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是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一定階級范圍內共同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制度。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文章2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項艱巨而長期的任務,做好農村法制工作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著基礎性和戰略性的意義。
1.農村法制建設現狀
1.1農民法律意識低大部分農民,甚至有部分農村基層干部法律意識不強,以為只要自己沒有殺人放火就不會觸犯法律,根本不懂得法律不僅調整刑事犯罪關系,還涵蓋了農民的生活、生產、政治等方方面面。如農民建房,以為自己建房在自己的責任田里,誰也管不著,其實里面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村發展規劃、鄰里關系等多個法律法規,看似正常卻與法不符,合理不合法。
1.2農民參政、議政意識不強,缺少權利意識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但廣大農民對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農村選舉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拉票賄選,根本沒有認識到參政、議政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職責。在村務管理過程中,采用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態度,沒有一點集體榮譽感和大局意識;有的甚至慫恿村干部在村務管理上獨斷專行,以村組織的名義謀取私利,損害集體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有的農民群眾認為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有絕對的權力,以“拉關系走后門”的思想親近權力執行者。根本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權力對權利的侵犯,破壞法律規范,滋生腐敗。
1.3政府有關農村、農民的立法滯后從我國法律分布分析,大多數法律都表現為城市而立法,而有關農村、農民的法律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遠遠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更不能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相關規定,僅涉及農業生產大方面的問題,而對具體的農業生產規定卻很少,基本上和農民的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關系。在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過程中,也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的取決于部門的意見和態度。農民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的聲音和利益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所制定的法律與農民實際生活在某種程度上相脫離,從而使國家法律、法規難在農村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1.4執法不嚴影響法律的權威盡管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不嚴和執法不公的現象。如:有的公安派出所查處一個娛樂場所,要先派人查清有無特殊背景,怕引禍上身。同時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以權代法,以言壓法,有時法律規定的,還要發文件,形成法律不如文件,上級文件不如下級文件的現象。再加上訴訟過程的繁瑣、復雜、花費高昂、司法腐敗、人治干憂、某些執法人員辦事不公等現象,致使農民耗費巨大的成本和代價打官司,但最后自己的權利仍未得到維護和落實。從而導致農民喪失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信心,也貶低了國家法律在群眾中的威性,造成法律在農村難以貫徹執行,嚴重影響了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2.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原因
2.1農村教育、衛生事業、社會保障落后農村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條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乏社會保障。全國農村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0%,而在校大學生中農民子女只占30%,并且農民子女上大學后,極少回農村工作,致使農村人才資源十分匱乏。再加上外出勞動人口增多,在農村大部分是老年人和小孩子,更談不上法制教育。在醫療衛生方面,農村醫院的數量、醫療設備,醫生人數,技術水平都無法與城市相提并論,技術高明的醫務技術人員都往城市里跑。據統計,目前農村每千人才有一個衛生點,城市每250人左右就有一名醫務人員和一張床位。在社會保障方面,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因種田效益低,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在城市、國家工作人員各項社會保障齊全,就業者都可享有基本的醫療、失業、養老保險,即使是一般居民,只要收入低于平均水平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在農村,無依無靠的“五保戶”的低保卻是難以維持生計。
2.2執法部門的隨意行為造成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在農村,有的執法人員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為地方勢力或家族利益所左右,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現象常有發生。有的甚至違法亂紀、貪污受賄、無視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對惡人壞事不聞不問,使廣大農民產生權大于法的錯覺,認為學法無用。有些人還故意歪曲事實,挑動不明真相的農民群眾對抗政府,甚至暴力抗法,使法律在農村難以得到真正實施。
2.3落后的社會文化環境對法律文化建設產生消極影響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相對滯后,造成鄉村文化的貧乏蒼白,很多鄉村沒有文化活動中心,沒有相應文化設施,農民群眾沒有地方學文化、學法律。而相對盛行的賭博、打牌、迷信成風,不健康書刊、色情錄像等,卻成為農村中青年人的主要消遣方式。這種低品味的文化需求,嚴重地損害了社會風氣,毒害了青少年的心靈,有的青少年無事而滋事,以至輕微違法甚至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率居高不下。同時,惡者橫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狀況使善良的農民缺乏安全感。
2.4封建傳統思想影響嚴重有的較偏遠農村仍處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發展階段,沒有形成嚴格的社會分工和社會保障機制。封建思想還嚴重影響著農民的意識,缺乏現代商品社會所具有的那種民主政治的傳統,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淡薄,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視尋求司法訴訟為畏途。鑒于地緣因素的影響,人情在農村發揮較大作用,每遇糾紛和沖突,尋求“私了”或糾纏于行政解決的途徑,遵循“以和為貴”的古老風俗,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就算是農民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也是忍受,或者采取以牙還牙的手段進行報復。部分基層干部在處理農村事務時,依然習慣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一味以不擴大事態為目的,丟棄法治原則。
3.加快農村法制建設的對策
農村的法治建設制約著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加快推進農村法治建設的步伐,堅持科學發展觀,在農村真正形成一種法治理念與氛圍,建立起穩定、公正、和諧的農村法制環境。
3.1加快農村立法建設我國有80%的人口在農村,沒有中國農村的法制化就沒有整個中國的法治化,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就難以實現。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立法工作進展迅速,但是關于農業和農村方面的立法卻很少,有關農村的立法更多的側重于管理法,即對農村行政管理工作的具體化。所以,從中央到地方要結合農村、農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涉及農業產業發展、農村社會穩定、征地和被征地、土地承包與流轉、合伙經營、村發展規劃、醫療、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安心搞建設、謀發展。同時,立法工作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需要,使農民感覺到自己就是主人、占據法律主動地位,自覺的守法、學法、用法。3.2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轉變觀念通過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讓廣大農民群眾真正的體會到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轉變人們對法律歪曲的認識和不健康的看法。廣大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要為“三農”發展提供法律援助,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案子,不管多大都要加大追查力度,一查到底;對經濟困難的群眾要免收訴訟費,免費提供司法援助;對來辦理各種手續的農民要優先辦理,及時辦理,提高辦事效率,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減少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增強透明度,為廣大農民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3.3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法治氛圍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農村干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是推進依法治理的基礎,樹立以人為本的普法理念。針對農村建房、征地、社會保障、計劃生育、農田水利、山林權屬、合伙經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農村各項工作的開展,抓住農民最感興趣的問題,圍繞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開展法律宣傳,咨詢和服務。加強農村基層干部的法制培訓教育工作,調動農村干部學法用法的積極性,促進農村基層干部掌握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并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特別在“五五”普法期間,要不斷豐富普法宣傳教育的內容,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進村入戶廣泛宣傳法律知識,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普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還權于民村民自治是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基礎,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是促進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全面實施有關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農村普法教育的重點,堅持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政務、財務公開,使農民直接了解村務情況,參與村務管理。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聲作為工作的第一信號,把農民群眾滿意作為農村工作的目標,發揮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先鋒模范作用。通過村務公開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防止因村務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變“秋冬算帳”為“事前監督”,變“官管民”為“民管官”,真正的把干部的評議權、監督權交給農民群眾,提高農民各方面的積極性;使農民對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讓農民意識到法律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知道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以法律作為后盾,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在農民的心中扎根。
3.5多措并舉,加大對農村信息供應量發展農村經濟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最根本的方法,但經濟發展是長久之計,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辦到,當前提高農民法律意識,較快的方法就是要根據廣大群眾的意愿,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宣傳欄、學習欄、村民自治機構、民間文藝團體和學校等方式加大對農民信息供應量,滿足農民對市場、文化、法律知識及農業產業結構等方面的需求,解決廣大農村經濟結構方面的信息閉塞問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活躍農民的思維,開拓農民的眼界,讓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在濃厚的社會法制氛圍中。
第2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針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的因素,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創新教育形式,提高農村法制教育實效;創新工作方式,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問題;對策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社會管理任務繁重”。從中可以看出,加快農村法治建設進程勢在必行。而目前農村法治建設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許多難題,需要我們從整體和局部著眼,尋找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障礙性因素及解決對策,為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一、農村法治建設現狀不容樂觀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村的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對照新農村建設和形勢發展要求。還存在許多不容樂觀的現實問題。
一是“重人治、輕法治”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較長。由于受傳統思想意識形態的影響,人們更多地依賴文件、政策及不同級別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數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缺乏,依法建設經濟和處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別是在農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財務管理混亂、村干部私自挪用集體資產、利益面前偏親向友、重大決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現象。干群關系十分緊張。一些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村民自治組織難以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缺乏凝聚群眾的物質基礎,而且村委會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多是依靠村民出資出力,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同時,一些農民對國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而對其權利保護的一面卻知之甚少,表現為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在自己權利受侵犯時,挖空心思地去“拉關系、走后門”親近權力,卻很少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設在農村更加舉步維艱。在農村,執法不文明、不規范、不嚴格、不公正時有發生。有的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缺乏交流溝通,互相戒備排斥,甚至對立、對抗;有的執法者“不教而誅”、“一棍子打死”的硬性執法方式沒有改變;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面對復雜的情況,或是束手無策,或是定性不準、處罰失當;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賄賂;還有的對制假售假的坑農騙農案件,立案不及時、懲處不力,未能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這些問題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三是農村的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形勢趨于復雜,不穩定因素增多。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主體、案件的形式、潛在的問題越來越趨于多樣化、復雜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糾紛有增無減,上訪行為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問題成因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已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重大隱患。治安案件和侵財類刑事案件頻發,賭博、傷害類案件時有發生。據調查,影響農民安全感的突出問題依次為盜竊(占被調查總數的56.7%)、賭博(占被調查總數的35.9%)、打架斗毆(占被調查總數的20.9%)。各類犯罪案件的頻繁發生,不但直接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破壞整個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由于農村主要勞動力大量外流,使許多農村地區出現了留守人員多為老、幼、婦的“空心”現象,給宗族勢力、黑惡勢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機。
二、加快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思考
當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農民的觀念陳舊、素質偏低,成為制約農村法治建設進程的主要障礙;法制宣傳教育不適應農村實際需求,致使農民法律素質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無法可依;農村基層執法機構建設相對薄弱,致使法律服務和保障滯后于形勢發展。
法治建設在農村建設中起著“導航”和“護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農村法治建設刻不容緩。
(一)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加大法律法規的出臺力度,完善涉農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標準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要實現這一目標,離不開依法推進。一方面,要建立完善農村各項規章制度和行政法規。當前,農村地區許多制度、章程、村規民約的建立缺乏理論依據,執行難度大,嚴重阻礙了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各地區應結合實際,圍繞村民自治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和制度,使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農方面的立法進程。應加快對農村種植養殖業、鄉鎮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等諸多涉農方面的立法。同時,地方的立法要在打擊假劣農資,優化農村人員就業環境,深化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加快進程,把農民的各項權益納入各種法律保護之中。通過立法,從源頭上解決農村工作法律缺失的問題。
(二)貼近農民的思想實際,搞活農村法制教育,切實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一方面,要本著“農民需要什么就宣傳什么”的原則,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以及偏遠貧困地區的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涉農法律法規的認知度;加強鄉鎮和村“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充分利用黨校、法制培訓班,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讓他們成為守法、用法的帶頭人。另一方面,要創新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應把與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融入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之中,使農民在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中受到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還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學開設法律知識課,讓學生學法、知法、懂法,成為“明白人”,從而帶動家庭和親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層司法、執法機構也應針對當地發生的典型案例。現場給農民以案解法、以案說法,變“法律下鄉”為“法律駐鄉”。
(三)結合新農村建設需求,創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只有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效能,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發揮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功效,積極預防和打擊農村犯罪活動,鏟除農村黑惡、邪教勢力,掃除黃賭毒,凈化農村環境,增強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執法資源,解決合力不足的問題。建立農村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農業、民政、工商、稅務、政法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涉農執法問題。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廣巡回法庭辦案方法,即在辦案時兼顧農村交通、農田季節等實際情況,開展“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辦案活動,減少當事人訟累,拉近執法機關與農民的距離。第四,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開展。針對司法、執法機構經費不足、待遇偏低的實際,加大投入,為執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四)拓展農村法律服務領域,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一要建立農村法律服務機制。完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制度。適度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力量。建立法律服務人員執業信用檔案,實行年度執業情況綜合考核,促使農村法律服務人員成為農村地區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質團隊。二要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依托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開展法律幫困、法律扶貧、法律維權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引導城市的律師事務所,以顧問制、服務團制、“結對子”和建立法律服務聯絡點等多種形式,積極為“三農”提供法律服務,解決農村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