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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統計先進個人申報材料范文(精選3篇)

                  時間:2024-09-17 申報材料 點擊:

                  事跡材料是指黨政軍機關為了弘揚正氣,表彰先進,推動工作,對本單位具有突出事跡的集體和個人整理出的文字宣傳材料,屬于事務公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金融統計先進個人申報材料范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篇一】金融統計先進個人申報材料

                    1

                    金融統計,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對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信息交流與共享,進行金融統計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2

                    金融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各項金融業務統計;收集、整理、積累金融和有關國民經濟的統計資料;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依法進行統計管理和統計檢查,為國家和金融部門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監測經濟與金融運行情況、金融監管和經營管理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進行國際交流和為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提供信息資料。

                    3

                    金融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是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的主管機關。

                    4.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履行的職責是什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計部門起草金融統計制度和有關管理規定;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統計部門可根據總行下發的制度和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情況起草本行制度和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金融統計數據和統計報表。

                    (四)收集、整理、積累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五)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外公布綜合性金融統計資料。

                    (六)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組織和促進金融統計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和有效安全的網絡傳輸設施,在金融系統內實行信息共享。

                    (八)組織開展統計執法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九)經授權代表金融系統參加國內、國際金融統計活動。

                  【篇二】金融統計先進個人申報材料

                    第一條 為適應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和金融業務的發展,依法強化金融統計管理,規范金融統計行為,提高金融統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中、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匯局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統計,系指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對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信息交流與共享,進行金融統計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總稱。它包括貨幣統計、本外幣信貸收支統計、現金收支統計、貸款累放累收統計、金融監管統計、資金流量統計、金融市場統計、銀行中間業務及各種專項統計等金融業務統計。

                    本規定所稱統計部門,系指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內部從事金融統計業務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金融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各項金融業務統計;收集、整理、積累金融和有關國民經濟的統計資料;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依法進行統計管理和統計檢查,為國家和金融部門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監測經濟與金融運行情況、金融監管和經營管理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意見;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進行國際交流和為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提供信息資料。

                    第五條 金融統計工作遵循客觀性、科學性、統一性、及時性的原則。

                    第六條 金融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是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七條 金融統計要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逐步實現自動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第八條 加快金融統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逐步實現按國際準則加工和披露金融統計數據。

                    第九條 金融統計是以會計科目和各類賬戶信息為基礎的全面統計,在此基礎上形成各類統計報表。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并負責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的制定、頒發與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報表,并負責系統內全國性定期統計報表的制定、撤銷,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統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機構不得制定地區固定性統計報表。但在征得上級部門同意后,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地區臨時性統計報表。臨時性報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下,可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轄區內金融機構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和附表、統計臺賬和原始統計記錄。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嚴格控制臨時性統計報表的制定和印發,減少臨時性統計報表的數量。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統一的金融統計標準,以保障統計調查中采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方面的標準化。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向各金融機構收集統計數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歸口管理,各金融機構內設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金融統計指標(全科目統計指標)相關的統計數據由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歸口管理,以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和一致。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要加強對金融統計資料和統計電子化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核、整理、交接和存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印發的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表,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九條 全國范圍或地區性統計調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金融機構共同進行;各金融機構本系統的統計調查,由各金融機構負責組織。

                    第二十條 金融統計資料公布的主要內容要逐步實現與國際接軌,加快透明度進程。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定期公布全國性金融統計資料(月后20日內通過新聞媒體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向全社會公布月度金融機構貨幣供應量、信貸收支及資產負債主要指標等金融統計資料);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定期公布轄區內金融統計資料,并報總行備案,對外公布個別項目的統計數字,須報經行長批準。

                    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對外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須經本行(公司、局)行長(總經理、局長)批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公布金融統計資料,按照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外公布有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絕密、機密、秘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絕密、機密、秘密級金融統計資料的劃分,按《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執行。

                    對外公布絕密級金融統計資料,必須報經國務院審批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公布;對外公布機密級金融統計資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對外公布秘密級金融統計資料,全國性數字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金融機構本系統的數字由其總行(總公司、總局)批準。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立專職統計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級中心支行設專職統計部門,負責領導、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設置統計崗位。

                    第二十四條 各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設立專職統計部門,管理本系統的統計工作;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統計部門設置,由其總行(總公司、總局)自行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計部門起草金融統計制度和有關管理規定;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統計部門可根據總行下發的制度和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情況起草本行制度和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金融統計數據和統計報表;

                    (四)收集、整理、積累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五)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外公布綜合性金融統計資料;

                    (六)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組織和促進金融統計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和有效安全的網絡傳輸設施,在金融系統內實行信息共享;

                    (八)組織開展統計執法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九)經授權代表金融系統參加國內、國際金融統計活動。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統計制度及有關管理辦法,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二)制定本系統金融統計制度、辦法,領導和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工作;

                    (三)收集、匯總、編制、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數據和報表;

                    (四)收集、整理、積累本系統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五)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統計數據、報表、統計制度和統計資料,向有關部門提供統計數據,對外公布本系統金融統計信息;

                    (六)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工作,在本系統組織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的統計指標編碼和電子文件接口規則;

                    (八)領導、組織本系統開展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第二十七條 統計人員的配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統計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必要的統計專業基礎知識和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

                    (二)統計人員必須實行崗位培訓,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擔任統計工作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調動,要征得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部門的同意;各金融機構分支行(公司、局)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當征得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統計部門備案;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應當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接管,并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置和聘任統計專業技術職務。[1]

                    第三十條 凡設置統計部門的機構,其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統計責任人;不設統計部門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統計責任人。統計責任人要對本機構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統計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統計法律、規定、制度,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統計數字,編制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四)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五)規范使用統計計算機程序系統,保證統計資料和統計數據安全;

                    (六)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序,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金融業務資料,詢問情況和查閱原始資料;

                    (七)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有權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八)拒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檢舉和揭發違反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的統計部門及統計人員依照國家頒布的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行使上述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依法對各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以及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統計質量、統計真實性情況和統計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內容和重點應根據統計法律、規定和統計制度實施的情況具體確定。

                    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在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統計部門的組織指導下,監督檢查本系統統計工作,以及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

                    任何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統計人員執法檢查和做出檢查結論。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應配備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制度和統計業務的專職或兼職統計檢查員。

                    第三十四條 統計檢查員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統計檢查權。

                    第三十五條 統計檢查部門和統計檢查員有權對被檢查機構使用的統計資料及其數據來源進行檢查和監督。統計檢查員按規定有權向被檢查金融機構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被檢查金融機構在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15日內應據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統計檢查可以對會計報表、與統計有關的其他業務報表及有關臺賬和原始憑證等進行核對。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定期分別對本系統金融統計工作進行評比,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系統統計工作進行評比。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金融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分別給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一)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完成金融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及時性、準確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金融統計分析、統計監督方面有創新,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運用和推廣現代化統計信息技術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五)在強化統計教育和統計專業培訓、進行統計科學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方面, 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七)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自行編制發布金融統計調查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本規定有關保密條款和《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超越權限,自行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強迫和授意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七)對堅持原則實報統計數據或檢舉揭發統計違法、違規行為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造成重大損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各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不含地、市)以上機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一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字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晉升職務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所受處罰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轄區、本系統的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發布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金融統計的內容

                    金融統計的內容包括銀行信貸統計、銀行現金收支統計、貨幣供應與流通統計、金融市場統計。

                    (1)銀行存款資金統計(財政存款和企業存款占存款的主要部分)

                    銀行存款資金統計主要指標:存款余額、存款收支發生額、存款平均余額、存款周轉率

                    儲蓄存款的主要指標:儲蓄率、人均儲蓄額、平均存儲天數

                    (2)銀行貸款資金統計

                    主要指標:貸款發放余額、貸款累計發放余額、貸款平均余額、貸款累計回收額、貸款周轉率、貸款產出率

                    (3)信貸資金平衡統計

                    主要指標:信貸收支差額

                    主要指標:

                    (1)現金收入總額=各項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投放額

                    (2)現金支出總額=各項現金支出合計額+現金回籠額

                    (3)現金收支比例系數=期內現金支出合計額/期內現金收入合計額

                    (4)現金回籠率=(收入合計-支出合計)/(期初流通中貨幣量+期內支出合計)

                    (1)貨幣供應量:四個層次

                    (2)貨幣流通量

                    期末市場貨幣流通量=期初市場貨幣流通量+本期內現金投放總額-本期內現金回籠總額

                    (3)貨幣流通速度

                    現金歸行速度=期內銀行現金收入合計額/期內貨幣平均流通量

                    (1)金融市場分類

                    按約定期限:短期資金市場、長期資金市場

                    按融資方式:直接融資市場(包括票據、債券、股票市場)、間接融資市場(包括貨幣、存單、信托、保險市場)

                    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現貨市場、期貨市場

                    以證券新舊為標志:證券發行市場、證券交易市場

                    (2)金融市場統計的主要內容

                    1、利率統計。2、債券股票統計。3、匯率統計。

                  【篇三】金融統計先進個人申報材料

                    由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爆發又一次凸顯了金融統計制度在宏觀經濟統計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貨幣與金融統計是為整個社會服務的,它為國家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供數據支持,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評判依據,為個人理財提供對稱信息來源。貨幣與金融統計工作能否有效的進行以達到預期效用取決于金融統計制度完善與否。本文從我國金融統計體系發展現狀入手,分析了金融機構部門和金融工具分類、貨幣統計、金融統計、金融監管統計以及金融統計數據的披露和共享機制五大方面不足,并提出了幾點對策建議。

                    一、中國金融統計體系的發展現狀

                    中國金融統計體系的發展是追隨或統一于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發展而逐步發展并完善起來的,但又不能忽略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時點,因此,我先將1993年設為中國金融統計體系的發展階段的總分界點,再將1978年和2000年設為分分界點。1993年之前為第一階段,之后為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為MPS下的金融統計體系,第二階段為SNA下的金融統計體系。在第一階段中,將1978年改革開放這一重大轉折點作為分界點。1978年之前,中國金融統計體系是建立在蘇聯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金融體系基礎上的,貨幣與金融統計主要以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綜合信貸計劃服務為主。自1978之后,對中國金融體系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以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為主體,保險、證券及其他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體系。這時,對于處在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中國來說,金融統計體系已經發生文/孔繁彬了根本性的變化,原來的簡單綜合信貸計劃服務統計、現金統計已經遠遠不能與之相適應,涵蓋全社會金融活動的金融統計體系已經形成。第二階段,由于2000年后,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給中國帶來了無數機遇和挑戰,比如如何在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下獨善其身、如何解決加入WTO后面臨的棘手問題、如何應對相關國際準則的陸續出臺,如何利用GDDS成員國身份學習先進經驗并提高中國金融統計數據公布水平等,因此將新千年作為這段時期的分界點。2000年之前,中國基本上完成了從MPS向SNA的成功轉型,金融統計體系也在按照SNA的要求逐步發展完善。這一時期,中國建立了相關統計法律法規,為金融統計提供了法律保證。同時,中國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制度、全科目上報制度等,這些都是對金融統計方式的重大改革。新千年后,對中國金融統計體系影響最大的國際標準應該是《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2000),它的出臺為中國的貨幣與金融統計的不斷完善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照系。目前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下,中國的金融統計框架是以《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2000)要求的基礎上構建的,隨著SNA(2008)、CGMFS(2008)的相繼出臺,又為中國金融統計制度的不斷優化提供了可靠方法指導和改革動力。

                    二、現行金融統計制度的缺陷與不足

                    總的來說,我國在金融統計制度改革中取得了輝煌成就,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涌現,現行的金融統計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前金融理論研究和宏觀調控工作的需要,越來越顯現出它的不足與缺陷,下文就對現行的金融統計制度存在的不足作些闡釋。

                    (一)金融機構部門和金融工具分類存在的問題

                    1.金融機構統計存在盲區。一些大量涌入的外資銀行尚未納入貨幣與金融統計的核算框架中。對某些審批和監管主體變化較大的金融活動,金融機構統計尚存盲區,如典當公司等。

                    2.金融公司統計分類存在滯后性。當周轉性的資產公司、保險等新機構出現,或中國金融信托投資公司等老機構撤銷和重組之后,金融公司統計分類未能對其做出及時反映。

                    3.有些金融工具在分類中得不到完整準確的反映。對擔保、承諾以及保管、評估等或有性質的金融服務活動還沒有規范的分類方案,進而未能對其進行完整準確的統計。

                    (二)貨幣統計存在的問題

                    1.貨幣供應量統計不能全面反映市場變化。(1)貨幣供應量統計口徑界限劃分模糊。金融創新,如短期金融債券、商業票據、債券回購等模糊了金融工具的貨幣性,使傳統貨幣口徑計量的貨幣總量對政策的作用減弱。(2)貨幣供應量統計出現重復或遺漏現象。部分金融資產,如銀行卡項下的活期儲蓄存款、結算中的款項、預算外財政存款等的流動性發生變動,加之我國金融資產分類存在分類標志不統一,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和負債雙方分類不對稱,這樣造成匯總困難,致使貨幣供應量統計出現重復或遺漏現象。(3)貨幣的外溢與外匯的流入對貨幣供應量統計產生的影響。有大量的外溢貨幣包含在貨幣供應量統計中,按照IMF從貨幣持有者方面來定義廣義貨幣的基本原則,我國應將這部分從貨幣供應量統計中剔除。流入的外匯中經過結匯和兌換或流動性較強的部分會對總需求產生影響,這部分應該納入貨幣供應量統計。(4)貨幣計量方法落后。我國對貨幣總量計量方法是相對落后的簡單加總法,不僅有夸大貨幣總量之嫌,而且不能很好的適應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

                    2.貨幣與金融統計相關報表不完整。(1)我國尚缺少包括在華外資機構數據的本外幣合并的銀行概覽,同時未能按MFS(2000)框架要求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編入其他金融性公司概覽。(2)我國缺少完整資產負債表,而且只有貨幣概覽與特定存款機構資產負債表合并后得到的反映準貨幣的廣義貨幣概覽,還沒有為分析整個金融性公司部門對其他經濟部門和非常住者的債券和負債提供更為完整金融數據的金融概覽。

                    (三)金融統計范圍和方式存在的問題

                    1.金融統計指標及報表體系設置落后。(1)我國金融統計信息的覆蓋面較窄,金融統計指標對于農業、房地產、汽車、鋼鐵等重點行業的統計指標設立不完備,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貨幣政策實施效果。(2)金融統計指標利用率不高。例如短期貸款下“其他”項目的設置只起報表平衡和校驗的作用,這一項目實際數據往往較大,卻無法分析使用。(3)由于會計與統計的制度改革不同步,導致會計科目與統計指標設置不同步,從而使金融統計指標體系跟不上金融業務發展和會計制度改革的步伐。(4)信貸收支表指標分類線索較為繁復。比如,貸款同時按照期限、行業性質和用途進行分類,這會導致劃分標準各異,指標屬性不同,各個子項間不銜接,嚴重影響了對信貸結構的判斷,信貸收支表對宏觀經濟調控的參考價值正逐漸減弱。(5)現金收支統計已不能真實反映國民經濟的活動。中國居民的流動性偏好主要還不是交易動機和預防動機,而是投機動機。大量持有現金用于股市炒作,而且這些資金散落于千家萬戶,很難對其進行準確統計。隨著銀行卡業務的飛速發展和網絡銀行的興起,如商品銷售收入、儲蓄存款收支等指標也不能反映其原有的含義。

                    2.金融市場統計不完善。(1)金融市場統計范圍不夠全面。一些直接融資市場如地方產權市場、信托市場、典當行等沒有被貨幣與金融統計體系所反映。(2)金融市場統計調查體系發展相對滯后。金融市場機構數據收集方式單一,報送負擔大,報送數據質量低,數據利用率不高。目前很難在數據質量與報送成本之間找到一個均衡點。(3)金融市場統計指標相對單一。很難獲取可以綜合反映金融市場的構成以及能對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風險傳遞機制作進一步研究的信息。

                    3.輕視金融流量統計。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部分數據仍以存量統計為主,流量統計僅限于現金收支統計、中間業務統計、貸款累放累收統計。與金融交易相關的流量統計指標尚未設立,沒有做到存量與流量并重的全方位金融統計。

                    (四)金融監管統計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法規不完善。(1)對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制約性法律法規不完善,可能造成監管機構追求自身利益,產生道德風險。(2)法律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督、從組織體系上形成合力創造條件。

                    2.金融監管統計內容不能完全滿足監管需求。(1)監管內容不全面。我國重視傳統的貸款業務,輕視表外業務監管,忽視利率和匯率風險的監管,忽視對銀行內部的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不足。(2)中國的資產負債管理考核辦法是缺乏綜合性量化的單指標風險監管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它無法關注金融部門穩定性與宏觀經濟之間的雙向關聯關系。(3)中國金融監管統計側重于微觀金融機構風險的監管,缺少影響金融系統性能的宏觀經濟因素指標,不能從綜合評估的角度提升金融風險監管的水平。

                    3.現行分業監管體制與混業經營趨勢間的矛盾給金融監管統計帶來了新問題。(1)宏觀審慎分析從本質上講是一個跨金融機構的數據構架,其建立和完善必須依托于跨機構的統一金融監管機制,而中國現行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隨著混業經營的國際趨勢日益增強,它們之間的矛盾亦日益加深。(2)金融機構之間難免會有交叉性業務,或者某些業務具有雙重屬性等,加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性差,使該監管的沒監管,不該重復監管的同時被監管了。(3)監管機構與相關金融公司的利益關聯,可能誘發道德風險或逆向選擇,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因監管權限對其又是鞭長莫及。

                    (五)金融統計數據信息披露與共享機制存在的問題

                    1.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1)缺乏對商業銀行信息公開披露相關的責任約束機制。(2)生產數據所依循的原則或運用的方法與國際標準存在差異。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X-12-ARIMA季節調整模型等一系列數據加工方法落后于CGMFS(2008)的數據調整方法;許多資產仍然按照歷史成本法來估值,而SNA(2008)要求采用“公允價值”核算呆壞賬以及新的口徑計算FISM。

                    2.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1)我國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對投保人高度關注的詳細信息如投資類保險的投資方式、投資渠道、投資人情況等都不予披露或輕描淡寫。(2)多數商業銀行將資本結構、資本充足率、資產風險狀況視為商業秘密而沒有予以披露。

                    3.信息披露不及時、不透明。我國在信息披露的時間和頻率上都沒達到國際標準水平。另外,我國商業銀行重大事件上的披露都是諱莫如深。

                    4.各機構間沒有信息共享的數據庫檢索平臺。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統計局等機構之間缺乏統計工作方面的有效合作,信息共享渠道不通暢、不發達。

                    三、完善現行金融統計制度的幾點對策建議

                    (一)優化金融機構部門和金融工具分類,為貨幣金融統計奠定良好基礎

                    隨著我國經濟大環境的改善,外資機構越來越多的出現,應將其納入貨幣與金融統計框架并加強管理。對于一些界限模糊的行業,如典當業,應按照其規模或主要業務性質、占比等歸入明確的機構部門。對于創新金融工具,我們應結合實際情況,按照MFS(2000)相關要求將其納入廣義金融工具范疇。

                    (二)調整、擴大貨幣供應量統計口徑,引進貨幣統計新方法

                    1.擴大貨幣統計范圍,調整貨幣統計層次。中國應該立足于自身的發展,調整、擴大貨幣供應量統計口徑以適應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比如將一些金融工具納入M3統計,甚至以局域性為實驗單位將其擴大至流動性總量,或根據流動性的強弱變化,調整一些不適宜的統計指標的層次,如銀行卡活期存款等。

                    2.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調整貨幣總量計算方法,完善貨幣統計數據的編制方法。我們可以借鑒英國計算貨幣總量的方法,采用加權匯總方法來計算貨幣總量,對不同的宏觀經濟目標,按照不同層次貨幣供應量的重要程度或相關程度來計量不同總量。中國也可以借鑒歐洲中央銀行關于貨幣統計的方法,即先按流動性等國際通用標準設置金融機構負債項目,再對計算貨幣供應量有關的負債項目按原始期限進行分類,以合理反映不同流動性的貨幣資產對貨幣供應量的貢獻程度。至于貨幣統計數據的編制問題,我們可以借鑒CGMFS(2008)關于貨幣統計數據編制的相關內容。

                    (三)完善金融統計指標及報表體系和金融市場統計體系

                    1.構建具有國際標準的金融統計指標及報表體系。由于“全科目”統計指標體系的設置方法以及生成的報表難以滿足目前中國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與金融分析的需要,再加上中國的會計準則也逐步邁向國際化,“全科目”統計基礎發生動搖,中國應摒棄以會計科目為基礎的“全科目”主表。同時,我們應盡快編制出具有中國特色的資產負債表,當然,宏微觀兼顧的大量輔助報表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要對修改后的指標體系作出科學詳盡的解釋并對基層統計人員進行培訓,減少多重標準并存的現象,使統計歸屬劃一,減少統計人員在填報數據時主觀想象發揮的空間。

                    2.確立流量與存量并重的金融統計格局,完善金融市場統計。無論從SNA(2008)對金融流量和存量核算的相關議題來看,還是CGMFS(2008)中提出的“三級金融統計”概念來說,都體現了國際貨幣與金融統計相關權威組織對未來流量與存量金融統計的高度重視。因此,有必要設立并擴展與金融交易相關的流量統計指標,做到存量、流量統計并重,力求體現金融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性,便于分析和描述經濟活動與趨勢,展示貨幣金融政策實施的影響。與此同時,我們應吸取次貸危機帶給我們的經驗教訓,完善相對薄弱的金融市場統計體系。

                    (四)完善金融統計制度法律規范和金融監管統計體系,提升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水平,協調各個金融監管機構關系

                    完善金融統計法律,使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從制度上、輿論上、手段上強化統計法規監督,樹立金融統計工作的權威性。與此同時,不斷完善銀行非現場監管統計指標體系,貫徹《新巴塞爾協議》要求,提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水平。在金融穩健指標體系和宏觀審慎分析框架下,從宏微觀兩個層面監督存款吸納者的可盈利能力、資本穩健型、資產的構成以及金融風險暴露量。協調各個金融監管機構關系,提高監管效率,減少監管成本,共同建立合理的金融監管統計管理體系。

                    (五)加強數據質量的控制,健全完善統計信息披露和共享機制

                    依照IMF的數據質量評估框架的要求努力提高數據質量,其中先要在思想上給予高度重視,然后要對數據質量的內涵有一個準確的認識。中國應在GDDS作為金融統計制度發展框架下,綜合的、系統的改進金融統計數據系統,加快金融統計信息化、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化、網絡化的數據共享,以適應世界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需要,提高宏觀經濟統計數據的共享程度和國際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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