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是黨員為黨的事業和活動向黨的組織支付的資金。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表現。它不僅可以為黨組織提供活動經費和經濟幫助,而且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員外出活動經費標準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黨員外出活動經費標準
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活力和創新,為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結合學校基層黨組織工作實際,經校黨委研究決定,建立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保障機制。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是校黨委下撥給各基層黨組織用于開展黨組織活動的專項經費,為規范使用,嚴格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算標準和發放辦法
1、每個直屬黨支部活動經費按600元標準下撥;
2、黨總支教工黨支部活動經費標準為:教師黨員人數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黨支部,按照1500元標準下撥;教師黨員人數在31人至50人(含50人)的黨支部,按照1800元標準下撥;教師黨員人數在51人以上的黨支部,按照2000元標準下撥;
3、學生黨支部活動經費按每個支部200元單列。
校黨委在每年開學初,按照上年度十二月黨員統計數下撥經費額度。
二、使用范圍
1、教育、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活動費用的部分開支;
4、慰問、救濟、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等;
5、用于開展黨員主題教育和實踐活動、開展主題黨日活動、黨員爭先創優競賽及體現創新性、先進性的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活動流程
黨員活動按照“申請——審批——報銷”流程進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需提前一周進行申請(活動申請表見附件),并按規定憑活動審批表進行相關經費報銷。
四、報銷程序
經費報銷以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為單位,由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組織委員具體經辦,按照南陽理工學院財務報銷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報銷時,附活動申請表一份。
具體程序為:
1、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審核;
2、校黨委組織部辦公室審查;
3、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黨委組織部部長審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業務校領導終簽后,到校財務處報銷。
五、有關要求
1、基層黨組織專項經費是學校補助黨組織開展活動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若開展黨員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或聘請有關專家開展黨課講座,須提供相關報道、小結和照片;
3、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每年年末向學校黨委組織部進行書面報告,并建立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的專項備查賬簿,指定專人負責,接受黨委組織部、財務處的監督檢查;
4、使用情況要納入黨務公開內容,每年向全體黨員通報,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各基層黨組織基層活動經費限每年12月前使用,當年未使用的不能轉入下一年使用。
第二篇: 黨員外出活動經費標準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機關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使黨建經費的使用做到專款專用、規范有序、合理支出,促進黨建工作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機關黨建工作經費是指從本單位行政經費撥付到基層黨組織,專門用于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的組織生活的專項工作經費。
第三條機關黨建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
1、培訓和教育管理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黨員、黨務干部等;
2、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家庭;
3、召開黨內會議,開展黨的組織生活、主題活動等專項活動支出;
4、黨建工作外出學習考察補助;
5、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6、黨員活動陣地建設和黨組織規范化建設等;
7、開展黨內關懷慰問活動等。
第四條經費來源:機關黨建工作經費列入本單位行政經費預算,按部門機關黨員年度工資總額的4%劃撥,不足部分,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適當增加。
第五條黨建工作經費的使用要從實際出發,實行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確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條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應由支部確定專人管理,書記審批,保證賬目清楚,票據、手續完備。
第七條黨支部要定期召開黨員會議,將經費使用情況納入黨務公開內容,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檢查和廣大黨員的監督。
第八條黨建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對截留、挪用黨建經費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篇: 黨員外出活動經費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管理、有效使用黨支部活動經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黨支部活動經費為根據公司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建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的基層黨組織工作經費。
第三條黨支部活動經費是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費用的有效補充。
第二章經費來源
第四條黨支部活動經費由公司在年初預算中列支。
第五條黨支部活動經費下一年由佘山鎮綜合黨
第三章活動申報
第七條支部擬開展活動前,向上級黨委申報,經上級黨委同意后組織活動。申報內容包括:活動內容、參加人員、經費預算。
第八條申請的活動需具備以下特點:
1.能夠結合時代背景和當前形勢,符合黨的指導思想和方針要求;
2.活動目的和內容明確,形式生動、新穎,并能與生產經營中心工作緊密融合;
3.活動具有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使黨員、群眾從中受到教育和啟發,并有利于改進工作。
4.支部活動的組織要同時考慮調動工會共青團的積極性,發揮他們橋梁紐帶的作用。
第四章基層黨委(總支)職責
第九條基層黨委職責:指導基層黨支部開展活動,審核各支部活動計劃,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基層黨支部職責:籌劃并組織活動,做好黨支部活動總結、記錄活動經費年度臺帳。
第五章經費開支范圍
第十一條用于組織黨員職工開展各類活動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條用于黨員教育和培訓,如支付培訓費,訂閱或購買用于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書籍等;
第十三條用于支部優秀黨員的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用于與黨支部工作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經費劃撥
第十五條公司黨委核定年度費用預算,經公司預算委員會審定后,由公司財務處足額撥付各基層單位財務,作為專項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不單獨設立帳戶。
第七章費用報銷
第十七條各黨支部憑上級黨委審核意見、活動費用發票、支部書記簽字單據到單位財務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報銷的要求參照財務報銷規定。
第八章剩余費用的處理
第十九條各黨支部年度活動經費的結余,原則上不得轉入下年度活動經費,由各單位黨委統籌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四篇: 黨員外出活動經費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層黨組織建設,規范各項黨建活動的開展,嚴格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黨組織,是指隸屬于學校黨委的各級黨組織,包括各分黨委(黨總支)以及全校各黨支部。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主題黨日活動,“三會一課”,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及基層黨務工作者的教育培訓,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學習調研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是指從基層黨建經費中列支用于開展黨建活動的經費。
第三條 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專款專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集中統籌管理,分黨委(黨總支)書記為黨建活動經費的負責人。學校黨委指導各分黨委(黨總支)向所屬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的黨建活動經費,對經費相對缺乏的黨支部可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五條 基層黨組織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須經各分黨委(黨總支)書記審核簽字后,嚴格按照學校財務制度和報銷程序進行報銷。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師資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于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師資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基層黨務工作者開展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七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嚴格執行學校財務制度規定,不得把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等同為公務出差行為。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1、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2、伙食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3、租車費,按照租用中巴車或大巴車發生的費用據實報銷。
4、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5、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準后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要求
第八條 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做到主題明確,要突出增強黨員的“四個意識”,同時注重與學校中心工作相結合,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形式主義。
第九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含活動的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預算、具體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經各分黨委(黨總支)審批同意后,至少提前15日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堅持就近就便原則。每個基層黨組織到重慶市主城區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學期不超過一次。活動應于當日返回,如當日不能返回的,需經分管(聯系)校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外出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三條 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強黨員的安全意識。活動期間,應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聚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使用黨建活動經費大吃大喝、抽煙飲酒和超標準超范圍消費;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違規或超標使用黨建活動經費發放津帖、補貼、獎金和實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嚴禁支出其他上級和學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后,應及時形成活動總結、新聞報道等材料,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不定期對各分黨委、黨總支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應加強對本單位黨建經費使用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各分黨委(黨總支)應當在每年12月份形成黨建活動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黨員監督,并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九條 各黨總支、黨支部要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五篇: 黨員外出活動經費標準
一、黨支部活動經費額度及標準
(一)黨支部活動經費標準:教工黨員每人每年200元、學生黨員每人每年50元;被評為先進黨支部的,教工黨支部次年活動經費標準提高為每人每年300元、學生黨支部每人每年100元。
(二)黨委辦公室負責根據黨支部具體情況,制定各黨支部活動經費年度預算,由計劃財務處在預算額度內根據財務制度予以報銷。
二、黨支部活動經費使用范圍
黨支部活動經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重點用于加強黨員教育培訓和支部建設,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包括教育培訓中的資料費、講課費、場地費、制作費;
(二)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
(三)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包括購買或制作榮譽證書、獎狀、獎牌、獎章、獎品及表彰會議會務等費用;表彰應以精神鼓勵為主,不提倡過高的物質獎勵。
(四)支部開展志愿服務、結對幫扶、愛心捐贈及走訪慰問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等集體活動時的必要支出,包括購買慰問品和發放慰問金。
三、黨支部活動經費的使用申請及報銷流程
(一)申請及報銷流程
第一步:黨支部制定活動方案,填寫《黨支部活動經費使用申請表》(詳見附件),交主管部門審批(教工黨支部交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批,本專科生黨支部交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審批,研究生黨支部交研究生管理科主任審批);
第二步:黨支部根據《黨支部活動經費使用申請表》的審批內容,按計劃開展支部活動,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據實開具正規發票;
第三步:黨支部活動發票(發票須由經手人和黨支部書記雙簽字)及《黨支部活動經費使用申請表》等材料,到計劃財務處報銷。
(二)其他報銷說明
1.外出活動,在溫州市三區(鹿城、龍灣、甌海)范圍內的,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
2.外出活動,在溫州市三區范圍之外的,按照《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眼視光醫院差旅費管理規定》(溫醫大眼視光〔2015〕91號)予以報銷。
3.發票說明:發票的使用單位名稱統一為“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眼視光醫院”。
黨員活動室是黨支部進行組織生活、“三會一課”及其他形式黨員教育活動與相互交流的主要場所.有條件的黨總支部、黨支部都應配備專門的黨員活動室.建設標準參考如下:1.設置專門的黨員活動室,設置“黨員活動室”標志牌,室內有足量桌椅,布置規范……
研究黨紀處分及黨員黨籍問題.(5)組織黨員開展義務勞動、義務服務、參政議事、獻計獻策、立功競賽等有益的社會活動,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搞好黨日活動的基本做法(1)抓好落實.一是時間要落實.黨日一定要用于黨的活……
第六篇: 黨員外出活動經費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管理、有效使用黨支部活動經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黨支部活動經費為根據公司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建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的基層黨組織工作經費。
第三條黨支部活動經費是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費用的有效補充。
第二章經費來源
第四條黨支部活動經費由公司在年初預算中列支。
第五條黨支部活動經費下一年由佘山鎮綜合黨
第三章活動申報
第七條支部擬開展活動前,向上級黨委申報,經上級黨委同意后組織活動。申報內容包括:活動內容、參加人員、經費預算。
第八條申請的活動需具備以下特點:
1.能夠結合時代背景和當前形勢,符合黨的指導思想和方針要求;
2.活動目的和內容明確,形式生動、新穎,并能與生產經營中心工作緊密融合;
3.活動具有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使黨員、群眾從中受到教育和啟發,并有利于改進工作。
4.支部活動的組織要同時考慮調動工會共青團的積極性,發揮他們橋梁紐帶的作用。
第四章基層黨委(總支)職責
第九條基層黨委職責:指導基層黨支部開展活動,審核各支部活動計劃,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基層黨支部職責:籌劃并組織活動,做好黨支部活動總結、記錄活動經費年度臺帳。
第五章經費開支范圍
第十一條用于組織黨員職工開展各類活動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條用于黨員教育和培訓,如支付培訓費,訂閱或購買用于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書籍等;
第十三條用于支部優秀黨員的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用于與黨支部工作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經費劃撥
第十五條公司黨委核定年度費用預算,經公司預算委員會審定后,由公司財務處足額撥付各基層單位財務,作為專項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不單獨設立帳戶。
第七章費用報銷
第十七條各黨支部憑上級黨委審核意見、活動費用發票、支部書記簽字單據到單位財務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報銷的要求參照財務報銷規定。
第八章剩余費用的處理
第十九條各黨支部年度活動經費的結余,原則上不得轉入下年度活動經費,由各單位黨委統籌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