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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離人員管理規定【十五篇】

                  時間:2019-02-22 寫作知識 點擊:

                   管理是指某一組織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協調他人的活動,使他人與自己共同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它是各種人類組織活動中最常見和最重要的活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隔離人員管理規定的文章15篇 ,歡迎品鑒!

                  【篇1】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條是規范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培訓、審查、發行、延期、審查、就業和監督管理,提高特殊工作人員素質,切實加強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管理,根據住宅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管理規定》(建筑質量200875)和《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工作實施見》(建設208)等規定。

                    第二條是我省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特殊工作人員)培訓、審查、發行、延期、審查、就業和特殊工作人員監督管理的應用細則。

                    第三條是指在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危害本人、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的作業人員。

                    第四,特殊工作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工(普通腳手架)。

                    (3)建筑架工(附上升降腳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7)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材料提升機)。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材料提升機)。

                    (11)高空作業籃子安裝拆卸工。

                    第五條,特殊作業人員經省建設廳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特殊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可從事相應作業。

                    第六條,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特種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各市建設局(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訓練。

                    第七條特殊作業人員的訓練類別分為工程項目日常安全訓練、企業年度安全訓練、初次取證審查前訓練和取證后延期審查前的繼續教育訓練。

                    第八條,特殊作業人員的訓練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第九條是工程項目的日常安全訓練由工程項目部組織實施。企業年度安全培訓由特殊工作人員招聘單位組織實施。首次科學調查審查前的訓練和科學調查后的延期審查前的繼續教育訓練工作由各市建設局(建設委員會)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省直有關部門、省建設總公司、中央駐晉建筑工程企業(以下簡稱組織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組織機構采用委托形式訓練的,應委托省建設廳認定的訓練機構承擔訓練任務。省建設廳對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11條,初次取證審查前的訓練和取證后延期審查前的繼續教育訓練采用在線申請的方式。現有錄用公司的個人,所屬企業應聘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員工信息管理系統的未錄用公司的個人,設局(建設委員會)申請,市建設局(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統一申請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員工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申請特殊作業人員培訓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歲以上,符合相關職業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中學及以上學歷。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無妨礙特殊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應特殊作業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組織機構按要求對已報告的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信息審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進行班級,向省建設廳報告開始時間、班級、人員、課程安排等情況。

                    第十四條,省建設廳審查班級情況,批準符合要求,組織機構按批準內容開始培訓。省建設廳監督每期培訓班的負責人。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五條,請從事特殊作業的人。

                  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五)省建設廳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六)考核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組織單位匯總后上報省建設 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測試。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為2小時。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占25%、專業基礎知識占25%、專業技術理論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測試,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測試實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安全操作技能測試。兩門課成績均合格為考試合格。凡發現代考或其他作弊行為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或考核。

                    第十八條  省建設廳在考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頒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經考核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在“山西省建設廳網”上公示5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頒發《 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考核不合格的,由組織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全省統一編號(見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復核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資格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四)企業年度教育培訓證明和省建設廳頒發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未提供體檢合格證明或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2年內違章操作紀錄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廳在接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申請后,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屬于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超過有效期的《資格證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六個月以上,未申請《資格證書》延期的,視為證書持有人自愿放棄,證書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媒體上聲明作廢,由本人持聲明作廢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補證手續。

                  第五章  從業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不列明持證人所在單位,但持證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業環境。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的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個學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資格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時必須以《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為準,做到人、證合一。凡未提交《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或人、證不一致或經查詢信息不符的,視為無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視情節嚴重程度,暫扣其《資格證書》,暫扣期為30天至180天,同時將暫扣信息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將暫扣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特種作業的。

                    (二)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義務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證書持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延期的。

                    (二)將證書出借他人,允許他人以證書持有人的名義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不聽現場相關管理人員勸告,強行繼續違章作業的。

                    (四)存在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

                    (五)因違章作業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或發生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證書一個有效期內被兩次(含)以上暫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資格證書》被撤銷的相關人員,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特種作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考核發證條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請注銷的。

                    (三)證書有效期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

                    (四)按規定不予延期的。

                    (五)證書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六)證書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發證機關認為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原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2008年底前取得《資格證書》的,需進行統一換證。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證書持有人先填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用人單位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合格后,統一由市建設局(建委)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辦理換證事宜。

                  【篇2】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沖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篇3】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條是加強對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審查、發行、就業和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本規定所謂的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是指在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對本人、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建筑工程的特殊作業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工;

                    (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空作業籃子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作業。

                    第四條建筑工程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建筑主管部門審查,取得建筑工程特殊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才能從事相應的作業。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是審查。

                    第六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發行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查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審查發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審查發行機構應當在辦公室公布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間、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事項。

                    審查發行機構應在審查前在機構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審查科目、審查場所、審查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八條申請建筑工程特殊作業的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滿18歲,符合相關職業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通過醫院體檢,不妨礙相應特殊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中學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殊作業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就業地審查發行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第十條審查發行機構應當從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受理的申請,審查發行機構應立即向申請人發行審查證。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的評價內容應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審查大綱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審查發行機構應在審查結束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公布審查成績。

                    第十三條審查發行機構審查合格的,應當在審查結果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行資格證書的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資格證書應采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審查發行機構號碼后發行。資格證書在全國通用。

                    資格證書的樣式見附件1,編號規則見附件2。

                    第三章是從事工作的。

                    第十五條有資格證書的人,應聘建筑工程企業或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公司(以下簡稱使用者),從事相應的特殊作業。

                    第16條使用者對于第一次取得資格的人,必須在正式上班前安排3個月以上的實習操作。

                    第十七條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工作,正確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按照規定維護工具和設備。

                    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應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

                    第十八條在施工中出現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時,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有權立即停工或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匯報。

                    第十九條使用者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殊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制定和執行本部門特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通知特殊作業人員違規操作的危害

                    (四)為特殊工作人員提供完善、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工作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殊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訓練或繼續教育,訓練時間在24小時以上

                    (六)制作本部門特殊作業人員管理文件;

                    (七)調查特殊作業人員的違規行為并記錄在文件中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責任。

                    第2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更改、轉賣、出租、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21條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員變更崗位,任何崗位和個人不得因任何原因非法扣押其資格證書。

                    第四章延期審查。

                    第22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殊作業人員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查發行機構申請延期審查手續。延期審核通過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兩年。

                    第23條建筑施工特殊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審查,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體檢合格證明書;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書或繼續教育證書;

                    (四)使用者發行的特殊作業人員管理文件記錄;

                    (五)審查發行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24條建筑施工特殊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以下情況之一,延期審查結果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職業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健康狀況不適應特殊工作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責的;

                    (4)2年內違規操作記錄達到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訓練或繼續教育的;

                    (六)審查發行機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25條審查發行機構收到建筑工程特殊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審查資料后,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本規定第24條的情況之一,從收到延期審查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延期決定,說明理由

                    (二)提交資料齊全,無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受理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審查手續,證明延期審查合格,按延期審查專用印鑒。

                    第26條審查發行機構在資格證書到期前,必須根據本規定的第25條作出決定的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審查合格。

                    第五章是監督管理。

                    第27條審查發行機構應制定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發行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區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文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監督檢查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工作活動,檢查違法工作行為,記錄在文件中。

                    第28條審查發行機構應在每年年底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員審查發行證和延期審查情況的年度統計信息。

                    第二十九條有以下情況之一,審查發行機應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欺騙資格證書或延期審查手續的;

                    (二)審查發行機構工作人員違法發行資格證書的;

                    (三)審查發行機構規定應取消資格證書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有以下情況之一,審查發行機構應注銷資格證書

                    (一)不依法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手續的;

                    (三)持有證人死亡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審查發行機構規定應注銷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是附上的。

                    第31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32條本方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篇4】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護理管理工作》(衛醫發[1997]第23號)文件精神和我省創建基本現代化醫院對護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嚴格護理員準入管理,規范護理員服務內容和服務行為,發揮好護理員在彌補注冊護士數量不足、滿足病人需要、減少陪護,確保臨床護理工作質量等各方面的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護理員是指經過護理專業知識技術培訓并取得《護理員崗位合格證》,在護士長、注冊護士的直接管理和指導下對病人實施生活護理的從業人員,不屬于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  護理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在20-55歲之間,性別不限,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及非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無殘疾。

                    2.服務意識強,工作認真負責,語言表達清楚,反應靈活,有一定的溝通技巧。

                    3.經培訓取得《護理員崗位合格證》。

                    4.經過正規培訓的護校畢業生優先安排,且不需經過培訓。

                    第二章  培  訓

                    第四條 由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醫學院校、護理學會或二級以上醫院建立護理員培訓基地,負責護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護理員崗位合格證》。未經委托的單位不得培訓和向醫院輸送護理員。

                    第五條 培訓內容:

                    1.醫院概況、工作性質和任務。

                    2.病區環境、布局、床單位配備、病區管理。

                    3.職業道德教育。

                    4.工作職責及程序。

                    5.消毒隔離基本知識。清潔、消毒、滅菌知識;紫外線消毒方法及防護;醫院垃圾分類管理;床單位終末處理。

                    6.衛生清潔處置。洗臉、口腔清潔、頭發清潔、梳頭、床上擦浴、更換衣服等方法。

                    7.醫院飲食種類、喂飯、鼻飼飲食的要點及觀察。

                    8.等級護理要求。

                    9.特殊癥狀觀察(昏迷、高熱、大汗淋漓、疼痛、呼吸困難、憋喘、嘔吐)等。

                    10.便器使用、便器清潔消毒、大小便失禁病員護理技巧。

                    11.常見臥位及意義、更換臥位方法。

                    12.健康教育的相關內容。

                    13.溝通技巧。

                    14.其他相關內容。

                    以上內容須按全日制六周時間安排,堅持課堂教學與臨床見習結合、理論知識考試與操作技能結合。

                    第三章  從 業

                    第六條  取得《護理員崗位合格證》者,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  護理員工作職責:在病區護士長和注冊護士的指導下,按照等級護理的要求,為病人實施生活護理。

                    第八條  護理員工作內容:

                    1.負責照顧病人的生活起居,協助病員自身的清潔工作,如洗臉、漱口、洗頭、洗腳、洗澡等;

                    2.幫助病人進食、飲水、大小便、翻身、功能鍛煉;

                    3.護送、協助病人進行檢查、理療、治療康復活動;

                    4.負責清潔消毒病人的臉盆、茶具、痰盂、便盆等生活用具;

                    5.保護病人的安全,滿足病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并及時將病人的有關情況告知護士或醫生。

                    第九條護理員職業道德規范

                    1.著裝規范:按規定著裝,衣帽整潔、儀表端莊、統一佩戴胸牌;不穿響底鞋、首飾不外露;不留長指甲;

                    2.語言規范:禮貌待人,態度和藹,不頂撞病人。

                    3.行為規范: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把病人滿意作為工作的目標。工作主動熱情,耐心細致。嚴格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執行保護性醫療制度,不探聽、不泄露、不傳遞病人及工作人員的隱私。

                    第四章  崗位配置標準

                    第十條 醫院聘用的'護理員數量應以基本滿足病人生活服務為標準。重癥監護單元(包括ICU、CCU、NCU等)床位與護理員之比以1:0.3-0.5為宜;普通病區床位與護理員之比以1:0.1-0.2為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護理員須持證上崗。中斷工作二年以上者,需重新培訓,再次確認上崗資格。醫院不得聘用無崗位合格證的護理員。對在崗護理員要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適宜從事護理員工作的要及時清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一、經院領導審核、院人事科分配到護理部門工作的護理人員,由護理部安排、調配,建立護理技術檔案。 

                    二、護理部根據床位數編制及工作需要,合理分配、調整護士到各科室,由病區護士長具體安排工作。 

                    三、護理部根據各科需要,有計劃地選拔德才兼備的護理人員外出進修學習,不斷提高護理業務和管理水平。 

                    四、對新分配及調入本院的護理人員,均應進行崗前培訓,業務考試及技術考核,有條件時新護士應實行輪科制度。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鼓勵護士參加學歷教育。 

                    五、護理人員應服從護理部的調配,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著裝整潔,自覺執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工作盡職盡責,平時加強業務技術培訓,每年進行一次業務考核。 

                    六、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有事須先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不準電話請假或由他人轉告請假,病假須要醫生證明),未經護士長同意不得擅自換班,不得存假及互相借假。 

                    七、因各種原因不適宜在本科護理崗位者,由個人寫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護士長簽署意見,報護理部討論并呈報分管護理工作的院領導審核、批準。

                    八、新分配來院的護士應在畢業后3年內取得護士執照,方可繼續從事護士工作。

                  【篇6】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我是黨員,為了防疫,我率先答應:、

                    01、率先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感染的重要指示精神,廣泛宣傳感染預防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專業知識。

                    02、引導積極宣傳,正確識別,堅決抵制虛假信息,不相信謠言,不散布謠言,不散布謠言,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03、率先保護工作崗位,明亮身份,成為先驅,成為表率,積極承擔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召喚,能夠戰斗,去任務最需要,大眾最需要的地方。

                    04、率先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實現虛假報告、隱瞞報告、報。

                    05、率先進行疫情調查,積極阻止他人串門、集會、聚餐,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密切接觸人群的跟蹤調查和個人防疫檢查等工作。

                    06、率先拒絕參加年例、游神、歌劇、展覽會、派對等有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公共集體活動,及時發現停止。

                    07、率先加強個人防護,在不購買、銷售、捕食野生動物、科學衛生飲食的公共場所戴口罩,保持室內通風,洗手。

                    08.率先善待從疫區返回湛、抵抗ahref="//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target="_blank">咳嗽保持齙牙?ldquo;一方面有困難,八方持。

                    09、率先入網入戶進行疫情對策。

                   

                  【篇7】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在疫情對策的關鍵時刻,疫情對策是關鍵,黨員、干部、企業、大眾都需要自覺承諾,疫情對策承諾書怎么寫?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20最新防疫承諾書模板大全,希望大家能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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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預防管理形勢嚴峻,作為居民群眾,我實踐了我的承諾。一、積極協助調查,對外來人員調查,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發現異常情況后立即向某社區報告,曾與疫區人員交流,或出現發熱、無力、咳嗽、呼吸困難等癥狀時,積極向某社區報告,進行家庭隔離。

                    二、率先發揮作用,率先外出少,不聚會不聚餐,避免封閉、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率先進行個人防護,正確使用口罩,推進風俗,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率先參加黨志愿服務活動,積極接受符合自己實際的宣傳服務崗位。

                    三、維持和諧穩定,領導不相信謠言,不聽途說,不誤傳,不傳播虛假信息,自覺抵制謠言。率先學習預防管理知識,做宣傳指導和解釋疑問的工作,不傳播,不傳播非官方疫情的新聞。不提高物價,不搶商品,在正規渠道購買口罩,按需購買糧食,確保市場供應穩定有序。

                  【篇8】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生產安全許可證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1.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管理者取消其任職資格。

                     2.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考試大論壇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性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業務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施工單價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5.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同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要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如實地問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上報。

                     8.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規定,國家對建筑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述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9.施工許可證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把關。《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明確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把關。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或沒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10.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條件作為施工企業資質必要條件,把住安全的準入關。

                     11.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由施工單位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以本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作為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在施工作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由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該項保險是施工單位必須辦理的,以維護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利益。

                     1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群防群治制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充分發揮廣大職工和工會組織的積極性,加強群眾和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生產中的人身傷亡事故。

                  【篇9】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為了全力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預防管理,切實保障本人和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百善公司的一員在此鄭重承諾

                    1.做好個人和公共衛生保護。外出后,吃飯前洗手,重視家庭衛生,定期打開窗戶換氣,晾干衣服和被子等,創造清潔的家庭環境。

                    2.盡量減少外出聚集。春節期間減少外出和各種聚會,確實需要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人流密集的地方時,隨時戴上有效的防護口罩,互相保護。多以音頻、視頻等方式相互祝福。

                    3.不相信謠言,不傳播謠言。要以身作則,不要輕信未經證實的信息,不要隨意傳播非官方渠道發布的疫情相關信息。如果發現周圍人傳播不正當的疫情信息,必須立即停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做好文明勸導和知識傳播。積極勸說周圍的朋友和家人不要參加聚會和聚餐活動,不要集中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參加娛樂等其他集體活動,通過微信朋友圈積極轉發防止冠狀病毒等科學防護知識,盡量廣為人知。

                    5.開展良好的志愿服務。協助開展調查預防管理,積極建議周邊武漢回鄉人員積極聯系村、社區兩委員會,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幫助必要的人立即就診。

                    6.疫情預防管理人人負責,積極支持和參與預防管理,倡導大眾嚴格預防管理,大眾預防管理,大眾志成城,全力保障人民健康。

                    我答應防疫從我開始!

                  【篇10】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防控工作,防止病毒在校內傳播,確保學生的健康,設立校內臨時隔離室,特制定本制度。
                    一、隔離室供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體溫異常和密切接觸者臨時隔離專用的房間(圖書室),專人管理,外人不得擅自進入。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如有發熱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在隔離室,工作人員需著一次性防護服進入,不得穿便裝。
                    三、物品一經進入隔離室即視為污染,均應嚴格消毒處理。
                    四、隔離室使用后的醫療廢物、發熱病人或密切接觸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感染性醫療垃圾處理,用醫療廢物專用垃圾袋密封,專人送至衛生院等衛生服務中心統一處理。
                    5、隔離室必須定時開窗通風,每天進行常規消毒,如有發熱病人或密切接觸者進入,需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規范消毒。
                    6、隔離室責任人:劉銘揚、負責人校醫:趙剛。

                  【篇11】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鑒于目前家庭聚集性病例高發的嚴峻形勢,為切實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現將居家隔離人員管理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1.居家隔離人員隔離期間,除有癥狀需要就醫的,一律不準外出。隔離區域要相對獨立,單人單間隔離,徹底隔斷與家人的接觸。
                    2.隔離區域要加強通風,保持房間環境衛生,房間定期消毒,房門隨時關閉,在打開與其他家庭成員相通的房門前要先開窗通風。
                    3.在本人隔離房間可以不戴口罩,必須離開隔離房間時,要先戴好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房間。
                    4.居家隔離人員必須在隔離房間獨自用餐、飲水,做好餐具消毒工作。盡量不要共用衛生間,必須共用時須分時段,用后通風并消毒。
                    5.要盡可能減少與其他家庭成員接觸,必須接觸時要保持1米以上距離。生活用品與其他家庭成員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感染。
                    6.隔離人員隔離期間,每天必須按時按要求測量體溫并隨時記錄。如出現發熱、乏力、干咳、呼吸困難等身體不適狀況,必須第一時間與包保責任人聯系并及時就醫。
                    7.隔離人員隔離第15天,經檢查無異常情況報林業局指揮部,經疫情防控組核查后可予解除隔離,并出具《返鄉人員解除隔離書》。
                    8.嚴格落實“三級包保”責任制,包保單位要安排專人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通過視頻、電話、隔門見面等辦法,對居家隔離人員進行嚴格管理。疫情防控組每天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隨機抽查,對各包保單位落實包保責任情況進行跟蹤監管。
                    9.對居家隔離拒不配合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送至指定集中隔離賓館強制隔離,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對包保責任落實不力、監管失控的,嚴肅追究包保單位責任,并按要求實行集中隔離。隔離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包保單位承擔。

                  【篇12】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獨立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辦質〔2008〕41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發證工作由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第四條 省建設廳委托安徽省建設行業安全協會負責對建筑施工起重類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委托各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被委托機構為考核工作機構(以下統稱考核工作機構)。

                  第二章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范圍

                    第五條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施  

                    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工種操作范圍包括:

                    (一)建筑電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臨時用電作業;

                    (二)建筑電焊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電焊作業;

                    (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落地式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模板支架、外電防護架、卸料平臺、洞口臨邊防護等登高架設、維護、拆除作業;

                    (四)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升降、維護和拆卸作業;

                    (五)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對起吊物體進行綁扎、掛鉤等司索作業和起重指揮作業;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固定式、軌道式和內爬升式塔式起重機的駕駛操作;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升降機的駕駛操作;

                    (八)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物料提升機的駕駛操作;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固定式、軌道式和內爬升式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附著、頂升和拆卸作業;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升降機的安裝和拆卸作業;

                    (十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物料提升機的安裝和拆卸作業;

                    (十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吊籃的安裝和拆卸作業 。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第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機關網站和申請報名場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考核工作機構等事項。

                    第七條 申請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近三個月內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就近向本人戶籍或從業所在地考核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首次考核申請表》(見附件2);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需同時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有效《外國人就業證》及《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三)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張,小一寸1張;

                    (四)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1份;

                    (五)身體健康(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條 考核工作機構應在收到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條件答復受理或者不受理。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申請的形式,將逐步由書面申請向網上申請過渡。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十條 考核對象為申請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相關人員;已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需要延期的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機構應提前在其辦公場所、機關網站或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十二條 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安全操作技能兩部分,參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大綱》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標準》)考核。

                    理論知識考試采取全省統一命題、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實際操作考核采取在考核基地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理論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實際操作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要求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類。即掌握類要求能熟練運用相關特種作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并能實際操作;熟悉類要求能理解相關特種作業安全技術知識;了解類要求具有相關特種作業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2小時,評分按百分制,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占25%、專業基礎知識占25%,專業技術理論占50%,總分60分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等方式,評分按百分制,總分70分為合格。

                    考試和考核不合格者,均可補考一次。理論考試補考仍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工作機構在考核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上報省建設廳,省建設廳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在本機關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省建設廳向考核合格人員頒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采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見附件6),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管理(見附件7)。

                    考核不合格人員,由考核工作機構負責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管理

                    第十七條 在我省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取

                    得省建設廳頒發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受聘于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相關聘用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書。

                    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實習操作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指導和監督作業,指導人員應當是已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相關特種作業3年以上、無不良記錄人員。實習期滿,經用人單位認可后方可獨立作業。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  用人單位職責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效《資格證書》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五)每年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16小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七章  延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可以申請《資格證書》延期,延期期限兩年。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就業所在地考核工作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考核工作機構初審合格后報發證機關復核。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資格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

                    2、身份證(復印件);

                    3、體檢合格證明;

                    4、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5、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或者繼續教育證明;

                    6、《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證書》不予延期:

                    1、超過規定年齡要求的;

                    2、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3、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的。

                    第二十四條 考核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延期資料后,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情形之一的,作不予延期初審意見,報發證機關決定。發證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期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情形的,5個工作日內作初審合格意見并上報發證機關。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對復核合格的在《資格證書》上加蓋“延期復核合格”專用章;對復核不合格的,退回考核工作機構作不予延期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二十七條 考核工作機構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建立不良記錄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騙取延期復核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凡在2009年6月1日前,對已取得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書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發證機關換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對已取得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在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期間因故未延期導致過期失效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證書延期換證申請表》(見附件5),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七章的規定條件審核合格后統一報發證機關換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換證和延期復核工作至2009年9月30日截止。

                    第三十三條  各用人單位須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自2009年10月1日以后,凡發現用人單位聘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書的,視為無證上崗并對用人單位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篇13】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一、目的

                    1、通過行政查房,發現問題,確認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提高護理質量和管理水平。

                    2、通過業務查房,提高護理人員的專業水平,了解國內外專科護理發展新動態。

                    3、通過教學查房,提高教學管理水平,提高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

                    4、通過夜查房,解決和處理夜間護理工作中的重點問題,保證夜間護理工作順利進行。

                    二、內容和要求

                    1、行政查房

                    內容

                    (1)查護理質量,尤其是重危病人的護理質量。

                    (2)查服務態度、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查崗位職責落實情況。

                    (4)查護理記錄。

                    (5)查護理操作。

                    (6)查病房管理。

                    (7)查護理安全隱患。

                    要求

                    (1)護理部查房:由護理部主持,科護士長(或護士長)參加,每月抽查五個病區,有重點檢查內容及反饋、整改。

                    (2)科護士長查房:由科護士長主持,各病區護士長參加,每月一次,有重點檢查本科各護理單元的工作。

                    (3)病區護士長查房:有計劃地安排檢查內容,每周一次。

                    2、業務查房

                    內容

                    (1)分析討論重危病人、典型、疑難、死亡病例的護理。

                    (2)查基礎護理、專科護理落實情況。

                    (3)結合病例學習國外護理新動態、新業務、新技術。

                    要求

                    (1)護理部組織每季全院業務查房一次。

                    (2)病區護士長組織業務查房,一年10次。

                    (3)科、病區護士長參加醫生查房每月4次。

                    (4)查房前預先告知有關人員查房的內容、目的,做好查房記錄,保存資料。

                    3、教學查房

                    內容

                    (1)分析典型病例,指導護生運用護理程序。

                    (2)檢查教學計劃、教學目標落實情況。

                    (3)教導或示范護理技術操作。

                    要求

                    (1)負責教學的護理部副主任應參與護理教學查房。

                    (2)帶教老師應負責組織教學查房,每一輪學生至少一次。

                    (3)護士長安排護生每月參加護理查房一次。

                    4、夜查房

                    內容

                    (1)掌握全院重危、搶救病人的情況,認真檢查病房管理、基礎護理、消毒隔離、搶救物品、操作技術、護士素質、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2)指導和解決夜間護理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要求

                    (1)由全院護士長輪流參加,每晚進行,各科室每周至少被查到2~3次。

                    (2)幫助解決疑難問題,遇到特殊情況作出應急處理。

                    (3)協助醫院總值班,調動院護理應急小分隊參加特殊重大搶救任務。

                    (4)查房中發現問題逐條記錄,重大事宜次日向護理部主任口頭匯報并提交值班記錄。

                    (5)護理部對夜查房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匯總反饋、落實整改。

                  【篇14】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素質,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和《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辦質〔2008〕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造成危害的作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十一)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經省建設廳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各市建設局(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訓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類別分為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企業年度安全培訓、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第九條 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由工程項目部組織實施。企業年度安全培訓由特種作業人員的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由各市建設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省直有關部門、省建總公司、中央駐晉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 組織單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訓的,應委托經省建設廳認定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省建設廳對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初次取證考核前的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均采用網上報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由所在企業通過“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同意后,統一通過“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名。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學歷。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組織單位按要求對已上報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信息審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進行組班,將開班時間、班次、人員、課程安排等情況上報省建設廳核準。

                    第十四條 省建設廳對組班情況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核準,組織單位按照核準內容開班培訓。省建設廳對每期培訓班派專人進行監督。

                    第三章 考核 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五)省建設廳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六)考核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組織單位匯總后上報省建設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測試。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為2小時。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占25%、專業基礎知識占25%、專業技術理論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測試,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測試實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安全操作技能測試。兩門課成績均合格為考試合格。凡發現代考或其他作弊行為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或考核。

                    第十八條 省建設廳在考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頒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經考核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在“山西省建設廳網”上公示5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考核不合格的,由組織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全省統一編號(見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復核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資格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四)企業年度教育培訓證明和省建設廳頒發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未提供體檢合格證明或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2年內違章操作紀錄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廳在接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申請后,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屬于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超過有效期的《資格證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六個月以上,未申請《資格證書》延期的,視為證書持有人自愿放棄,證書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媒體上聲明作廢,由本人持聲明作廢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補證手續。

                    第五章 從業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不列明持證人所在單位,但持證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業環境。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的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個學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資格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時必須以《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為準,做到人、證合一。凡未提交《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或人、證不一致或經查詢信息不符的,視為無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視情節嚴重程度,暫扣其《資格證書》,暫扣期為30天至180天,同時將暫扣信息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將暫扣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特種作業的。

                    (二)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義務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證書持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延期的。

                    (二)將證書出借他人,允許他人以證書持有人的名義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不聽現場相關管理人員勸告,強行繼續違章作業的。

                    (四)存在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

                    (五)因違章作業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或發生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證書一個有效期內被兩次(含)以上暫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資格證書》被撤銷的相關人員,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特種作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考核發證條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請注銷的。

                    (三)證書有效期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

                    (四)按規定不予延期的。

                    (五)證書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六)證書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發證機關認為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原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2008年底前取得《資格證書》的,需進行統一換證。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證書持有人先填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用人單位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合格后,統一由市建設局(建委)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辦理換證事宜。

                  【篇15】隔離人員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防疫管理,做到復工有序,落實政府、公司人員隔離管理規定,特制定本隔離制度 。
                    1、嚴格按照隔離方案,安排復工人員入住. 一人一間。
                    2、隔離人員必須員配公司,落實管理措施,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對不服從管理者勸退離場,無故尋釁滋事者,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3、隔離區人員嚴禁隨意走動,嚴禁相互接觸,隔離期14天。
                    4、隔離人全程佩戴防護口罩.原則上禁止出隔離區,如確需出隔離區必須得公司領導同意 。
                    5、隔離區人員做好自己防護同時,必須每天對所居住場所進行衛生消殺,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做好消殺記錄。
                    6、隔離人員洗漱如廁到指定位置,嚴禁到公共區域。
                    7、隔離人員就餐由所屬防疫人員送飯,在自已宿合區就餐。
                    8、隔離區廁所由專人負責打掃,每天一次。
                    9、隔離人員使用的防疫物資,嚴禁丟棄,放在專用垃圾箱,每天有專人收集處理。
                    10、每天防疫專員上午、下午至少兩次對隔離人員測體溫,并如實填寫上報 。如有異常按照防疫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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