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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16篇】

                  時間:2022-04-14 思想宣傳 點擊:

                  經驗也屬于典型的雜文體裁。也就是說,沒有必要在很大的空間里復制和引用原文。關鍵是定調、議論、引用、廣泛引用,強化和突出自己的中心思想。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的文章16篇 ,歡迎品鑒!

                  【篇1】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

                    第三條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第七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 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九條 司法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者舉報。

                    第十條 對反映或者舉報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線索,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對實名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查并將查核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不屬于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的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篇3】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為落實文件規定,本人認真學習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感觸頗深,并且對如下幾個方面深有體會:
                    一、學習“三個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
                    二、貫徹“三個規定”要堅守底線
                    對于非正常途徑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深入貫徹溶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管,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整治司法腐敗。
                    三、本人鄭重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通過認真對照檢查,本人不存在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
                    二是本人今后將認真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精神,勇于同違反規定的人和事作斗爭,堅決按照規定的要求登記和上報。
                    三是積極向親朋好友宣傳“三個規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嚴格規范執行“三個規定” 筑牢廉潔執法“防火墻”

                  【篇4】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在這次政法干警教育整頓過程中,再一次深入學習了司法工作的“三個規定”即《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對執法工作從上級、內部和關聯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干預執法行為做了具體的規定,這是黨中央從源頭上遏制司法腐敗的有力措施,也是全面推進公正執法的重要舉措。為此,院黨組多次組織全院干警以不同方式對“三個規定”“實施辦法”和最高檢、省院領導指示精神的學習。引導干警深刻認識落實“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重大意義,通過再學習、再熟悉、再掌握具體規定內容,真正做到入腦入心。
                    落實好“三個規定”重要的就是建立機制,通過制度建設,嚴密執法關節,建立監督約束機制,查找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和具體要求,杜絕司法腐敗的土壤,才能有效地在執法過程中落實好“三個規定”。有效的執法體系建設和責任追究機制是助力推動“三個規定”貫徹落實的有效途徑,汲取“孫小果”“任愛軍”等案件的經驗教訓,在法院干警中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慎用手中權力,樹新風正氣,治頑疾瘴氣。通過教育整頓在思想上進行一次洗禮,在行動上經受一次考驗,堅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誠。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干好法院工作靠的就是軟實力,靠的就是法院干警的政治站位、敬業態度、認真精神和業務水平。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要提高業務能力,嚴格執法環節,確保司法公信力,提升工作干勁,大力發揚孺子牛、拓荒牛和老黃牛的精神,全力做好自身工作。

                  【篇5】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根據統一部署,我們在本周四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召開了“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動,在會上,我們學習了“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等相關政策,也學習了反面警示教育案例“巴圖孟和案”的相關內容,使我感慨萬千。
                    通過學習政策法規,我進一步了解了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明白了司法行政人員的行為“紅線”,明白這些“紅線”,才能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約束自己的行為,知道自己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學習“巴圖孟和紙面服刑案”,我深深的感到一次司法不公帶來的危害,是一百次公正的審判都抵消不掉的,巴圖孟和能夠殺人十幾年都沒有受到法律制裁,背后是層層監管漏洞與數十名黨員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產生這些問題都折戟在“人情”上。然而,在法治社會里“人情大不過法律”,只有人人尊法、守法,讓正義與法同行,“公道”才能與我們時時相伴。
                    因此,在未來的工作中,我應該時刻提醒自己,一是要在思想上做到廉潔自律,要堅定共產黨人的理想信念,自覺地用先進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去占領思想高地。二是要在工作上做到廉潔自律,要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通過增強用權行事的透明度,把自己的工作、生活和交往都置于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三要在生活上做到廉潔自律,合理合法的處理好八小時外的事情,時刻提醒自己艱苦奮斗,抵制奢華,知足常樂,淡泊名利,時刻警醒自己依法行事。只有認真執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時刻鑄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線,克己奉公,才能葆住純潔本色,認認真真做事。

                  【篇6】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XX鄉黨委按照縣委、政府和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力推進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按《xx縣2018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天委廉辦發〔2018〕3號)的精神和要求,我鄉認真組織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黨委積極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

                    1.開展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鄉黨委、政府強化組織領導,層層落實黨風廉政責任。成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確定了黨委書記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年初制定了《XX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點》,對全年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總體安排,班子成員就黨風廉政建設進行任務分解,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明確分工。分別與各村、鄉機關科室簽訂了黨風廉政責任書,進一步明確抓黨風廉政的責任。年初制定了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清單,黨委書記親自部署本鄉黨風廉政工作,班子成員加強述責述廉和黨風廉政“一崗雙責”。

                    2.嚴格黨的紀律,狠抓作風落實。進一步完善了鄉機關管理制度。規范了公務接待、公務用車的使用、干部請銷假、會議制度、上下班及考勤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管理,做到按制度和規矩辦事。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情況跟蹤監督。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節假日“四風”監督工作。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對“三公”經費的管理,減少了“三公經費”的支出。

                    3.開展了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制定了反腐倡廉宣傳教育計劃,2018年鄉黨委、政府分別召開了5次黨員干部大會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認真開展了黨委書記上的廉潔黨課,各班子成員到聯系村開展廉政宣講。組織黨員干部學習省、市、縣相關文件精神,強化紀律約束觀念,切實增強黨員干部的廉政建設意識,做到懂規矩守紀律,把紀律挺在法律的前面。

                    4.積極支持鄉紀委履行監督職責。支持鄉紀委三轉工作到位,全年聽取鄉紀委專題工作匯報四次,對紀委反映的辦案保障、辦公設施配備問題十分重視,認真研究加以解決,為紀委履行監督職責提供保障。

                    二、紀委主動履行監督責任情況

                    1.協助鄉黨委全面推進XX鄉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抓住重點領域,突出問題整改,協調解決我鄉黨風廉政建設存在問題。同時,努力推動黨風廉政社會評價工作。由全鄉干部進村入戶,共發放宣傳單500余份,利用趕場天集中宣傳2次。三季度,我鄉在全縣社會評價滿意度測評中排名第三。2018年,鄉本級受理案件四起,上級交辦案件兩件,本級查處違紀案件兩件。已結案4件,處理黨員4人。積極配合上級辦案和巡察工作。結合深入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與各部門、崗位簽定廉政承諾書

                    2.加強組織協調,抓好監督常態化。對村、鄉機關科室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強化任務落實,強化源頭預防,強化協調作用,做好日常監督和常態化管理工作。認真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利用會議開展了黨內監督條例的學習宣傳。對區委、鄉黨委的決策和中央八項規定,省、市、區有關規定,結合“三嚴三實”,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推進工作常態化管理,除了日常監督檢查外,加大對鄉便民服務中心、村務監督委員會、三資托管中心的監督管理,促進陽光村務工程建設。

                    3.強化監督,狠抓好機關效能建設。為加強對機關效能建設的領導,切實把效能建設工作抓緊、抓好、落到實處,繼續嚴格實行機關干部職工考勤、去向報告及有關制度,做好違紀干部的談話提醒和通報批評,規范機關干部職工的行為。今年共約談干部4人次,通報違紀問題1起。開展黨務政務村務公開檢查2次,抓好工作透明度提升,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對于工作庸懶散浮拖,違反機關管理制度的干部,堅決予以處理。今年來,以“第一種形態”處理違紀鄉干部4人。

                    4.強化黨風廉政宣傳工作。抓好黨政領導干部的廉政學習,增強廉潔自律意識。鄉紀委為此制定了有關的學習計劃,有計劃地組織黨政班子成員以及廣大干部開展政治學習,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學習上級廉政建設文件精神和黨的有關廉政理論,組織觀看《陽光問廉》教育類節目3次,努力增強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以此為輻射,認真開展廉政文化進機關、進農村活動,營造良好的廉政建設氛圍。共組織領導干部職工學習理論6次,通過組織學習,使廣大干部職工的理論水平得到了進一步提高。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政治紀律教育,即利用機關例會,鄉村黨員干部大小會議進行宣傳教育,通過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廣大黨員干部黨性觀念、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有了明顯的增強。

                    5.加強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的整治。XX鄉紀委圍繞關于群眾身邊腐敗的“136”專項整治、“一卡通”專項治理行動和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整治的工作開展,開展大檢查、大摸排,共開展6次集中檢查。對脫貧攻堅檔案、農房四改項目推進、“一卡通”惠民政策落實和干部駐村幫扶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整改處理。今年,開展一卡通專項行動,共清查涉及200余戶農戶,72萬資金的惠民資金。其中,整改相關問題5個,共有一名干部主動說清了問題,接受了約談提醒。專項行動得到了群眾的認可。

                    三、完善各項建設,為主體責任落實奠定堅實基礎

                    1.加強制度建設,搞好源頭預防。立足抓早抓小、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思路,在鄉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全面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為每名黨員干部逐一清理職權、列出權力清單, 圍繞職權查找廉政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逐級簽訂廉政風險防控責任狀,層層落實責任、傳導壓力。重新編制XX鄉機關規章制度,對日常考勤、公務接待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規范約束,并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到實處。 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紀檢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 對村“兩委”權力運行進行全程監督,確保規范運作。

                    2.加強自身建設,帶頭廉潔從政。全面落實《廉政準則》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領導班子成員中未發生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無因違紀受黨政紀處分的人員。堅持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內容和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相關規定,在公務接待方面,嚴格控制陪同、陪餐人員,嚴格按接待標準執行,違反規定或超標接待的不予報銷四、社會評價

                    四、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今年以來,XX鄉黨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基本形成了抓廉政、促勤政、謀發展的濃厚氛圍,呈現出風清氣正、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局面,但是離上級的要求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1.抓主體責任落實的力度還需加大。有的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一手硬一手軟,沒有做到黨風廉政建設和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實際工作中關注業務工作多,關注干部思想作風少。

                    2.宣傳教育懲處力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對鄉村干部的教育監督工作不夠規范、不夠嚴格,導致一些農村黨員干部對黨風廉政工作知之甚少,對農村干部特別是非黨村干部執紀不嚴。

                    這些現象的產生,其主要原因在于個別黨員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認識存在不足,缺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和發展。

                    五、下一步整改措施

                    下一步,XX鄉黨委將主動適應新常態,全面貫徹中央、省、市、縣關于反腐倡廉的新部署、新要求,堅決把黨的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通過不斷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力度,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形成從嚴管黨治黨新格局。

                    1.堅持從嚴管黨治黨,強化黨員干部管理。在黨建工作中著力加強紀律建設,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黨的建設更加重要位置。真正把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抓早抓小,嚴格執紀、動輒則咎,防止傾向性問題變成現實性問題、輕微違紀問題變成嚴重違法問題。

                    2.全面落實“兩個責任”,黨風廉政建設持續加壓。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到實處。全力支持紀委“三轉”,從人員配備、硬件設施等方面全面為鄉紀委工作做好保障,通過鄉紀委工作作用的發揮,在正風肅紀、激濁揚清上持續加壓、 持續用力,讓干事創業、風清氣正成為黨員干部的新風尚,成為 推動轉型發展的新動力。

                    3.強化教育監管,從嚴正風肅紀。一方面通過強化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黨風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教育黨員干部筑牢防線、守住底線,幫助全體黨員干部樹立紀律意識,另一方面通過糾正“四風”問題和查處違紀案件,懲治違紀黨員有效傳遞加強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的決心,促使廣大黨員干部把“黨紀政紀、制度規定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和“雷區”。

                    中共xx縣XX鄉委員會

                   

                  【篇7】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漣水法院在學習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的“三個規定”中,堅持做到“三個到位”,即學習認識到位、對照查擺到位和督查監督到位,以“零容忍”的態度狠抓違規過問干預司法之風,有力促進廉潔公正司法。

                    學習認識到位。組織領導班子利用院長辦公會專題學習“三個規定”精神,通過學習,全體領導班子成員深刻認識到出臺“三個規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并一致表示,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帶頭貫徹執行“三個規定”,保證公正廉潔司法;利用全院干警大會,向全體干警傳達“三個規定”精神,并以支部為單位認真開展討論與自查,利用支部會議學習暢談“三個規定”的內容與意義,真正做到“三個規定”學習貫徹執行全覆蓋,使全體干警了解、熟悉、掌握“三個規定”,從內心深處構筑起不為案件找關系、不辦關系案的“隔離墻”。

                    對照查擺到位。全院干警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嚴格對照“三個規定”,認真查擺了自身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是否存在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轉遞涉案材料等行為。

                    督查監督到位。結合本院實際,出臺《廉政督察員督查履職工作細則(試行)》,進一步明確專職督察員和兼職督察員工作內容,加大對“三個規定”的貫徹執行的監督力度,確保廉政督查工作全覆蓋、常態化;充分利用本院“兩微一端”、官方網站等平臺,發布“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宣傳“三個規定”精神,引導全院干警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嚴禁司法人員違規干預個案;建立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辦案人員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如實、詳細的記錄;要求案件承辦人、審批人對執法辦案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絕情況)進行如實登記,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篇8】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三個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干部和干警插手、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劃出紅線,設置禁區,促進辦案質量更加公平公正,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一是加強學習,提高紀律意識。召開專門會議,進一步學習“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要求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的發生。

                    二是細化措施,確保落實到位。將《領導干部過問案件情況登記表》印發辦案人員,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辦案人員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的行為進行全面、如實、詳細的記錄,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三是把握重點,強化督促檢查。重點抓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記錄,強化辦案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確保所有的領導干部干預行為都能如實記錄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發現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的,以及內部人員違規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及時進行通報、追究責任;三是抓督察,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査,強化執紀問責,對違反“三個規定”的人和事,依據高檢院《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肅處理,使認真學習“三個規定”,自覺落實“三個規定”常態化。

                    相關規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篇9】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3月1日,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檢察官管理處黨支部開展了第3個主題黨日活動,重點學習了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紀檢委機關、中共中央國家監察委和最高檢關于“三個規定”有關文件,為持續強化黨員和干警的自律意識,自覺將履職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隨時接受組織的考驗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進行了再學習、再動員、再教育。

                    黨員干警圍繞“如何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進行了深入研討。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既是從源頭上防止‘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治本之策,也是防止黨員干警抹不開人情、抵不住誘惑的最大最好‘保護傘’。”

                    “‘零報告’不等于‘沒問題’,‘如實報告’不等于‘就有問題’,只有嚴格按照‘三個規定’和檢察工作有關要求抓好落實,就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只有堅持嚴查嚴懲嚴辦違規違紀人員,讓有‘僥幸’‘就一次’‘賭一把’想法的干警不再敢‘胡思亂想’,才能有效解決不如實填報、不及時填報、選擇性填報等問題。”

                    支部黨員干部一致認為,要將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要求落到實處,必須將落實司法“三個規定”納入干警思政考評體系,與干警的成長進步、績效獎勵、評功評獎等切身利益掛鉤,不但實行一票否決,而且還要進行嚴肅查處。切實讓每位黨員干警都意識到司法“三個規定”的“禁區”觸碰不得,必須嚴肅認真對待。

                    落實司法“三個規定”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司法、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保障,檢察干警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把貫徹落實司法“三個規定”的政治責任真正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實到行動上,為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建設現代化新湖南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篇10】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盧越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意見》強調,要強化日常監督,建立長效機制。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各界監督。要強化審判組織監督,完善追責問責機制,進一步加大對違反“三個規定”線索復查和責任倒查的力度。《意見》要求,要層層壓實責任,形成落實合力。

                  【篇11】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專題學習研討。周強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工作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強化紀法意識,規范司法行為,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努力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司法生態,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三個規定”貫徹落實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和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整治活動。此次學習以“認真學習貫徹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嚴格制度執行,規范司法行為,推動建設風清氣正的政治機關”為主題,對學習貫徹“三個規定”進行再學習、再動員、再部署。

                    周強指出,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事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事關人民法院長遠健康發展,事關全面依法治國順利實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把防止領導干部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確保司法公正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進行部署,為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堅實保障。全國各級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出實招硬招,確保黨中央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周強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要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要激勵干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嚴格貫徹執行中辦、國辦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實施辦法,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要堅持嚴查重處,強化常態化檢查監督,將“三個規定”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績效考核體系,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倒逼“三個規定”落實落地落細。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干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江必新、姜偉、劉海泉作重點發言。院領導李少平、張述元、陶凱元、孫華璞、馬世忠、羅東川、楊萬明、劉貴祥、裴顯鼎、賀小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出席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黨組織書記參加學習研討。

                  【篇12】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一、好的方面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十項制度》下發后,各部門領導高度重視,通過召開黨組會、辦公會、全體干部職工大會等形式,迅速組織學習傳達。市審批中心在學習領會過程中,分別組織召開了主任辦公會、窗口負責人會議和全體人員大會,要求涉及生產性項目審批的6個重要窗口負責人進行了表態發言,并進行了《十項制度》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的閉卷測試。市發改委在認真組織本委人員學習吃透《十項制度》精神的同時,還將《十項制度》印送至全市150家骨干企業負責人。通過深入學習,全市上下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增強了貫徹落實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大家普遍認為《十項制度》是緊環境下抓機遇,實現“彎道超車”的有力舉措,制度“切中時弊”,“對癥下藥”,針對性和操作性強,對提高機關效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較好的推動作用。

                    2、深刻剖析,查擺問題。各部門在貫徹落實《十項制度》過程中,能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實際,認真進行查擺剖析,查找各部門自身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十項制度》以及影響行政效能、制約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市科技局經過分析排查,查找出部門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不夠緊密、部門內部統的功能不夠到位、主動為企業服務的意識不強等問題。市文化局采取納諫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查找出缺乏創新動力、缺乏調查研究、缺乏競爭氛圍、官本位思想時有存在等問題。市建設局對23個行政許可項目逐一進行排查,共查找出辦理程序、服務效率、機關作風等9個方面的問題,并按照服務承諾優化制度的要求制定對策。

                    3、緊貼實際,強化措施。為了確保《十項制度》更好地貫徹執行,各部門從提高工作實效出發,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和求真務實的作風,采取了多種切合實際的做法,制訂和完善了很多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辦法措施。市外經局結合加快推進開放型經濟發展,出臺了重大項目提前介入制和申報材料網上預審制。市安監局為貫徹執行好執法檢查報告制度,實行計劃管理,每月25日前,排出下一個月的檢查計劃,匯總后及時向市委辦和市政府辦報告。市質檢局設計“執法檢查申報(登記)表”,由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前進行填報,詳細說明檢查事由、時間、對象等事項,提前報市委辦、市政府辦審批或送鄉鎮秘書室登記備案。為了進一步落實服務承諾優化制度,市國土局對所有受理事項的辦理結果通過電話或短信及時告知,市地稅局打破傳統意義上的地域限制,實現辦稅服務廳同城通辦。

                    4、嚴明紀律,加強監管。為了解決制度執行難、落實打折扣的問題,促進長效管理,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督促和檢查。市公安局將貫徹落實《十項制度》列入對各單位的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對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海門市公安局問責辦法》處理。海門工商局堅持每周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同時聘請10名效能行風監督志愿者對全系統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評議。市文化局完善了機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和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對違反制度、影響發展的行為從嚴查處。市建設局規定在執行“十項制度”中,無論是誰,如果失職造成后果情節輕微的,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誡免談話,第三次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責任。

                    二、存在問題

                    少數部門對貫徹執行《十項制度》重視不夠,作風不實,措施不力。有的對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沒有吃透文件精神,沒有進行深入思考,只滿足于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有的認為《十項制度》與本部門的工作聯系不緊,只作為一項臨時性的任務來完成,敷衍了事,存在照搬照抄,以文件貫徹文件的現象,在落實上沒有實質性的內容,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有的不是認真研究本部門貫徹落實的實際情況,而是熱衷于做表面文章,空喊口號,說起來夸夸其談,聽起來頭頭是道,制訂了許多大而空的所謂辦法措施,卻沒有可操作性,脫離實際。個別單位擺不正部門與全局的關系,不能從優化環境與加快發展的大局出發,片面強調部門的特殊性,感到執行制度有難度。

                    三、下步打算

                    1、深入調查了解。采取上門走訪、發送信函、集中座談等形式,從基層領導、企業負責人、項目辦理人員、效能特邀監督員以及被服務對象處,多方面了解掌握市直機關各部門,尤其是主要服務經濟部門和執法部門貫徹落實《十項制度》的具體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責令限期整改。

                    2、加強明查暗訪。把《十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今后明查暗訪工作的重點內容。一方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各服務窗口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明查;另一方面,組織暗訪人員,重點對主要服務經濟部門、執法部門的熱點崗位工作人員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暗訪活動。

                    3、加大宣傳力度。在5月份的基礎上,通過《海門日報》效能建設專欄和《效能建設簡報》等輿論載體,繼續對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十項制度》的具體舉措進行專題宣傳,對熱點崗位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制度,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先進事跡進行適度宣傳,對執行制度打折扣,甚至拒不執行,影響投資環境和機關效能的反面案例進行及時披露和曝光。

                    4、建立報告制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反映市直機關各部門貫徹執行《十項制度》的情況,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執行制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解決的辦法和措施,執行制度的先進典型和違反制度的反面典型等具體情況。

                    5、強化督查考核。盡快擬制統一格式的《辦不成報告單》和《執法檢查報告表》的樣本,提交市委、市政府審批通過后,印發各鄉鎮各部門,對落實情況組織經常性的督查,同時把市直機關各部門貫徹執行《十項制度》的情況與年終效能考核相掛鉤,確保《十項制度》貫徹落實到位。

                  【篇13】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三個規定”為人民法院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隔離墻”和“高壓線”,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緊密結合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實際,鞏固深化“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篇14】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建立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的制度,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憲法法律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大舉措。

                    “三個規定”為人民法院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隔離墻”和“高壓線”,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見》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緊密結合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實際,鞏固深化“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要深入查找分析貫徹落實“三個規定”思想不夠重視、基礎不夠扎實、措施不夠有力、機制不夠順暢的根源,進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讓依規記錄報告成為習慣,實現應記盡記、應報盡報,干預過問案件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接觸交往行為得到嚴格規范,司法辦案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意見》強調,要強化日常監督,建立長效機制。依托記錄報告平臺建立月報告制度,加強對本院及轄區法院落實月報告制度情況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報告,及時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法院報告,同時抄送派駐紀檢監察機關。要完善常態化督促機制,嚴格執行任職回避規定,規范離任人員管理。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各界監督。要強化審判組織監督,完善追責問責機制,進一步加大對違反“三個規定”線索復查和責任倒查的力度。要強化檢查督導,將執行“三個規定”和回避制度等情況納入內部巡視、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專項檢查范圍。對“零記錄”“零報告”“零查處”問題突出的單位和部門,要組織專項檢查和重點督辦,約談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

                    《意見》要求,要層層壓實責任,形成落實合力。要壓實黨組(黨委)主體責任,將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納入黨組重大議事日程和重大請示報告事項。各級法院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帶頭記錄報告,規范對外交往。要壓實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法院督察部門或承擔督察職能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健全內部通報、定期報告等制度,信息技術部門要做好記錄報告平臺的維護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對督察部門移送的相關問題線索按規定核查,及時作出處理。要壓實內設部門日常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對本部門記錄報告情況進行定期分析研究,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

                  【篇15】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篇16】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內容

                    2018年7月23日上午,為落實自治區院關于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開展自查的通知精神,我院立即召開全院干警大會進行安排部署。

                    會上,首先認真學習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傳達了執行“三個規定”有關文件精神。

                    院黨組成員、田俊飛組長就落實“三個規定”從三個方面作了全面部署:1.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搞好學習教育(7月23至24日);2.開展自查階段(7月25日至月27日);3.開展監督檢查(8月上旬)。

                    院黨組書記、王治錄檢察長就貫徹“三個規定”作了特別強調:1.要對十八大以來執行“三個規定”情況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檢查,對在本次自查未發現問題,而在自治區院抽查或今后巡視中發現存在違反“三個規定”未報告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2.全院干警要提高政治站位,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到這次自查工作的嚴肅性和緊迫性,認真認領我院在執行“三個規定”中存在的問題;3.要在宣傳引導方面上下功夫;要把落實“三個規定”納入工作重點,切實把執行情況納入重要考核內容,要通過明察暗訪、回訪考察等手段對辦案情況進行深入的監督檢查;4. 針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切實加以整改并予以解決,讓“三個規定”真正成為保護干警嚴格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和強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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