“南京彭宇案”,這個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做了好事還要賠錢,引發社會負面效應。

                  【專家解讀】 解除了好人“出手”的顧憂,會激發社會善舉 湖南一星(株洲)律師事務所主任、株洲市律師協會副會長侯敏認為,該條款既是見義勇為者的免責條款,也被稱為“好人法”條款,是鼓勵見義勇為,消除“好人”后顧之憂的基礎性法律保障。

                  侯敏介紹,近些年,因見義勇為反被訛、反被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事件并不少見,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以致“要不要救”“該不該扶”的問題曾經一度困擾了大眾。在司法裁決過程中,某些案件因缺乏準確而統一的參照標準,往往引發爭議,不僅對具體案件的當事人造成困擾,也影響到社會對于見義勇為價值和風險的準確認知。

                  侯敏認為,民法典頒布之后,很多民事問題解決起來會更高效,會變得更公平合理,也把曾經模糊的問題變得清晰了。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提高好人“出手”的積極性。

                  “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設置的免責條款,是順乎民心、順應社會正義期待的良法。”侯敏說,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應當為見義勇為護航,保護激勵好人,使社會善行善舉越來越多。

                  【篇五】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民法典》微宣講講稿范文

                  2020?年?5?月?28?日?15?時?08?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共?1200?多個條文,?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臺后,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替代。

                  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民法典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對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到期、高空拋物墜物、性騷擾、手機?APP?收集個人信息等社會熱點和百姓關切,民法典均進行了直接回應。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還體現了對疫情防控有針對性的考量。

                  第一,關于疫情:保護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明確物業應急處置責任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人們的生活節奏,也給民事立法帶來了新的課題與挑戰。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作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最新修改:

                  ——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民法典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監護人被隔離,導致被監護人缺乏照?料的狀況。民法典這一修改非常必要,監護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強對特殊情況下被監護人的保護,同時也需要基層組織等?及時履行職責,及時發現相關情況并采取措施。

                  ——民法典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對于疫情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疫情期間,物業在社區疫情防控中承擔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立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等特殊?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的責任,并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有助于?物業開展相關工作,維護小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民法典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二,關于物權編:明確居住權,破解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這一制度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在涉及房屋的?債務追溯、銀行拍賣等時,居住權的確立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此外,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么辦、小區業主維權難、公共維修資金常年“沉睡”等社會熱點,民法典均有?明確規定:

                  ——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民法典民法典筑牢現代產權保護制度的堅實基礎,讓百姓?財產權利得到更有力的保護,為調整物業糾紛等民商關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也為地方出臺細則提供空間。

                  第三,關于合同編: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完善電子合同,?對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

                  大到買房,小到交水電費,人們的生活離不開各種合同。?針對近年來合同領域的新問題,民法典在合同編中作出一系列?規定,亮點如下: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習慣養成的?需要,民法典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

                  以立法形式,肯定電子合同未來發展前景,保障了商事活?動中雙方合同可以通過便捷的電子合同方式訂立,減少了書面?合同訂立的繁復性。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于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的商家“霸王條?款”,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當事雙方平等,以前,我們更多考慮?的是形式平等。隨著社會發展,大家對合同本質平等的要求越?來越高。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制度的細化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四,關于人格權編: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關注性?騷擾與基因科研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民法典的一大亮點。這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創新,有助于強化對人格尊嚴的全面保護。

                  手機?APP?悄悄收集個人信息?騷擾電話令人忍無可忍?……?回應信息技術高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民法典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可謂濃墨重彩。

                  ——明確隱私的定義。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寧”寫入隱私權,不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實了法律的保護范圍。這意味著,頻發的騷擾電話、短信、?強制彈窗廣告等也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

                  ——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民法典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民法典針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就是要通過立法來制裁侵害?行為、撫慰受害者心靈。明確企業等單位的相關義務,是為了?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具針對性,也有助于第一時間?保留、掌握證據。

                  此外,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民法典明確了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避免科學倫?理“不能承受之重”。

                  第五,關于婚姻家庭編: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中備受關注的婚姻家庭編,著眼于促進家庭和諧,?解決當前百姓反映強烈的現實問題。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我國離婚率逐年升高,閃婚閃離現象越來越多。設立離婚?冷靜期是為了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與離婚自由并不沖突。這?項制度適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適用訴訟?離婚的情況。

                  ——明明是無過錯方,離婚后卻“人財兩空”;離婚后發現莫名其妙“被欠債”……民法典對此類現象說“不”,體現出?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鮮明價值導向。

                  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利于保護家庭成員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設置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加大了對婚?姻無過錯方的法律救濟力度,有利于引導人們提高對婚姻家庭?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和諧社會關系,并為司法裁判提?供更為明確的制度保障。

                  第六,關于繼承編:擴大遺贈扶養協議范圍,增加新遺囑形式隨著社會發展,百姓財富增加,財產繼承問題日益重要。

                  民法典在繼承編中對現行繼承法的多處修改,有利于遺產得到?妥善保管和順利分割,促進家庭和睦。

                  ——保障“老有所依”,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民法?典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與時俱進,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不再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彰顯法律充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新的遺囑形式讓立遺囑人的表達方式盡可能不受客?觀條件限制,也是社會民事活動更具活力的體現。

                  此外,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民法典還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更好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

                  第七,關于侵權責任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

                  ——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范。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民法典多管齊下: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既有利?于受害人索賠,也有利于督導相關方自覺履行職責義務。

                  ——為更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還對“自助?行為”制度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民法典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民法典同時明確,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立自助行為制度,有利于公眾在生活中遇到各種突發情?況時靈活處置,維護自身權益,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宗旨。?維護自身權益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民法典吸收各?方面意見,對這項制度增加設置了必要條件,引導大家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防止這項制度被濫用。

                  此外,民法典還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規定,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并加強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篇六】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民法典培訓講稿

                  今天我們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講,第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第二、學習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主要內容第四、與你相關的民法典內容解讀。

                  首先來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學習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們先從一個案例來入手,

                  項某(52歲)和徐某(54歲)于1990年3月24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兒徐一、兒子徐二,均已成年。2018年3月項某發現徐某于何某(34歲)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贈送錢財。2018年10月16日,三方當事人簽署《協議書》,載明: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開始發生婚外情;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雙方斷絕情人關系,從此互不來往,互不聯系;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贈與大額資金,金額累計80多萬元,何某同意向項某返還10萬元,此款何某于本協議簽訂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今后何某仍與徐某任何方式聯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壞項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為,項某有權要求徐某返還80萬元。協議書簽署后,項某發現何某仍在與徐某聯系交往,且徐某贈送何某的錢財價值超過80萬元。鑒于此,雙方發生了糾紛,而且在糾紛中,項某和徐某于2020年4月22日訴訟離婚了。

                  問題一:徐某贈送給何某的錢財是什么性質?是否有效?項某如何維權?

                  問題二:兩人離婚了,這個錢怎么算?

                  這個問題我們先放這里,等我們把下面的內容學完了,大家再來回答這些問題。現在我們就重點學習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主要內容。

                  這一部分共分為十章,二百零四條。內容主要有基本規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關于基本規定,主要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綠色原則。這里面我們重點講一下公序良俗、綠色原則。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意思就是說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道德習俗。綠色原則,是在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個原則是我們中國獨有的,比如說這個光盤行為等。比如說自助餐廳里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罰錢,不要浪費節約資源。

                  關于民事法律關系,我們說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生關系。這個關系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關系,它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主體、客體(行為、權力、物、智力成果等)、內容(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實。也可以說是民事法律行為造成的事實。民事法律行為后面我們再講,現在主要講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民事主體的范圍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一、自然人從三個方面來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民法賦予的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里面有兩個特例。就是胎兒和英雄烈士。我們說胎兒還沒有出生不能稱為人,,英雄烈士已經死亡了也不是活著的人。他們應該說不具有權利能力的,但是在民法典第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向法院申請。這里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厲害關系人沒有了順序限制。也就是說誰都能到法院申請,不要求必須按照順序。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滅。2、事實人未死所為的法律行為有效。3、婚姻關系解除4、繼承發生。5、單方可以決定送樣子女。

                  “死去活來”的后果。撤銷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無順序限制。婚姻關系,自行恢復,已婚的,不能恢復,未婚的,書面表示不愿意恢復的,不能恢復。收養關系,不能以自己沒有同意為由主張無效。財產關系。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條講時間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講代管人以及職責、代管人變更。四十五條講宣告失蹤的撤銷,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民法確認通過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之能力)判斷標準:年齡和精神狀態

                  1、行為能力的類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8周歲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三、監護。

                  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就要由監護人來幫助事實。民法上的監護分為四類。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兜底監護,委托監護。重點講一下法定監護,它是由順序的。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一、父母。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是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的職責撤銷與恢復、終止等問題再民法典第二節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有獨立人格,獨立承擔責任。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與自然人不同。這一點今天就不作為重點,重點講一下法人的分類,我國對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咱們重點說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機關法人從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資格,無需登記。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終止為目的。同時不再強調“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六大類。如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實踐行為、諾成行為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成立有主體、有意思表示、有標的即可。不要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民事行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明示(例句,比如我要買衣服)。明示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身體動作(肢體語音)等等。和默示(行為推定,默示只有法律明文歸檔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時)。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無相對人 自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有相對人 1、即時生效,對話的意思表示,自表示為對方了解時生效。2、非對話。自到達相對人。電子系統接收,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未指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進入起系統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多數情況下,二者是同步的。重點講一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類型。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1、行為能力缺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標的違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欺詐脅迫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3、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行為無效。

                  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舉例24頁)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前,成立并且生效的,撤銷后,自始無效。主要類型有1、重大誤解。誤解方自身的過失導致,不是對方欺詐,也不是誤解方自身的故意或者中重大過失2、顯示公平3、欺詐、脅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2、無權處分人。主要是無權代理、超越代理、表見代理等。3、無處分權的行為。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滅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 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1、無權處分合同有效。2、處分行為(交付或登記)效力待定。物權法里面會有學習。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在第七章內容比較多,基本原理 分類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今天就不學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于第三人之間為一定的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

                  代理權的發生。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1、通謀代理。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涉嫌違法事項代理。向第三人承擔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作出的行為。 效力待定。1、追認。代理權得到補正。明示和默示。2、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3、撤銷。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無過錯責任)

                  (惡意)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9過錯責任)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代理權外觀+帶三人善意且無過失的相信。(1、持有蓋公章空白的合同書和介紹信。2、無權代理人代理權限尚未結束,代理權實際已經終止。

                  法律后果。第三人可以主張有權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后果,被代理承擔后果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償。

                  復代理轉代理。自己代理,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

                  重點學一下訴訟時效

                  1、訴訟效力:是以抗辯權為中心的。

                  2、使用范圍,僅使用于請求權,一般主要是債權請求權。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個應當知道就是針對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來說,因為自己重大過失不知道也推定你知道。

                  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特殊訴訟時效: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 5年 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支付保險金的債權。

                  4、起算。一般表達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特殊表達 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從發現財產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1、定清償期的,清償期屆滿之日。 2、未定清償期的 ,寬限期滿之日,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3、分期履行的債務:最后一期屆滿之日。4、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自合同被撤銷之日。5、人身侵權賠償,當時發現,侵害發生之日。當時未發現,傷勢確診之日。知道傷勢和侵害人之日。6、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的事實以及對方當事人。7、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費用損失請求權, 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被管理人的損失請求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以及損害事實之日。8、未成年人遭性侵。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9、無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自該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

                  5、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是由原因是,不可抗力,其他是由。發生的時間是在最后六個月。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計算。

                  中斷,是時效進行時,因一定事實發生,時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消滅,代該事實結束后重新計算時效。

                  權利人請求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義務人承認。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全部、分期或者部分履行。義務人提供擔保。義務人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權利人起訴 ,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者其他途徑向有關機關主張權利的。

                  5、時效屆滿的后果。

                  抗辯權。實體權利不喪失。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我們再來看看開始的那個案例。項某和徐某時夫妻,徐某和何某婚外情期間給何某大量資金。我們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三但徐某私自講將錢財給了何某,嚴重侵害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同時我們知道婚姻期間,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根據案件事實并結合生活常理,上述行為可以認定徐某為維持與何某不正當關系而作出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當然無效。項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何某返還財產。盡管兩人已經離婚了,但因為徐某對何某進行贈與的行為存在過錯,第徐某在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少分,前所以述確認的金額何某返還項某后,可由項某與徐某另行協商分割,

                  所以說婚外戀需慎重,一不小心就會人財兩空。至于真的想贈送錢財,就需要認真學習民法典,看看什么是個人財產,什么行為是可以得到認可的。

                  【篇七】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建議稿

                  中國民法典研究課題組

                  承擔本編起草得課題組成員有:梁慧星、孫憲忠、尹田、徐海燕、侯利宏、謝鴻飛。由謝鴻飛起草第1章一般規定;尹田起草第2章自然人與第3章法人、非法人團體;孫憲忠起草第4章權利客體與第5章法律行為得第1節一般規定、第2節意思表示、第3節意思表示得無效與撤銷;徐海燕起草第6章代理;侯利宏起草第7章訴訟時效;梁慧星起草第5章法律行為得第4節法律行為附條件與附期限、第5節法律行為得解釋及第8章期日、期間。在集體討論得基礎上由梁慧星整理、修改定稿。
                  ?目錄?第1章 一般規定?第2章 自然人
                  第3章 法人、非法人團體
                  第4章 權利客體?第5章 法律行為?第6章 代理?第7章 消滅時效?第8章 期日、期間
                  ?第1章 一般規定?  第1條【立法目得】
                  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合法得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得需要,根據憲法與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得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2條【民事權利得保護】?  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非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得目得并根據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  第3條【調整范圍】?  本法調整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之間得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
                    第4條【平等原則】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得意思強加給另一方。
                  第5條【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依自己得意思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得設立、變更與終止,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6條【誠信原則】
                    民事權利得行使與民事義務得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得原則。
                  第7條【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第8條【禁止權利濫用】
                    禁止權利濫用。因權利濫用給她人造成損害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權利濫用,就是指以損害她人得目得行使權利或者行使權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她人遭受重大損害得行為。?  第9條【法律適用】
                    民事關系,本法與其她法律都有規定得,應當優先適用其她法律得規定;本法與其她法律都沒有規定得,可以適用習慣;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習慣得,可以適用公認得法理。
                    前款所稱習慣,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得為限.
                  第10條【本法得效力】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與國領域內得民事活動,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本法關于自然人得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與國領域內得外國人、無國籍人,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2章 自然人
                  第1節 民事權利能力

                  第11條【 民事權利能力得定義 】?  自然人得民事權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得資格.?  自然人得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2條【 民事權利能力得取得與終止 】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13條【出生時間】?  自然人出生得時間,以戶籍登記為準。但戶籍登記得出生時間與醫院出生證明或者其她證據證明得出生時間不一致得,以實際出生時間為準。
                  第14條【胎兒利益保護】? 凡涉及胎兒利益保護得,視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  涉及胎兒利益保護得事項,準用本法有關監護得規定。
                    胎兒出生時為死體得,其民事權利能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第15條【同時遇難得死亡推定】?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其死亡先后無法證明時,相互無繼承關系得,推定為同時死亡;相互有繼承關系得,適用本法繼承編得規定。
                  第2節   民事行為能力
                  第16條【民事行為能力得定義 】?  自然人得民事行為能力就是自然人獨立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與履行民事義務得資格。
                     第17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周歲得自然人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得自然人,以自己得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得,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1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0周歲得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與她得年齡、智力相適應得民事活動。其她民事活動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得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未滿10周歲得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19條【精神病人與癡呆癥患者得民事行為能力】?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得精神病人或者癡呆癥患者,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得精神病人或者癡呆癥患者,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與她得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得民事活動。其她民事活動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得同意。
                  第2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得宣告與撤銷】
                    宣告精神病人或者癡呆癥患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并依司法程序進行.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得人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其民事行為能力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對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得宣告,以恢復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另行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利害關系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提出宣告申請得,或者本人及利害關系人不提出撤銷宣告得申請得,為保護本人或者她人得合法利益,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本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得申請。
                    第2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監護人就是她得法定代理人。
                  第3節 宣告失蹤? 第22條【宣告失蹤得期間與條件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得,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她為失蹤人。但下落不明得自然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財產管理人得除外。
                    本人無利害關系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提出申請得,為保護本人或者她人得合法利益,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出前款規定得申請。?  第23條【宣告失蹤得期間得計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得時間,從其最后離開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得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得,其下落不明得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得,其下落不明得時間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 第24條【失蹤人得利害關系人】
                  失蹤人得利害關系人,就是指失蹤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得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她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得人。?申請宣告失蹤不受前款所列人員得順序得限制。
                   第25條【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蹤得同時,應當確定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
                  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由她得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得得其她親屬擔任。無以上規定得人或者以上規定得人無代管能力得,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她人擔任代管人.?  第26條【財產代管人得權限】? 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有權對財產進行保管、維護、收益,并有權對財產實施必要得經營行為與處分行為.但財產代管人在行使財產代管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得注意義務。
                  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因自己得過錯而導致失蹤人財產損害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7條【財產代管人得變更】
                  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利益得,失蹤人得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無力履行代管職責得,準用前款得規定。?  第28條【宣告失蹤得撤銷】?  被宣告失蹤得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她得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她得失蹤宣告。
                  宣告失蹤被撤銷時,失蹤人得財產代管人應停止一切管理活動,并向本人移交有關財產及財務賬目。?  第29條【惡意使她人被宣告失蹤得法律效果】?  利害關系人明知本人并未失蹤,基于惡意而致本人被宣告失蹤得,應當對由此導致本人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4節 宣告死亡
                  第30條【宣告死亡得期間】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她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得;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得。?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得,適用本條第(一)項得規定。
                    第31條【下落不明期間得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得時間,從其最后離開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得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得,從戰爭結束之日開始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得,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
                  第32條【危險事故中下落不明得人宣告死亡得期間】?自然人在危險事故中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根據現實情況確認其絕無生存可能得,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不受本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得期間得限制。
                    第33條【死亡宣告申請】
                   宣告死亡應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得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死亡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得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她與其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得人。
                  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前款所列人員得順序得限制.? 第34條【檢察院申請宣告死亡得權利】?下落不明得自然人無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死亡宣告申請。?  第35條【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得關系】
                    宣告失蹤不就是宣告死亡得必經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得條件得,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中有得人申請宣告失蹤,有得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36條【死亡時間得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自然人死亡得判決中確定自然人死亡得時間:?(一) 根據本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被宣告死亡得,其死亡時間為法定期間屆滿之日;?(二) 根據本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被宣告死亡得,其死亡時間為意外事故結束之日;?(三)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得,其死亡時間為戰爭結束之日。
                    第37條【宣告死亡得效果】
                    宣告死亡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得法律效果.? 第38條【死亡宣告得撤銷】
                  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尚生存得,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她得死亡宣告.
                  第39條【死亡宣告撤銷得溯及力】?撤銷死亡宣告得判決得效力,溯及于宣告死亡時。
                    第41條【死亡宣告撤銷得財產效果】
                    被撤銷死亡宣告得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她得財產得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財產得尚存利益.但合法取得財產得善意第三人可不予返還。? 前款規定得返還財產請求權,被撤銷死亡宣告得人應在知道死亡宣告后一年內行使。?前款規定得請求權行使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  第42條【死亡宣告撤銷前善意行為得保護】?被宣告死亡得人得利害關系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之前實施得善意行為,其效力不受死亡宣告撤銷得影響。
                   第43條【惡意利害關系人得責任】?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她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得,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賠償因此而造成得損失。?  第44條【死亡宣告撤銷對于婚姻關系得效果】
                    被宣告死亡得人與配偶得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其配偶尚未再婚得,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得,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第45條【死亡宣告撤銷對于收養關系得效果】?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她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得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同意得除外。
                  收養人為惡意得,其收養關系自始無效。
                    第46條【宣告死亡確定得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得效果】? 當本人被宣告死亡確定得死亡日期與其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因撤銷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返還請求權得利害關系人,其請求權得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利害關系人知道本人確切下落或者本人自然死亡時間時開始計算。?第5節 人格權?  第47條【一般人格權】
                    自然人得自由、安全與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自然人得人格權不得轉讓,非基于法律規定,不得予以限制.
                    第48條【人格權得保護 】?  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所造成得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 第49條【生命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禁止一切侵害自然人生命或者有可能導致生命喪失得非法行為.
                    第50條【身體權】
                   自然人得身體受法律保護。? 人體、人體各部分,不得作為財產權利得標得.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自然人得身體得完整性受法律保護.但為自然人得健康而進行手術治療并經本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得除外。
                    為治療或者醫學試驗得目得,在符合法律規定得條件下,自然人可以捐贈其身體得部分器官,但非經捐贈人與受捐贈人得同意,不得擴散可以鑒別捐贈人身份與被捐贈人身份得任何信息。? 在確定親子關系得訴訟中,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通過遺傳特征對人進行鑒別,但應征得本人同意。?  在為醫療或者科學研究目得進行前款規定得鑒別時,應征得本人同意.
                  第51條【健康權】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  第52條【姓名權】?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與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得姓名.禁止干涉、盜用、假冒自然人姓名或者對自然人姓名進行侮辱、貶損.? 第53條【肖像權】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自然人得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禁止侮辱、丑化自然人得肖像。
                   第54條【名譽權】?  自然人享有名譽權。禁止以任何非法手段貶低、侮辱、毀損自然人得名譽。? 第55條【隱私權】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禁止竊取、竊聽、偷錄、偷拍她人隱私.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者利用她人私生活秘密或者實施其她損害個人隱私得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56條【對遺體得保護】
                    自然人死亡后,其遺體由其親屬負責火化、埋葬,但不得進行使用、收益或者其她處分.? 禁止對遺體、遺骨進行損害或者侮辱.
                    第57條【對死者人格得保護】
                   禁止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得姓名、肖像與名譽。?  禁止非法竊取、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她方式侵害死者隱私。?第6節 住所
                    第58條【住所得確定】?  自然人以她得戶籍所在地得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得,或者戶籍所在地不明以及不能確定其戶籍所在地得,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離開住所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得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得除外。
                   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得,仍以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自然人戶籍所在地不明,同時無法確定其經常居住地得,與產生糾紛得民事法律關系有最密切關系得居所視為住所。?

                  第3章 法人、非法人團體?第1節 一般規定
                  第59條【法人得定義】?  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得組織。?  非依法律規定,法人不得成立。? 在外國設立得法人,為外國法人。
                    第60條【法人得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得取得與消滅】
                  法人得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散時消滅。? 第61條【法人得成立條件】?  法人得成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自己得名稱、組織機構與場所;?(二) 有自己得章程或者組織規章,但機關法人除外;
                  (三) 有符合法律規定得獨立財產或者經費;?(四) 履行法律規定得法人設立程序。?  第62條【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得主要負責人,就是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她具有代表權得人以法人名義實施得民事活動,其后果應由法人承擔。
                   第63條【法人得活動范圍】
                    法人應當在章程或者組織規章規定得目得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
                    法人超越章程或者組織規章規定得目得范圍實施得法律行為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64條【法人得獨立責任】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憲法、法律與行政法規設立并擔負公共職能得法人,其民事責任得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得,依照其規定.
                    第65條【法定代表人與其她有代表權得人因執行職務致人損害得民事責任】?  法人得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她具有代表權得人因執行職務致人損害得,應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之后,有權根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得規定,追究有過錯得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她具有代表權得人得民事責任.?  第66條【法人得住所】
                    法人以它得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67條【法人得名稱權】
                    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使用、轉讓自己得名稱.?  禁止非法假冒、盜用或者侮辱、貶損法人得名稱.? 第68條【法人得名譽權】
                   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以任何非法手段貶低、侮辱、毀損法人得名譽.
                  第2節 法人得設立?  第69條【營利法人得定義、成立 】?  營利法人,就是指以取得經濟利益并分配給其成員為目得得法人.? 營利法人,非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70條【公司法人得成立】?  具備法定條件得公司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而成立。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審核批準得,應當經過審核批準.? 成立公司法人所應當具備得條件與應當履行得申請登記程序,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得規定。?  第71條【公司法人以外得營利法人得成立】?  公司法人以外得營利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得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成立.
                    成立公司法人以外得營利法人所應當具備得條件與應當履行得程序,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得規定。?  第72條【非營利法人得定義、成立】?  非營利法人,就是指為社會公益或者其她非營利目得而成立得法人。?  非營利法人,非經有關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73條【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得成立】
                    有獨立經費得國家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得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得,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得,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74條【捐助法人得定義、成立】?  捐助法人,就是指以慈善、社會福利以及教育、文化、科學研究、醫療等社會公益事業為目得并以捐助財產設立得法人。
                  捐助法人,應經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并經登記機關登記而成立。?  捐助法人在章程規定得目得范圍內,可以從事經營性活動。?第3節  法人得機關
                    第75條【營利法人得意思機關】?  公司法人得股東大會,為公司法人得意思機關,有權決定公司法人章程得變更、董事會成員得任免,并有權監督董事會職務得執行以及決定其她重大事項.
                    公司法人以外得營利法人得意思機關為社員大會。?  法律、行政法規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法人或者其她國有獨資營利法人得意思機關另有規定得,依照其規定.? 第76條【營利法人得執行機關與代表機關】? 公司法人得董事會為公司法人得執行機關,有權根據公司章程授予得權限處理公司事務。
                    公司法人得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就是公司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以外得營利法人設董事會得,適用前兩款得規定;沒有董事會得,其章程所規定得主要負責人,為該法人得執行機關與法定代表人。
                   第77條【法定代表人代表權得限制 】
                    營利法人得章程或者股東大會、社員大會對于法定代表人得代表權限范圍得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78條【非營利法人得意思機關 、執行機關與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法人得成員大會,就是社團法人得意思機關。社會團體法人應設理事會并設理事長一人.理事會就是社會團體法人得執行機關,理事長就是社會團體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設理事或者理事會,理事或者理事會應當根據依照捐助行為設定得章程所確定得目得管理事務。捐助法人得理事或者理事長就是捐助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機關法人以及事業單位法人得主要負責人,就是機關法人以及事業單位法人得執行機關與法定代表人。?  非營利法人得章程、組織規章或者成員大會對于法定代表人得代表權范圍得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4節 法人得變更
                  第79條【 法人得變更 】
                    法人存續期間如發生分立與合并以及組織形式、目得范圍、注冊資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方式等方面得改變,應向法人設立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法人如發生分立、合并,其權利與義務由變更后得法人享有與承擔。?  凡法人變更未依法予以登記時,其變更對第三人不具有對抗效力.?第5節 法人得解散與清算
                  第80條【 法人解散得效果 】?  法人解散,就是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消滅得唯一法定原因。? 非經依法清算,法人不得解散。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81條【法人解散得事由 】?  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解散:?(一) 因違反法律而被強制解散;?(二) 法人得目得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三) 法人章程所規定得解散事由發生;
                  (四) 法人依法被宣告破產;?(五) 股東大會、社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六) 法人得成員低于法定人數;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得其她原因。
                     前列得第(六)項,不適用于捐助法人。前列得第(四)項,不適用于非營利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得解散另有規定得,依照其規定。
                    第82條【清算組得成立】
                  法人解散時,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得除外。
                   營利法人因被宣告破產而解散,其清算組得成立應當依照破產法得有關規定。?  第83條【清算組得職責 】
                    清算組應當清理法人得財產,了結法人得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收取債權以及清償債務,依法處理剩余財產,并實施法律所規定得其她行為.? 第84條【清算期間法人得活動范圍 】
                    在清算期間,法人應當停止清算目得范圍以外得一切活動。
                  第85條【清算組得法律地位 】?  在清算期間,清算組就是法人得執行機關與代表機關,有權以法人名義實施清算目得范圍內得一切行為。
                   清算組得行為,適用本法有關法人得法定代表人得規定.?  第86條【清算程序得法律適用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人得清算程序準用公司法有關公司法人清算程序得規定。?  第87條【剩余財產得歸屬 】?  法人經清算后剩余得財產,根據法人章程得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得,依照其規定.?  第88條【清算終結得法律效果 】?  清算組依法清算終結,并申請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消滅。?第6節  非法人團體?  第89條【非法人團體得定義 】
                   非法人團體,就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依法能夠以自己得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得組織。
                    第90條【非法人團體得條件 】
                  非法人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自己得名稱、組織機構與場所;?(二) 有自己得組織章程或者組織規章;?(三) 有自己享有處分權得財產或者經費;
                  (四) 根據法定程序設立.
                   第91條【非法人團體得成立 】
                    非法人團體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營利性非法人團體,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非營利性非法人團體,須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經登記機關登記。
                  第92條【非法人團體得法定代表人 】?  非法人團體得主要負責人就是非法人團體得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團體得法定代表人得行為,準用本法有關法人得法定代表人得規定.?  第93條【非法人團體得活動范圍 】
                    非法人團體得活動不得超越章程或者組織規章所規定得范圍.?  非法特團體超越章程或者組織規章規定得目得范圍實施得法律行為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94條【非法人團體得民事責任 】?  非法人團體首先以其享有處分權得財產清償債務,其享有處分權得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得,應當由非法人團體得設立人或者開辦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4章   權利客體
                  第95條【權利客體】?民事權利得客體包括:物、行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民事權利也可以成為民事權利得客體。
                  自然人得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得客體。?第96條 【物得定義】?本法所稱物,就是指能夠為人力控制并具有價值得有體物。
                  能夠為人力控制并具有價值得特定空間視為物。人力控制之下得電氣,亦視為物。
                  第97條 【不動產得定義】?不動產,就是指依自然性質或者法律得規定不可移動得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得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得其她物。
                  第98條 【動產得定義】
                  動產,就是指不動產之外得其她物。
                  貨幣,為特別動產。
                  物權之外得其她財產權利為不記名權利時,視為動產。
                  第99條 【重要成分】
                  對物得整體性質與效能發揮決定作用得組成部分,為物得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不得脫離物得整體而獨立成為權利得標得。
                  第100條 【主物、從物】?獨立發揮效用得物,為主物。
                  非主物得組成部分而附著于主物,并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得物,為從物.但交易習慣不認為就是從物者,依習慣。
                  從物隨主物處分,但有特別約定得除外.
                  從物暫時與主物分離得,不改變其從物得性質.?第101條 【臨時性附著物】?為一物效用得發揮而臨時性附著于該物得物,非該物得從物.
                  依所有權之外得其她權利占有某物,為行使此項權利而添加在該物上得物,不就是該物得從物,而就是該項權利得從物。
                  第102條 【不動產上得臨時附著物】
                  對她人不動產享有權利、為行使該項權利而附著于該不動產得物,為該不動產得臨時附著物。?第103條【融通物、不融通物】?公有物、公用物與禁止物,為不融通物。?不融通物之外得物,為融通物。
                  第104條【代替物、不代替物】
                  可以同品種、同數量相互代替得物,為代替物。?不能以同品種、同數量相互代替得物,為不代替物。?第105條【特定物、不特定物】?依當事人得意思具體指定得物,為特定物.
                  當事人僅以種類、品種、數量予以限定得物,為不特定物。?第106條【消費物、不消費物】?一經使用即改變原有形態、性質得物,為消費物。貨幣為消費物.
                  可以反復使用而不改變原有形態、性質得物,為不消費物。
                  第107條【可分物、不可分物】
                  經分割不改變其性質、不減損其價值得物,為可分物。?一經分割即改變其性質、減損其價值得物,為不可分物.
                  第108條【單一物、結合物、集合物】
                  形態上獨立成為一體得物,為單一物。?數個物結合而成得物,為結合物。?由多數單一物或者結合物集合而成得物,為集合物。
                  第109條 【孳息】?天然孳息,就是指物依自然而產生得出產物、收獲物。?法定孳息,就是指物依法律關系而產生得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第110條 【孳息得歸屬】
                  天然孳息,自脫離原物時起,由享有取得權利得人取得。
                  法定孳息,由享有取得權利得人按法定方式、約定方式或者交易習慣取得。?第111條 【動物】
                  對動物、尤其就是野生動物得處分,不得違反自然資源法與動物保護法得規定。?
                  第5章  法律行為?第1節  一般規定?  第112條【定義】?  法律行為,就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得得行為。
                    第113條【一般有效條件】? 法律行為具備下列條件得,具有法律效力:
                  (1) 行為人具有相應得民事行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實;
                  (3) 標得確定;?(4)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得禁止性規定及公秩良俗。?
                  第11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得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得意思表示無效。但本法另有規定得除外。
                      第11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得有效。但本法規定不須法定代理人追認得除外。
                    第116條【相對人得催告與撤銷】?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得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催告后得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得,視為拒絕追認。
                  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得權利。撤銷應當以書面通知得形式作出。?  第11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得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得未成年人獨立實施得下述行為有效:?  (一)使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利益得行為,如接受不附條件或者義務得贈與、接受獎勵及報酬等;?  (二)在法定代理人確定得目得范圍內,對自己財產得處分行為;
                   (三)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得條件下,經許可從事得營業活動以及與營業活動有關得行為;?  (四)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五)未成年人依法可以獨立實施得日常生活中得定型化消費行為。
                    第118條【違反禁止性規定得效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得法律行為無效。
                  第119條【違反公序良俗得效果】
                  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得法律行為無效。?    第120條【不可強制執行得行為】
                   以自然人得器官、血液、骨髓、組織及精子、卵子等生命物質為權利客體得法律行為,不得強制執行。

                  第2節  意思表示
                  第121條【意思表示得定義】
                  意思表示,就是指當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得行為。?第122條【意思表示得形式】?意思表示,可以采用表意人認為適當得形式。但法律有特別規定得除外。
                  第123條【無相對人得意思表示得生效】?無相對人得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成立時發生效力。但法律有特別規定得除外。?第124條【有相對人得意思表示得生效】
                  對話得意思表示,于相對人了解其內容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得意思表示,于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第125條【新聞媒體及其她公告方式得意思表示得生效】
                  以電視、廣播、報刊及其她公告方式為意思表示得,于電視臺、電臺播放時,或者報刊出版、公告發布時發生效力。?   第126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得意思表示得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得,于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發生效力;未指定特定系統得,于該數據電文進入相對人得任何系統時發生效力.
                     第127條【收到意思表示得回執】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得同時要求相對人以回執確認其收到意思表示得,于回執到達表意人時發生效力。
                    第128條【表意人指定生效期間】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得同時指定意思表示生效期間得,意思表示于該期間內有效.
                  第3節 意思表示得無效與撤銷? 第129條【真意保留】
                  表意人故意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一致得意思得,不得主張該意思表示無效.但該不一致為相對人所明知得除外。?  第130條【虛偽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所為得虛假得意思表示無效。但表意人與相對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31條【隱藏行為】?  虛偽表示所掩蓋得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得,應有效.
                    第132條【戲謔得意思表示】
                    戲謔得意思表示無效。
                    第133條【欺詐】
                   欺詐,就是指故意欺騙她人,使其陷于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得行為。?  欺詐人為當事人一方得情形,受欺詐得對方當事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欺詐人非當事人一方得情形,屬于無相對人得意思表示得,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屬于有相對人得意思表示得,僅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欺詐為限,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因欺詐而撤銷意思表示得,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34條【脅迫】
                  脅迫,就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脅她人,使其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此恐懼心理而為意思表示得行為.?無論脅迫人為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受脅迫得表意人均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第135條【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就是指當事人一方乘她方無經驗、判斷力欠缺、顯著意志薄弱或者處于強制狀態而訂立雙方權利義務顯失均衡得行為。
                  受不利益得她方當事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第136條【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就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得性質、對方當事人、標得物得品種、規格與質量等錯誤認識,使行為得后果與自己得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得行為。?重大誤解得一方或者雙方,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第137條【撤銷權得行使】?本法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第136條規定得撤銷權,應當以訴訟或者仲裁得方式行使。
                  以欺詐、脅迫得手段成立得法律行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定撤銷而溯及于成立時無效。但受欺詐、脅迫得當事人不要求撤銷而要求變更其內容得,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變更得裁定后,成為有效.
                  第138條【撤銷權得消滅】?享有撤銷權得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得,撤銷權消滅.
                  享有撤銷權得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者以自己得行為放棄撤銷權得,撤銷權消滅。
                  第139條【無權處分行為】
                  無處分權人處分她人財產得行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于事后取得處分權得,溯及于該行為成立時有效.
                  第140條【一部無效】
                  法律行為部分無效,除去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得,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141條【相對無效】
                  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得,僅受不利益得一方當事人有權主張其無效。
                  第4節  法律行為附條件與附期限?第142條【法律行為附條件】
                  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其性質不宜附條件或者附條件將違背公序良俗得除外。
                  附停止條件得法律行為,于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得法律行為,于條件成就時效力消滅。?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得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成就得,視為其條件不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得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礙其條件成就得,視為其條件已成就.
                  第143條【法律行為附期限】
                  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其性質不宜附期限得除外.?附始期得法律行為,于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得法律行為,于期限屆滿時效力消滅。?第5節 法律行為得解釋
                  第144條【文義解釋】?解釋法律行為,應當探求當事人得真實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得不當詞句。
                  第145條【整體解釋】
                  解釋法律行為,應當對全部條款作相互解釋,以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法律行為中所具有得正確意思.
                  第146條【目得解釋】
                  如法律行為所使用得文字或者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應當采取最適合于法律行為目得得解釋.?第147條【習慣解釋】?法律行為所使用得文字詞句有疑義時,應當參照當事人得習慣解釋.
                  第148條【公平解釋】?解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得原則,兼顧當事人雙方得利益.?法律行為所使用得文字詞句有兩種不同得含義時,無償法律行為,應按照對義務人較輕得含義解釋;有償法律行為,應按照對雙方均較公平得含義解釋。如屬于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決定法律行為內容得情形,則應按照對決定一方不利得含義解釋。?第149條【誠信解釋】
                  解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得原則。
                  法律行為所使用得文字詞句有疑義得,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其正確意思;法律行為內容有漏洞不足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得,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補充其漏洞。?法律行為存在兩種解釋而難于判斷何種解釋正確時,應當采取其所得結果符合于誠實信用原則得解釋。?法律行為經解釋仍不能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得,應無效。

                  第6章 代理
                  第1節 一般規定?第150條【代理得范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團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得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151條 【代理得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為被代理人利益實施法律行為,所產生得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間接歸屬被代理人。?第152條【不同種類代理得法律適用原則】?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得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得,適用本章第二節有關直接代理得規定。?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得指示,為被代理人利益但不以被代理人得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或者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沒有理由知道代理人以代理人得身份實施法律行為得,適用本章第三節有關間接代理得規定。
                  第153條【代理權得依據】??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得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得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得指定行使代理權。?第154條【委托代理權得授予】?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應向代理人或者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得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代理權得授予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得,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得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與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155條【委托代理授權不明得民事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得,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56條【代理人權限得證明】
                  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得第三人有權要求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證明其代理權限;否則,該代理人得意思表示不產生效力。如代理權記載于書面文件,代理人應當提交原件或者由被代理人簽字得復印件.
                  第157條【第三人對代理人權限得質疑】
                  被代理人得陳述或者行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得某一行為已經獲得授權,但第三人對授權事實存在疑問得,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予以確認.被代理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答復得,視為已獲授權。
                  第158條【委托代理權得限制及撤回得效力】??
                  代理權得限制與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由于過失而不知道該事實得除外。第159條 【默示代理權】??代理人履行其明示代理權限時,享有按照履行該權限得通常方式所必需或者附帶產生得默示權限.
                  第160條 【代理人意思表示得瑕疵】
                  關于就是否有意思欠缺、被欺詐、被脅迫,及明知或者應知某一事實而影響代理人意思表示效力得情形,應當就代理人認定。?委托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得指示作出意思表示得,應當就被代理人認定。
                  第161條 【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得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也不得同時作為第三人得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但純使被代理人獲得利益得行為除外。?第162條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情形中被代理人得撤銷權】?  代理人實施自己代理行為,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實施雙方代理行為得,被代理人有權撤銷代理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被代理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一)被代理人已經同意代理人得自己代理或者雙方代理行為得;?(二)代理人已經向被代理人披露自己代理或者雙方代理得事實,但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得。
                   第163條【委托代理權得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委托代理權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依代理權授予得性質不得撤回得除外;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得法人終止.?第164條【法定代理權或者指定代理權得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法定代理權或者指定代理權終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 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五) 由其她原因引起得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得監護關系消滅.
                    第165條【授權委托書得交還】?委托代理權消滅或者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委托書交還被代理人。?第166條【代理權變更或者消滅時對第三人得保護】
                  代理權變更或者消滅時,應當以適當方式通知第三人。由于第三人下落不明而無法通知得,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將代理權變更或者消滅得事實予以公告。否則,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在實施法律行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權變更或者消滅得除外。? 第167條【委托代理得復代理】?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得利益需要轉托她人代理得,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得同意。事先沒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得,應當在事后及時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得,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得人得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代理人為保護被代理人得利益,有權不經被代理人同意而轉托她人代理。?  第168條【委托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得責任】
                    委托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就選任及監督對被代理人負責.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得指定選任復代理人得,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代理人明知該復代理人不適任,而又怠于通知被代理人得除外。?  第169條【法定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得責任】
                  法定代理人可以選任復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有不得已事由選任復代理人時,僅就復代理人得選任與監督對被代理人負責.? 第170條 【復代理人得權限】?  復代理人得代理權以代理人得代理權為限.
                  復代理人對于被代理人與第三人,有與代理人同樣得權利義務。
                     第171條【數個代理人代理權得行使】?  數個代理人同時為同一被代理人利益而分別行使同一代理權時,代理人可以單獨實施代理行為。?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一個代理權時,代理人應當共同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得除外.?  第172條【代理人不履行職責得民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得,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73條【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對被代理人所負得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得利益得,由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74條【代理事項違法得民事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得,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得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得,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節  直接代理?第175條【直接代理得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所產生得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代理人得意思表示不能辨明就是以她人名義所為得,視為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所為得意思表示。
                  第176條 【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得追認權】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得法律行為,被代理人有權予以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得法律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得,溯及于實施行為時有效,其法律效果歸屬被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得,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知道她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得,視為追認.?第177條 【無權代理相對人得催告權】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得法律行為,相對人有權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應當向相對人作出追認或者拒絕追認得意思表示。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后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得,視為拒絕追認。?第178條 【無權代理相對人得撤銷權】
                    無代理權人實施得法律行為,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有撤銷得權利。但相對人在實施法律行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得除外。?  撤銷應當以書面通知得方式向被代理人或者無權代理人作出。
                  第179條【無權代理人得責任】
                   (一)以代理人身份實施法律行為得行為人,如不能證明其有代理權,而被代理人又拒絕追認得,相對人可以要求無權代理人履行義務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代理人不知自己無代理權得,僅對由于相信其有代理權而遭受損害得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賠償額不得超過相對人在合同有效時可以得到得利益。
                    (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得,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180條 【惡意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得連帶責任】?  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法律行為給她人造成損害得,由相對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81條 【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得,該代理行為有效。?第182條 【隱名代理向直接代理得轉化】 ?代理人以自己得名義,在被代理人得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時,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得代理關系得,該法律行為直接約束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法律行為只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得除外。?  第三人請求代理人公開被代理人身份得,代理人應當公開被代理人身份。代理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公開被代理人身份得,該法律行為只拘束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三節  間接代理?第183條【間接代理得定義】
                  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得利益,以自己得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得,為間接代理。?第184條【間接代理得效力】?間接代理得法律效果首先歸屬代理人,再由代理人移轉給被代理人。
                  第185條【代理人得披露義務】
                  如代理人喪失了債務清償能力,或者對被代理人實施了根本性得違約行為,或者在合同債務得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就已明確代理人將會違約,被代理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披露第三人得姓名(名稱)與地址。?第186條【被代理人得介入權】
                  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后,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得權利。但第三人與代理人訂立合同時如知道該被代理人就不會訂立合同得,或者被代理人如行使介入權將與代理人與第三人所訂合同中得明示或者默示條款相抵觸得除外.?被代理人應當將其行使介入權得意思分別通知代理人與第三人。在接到通知之后,第三人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給付義務。
                  第187條【第三人得選擇權】
                  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后,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得相對人。?第三人應當將其行使選擇權得意思表示分別通知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之后,被代理人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給付義務。
                  第188條【第三人與被代理人得抗辯權】
                  被代理人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得權利得,第三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其對代理人得抗辯。?第三人選定被代理人作為其相對人得,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自己對代理人得抗辯及代理人對第三人得抗辯。
                  第189條【行紀合同規定得準用】?本章對間接代理得其她事項未作規定得,準用本法關于行紀合同得規定。?
                  第7章  訴訟時效?第1節 一般規定?第190條【時效規定得不可違背】?當事人不得變更時效期間得長短及其計算方法。?  預先拋棄時效得意思表示無效。?第191條【時效屆滿后得拋棄】?時效期間屆滿后,對時效完成所生利益有處分權得人,可以拋棄時效。?拋棄時效,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無須受益人接受。
                  時效完成后仍履行債務得,視為默示拋棄時效。
                    第192條【時效得主張】
                  時效必須由其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得代理人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主張,才能適用。
                    法院或者仲裁庭不得依職權適用時效。?  第193條【時效得開始計算】?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時效依以下規定開始計算:?(一)時效期間自權利能夠行使時開始計算。
                  (二)附生效條件或者始期得債權,時效自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至時開始計算。?(三)如約定債務人在能夠履行債務時才履行,或者由債務人任意確定何時履行債務,則時效僅在債務人死亡后才開始開始計算,如債務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企業,則僅在其終止后才開始開始計算。?  第194條【債得移轉對時效得影響】
                  債權移轉后,已經開始得訴訟時效繼續進行。?債務轉由第三人承擔時,時效仍繼續進行。但該承擔構成引起時效中斷之承認者除外。?  第195條【時效完成得效力】?(一)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給付。
                  (二)主權利時效得完成,導致收取利息權及其她從屬請求權得時效亦告完成。?(三)對時效已完成得債權自愿做出給付得,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而請求返還該給付。?   第196條【時效完成后義務人得承認】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以任何方式對債務作出承認或者表示愿意履行得意思或者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得,該債務因此獲得強制執行得效力.
                    第197條【附有擔保物權得債權時效完成得效力】?以抵押權、質權或者留置權擔保得債權時效完成后,債權人仍可就該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取償。?  第198條【普通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第199條【長期時效期間及起算】?下列請求權得訴訟時效期間為十年:
                    (一)人身傷害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從加害行為發生時、義務違反時或者損害被發現時開始計算.
                    (二)基于所有權及其她物權得返還請求權,從權利發生時開始計算.
                   (三)基于借款合同得返還本金與利息得請求權,從權利可以行使時開始計算。
                  (五) 基于勞動合同、雇傭合同得工資、報酬請求權,從合同終止時開始計算。? (六)基于建筑物買賣合同得所有權與基地使用權得移轉請求權,及對待給付請求權,從買賣合同生效時開始計算。? (七)基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得土地使用權設定或者移轉請求權,及對待給付請求權,從合同生效時起開始計算。
                    (八)基于不動產抵押合同得抵押權設定請求權,從抵押合同生效時開始計算。? (九)基于生效判決與裁決得給付請求權,從判決或者裁決確定時開始計算。
                    (十)基于可執行得調解書與公證證書得給付請求權,從權利確定時開始計算.? (十一)基于繼承關系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從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受侵害時開始計算.?  (十二)經破產程序所確定得可執行得請求權,從破產程序終結時開始計算。?
                   第200條【不適用訴訟時效得權利】?下述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一)基于身份關系得撫養費與贍養費得請求權。
                  (二)基于財產共有關系得分割請求權。?  (三)基于所有權及其她物權得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確認權利請求權、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得返還請求權。
                  (四)基于不動產相鄰關系得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五)基于投資關系得收益分配請求權。
                  (六)基于儲蓄關系得支付存款本金與利息得請求權。?(七)基于債券關系得還本付息請求權。?    第201條【禁止訴訟時效得濫用】? 人身傷害得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但認定請求權基礎事實得證據完整、確鑿,且加害人有賠償能力,適用時效完成得效果顯然違反社會正義得,人民法院有權決定不適用時效。?第2節 時效得中止與不完成?  第202條【磋商引起時效中止】
                    雙方當事人就債權債務或者其基礎進行磋商得,時效停止進行。自一方當事人拒絕磋商時起,時效繼續計算,且時效在停止磋商后三個月內不完成。
                    第202條【時效因不可抗力而不完成】
                  在訴訟時效期間得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得存在致不能中斷其時效得,時效停止進行.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203條【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請求權,若無法定代理人,自其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6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第204條【時效因法定代理關系存在而中止或者不開始進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間得請求權,在法定代理關系存在期間,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或者停止進行。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新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開始計算或者繼續計算.
                  第205條【時效因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存續而中止】?夫妻相互之間得請求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或者停止進行。
                  家庭成員之間得請求權,在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或者停止進行。? 第206條【基于性得自己決定受侵害得請求權得時效中止】?基于性得自主決定權受侵害得請求權,于受害人滿十八周歲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受害人與加害人處于共同生活關系得,于共同生活關系解除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  第207條【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遺產中得財產,或者暫劃在遺產中得她人得財產,自繼承人確定或者管理人選定時起得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第3節 時效得中斷
                  第208條【時效因權利人請求或者起訴等而中斷】?訴訟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以分期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擔保或者其她方式承認債權;
                  (三)權利人起訴。
                  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一)依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二)因訴前調解而傳喚債務人;?(三)申報破產債權;
                  (四)訴訟中得權利人,將訴訟告知與其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得義務人;
                  (五)開始執行程序或者申請強制執行;
                  (六)提起仲裁。
                    第209條【因起訴或者仲裁而中斷得期間】?時效因起訴或者仲裁而中斷得,中斷效力自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時發生,在因裁判確定或者以其它方式終結以前,繼續中斷.?  第210條【因訴訟得撤回或者駁回而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得,若撤回起訴,或者受到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得裁定且裁定確定得,視為不中斷。?但訴訟因法院無管轄權而不予受理時,時效期間在訴訟過程中屆滿或者將在最終裁定作出之前六個月內屆滿得,時效期間延長到該裁定之后六個月。?  仲裁撤回或者不予受理得,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211條【因訴前調解申請而中斷得期間】?因提出訴前調解申請而中斷時效得,中斷效力自權利人提出調解申請時發生,在調解程序終結以前,繼續中斷.
                  但調解申請撤回得,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212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得期間】?因在訴訟中告知債務人訴訟而中斷時效得,在訴訟因確定判決或者其它方式終結之前,繼續中斷。? 第213條【時效中斷得效力】?時效中斷,中斷前已進行得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自中斷事由發生時起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第214條【時效中斷及于人得效力】?訴訟時效中斷得效力,及于當事人及其繼承人與受讓人。

                  第8章  期日、期間? 第215條【期日、期間得定義】?  期日就是指特定得時點,如某時、某日、某月、某年。? 期間就是指某一期日與另一期日之間得時段,如某時至某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
                    第216條【計算法】
                    自然計算法,以60分為一小時,24小時為一日,7日為一星期,30日為一月,365日為一年。?  歷法計算法,按日歷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計算。?  第217條【期間得計算】
                   以小時、日定期間得,依自然計算法。
                    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連續性期間得,依歷法計算法;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非連續性期間得,依自然計算法。?  第218條【期間得開始計算點】
                  以小時計算期間得,從規定時開始計算。?  以日、月、年計算期間得,開始得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第219條【期間最后一日得終止點】?  期間得最后一日得截止時間為24點.但有業務時間得,至停止業務活動得時間截止.
                  第220條【期間最后一日得決定】? 以日定期間得,算足該期間之日為最后一日。
                    以星期、月、年定期間,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開始計算得,則以星期六、月終、除夕為期間最后一日;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開始計算得,則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與開始計算日相當之日得前一日,為期間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間,而最后之月無與開始計算日相當之日得,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最后一日。?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間最后一日,就是星期日或者其她法定休假日得,則以休假日得次日為期間最后一日。

                  【篇八】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民法典免費宣講課件

                  9月9日,西南政法大學“民法典百人宣講團”副團長譚啟平教授走進江北石子山體育公園殘疾人體育館,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為全市殘聯系統工作人員,以及市級、區縣殘疾人各專門協會主席宣講民法典。為了讓參與學習的聾啞人士更好地了解民法典,此次宣講,市殘聯還邀請重慶市聾啞學校的兩位老師輪番進行了長達4個小時的現場手語翻譯。

                    截至2019年底,我市持證殘疾人數89.1萬。據12385殘疾人服務熱線統計,我市殘疾人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包括勞動爭議、房屋租賃、交通事故、相鄰權糾紛、拆遷安置等,其中最多的是勞動爭議。

                    “民法典堅持和凸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注重殘疾人民事權利的平等保護,如第1041條明確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譚啟平介紹,民法典對殘疾賠償金進行了特別的規定,要求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除了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外,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有利于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

                    “作為殘疾人工作者,更需要重點學習民法典中涉及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內容,保障自己和其他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重慶市聾人協會(主持工作)主席稱,近兩年基本每場活動都會有手語翻譯,這充分體現了市殘聯積極維護聾人無障礙獲取信息及全面參與社會生活的權益。

                    “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內容近30條,進一步完善了殘聯領域法律制度,為做好新時代殘聯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市殘聯黨組成員、副理事長張青莉表示,接下來全市各級殘聯組織普法宣傳工作將走進城鄉社區,走進殘疾人家庭,引導我市殘疾人工作者和廣大殘疾人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

                  【篇九】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今天我們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講,第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第二、學習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主要內容第四、與你相關的民法典內容解讀。
                  首先來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了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學習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們先從一個案例來入手,
                  項某(52歲)和徐某(54歲)于1990年3月24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兒徐一、兒子徐二,均已成年。2018年3月項某發現徐某于何某(34歲)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贈送錢財。2018年10月16日,三方當事人簽署《協議書》,載明:徐某于何某自2014年開始發生婚外情;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雙方斷絕情人關系,從此互不來往,互不聯系;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贈與大額資金,金額累計80多萬元,何某同意向項某返還10萬元,此款何某于本協議簽訂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今后何某仍與徐某任何方式聯系,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壞項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為,項某有權要求徐某返還80萬元。協議書簽署后,項某發現何某仍在與徐某聯系交往,且徐某贈送何某的錢財價值超過80萬元。鑒于此,雙方發生了糾紛,而且在糾紛中,項某和徐某于2020年4月22日訴訟離婚了。
                  問題一:徐某贈送給何某的錢財是什么性質?是否有效?項某如何維權?
                  問題二:兩人離婚了,這個錢怎么算?
                  這個問題我們先放這里,等我們把下面的內容學完了,大家再來回答這些問題。現在我們就重點學習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主要內容。
                  這一部分共分為十章,二百零四條。內容主要有基本規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關于基本規定,主要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了有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綠色原則。這里面我們重點講一下公序良俗、綠色原則。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意思就是說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道德習俗。綠色原則,是在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個原則是我們中國獨有的,比如說這個光盤行為等。比如說自助餐廳里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罰錢,不要浪費節約資源。
                  關于民事法律關系,我們說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生關系。這個關系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關系,它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主體、客體(行為、權力、物、智力成果等)、內容(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實。也可以說是民事法律行為造成的事實。民事法律行為后面我們再講,現在主要講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民事主體的范圍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一、自然人從三個方面來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民法賦予的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里面有兩個特例。就是胎兒和英雄烈士。我們說胎兒還沒有出生不能稱為人,,英雄烈士已經死亡了也不是活著的人。他們應該說不具有權利能力的,但是在民法典第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向法院申請。這里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厲害關系人沒有了順序限制。也就是說誰都能到法院申請,不要求必須按照順序。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滅。2、事實人未死所為的法律行為有效。3、婚姻關系解除4、繼承發生。5、單方可以決定送樣子女。
                  “死去活來”的后果。撤銷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無順序限制。婚姻關系,自行恢復,已婚的,不能恢復,未婚的,書面表示不愿意恢復的,不能恢復。收養關系,不能以自己沒有同意為由主張無效。財產關系。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條講時間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講代管人以及職責、代管人變更。四十五條講宣告失蹤的撤銷,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民法確認通過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之能力)判斷標準:年齡和精神狀態
                  1、行為能力的類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8周歲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三、監護。
                  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就要由監護人來幫助事實。民法上的監護分為四類。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兜底監護,委托監護。重點講一下法定監護,它是由順序的。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一、父母。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是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的職責撤銷與恢復、終止等問題再民法典第二節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有獨立人格,獨立承擔責任。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與自然人不同。這一點今天就不作為重點,重點講一下法人的分類,我國對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咱們重點說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機關法人從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資格,無需登記。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終止為目的。同時不再強調“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六大類。如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實踐行為、諾成行為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成立有主體、有意思表示、有標的即可。不要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民事行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明示(例句,比如我要買衣服)。明示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身體動作(肢體語音)等等。和默示(行為推定,默示只有法律明文歸檔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時)。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無相對人 自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有相對人 1、即時生效,對話的意思表示,自表示為對方了解時生效。2、非對話。自到達相對人。電子系統接收,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未指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進入起系統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多數情況下,二者是同步的。重點講一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類型。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1、行為能力缺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標的違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欺詐脅迫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3、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行為無效。
                  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舉例24頁)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前,成立并且生效的,撤銷后,自始無效。主要類型有1、重大誤解。誤解方自身的過失導致,不是對方欺詐,也不是誤解方自身的故意或者中重大過失2、顯示公平3、欺詐、脅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2、無權處分人。主要是無權代理、超越代理、表見代理等。3、無處分權的行為。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滅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 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1、無權處分合同有效。2、處分行為(交付或登記)效力待定。物權法里面會有學習。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在第七章內容比較多,基本原理 分類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今天就不學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委托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于第三人之間為一定的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
                  代理權的發生。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1、通謀代理。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涉嫌違法事項代理。向第三人承擔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作出的行為。 效力待定。1、追認。代理權得到補正。明示和默示。2、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3、撤銷。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無過錯責任)
                  (惡意)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9過錯責任)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代理權外觀+帶三人善意且無過失的相信。(1、持有蓋公章空白的合同書和介紹信。2、無權代理人代理權限尚未結束,代理權實際已經終止。
                  法律后果。第三人可以主張有權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后果,被代理承擔后果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償。
                  復代理轉代理。自己代理,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
                  重點學一下訴訟時效
                  1、訴訟效力:是以抗辯權為中心的。
                  2、使用范圍,僅使用于請求權,一般主要是債權請求權。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個應當知道就是針對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來說,因為自己重大過失不知道也推定你知道。
                  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特殊訴訟時效: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 5年 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支付保險金的債權。
                  4、起算。一般表達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特殊表達 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從發現財產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1、定清償期的,清償期屆滿之日。 2、未定清償期的 ,寬限期滿之日,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3、分期履行的債務:最后一期屆滿之日。4、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自合同被撤銷之日。5、人身侵權賠償,當時發現,侵害發生之日。當時未發現,傷勢確診之日。知道傷勢和侵害人之日。6、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的事實以及對方當事人。7、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費用損失請求權, 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被管理人的損失請求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以及損害事實之日。8、未成年人遭性侵。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9、無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自該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
                  5、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是由原因是,不可抗力,其他是由。發生的時間是在最后六個月。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計算。
                  中斷,是時效進行時,因一定事實發生,時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消滅,代該事實結束后重新計算時效。
                  權利人請求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義務人承認。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全部、分期或者部分履行。義務人提供擔保。義務人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權利人起訴 ,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者其他途徑向有關機關主張權利的。
                  5、時效屆滿的后果。
                  抗辯權。實體權利不喪失。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我們再來看看開始的那個案例。項某和徐某時夫妻,徐某和何某婚外情期間給何某大量資金。我們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三但徐某私自講將錢財給了何某,嚴重侵害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同時我們知道婚姻期間,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根據案件事實并結合生活常理,上述行為可以認定徐某為維持與何某不正當關系而作出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當然無效。項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何某返還財產。盡管兩人已經離婚了,但因為徐某對何某進行贈與的行為存在過錯,第徐某在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少分,前所以述確認的金額何某返還項某后,可由項某與徐某另行協商分割,
                  所以說婚外戀需慎重,一不小心就會人財兩空。至于真的想贈送錢財,就需要認真學習民法典,看看什么是個人財產,什么行為是可以得到認可的。

                  【篇十】法學專家民法典宣講稿----一部真正“以人為本”民法典

                  民法典講稿

                  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榮幸有機會在這里跟大家共同分享我學習民法典的一點心得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有句話是這樣說的:“從出生到死亡,民法典保護你一生。”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比如合同簽訂、公司設立、繳納物業費、離婚、收養、繼承等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它的編纂和實施具有里程碑意義。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的講解主要分為四個部分。一是全方位認識民法典,二是民法典的主要內容,三是民法典的重點解讀,四是全面實施民法典的總體要求。

                  要全方位認識民法典,必須了解它的重大意義。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它的歷史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二是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三是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四是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支柱,民法典覆蓋我們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從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國的民法典編纂之路已經走了整整66年。從1954年開始啟動,到1962年的再次啟動,到1979年第三次啟動,到2015年民法典編纂的正式啟動,一直到2020年民法典正式通過,我國的民法典走過了坎坷不平凡的編纂之路。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被替代,也就是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后,上述9部法律將同時廢止。

                  民法典分為七編+附則,七編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共84章、1260條,總字數超過10萬字。我們先通過PPT快速了解一下民法典的框架,讓大家對民法典主要內容有個基本印象。

                  第一編總則中有10章,其中“基本規定”闡明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章對民事主體進行了規定,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六至十章分別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第二編物權編中共有五個分編20章,五個分編分別是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通則分編中規定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物權的保護制度。所有權分編中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用益物權分編中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擔保物權分編中規定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占有分編中規定了占有制度。

                  第三編合同編中有三個分編共29章。通則分編中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內容。準合同分編中規定了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制度。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在典型合同分編中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基本涵蓋了經濟活動中的方方面面。

                  第四編人格權編共6章,分別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第五編婚姻家庭編共5章,分別規定了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收養等內容。

                  第六編繼承編共4章,分別規定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等規則。

                  第七編侵權責任編共10章,分別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等內容。

                  “附則”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關系。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單行法律同時廢止。

                  下面,我將結合具體條文規定,對民法典各分編中的要點進行解讀。

                  第一編“總則編”中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我認為總則編中的要點主要有七點:

                  一是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體現了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高度凝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內核,民法典的編纂過程,就是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的過程。

                  二是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實際上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具體體現。比如民法中的誠信原則,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信守承諾,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充分說明誠信原則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是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什么叫綠色原則呢?就是說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是貫徹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要求,也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將環境資源保護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有利于構建新時代下人與自然的新型關系,順應綠色立法潮流。

                  四是明確了胎兒有權利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條從法律上明確胎兒在特定情形下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主要是基于保護胎兒利益考慮。比如說涉及遺產繼承,在分配遺產時就要考慮胎兒的繼承份額,不能說胎兒還沒有出生,可以不管。必須要先分配給胎兒一份,如果分娩時是死體,則胎兒這一份遺產再進行重新分配。

                  五是明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19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里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民事行為能力”,什么是“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用通俗的話講,就是一個人有沒有獨立去做某件事的資格。從年齡角度考慮,民法典把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是成年人,是當然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種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心智發育還不夠成熟,他去參與實施民事活動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他的父母)代為實施或者經過他的父母同意,但是一些簡單的事情還是可以由他們自己實施的,比如10歲的孩子去文具店買一支5塊錢的筆,這個民事活動就是有效的,因為買一支5塊錢的筆跟10歲孩子的年齡、智力是相適應的。但是這個10歲的孩子用父母的手機玩游戲,偷偷往游戲里面沖了1萬塊錢,這個行為跟孩子的年齡、智力就不相適應,家長有權找游戲公司退回充值的費用。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所有民事活動都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長)代為實施。

                  六是明確了緊急情況下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時,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監護制度是我國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民法典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民法典第34條第4款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一條款是新增條款,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對我國的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七是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規定。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受保護的對象,民法典127條對此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編是“物權編”,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物權編中的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這一條是民法典新增的條文,是關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產生收益的歸屬的規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屬于業主共有,比如小區的道路、綠地、電梯等等,現在的小區電梯內通常有廣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這些廣告收入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

                  二是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這實際上規定的是業主的守法義務,民法典第286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這一條跟總則編中的綠色原則條款進行了呼應。

                  三是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體現在民法典第245條中,該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四是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期限屆滿后怎么辦呢?民法典第359條作了明確規定,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基本財產權,民法典規定的自動續期制度,是對公民財產權的重要保障,回應了公眾對住宅土地使有權的普遍關切,給全社會吃了一顆“定心丸”。

                  五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由全體業主組成,是小區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執行業主會議的決議。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管理團體。民法典第277條明確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在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過程中的職責。

                  六是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我們買房時都要交納房屋維修資金,這個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般來說,動用房屋維修資金需要業主共同決定,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該維修資金。

                  七是增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這是民法典新增內容。居住權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規定,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與租賃權有本質上的區別)。比如,夫妻倆有一棟兩層樓房,雙方要離婚,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對其中的一層房屋享有終身居住權,然后雙方拿著協議去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居住權就設立了。我國歷史上沒有規定過居住權,居住權存在的必要性表現在:1.充分發揮房屋的效能;2.充分尊重所有權人的意志和利益;3.有利于發揮家庭職能,體現人與人之間的互幫互助。

                  民法典第三編是“合同編”,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編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編中的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以說,這是貫穿整個合同編的支柱條款。合同成立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受到合同的約束,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另一方可以訴諸法律尋求保護。

                  二是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民法典第494條第1款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三是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規定在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仍然維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重新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責任的合同效力規則。比如在合同簽訂后,物價飛漲、貨幣嚴重貶值、金融危機或者國家政策的轉變等事由,當事人一方可以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民法典第509條第3款規定了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是民法綠色原則在合同編中的體現。

                  五是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民法典第680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利息進行了規定。第1款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那么,借款利率多少是符合規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0.8.20最高法發布了該司法解釋的修訂稿)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這個司法解釋原來的規定是這樣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法院應當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什么意思呢?這個司法解釋對利率的約定劃了三個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就是說月息2分以下的利息是合法的,第二個是自然債務區,月息2分到3分之間的部分,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對,利息已經付了就付了,沒付的法院不會支持;第三個是無效區,月息3分以上的約定是無效的,已經付了的利息,可以主張返還。我們可以把原來的規定叫“兩線三區”。今年8月20日,最高法院發布了上述司法解釋的修訂稿,決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用: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比如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六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體現在民法典734條第2款的規定中。

                  七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作出回應,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815條第1款、819條、820條。

                  民法典第四編是人格權編,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人格權編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其要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民法典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是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還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有義務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進一步保護公民的性自主權(一種獨立的具體人格權)。

                  二是規定了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但人格利益可以有限許可使用。人格權包括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權,不能放棄、轉讓或者繼承,但權利主體可以將部分人格權利益許可他人使用,比如姓名、名稱、肖像、聲音、個人信息等等,在電視廣告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明星的身影,實際上就是明星將其部分人格利益許可給他人使用。但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等人格利益是不能許可他人使用的。

                  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自然人死亡,他的民事權利能力消滅,因而主體消滅,但是他的人格利益并非全部消滅。當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等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進行保護。如果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檢察院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進行保護。有這么一個案例,某地一名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救援行動中不幸犧牲,經公安部批準為烈士并頒發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就在眾多網友在網上追悼烈士時,曾某在微信群公開發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論,歪曲烈士英勇犧牲的事實,后經多人轉發,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市檢察機關立案后經過調查,認為曾某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譽的后果,客觀上實施了侵害烈士名譽的違法行為,在社會上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征求烈士近親屬的意見,烈士近親屬聲明不提起民事訴訟,并簽署支持檢察機關追究曾某侵權責任的書面意見。之后,該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曾某登報道歉。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曾某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曾某當庭表示承認錯誤,一審判決后,曾某在報紙上公開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當言論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這個案件就體現了通過國家公權力對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民法典第995條至第1000條。人格權受到侵害后,受害人除了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外,還可以主張人格權請求權,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而且這些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受害人還有權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止令。

                  五是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民法典吸收了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按照民法典第1006條規定,器官或者遺體捐獻主體,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以實施捐獻行為,比如說有同胞兄弟,哥哥是精神病人,弟弟需要腎臟,哥哥能不能捐一個腎臟給弟弟呢?不能,因為哥哥是精神病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然人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在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遺體。

                  六是針對利息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七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子女隨父姓或者母姓是一般規則,也是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的規則。那我能不能給孩子選一個其他的姓氏呢?按照民法典第1015條的規定,除了隨父姓或隨母姓之外,還可以選取其他真系長輩血親的姓氏;當孩子由其他人扶養的情況下,可以選取扶養人的姓氏;當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民法典第五編是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其要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二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某些情形下,婚姻會出現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比如重婚、近親結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受脅迫結婚等等,在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利于進一步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三是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幾經變化,這次在民法典中得以確定。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中的某一項:1.夫妻共同簽名;2.一方簽名,另一方表示認可的;3.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4.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都認可的。

                  怎么理解呢?舉例來說,夫妻雙方都簽了字的借條,這筆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債務;開始有一方沒有簽字,但是后來又在借條上補了簽字,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丈夫沒有告訴妻子,一個人去商場通過信用卡刷卡的方式買了一臺洗衣機拿回家用于家用,這個信用卡欠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這個丈夫把刷卡買的洗衣機送給了自己的朋友,這個信用卡欠款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外面所欠的賭債、借錢用于吸毒等等,與家庭日常生活無關,屬于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丈夫一個人在外面借了一筆錢沒有告訴妻子,但是債主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公司作流動資金,那么這筆借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四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我國的親屬分為三個種類,一是配偶,二是血親,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三是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民法典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近親屬”的范圍要小,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是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范圍比民法中的近親屬范圍要大,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除了民法典中的近親屬外,還包括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另外,關于家庭成員,民法典規定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五是增加規定了登記離婚有三十天的冷靜期。“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是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價值取向,要求夫妻雙方審慎對待婚姻。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有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30天期滿后的30天內,雙方還想離婚的,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不去,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條款有助于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從民法典規定的流程上看,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的難度將加大。但需注意,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過程中不適用。

                  六是增加規定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民法典進一步強化了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還規定收養必須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否則不能成立收養關系,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七是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民法典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了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民法典第六編是繼承編,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民法典繼承編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繼承編的要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在繼承的基本制度中,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二是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了代位繼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繼承。簡單介紹一下代位繼承制度。在法定繼承中,遺產繼承人的范圍包括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個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人繼承遺產,如果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則由第二順序人繼承遺產。舉個例子,張三有妻子、母親、一個兒子、一個孫子,還有一個哥哥,有一個侄子,有一天張三去世了,他的遺產由妻子、兒子、母親繼承,原則上三人平均分配。如果張三的兒子比張三先去世,那么張三的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一份張三的遺產,張三的孫子代替張三的兒子來繼承。如果張三的妻子、子女、父母都不在了,就剩下一個哥哥和一個侄子,那么張三的遺產就由他的哥哥來繼承,這屬于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如果哥哥也不在世,只剩下一個侄子,那么張三的遺產就由侄子來代位繼承,張三的侄子代替張三的哥哥來繼承張三的遺產。

                  三是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思想。現行的繼承法中,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果公證遺囑在前,它的效力是優先的。民法典把這一個規定刪除了。明確規定,遺囑人立有幾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其規則是“遺囑設立時間在后的,效力優先”。

                  四是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配,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民法典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對于遺產管理人的選任,首先看遺囑中有沒有確定遺囑執行人,如果遺漏中確定了,那么這個遺囑執行人就是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全體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或者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五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都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的需求。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民間養老團體,這些團體跟老年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明確由養老團體為老年人養老送終,等老人去世后其遺產遺贈給這些團體,民法典對這種制度予以了肯定。

                  六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

                  七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打印遺囑是指通過打印機打印出來的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是指以錄音錄像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都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要簽名,注明時間。

                  民法典第七編是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其要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確立了 “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自甘風險也叫危險的自愿承擔,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這一免責事由,民法典第一次確認了自甘風險規則。比如說我們都知道籃球比賽中有一定的身體對抗,具有一定風險,如果說某人報名參加了一次籃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因正常的身體對抗受傷了,那么這個受傷的人不能讓其他隊員進行賠償,這就叫自甘風險。

                  二是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條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條款。舉個例子,比如說我開個飯店,碰到一個吃霸王餐的顧客消費了兩千塊,我能不能扣住他騎過來的電動車不放?按照自助行為制度,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的。第一,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他消費了2000塊錢不付錢就走;第二,如果他走了我的損失就沒有辦法彌補,因為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住在哪里;第三,我的損失2000塊和我扣留的電動車價值相差不大。當然,在我扣住他的電動車之后,應當立即報警,讓公安機關來處理這個事。

                  三是“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這兩個項目法院都會支持,但現行侵權責任法中沒有明確列出,民法典把這兩個賠償項目列入,對侵權責任賠償制度進行了必要的補充。

                  四是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除了侵害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也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某個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被他人損壞,造成當事人嚴重精神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就是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

                  五是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國家對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持續加大打擊力度,對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行為人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之外,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有人說我污染了環境,去做牢就夠了,現在不行。除了做牢之外,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就是說你污染了環境,你要承擔把環境修復好的責任,也就是除了做牢之外,還要賠錢。那由誰去主張這種賠償責任呢?因為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損害的都是社會公共利益,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有這么幾個主體可以主張賠償,一是社會環保組織可以起訴,二是市級以上政府或者生態環境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可以起訴,三是檢察院可以起訴。比如2019年某市有一個非法傾倒污泥案,幾個人從浙江運進1.48萬噸污泥隨意傾倒在該市周邊,嚴重污染了生態環境,最后市政府作為原告提起了訴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九名被告被判賠償一千多萬生態修復費用,賠償款專項用于這些污泥的治理,這個就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六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增加規定,對于缺陷產品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七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高空拋物墜物也就是在房子里面向外面丟東西,是非常危險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非常不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也是大家都深惡痛絕的一種違法行為,對我們每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都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必須嚴格禁止。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附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難題是行為人難以確定,也就是說很難找到是誰從樓上往下丟東西。針對這個問題,民法典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了物業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在經過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什么意思呢?比如我在一棟房子下面走,突然從樓上掉了一個蘋果下來把我砸傷了,花了醫藥費2000塊,那么我先要報警請求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查清了是六樓一個住戶丟的,那好,我直接起訴六樓的住戶要求賠償。如果實在查不出來,我可以要求所有可能丟蘋果下來的住戶共同對我進行補償,除非你能夠證明自己不可能丟蘋果下來(比如4樓住戶有證據證明自己一家人近段時間外出旅游,沒有人在家,可以免除補償責任),其他的住戶共同對我的損失進行補償。同時呢,我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一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未安裝監控等等)。這就是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的一個補充完善。

                  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因此,多維度部署民法典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在立法、行政、司法層面協同推進,是民法典實施過程中的必然要求。

                  全面加強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我認為我們要做到以下四點:一是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將其作為“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的重點來抓,引導群眾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二是要把民法典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對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三是要聚焦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四是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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