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1】學校師生申訴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
第四條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2)學校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第六條受理申訴的機構是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80918辦公室,電話:68020838。
第七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構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第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決定受理申訴后,應當召集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二條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校長辦公室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數一般為五至十三人,但應當為單數。
第十三條處理申訴的形式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第十四條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不當的,送交有關職能部門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受理申訴的機構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校內布告欄公告等。
第十六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相應廢止。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2】學校師生申訴制度
1.什么是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即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是憲法關于公民的申訴權利在教師身上的具體體現。
2.教師申訴制度有什么特征?
(1)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申訴制度
《教師法》明確規定了教師申訴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教師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救濟。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部門對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負有執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其他非訴訟中的申訴,如信訪等,雖然對維護教師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某種程序上會影響申訴人受損的合法權益的恢復和補救,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要在《教師法》中專門規定教師申訴制度。
(2)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
它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教師這一特定專業人員的申訴權利具體化。這就使教師申請制度和一般的信訪工作區別開來,包括受理的主體、時限和效力三個方面。
(3)教師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
它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的申訴,根據法定行政職權和程序作出行政處理的制度。其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則是公民對司法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制度。
3.教師申訴的范圍有哪些?
《教師法》對教師可以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的范圍規定得比較寬泛。
1.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由《教師法》規定的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當然,是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但只要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提出申訴。
2.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這里,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決定,可能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但教師對處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被申訴人僅限于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門,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但不能以政府為被申訴對象。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不列入教師申訴的范圍。同時,申訴還存在一個時間范圍。只有在《教師法》生效之后發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師法》提起申訴,“法不溯及既往”。
4.受理教師申訴的機關是什么?
受理教師申訴的機關,因被申訴的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教師如果是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為主管的教育部門;如果是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申訴不要向行政機關的個人提出,而應向行政機關提出。否則,該申訴將被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處理。
【篇3】學校師生申訴制度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的范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l)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二、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
組長: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支部委員、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教務主任、工會主席
三、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書寫申訴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進行筆錄,并告之被申訴人。
四、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五、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回避,教師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六、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并決定受理的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七、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后,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筆錄,并交申請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八、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并由當事人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二)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并且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申訴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對申訴人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做出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制出申訴處理決定書,由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申訴處理決定書與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即發生效力。
十二、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或教代會。
(3)此申訴制度作為學校《章程》附件,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執行。
【篇4】學校師生申訴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復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
【篇5】學校師生申訴制度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申訴原則
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申訴機構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政、工、團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設在法制安全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其主要職責是:宣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受理、處理學生校內申訴案件;以書面形式宣布處理決定。
申訴時間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訴范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以下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一)學生對給予的違紀處理不服的;
(二)學校或教師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強迫學生購買非正規渠道的學習或復習資料和與教學無關的東西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
(四)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
【篇6】學校師生申訴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2005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院為處理學生校內申訴,特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學生處設立辦公室。
學生申訴委員會由學院和各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學生處、團委、教務處、保衛處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條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其進行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學院接受教育學習的全日制高職、五年制高職和中職學生。
第五條學生按照依法、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六條學生就同一事件向學院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學生對學院做出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其進行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須在接到學院決定書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申訴。
第八條受理申訴機關是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學號、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相關的文件和證據。
(四)申訴人簽名和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及撤銷
第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之日內,做出下列復查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不充分或者處理不當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的復查決定以書面的形式及時送達申訴人。
第十三條在申訴期間內,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在未做出申訴復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處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實施。學院其他有關規定于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