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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社團組織章程范文(精選4篇)

                  時間:2023-01-26 模板范例 點擊:
                  “入黨”指加入中國共產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間社團組織章程范文(精選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民間社團組織章程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xx市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xxxx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縮寫為:xxxx)。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xx市社會工作者和在xx市從事社會工作或在社會工作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或代表性的單位自愿組成的,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具有公益性、聯合性、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本章程所稱社會工作者,是指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專業人士,或在社會工作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貢獻的人士。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謀求xx市社會工作的交流、研究、發展與教育為已任,面向社會提供行業規范和專業服務,致力于提高社會工作者職業素養和專業服務水平,在探索xx特色社會工作發展道路中,打造一支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人才專業隊伍。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地在xx市xx西路5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社會工作改革;宣傳社工文化,推廣社會工作理念,提升行業地位。推進xx市社會工作全面發展。

                    (二)提供社會工作行業規范和專業服務,加強行業管理與自律,推動xx市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進程。

                    (三)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承接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進行社會工作調研,幫助專業成長并指導xx市社會工作實踐,積極探索有xx特色的社會工作發展道路。

                    (四)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交辦的xx市社會工作者教育培訓、考核、激勵等工作,做好社會工作者的教育和再教育工作,切實提高社會工作者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服務水平。

                    (五)為社會工作行業交流與合作提供平臺,引導社會工作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積極組織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社工組織及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及項目合作。

                    (六)倡導和培育社會工作機構,促進民間社會工作公益組織的發展。

                    (七)承辦市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本協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凡擁護本協會的章程,符合入會條件的個人和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條件

                    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并在xx市工作的專業人士,或在xx市社會工作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貢獻的人士。

                    (二)單位會員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xx市從事社會工作或在社會工作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或代表性的凡與社會工作相關的單位(如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民間組織等)。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社會工作者提交個人會員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和職業水平證書復印件,經秘書處審核登記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并發給會員證。

                    (二)其他個人或單位申請入會,按下列程序辦理:

                    1、應提交的材料:

                    (1)個人會員:提交個人會員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

                    (2)單位會員:提交單位會員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2、秘書處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驗,認為合格的,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批準。

                    3、批準入會后,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推薦或介紹會員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民間社團組織章程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市××協會(或學會、研究會、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基金會、商會,如有英文名稱,還需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本市××××(指有關的人員或單位,比如:衛生工作者,從事服裝設計、生產和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等等)自愿組成的專業性(或學術性、聯合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必須充分體現成立社團的目的和任務,并與社團名稱的內在涵義相一致)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本團體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團體的工作任務

                    (一)××××××××××××;

                    (二)××××××××××××;

                    (三)××××××××××××;

                    (四)××××××××××××;

                    (五)××××××××××××;

                    ( )××××××××××××。

                    (工作任務是團體基本工作范圍,必須與團體的宗旨相對應,符合社會團體的名稱、性質、特點。)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業務范圍是對團體工作任務的概括,要求字數不超過30個,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合法,比如:行業協調、學術研究、專業培訓、校友聯誼等等,不得籠統地寫“提供服務”。業務范圍應符合該社會團體的性質、特點。)

                    第九條 活動原則

                    (一)本團體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團體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團體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 )××××××××××××。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團體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 )××××××××××××。

                    (可自行確定會員的條件和范圍,但必須明確,不得籠統、寬泛,并符合社會團體的性質、業務范圍等特點)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討論通過;

                    ( )××××××××××××;

                    (可根據社會團體的性質、業務范圍等特點自行確定其他程序)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 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四) 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 )××××××××××××。

                    (可自行確定其它的權利,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章程和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 )××××××××××××。

                    (可自行確定其它的義務,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如有會員證的還應載明交回會員證。)

                    會員×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社會團體根據規模自行確定;基金會為理事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如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最高權力機構直接選舉和罷免的,應在本條中載明,在第二十二條中不表述)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大會(指最高權力機構)須有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大會(指最高權力機構)每屆×年(可自行確定,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大會(指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大會;并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如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最高權力機構直接選舉和罷免的,本條中不表述);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年(應與最高權力機構的屆期相一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少的,可不設常務理事會,本條及以下有關條款不寫)。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理事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在章程中載明)。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六) ××××××××××××。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等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大會(指最高權力機構)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愿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注:即將出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大會(指最高權力機構)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大會(指最高權力機構)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除基金會外不得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民間社團組織章程篇3

                    第一章:總則

                    (一)名稱

                    本社團全稱“ps技術交流社”,簡稱“ps社”。

                    (二)組織性質

                    本社團是xx工程學院學生自愿報名參加并組建的學生社團,是受校團工委、學工辦、社團聯合會和院團總支監督和引導的非營利性學生社團組織。

                    本社團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學校環境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三)社團宗旨

                    展示青春,積極進取,努力鉆研,開拓創新,多彩生活。

                    (四)社團口號

                    “你只看到我絢爛的圖片效果,卻沒看到我一次次的失敗碰壁;你有你的白皙透亮,我有我的磨皮祛痘;你否定我的此刻,我決定我的未來;你嘲笑我程序復雜難于上手,我可憐你僅僅滿足于美圖秀秀;你能夠輕視我們的年輕,我們會證明這是誰的時代。ps,注定是奮斗的旅行,路上少不了學習和鉆研,但,那又怎樣?哪怕圖片再丑,也能p得漂亮。我是ps,我為自我代言。[1]”

                    第二章:會員

                    (一)凡取得xx工程學院學籍,承認本社團章程,提出申請

                    加入本社團并經審批合格的,均可成為本社團會員。

                    (二)會員的基本權利:

                    (1)對本社團工作提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4)學生會會員有退會的權利。

                    (三)會員的基本義務:熱愛社團,進取參與,認真完成社團交給的任務。

                    (四)會員的退出和除名

                    (1).學生畢業離校,自動退出社團。

                    (2).根據本人自愿原則,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即

                    可退出社團,取消成員資格。

                    (3).有嚴重影響社團名譽行為的成員,違反工作制度以及

                    違法亂紀等破壞學校名譽、觸犯法律的組織成員立即除名。不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不進取主動的成員,經社團大會研究可予以開除。

                    第三章.組織機構

                    (一)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

                    (1)社團的首腦部門,主持社團日常工作。

                    (2)社聯團的最高領導機構,討論社團重大事宜

                    (3)負責統籌決策,協調協調與其他社團的關系

                    (4)負責各社團各項重大工作的宏觀指導及調動。

                    (5)負責分配及督導社團各部門的工作,監督社團各部門的工作。

                    (6)評選下屆社團負責人所設部門如下

                    (二)辦公室:

                    (1)社團成員注冊、備案等日常管理。

                    (2)社團內部檔案管理。

                    (3)社團各部例會記錄及辦公室物品管理及自身建設。

                    (4)社團文件通知的起草、整理、收發、備案工作及各社團上交資料的管理。

                    (5)學期末工作總結。

                    (6)社團換屆時的資料及財產設備移交。

                    (7)負責協調各部門之間關系。

                    (8)負責對社團成員及社團干部的考評和獎懲工作。

                    (9)輔助主席團指導各社團組織機構建設及人事制度建設工作。

                    (三)技術部

                    (1)負責社團成員photoshop軟件的培訓工作。

                    (2)對photoshop軟件進行研究學習。

                    (3)制作一些高水平作品來推廣社團形象。

                    (4)對社團參與的活動進行技術支持。

                    (5)承辦相關競賽活動。

                    (四)活動部:

                    (1)負責社團日常活動策劃組織,對社團的活動進行可行性評估。

                    (2)協助學校各類社團的大型活動。

                    (3)負責與其他社團之間的聯系和合作,為社團發展供給建設性意見。

                    (4)研究學校社團活動的發展創新。

                    (5)活動前后最終策劃與總結,以作為以后活動的參考教程。

                    (6)負責社團日常活動所需物資進行借用和購買

                    (五)外聯部:

                    (1)承擔與各社團溝通交流。

                    (2)承擔與各高校和社會各界的交流與溝通。

                    (3)承擔社團活動前期經費籌集工作。

                    (4)進行社團經費的管理。。

                    (六)宣傳部:

                    (1)進取協助上級宣傳部門開展各種宣傳活動。

                    (2)完成社團內部各項活動的宣傳工作,并統籌管理各社團的宣傳工作。

                    (3)配合輔助社團工作及成果的宣傳工作。

                    (4)大力拓展社團自身宣傳,樹立社團的良好形象。

                    (5)負責社團宣傳板的外借調配及催還工作,掌管社聯各項宣傳物品。

                    第四章:社團經費來源

                    本社團經費來源于會員入會所繳納的會費及外聯部所拉贊助,會費的收取遵循服務于社員的原則,用于正當途徑,定期向社團管理部門公開賬目。

                    第五章:內部管理制度

                    (一):會員考勤制度說明:

                    (1)各部工作及召開例會時,由各部副部長統計出勤情景后,交辦公室記錄。

                    (2)每學期工作、會議等活動中遲到五次者給予警告;無故缺席五次者,視為自動退會。

                    (3)請假須在事先所在部部長遞交書面請假條,經部長同意簽字批示后,交辦公室存檔。

                    (二)獎罰、缺席說明:

                    (1)對工作進取主動,職責心強且具有必須的專業本事者,可視情景重點培養。

                    (2)懲罰制度,對本協會工作漠不關心,且不服從協會各項安排者可給予適當的批評,情節嚴重者可給予除名處理;對于協會章程不服從的會員能夠進行勸退,對違反章程且經教育不改者,取消會員資格;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者予以懲罰。

                    (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所有。

                    (四)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間社團組織章程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如果有英文名,則需要將英文譯名和縮寫在此列明)。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團體的宗旨是: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協會無需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地設在順德區(寫明具體地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符合社會團體的性質和特點。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一)××××××××××××××××××××××××;

                    (二)××××××××××××××××××××××××;

                    (三)××××××××××××××××××××××××;

                    (四)××××××××××××××××××××××××;

                    (五)××××××××××××××××××××××××;

                    (……)

                    第七條 本團體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團體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團體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團體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團體和會員利益;

                    (五)本團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應當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愿。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二)

                    (三)

                    (…)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二)

                    (三)

                    (…)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團體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查閱本團體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可自行確定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團體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團體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團體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團體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是指會長(或稱理事長)1名、副會長(或稱副理事長)×名、秘書長。(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團體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主要負責人;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罷免理事、監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延期或提前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團體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日(不少于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團體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 年(應與會員大會的屆期一致)。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 %。 (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且為奇數。)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團體理事會(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同意通過,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二)

                    (三)

                    (……)

                    第二十八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三)擬定社會團體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方案;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情況;

                    (五)決定新申請單位或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及除名,并報會員大會;

                    (六)表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表決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適用設置常務理事會的情形〗

                    (……)〖社會團體可自行確定其他的職權,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不得少于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社會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或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一般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為奇數。理事人數較少的,可不設常務理事會,無需擬定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二、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需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出席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社會團體及本行業領域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會提交社會團體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本團體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1名,監事×名。(監事會人數最少3人,且為奇數。)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監事會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團體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本團體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團體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六)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非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還可以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

                    (……)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設監事×名。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保守社會團體秘密

                    (……)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議每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最長不超過6個月)。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條 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如未滿屆增減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會費標準如下(會費檔次一般不超過4 級):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元;

                    (二)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元;

                    (三)理事、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元;

                    (四)會員、監事每年繳納會費××××元。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六十三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注銷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第×屆(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年×月×日通過的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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