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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范文(精選12篇)

                  時間:2023-01-26 模板范例 點擊: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文章12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第1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2015年12月25日,黨中央頒布《關于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勛章是黨、國家、軍隊的至高榮譽,主要有“共和國勛章”“七一勛章”“八一勛章”和“友誼勛章”;軍隊設立“八一勛章”,授予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作出卓越功勛的軍隊人員。[6]

                  第2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1988年9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并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賬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金結算戶落實到一家開戶銀行。

                    第四條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戶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系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并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戶銀行。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于生產或業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時,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再行調整。

                    第五條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六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戶單位只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七條結算起點為1000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條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第十條開戶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

                    第十一條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收入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賬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并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的,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予以支付;

                    (四)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開戶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三條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發放的貨款,應以轉賬方式支付;對于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貸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可以通過銀行以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積極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開戶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并按規定向其上級單位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同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及時解決有關現金管理中的問題。

                    各開戶單位要向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各開戶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將檢查情況書面通知開戶銀行。

                    第十九條各級銀行要支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的財會人員,對模范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開戶單位如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三)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四)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五)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八)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九)開戶單位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一)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二)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三)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十四)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細則第二十條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如對開戶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各級人民銀行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如對復議決定不服,應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開戶銀行不執行或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由當地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至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務等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開戶銀行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方便開戶單位。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各開戶銀行業務費用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單位正常的、合理的現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各項規定同時廢除,一律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第4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近日,臨河區紀委監委組織委機關全體干部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案件審理室副主任趙瑞同志對《條例》進行領學,并結合工作實際對重點章節進行深入解讀。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第5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開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記錄實際情況,不作結論是開標的基本原則,注意開標程序,開標記錄的報價是評標依據;第二款應首先研究投標人少于三個的原因和相應的改進措施;重新招標可能發生的不利情形。

                    第四十五條[評標專家庫]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已經印發,管理辦法后續制定印發;政府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有利于共享專家資源,并異地公證評標,減少評標“小金庫和常委”的現象,已經成為規范招標投標的重要措施和發展趨勢。綜合評標專家庫應當由省級政府組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聯合組建和共享,逐漸過度完善。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特殊項目評標專家]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庫內或庫外直接選聘確定。

                    第四十八條[評標]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評標標準和辦法]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標底的作用]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同時,應當逐步限制采用以接近標底或其復合的基準價的報價為最高評分辦法。

                    第五十一條[否決投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一)是指既無單位公章又無負責人簽字。招標文件約定的情形可以比此更嚴格;關于法人公章的含義和實際使用要求。非法人組織(分公司)雖然可以投標并使用公章,實際大多受到限制。

                    (四)不適用不同貨物集中捆綁招標,事先沒有固定分標包,同一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要求,以不同產品為單元,分別編制投標文件的做法。

                    第五十一條[否決投標的情形]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上述(五)、(六)情形均需要在招標文件中具體約定,并明確標注,以免任意擴大或發生爭議。其中“成本”是指投標人自己的個別成本。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澄清、說明]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即使需要并允許當面口頭澄清說明者,最終也應該以書面文件(含電子文件)為準。

                    第五十三條[評標報告]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評標結果公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公示媒體平臺未作規定,一般應包括依法發布招標公告的指定網絡媒體。

                    第五十五條[中標人的確定]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修改了原施工與貨物的不一致規定,限于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同時為了防止串標,允許招標人在出現上述情形下,可以謹慎選擇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履約能力審查]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評標結束后,原評標委員會并沒有解散。履約能力復核審查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合同即成立,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第五十七條[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并可視為合同生效條件。因為招標投標的公平性和防止串標的要求,與一般簽約有區別,不得簽訂背離招標投標實質性內容的條款,但可以細化和補充非實質性的內容。

                    項目招標文件應按照實際采用投標保證金方式和事件明確約定保證金利息標準;如很少發生或不發生銀行存款利息的,應事先聲明不退還利息,以免發生糾紛。

                    第五十八條[履約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按招標文件約定方式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作為中標合同生效條件之一。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責任]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合同區別于一般合同,不得轉讓(轉包);主體和關鍵工作不得分包,特殊情形除外;總分包合同與聯合體合同的責任分擔區別。

                    第五章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款分別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以及評標公示的異議(異議提出后3天答復期不計算在投訴期限內),作為投訴的前置條件。

                    第六十一條[投訴處理]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實際投訴太多,信息來源非正常,調查處理困難。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措施]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法第51條是對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罰;第49條是對規避招標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的違法行為]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同時代理招標與投標]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是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泄密、串標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罰款、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等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規收取保證金]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投標串標行為]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法53條對非情節嚴重行為的一般處罰,包括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投標串標行為]

                    (一)以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法》第223條、《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串通投標和聯合抵制公平競爭交易者,分別有相應的禁止和處罰規定。此外,《招標投標法》53條規定,串通投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此,招標文件可以事先約定發生上述行為,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附.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犯罪行為。

                    關于串通投標罪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臺的《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述: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投標弄虛作假]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六十八條[投標弄虛作假]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招標投標法54條規定,投標人弄虛作假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此,招標文件可以事先約定發生上述行為者,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違法出租資格、資質]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有關企業資格和資質監督管理處處罰。

                    第七十條[違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評標成員違規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評標成員收賂]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七十一條與七十二條的處罰邏輯關系不夠嚴密。此條是法原文,指取消任何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資格。

                    第七十三條[必須招標項目違法行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中標人違規行為]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招標人違規行為]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違約行為]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法投訴和不答復]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款情形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第二款處罰即依法重新招標或評標。

                    第七十八條[招標師違法行為]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招標師應該依法從業。國家制定招標師考試、注冊從業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九條[依法公告違法行為]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運用信息技術,建立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共享體系。

                    第八十條[行政監管違法行為]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舞弊、瀆職、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工作人員違法干涉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二條[違法招標投標無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已經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據此結合實際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行業自律組織]

                    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建立招標投標行業、企業和個人誠信自律機制是維護和規范招標投標市場競爭秩序的基礎。

                    第八十四條[政府采購規定]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執行時間]

                    本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意施行時間與招標項目執行的工作界限。

                    國務院辦公廳即將印發部署宣傳貫徹實施意見;清理、修訂和指定各行業和地方原有相應規章;開展專項檢查治理等。

                  第6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4月,區紀委監委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讀本,作為一名紀檢干部,學習《監察法》必不可少,而我,也將《監察法》學習了3遍,每次都有新收獲。

                    初拿《監察法》讀本,更多的是好奇,這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律,國家為什么要制定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和我又有什么關系,帶著這幾個問題,我翻開了讀本,很快找到了我要的答案。同時,我也了解到“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在統計系統內監察對象人數的時候,我填寫了83人。

                    再次略讀《監察法》是單位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我將監察法的六十九條進行了蜻蜓點水式略讀,選取了部分章節與大家共同學習。這次學習,讓我對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進行了認識和了解。

                    第三次精讀《監察法》是為了寫學習心得體會。我想連《監察法》都沒精讀的人是寫不出一篇好的心得體會(雖然我讀了好幾遍,但是我還是寫不出),抱著這樣的想法,我又將《監察法》逐字逐句的細讀一遍,果然,收獲多多。首先,我對監察對象有了不一樣的理解。監察法規定:“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而我區醫療衛生單位從事管理的人數占系統內總人數的15%左右,醫療衛生單位更多的是從事專業技術的醫生和護士,他們到底屬不屬于監察對象?監察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職責是對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基于此,我認為,醫生和護士均屬于監察對象。其次,是監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時刻被監督著,依法行使監察權,必須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內部監督,讓權力公開透明,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對普通公職人員來說,世界上最永恒幸福就是平凡,我們要筑牢思想防線,不碰紀律的紅線,守住法律的底線,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黨的事業才能穩固向前。

                  第7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八一勛章”是由中央軍委主席簽發證書并頒授的軍隊最高榮譽。這是對勛章獲得者的最大褒獎,是對學習宣傳英模最強有力的號召。前一段,各單位堅持把評選推薦工作作為深入推進政治建軍、改革強軍、依法治軍,強化練兵備戰的重要載體,采取提名推薦、資格審查、組織公示、全面考核、呈報審批的步驟組織實施,使評選過程成為深入學習英模事跡、激勵官兵昂揚奮進的過程。下一步,將在中央和軍隊主要媒體上大力宣揚勛章獲得者的先進事跡,邀請他們參加黨、國家和軍隊有關慶典活動,把先進事跡匯編成書印發部隊,廣泛開展學習英模、爭當先進活動,引導官兵崇尚英雄、爭創一流,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匯聚強大正能量。[6]

                  第8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20__年我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指導下,深入貫徹落實《信訪條例》,始終從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的角度來處理群眾來信來訪,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為構建良好的國家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環境提供了保證。現將一年來的信訪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完善組織網絡

                    __縣國家稅務局作為稅務執法機關,所有的行政執法都與納稅人的利益乃至當地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因此,縣局黨組始終把信訪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組織網絡。

                    一是黨政主要領導率先垂范辦理信訪件,班子成員帶頭表率,明確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的組織責任,進一步加大部門之間的協調,形成了有關單位緊密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健縣局、各單位、稅收管理員三級信訪工作網絡,根據市局要求,縣局辦公室、監察室、稽查局分別指定一名信訪員,負責信訪有關工作的聯系、協調、統計,同時在年初制定的全局綜合績效考核中將信訪工作納入其中,實行目標考核獎懲制度。

                    三是深入開展領導干部積極開展全國納稅服務規范活動,縣局領導班子分別建立聯系點,深入企業調研并開展結對幫扶活動,扎實推進矛盾排查調處工作。

                    四是切實加強對發案單位的重點排查,既查上訪隱患是否已提前排查、查納稅人反映問題是否已接待、查是否已認真答復、查是否在職權范圍內給予了解決、查解決不了的問題是否已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上報。

                    二、強化責任,狠抓制度建設

                    為努力做好新時期的信訪工作,我局將信訪辦公室設在縣局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兼任信訪辦負責人。堅持把做好信訪工作與制度建設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了穩定風險排查機制,建立了信訪工作制度,并明確了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增強信訪工作透明度,規范信訪工作人員行為和信訪人信訪行為。

                    同時狠抓了首問責任制、來訪接待制、定期排查研究調處制、領導接待日制、領導包案制、責任追究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的落實,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依法治訪,對上訪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引導群眾依法、有序上訪,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通過制度的建設,有效地規范了全縣國稅系統信訪工作,進一步促進了信訪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

                    三、錘煉素質,依法辦理信訪

                    組織信訪員參加學習培訓活動,重點抓好信訪應知應會基礎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根據上級要求,加入國稅系統綜合信息辦公系統,掌握了其中信訪平臺的操作程序。

                    同時派信訪員參加信訪局舉辦的湖北省網上信訪系統辦理流程的學習,按規定要求登錄查看,隨時保持應對狀態。在政治理論方面:重點學習鄧小平理論、黨的十_大會議精神、習近平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今年國慶節之前,組織干部職工學習了__縣委【20__】5號文件《關于全面加強信訪維穩工作的會議紀要》,并傳達了市局布置的國慶假期的注意事項。在業務知識方面:重點學習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條例》及有關法律,掌握辦信、接訪、督辦、審理、復查復核及聽證、勸訪等基礎知識。

                    四、加大宣傳,規范信訪秩序

                    為使廣大群眾更深的了解《關于全面加強信訪維穩工作的會議紀要》、《信訪條例》等內容,引導群眾依法、逐級、有序來信來訪。

                    一是開展信訪知識宣傳。縣局在內部辦公網上開設了《信訪維穩》專欄。

                    二是廣泛開展宣傳咨詢活動。結合稅收宣傳月、12.4全國法制日等活動,與信訪、紀檢、綜治、司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三是實施信訪員聯系和服務群眾信訪工作,要求每名稅務干部在所在的崗位發現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不法行為侵害時,有義務進行阻止,必要時通過合法途徑幫助群眾解決問題。

                    同時對群眾提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信訪問題,有義務對群眾進行解釋,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縣局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負責人要做好對自己的下屬、親屬、親戚、朋友進行適當的宣傳教育。發現下屬和納稅人上訪時,要及時向縣局黨組報告,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五、及時受理,迅速處置事項

                    20__年,我局信訪辦收到縣信訪中心轉來的__縣領導接待信訪事項處理單兩份,收到市局領導接待信訪事項批轉一份,都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程序完成調查處置工作,同時回復信訪人,并將結果上報縣政府信訪局和黃岡市國稅局。

                    因為處置及時,從未造成信訪事件升級的現象。__縣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20__】號文件《關于1至8月份全縣信訪工作情況的通報》中,我局沒有辦理質量不合格的和超期未回復的,沒有被扣分。

                  第9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的標志,對國家監察工作起到統領性和基礎性的作用,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基層干部要深學細究這部反腐大法,轉變思維、提升技能,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貢獻出自己應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認識上的轉變。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是黨心民心所向。《監察法》通篇貫穿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這是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法治保障。制定《監察法》彌補了現行監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創制之舉,有利于走出一條基于深厚傳統、符合歷史邏輯、適應現實國情、保障發展需要的監督道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中國特色。《監察法》明確了監委會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構,它是政治機關,我們要深刻認識它的政治屬性。

                    監察對象上的轉變。原來的監察機構只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未將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存在監督空白和盲區,比如,作為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非黨員村干部既不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法律法規的約束,也不受黨內紀律規定的限制,導致不少非黨員村干部長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顯的大錯,小錯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維。如今,《監察法》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監察對象,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補齊了短板,這對懲治基層“微腐敗”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據,這對于基層紀檢監察工作而言意義無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轉變。打鐵還需自身硬,《監察法》對紀檢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對審查調查工作在取證、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嚴格,這也要求我們既要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策略,充分運用好法紀武器,準確研判案件問題,注重集體研究,保證辦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我們應常懷一顆“知識恐慌”的心,主動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層紀檢工作“瓶頸”,轉思想,改作風,明職責,出實招,干實事,重實效,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深入群眾去發現問題,依據客觀事實去分析問題,及時高效解決問題,馳而不息正風肅紀,充分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

                  第10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托,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第11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手冊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過法律快車小編整理的以上內容,通過閱讀后,應該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內容有一定了解了吧,其實,我們都知道,一部法被制定出來,就是為了保障某方面的權利,也是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有關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也可以查詢勞動合同法。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法律快車的律師。

                  第12篇: 2022年新森林法實施條例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支付現金。

                    第二十七條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

                    第三十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準后提取。

                    第三十一條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四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后,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熱門標簽: 最新森林法全文 2021年森林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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