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是中共中央印發的條例,制定頒布《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宣傳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新信訪條例全文的文章6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篇一】新信訪條例全文
第1章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注銷戶口后,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后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注銷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第六條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戶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2章辦理申請在京入戶
第七條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八條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進京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7.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九條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并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十條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一)受理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第十一條外省市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營業稅+所得稅)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伙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于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
辦理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由派出所、分(縣)局兩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級審批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三級審批的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二)分(縣)局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員在京入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市局辦理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四)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工作時限。
第3章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和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第十二條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申請人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在本市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的規劃區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2.在規劃區以外的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標準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小城鎮農轉非。
(二)應出具的證件證明:
1.個人申請書;
2.個人在規劃區內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第十三條辦理小城鎮戶口遷移
按照市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遷入的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貸款銀行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3.夫妻投靠遷入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外省市人員辦理本市小城鎮戶口的,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申請表》的復印件(此批件由辦理小城鎮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辦民警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僅供辦理市內戶口遷移使用,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篇二】新信訪條例全文
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確保黨中央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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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框架。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導向,貫穿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
共13章53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
第一板塊有總則、組織領導和責任兩章,主要是目的基礎、定位作用、指導思想、根本任務、工作原則、機構設置、黨委、黨委宣傳部責任等管理總內容。
第二板塊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規定了宣傳領域各方面的工作,包括理論、新聞輿論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設、文化文藝、網絡宣傳和信息內容管理、對外宣傳、基層宣傳工作、意識形態管理、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等。
第三板塊包括保障和監督、附屬章節,主要是機制保障、經費保障、表彰激勵、輿論和信息化保障調查、法治保障、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規定。
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
根本任務的規定。
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工作是黨的極端重要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大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法,是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大眾的理論武裝、輿論指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養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確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整合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領導,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三個建設宣傳工作的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領導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責任的規定。
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出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體責任,要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任務的統一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究。
《條例》規定了黨委的七項主要責任
一是貫徹黨中央和上級黨委宣傳決策配置和指示精神,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宣傳
二是定期研究宣傳工作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項,每年向黨中央或上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
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根據權限制定宣傳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文件,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四是牢牢把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實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是統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
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擇優秀的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
七是領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進行本部門本部門的宣傳。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律委員會國家監督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委員會監督委員會、黨的工作機構、黨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等,參考黨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宣傳職責。
各級黨委宣傳部承擔的工作責任的規定。
黨委宣傳部是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主管意識形態工作的職能部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協調部門。
《條例》規定了黨委宣傳部的16項工作責任
(一)貫徹黨對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配置,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和事業發展計劃
(二)統一協調意識形態工作,組織協調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結合巡邏工作開展特別檢查
(三)指導協調理論研究、學習、宣傳工作
(四)統一分析研究判斷和引導社會輿論,協調新聞部門工作,協調開展新聞發布工作
(五)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統一指導廣播電視工作,組織指導掃黃打非工作
(六)統一指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組織指導思想道德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推進大眾精神文明建設
(七)統一協調精神文化產品的創作和生產,協調組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推進大眾文化建設
(八)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指導國有文化資產監督
(九)宏觀指導網絡宣傳和信息內容建設管理,統一協調新媒體建設和管理
(十)統一開展對外宣傳,指導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協調推進中華文化外出工作,協調人權宣傳
(十一)協調推進宣傳領域法治建設
(十二)統一指導輿論信息工作
(十三)負責宣傳工作的內容建設和口徑管理
(十四)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管理
(十五)指導下級黨委宣傳工作
(十六)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宣傳部提出的其他任務。
加強基礎宣傳的規定。
考慮到基礎宣傳工作比較薄弱,《條例》將基礎宣傳工作列為一章,明確規定了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礎公司的宣傳工作。
在設立機構和工作能力方面,鄉鎮(街道)黨組織明確規定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村(社區)黨組織設立宣傳員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立宣傳機構的高中黨委設立宣傳部的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黨組織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宣傳員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宣傳機構,或者設立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
陣地建設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
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大眾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應。
【篇三】新信訪條例全文
一、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目前,《條例》全文暫未下發。
二、主要內容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
1.對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作出規定
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群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式,是為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所進行的理論武裝、輿論引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擔當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促進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保證、輿論支持、精神動力和文化條件。
《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三個建設”的宣傳工作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2.對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職責作出規定
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性任務的統籌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判。《條例》規定了黨委的7項主要職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宣傳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宣傳工作;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傳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每年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權限制定宣傳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動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實施;四是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五是統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優配強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七是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宣傳工作。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等,參照黨委履行相應宣傳工作職責。
3.對加強基層宣傳工作作出規定
考慮到基層宣傳工作相對薄弱,《條例》把基層宣傳工作單列一章,對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的宣傳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在機構設置和工作力量上,規定鄉鎮(街道)黨組織明確1名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工作,村(社區)黨組織配備宣傳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置宣傳工作機構;高校黨委設立宣傳部;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宣傳員;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宣傳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在陣地建設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三、貫徹落實意見
學習貫徹《條例》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任務。按照《條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于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實處。
【篇四】新信訪條例全文
黨中央印發了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這是我們黨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理論和實踐探索中總結的最新成果,對于加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在農村基層組織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是黨中央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的重大舉措,作為一名黨委書記,我想就學習新條例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旗幟鮮明,把準方向抓關鍵
堅持黨管農村工作、重視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是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的必然要求。鄉鎮黨委要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功能,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只有深入學習新《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理論中把握方向,在實踐中貫徹執行,找準問題,對標補短,有機結合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主題教育、掃黑除惡斗爭、軟弱渙散整頓等工作,才能達到貫徹黨章和新時代黨的建設、黨的組織路線、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總要求。
二、攻堅克難,糾住問題抓重點
選優配強村黨組織班子是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的基礎保證。抓住帶頭人,辦好農村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鄉鎮黨委書記不但要帶頭實干、敢抓敢管,更應該注重村干部優中選優,配齊配強。通過換屆換血,通過村干部報酬結構性改革、歸雁計劃等措施積極留住本地人才,回引外出優秀人員。以培養村級班子青年后備力量為抓手,加強村級黨組織領導力、戰斗力,為基層工作注入青春活力,進一步適應新時代工作的新標準新要求。
三、敬終如始,沉到一線常態抓
落實各級黨委的主體責任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支撐。抓基層、強基礎不能只靠基層自身,鄉鎮黨委應始終保持基層聯系,落實主體責任,時常沉到基層,沉到一線,對村做好充分調研,形成常態調研的工作態勢,及時發現問題,化解問題。堅持人往基層走、力往基層使、智往基層傾,形成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推動農村基層黨組織全面進步、全面過硬。
四、順勢而為,典型引路抓少數
“水不激不揚,人不激不奮進”,樹立榜樣典型,表彰優秀農村基層干部先進是激發基層隊伍向心力的強心劑。充分彰顯榜樣力量,激勵新擔當新作為,需要鄉鎮黨委和村級黨組織學會挖掘,善于挖掘。要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黨員干部提供適宜的舞臺,強化正面激勵,讓黨員干部勤于實干、勇于擔當。使學先進、趕先進、當先進成為廣大黨員干部的精神追求和自覺行動。
五、凝心聚力,充滿感情用心抓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鄉鎮黨委要做好凝心聚力工作,關鍵在提升自我修養,鑄就強大人格,即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也要有“功成必定有我”的擔當。鄉鎮黨委對于基層組織隊伍既要加強管理監督,切實提升素質和能力,又要滿懷熱情關心關愛農村基層干部和黨員,向基層黨員干部做好思想引導,傳遞久久為功的苦干精神,使其做好長期戰斗的思想準備和戰斗意志。
【篇五】新信訪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崗位回避和履職回避。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系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回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回避
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在一個月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回避決定作出后,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并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回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回避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回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回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回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回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回避。回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回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由事業單位作出或者授權作出回避決定的,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回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由于相關人員隱瞞應當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機關工勤人員的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六】新信訪條例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發布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出了通知。
通知指出,宣傳工作是黨的極端重要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不斷搶占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制定《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中心的黨中央重視宣傳工作,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了新的臺階。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住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安排落實。
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表示,近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執行。
通知指出,為堅持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策略,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高新時代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通知強調,黨的農村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導向,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整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位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健全黨領導農村工作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農村現代化,讓廣大農民過上更美好的生活。
通知明確了黨的農村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具體部署了組織領導、主要任務、團隊建設、保障措施、審查監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