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是因明用語。與“法”相對。宗支前陳、后陳之間在屬性依歸上的一對別稱。“有法”即主詞,“法”即賓詞,是主詞所反映的事物的屬性。如說“聲是無常”宗時,后陳“無常”就是前陳“聲”的屬性,而前陳“聲”就是含有后陳“無常”屬性的事物。相對。見“所別,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4篇
【篇1】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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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還款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案例: 還款保證書對所有投資人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要旨:網絡平臺公司將《還款保證書》在P2P網站上進行了公示,即視為向所有投資人發出聲明,該《還款保證書》對所有投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201X)昆民初字第1987號
案情簡介:原告是某P2P網絡平臺的投資人,其在該網絡平臺上陸續投入了730088元投資款,后該平臺遭遇資金問題在網站公告說因為遭到系統攻擊暫時無法提現,隨后該P2P公司出具了《還款保證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分期還清所有投資人的全部欠款本息,并承諾如果逾期還款,將承擔全部應還款的20%違約金,該P2P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另一員工在《還款保證書》上簽名并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投資人簽名中,共有6名投資人簽名,不包含原告,但該保證書附件投資人信息列表中包含原告的身份信息和債權額度。
原告起訴:因原告多次催促未獲清償,原告將該P2P網絡平臺公司(被告一),該平臺法定代表人(被告二)以及在《還款保證書》上簽名的另一員工作為被告三訴至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以及對應20%違約金;
被告抗辯:被告一對原告投資事實沒有爭議,但認為原告實際投資款與原告所稱不一致,另外因原告并未在《還款保證書》上簽字,故《還款保證書》約定的20%違約責任不應對原告生效,僅對簽字的投資人生效;被告二認為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其也沒有收到原告投資款,不應將其列為被告,應駁回原告對被告二的起訴;被告三認為其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也沒有收到原告的投資款,不應為被告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查認為:
1、原告未在《還款保證書》上簽字不影響其主張債權。首先原告向P2P平臺投資的事實清楚,《還款保證書》中乙方一欄明確是所有投資人;其次,《還款保證書》欠款總額中包括了原告的債權,在保證書附件中列明了所有投資人的身份信息和債權額度,原告信息包含在內;最后,該《還款保證書》還在P2P網站上進行了公示,即視為向所有投資人發出聲明。綜上所述,該《還款保證書》對所有投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篇2】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結婚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結婚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結婚承諾書如果有公證處的公證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是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如果想要具有法律效力的進行相關問題的約定,是可以簽署婚前協議的。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二、婚前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需要注意什么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
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結婚之前男女雙方有進行約定的有的是以結婚承諾書的形式呈現的,但是我國并沒有關于結婚承諾書的相關規定,因此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內容方可生效。或者可以雙方直接簽署婚前協議,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簽署的,在簽署之時起即時生效。
【篇3】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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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篇一: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
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
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
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
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
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
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
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
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
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
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
(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
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
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
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
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
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
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
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二:關于承諾函(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影響
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第一,是否具有訂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
立,都要由雙方當
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盡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
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愿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
接受,那么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第二,第二,單方
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22條
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
成立。
案例一中,當事人
在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當事人承諾的是其“將在銀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為借款人提供保證責
任,并簽訂保證合同”,因此,該承諾書盡管已具有明確的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但卻同
時表明將另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意味著該承諾書只是一份立約的要約,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證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該保證合同不成立。銀行在接受客戶為落實保證責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證擔保合同的形式。根據《擔保法》第13條和《擔
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
合同”、“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保證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
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等。第二,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定內容。根據《擔保法》
第15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
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
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保證書承諾書誰具有法律效力)定,當事
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22條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發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
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等。安慰
函在國際經濟法中也稱“意愿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
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有學者指出,意愿書雖然在
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條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
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說,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傾向于認定安慰函不能
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
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
鑒于此,商業銀行
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能含糊不清,而應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
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
案例啟示
日常信貸業務中,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戶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
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愿意和銀行簽訂保證合
同而只愿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對于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應盡可能要求客戶按照銀
行的常規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戶立場思考問題,如確系客戶合理要求,應在做
到滿足客戶需要的同時,避免風險。
篇三:丈夫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
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
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
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
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四: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
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么
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
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
等。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
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
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
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
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
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
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
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
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
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
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
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
效。
三問:“凈身出戶”
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
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
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
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
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五:婚內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
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XX-08-27
10:19:48|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夏小潔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XX年3月結婚,20XX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
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
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
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XX年7月因為王
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
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
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
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
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
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
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
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
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
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
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
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
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
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
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
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
考因素。
篇二:承諾書效力
承諾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效力認定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國外工程公司在尼泊爾承攬了“印德拉瓦迪三號”水電站工程,該公司
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爾進行施工。2000年1月,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赴尼泊爾從事勞務
的責任書。原告在交付保證金10000元后,赴尼泊爾參加該項目施工,20XX年底回國,共在
尼泊爾工作兩年。根據被告自行制訂的工資結算辦法,雙方經結算,原告應獲取工資為16259
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資給原告后,以項目存在巨額虧損,且工程款未回籠、企
業十分困難為由,在20XX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資在工程款回籠后支付,可先支付30%
的工資。原告為領取30%的工資,以承諾書的形式簽字同意10%的工資在工程款回籠后支付。
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資,計1625.9美元。原告為剩余工資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遂
訴至法院。
[爭議]
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在承諾書中簽字,屬于單方承諾行為,
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也可以協商解決”之規定,是一種有效的民事行為,依法確認有效,應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意見認為,該承諾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
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規定,應屬無效,依法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指其適用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不能通過約定
予以排除或變更的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法律行為一般歸于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五
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了解,由于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愿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之詞推脫責任。對此,針對個別單位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么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為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
【篇4】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售樓員口頭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市民莊小姐來電咨詢:前段時間,我訂了一套房,售樓小姐說陽臺和飄窗是送的,說好飄窗是一米寬。前天我先生去簽了合約,拿回家我發現里面寫著飄窗是0.9米寬,和之前售樓小姐說的確實有出入。難道我就只能吃這個啞巴虧嗎?能否通過法律途徑跟售樓方交涉?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黃遠伸律師:開發商的工作人員言行屬于職務行為,所做的口頭承諾,客觀上影響了購房者的購買意愿,所以對開發商有約束力。如果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發現合同內容與開發商工作人員的承諾不符,可以拒絕簽訂,并要求修改合同條款。如果莊小姐的丈夫已經在正式合同上簽了字,一般應視為合同已經成立,同時視為對合同內容表示認可。即使與之前的口頭承諾不一致,一般也應視為已經同意在合同中加以變更。只能與開發商協商解決了。因此需要提醒,簽訂合同非常嚴肅,應當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后再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