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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范文(通用14篇)

                  時間:2022-12-21 模板范例 點擊: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職工為爭取更好工作條件等共同目標而自愿聯合的組織。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的文章14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篇一】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篇二】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篇三】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篇四】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

                  【篇五】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剝奪。

                    應聘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中國工會的,可以成為中國工會會員。

                    第三條工會應當根據《工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工會在維護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職工所在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同職工所在單位協商、談判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第五條鎮的經濟比較發達、職工人數超過一萬人的,可以建立鎮工會。

                    第六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單位,可以設女職工委員。

                    第七條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未經上級工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散工會,不得把工會合并或者歸屬到其他工作部門。

                    基層工會因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因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而相應撤銷時,應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地方各級總工會有權指導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開展工會活動,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九條上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建立時,對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同時確認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參與民事活動,興辦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

                    第十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在勞動中發揚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工會興辦文娛體育活動場所、職工學校等,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工會可以建立職工技術協會,組織職工開展科學技術活動,職工技術協會從事技術商品經營活動,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政策優惠。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應當征求上一級工會意見;辭退擔任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應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

                    第十三條企業辭退、處分職工,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有權對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總工會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工會組織和職工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市、縣(區)總工會派出代表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會工作者可以應聘擔任兼職仲裁員。

                    企業工會派出代表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負責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工會可以建立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工會發現企業的勞動條件或者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律、法規,在向企業提出解決建議不被接納時,應當向勞動、衛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工會有權建議企業作出應急處理。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出現嚴重職業危害,企業在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告知當地工會。

                    第十八條工會協助和監督所在單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篇六】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2017年最新廣東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剝奪。

                  應聘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中國工會的,可以成為中國工會會員。

                  工會

                  第三條工會應當根據《工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工會在維護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職工所在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同職工所在單位協商、談判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第五條鎮的經濟比較發達、職工人數超過一萬人的,可以建立鎮工會。

                  第六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單位,可以設女職工委員。

                  第七條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未經上級工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散工會,不得把工會合并或者歸屬到其他工作部門。

                  基層工會因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因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而相應撤銷時,應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地方各級總工會有權指導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開展工會活動,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九條上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建立時,對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同時確認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參與民事活動,興辦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

                  第十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在勞動中發揚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工會興辦文娛體育活動場所、職工學校等,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工會可以建立職工技術協會,組織職工開展科學技術活動,職工技術協會從事技術商品經營活動,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政策優惠。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應當征求上一級工會意見;辭退擔任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應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

                  第十三條企業辭退、處分職工,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有權對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總工會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工會組織和職工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市、縣(區)總工會派出代表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會工作者可以應聘擔任兼職仲裁員。

                  企業工會派出代表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負責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工會可以建立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工會發現企業的勞動條件或者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律、法規,在向企業提出解決建議不被接納時,應當向勞動、衛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工會有權建議企業作出應急處理。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出現嚴重職業危害,企業在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告知當地工會。

                  第十八條工會協助和監督所在單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九條工會應當協助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積極作用,依照規定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工會應當積極向政府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政府應當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過適當的方式,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參與所在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活動。

                  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兩上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應當建立民主協商或者勞資協商會議制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解決有關職工權益問題。

                  第二十二條企業董事會以及不設董事會的私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會員超過兩百人的,工會可以與企業協商設置必要的專職工會工作人員。專職工會工作人中工資福利待遇由工會與企業商定。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非專職工會工作人員因工會活動需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同意,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當月工會經費。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工會所在單位應當為工會提供辦公用房和設備,提供開展活動所需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工會法》和本辦法,阻撓職工建立工會或者參加工會活動、任意解散工會、限制工會行使合法權利的,有關職工和工會有權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投訴。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職工和工會。

                  第二十八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無正當理同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經屢次催收無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者由工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工會財產,挪用或者貪污工會經費,打擊報復和迫害工會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同時廢止。

                   

                  【篇七】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篇八】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篇九】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工會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尊重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應當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合法權益,發現用人單位對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歧視虐待等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程序處理。

                    第六條上級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本規定,可以到基層單位指導、幫助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組建工會,需經上級工會同意成立工會委員會籌備組。由籌備組發展會員,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擬建工會的單位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工會籌備金。工會籌備金主要用于籌建工會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城市社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在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數量較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會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組建工會組織。

                    第九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登記確認,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獨立設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下的,可以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在作出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工會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單位;占用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在本年度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做好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第十八條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如實表達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九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擬訂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簽訂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在小型企業集中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工會負責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對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工會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上級工會根據企業工會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參與平等協商,幫助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三)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四)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不按有關規定登記、申報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支付社會保險金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篇十】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和完善學院民主政治建設,擴大基層民主,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促進學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整體工作的開展,依據《工會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教職工大會暫行條例》、《XX省教育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是學校教代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二級單位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校工會和教代會的指導。二級教代會要支持行政負責人的工作,教育職工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二級教代會的籌備工作由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和工會負責,根據大會的主要任務和議題,共同商議提出方案,寫出書面報告,報校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二級教代會的議題要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政工作要點、學校教代會決議,緊密結合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本單位黨、政、工領導班子協商確定。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七條教職工人數較多(一般在50人以上)的單位,參照學校一級教代會的模式,建立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人數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單位,可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兩者形式不同,但性質、職權和要求相同,都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基本制度。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的單位,屆中教職工人數增加較快而確需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可報經校教代會工作機構(校工會)批準,按規定程序民主選舉教職工代表,建立與教職工大會制度同屆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八條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在請示校黨委后,研究決定二級教代會的召開,審批二級教代會會議方案、主要議題和人事安排。

                    第九條二級教代會工作納入各二級單位年度工作計劃。第十條二級教代會在工作上接受校工會和教代會的指導。決定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前應征得校工會及教代會的同意。

                    第三章職權

                    第十一條二級教代會在本單位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本單位的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和通過本單位與教職工權益相關的規定和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本單位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由教代會審議并做出決定。

                    (四)評議監督權。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評議監督本單位領導干部。對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負有評議、監督、推進責任。民主評議中層領導干部工作按照校黨委的統一布署和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二級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聽取單位領導的工作報告,并要求單位領導認真落實大會決議,及時答復、處理和落實教代會各項提案、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二級工會主要負責人應列席院(系)務會議和單位黨政聯席會議,保證教代會和工會負責人知政、參政、議政的權利;單位設立的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組織機構,應吸收工會負責人或教職工代表參加。

                  【篇十一】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篇十二】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給予支持。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不得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條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和物質利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工會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開展職工互助合作,幫助困難職工群體,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依靠職工開展工會工作,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五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鼓勵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協作等活動,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技術業務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六條本市工會各級組織的建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各級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及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下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八條市和區、縣建立地方總工會。鄉鎮、街道建立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或者工會工作委員會。社區、村內企業較多的,企業基層工會可以建立聯合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產業工會或者區域性的工會聯合會。

                    第九條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業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組建工會的,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條市和區、縣總工會以及產業工會,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經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委員會以及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屆滿仍未進行換屆的,上級工會有權責令其限期進行換屆。

                    第十二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兼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工會應當對新當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以及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第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十五條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工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

                    鄉鎮、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鄉鎮、街道職工人數較多的,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或者調動時,應當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十七條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由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三章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集體控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決策問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社會保障基金繳納情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九條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其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應當及時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建議;工會要求重新處理時,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企業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就勞動標準的確定、勞動關系的調整、重大勞動爭議的處理以及集體合同的簽訂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二十三條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以及職業培訓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者企業就前款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代表依法就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

                    第二十四條代表職工一方參加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協商的代表為職工協商代表。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委派或者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協商代表在本人勞動合同期限內,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單位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但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職工協商代表因參加協商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生有關人員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以及對職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體罰等侵害職工人身權的情況時,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形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在15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予答復又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超出國家規定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四)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侵犯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六)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七條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與侵權事實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設置障礙,阻撓或者拒絕調查。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及時研究,并以書面形式答復工會。

                    第二十九條各級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監督組織,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通知相關工會參加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由其上一級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工會實施監督,參加驗收。企業或者主管部門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一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督促并協助企業消除隱患和危害,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和處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企業未能采取措施及時作出處理,對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和控告,支持和幫助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報同級工會;重大傷亡事故,同時報市總工會。對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工會有權提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部門依法作出處理。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對職工的合理要求,應當予以解決;不予解決的,工會應當立即向上級工會報告。上級工會應當及時會同勞動行政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了解情況,共同協商處理,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員,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本市鄉鎮、街道以上工會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幫助、指導所屬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市和區、縣總工會建立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隊伍,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基層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六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參與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職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施。基層工會應當監督本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督促本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為職工建立養老、醫療等補充保險。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組織職工開展互助補充保險、消費合作社和特殊群體生活服務等互助互濟活動。

                    第三十七條工會根據人民政府的委托,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以及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市有關國家機關組織起草或者修改法規、規章以及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組織監督檢查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時,應當吸收工會參加。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與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職工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涉及職工重大利益的問題以及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也可以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

                    三方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規章、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協商解決涉及勞動關系的各項重大問題。

                    三方形成的協議或者決定,各方應當組織貫徹實施。

                    第四章基層組織

                    第四十一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集體控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工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實現。

                    第四十二條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召開前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征集議案,提出議題的建議,提請大會審議。

                    企業、事業單位準備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工會。

                    第四十三條工會應當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向企業行政方面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并報告上級工會。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四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的工會委員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采取與公司相適應的民主形式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可以作為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行使各項職權時,應當表達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職工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相應的民主形式,罷免、撤換由其選舉的董事會、監事會中不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

                    公司工會應當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支持其參與決策,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工會組織的會議、活動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爭議調解員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受每月3個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工作崗位,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章經費財產

                       第五十一條工會會員按月繳納會費,會費標準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逾期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當及時補繳,并按照欠繳金額日5‰繳納滯納金。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在稅前列支。

                    第五十二條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少繳、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催繳。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建立一級工會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應當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級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工會資產管理和各項專用基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查監督,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下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離任的,工會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查。

                    第五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同級工會和本單位工會辦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活動場所以及其他物質條件,并提供上述設施、活動場所重建、改建、擴建、維護時所需的費用和其他幫助。

                    第五十六條工會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合并、分立、撤銷、解散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合并,其財產、經費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縣總工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五十八條市和區、縣總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措施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阻撓、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實施打擊報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標準補發應得的報酬。

                    職工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而又不愿恢復工作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為,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十三】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篇十四】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八條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發動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九條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

                    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第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十一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三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工會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做出開除、除名職工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

                    當事人對企業行政方面作出的辭退、開除、除名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提出意見調解處理;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二十六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工會會同行政方面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業務素質;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規、規章,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工資、物價、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全民所有制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外資企業的工會可以對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同企業行政方面協商處理。

                    第三十四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工會不脫產的委員因參加會議或者工會組織的活動,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十五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工會委員會的脫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行政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基層職工的教育和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七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三十九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熱門標簽: 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 工會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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