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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范文(通用6篇)

                  時間:2020-10-11 寫作知識 點擊:

                  教育整頓的根本目的是增強隊伍整體素質,提高隊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戰斗力。教育整頓的成效要與時俱進大考,體現在新的建功立業征程中。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1】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

                    當前,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已進入查糾整改環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是頑瘴痼疾專項整治的首要問題。為進一步加深對“三個規定”的學習理解,強化紀法意識,筑牢思想防線,有力整治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這一頑瘴痼疾,現將對“三個規定”內容進行宣講。

                    一、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下面讓我們來重溫一下時間線: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表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2015年3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談到,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堅持符合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勇于攻堅克難,堅定信心,凝聚共識,銳意進取,破解難題,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這個就是出臺“三個規定”的背景。

                    二、重大意義

                    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是對司法公正的嚴重危害。落實黨中央部署,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明確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進行記錄和責任追究,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是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重點整治的六大頑瘴痼疾之首,要求進行專項整治。對防止干預司法、推進嚴格執法、維護法治工作總結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領導講話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干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干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干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三個規定”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可以說,“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員依法辦案的“保護神”,更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安全閥”!

                    三、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部署,防止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保障獨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臺了“三個規定”。

                    第一個規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二個規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三個規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黨史學習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四、適用范圍

                    1、《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適用范圍: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2、《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適用范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3、《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適用范圍:“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

                    五、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

                    (一)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司法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篇2】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

                     5月26日下午,我市舉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會,進一步引導全市黨政領導干部深化對“三個規定”的認識,樹立黨政領導干部帶頭執行、堅決落實“三個規定”的鮮明導向,推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取得實效。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10駐點指導組組長安雅文,市委書記、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組長閆晨曦出席宣講會。省駐點指導組副組長吳民一、吳定圭及指導組部分成員,市領導黃巍、陳小洪、郭行杰、曹曉亮、王國平、王金珍、任天順、鄭步電、張翔、楊安虎、楊忠華、程明溫、王阿家、李云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喬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紅彬出席。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洪洞縣委書記、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黃巍主持會議。

                    會上,吳定圭緊扣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從嚴管黨治警的重要指示精神,結合典型案例,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背景、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工作要求等方面進行了系統解讀。

                    黃巍指出,“三個規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是防止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對于確保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維護司法機關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責任,把落實“三個規定”作為檢驗是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標尺,不斷增強落實好“三個規定”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堅持領導帶頭,把落實“三個規定”作為不能觸及的底線紅線,以關鍵少數的率先垂范,帶動絕大多數的自覺履行,確保“三個規定”的要求落實落細。要高標準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教育整頓辦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盡快組織公、檢、法、司“四長”開展宣講,實現對本級黨政機關全覆蓋;政法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力親為,帶頭宣講、深入宣講,按照既定的時間、范圍快速推進,實現宣講范圍全覆蓋、公開承諾全覆蓋,確保入腦入心、守住底線。要多元化開展集中宣傳,利用線上線下各類宣傳手段,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開展“三個規定”集中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政策的知曉率和支持度,讓人民群眾感受到黨委政府維護公平正義的堅決態度,為促進公正公平執法司法、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宣講結束后,現場組織簽訂了黨政領導干部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公開承諾書。

                  【篇3】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

                  大家好!

                    按照縣委安排,現在我就“三個規定”主要內容、政策界限、典型案例、重大意義及爐霍縣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作如下講解。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在宣講之前,我先向大家簡要介紹爐霍縣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推進情況......

                    下面,開始“三個規定”相關內容的宣講。

                    一、“三個規定”的主要內容

                    “三個規定”是關于嚴格防止干預司法活動、插手辦案3個規定的合稱。具體是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一)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主要目的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起到“防火墻”和“隔離帶”作用,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規定共13條,核心內容是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案件的行為,明確由司法機關做記錄,由黨委政法委作通報,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干預、插手行為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二)關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主要目的是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規定共15條,核心內容是五項:一是明確要求辦案人員應當拒絕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當要求;二是建立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三是明確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調查處理職責與程序;四是建立通報制度;五是建立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或者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關于《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主要目的是有利于防止利益輸送,筑牢防止司法腐敗的“隔離墻”;有利于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規定共15條,核心內容也是五項:一是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防止他們以不正當的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施加影響;二是規定司法人員與上述“四類人或組織”嚴禁接觸交往;三是規定司法人員與“四類人或組織”接觸、交往的程序與報告制度;四是確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的調查處理職責與程序;五是建立司法人員違反規定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三個規定”的政策界限

                    (一)發文單位不同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是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制定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是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兩高三部”聯合制定的。

                    (二)針對主體不同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主要針對“領導干部”,指的是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主要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指的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主要針對“司法人員”,指的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三)記錄報告對象

                    “三個規定”記錄報告的對象是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除了已經提到的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外,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也參照適用“中介組織”。

                    (四)區分當與不當

                    對于辦案人員來說,一些“過問”案件的行為,是否應當記錄報告,是必須準確把握的問題。“過問了解”案件行為存在合法正當和構成不當或違法兩種可能性。如司法機關領導干部、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等法定職責,需要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都是正當的,但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僅以口頭或者短信、微信、電話等形式私下提出的,是不當的,由承辦人員作為日常工作記錄在案后,依程序辦理。

                    三、違反“三個規定”的典型案例

                    (一)某縣級市人民檢察院趙某某違反“三個規定”案。案件事實: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導干部崔某插手干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礦罪案件,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報告。受崔某干擾影響,趙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出反對意見。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后,明知適用緩刑錯誤,但未提出抗訴意見。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匯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的建議,最終上級檢察院未及時對彭某某案提出抗訴。處理情況:2019年7月,崔某被州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2019年12月,趙某某被省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19年7月,劉某某、韓某某被市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評析意見:趙某某面對崔某多次干預插手彭某某案件的辦理,沒有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辦案的原則對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絕,在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向上級院匯報工作時作不實匯報,使得被告人重罪輕判,同時也沒有按照規定對崔某干預插手案件行為進行記錄報告,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受崔某干擾案件影響,承辦該案的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承辦檢察官韓某某也沒有正確履行檢察職責,導致檢察機關沒有及時對該案提出抗訴。黨中央制定出臺嚴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有關規定,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供了有力保障。檢察人員在面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時,不能屈從人情關系和工作壓力,要堅決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職,不讓干預插手行為得逞,否則就會受到嚴肅的查處。“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邪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二)某市人民檢察院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案件事實:2018年6月,時任某市級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的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正在辦理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告知陳某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陳某打電話,詢問該院正在辦理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是否起訴到法院、何時起訴到法院,能否關照一下?郝某、陳某予以拒絕,并告知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劉某正在辦理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親人進行會見,劉某予以拒絕。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陳某、劉某等4名檢察官,對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處理情況:2019年8月,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某市人民檢察院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2019年9月,某市檢察院在召開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動員部署大會上,對該市轄區內基層檢察院王某等4名檢察官自覺抵制打探案情、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等行為,并主動記錄報告進行了充分肯定。評析意見:陳某利用上級檢察院部門負責人的身份,接受案件當事人或親友請托,多次違規過問或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陳某先后3次給轄區內基層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打電話打探案情,為請托人說情、要求違規會見等行為,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八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受到了嚴肅處理。王某、郝某、陳某、劉某四名員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檢察機關的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予以拒絕,并在2019年8月,在最高檢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進行集中填報時作了補報,不僅沒有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上級院的表揚。在這起案件中,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原政委陳某與王某、郝某、陳某、劉某四名員額檢察官的行為形成了鮮明對比,值得每一名檢察人員深思和借鑒。

                    四、“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

                    執行好“三個規定”是我們黨依法執政、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政法機關深刻踐行習近平法治理念、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也是這次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劍指”頑瘴痼疾的重要內容。“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五、貫徹落實“三個規定”主要做法和成效

                    爐霍縣人民檢察院黨組高度重視“三個規定”的記錄填報工作,始終把“三個規定”作為一項極其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堅持將整治“三個規定”突出問題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檢察隊伍教育整頓的“自選動作”,多次召開專題學習培訓會、集中談心談話會、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會和分析討論會,要求領導干部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帶頭規范記錄填報“三個規定”,有效帶動普通檢察干警認真對待“三個規定”,確保“三個規定”記錄填報全覆蓋。

                    今年初,全國檢察系統“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填報平臺上線。1-5月我院共對“過問了解”等情形記錄填報數據多達11起,較去年數據同比增加10起。5月1日在新媒體平臺首次發布本院第一季度填報“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情況通報,在全州檢察系統也屬首次,極大程度上營造了濃厚宣傳氛圍,提升了檢察機關公信力,塑造了檢察良好形象。

                  【篇4】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

                    為了深入推進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促進執法司法公平公正,提高廣大群眾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知曉率,確保“三個規定”在政法機關全面落實。近日,縣政府副縣長、公安局長李瑞棟,縣人民法院院長郭國芳,縣檢察院檢察長郭永革,縣司法局長張藝兵先后深入機關單位,開展“三個規定”大宣講活動。

                    宣講中,公、檢、法、司“四長”從什么是“三個規定”、“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及重要作用、如何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等方面做了具體宣講,宣講過程具體生動,深入淺出,宣講內容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既有典型案例的講解,又有法律條文的闡釋,加深了政法干警及全縣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的認識。縣委政法委將宣講內容錄制成視頻資料,組織全縣廣大干部群眾觀看學習,推動“三個規定”有效落實,與此同時,政法各單位對全體人員嚴格遵守“三個規定”進行了具體安排部署,通過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等形式,主動接受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及全社會廣大群眾的監督,把群眾的滿意度作為衡量工作的重要標尺。

                  【篇5】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

                    一、三個規定是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總書記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部署,防止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保障獨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臺了“三個規定”。2019年8月,最高檢印發《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2020年4月又編制《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明確了具體規定、操作流程,這是對“三個規定”的進一步深化落實,更是顯現出檢察機關要成為落實“三個規定”最堅定的執行者的決心和擔當。近日,中政委、中紀委、國家監委印發了《關于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工作意見》,提出進一步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十條工作舉措。

                    二、三個規定出臺的重要性

                    三個規定的出臺,從國家層面來看,有利于推動依法治國落實到實處,有利于更好地提高中國形象,有利于減少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從工作面來看,有利于推動司法工作的陽光化開展,有利于減少人情、權力對司法工作的具體干預。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員更好地開展具體工作,減少工作阻力。同時,有利于促進他們改進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嚴格按照程序執行,提高辦案群眾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從社會層面看,可以極大地改善部分群眾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看法,有利于塑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

                    三、三個規定出臺的必要性

                    當前在某些領域會出現司法腐敗現象,甚至會出現窩案,乃至塌方式的司法腐敗。這些現象的出現就如同毒瘤一樣影響著一個人的健康。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不利于人民公仆形象的塑造,不利于兩個百年目標的實現,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出臺三個規定顯得十分必要,所謂正當其時。

                    四、違反三個規定的反面案例、后果及原因分析

                    從這起案例中,我們看到其后果就是官員鋃鐺入獄,大好前程盡毀。辜負了黨和國家的培養,對不起人民,成為了國家和人民的罪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個人法治意識淡薄,沒有依法辦事。二是貪欲膨脹,把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了謀求個人私欲的工具。三是監督沒有落實到位,存在監管空白。

                    五、如何落實好三個規定

                    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政法戰線干部要以此次宣講會為契機,進一步深化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繃緊思想之弦,切實把嚴格執行“三個規定”作為檢驗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標尺,不斷增強落實“三個規定”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堅決推動黨中央關于“三個規定”的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地落實,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法治環境。二是各部門要深入開展“三個規定”學習宣講活動,通過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三會一課”、個人自學等方式,將“三個規定”納入政治理論學習范圍,組織領導干部認真學習“三個規定”,大力提升非政法系統黨政干部對“三個規定”的知曉率和支持度,并公開簽訂承諾書,從源頭杜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行為。政法戰線各部門要突出抓好政策解讀,讓廣大政法干警全面了解記錄填報工作的人員范圍、事項內容、填報標準等,主動記錄、如實報告。要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報道,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參與、執行“三個規定”的良好局面,讓廣大干部群眾“凡事講法”養成習慣。要結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深入開展違反“三個規定”問題大排查,持續加大線索核查力度,對政法干警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讓政法干警“逢問必錄”成為常態。

                  【篇6】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規定”宣講稿

                    當前,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已進入查糾整改環節,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是頑瘴痼疾專項整治的首要問題。為進一步加深對“三個規定”的學習理解,強化紀法意識,筑牢思想防線,有力整治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這一頑瘴痼疾,現將對“三個規定”內容進行宣講。

                    一、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下面讓我們來重溫一下時間線: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表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2015年3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談到,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堅持符合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勇于攻堅克難,堅定信心,凝聚共識,銳意進取,破解難題,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這個就是出臺“三個規定”的背景。

                    二、重大意義

                    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是對司法公正的嚴重危害。落實黨中央部署,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明確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進行記錄和責任追究,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是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重點整治的六大頑瘴痼疾之首,要求進行專項整治。對防止干預司法、推進嚴格執法、維護法治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干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干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干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三個規定”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可以說,“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員依法辦案的“保護神”,更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安全閥”!

                    三、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部署,防止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保障獨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臺了“三個規定”。

                    第一個規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二個規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三個規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四、適用范圍

                    1、《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適用范圍: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2、《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適用范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3、《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適用范圍:“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

                    五、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

                    (一)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司法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三)司法人員,不當交往的行為包括:

                    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六、政策界限

                    (一)記錄方式

                    對于干預、插手司法的各類行為,司法人員負有如實記錄的義務。承辦人是記錄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報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二)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罰措施

                    對違反“三個規定”的司法人員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四)過問、打聽他人業務行為區分

                    過問、打聽等行為不都是錯的,比如司法機關領導干部、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項相關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的,這些行為都是正當的,但應當依照程序進行。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僅以口頭或者短信、微信、電話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辦人員作為日常工作記錄在案后,依程序辦理。

                    (五)不填報的后果

                    承辦人員如實填報的,受法律和組織保護,用張軍檢察長的話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承辦人員如果不填報,則默認為個人“零報告”,如以后發現有應填報未填報的情況,按照瞞報行為嚴肅依紀依法處理;如果不如實填報,經抽查、倒查發現的,視情節采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當然,如果是主管領導授意不填報或者不如實填報的,則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領導干部對如實填報的承辦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將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配套措施

                    一是保密措施。承辦人可以只向部門負責人報告記錄的數據,而將記錄的詳細信息密封送檢務督察部留存,由檢務督察部專人管理。填了多少人來過問、誰過問,一律不公開。二是監督機制。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干預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項的行為以及承辦人相應的記錄情況,都將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績考核體系并作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綜上,此舉措與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自查從寬,被查從嚴”政策相一致,主動填報、及時“補報”的機會一定要珍惜。

                    七、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及以案釋法

                    (一)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王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竇某請托,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幫助,收受現金10萬元;接受李某請托,為李某親屬趙某涉嫌強奸案的處理提供幫助,收受5萬元;給轄區基層院有關人員打電話,要求給予2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此外,王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8年,王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

                    以案釋法:王某作為檢察機關領導干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無視“三個規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請托,收受他人賄賂,利用職務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干預、插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最終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二)某市人民檢察院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間,某市級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分別3次向轄區基層檢察院王某等4名檢察官打電話,就正在辦理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親人會見等3起案件進行詢問,4名檢察官或告知會依法辦理,或明確予以拒絕。2019年8月,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某市檢察院在大會上對王某等4名檢察官自覺抵制打探案情、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等行為,并主動記錄報告進行了充分肯定。

                    以案釋法:陳某接受案件當事人或親友請托,多次違規過問或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受到嚴肅處理。王某等4名員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檢察機關的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予以拒絕,并作了補報,不僅沒有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上級院的表揚。陳某與王某等4名檢察官的行為形成鮮明對比,值得每一名政法干警深思和借鑒。

                    (三)某市人民檢察院劉某等人違反“三個規定”案

                    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請求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幫助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的追訴,爭取判處緩刑。田某要求該院公訴科科長、該案公訴人高某某在案件辦理中找從輕減輕情節。后田某、高某某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并向法院出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劉某又請托該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赫某某找區法院院長王某某(此二人另案處理)幫助張某某判處較輕的刑罰,后該院對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等判處緩刑。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劉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田某某、高某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以案釋法:劉某不僅對請托事項不記錄不報告,還接受請托利用職務影響力,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案件。案件起訴后,劉某又找到法院有關人員,為犯罪嫌疑人請托說情。田某、高某某面對上級院領導提出的違規違法要求,沒有堅持原則進行拒絕并記錄報告,而是積極迎合領導甚至違法辦案,最終受到“雙開”處分。一起從違反“三個規定”開始,最后導致檢察機關、法院多名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甚至犯罪案件的發生,再次彰顯了嚴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重大價值和意義。

                    (四)某縣人民檢察院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長吳某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明知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卻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請、收受賄賂,私自以“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名義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我科認為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于(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縣公安局對吳某發案作撤案處理。在明知縣公安局撤銷案件行為不合法的情況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糾正違法撤案行為。吳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9年4月,吳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釋法:吳某作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面對朋友情、同學情,喪失了立場和原則,違反規定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特殊關系人,接受他人財物。本應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卻毫無職業操守,徇私枉法,私自出具幫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檢察建議》,且主動放棄立案監督職責,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見,只有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才能夠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八、有關要求

                    廣大領導干部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落實規定的重要意義,自覺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三個規定”要求上來,不折不扣地抓好貫徹落實。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扛起政治責任,把落實“三個規定”作為檢驗是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標尺,不斷增強落實好“三個規定”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要堅持領導帶頭。發揮好“頭雁效應”,要以“關鍵少數”的率先垂范,帶動絕大多數的自覺履行,嚴格貫徹執行“三個規定”有關工作要求,牢固樹立紅線意識,筑牢過硬紀律,確保“三個規定”成為領導干部必須遵守執行的一項政治規矩、政治紀律,以嚴明的紀律、強有力的措施、刮骨療毒的勇氣促進“三個規定”得到全面貫徹、全面落實。

                    三要廣泛深入宣傳。充分利用線上線下各類宣傳手段,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開展“三個規定”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政策的知曉率和支持度,讓人民群眾感受到黨委政府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堅決態度,為促進公平廉潔執法司法、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要堅決貫徹落實。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準確把握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深刻認識到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重要性,不斷深化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確保學深悟透、真信篤行,做到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入腦入心、守住底線。在全縣營造依法依規辦事、保障公平正義、純潔司法環境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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