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團結群眾的核心、教育黨員的學校、攻堅克難的堡壘,在社會基層單位中發揮核心作用。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支部議事規則的文章8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1
黨支部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的基本內容是
黨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是討論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討論研究黨支部工作計劃及其落實措施;討論檢查黨支部自身建設工作;討論研究本單位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討論研究提交支部委員大會決定的事宜;討論研究應當由黨支部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或者黨支部書記委托的會議召集人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可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后,會議召集人應當直接或者委托出席會議的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會議根據研究事項和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黨支部委員會成員。與會人員應當按照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準備。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或者由支部書記委托的會議召集人確定。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討論表決。黨支部委員會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如果對處理重大問題和決定重要事項出現分歧,不應匆忙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后再做決定,也可將有爭議的事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在緊急情況下,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足半數時處理的重大問題,事后應向下次支部委員會報告。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應征求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征求有關單位、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決定事項如果需要調整和變更,應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重新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應做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也應如實記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黨支部委員會文件,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簽發,也可由黨支部委員會書記委托黨支部委員會其他成員簽發。會后,做好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實行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對于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黨支部委員會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2
為堅持和貫徹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xxx黨支部集體領導體制,完善黨支部領導下的黨支部書記、董事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黨支部領導核心作用,規范xxx黨支部會議事程序,提高黨支部會決策水平,保證黨支部決策的民主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xxx工作實際,制定本議事規則。
一、黨支部會議
黨支部議事形式為黨支部委員會議或黨員大會。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議一般由書記主持,書記暫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時,可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員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黨支部委員會議由支部委員參加。在討論和研究工作時,可邀請行政領導成員參加,必要時還可邀請上級黨組織領導參加。
二、黨支部會議議事范圍
根據公司實際,xxx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包括: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
(二)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研究貫徹上級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的計劃和方案;
(三)黨建工作、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群眾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四)xxx領導班子職責分工,機構設置、調整、變更、撤銷和職責分工事項。
(五)年度增減人員計劃,中層及以下人員的任免、獎懲、調動,干部隊伍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和晉職晉級方案。
(六)xxx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財務預算、決算、大額資金的使用,煤交中心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
(八)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需要提交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三、黨支部議事程序
(一)會議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根據上級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實際情況確定,或由黨支部委員向書記提出,書記確定;會議不搞臨時動議。
(二)議題確定后,報送黨支部書記審定,并在會議召開前一天(緊急特殊情況除外)將審定后的議題通知各位委員或列席人員。對公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有關部室應事先做好調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形成書面材料,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于會議前一周送審計監察部。凡未形成書面方案或意見的,審計監察部不予受理,黨支部會議不予討論。
(三)圍繞確定的黨支部會議題,黨支部委員要充分思考,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有關部室要提供決策參考材料。涉及干部選拔、調整、獎懲問題,人力資源部門要提供考察情況和意見。
(四)黨支部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會前應協調通氣;黨支部會議討論時,出席或列席會議的人員都要圍繞議題,明確發表自己的意見、建議和看法,需要形成決議的議題,在充分討論,認識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一般性問題可采取征求意見的方式表決;重大問題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決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應對任免或提名人選逐個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對有時間限制,必須及時做出決定,而有意見分歧時,或遇到對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且各方面意見人數比較接近的情況,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外,一般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意見后再表決。
(五)在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決策與實施過程中,黨支部應充分發揮黨員的作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各項工作的完成。
(六)黨支部會議由審計監察部作好記錄。黨支部會議題一經決定,必須遵照執行,決定的事項,須編印《會議紀要》,經每位委員傳簽,并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分發給每位委員、有關領導及公司各部室。審計監察部負責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
(七)黨支部會議議定的問題,各部室都應堅決貫徹執行,一般情況下不再復議。如有重大原則性失誤,在實際工作中確實難以執行,必須復議時,由分管的委員向會議主持人說明原因,經同意后方能提請黨支部會復議。
四、黨支部會議的議事原則和紀律
(一)黨支部會議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選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決的重要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黨委委員個人無權決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也無權改變黨委會的集體決定。
(二)黨支部集體做出的決定,通過分工負責制進行實施,黨支部委員按所負責的工作貫徹執行黨委的決定,對執行情況,書記負有檢查督促責任,審計監察部負責處理決定的執行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三)黨支部會議準備討論的事項或其他內容,會議召開前,知悉人員必須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會議以外人員泄露。如有違反,要追究當事人的失密責任。
(四)xxx黨支部會議實行議事回避制。如某議題涉及到黨支部成員或其直系親屬,需要回避時,該成員應主動回避。
(五)黨支部委員代表xxx黨支部發表的重要講話、文章,事先必須經過黨支部委員會討論或各位委員傳閱同意。
(六)要充分發揮黨支部集體領導的作用。每位黨員都要圍繞黨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黨支部的決定,認真負責,大膽工作,關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聯系群眾,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為黨支部的重大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依據。
五、議事規則的解釋、變更與執行日
本規則由審計監察部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若遇新情況或未盡事宜,由審計監察部進行補充完善并經黨支部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3
為進一步健全我支部領導核心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支部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自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研究工作時,講實情、出實招,勇于探索,勇于創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諉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支部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支部集體討論決定。
(四)堅持依法決策。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黨章黨規履職盡責,切實提高議事決策質量和水平。
二、議事范圍
黨支部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討論和決定需要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分析研究新時期黨建工作、干部職工的思想動態,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相應貫徹意見,并核查執行情況。
(四)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黨支部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有關工作人員的獎勵或黨紀處分事項。
三、議事程序
(一)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黨支部成員參加。黨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一位黨支部成員召集并主持。
(二)黨支部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具體會議時間由黨支部書記確定。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黨支部擴大會議。
(三)黨支部會議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支部成員提出建議、黨支部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經確定的會議議題召開會議。
(四)黨支部會議的召開時間、討論議題,應在會前通知黨支部成員。提交黨支部會議討論的事項,由負責該項業務人員事先準備書面材料。
(五)黨支部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支部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黨支部成員因故不能參加黨支部會議時,應在會前向黨支部書記請假。
黨支部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與會議表決。
(六)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支部會議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內容,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支部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支部成員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書面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但不計入票數。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表決實行黨支部書記末位表態制。
(七)黨支部會議集體決定的事項,需要具體落實的,由班子成員按分工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黨支部成員因故不能參加黨支部會議的,根據工作需要,會后及時向其通報情況。
三、議事紀律
(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黨支部會議按規定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傳閱、會簽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二)會議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如因出現新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的,可以向黨支部書記建議提請下次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當堅決執行黨支部的原決定,在言論上和行動上不得公開表示反對。
(三)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支部會議的,黨支部書記或受黨支部書記委托的黨支部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支部會議報告。
黨支部議事規則
議事范圍: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的意見和措施。2、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
黨內重要制度、規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3、機關單位領導班子建設;
單位中層干部和后備干部的培養、教育、推薦、考察和監督等工作。4、審批新黨員,討論預備黨員的轉正、違紀黨員的處理、不合格黨員的處置。5、“創先爭優”等活動方案的制定;
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6、報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報告和工作總結。7、黨支部職責范圍內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6、單位重大問題決策后,黨支部要加強支部協調,保證決策順利實施。議事程序:1、黨群部門提出的議題,需報黨支部書記確定,也可由書記直接提出議題。2、在確定單位發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議題或單位黨支部參與決策的議題,由黨政負責人共同商定,在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后,提出意見和建議。3、遇到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一般應暫緩表決,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和充分醞釀后再議。4、議事表決情況要如實記錄,并按規定歸檔保存。5、會議結束后,黨支部根據會議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必要時可發支部紅頭文件。6、單位重大問題決策后,黨支部要加強支部協調,保證決策順利實施。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統一思想、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實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實現公司支委會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結合投資開發公司實際,現制定公司支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實際制定。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三條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第四條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交流黨建經驗,關注黨建說公眾號)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六條堅持發揮領導作用與董事長、經理層依法依章程行使職權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董事長或者經理層的決定。
第三章議事范圍
第七條支委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決定干部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長、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應由支委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支委會參與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決策: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特別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資一項目”和擔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支委會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具體議事范圍詳見《中共天津臨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議事細則》。
第四章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支委會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一條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會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或意見。
第十二條支委會工作部門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應先向支委會書記報告后確定。
第十三條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一般由支委會書記與行政領導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召開支委會之前,支委會書記應主動與行政領導就重要議題交換意見,溝通思想。
第十五條支委會討論的問題涉及支委會委員或其直系親屬切身利益時,有關支委會委員應回避。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有關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會委員傳閱。
第十七條支委會必須保持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特別重大問題和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會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支委會議。
第十八條支委會書記應組織與會人員認真討論,在大家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定或決議。
第十九條支委會表決可采取三種方式: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支委會成員半數即予通過,未到會支委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條支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對意見分歧較大而又非急需決定的事項,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和醞釀后,下次支委會再議。特殊情況下,也可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一條議事和表決情況應由工作人員記錄,并按規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任何支委會委員都不能代替支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的,事后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凡重大問題沒有按議事規則進行民主討論決定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決定、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支委會委員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貫徹執行支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主動向支委會匯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支委會決議屬于執行的事項,由支委會委員分工落實,支委會決議屬于向董事長或經理層提出建議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第二十五條支委會工作部門應及時對會議的決議決定、安排部署進行定期督辦督查,并將情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支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妥情況,支委會委員可提出復議意見,多數委員認為有必要復議時,可召開支委會進行復議。修改原決定、決議,要經過支委會集體討論,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條支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凡需保密的議事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違者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XX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5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黨支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明確議事范圍,規范議事和決策程序,加強責任監督,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學校黨支部的集體領導作用,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以《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為依據制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黨支部會討論研究和決定本校的重大問題,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集體領導原則。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黨支部成員要強化集體領導意識,自覺維護黨支部領導集體的權威。
(二)平等原則。黨支部各成員之間是平等關系,書記在集體領導中負有主要責任。黨支部會上,每位成員都有就討論研究的問題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和責任。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黨支部會集體研究決定問題時,必須充分討論,集思廣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策。黨支部委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四)分工負責原則。黨支部會作出的決定,黨支部各成員必須自覺遵守,按照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并承擔工作責任。
第四條 議事范圍
(一)貫徹上級黨委的決定、決議、指示的執行方案和實施意見。
(二)事關本校全局的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財務事項。
(三)內部機構的設置和調整、職能的確定及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
(四)干部管理權限內干部的選拔任用和獎懲、教育管理等事項。
(五)黨支部班子自身建設、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
(六)本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需要集體討論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議事方法
(一)確定議題。由書記先對擬討論的問題進行醞釀并確定議題。黨支部會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二天通知到各位黨支部成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二)充分討論。召開黨支部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支部成員參加。會議由書記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堅持一事一議,每位成員應圍繞中心議題,充分發表意見,主要領導應在其他成員之后最后一個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作出決定。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綜合多數人的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會后應及時將有關決定告知未參加會議的黨支部成員。如遇重大分歧,除緊急情況下應進行表決外,一般應緩作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作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支部會的,黨支部主要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其他黨支部成員通報。
凡屬事關全局性、政策性的問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重要工作部署,較大數額資金投向、支出,干部管理權限范圍內的人員調整、使用和獎勵等重大問題,必須經過會議集體研究決策備案,填寫《重大決策備案記錄表》。
第六條 決策程序
(一)調查研究。需經黨支部會集體討論研究并決策的重大事項,應按職責范圍事先就相關議題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和掌握有關具體情況。
(二)制定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要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三)討論決定。召開黨支部會就相關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研究,并作出決定。
第七條 組織實施
黨支部會作出決定后,由黨支部各成員按職責范圍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如實施中需對決定作調整或變更,必須經黨支部會復議。
第八條 責任監督
加強對學校黨支部及成員執行本規則情況的監督、檢查,學校黨支部在討論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時,上報局黨委,由局黨委根據需要派員列席旁聽。
本規則執行情況要列入民主生活會議題,并作為黨支部年度工作總結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6
為充分發揮樓宇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全面建設新型樓宇,特制定議事規則。
一、黨支部委員會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支部委員分工要集體決定并遵循決定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黨支部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支部書記主持。
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根據議題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黨支部委員會的議題,由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與其他委員討論確定,有問題應事先與支部書記溝通,不得臨時修改議題。
五、黨支部委員會召開的日期、議題、及相關事宜要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按會議要求認真做好發言準備。
六、黨支部委員會議事范疇:從樓宇實際出發,研究制定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精神的具體措施;研究討論應由黨支部決定的重要問題,研究檢查黨支部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情況;研究決定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宜。
七、黨支部委員會重大決定,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須由到會半數以上委員贊同,如有分歧,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后再作決定。也可上報上級組織。緊急情況,黨支部委員會委員不足半數需決定處理重大事情時,事后要在支部會上說明。
八、黨支部委員會議議事會要做好記錄,決定形成后按照分工認真組織落實。具有保密的內容要嚴守秘密。
九、寫字樓重大事項須經支部保值討論決定,包括:臨時緊急工作分工;表彰獎勵名單上報等。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7
為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證黨支部會議質量,不斷提高黨支部議事的民主化、規范化程度,特制定如下議事規則:
一、會議時間與參會人員
1、黨支部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討論決定建黨對象、發展黨員、推薦代表、表彰和處分黨員等重要問題時,除特殊情況外,所有成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缺席。確實不能參加的,須在會前向黨支部書記請假。
3、黨支部會議可根據議事內容的需要,由黨支部書記確定該次會議召開的形式,確定出席會議的人員。
二、會議的主要形式
1、傳達、學習上級黨組織召開的會議精神、文件,討論、研究貫徹意見和落實措施。
2、討論、研究黨建工作,分析、總結黨員干部的思想、工作、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問題。
三、會議議題的確定
1、黨支部會議討論的議題,根據上級黨委要求、支部工作和中心任務而定。
2、為了提高會議效率,保證會議質量,議題由黨支部書記或支部委員在會前做好充分準備。
四、會議要求
1、黨支部會議由書記主持,書記因特殊情況缺席時,由指定的支部委員主持。主持人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逐題進行討論、研究。
2、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問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參會人員要積極發表意見,觀點鮮明,意見集中。
3、黨支部會議決定事項,由會議主持人集中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有不同意見,一般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提交下一次黨支部會議。討論新黨員吸收,黨員的獎懲等事項,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不得臨時決議或倉促決定。
4、黨支部會議決定的事項,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經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
五、會務工作及相關要求
1、要有專人做好會議記錄,特別是會議決定的事項要詳細記錄清楚。
2、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的,由辦公室三天內辦畢,不得貽誤。
3、參會人員要注意保密,對不需公開的會議內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4、開會時應自始至終集中精力,非特殊情況,不得遲到早退,也不得在開會期間臨時外出處理與會議無關的事。
黨支部議事規則篇8
1、議事形式。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支部議事形式為黨支部委員會議或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議一般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2、議事內容。凡黨支部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黨支部按職責分工提出初步意見,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關系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應先征求干部員工的意見,并按法律規定程序和有關要求,提交黨員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通過。
3、議事要求。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議一般由書記主持,書記暫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時,可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員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黨支部委員會議由支部委員參加。在討論和研究工作時,可邀請行政領導成員參加,必要時還可邀請上級黨組織領導參加。
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議召開前,應先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告知與會人員。黨員大會應到正式黨員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召開。
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議均要有專人負責記錄,對會上發表的不同意見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開。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決定重大問題要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一半,方可通過。如發生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應暫緩作出決議和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無條件服從,堅決執行,保留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