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一般指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中的公職人員、擔任一定的領導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員。即“干部是黨和國家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的文章7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第一篇: 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
為加強800名教育援藏人才和400名赴內地培訓人員的管理工作,日前,西藏自治區教育工委、教育廳教育人才組團式援藏工作領導小組在認真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出臺了《西藏自治區組團式援藏教育人才管理辦法》以及《西藏自治區教育人才組團式援藏赴內地培訓人員管理辦法》。
據悉,“兩個辦法”從政策、待遇、保障等多方面制定了詳細的優惠政策,對吸引內地優秀人才進藏支教,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組團式援藏教育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提高受援學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水平,助推西藏教育發展有極大促進作用。《西藏自治區組團式援藏教育人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要大膽重用援藏人才,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安排到領導崗位、中層管理崗位或低職高聘,最大限度發揮援藏管理干部、教師的作用;在政策待遇方面,援藏人才除同時享受兩地“同類同級人員工資和相關福利待遇”外,子女還享受在藏參加各類招生考試的待遇,在職稱評聘、探休假、費用報銷、醫療救治、生活待遇上等也給予厚待。《西藏自治區教育人才組團式援藏赴內地培訓人員管理辦法》中,對赴培人員探休假、差旅費、職稱評聘、醫療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也做出具體規定。
同時,管理辦法明確了組團式教育人才必須遵守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和約束教育人才日常工作行為。《西藏自治區組團式援藏教育人才管理辦法》明晰了援藏人才流動管理、請銷假制度、考核條例,促進援藏團隊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確保援藏工作質量和效益。《西藏自治區教育人才組團式援藏赴內地培訓人員管理辦法》,在請銷假制度、培訓達標、考核辦法、獎勵與責任等方面作了嚴格規定,確保了掛職鍛煉、跟崗實踐、集中學習的質量。
據悉,“兩個辦法”的出臺,為相關部門和廣大組團式教育工作者提供了遵循的依據,為推進教育人才組團式援藏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標志著組團式教育援藏管理工作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第二篇: 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
蘇州市委組織部蘇州市人社局蘇州市財政局蘇州市教育局。
蘇人保險費〔201*〕22號。
論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
關于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市、區委組織部、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教育局、市各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邊遠地區的發展,切實解決了我市援助、援助等干部人才的相關待遇問題,鼓勵他們更好地為援助、援助工作做出貢獻,省委組織部、省人社會廳、財政廳、教育廳《援助、援助、援助干部人才相關待遇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行[201*]25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援助、援助、援助、援助外省、省內其他地區職務干部人才待遇問題的相關通知如下,請執行。
一、援助干部人才的待遇。
1.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間的工資由原公司支付,享受原公司的所有福利待遇。援助西藏干部人才同時,拉薩市根據當地同類干部人才的工資標準(包括補助金)發放差額,享受西藏工作人員的其他待遇。
2.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間,每月生活津貼3000元。援助西藏干部人才進入西藏時,可一次支付防寒費,一年支付6000元,每年增發4000元,不到一年按一年計算。生活補助金和一次性防寒費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
3.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間,市委市政府每年給予5000元補助金的派出所和派出所每年給予10000元補助金,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4.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間,派出所每月支付家庭生活困難補助費(包括營養費)1200元。派出所處理一次性人身事故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
5.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間,配偶每年可以享受探親假,配偶和孩子的探親旅費每年可以在派出所清算。
6.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間,其孩子升學時,在招生政策范圍內優先錄取。
7.援助干部人才完成任務回來休假3。
月,休假期間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養。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關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享受原單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間,每月生活補貼費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進疆時可一次性發給御寒費,一年期的發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發400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生活補貼費和一次性御寒費由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3.縣處級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蘇州市委組織部選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間,市委市政府每年給予4000元補貼;派出地或派出單位每年給予8000元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月發給其家庭生活困難補助費(含營養費)800元。并由派出單位為其辦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間,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配偶及子女的探親路費每年可在派出單位報銷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間,其子女升學時,在招生政策范圍內優先錄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務返回后休假1個月。在返回后的兩年內優先安排一次公務員健康休養。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關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享受原單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間,每月生活補貼費為1500元。生活補貼費由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3.縣處級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蘇州市委組織部選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間,市委市政府每年給予3000元補貼;派出地或派出單位每年給予5000元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月發給其家庭生活困難補助費(含營養費)600元。
5.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其配偶可享受一次探親假,配偶及子女的探親路費每年可在派出單位報銷一次。
6.援外省干部人才完成任務返回后休假1個月。在返回后的兩年內優先安排一次公務員健康休養。
四、省內其他地區掛職干部人才的有關待遇
1.省內其他地區掛職干部人才在掛職工作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享受原單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省內其他地區掛職干部人才在掛職工作期間,每月生活補貼費為1000元。其中在掛職單位工作每月不滿10個工作日的為400元。連續一個月以上不在掛職單位工作的,不發生活補貼費。
3.赴省內其他地區掛職的縣處級及以上干部在掛職工作期間,市委市政府每年給予201*元補貼;派出地或派出單位每年給予201*元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4.省內其他地區掛職干部人才在掛職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月發給其家庭生活困難補助費(含營養費)300元。其中在掛職單位工作每月不滿10個工作日的為100元。連續一個月以上不在掛職單位工作的,不發家庭生活困難補助
費(含營養費)。
援藏、援疆、援外省及省內其他地區掛職干部人才在藏、在疆、在外省、在省內其他地區掛職工作期間,逢中秋、春節等傳統節日,由派出單位慰問其配偶及子女,所需費用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各地各單位自行選派的援外干部人才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201*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中共蘇州市委組織部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市財政局蘇州市教育局
第三篇: 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
隨著學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圍的不斷擴大,為了鼓勵援疆、援藏教師、專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實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現將我校援疆、援藏人員有關待遇規定如下:一、在工作、學習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
1、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師、專家、干部除繼續享受學校或附屬醫院工資、津貼、勞務費及社會保險等各項待遇外,每年由學校或附屬醫院補貼4萬元(含生活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費和學習、工作等費用);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員的補貼按3300/月的標準計發。
2、每年由學校或附屬醫院按照不低于20萬元的保額標準為援疆、援藏人員購買在疆、在藏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學校或附屬醫院將進疆、進藏對援疆、援藏教師、專家、干部進行慰問,并考核他們的工作情況。
二、在專業技術晉升方面,援疆、援藏一年(累計)以上的教師、專家、干部享受以下待遇
1、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2、根據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要求,屬參加國家組織的WSK(含PETS5、LPT)考試對象的,可免于以上科目的考試,但要參加全國職稱等級外語考試,用所對應的申報職務需要的全國職稱等級外語考試合格成績代替一次,且在有效期內使用。屬參加全國職稱等級外語考試對象的,可免于參加考試一次。
3、屬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對象的,可免于參加考試。
4、屬參加教育技術考試對象的,其考試成績可“先評后補”。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四篇: 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
我在這里所說的“援藏”主要是指對口援藏,指的是由中組部和省市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派出到西藏工作。是從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以來開展的新一輪援藏方式,實行對口支援、分片負責、派遣干部或其他專業人才,定期輪換或定期派遣。所有的援藏人員由有對口援助任務的省市組織部門、有援藏項目、活動的單位、團體進行選拔派遣。
受援地區:不僅僅是指西藏自治區,包括西藏自治區、青海的黃南自治州、甘肅的甘南自治州等。所以,相應的還有援青干部、援甘干部之稱。
根據2012年元月份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對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辦法》: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對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辦法>的通知》(組通字〔2011〕58號)
援藏干部和人才人選條件和要求是:
政治素質好;
堅決執行黨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作風扎實,不怕吃苦,甘于奉獻;身體健康。
擔任地廳級職務的,年齡一般在50 歲以下;擔任縣處級及以下職務的,年齡一般在45 歲以下;專業技術干部和人才,年齡一般在50 歲以下。
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援藏干部和人才,在西藏工作時間一般為3 年;專業技術干部和人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一般為一年半左右。
援藏干部的選拔由有援藏任務的各省市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省直市直有關單位和各地市具體承擔,根據受援地區的崗位、職位需求確定具體選拔范圍,其中省直單位選派一部分、各地、市選派一部分。援藏干部人選采取公開、自愿報名、擇優選拔的方式,在廣泛發動干部自愿報名和組織有關單位推薦的基礎上,根據援藏干部的條件擇優選拔。
援藏干部的基本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基本都有派出單位或派出組織負責。受援地區(包括西藏自治區、青海的黃南自治州、甘肅的甘南自治州等)給予援藏工作補貼。受援地區(包括西藏自治區、青海的黃南自治州、甘肅的甘南自治州等)援藏工作補貼大概是這樣計算的: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享受原單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時由受援地區按當地同類同級干部人才的工資標準(含補貼)計發差額,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員其他各項待遇。
2.西藏這邊,和當地干部一樣,按照職務、職級確定基本工資和地區津貼(其中地區津貼不低于職級工資)。
3.援藏工作補貼等于你在藏區的工資和地區津貼之和減去你的派出單位給你發放的基本工資,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補差。
4.也就是說你的派出單位給你發放的基本工資加上援藏補貼和在藏區工作的干部待遇基本上是一樣的。
5.事實上不同的派出單位,根據情況還會給予援藏干部一些其它待遇:
比如每月生活補貼費、進藏時一次性發給御寒費(按照工作年限計算)、專門補貼等;
按月發給其家庭生活困難補助費(含營養費);
在藏工作期間,援藏干部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配偶及子女的探親路費每年可在派出單位報銷一次;子女升學時,在招生政策范圍內優先錄取。
一般派出單位為援藏干部辦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
以及報銷住宿費、電費、水費等一些生活費用和往返內地藏區的交通費(當然有次數限制)。
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務返回后休假3個月,休假期間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養。
第五篇: 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
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滿后,一般應當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則,由派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在疆所任職務和表現情況,妥善安排工作。
對在進疆工作前擔任領導職務的,返回后按相應職務安排,不要安排非領導職務;專業技術干部應按在疆的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聘任。各級領導班子調整配備和干部選拔任用,對援疆干部要通盤考慮,預留崗位,在堅持干部選拔任用標準的前提下,優先考慮援疆干部的使用,對那些成績突出、群眾公認的,要及時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門、關鍵崗位。
援疆干部原派出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負責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必要時,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協調安排。要鼓勵和支持那些新疆需要、本人自愿、表現突出的干部留在新疆工作,并安排相應的職務,特別優秀的,要提拔重用。
一、援藏教師(包括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間除享受原工作單位工資福利待遇以外,從進藏之日起,由受援單位發給西藏地區級差工資補貼。
同時,由省教育廳發給每人一次性補助費1萬元。由援藏教師所在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廳機關和廳直單位選派的教師、干部由所在單位)發給每人一次性補貼費2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補助費800元,安排好每人每年2000元左右的節日慰問費和特殊困難補助費等。
二、援藏教師在藏工作期間,不安排返湘探親,但配偶可往西藏探親一次,探親差旅費按每人6000元標準包干,由選派教師配偶所在單位發給;如配偶沒有正式工作或單位支付有困難的,則由其上級教委(教育局)發給。三、援藏教師管理費每人每年5000元,由省教育廳安排,援藏教師隊集體掌握,統一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間,其配偶可以進藏探親,往返路費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單位負責解決。各省市委一般會為援藏干部統一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援藏干部的選派條件是:
1、政治上靠得住,思想政治素質過得硬;
2、身體健康,適應高原環境,能堅持長期在藏工作;
3、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水平。援藏干部既可以是現職級干部,也可以是符合提任條件的下一職級干部,特別是要注意選派各級后備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
一般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地委副書記、縣委書記人選,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副縣級職務人選,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縣級各局局長人選,年齡一般在35周歲左右。
第六篇: 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
法律分析: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發放工資,并和派出單位同級同類人員一樣享受各項福利待遇。有的省市規定援藏干部進藏時工資上浮一級,如期完成任務回來,按獎勵工資予以固定;一般進藏前,由省、市財政發給援藏干部一次補助費數千元不等;進藏工作期間每人每月均有數百元的補助。同時,享受在西藏所在地區同類人員的地區津貼。援藏干部的休假按西藏現行規定執行(每年可回內陸休假3個月),在當地的房租、水電費,憑發票或收據一般由派出單位報銷。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間,其配偶可以進藏探親,往返路費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單位負責解決。各省市委一般會為援藏干部統一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法律依據:《關于援疆、援藏人員有關待遇的規定》隨著學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圍的不斷擴大,為了鼓勵援疆、援藏教師、專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實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現將我校援疆、援藏人員有關待遇規定如下:一、在工作、學習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
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師、專家、干部除繼續享受學校或附屬醫院工資、津貼、勞務費及社會保險等各項待遇外,每年由學校或附屬醫院補貼4萬元(含生活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費和學習、工作等費用);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員的補貼按3300/月的標準計發。
第七篇: 天津援甘干部待遇的規定
為妥善安排援藏干部的離退休生活,考慮到他們做出的特殊貢獻,國家對援藏干部的離退休生活待遇做出過明確的規定。
1982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凡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費標準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準提高10%。在海拔3500公尺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準。獲得全國性的勞動(戰斗)英雄、模范等光榮稱號的干部、工人,退休費標準可提高10%—15%;獲得自治區勞動英雄、模范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模范等光榮稱號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對西藏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工人,退休費可提高5%—10%。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長期在高原地區工作,還可以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1983年4月國務院批轉的有關文件規定:過去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支援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在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以上,退休、離休后繼續留在邊遠地區的,退休金標準提高10%,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