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是一個漢字,拼音是Lù新建&EN在古典文學中,“論文”一詞經常用來指談話或思想交流。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與法治論文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與法治論文
摘要:隨著當前經濟飛速發展,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的有機融合已經變成當前必然發展趨勢,是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最為主要方式。本文對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的有機融合進行了研究,以期給創建市場經濟帶來一些依據。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治經濟;制度;有機融合
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的有機融合已經成為一種必然發展趨勢。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是需要一個相對自由平等的環境,只有這這個基礎上才可以實現利益最大化。但是自由平等的環境不光是需要法律,還需要法治,法治經濟的出現給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帶來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不光給市場發展帶來了自由與平等,還能夠保障大眾權利,因此市場經濟需要獲得法治經濟的保障,這樣兩者之間才可以實現有機融合,獲得穩定發展。
一、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的關系
(一)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息息相關
在當前市場發展下,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之間有著緊密關系,市場經濟提倡自由與平等,而這些都是需要法治經濟的保障才可以實現,借助于法律可以很好的維持市場公平,但是在市場經濟里,缺少了法治,就無法保障各項制度獲得有效實施。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是在平等的基礎上實現的,市場經濟的平等性是展現在等價交換上,所有人都不可以違背,在市場行為里,雙方都是自愿開展的,兩者關系都是平等,并且市場經濟競爭基礎又是法治經濟形成的必然結果,競爭是公司獲取利益的方式,同時也是市場進步的源動力,在這種環境下,需要依靠法治維持正常秩序,確保市場環境公平。
(二)市場經濟是法治的基礎
市場經濟是在公平、自由的環境下開展的,在當前環境下,需要所有公司都有著充足的活力,體現自身價值。法治是市場經濟前提,給經濟環境帶來約束,可以對一些不合法活動進行管束,因此說市場經濟是開展法治的基礎,同時也是市場經濟最為基礎保障。
(三)法治是市場經濟的保障
市場經濟在遵守自由平等的時候,是需要依據法律的,在開展等價交易時,只是憑借于市場經濟自身是無法獲得平等的,需要法治給予各種保障,才可以完成正常的經濟活動,因此,法治是開展市場經濟的保障。
(四)法治經濟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隨著當前經濟飛速發展,法治經濟已經變成當前必然的發展產物,開始變成大眾對法治社會的追求結果。市場經濟在發展中一定會造成市場活動的增多,交易范疇也是會不斷擴寬,然而在這種發展下,各個活動中的問題也是在不斷增多,使用理論方式早已無法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借助于法治方式處理各種問題已經變成一種必然趨勢,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法治經濟就會變成其最終產物。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法治經濟的社會意義
(一)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需要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下,創建法治經濟是必然趨勢,在經濟發展中會形成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都是無法使用市場調控處理的,只有借助于法律方式才可以處理,這樣也就造成法治經濟的形成,只有獲得法治經濟的保障才可以讓市場經濟獲得更好發展。
(二)符合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
不管是哪個體制的發展都是需要一個較為平穩的環境,如果環境都不夠穩定,那么發展就無從說起。法治是保障環境穩定的基礎,其有著很好的理性特征,是權威性的有效展現,在這種環境下,社會才會獲得較好發展,經濟也會獲得更為穩定發展。
(三)符合保障法律和經濟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市場經濟最后目標就是完成利益最大化,法治建設對經濟發展有著十分巨大的促進功能,從表面上而言,法治經濟確保了市場經濟平穩發展,給市場經濟帶來了服務,但是就本質上而言,其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利益,合理使用社會資源,給大眾帶來財富。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法治經濟建設現狀
(一)立法成本高,效益低的問題
在當前社會發展下,市場經濟獲得了較好發展,但是其法律系統的創建還是存在一些不足,為了不斷的約束市場活動,政府出臺了很多法律條例,但是立法效率較低。在立法中對法律效益的問題不夠關注,這樣就會花費很大成本。在立法中必須要依據當前社會發展現狀設定最為的法律,這樣才可以獲得最好收益,法律設定還需要和預期結果保持統一,隨著社會的發展,還需要不斷的調節立法,這樣才可以盡可能的削減成本,做到利益最大化。
(二)執法力度和主體不明確的現象
法律的設定是最為關鍵的部分,法律實施就是將理論轉化為實踐,是展現法律效力的方式,行政要通過法律給予管束,這樣才可以讓行政執法獲得該有力度。但是在國內法律實施中,還是有著無法可依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執法力度不夠導致的,行政機構的人員與單位設定都是較為雜亂的,只有有效規劃,才可以有效保障法律的實行效率,這也是當前需要處理的問題。
(三)我國司法獨立性相對不夠的現象
法律追求是公平與平等,要想做到公正,就一定要做到法律的獨立性,我們國家雖然在不斷創新和嘗試,也獲得了較好成果,但是在獨立性上還是有所缺乏,司法獨立性是保障法律公平實行的基礎,但是當前司法依舊是無法脫離外在干擾,干擾的因素有很多,行政干擾就是其中一個,司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制于行政,回顧我們國家發展進程,就會發現行政和司法之間始終都是無法分離的,因為受到這些因素影響,才會造成司法體制行政化,管理形式行政化的結果,因此一定要在司法之上實行責任體制,確保司法獨立性,讓司法獲取公平與權威性,
(四)人們的思想意識方面的問題
因為被傳統因素影響,封建社會留下的觀點還是對很多人的思想有所影響,人們的法律思維較差,思想中還是有著重人治輕法治的想法,雖然當前社會早已法治化,但是人們的法律意識尚未有效樹立起來,因此說要完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的有效融合,就要從思想上給予改變,人治的思想理念是和法治革新思想互相違背的,制約了市場發展,在人治思想尚未去除的基礎上,要不斷增強大眾法律意識,創建于改善法律思想,從本質上轉變影響市場發展的不好因子。
四、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有機融合的幾點建議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在法治的基礎上,要遵守解放思想的原則,依法治國,嚴格依據鄧小平給出的理論指導,要堅持實事求是,要以實際為出發點,將理論和實際融合在一起。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環境下,市場與法治經濟的融合也是需要依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將權利和義務融合在一起,在市場行為里,參加人員也一定要遵守這個原則,在得到利益的時候也是需要執行義務的,法治建設中也需要遵守這個原則,這樣才可以讓市場經濟獲得更好發展。
(二)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平公正不光是法治經濟最為基礎的原則,同時也是市場經濟發展最為明顯的特點,兩者間互相融合也是需要依循這種原則,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一定會發生一些矛盾與問題,將公正公平原則當作是處理這個問題的基礎,在這種原則管束下,依據法律,可以很好的完成市場經濟平穩發展,在市場行為里雙方必須要有具有可以評判的根據,這樣就會產生一個標準,這也是當前市場環境下最為主要特點。然而法律的重點也是公平與公正,因此必須要依循這個原則才可以實現經濟發展。
(三)堅持民主原則
在國家進行法治建設時,遵守民主原則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是保障大眾合法權利,完成平等權利最為重要方式,依據民主性原則創建法治經濟可以最好的展現大眾的自主性,可以有效讓自主權利獲得實施,這是民主與平等的整體展現,是大眾接受法律保障的一個展現。
五、總結
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的有機融合已經成為一種必然發展趨勢。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是需要一個相對自由平等的環境,只有這這個基礎上才可以實現利益最大化。本文對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的有機融合進行了研究,以期給創建市場經濟帶來一些依據。但是自由平等的環境不光是需要法律,還需要法治,法治經濟的出現給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帶來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不光給市場發展帶來了自由與平等,還能夠保障大眾權利,因此市場經濟需要獲得法治經濟的保障,這樣兩者之間才可以實現有機融合,在當前環境下,必須要從很多方面不斷增強市場法治創建,必須要將法治建設融合到市場經濟建設里,這樣才可以讓法治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最后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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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裴長洪.法治經濟:習近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新亮點[J].經濟學動態.2015(01)
[3]李頻.公平公正、競爭有序是法治經濟的核心[J].上海房地.2015(04)
作者:董偉單位:中共鹽城市大豐區委黨校
第二篇: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與法治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是以法治為前提,法治越完備,市場越發達,越能促進中國經濟健康發展,人民安居樂業。
[關鍵詞]法治公平權力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主要手段進行資源配置的經濟制度。這種配置是以公平為前提,要求有序化、法制化。資源怎樣配置才合理有序?市場的分配與流轉制造了矛盾,各利益群體需求合力致勝,社會群體聯合。從古至今,有商品交換就使這種群體通過締結部落聯盟,家族、氏族直至國家政府、國際組織來追求市場秩序維護,從而更長遠的捍衛自己的既得與再得利益。這使得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形成一種契約關系,法制也就萌生,專制也有了契機。其結果必然是一切權力必須植根于法治,而法治必須建筑在尊重人類人格的基礎上。權力必須走出通過介入商業運作而組構的“超經濟圍墻“,使市場建立一個獨立平等,以權利、義務、責任為內容和結果的市場經濟體系。否則,在無法律法治狀態下,人們無法使自己創造的財富免受掠奪,也不能保障人人都自愿履行訂立的合同。生產、交換難以正常運行,更談不到資源的合理配置。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入世”即是指法律的“入世”,是國內法與WTO規則及國際慣例的接軌,這使我國進入“后立法時代’。它要求中國成為擁有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據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統計;中國自1996年以來已成為世界上出口產品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截止2004年2月,中國企業已遭受外國反傾銷600多起,涉及4000種商品,影響中國出口額近200多億美元。反傾銷已成為“中國造”開拓國際市場的主要壁壘,而“非市場經濟地位”往往是敗訴的關鍵。嚴重影響了中國作為一個正在崛起的大國的國際形象。僅2001年一年,企業就直接減少了4萬個就業機會。而如果把上下游、產業鏈的間接損失也算上,當年實際損失的就業機會可高達4萬的N倍!法治需要從民族大眾利益出發,重視國際法律的和諧和內在的統一性。尤其是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后,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國際關系需要運用法治手段來保障和調節。國人和外商更重視的是“國民待遇”的具體內容,而不是僅僅抽象的加入,從“入世”再到“入市”十五年太長了。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個人勞動對社會勞動的從屬,個體對社會整體的依從,表現為個人直接隸屬于他人或從屬于某種社會組織。社會資源的配置,只能表現為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人或組織對資源的享有,只能表現為特定身份的擁有。社會調整的措施是確認人的不同身份并維護這種身份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相互之間形成一種契約關系,這種關系不但包含了獨立、平等、自由的前提,而且也意味著人類社會“由身份到契約”的變化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基本上依靠權力的運作、控制、完成,而權力掌握在有權人手中,因此治理國家的手段是人治。由人法向法治的轉變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不是憑統治者主觀好惡所決定的。政府權力介入市場,市場缺陷被無限夸大,政府成為救“市主”而且在沒有憲法的約束下,也可以為是,也可以為非。因此,政府干預市場的巨大經濟權利如不受制約,市場自發秩序難已形成。權利本位與市場經濟無法共存。經濟權力的擴張,更加財政赤字增加,社會福利失約,失業、通貨膨脹、特權。同時在市場競爭中,有些競爭者為了貪圖利益,不惜最大風險,采取各種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或限制競爭,必然妨礙正常的市場競爭,市場經濟不從法
律法治找出路,就無路可走。近幾年,中國的法制不斷健全,尤其是民法。它已成為市場經濟行為的基本行為規范,如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以確保商品生產者的主體資格、主體地位和人身保護為前提,以確認和界定商品生產者的靜態物權和動態債權為核心內容。通過反應商品流通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系,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內在動力。
治保障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這一原則不是憑空杜撰出來的,而是由公民、政府的關系和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決定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政府是公民權利的執行機關。換言之,政府的權利是人民授予的。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推進施政規范化、規范政府行為是建立市場經濟新秩序的關鍵。市場經濟是以權益和法制為前提的,權益是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動力,法治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基礎,兩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從小集團利益出發干預市場加劇了不平等競爭,造成社會長期貧富兩級差異加大。種種消極腐敗現象絕不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而是在行政權力部分決定著資源配置的情況下,矛盾、沖突必然有所加劇。進一?削弱行政權力對市場的直接干預是治本之策。完善監督、建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如法規、法律在重要的納稅人權利、義務規定上存在嚴重缺陷,稅法沒有建立納稅人監督制度,以保證納稅人參與所在政府的權利。如果只能出錢,對于如何花錢無權過問,沒有一個公民代表機關對財政收支的決定權和納稅人對基層公共事務的發言權,自然就沒有市場經濟的民主、公平、公正、公開。更談不到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的健全。稅法僅強調賦稅強制性,不提賦稅的公平性,外加稅外收費,從經濟上助長了偷稅漏稅,政治上削弱了公民監督權力的能力。要發揮公民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公民不僅有執法的義務,還必須同時有參與立法的權利。縱觀世界各國的現代市場,行政合同相當普遍。中國受傳統行政法影響,強調行政法律關系的單方面性,即行政法律關系常常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改變或消滅。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優點,否則政令將無法推行,管理將無法維系。但單方意思表示常常并不征求意見或尊重公民的意見,公民沒有任何權利參與,聽證會也流于形式,其結果,主觀武斷,家長制,助長強迫命令,違反了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當然也就難以調動公民的積極性,更難以發揮市場經濟的杠桿作用。因此,許多國家在單方意思表示基礎上的雙方意思表示,即行政契約應運而生。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主要特征是行政加合同。與單方行政行為不同,它是合同,是以雙方意思合一為前提,在多數情況下,公民常常得到公正、公平。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廣闊前景。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同時也只有市場經濟才能為現代意義的法治提供了賴以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市場經濟愈發達,催生法治更加健全、完備。法治越完備、健全,中華民族的經濟越繁榮、昌盛,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共同富裕,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信息時報》1993、11、20,1987年版
第三篇: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與法治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提出和不斷深化,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民商法如果想要反映出我國市場經濟的某些客觀規律,構建適合我國發展的法律體系和經濟結構,就必須全面認識和掌握市場經濟與民商法之間的關系。我國的市場經濟說到底就是商品經濟,這種方式是社會意識形態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必須經歷的歷史經濟形態。一個國家不同的歷史階段的經濟發展形態程度不同,但有其共同的特質,作為市場經濟監督和管控的民商法同樣具有這樣的特征。本文主要探討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的發展現狀,民商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以及在未來我國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下如何建設和發展民商法體系,通過探究旨在保障和實現市場經濟的健康、有效的發展。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發展趨勢
改革開放的三十多年間,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在各個領域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尖銳的經濟問題和社會矛盾逐漸的顯現,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出現的例如毒奶粉事件、染色饅頭事件、工業明膠事件、外國奶粉肉毒桿菌污染事件等,嚴重影響和損害了我國經濟發展的環境和聲譽。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之所在就是整個市場環境的誠信和信用體系還不夠完善。實現解決問題的根源就是加強市場經濟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這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加強關于民商法體系的建設。
1、市場經濟中民商法發展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環境的不斷更新,傳統的民商法不能適應其發展的要求,一些突出問題不斷顯現,不正競爭和市場壟斷問題越來越明顯。這一時期我國相關部門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來完善和解決市場經營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但需要我們明確的是,我國的控制和調節僅限于對市場缺陷進行宏觀的控制,國家市場經濟的調節還需要根據市場本身的發展為基礎,國家的宏觀調控需要同該時期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結合。市場經濟主體下的國家干預的合理性和適當性應該以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和競爭發展為主要標準,主要采用經濟法對其進行管控,但這種控制手段不能夠完全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為基礎管理為依據。另外,國家通過宏觀調控和規范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其任務不僅在于預防和彌補市場經濟經營的缺陷和問題,更重要的是運用國家強制手段和各種非市場因素消除市場上的各種問題和障礙,建立一個公平、有序、安全、穩定、可靠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為民商法更好的改進和維持保證一定的基礎。
2、民商法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
2.1民法與市場經濟
在民法中財產的權利制度是所有產權的直接標志,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產權是其中的第一要素,其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下經營手段、生產生活、交換分配和消費的主要體現。財產權制度總結了財產的整體概念,設置了一系列的產才權利。在民法解釋中,影響市場經濟的第二要素就是對經營的經濟主體進行了一定的約束和管理,這個因素的主要特征包括:產權的擁有者、自由平等的人和理性客觀的判斷力等。市場環境下的第三個因素就是契約,在市場經濟中,契約的實質就是交易行為進行的過程和最終的結果。契約關系是衡量民法修改的主要基礎。民法通過對契約的修改、訂立、形式、條款和內容,采用系統化的規定來實現經濟行為的正當維護,從而能夠實現凈化市場環境,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2.2商法與市場經濟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法實現了對市場上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的獲取利益進行保護。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下,市場經濟的主體也是其保護和制約的主要對象和內容。一家企業的法人代表在從事生產活動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獲取經濟利益,這是每一家企業、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標和發展的必要要求。商法體系中的《公司法》、《合同法》對于一家企業的報酬劃分和利潤的如何劃分均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以確保經濟主體的利益不受損害。
2.3民商法與市場經濟
改革開放的這三十年間,我國經濟建設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經濟法,同時在整個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下其也有很高的應用價值,但民商法在整個市場經濟運營、立法上,已經逐漸取代了經濟法的主導地位,這是由于民商法在特殊的對象調整管理和在市場上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的制度已經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步伐所決定的。
3、市場經濟體制下民商法的建設
3.1建設科學法律體系,改善經濟司法程序制度。
適應了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律體系并不意味著將各種法律法規進行簡單的排列組合,這樣會造成各項法規體系建設不夠配套和完整,不協調,有時會出現相互重復的現象,更有甚者出現了法規的本末倒置,相互抵制的現象,造成處理問題無法可依,無法執行等嚴重問題。因此,必須根據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在合理科學的預測和監督的前提下,制定適合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民商法法律規范,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使法律體系中的各種法律規范構成一個有機系統,協調一致,相輔相成。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大發展、大繁榮,應加快立法的速度和建設的步伐,進一步的完善立法的體制,改變立法進度慢,立法程序復雜,立法周期冗長等問題。
3.2加強民商法創新
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民商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和成果,但是我們還需認識到,隨著時代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特別是電子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技術的廣泛應用,傳統的民商法已經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對此我們需要不斷加強民商法相關理論的創新和研究。如今,網上購物和網上消費等電子商務行為已經逐漸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所占的份額正在逐年的擴大,電子商務帶來了全新的理念和交易手段,這就要求作為管控市場交易的民商法為其將來更好的發展要創造適應其發展的良好環境。
結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現代企業的相關經營行為是由民商法的相關條例和法規進行保障才能得以實現,沒有民商法的存在就沒有現代企業的各種交易和管理制度,更不可能完成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完善和建設適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民商法,需要我國各職能機關和法律研究人員共同做出努力,進一步的促進其發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