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英文/德文:kindergarten),原稱勘兒園,是幾百年前從普魯士引進的體制。舊稱蒙養園、幼稚園。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幼兒園是對3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歲至6歲。幼兒園的任務為解除家庭,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1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12篇

【篇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修訂條文(2019年版)說明: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1 總 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應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6 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嬰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此條刪除)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2 (此條刪除)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
3.2 總 平 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 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此條刪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規定;
2 應設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2A 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地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
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 建 筑 設 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
4.1.7 嚴寒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5 不應設置旋轉門、彈簧門、推拉門,不宜設金屬門;
6 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7 門上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09m。
4.1.10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2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梯段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宜為0.60m;
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 嚴寒地區不應設置室外樓梯;
5 幼兒使用的樓梯不應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7 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09m。
4.1.13 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凈寬度(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首級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
4.1.17 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注:改、擴建的托兒所睡眠區和活動區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6m。
4.1.17A 廚房、衛生間、試驗室、醫務室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區按規劃要求應按需配套設置托兒所。當托兒所獨立設置有困難時,可聯合建設。
4.1.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組成,各班應為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宜設公共活動空間。
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宜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乳兒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4.2.3A 托小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A的規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注: 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0 m2。
4.2.3B 乳兒班和托小班宜設喂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尿布臺、洗手池,宜設成人廁所。
4.2.3C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并應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托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距地1.2m的墻面應做軟質面層。
4.2.4 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應單獨分區,并應設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
4.2.5 (此條刪除)
4.2.5A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墻。
2 配餐區應臨近對外出入口,并設有調理臺、洗滌池、洗手池、儲藏柜等,應設加熱設施,宜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
4.2.5B 托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0.25m以下。每班至少設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0.4~0.45m,寬度宜為0.35~0.4m。
4.2.6 (此條刪除)
4.2.6A 托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3.4條、第4.3.6條、第4.3.7條、第4.3.8條、第4.3.14條、第4.3.15條、第4.3.16條的規定。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公共活動空間和多功能活動室組成。公共活動空間可根據需要設置。
4.3.2 幼兒生活單元應設置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基本空間。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少于 105m2。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4.3.4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進深不宜大于6.60m。
4.3.5 設置的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不應影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個班的活動室與寢室應設置在同一樓層內。(原規范沒有規定)
4.3.7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做暖性、有彈性的地面,兒童使用的通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間布置的條件。
4.3.9 寢室應保證每一幼兒設置一張床鋪的空間,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側面或端部距外墻距離不應小于0.60m。
4.3.10 衛生間應由廁所、盥洗室組成,并宜分間或分隔設置。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4.3.11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4.3.11的規定,且女廁大便器不應少于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于2個。
表4.3.11 每班衛生間衛生設備的最少數量
4.3.12 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或寢室,且開門不宜直對寢室或活動室。盥洗室與廁所之間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為0.50m~0.55m,寬度宜為0.40m~0.45m,水龍頭的間距宜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間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4 廁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應設臺階,地面應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幼兒生活單元內宜設淋浴室;寄宿制幼兒生活單元內應設置淋浴室,并應獨立設置。
4.3.16 封閉的衣帽儲藏室宜設通風設施。
4.3.17 應設多功能活動室,位置宜臨近生活單元,其使用面積宜每人0.65m2,且不應小于90m2。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所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注: 1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置教師值班室;
3 房間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間面積可適當減少。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應設置晨檢室和收發室,宜設置展示區、嬰幼兒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嬰幼兒車存儲等空間,宜設衛生間。
4.4.3 晨檢室(廳)應設在建筑物的主入口處,并應靠近保健觀察室。
4.4.4 保健觀察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一張幼兒床的空間;
2 應與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幼兒活動路線分開;
3 宜設單獨出入口;
4 應設給水、排水設施;
5 應設獨立的廁所,廁所內應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職工的衛生間、淋浴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幼兒合用。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宜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生活用房應有一定距離。
4.5.2 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和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規定。
4.5.2A 廚房使用面積宜0.4m2/每人,且不應小于12m2。
4.5.3 廚房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m。
4.5.4 廚房室內墻面、隔斷及各種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墻面陰角宜做弧形;地面應防滑,并應設排水設施。
4.5.5 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為二層及以上時,應設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玩具、圖書、衣被等物品專用消毒間。
4.5.8 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
5 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廚房等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數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采光系數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
5.1 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5.2.2 托兒所、幼兒園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5.2.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3 空氣質量
5.3.1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
5.3.2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幼兒用房應采取有效的通風設施。
5.3.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有關規定。
6 建 筑 設 備
6.1 給水排水
6.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設備選型和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規定。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供水總進口管道上可設置紫外線消毒設備。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2 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嬰幼兒生活單元貼鄰設置。
6.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當采用太陽能、空氣源熱泵等制備熱水時,熱水溫度低于60℃的系統應設置輔助加熱設施。
6.1.6 盥洗室、淋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
6.1.7 便池宜設置感應沖洗裝置。
6.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清掃間、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
6.1.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再排入戶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
6.1.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開水爐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6.1.12A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中水系統。
6.1.12B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管道直飲水系統。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1 具備條件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供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且經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供暖熱源。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時,可采用電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宜采用35℃~45℃,不應大于6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4 用于供暖系統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寢室之外。
6.2.5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應暗裝。
6.2.6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6.2.7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在末端供暖設施設置恒溫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
6.2.8 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應保障環境安全。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6.2.10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熱源時,宜設置過渡季供暖設施。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6.2.12 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應設置帶防止回流措施的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對于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每間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6.2.15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
(此條刪除)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節能光源。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應采用漫光型燈具,光源應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
6.3.6 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廚房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財務室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3A 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6.3.8 大、中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廣播系統,并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小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
3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
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11 《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
12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
13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
歡迎您的光臨,Word文檔下載后可修改編輯.雙擊可刪除頁眉頁腳.謝謝!希望您提出您寶貴的意見,你的意見是我進步的動力。贈語; 1、如果我們做與不做都會有人笑,如果做不好與做得好還會有人笑,那么我們索性就做得更好,來給人笑吧! 2、現在你不玩命的學,以后命玩你。3、我不知道年少輕狂,我只知道勝者為王。4、不要做金錢、權利的奴隸;應學會做“金錢、權利”的主人。5、什么時候離光明最近?那就是你覺得黑暗太黑的時候。6、最值得欣賞的風景,是自己奮斗的足跡。?7、壓力不是有人比你努力,而是那些比你牛×幾倍的人依然比你努力。
【篇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1 總 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幼兒園的規模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平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原規范沒有規定)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
5 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在出入口處應設大門和警衛室,警衛室對外應有良好的視野。(原規范沒有規定)
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90m;(原規范沒有規定)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
5 不應設置旋轉門、彈簧門、推拉門,不宜設金屬門;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原規范沒有規定)
7 門上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原規范沒有規定)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m。
4.1.10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原規范沒有規定)
2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梯段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宜為0.60m;
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 嚴寒地區不應設置室外樓梯;
5 幼兒使用的樓梯不應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規范沒有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7 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4.1.13 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凈寬度(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首級踏步0.50m以上。(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6 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4.1.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原規范沒有規定)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幼兒。
4.2.2 托兒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組成。
4.3.2 幼兒生活單元應設置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基本空間。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4.3.4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進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動室宜設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個班的活動室與寢室應設置在同一樓層內。(原規范沒有規定)
4.3.7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做暖性、有彈性的地面,兒童使用的通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間布置的條件。
4.3.9 寢室應保證每一幼兒設置一張床鋪的空間,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側面或端部距外墻距離不應小于0.60m。
4.3.10 衛生間應由廁所、盥洗室組成,并宜分間或分隔設置。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4.3.11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4.3.11的規定,且女廁大便器不應少于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于2個。
表4.3.11 每班衛生間衛生設備的最少數量
4.3.12 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或寢室,且開門不宜直對寢室或活動室。盥洗室與廁所之間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為0.50m~0.55m,寬度宜為0.40m~0.45m,水龍頭的間距宜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4 廁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應設臺階,地面應防滑和易于清洗。(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5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幼兒生活單元內宜設淋浴室;寄宿制幼兒生活單元內應設置淋浴室,并應獨立設置。
4.3.16 封閉的衣帽儲藏室宜設通風設施。(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7 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篷,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
注:1 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原規范沒有規定)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原規范沒有規定)
4.4.3 晨檢室(廳)應設在建筑物的主入口處,并應靠近保健觀察室。
4.4.4 保健觀察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一張幼兒床的空間;
2 應與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幼兒活動路線分開;
3 宜設單獨出入口;
4 應設給水、排水設施;
5 應設獨立的廁所,廁所內應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職工的衛生間、淋浴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幼兒合用。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活動用房應有一定距離。(車庫為新加內容)
4.5.2 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和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規定。
4.5.3 廚房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m。(原規范沒有規定)
4.5.4 廚房室內墻面、隔斷及各種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墻面陰角宜做弧形;地面應防滑,并應設排水設施。
4.5.5 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為二層及以上時,應設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玩具、圖書、衣被等物品專用消毒間。
4.5.8 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5 室內環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
?
5.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5.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5.2.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3 空氣質量
5.3.1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
5.3.2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幼兒用房應采取有效的通風設施。
5.3.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有關規定。
6 建筑設備
6.1 給水排水
6.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設備選型和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規定。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 ? 2 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 ?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6.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
6.1.6 盥洗室、淋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
6.1.7 便池宜設置感應沖洗裝置。
6.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清掃間、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
6.1.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再排入戶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
6.1.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開水爐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6.1.12 綠地可設置灑水栓,運動場地應設置排水設施。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1 具備條件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供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且經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供暖熱源。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時,可采用電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4 用于供暖系統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寢室之外。
6.2.5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應暗裝。
6.2.6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6.2.7 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
6.2.8 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應保障環境安全。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6.2.10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熱源時,宜設置過渡季供暖設施。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原規范沒有規定)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設置有防回流構造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2 當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或集中新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3 當采用分散空調方式時,應設置保證室內新風量滿足國家現行衛生標準的裝置。
6.2.15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其他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2 活動室、寢室、幼兒衛生間等幼兒用房宜設置紫外線殺菌燈,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動式紫外線殺菌消毒設備。
6.3.3 托兒所、幼兒園的紫外線殺菌燈的控制裝置應單獨設置,并應采取防誤開措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兩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6.3.6 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6.3.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篇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1 總 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幼兒園的規模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平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原規范沒有規定)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
5 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在出入口處應設大門和警衛室,警衛室對外應有良好的視野。(原規范沒有規定)
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90m;(原規范沒有規定)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
5 不應設置旋轉門、彈簧門、推拉門,不宜設金屬門;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原規范沒有規定)
7 門上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原規范沒有規定)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m。
4.1.10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原規范沒有規定)
2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梯段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宜為0.60m;
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 嚴寒地區不應設置室外樓梯;
5 幼兒使用的樓梯不應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規范沒有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7 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4.1.13 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凈寬度(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首級踏步0.50m以上。(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6 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4.1.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原規范沒有規定)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幼兒。
4.2.2 托兒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組成。
4.3.2 幼兒生活單元應設置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基本空間。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4.3.4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進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動室宜設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個班的活動室與寢室應設置在同一樓層內。(原規范沒有規定)
4.3.7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做暖性、有彈性的地面,兒童使用的通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間布置的條件。
4.3.9 寢室應保證每一幼兒設置一張床鋪的空間,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側面或端部距外墻距離不應小于0.60m。
4.3.10 衛生間應由廁所、盥洗室組成,并宜分間或分隔設置。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4.3.11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4.3.11的規定,且女廁大便器不應少于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于2個。
表4.3.11 每班衛生間衛生設備的最少數量
4.3.12 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或寢室,且開門不宜直對寢室或活動室。盥洗室與廁所之間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為0.50m~0.55m,寬度宜為0.40m~0.45m,水龍頭的間距宜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4 廁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應設臺階,地面應防滑和易于清洗。(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5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幼兒生活單元內宜設淋浴室;寄宿制幼兒生活單元內應設置淋浴室,并應獨立設置。
4.3.16 封閉的衣帽儲藏室宜設通風設施。(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7 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篷,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
注:1 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原規范沒有規定)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原規范沒有規定)
4.4.3 晨檢室(廳)應設在建筑物的主入口處,并應靠近保健觀察室。
4.4.4 保健觀察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一張幼兒床的空間;
2 應與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幼兒活動路線分開;
3 宜設單獨出入口;
4 應設給水、排水設施;
5 應設獨立的廁所,廁所內應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職工的衛生間、淋浴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幼兒合用。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活動用房應有一定距離。(車庫為新加內容)
4.5.2 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和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規定。
4.5.3 廚房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m。(原規范沒有規定)
4.5.4 廚房室內墻面、隔斷及各種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墻面陰角宜做弧形;地面應防滑,并應設排水設施。
4.5.5 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為二層及以上時,應設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玩具、圖書、衣被等物品專用消毒間。
4.5.8 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5 室內環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
?
5.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5.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5.2.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3 空氣質量
5.3.1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
5.3.2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幼兒用房應采取有效的通風設施。
5.3.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有關規定。
6 建筑設備
6.1 給水排水
6.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設備選型和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規定。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 ? 2 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 ?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6.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
6.1.6 盥洗室、淋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
6.1.7 便池宜設置感應沖洗裝置。
6.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清掃間、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
6.1.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再排入戶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
6.1.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開水爐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6.1.12 綠地可設置灑水栓,運動場地應設置排水設施。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1 具備條件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供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且經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供暖熱源。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時,可采用電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4 用于供暖系統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寢室之外。
6.2.5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應暗裝。
6.2.6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6.2.7 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
6.2.8 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應保障環境安全。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6.2.10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熱源時,宜設置過渡季供暖設施。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原規范沒有規定)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設置有防回流構造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2 當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或集中新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3 當采用分散空調方式時,應設置保證室內新風量滿足國家現行衛生標準的裝置。
6.2.15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其他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2 活動室、寢室、幼兒衛生間等幼兒用房宜設置紫外線殺菌燈,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動式紫外線殺菌消毒設備。
6.3.3 托兒所、幼兒園的紫外線殺菌燈的控制裝置應單獨設置,并應采取防誤開措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兩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6.3.6 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6.3.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篇四】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1 總 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幼兒園的規模
規模
班數(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稱
班別
人數(人)
托兒所
乳兒班
10~15
托兒班
小、中班
15~20
大班
21~25
幼兒園
小班
20~25
中班
26~30
大班
31~35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平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原規范沒有規定)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
5 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在出入口處應設大門和警衛室,警衛室對外應有良好的視野。(原規范沒有規定)
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于0.90m;(原規范沒有規定)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
5 不應設置旋轉門、彈簧門、推拉門,不宜設金屬門;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原規范沒有規定)
7 門上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原規范沒有規定)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m。
4.1.10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原規范沒有規定)
2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梯段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宜為0.60m;
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 嚴寒地區不應設置室外樓梯;
5 幼兒使用的樓梯不應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規范沒有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7 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4.1.13 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凈寬度(m)
房間名稱
走廊布置
中間走廊
單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
2.4
1.8
服務、供應用房
1.5
1.3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首級踏步0.50m以上。(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6 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原規范沒有規定)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
凈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3.0
多功能活動室
3.9
4.1.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原規范沒有規定)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幼兒。
4.2.2 托兒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房間名稱
使用面積
乳兒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衛生間
10
儲藏室
8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組成。
4.3.2 幼兒生活單元應設置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基本空間。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活動室
70
寢室
60
衛生間
廁所
12
盥洗室
8
衣帽儲藏間
9
4.3.4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進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動室宜設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個班的活動室與寢室應設置在同一樓層內。(原規范沒有規定)
4.3.7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做暖性、有彈性的地面,兒童使用的通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間布置的條件。
4.3.9 寢室應保證每一幼兒設置一張床鋪的空間,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側面或端部距外墻距離不應小于0.60m。
4.3.10 衛生間應由廁所、盥洗室組成,并宜分間或分隔設置。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4.3.11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4.3.11的規定,且女廁大便器不應少于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于2個。
表4.3.11 每班衛生間衛生設備的最少數量
污水池(個)
大便器(個)
小便器(溝槽)(個或位)
盥洗臺(水龍頭,個)
1
6
4
6
4.3.12 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或寢室,且開門不宜直對寢室或活動室。盥洗室與廁所之間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為0.50m~0.55m,寬度宜為0.40m~0.45m,水龍頭的間距宜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4 廁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應設臺階,地面應防滑和易于清洗。(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5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幼兒生活單元內宜設淋浴室;寄宿制幼兒生活單元內應設置淋浴室,并應獨立設置。
4.3.16 封閉的衣帽儲藏室宜設通風設施。(原規范沒有規定)
4.3.17 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篷,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
房間名稱
規?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檢室(廳)
10
10
15
報建觀察室
12
12
15
教師值班室
10
10
10
警衛室
10
10
10
儲藏室
15
18
24
園長室
15
15
18
財務室
15
15
18
教師辦公室
18
18
24
會議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1 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原規范沒有規定)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原規范沒有規定)
4.4.3 晨檢室(廳)應設在建筑物的主入口處,并應靠近保健觀察室。
4.4.4 保健觀察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一張幼兒床的空間;
2 應與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幼兒活動路線分開;
3 宜設單獨出入口;
4 應設給水、排水設施;
5 應設獨立的廁所,廁所內應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職工的衛生間、淋浴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幼兒合用。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活動用房應有一定距離。(車庫為新加內容)
4.5.2 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和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規定。
4.5.3 廚房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m。(原規范沒有規定)
4.5.4 廚房室內墻面、隔斷及各種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墻面陰角宜做弧形;地面應防滑,并應設排水設施。
4.5.5 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為二層及以上時,應設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玩具、圖書、衣被等物品專用消毒間。
4.5.8 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5 室內環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
?
房間名稱
采光系數最低值(%)
窗地面積比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
2.0
1:5.0
保健觀察室
2.0
1:5.0
辦公室、輔助用房
2.0
1:5.0
樓梯間、走廊
1.0
——
5.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45
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50
5.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
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
樓板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保健觀察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50
≤65
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45
≤75
5.2.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3 空氣質量
5.3.1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
5.3.2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幼兒用房應采取有效的通風設施。
5.3.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有關規定。
6 建筑設備
6.1 給水排水
6.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設備選型和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規定。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 ? 2 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 ?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6.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
6.1.6 盥洗室、淋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
6.1.7 便池宜設置感應沖洗裝置。
6.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清掃間、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
6.1.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再排入戶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
6.1.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開水爐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6.1.12 綠地可設置灑水栓,運動場地應設置排水設施。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1 具備條件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供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且經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供暖熱源。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時,可采用電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4 用于供暖系統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寢室之外。
6.2.5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應暗裝。
6.2.6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6.2.7 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
6.2.8 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應保障環境安全。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房間名稱
室內設計溫度(℃)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保健觀察室、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乳兒室
24
? ? ? ? ? ? ?盥洗室、廁所
22
門廳、走廊、樓梯間、廚房
16
洗衣房
18
淋浴室、更衣室
25
6.2.10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熱源時,宜設置過渡季供暖設施。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次/h)
活動室
3
寢室
3
廁所
10
多功能活動室
3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原規范沒有規定)
房間名稱
新風量[ m3/(h·人)]?
活動室
20
寢室
20
保健觀察室
38
多功能活動室
20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設置有防回流構造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參數
冬季
夏季
溫度(℃)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保健觀察室、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25
乳兒室
24
25
風速(v)(m/s)
0.10≤v≤0.20
0.15≤v≤0.30
相對濕度(%)
30~60
40~60
2 當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或集中新風系統時,應設置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3 當采用分散空調方式時,應設置保證室內新風量滿足國家現行衛生標準的裝置。
6.2.15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其他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2 活動室、寢室、幼兒衛生間等幼兒用房宜設置紫外線殺菌燈,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動式紫外線殺菌消毒設備。
6.3.3 托兒所、幼兒園的紫外線殺菌燈的控制裝置應單獨設置,并應采取防誤開措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UGR
Rn
活動室
地面
300
19
80
圖書室
0.5m水平面
300
19
80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80
多功能活動室
地面
300
19
80
寢室
0.5m水平面
100
19
80
辦公室、會議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廚房
臺面
100
——
80
門廳、走道
地面
300
——
80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兩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
6.3.6 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原規范沒有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6.3.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篇五】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局部修訂條文(2019年版)說明:1.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2.本次修訂的條文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條文一并實施。
1 總 則
1.0.3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應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規 模
托兒所(班)
幼兒園(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
8~10
10 9~12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 稱
班 別
人數(人)
托兒所
乳兒班(6~12月)
10人以下~15
托兒班
托小、中班(12~24月)
15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
幼兒園
小班(3~4歲)
20~25
中班(4~5歲)
26~30
大班(5~6歲)
31~35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活動及公共活動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嬰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乳兒室 suckling room (此條刪除)
供乳兒班嬰兒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間。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兒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條刪除)
供配制乳兒用乳汁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 平 面
3.2.2 三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 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此條刪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規定;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2A 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地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4 建 筑 設 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計算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 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 0.09m。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 0.09m。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
凈高
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
2.8
幼兒園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3.0
多功能活動室
3.9
注:改、擴建的托兒所睡眠區和活動區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6m。
4.1.17A 廚房、衛生間、試驗室、醫務室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區按規劃要求應按需配套設置托兒所。當托兒所獨立設置有困難時,可聯合建設。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的幼兒。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組成,各班應為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宜設公共活動空間。
4.2.2 托兒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宜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乳兒班每班房間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最小使用面積
乳兒室睡眠區
50 30
喂奶室活動區
15
配乳室配餐區
8 6
衛生間清潔區
10 6
儲藏室區
8 4
4.2.3A 托小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A的規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
35
活動區
35
配餐區
6
清潔區
6
衛生間
8
儲藏區
4
注: 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0 m2。
4.2.3B 乳兒班和托小班宜設喂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尿布臺、洗手池,宜設成人廁所。
4.2.3C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并應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托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距地1.2m的墻面應做軟質面層。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此條刪除)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5A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墻。
2 配餐區應臨近對外出入口,并設有調理臺、洗滌池、洗手池、儲藏柜等,應設加熱設施,宜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
4.2.5B 托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0.25m以下。每班至少設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0.4~0.45m,寬度宜為0.35~0.4m。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此條刪除)
4.2.6A 托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3.4條、第4.3.6條、第4.3.7條、第4.3.8條、第4.3.14條、第4.3.15條、第4.3.16條的規定。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空間和多功能活動室組成。公共活動空間可根據需要設置。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 間 名 稱
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活 動 室
70
寢 室
60
衛生間
廁 所
12
盥洗室
8
衣帽儲藏間
9
4.3.5 活動室宜設置的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間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7 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其使用面積宜每人0.65m2,且不應小于90m2。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宜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所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應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規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檢室(廳)
10
10
15
保健觀察室
12
12
15
教師值班室
10
10
10
警衛室
10
10
10
儲藏室
15
18
24
園長室、所長室
15
15
18
財務室
15
15
18
教師辦公室
18
18
24
會議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 1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置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
3 房間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間面積可適當減少。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應設置晨檢室和收發室,宜設置展示區、嬰幼兒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嬰幼兒車存儲等空間,宜設衛生間。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宜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活動生活用房應有一定距離。
4.5.2A 廚房使用面積宜0.4m2/每人,且不應小于12m2。
5 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廚房等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
采光等級
房間場所名稱
采光系數最低值(%)
窗地面積比
Ⅲ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
2.0 3.0
1:5.0 1/5
多功能活動室
3.0
1/5
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2.0 3.0
1:5.0 1/5
辦公室、輔助用房
2.0
1:5.0
睡眠區、活動區
3.0
1/5
Ⅴ
衛生間
1.0
1/10
樓梯間、走廊
1.0
— 1/10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生活單元、保健觀察室
≤45
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50
5.2.2 托兒所、幼兒園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
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
樓板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生活單元、辦公室、保健觀察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50
≤65
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45
≤75
6 建 筑 設 備
6.1 給水排水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供水總進口管道上可設置紫外線消毒設備。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嬰幼兒生活單元貼鄰設置。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當采用太陽能、空氣源熱泵等制備熱水時,熱水溫度低于60℃的系統應設置輔助加熱設施。
6.1.12A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中水系統。
6.1.12B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管道直飲水系統。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宜采用35℃~45℃,不應大于6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7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在末端供暖設施設置恒溫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房間名稱
室內設計溫度(℃)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保健觀察室
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乳兒室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
24
盥洗室、廁所
22
門廳、走廊、樓梯間、廚房
16
洗衣房
18
淋浴室、更衣室
25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次/h)
活動室、寢室、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
3~5
寢室
3
廁所衛生間
10
多功能活動室
3~5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房間名稱
新風量(m3/h人)
活動室、寢室、活動區、睡眠區
20 30
寢室
20
保健觀察室
38
多功能活動室
20 30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應設置有帶防止回流構造措施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對于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每間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參數
冬季
夏季
溫度(℃)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
保健觀察室、配奶室
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25
乳兒室 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
24
25
風速(v)(m/s)
0.10≤v≤0.20
0.15≤v≤0.30
相對濕度(%)
30~60
40~60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此條刪除)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節能光源。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應采用漫光型燈具,光源應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UGR
Ra
活動室
地面
300
19
90 80
圖書室
0.5m水平面
300
19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多功能活動室
地面
300
19
寢室、睡眠區、活動區
0.5m水平面
100
19
辦公室、會議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廚 房
臺面
200
—
門廳、走道
地面
150
—
喂奶室
0.5m水平面
150
19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廚房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財務室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3A 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6.3.8 大、中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并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小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
3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
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11 《飲食建筑設計規范標準》JGJ64
12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
13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
(2019年版)
條 文 說 明
1 總 則
1.0.3 據調查,目前托兒所、幼兒園規模有擴大的趨勢,有些托兒所、幼兒園班數多達(20~30)班,規模過大,對于托兒所、幼兒園的管理、安全、服務質量不利。因此,建議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不要過大。根據調查結果,本條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規范及班人數做了規定。規范中提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設規模和每班人數對托兒所、幼兒園管理是合適的。
本條增加了托兒所的規模和各班嬰幼兒的年齡、人數,是根據國家衛健委的建議而確定的。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涉及多方面、多專業,對于各專業已有標準規定內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規范不再重復,因此在設計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統一標準》GB5035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等。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包括嬰幼兒班活動單元、多功能活動室和為嬰幼兒特殊活動的公共活動室等供幼兒使用的一切用房其他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是嬰幼兒生活用房中供一個班級嬰幼兒園活動生活的空間,。托兒所包括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生活單元。幼兒園生活單元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
3基地和總平面
3.1基 地
3.1.3 托兒所、幼兒園園址選擇在居住區內或附近,便于家長接送,其服務半徑不宜過大。調研中發現有的居住區規模很大,但沒有設置托兒所、幼兒園,有的即使設置了托兒所、幼兒園,其服務半徑過大,家長接送,會耽誤很長時間。幼兒步行時間不宜過長,因此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本次修訂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規定,服務半徑為300m,更方便嬰幼兒接送。
3.2 總 平 面
3.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是供1周歲~6周歲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機構。幼兒大部分時間在這里進行各種活動。由于幼兒身體尚未發育成熟,身體抵抗力弱,對外界環境適應能力差,要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確保幼兒安全、衛生、適用。托兒所、幼兒園在建筑布局、房間設置、室內外環境等方面有許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閉,周圍設圍墻。為了在建筑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要求建筑封閉,周圍設圍墻。為了在建筑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獨立設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響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它建筑合建,勢必對幼兒的生活環境造成干擾,難以保證幼兒的安全、衛生和適用的要求。
幼兒是家庭的希望、國家的未來。社會各界、每個家庭都非常重視幼兒的健康成長,尤其關注幼兒生活環境的安全、衛生、適用問題。這些方面規范中有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是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最低標準。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標準要求也應提高,不能以擠占托兒所、幼兒園建設用地,影響幼兒安全、衛生、適用為代價來發展城市建設。何況托兒所、幼兒園在居住區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區規劃按規定留有幼兒園建設用地,可以獨立建設滿足規范要求的幼兒園。
由于建設用地緊張,一些托兒所、幼兒園與其他建筑合建。本條對與既有建筑物合建的托兒所、幼兒園作了規定,一是規模限定在兩個班及以下;二是幼兒生活用房限定設在建筑首層;三是應設獨立的出入口,并對出入口做出規定。由于建筑物底層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兒所、幼兒園不設獨立出入口,可能會與其他出入的人員交叉干擾,不利于幼兒出入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幼兒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獨立出入口,確保幼兒使用安全。另外,規定在室外設置獨立活動場地,并與其他場地進行分隔,可以避免與其他場地互相干擾,影響幼兒的安全和健康。
托兒所合建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居住區中按規劃要求將托兒所與其他建筑合建在一棟建筑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托兒所與既有建筑合建,目前這種情況大量存在,建筑比較復雜,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因此對合建的托兒所的安全問題做了相應規定,以確保嬰幼兒的安全。
托兒所與既有建筑合建,建設成本高,必須達到一定量的規模才能保持正常運營,此次修訂提高了獨立設置托兒所、幼兒園的班數。根據市場需求,本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作了調整,一是規定獨立設置的托兒所、幼兒園由原來三個班改為四個班;二是對合建的班數由二個班改為三個班。還對合建的建筑類型規定做了適當調整,增加了可與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為解決當前托兒所缺少的情況,合建的托兒所比較多。由于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獨立建造托兒所很困難,考慮到實際情況,為滿足市場需求,這次規范修訂放寬了合建的建筑類型。目前有些托兒所、幼兒園與商業、娛樂等建筑合建,這些建筑容易發生火災,與這些建筑合建,對幼兒安全造成很大隱患。因此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僅能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這些建筑相對管理規范,發生火災的幾率比較小。
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因為嬰幼兒身體情況與成人不同,體質弱,行走能力差,如果與其他建筑共用疏散樓梯,一是幼兒用的樓梯與成人的樓梯踏步高度、寬度不同,成人使用的樓梯不適宜兒童使用;二是在緊急情況下,幼兒與成人共用一個樓梯疏散對幼兒的身體會造成傷害。因此,對合建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及出口作了規定。
3.2.3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需要有足夠的活動面積,滿足幼兒室外活動的需要。一些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過小,不能滿足需要,規范對班活動場地、全園共用活動場地面積均做出了具體規定,并對活動場地的設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調研發現,有些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布置在建筑周圍陰影之內,基本沒有陽光照射,兒童在室外活動得不到陽光,對兒童的身體健康不利。
本次調整對托兒所和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分別進行了規定。由于托兒所的幼兒比幼兒園的年齡小,其活動能力和范圍也要小一些。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保持不變,將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面積適當減少,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區,與其他建筑合建的托兒所、幼兒園比較多,這種情況室外活動面積很小,按規定設置室外活動場地面積難以保證。因此,對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的要求做了調整。
3.2.8 在調研中發現,有些托兒所、幼兒園幼兒生活用房日照標準不能滿足3h的規定,這對幼兒的身體是不利的。本條為強制性條文。2016版規范中對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日照標準規定不夠具體,這次修編分別對托兒所和幼兒園需要日照3h的房間做了具體規定,這些房間是嬰幼兒經常生活的場所,嬰幼兒的生活和發育需要一定時間的陽光,陽光可以殺滅一些細菌,幼兒的生活用房在陽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內環境的清潔衛生,因此規定嬰幼兒活動用房滿窗日照標準不小于3h,確保幼兒身體健康。
原條文中,嬰幼兒“生活用房”包括衛生間、儲藏間和公共活動用房,這些房間日照標準不需要3h。本次修訂明確了需要日照3h的具體房間,并分別說明托兒所和幼兒園需要日照要求的房間。對于其他嬰幼兒不經常生活的房間不作具體規定,建筑設計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布置。
4 建 筑 設 計
4.1 一 般 規 定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兒生活使用的房間,包括幼兒生活單元、幼兒公共活動室、多功能廳等。為保證幼兒的身體健康,規范對房間的日照、采光、通風等室內環境方面有明確的規定。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此條前半句沒有變化,與原條文一致。后半句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3.1A條文,關于地上房間建筑層數的設置可不列為強制性條文。本次修訂關于房間設置的樓層,除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均列為非強制性條文,在規范第4.1.3A條、第4.1.3B條、第4.1.3C條中表述。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風、防潮、排水等條件較差,不能滿足規范建筑環境的規定要求,對幼兒身體健康十分不利,故規定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筑設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護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兒生活用房,如設備用房、庫房、工作人員廚房、餐廳等房間。
幼兒的體力、活動能力比較差,上下樓梯動作緩慢,不適宜多樓層上下,另外幼兒行動速度較慢,對環境適應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難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樓梯間疏散更困難。為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和緊急疏散時的安全,規定幼兒生活用房所在的層數不應布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
托兒所主要是嬰幼兒使用,嬰幼兒活動能力較差,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需要大人幫助疏散,因此規定托兒所部分應設在一層,是為保護幼兒的安全,在緊急情況下,使嬰兒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4.1.3A 新增條文。幼兒園的幼兒體力、活動能力比較差,上下樓梯動作緩慢,不適宜多樓層上下,另外幼兒行動速度較慢,對環境適應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難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樓梯間疏散更困難。為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和緊急疏散時的安全,因此對幼兒園幼兒生活用房所在的層數作了規定。
4.1.3B 新增條文。托兒所的嬰幼兒年齡在3歲以下,其身體能力較弱,智力較低,方向感較差,行走比較困難。據觀察,這個年齡的嬰幼兒上下樓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員帶領下才能完成。如果發生緊急情況,嬰幼兒不能使用樓梯進行疏散。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托兒所生活用方應布置在首層。考慮到實際情況,尤其是合建的托兒所一層用地十分緊張,因此對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的樓層進行了調整,并對人數和安全疏散作了規定。
4.1.5 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的窗與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區別在于窗臺的高度不一樣,因為幼兒的身材較矮,為了保證幼兒的視線不被遮擋,避免產生封閉感,并體現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空間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動室,公共活動室的窗臺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臺低,防止兒童爬上窗臺,發生從窗墜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護措施。寢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動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動室的窗臺,達到0.90m。如果幼兒的床緊靠窗戶,為了防止幼兒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則需要加護欄。活動室的窗宜設下亮子,活動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為通風功能,而前者窗亮子為了幼兒安全,不可以開啟,即使為了通風需要開啟,應做上旋開啟,設推拉窗,必須設置防護措施。1.80m以下嚴禁設開啟窗扇,是為了防止幼兒通過時碰傷頭部。窗外側無外廊時應設欄桿,欄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的有關規定。當底面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時,其欄桿的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應保障幼兒的安全,幼兒身體的各部分的發育尚未成熟,動作還不十分協調,防護意識差;同時好奇心強烈,容易忽視對周圍的注意,很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門是幼兒經常接觸的部件,因此在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中,應注意門的安全問題。為了方便兒童自己開啟或關閉房間門,應在距地0.6m處加設幼兒專用的拉手,門拉手可以將幼兒和教師使用的要求作整體考慮,結合門的造型,通常設垂直拉手,門扇內外皆裝置。活動室、寢室的門應設觀察窗,在兼顧幼兒和教師視線范圍的情況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兒和教師進出活動室能觀察門內外的情況,防止發生碰撞。
本條增加了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夾手設施。設計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門與門框連接處采取設置柔性覆蓋物等措施,防止幼兒手腳伸入夾傷。
4.1.9 外廊、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等部位是交通和疏散通行的地方,也是幼兒經常活動的場所,在這些臨空部位活動易發生高空墜落危險事故。幼兒活潑、好動,且安全意識差,易出現嬉鬧、擁擠行為,因此這些部位必須設防止欄桿,防止高空墜落,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
由于幼兒好動,在應急疏散時,易發生集中擁擠、推搡欄桿行為,因此欄桿使用的材料應堅固、耐久,并能承受規范規定的水平推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
欄桿的凈高1.10m為地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當欄桿距地0.60m以下有可踏面時,扶手的高度應從可踏面頂面起計算。
為防止幼兒攀爬,造成高空墜落事故,欄桿應采用防攀爬的構造,欄桿不應有任何可踏面,例如,不應采用任何橫向桿件和裝飾物,女兒墻不應做防水小沿磚等構造。
做垂直桿件時,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以防止幼兒頭部帶身體穿過而發生墜落事故。近年來,時有發生兒童墜落事故。其中欄桿間距過寬是原因之一,因此必須嚴格規范規定,做垂直欄桿時,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在原條文基礎上僅對防護欄桿的高度和欄桿凈間距進行了調整。將原規定的高度1.10m修改為1.30m,其根據是,《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第6.7.3條第2款規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筑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條文中規定的欄桿高度是否適用于托兒所、幼兒園不夠明確,由于托兒所、幼兒園中嬰幼兒的特殊情況,一是嬰幼兒安全意識差,易動、易攀爬,欄桿高度應適當加高;二是考慮到大人抱嬰幼兒站立時,人體的重心增高,欄桿高度也應適當加高,避免人靠近欄桿時因重心外移發生墜落事故。根據上述情況,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臨空的欄桿高度增加到1.30m,目的是確保嬰幼兒使用時的人身安全。
關于垂直欄桿凈距離的寬度修改為0.09m,主要根據是考慮到嬰幼兒的特點,安全意識差,好奇、好動,游戲時頭部或身體易鉆入欄桿空隙中,為防止幼兒頭部或身體卡在欄桿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將垂直欄桿凈間距調整為0.09m,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4.1.11 考慮兒童身體特點,幼兒使用的樓梯不同于成年人樓梯,樓梯扶手、欄桿寬度、踏步尺寸均與成年人樓梯不同。幼兒扶手高度宜為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間增設。設置垂直桿件時,其凈寬度不應大于0.11m。由于兒童腿長比成年人短,樓梯踏步的尺寸不能與成年人樓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對幼兒樓梯踏步尺寸做出了規定。
本規范增加了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條款,是因為幼兒行動遲緩、動作較慢、安全意識差,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為使幼兒迅速疏散到室外,規定樓梯間的首層直通室外,對幼兒安全疏散更為有利。
4.1.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幼兒活潑、好動,且安全意識差,上、下樓梯時易發生嬉鬧、攀爬等行為,甚至有些幼兒爬上樓梯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發生墜落事故。為保護幼兒的生命安全,幼兒使用的樓梯,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兒從樓梯上滑落穿越,墜落至樓梯井底。
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登的構造,欄桿不應有任何可蹬踏的橫向桿件及裝飾物。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防止幼兒頭部、身體穿越欄桿,造成幼兒高空墜落安全事故對其凈距進行了修改,主要根據是考慮到嬰幼兒的特點:安全意識差,好奇、好動,游戲時頭部或身體易鉆入欄桿空隙中,為防止幼兒頭部或身體卡在欄桿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4.1.17 考慮到有些公共建筑的層高在3.0m左右,為了保證其適用于托兒所、幼兒園的改建,對托兒所、幼兒園生活單元中的一些房間的凈高進行了調整。多功能活動室是全員最大的公共活動空間,最大面積可達300m2以上,其層高過低,不僅空間有壓抑感,也不符合室內健康衛生要求,因此規定房間凈高應適當高一些。
4.1.17A 新增條文。廚房等用水的房間容易產生泄漏,影響樓下托兒所、幼兒園嬰幼兒正常生活。
4.1.17B 新增條文。本條為新增條款。《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規定居住區配套設施應設置托兒所、幼兒園。由于托兒所營運管理成本高、責任大,因此,近幾年居住區按規劃僅建了幼兒園,很少建托兒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的規定。因此,社會上出現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托兒所不足的局面。本條規定居住區應按需配套設置一定規模的托兒所,可以保證托兒所建設的數量,解決社會上托兒所數量不足的情況。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中的托兒班及乳兒班的設置一般根據年齡來劃分,乳兒班為2 1歲以下在哺乳期間的幼嬰兒,這些幼嬰兒走路、吃飯、大小便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時間在床上生活。托兒小班和托大班為2歲~3歲的幼兒,基本能走路、吃飯及大小便,但自理能力還較差,需要護理員幫助才能完成自理動作。由于3歲以下幼兒其活動能力有所差異,托兒班和乳兒班幼兒和托小班的劃分可根據幼兒園的嬰幼兒自理能力靈活分配,不必絕對按年齡分配。
4.2.3 乳兒班的房間功能空間設置主要是根據哺乳其幼嬰兒生活的需要而設置的,它與幼兒園及托兒班的區別主要是沒有活動室,衛生間的設施也不相同各功能空間沒有明顯的界限,只設置各功能分區,滿足嬰幼兒的生活使用要求。
4.2.3B 新增條文。乳兒班有時需要母親定時喂奶,喂奶時應有獨立的空間,乳兒由保育員抱出到喂奶室交給母親哺乳,因此喂奶室應臨近乳兒班。喂奶室對外設直接出入口,防止母親經過嬰幼兒生活空間,造成環境污染。
4.2.3D 新增條文。乳兒班和托小班的嬰幼兒經常在地上玩耍,為保證嬰幼兒的健康和安全,其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處理,可采取地熱采暖、鋪設木地板或地毯等措施,保證上述要求。
4.2.4 如果托兒所設置若干個班,從管理和衛生方面要求應分成獨立的使用單元,這和幼兒園相同。一般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的較多,但托兒所和幼兒園兩部分應單獨分區,不應與幼兒園部分合用一個出入口,這有利于管理和幼兒的身體健康。
4.2.5 乳兒班需要母親定時喂奶,喂奶時應有獨立的空間,母親需要將乳兒從乳兒室抱出后在喂奶室哺乳,因此喂奶室應臨近乳兒室。幼兒喂奶也有非母乳喂奶,需要奶粉喂養,因此需有沖奶粉的加熱設施及沖洗奶瓶需要的洗滌設施。考慮經濟條件差的地區使用燃氣、煤等燃料,會污染室內空氣,因此必需設置獨立的通風及排煙系統。(此條刪除)
4.2.6 乳兒班的衛生間與托兒班的衛生間不同,哺乳的幼兒大、小便還不能自理,因此也就不需要便器,但需要沖洗尿布的機會較多,因此需要設置一定量的洗滌池。設保育人員的廁位也可兼供母親使用,同時兼做倒幼兒糞便使用。(此條刪除)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原規范幼兒生活用房包括幼兒生活單元和音體室,本次規范調整為幼兒生活用房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幼兒公共活動用房組成。公共活動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動室,還包括幼兒公共活動用房。為了適應現代幼兒早期教育的需要,幼兒公共活動用房已在多數托兒所、幼兒園內設置。公共活動空間是指供幼兒進行多種專項活動的場所,可以是房間,也可以利用走廊、大廳等其他空間安排幼兒在生活單元中不能實現的各種興趣活動。根據幼兒園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設置。
4.3.17 多功能活動室是為多種功能使用的房間,也是幼兒園最大的活動空間,可供班級聯合集會、跳舞、唱歌、家長會談集會及放映電影、錄像、幻燈片等活動使用。天氣不好時還可以作為臨時游戲室,因此多功能活動室應臨近生活用房。無論是設在適中位置或幼兒用房的盡端,都不得和服務用房,供應用房混在一起。當多功能活動室獨立設置時,與主體建筑的距離不宜過遠,并需用連廊相連通。連廊設雨蓬是為了在雨天、雪天不影響兒童室外通行,方便使用。根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規定,確定了多功能活動室的使用面積。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各托兒所和幼兒園服務管理用房設置內容不同,規模較小的托兒所、幼兒園,考慮管理需要,可將服務管理用房進行增減或合并使用,合用的房間面積也可以適當減少,具體可根據需要進行設置。
4.4.2 門廳是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外過渡空間,是嬰幼兒入園必須經過的空間,功能要求比較多。為保證嬰幼兒的健康,嬰幼兒出入門廳時需要洗手,因此規定了宜設置洗手池。
4.5 供 應 用 房
4.5.2A 新增條文。廚房面積的設置是根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規定確定的,由于不同規模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使用面積不同,可根據幼兒園的規模大小,確定廚房的使用面積。但對于規模較小的托兒所、幼兒園,為保證廚房的基本使用功能,面積不應過小。
5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本條對原規范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對幼兒用房及其他相關用房的天然采光質量作了具體的規定。采光系數標準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的有關規定,采光系數需要計算。本條中關于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是參考了《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中的相關規定《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標準值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護幼兒的身體及視覺健康,本條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間的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為方便建筑設計進行估算窗口面積,同時給出了窗地面積比。
6建 筑 設 備
6.1 給 水 排 水
6.1.3 為確保幼兒的正常用水條件,給水水壓應滿足所用給水用水點最低工作壓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約為0.05MPa。二次加壓供水設施不應產生二次污染,噪聲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中嬰幼兒生活單元是幼兒長期停留房間,為了保證這些房間安靜舒適,特別強調了產生噪聲的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這些房間或無泵房設備貼臨設置。
6.1.5 幼兒洗手或洗浴需要熱水。托兒所、幼兒園宜優先采用集中熱水制備的熱水供應系統。當無條件采用集中熱水制備時,也可采用分散熱水制備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氣候適宜地區應優先采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按照國家要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都應該是綠色建筑,綠色建筑應按照被動措施優先的原則設計,因此,采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將越來越多,又考慮到各地氣候特點的差異性,在一些地區將存在利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制備熱水時熱水溫度可能低于60℃,所以強調采用上述制備熱水達不到60℃的系統需要設置輔助加熱設施,確保有利于幼兒和兒童的健康。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2 從有利于健康角度考慮,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規定值。從對地面輻射供暖安全、壽命和舒適考慮,對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及供水回水溫差提出要求,并與《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中規定一致。
6.2.7 供暖系統應該設置集中熱量計量并實現分室溫度控制,一方面利于節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實現室溫控制。供暖系統末端設施有不同種類,無論何種末端供暖設施都應設置能夠實現分室溫控的恒溫控制閥調控室溫。
6.2.11 活動室和寢室應具備可開啟自然通風外窗,可保證輪換開啟通風。寒冷地區及夏熱冬冷地區的供暖應計入通風的耗熱量。我國地域遼闊,氣候差異大,最小換氣次數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高溫高濕地區的換氣次數要求就高,最小換氣次數給出取值范圍,可以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域氣候特點合理取值。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健康要求較高,參考《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中的相關規定,適當增大最小新風量取值。
6.2.12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無排放通道時將對室內環境產生很大影響。無外窗衛生間無法直接對室外通風換氣。設置排風豎井將有害氣體從屋頂排出,并且豎井應該有防止回流構造,防止相鄰房間竄味。機械排風裝置根據房間換氣需要設置。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采用的排氣扇需要配帶防止回流裝置。
6.3 建 筑 電 氣
6.3.1 幼兒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兒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是幼兒日常活動停留較多的場所,頻閃和眩光問題是照明設計中應重點解決的問題。電子鎮流器一般使用20khz~60khz頻率供給燈管,可基本消除頻閃。采用裸管熒光燈具眩光較嚴重,不宜使用,推薦采用格柵燈、帶透明燈罩的燈具等。LED等新型節能光源也可采用。采用LED時,顯色指數(Ra)不應小于80,喂奶室、睡眠區色溫不宜高于3300K,特殊顯色指數R9應大于零。其他場所色溫不宜高于4000K。
6.3.8 計算機網絡是幼兒園教學不可缺少的環節,調研中了解到很多幼兒園都在網上查找教學資料,通過電視放給孩子們看;電話也是內部不可缺少的通訊工具,有的幼兒園要求在班內設內部電話,不設外線電話;廣播系統對大中型幼兒園內部統一通知、集體活動等也很有必要,設計中應對教學區、辦公區分設支路,并設置音量控制開關,小型幼兒園可根據需要考慮是否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一般班內都不設置,但都設置了電視,供播放視頻等。辦公區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均應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可根據需要設置。原規范規定的電鈴,調研中幼兒園一致反映不適用,故本次修訂取消。
【篇六】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符合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鄉村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 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不足三周歲幼兒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
??? 一、幼兒園的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為: 大型:10個班至12個班。 中型:6個班至9個班。????小型:5個班以下。
??? 二、單獨的托兒所的規模以不超過5個班為宜。
??? 三、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1.托兒所:乳兒班及托兒小、中班15~20人,托兒大班21~25人。
??? ? 2.幼兒園: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執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基地選擇
第2.1.1條 ? 四個班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根據城鎮及工礦區的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布點。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也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2.1.2條 ?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 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 二、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 三、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接近城市綠化地帶。
??? 四、能為建筑功能分區、出入口、室外游戲場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節 總平面設計
第2.2.1條 ? 托兒所、幼兒園應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建筑物、室外游戲場地、綠化用地及雜物院等進行總體布置,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游戲場地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 第2.2.2條 ? 總用地面積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 第2.2.3條 ? 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游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 一、必須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m2。各游戲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 二、應有全園共用的室外游戲場地,其面積不宜小于下式計算值:??? 室外共用游戲場地面積(m2)=180+20(N-1)
??? 注:1、180、20、1為常數、N為班數(乳兒班不計)。2、室外共用游戲場地應考慮設置游戲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貯水深度不超過0.3m的戲水池等。
?? 第2.2.4條 ? 托兒所、幼兒園宜有集中綠化用地面積,并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 第2.2.5條 ? 托兒所、幼兒園宜在供應區內設置雜物院,并單獨設置對外出入口。基地邊界、游戲場地、綠化等用的圍護、遮攔設施,應安全、美觀、通透。
第三章 建筑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3.1.1條 ?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并應符合《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程》中的分區要求及有關規定。
?? 第3.1.2條 ?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必須按第3.2.1條、第3.3.1條的規定設置。服務、供應用房可按不同的規模進行設置。
???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乳兒室、配乳室、喂奶室、衛生間(包括廁所、盥洗、洗浴)、衣帽貯藏室、音體活動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與寢室宜合并設置。
??? 二、服務用房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保育員值宿室、教職工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包括收發室)及教職工廁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不設保育員值宿室。
??? 三、供應用房包括幼兒廚房、消毒室、燒水間、洗衣房及庫房等。
?? 第3.1.3條 ? 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相互干擾,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 第3.1.4條 ? 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第3.1.5條 ? 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3.1.5的規定。
?? 第3.1.6條 ?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及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特點。
?? 第3.1.7條 ?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小時)的要求,溫暖地區、炎熱地區的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否則應設遮陽設施。
?? 第3.1.8條 ? 建筑側窗采光的窗地面積之比,不應小于表3.1.8的規定。
?? 第3.1.9條 ?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RW)不應小于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LnT,W)不應大于75dB。
???????????????
第二節 幼兒園生活用房
?? 第3.2.1條 ? 幼兒園生活用房面積不應小于表3.2.1的規定。
?? 第3.2.2條 寄宿制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貯藏室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
?? 第3.2.3條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其進深不宜超過6.60m。樓層活動室宜設置室外活動的露臺或陽臺,但不應遮擋底層生活用房的日照。
?? 第3.2.4條 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 一、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和寢室,廁所和盥洗應分間或分隔,并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
??? 二、盥洗池的高度為0.50~0.55m,寬度為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0.35~0.4m。
??? 三、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每個廁位的平面尺寸為0.80m×0.70m,溝槽式的槽寬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為0.25~0.30m。
??? 四、炎熱地區各班的衛生間應設沖涼浴室。熱水洗浴設施宜集中設置,凡分設于班內的應為獨立的浴室。
?? 第3.2.5條 ?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3.2.5的規定。
?? 第3.2.6條 ? 供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內分隔設置。
?? 第3.2.7條 ? 音體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生活用房,不應和服務、供應用房混設在一起。單獨設置時,宜用連廊與主體建筑連通。
第三節 托兒所生活用房
?? 第3.3.1條 ? 托兒所分為乳兒班和托兒班。乳兒班的房間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托兒班的生活用房面積及有關規定與幼兒園相同。
?? 第3.3.2條 ? 乳兒班和托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設單獨的出入口。
?? 第3.3.3條 ?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還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 二、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 第3.3.4條 ? 乳兒班衛生間應設洗滌池二個,污水池一個及保育人員的廁位一個(兼作倒糞池)。
第四節 服務用房
?? 第3.4.1條 ? 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
?? 第3.4.2條 ? 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宜相鄰設置,與幼兒生活用房應有適當距離。如為樓房時,應設在底層。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應設上、下水設施;隔離室應設獨立的廁所。
?? 第3.4.3條 ? 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 第3.4.4條 ? 幼兒與職工洗浴設施不宜共用。
???????????? ? 第五節 供應用房
?? 第3.5.1條 ? 供應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
?? 第3.5.2條 ? 廚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與職工廚房合建時,其面積可略小于兩部分面積之和。
??? 二、廚房內設有主副食加工機械時,可適當增加主副食加工間的使用面積。
???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燒火間是否設置及使用面積大小,均應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 四、托兒所、幼兒園為樓房時,宜設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 第六節 防火與疏散
?? 第3.6.1條 ?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外,尚應符合本節的規定。
?? 第3.6.2條 ?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不應設在四層及四層以上;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設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超過一層。平屋頂可做為安全避難和室外游戲場地,但應有防護設施。
?? 第3.6.3條 ? 主體建筑走廊凈寬度不應小于表3.6.3的規定。
?? 第3.6.4條 ? 在幼兒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 第3.6.5條 ? 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m。
??? 二、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0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 三、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0.26m。
??? 四、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 第3.6.6條 ? 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 ????? 第七節 建筑構造
?? 第3.7.1條 ? 乳兒室、活動室、寢室及音體活動室宜為暖性、彈性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
?? 第3.7.2條 ? 嚴寒、寒冷地區主體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設擋風門斗,其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于1.6m。幼兒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
??? 二、在距地0.7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 三、門的雙面均宜平滑、無棱角。
??? 四、不應設置門坎和彈簧門。
??? 五、外門宜設紗門。
?? 第3.7.3條 ? 外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 一、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內不應設平開窗。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設護欄。
??? 二、所有外窗均應加設紗窗。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及隔離室的窗應有遮光設施。
?? 第3.7.4條 ? 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0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 第3.7.5條 ? 幼兒經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 第3.7.6條 ? 活動室和音體活動室的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環境布置的條件。
????????????????? 第四章 建筑設備
第一節 給水與排水
?? 第4.1.1條 ?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的選型及系統的設計,均應符合幼兒的需要。
?? 第4.1.2條 ? 有熱源條件時可設置或預留熱水供應系統。
??????????????????第二節 采暖與通風
?? 第4.2.1條 ? 采暖區托兒所、幼兒園應用低溫熱水集中采暖。熱媒溫度不宜超過95~70℃。幼兒用房的散熱器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不具備集中采暖條件的二層以下房屋用壁爐、火墻采暖時,必須有高出屋面的通風、排煙等措施。
?? 第4.2.2條 ? 托兒所、幼兒園與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時,宜有過渡季節采暖設施。
?? 第4.2.3條 ? 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廚房、衛生間等均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 第4.2.4條 ? 主要房間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4.2.4的規定。
??????????????????? 第三節 電氣
?? 第4.3.1條 ? 幼兒用房選用的燈具應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 第4.3.2條 ?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及辦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燈具照明,其余場所可采用白熾燈照明。當用熒光燈照明時,應盡量減少頻閃效應的影響。醫務保健室和幼兒生活用房可設置紫外線燈具。
?? 第4.3.3條 ? 照度標準不應低于表4.3.3的規定。
?? 第4.3.4條 ?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1.70m的電源插座。
?? 第4.3.5條 ? 在供應用房的電氣設計中應為各種機電和電熱設備提供或預留電源。
?? 第4.3.6條 ?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置電話、電鈴。
????????????????? 附錄一 名詞解釋
??? 1、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白天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 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晝夜均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 3、活動室:供幼兒室內游戲、進餐、上課等日常活動的用房。
??? 4、寢室:供幼兒睡眠的用房。
??? 5、乳兒室:托兒所中供乳兒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 6、喂奶室:家長或保育員對乳兒哺乳的用房。
??? 7、配奶室:配制乳兒食用乳汁的用房。
??? 8、音體活動室:進行室內音樂、體育游戲、節目、娛樂等活動的用房。
??? 9、隔離室:對病兒進行觀察、治療的用房。
??? 10、晨檢室:早晨幼兒入園、入所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用房。
???????????????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過程中區別對待。
????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
???????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
???????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做,但硬性規定這樣做有困難時,采用“應盡量”。
???? 5.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作的,采用“可”。
??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篇七】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平面設計
托、幼建筑的使用對象是六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間構成、建筑組合、造型及細部處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應結合兒童教養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設計,為幼兒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場所。
4.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房間組成及面積確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房間組成
托、幼建筑的房間組成應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性質、分類、規模、標準及地區的差異與條件,主辦托兒所、幼兒園單位的要求等因素確定。一般應設置下列用房:
(1)幼兒生活用房。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組成部分。分乳兒單元(由乳兒室、喂奶室、配乳室、衛生間、貯藏室等組成);托兒單元(由活動室、臥室、衛生間、貯藏室等組成);幼兒活動單元(由活動室、臥室、貯藏室等組成)。
(2)服務用房是托兒所、幼兒園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一般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辦公室、資料兼會議室、教個制作兼列室、傳達、值班及職工廁所等房間。
(3)供應用房是托兒所、幼兒園必不可少的輔助用房。一般由幼兒廚房、主、副食庫房、炊事員休息室、衛生間、開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組成。隨著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開發智力,進一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已倍受重視,幼兒園可設置電教室、計算機室、音樂教室、美工室及圖書室等專用房間。
4.1.2 主要房間的面積確定
房間面積大小的確定,一般應根據房間的容納人數及活動情況、家具及其布置、設備占用面積、交通面積等主要因素決定。此外,還與各個時期國家對教育事業發展所制定的有關政策及經濟條件等因素有關。
(1)建設部、國家教委1987年部頒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JGJ 39-87)規定,幼兒園主要房間面積不應小于表4-1的規定。
(2)1988年7月,國家教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規定:
·不同規模城市幼兒園面積定額見表4-2。
·寄宿制幼兒園在表4-2中所規定的建筑面積定額的基礎上增加或擴大用房面積,見表4-3。
·乳兒班主要房間的設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的規定。
幼兒園主要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表4-1
房間名稱
規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幼兒生活用房
50
50
15
9
150
50
50
15
9
120
50
50
15
9
90
服務用房
12
2×8
15
12
8
12
10
8
10
供應用房
幼兒用廚房
主副食加工
主食庫
副食庫
冷藏室
配餐室
45
15
15
8
18
36
10
10
6
15
30
15
4
10
消毒間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8
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臥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各的80%計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制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定;
3.廚房面積包括主、副食加工間、主食庫、副食庫、冷藏室、配餐間等,各部分最小使用面積,見表4-1;
4.幼兒生活用房部分,除音體活動室為全園共用面積外,其它房間面積均為每班最小使用面積。
5.本表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規》(JGJ 39-87)編制。
城市幼兒園舍建筑面積定額 表4-2
房間名稱
每間使用面積 (m2)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一、幼兒生活用房
合計面積
804
1166
1528
活動室
衛生室
衣帽教具貯藏室
音體活動室
90
15
9
6
6
6
1
540
90
54
120
9
9
9
1
810
135
81
140
12 12
12
1
1080
180
180
180
二、服務用房
合計面積
209
265
313
辦公室
資料兼會議室
教具制作兼列室
保健室
晨檢、接待室
值班室
貯藏室
傳達室
教工廁所
1
1
1
1
1
3
1
75
20
12
14
18
12
36
10
12
1
1
1
1
1
4
1
112
25
15
16
21
12
42
10
12
1
1
1
1
1
4
1
30
20
18
24
12
48
10
12
三、供應用房
合計面積
98
118
142
廚房
主副食加工間(含配餐)
主副食庫
燒火間
54
15
8
61
20
9
67
30
10
開水、消毒間
炊事員休息室
8
13
10
18
12
23
使用面積總計
每生使用面積
1111
6.17
1549
5.74
1983
5.51
平面系數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活動室(樓房)
K=0.61
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晨檢接待、傳達室和生活用房(平房)
K=0.81
126/158
119/
176/220
建筑面積合計(m2)
1773
2481
3182
每處建筑面積(m2/生)
9.9
9.2
8.8
注:1.幼兒園的規模與表中所列規模不同時,其使用面積可用插入法取值;
2.規模小于6班時,可參考6班的面積定額適當增加;
3.托兒所分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的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積同幼兒班生活用房。
寄宿制幼兒園增加或擴大用房面積(m2) 表4-3
房間名稱
增加或擴大面積
備 注
6班
9班
12班
臥 室
54
54
54
每班增加一間54m2臥室,相應減少表4-2中分班活動室面積36
隔離室
10
13
16
供病兒臨時觀察治療、隔離使用
集中浴室
20
30
40
供全園幼兒分批進行熱水洗浴及更衣用
洗衣烘干房
15
24
30
供洗滌、烘干幼兒衣被等使用
擴大保健室
4
4
4
指各種規模均增加使用面積
擴大教工廁所
6
6
6
各種規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積
廚房擴大部分
主、副食加工
6
6
6
指各種規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積
燒火間
2
2
2
擴大保育員、炊事員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員、炊事員人數、每人分別增加使用面積2m2及2.5m2
注:本表根據《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編制。
乳兒班主要房間最小使用面積(m2) 表4-4
序 號
房間名稱
使用面積
1
乳兒室
50
2
喂奶室
15
3
配乳室
8
4
衛生間
10
5
貯藏室
6
注:本表引自《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JGJ39-87)。
4.2 幼兒活動單元設計
4.2.1 幼兒一日活動時間安排
(1)為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獨立生活的能力,打好學齡前教育的基礎,幼兒生活、作業均有嚴格而又符合幼兒特點的安排。
·幼兒園一日游戲、活動時間安排,見圖4-1。?
(2)幼兒一日生活容包括:起床、穿衣、晨檢、早操、入廁、盥洗、進餐(喂奶)、作業(上課)、游戲、戶外活動及睡眠等方面的活動,是幼兒各用房之間聯系與分隔的依據。
(3)幼兒活動單元是將幼兒一日活動中聯系最密切的房間組合一直,形成單簇式或多簇式的單元空間。這種組合符合幼兒生活規律要求并有利于幼兒合理的科學教養,方便的保育及管理工作。
4.2.2 幼兒活動單元分類、房間組成
(1)幼兒活動單元分類及其房間組成
按照不同的教育理論和教育方式,兒童活動單元分單簇式活動單元及多簇式活動單元二種。
1)單簇式活動單元分類及房間組成,見表4-5。?
2)多簇式幼兒活動單元分類及房間組成見表4-6。?
(2)幼兒活動單元特點
1)單簇式活動單元適用于傳統教育理論的單元空間組合,其特點為:
·強調衛生隔離、避免幼兒之間的交叉感染,各班自成體系,即每班獨立使用一套用房(包括活動室、臥室、衛生間、貯存室)及一套家具、設備;
·有利于按不同年齡特點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一個班按同一模式在固定的班組由教師進行傳授、教育的方式,不利于幼兒個性的發展。在現階段雖有一定的價值,但從長遠看不能適應現代幼兒園教育和發展的需要。
2)多簇式活動單元適應于現代化、開放型教育理論的單元窨組合,其特點為:
·強調幼兒個性的發展,在按幼兒年齡特點分組的基礎上,幼兒可以自由地、自主地、和諧地開展各項活動。
·可保證不同年齡班級相對獨立,以加強了幼兒之間的相互交往,便于引導他們開展小組交流,互相幫助;
·在避免幼兒交叉感染問題上不如單簇式活動單元有利,但早幼兒之間的交叉感染問題是可以防的。
(3)二種同教育理論、教學課程與環境設計的比較,見表4-7。
(4)功能關系圖
二種不同教育理論、教學課程與環境設計的比較 表4-7
教學理念
以教師為中心
以幼兒為中心
教育理念
學習者
等待被教導者
主動建構者
教學目標
幼兒從教師處獲取最大量的知識和技巧
培養有自主性,有創造力的人
知識觀點
知識可以直接傳授給學習者
知識是學習者與學習容相互作用的結果
學習的過程與容
重視知識容的傳遞
容與過程并重
教學課程
教學理念
通過老師言語教導和動作示學習
尊重幼兒個性與學習潛能,讓幼兒自由、自主地學習
教學方法
集體統一教學(以講授為主)
自由游戲教學(開方式教學)
課 程
分科課程
經驗課程
教學單元
全班采用(同一單元、同一教學容)
全班各組采用(不同單元、不同教學容)
小組形成
老師進行分組
以自然發生的游戲小組為基礎
教學時間
清楚劃分節次
彈性時間
教材操作
幼兒按教材所設定的目標步驟操作
開放性的教材操作
評量
以等級評量知識取的質與量
建立一組檔案
環境設計
因教學以教師為主導,極少考慮幼兒所需的環境
環境鼓勵幼兒做自由、自主的學習。教室外有多樣、完整的興趣學習區,教學隱藏在環境、教具及老師與幼兒的互動中
注:本表摘自《空間雜志》幼兒園游戲環境設計。
1)單簇式乳兒和幼兒活動單元組合功能關系圖,見圖4-8、圖4-9。?
2)多簇式活動單元功能關系圖
·按不同年齡分開設置,見圖4-10。
·按不同年齡混合設置,見圖4-11。
4.2.3 兒童活動單元的平面組合
兒童活動單元陽托、幼建筑中的主要用房、是幼兒生活、活動的基本空間。兒童活動單元的平面組合是托、幼建筑設計中一項重要的容,直接關系到兒童保育工作質量的優劣。
(1)組合原則
·活動單元的組合應以活動室(乳兒室)或游戲室為中心布置其它房間,臥室應靠近活動室。二者聯系要直接、方便;
·單元各房間宜互相貫通,便于管理;
·應保證活動室有良好的朝向(盡量朝南),臥室也應有較好的朝向,避免大量直射陽光照射,并應組織空堂風;
·盥洗、廁所宜靠近兒童活動單元的出、入口或班活動場地,應方便使用且應有直接采光、通風;
·活動單元平面布置應盡量緊湊,減少交通面積。
(2)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及其特點
·按聯系方式分:
因活動單元各房間的聯系方式不同,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分為:穿套式、走廊式、分層式三種,其組合方式及特點,見表4-8及圖4-12~圖4-16。
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及特點 表4-8
穿套式
走廊式
分層式
基本型
組合特點
活動室與盥、廁、貯相套,臥室(游戲室)又與活動室套穿
活動室、臥室、盥、廁、貯等幼兒基本生活空間均獨立設置并通過走廊或廳聯系各個基本空間
幼兒基本生活空間均通過樓梯廳(間)聯系常用空間如活動室、盥、廁等布置在底層;使用頻率低的臥室等則設在樓上。
優點
面積緊湊,使用方便,便于管理,利于保溫,結構簡單
各室均相對獨立使用,采光、通風、日照均能滿足要求
各空間使用較方便,臥室設在二層較安靜
缺點
盥、廁、貯與活動室相套,對活動室的通風、采光、日照均不利,而且廁所的臭氣易溢人活動室
進深淺,面寬長,增加了交通面積,但是外廊適用于南方地區,設暖廊則適用于是寒冷地區,且外廊可作衣帽闡及室活動面積(雨天活動用)
占用面積較前二種大。當各班活動室并聯在一起設置時,相互間有影響
圖例
圖4-12市統幼兒園4-13聯盟住宅小區幼兒園
圖4-14市機關幼兒園
圖4-15市紅鋼城青山區第二幼兒園
圖4-16中華村太陽能托幼
·按單元形式分
矩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7;?
方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8;
扇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9;
六邊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20;
以六邊形為母題的幼兒活動單元組合,見圖4-21;
八邊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22。
4.3 幼兒生活用房設計
4.3.1 活動室設計
活動室是對幼兒進行室教學(作業)、游戲、就餐等活動的基本場所,是一個小型的多功能房間,不主設專用臥室的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午睡也在活動室。
(1)活動室設計要求
1)應有足夠的使用面積、合理的體型和尺寸,以適應幼兒進行多種活動、游戲及作業的要求;
2)必須有最好的朝向、充足的光線、良好的通風條件;
3)室凈高不應低于2.8m,一般為2.8~3.1m,特殊情況下的天花,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2m;
4)室裝修、家具等設計應符合幼兒使用的特點,富有童趣,保證安全并易于清潔;
(2)活動室面積、尺寸的確定需考慮的因素
①容納人數(班容量),即每班容納的幼兒數。
·根據幼兒生活自理能力的強弱和保教人員的工作量等因素決定。
·幼兒的年齡越小,其自理能力越差,保教人員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班容量”就越小,反之,則“班容量”增大。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JGJ 38-87),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見表4-9。為確保保教質量,取下限較適宜。
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表4-9
托兒所
幼兒園
乳兒班
托兒小班
托兒中班
托兒大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15~20
15~20
15~20
21~25
20~25
26~30
31~35
②應滿足全班幼兒進行多種活動、游戲及作業必需的面積、尺寸。
·幼兒在活動室的活動分二類:一類是教學活動;另一類是多種形式的游戲。
·為了向幼兒傳授知識及技能促進幼兒智力的發展,“幼兒教育大綱”規定,幼兒園應設置語言、計算、常識、音樂、美術及體育等課程。各類課程所需室布置及尺寸,見圖4-23。?
·游戲是幼兒最基本的活動形式,幼稱在活動室可開展一些小型的游戲、活動,如角色游戲(講故事、過家家等)、表演游戲(音樂、舞蹈游戲)、建筑游戲及小型智力游戲等。
·在活動室進行多種游戲及其它活動所需的座位及家具布置,見圖4-24。
·幼兒在室進行的最大活動為拉圈做游戲,其室布置及所占面積、尺寸見圖4-25所示。
圖中所示游戲圈的周長(L)是通過L=2πr計算所得,即
r=L/2πr=(450×30+2500)/2×3.14=2550MM
式中 450MM――一個幼兒所占寬度加椅間空隙;
30――每班容30名幼兒,所需椅(凳)數,即1把椅/1名幼兒。
2500MM――教師彈琴所占長度尺寸;
3.14――圓周率。
·活動室就餐所需基本尺寸,見圖4-26。
·活動室進行午睡所需基本尺寸,見圖4-27。
③家具、設備所占面積
·為保證正常的游戲、教學活動,活動室必須配備足夠的家具設備。
·家具、設備的對幼兒活動和健康有較大的影響。同時家具和設備的數量對活動室面積影響也較大。
·數量最多的主要家具(如桌、椅)尺寸,活動室面積大小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2)活動室的平面形式。
·活動室的平面形式應滿足幼兒教學、游戲、活動等多種使用功能的要求。
·活動室平面形式應活潑、多樣、富有韻律感,以適應幼兒生理、心理的需求。
·活動室平面形式常用的有:矩形、方形、六邊形、八邊形、扇形及局部曲、折形等;
·活動室的平面形式,見表4-10。?
(3)活動的采光、通風與采暖
為保護兒童視力并創造良好的環境質量,活動室需明快、敞亮,并要有充足而均勻的天然采光及良好的通風條件,圖4-28、4-29。?
【篇八】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修訂條文(2019年版)說明: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1 總 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應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規 模
托兒所(班)
幼兒園(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
8~10
10 9~12
表1.0.3-2 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 稱
班 別
人數(人)
托兒所
乳兒班(6~12月)
10人以下~15
托兒班
托小、中班(12~24月)
15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
幼兒園
小班(3~4歲)
20~25
中班(4~5歲)
26~30
大班(5~6歲)
31~35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活動及公共活動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嬰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嬰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乳兒室 suckling room (此條刪除)
供乳兒班嬰兒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間。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兒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條刪除)
供配制乳兒用乳汁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嬰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 平 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三 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兩 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筑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筑的底層;(此條刪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規定;
2 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離措施;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3 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4 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范圍內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2A 托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托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于2m2。
3 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并宜采用軟質地坪;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游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游戲器具下地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3.2.4 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綠地率不應小于30%,宜設置集中綠化用地。綠地內不應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兒所、幼兒園在供應區內宜設雜物院,并應與其他部分相隔離。雜物院應有單獨的對外出入口。
3.2.6 托兒所、幼兒園基地周圍應設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應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
3.2.7 托兒所、幼兒園出入口不應直接設置在城市干道一側;其出入口應設置供車輛和人員停留的場地,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h。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3.2.9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的幼兒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4 建 筑 設 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托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托兒所部分應布置在一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托兒所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大班布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并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1.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和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
4.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窗臺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計算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3 窗距離樓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懸窗和內平開窗扇;
4 外窗開啟扇均應設紗窗。
4.1.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設雙扇平開門,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2 距離地面0.6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3 門的雙面均應平滑、無棱角;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5 不應設置旋轉門、彈簧門、推拉門,不宜設金屬門;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7 門上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安裝安全玻璃。
4.1.9 托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凈高不應小于1.10 1.3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離不應大于0.11 0.09m。
4.1.10 距離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兒經常接觸的室內外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陽角處應做成圓角。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2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應在梯段兩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宜為0.60m;
3 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 嚴寒地區不應設置室外樓梯;
5 幼兒使用的樓梯不應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樓梯踏步面應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7 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 0.09m。
4.1.13 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走廊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14的規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凈寬度(m)
房間名稱
走廊布置
中間走廊
單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
2.4
1.8
服務、供應用房
1.5
1.3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應設雨篷,雨篷挑出長度宜超過首級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3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1.05m。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凈高不應低于表4.1.17的規定。
表4.1.17 室內最小凈高(m)
房間名稱
凈高
托兒所睡眠區、活動區
2.8
幼兒園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3.0
多功能活動室
3.9
注:改、擴建的托兒所睡眠區和活動區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6m。
4.1.17A 廚房、衛生間、試驗室、醫務室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區按規劃要求應按需配套設置托兒所。當托兒所獨立設置有困難時,可聯合建設。
4.1.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2.1 托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周歲~3周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周歲以下的幼兒。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組成,各班應為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宜設公共活動空間。
4.2.2 托兒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宜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乳兒班每班房間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最小使用面積
乳兒室睡眠區
50 30
喂奶室活動區
15
配乳室配餐區
8 6
衛生間清潔區
10 6
儲藏室區
8 4
4.2.3A 托小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A的規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
35
活動區
35
配餐區
6
清潔區
6
衛生間
8
儲藏區
4
注: 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0 m2。
4.2.3B 乳兒班和托小班宜設喂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尿布臺、洗手池,宜設成人廁所。
4.2.3C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并應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托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距地1.2m的墻面應做軟質面層。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應設單獨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
4.2.5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此條刪除)
1 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5A 乳兒班和托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布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床位,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墻。
2 配餐區應臨近對外出入口,并設有調理臺、洗滌池、洗手池、儲藏柜等,應設加熱設施,宜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
4.2.5B 托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0.25m以下。每班至少設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0.4~0.45m,寬度宜為0.35~0.4m。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污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此條刪除)
4.2.6A 托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4.3.4條、第4.3.6條、第4.3.7條、第4.3.8條、第4.3.14條、第4.3.15條、第4.3.16條的規定。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空間和多功能活動室組成。公共活動空間可根據需要設置。
4.3.2 幼兒生活單元應設置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基本空間。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 間 名 稱
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活 動 室
70
寢 室
60
衛生間
廁 所
12
盥洗室
8
衣帽儲藏間
9
4.3.4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進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動室宜設置的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個班的活動室與寢室應設置在同一樓層內。(原規范沒有規定)
4.3.7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幼兒使用的房間應做暖性、有彈性的地面,兒童使用的通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間布置的條件。
4.3.9 寢室應保證每一幼兒設置一張床鋪的空間,不應布置雙層床。床位側面或端部距外墻距離不應小于0.60m。
4.3.10 衛生間應由廁所、盥洗室組成,并宜分間或分隔設置。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4.3.11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4.3.11的規定,且女廁大便器不應少于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于2個。
表4.3.11 每班衛生間衛生設備的最少數量
污水池(個)
大便器(個)
小便器(溝槽)(個或位)
盥洗臺(水龍頭,個)
1
6
4
6
4.3.12 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或寢室,且開門不宜直對寢室或活動室。盥洗室與廁所之間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為0.50m~0.55m,寬度宜為0.40m~0.45m,水龍頭的間距宜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間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4 廁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應設臺階,地面應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幼兒生活單元內宜設淋浴室;寄宿制幼兒生活單元內應設置淋浴室,并應獨立設置。
4.3.16 封閉的衣帽儲藏室宜設通風設施。
4.3.17 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其使用面積宜每人0.65m2,且不應小于90m2。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筑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宜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所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間,。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應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 服務管理用房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規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檢室(廳)
10
10
15
保健觀察室
12
12
15
教師值班室
10
10
10
警衛室
10
10
10
儲藏室
15
18
24
園長室、所長室
15
15
18
財務室
15
15
18
教師辦公室
18
18
24
會議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 1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置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
3 房間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間面積可適當減少。
4.4.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應設置晨檢室和收發室,宜設置展示區、嬰幼兒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嬰幼兒車存儲等空間,宜設衛生間。
4.4.3 晨檢室(廳)應設在建筑物的主入口處,并應靠近保健觀察室。
4.4.4 保健觀察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一張幼兒床的空間;
2 應與幼兒生活用房有適當的距離,并應與幼兒活動路線分開;
3 宜設單獨出入口;
4 應設給水、排水設施;
5 應設獨立的廁所,廁所內應設幼兒專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職工的衛生間、淋浴室應單獨設置,不應與幼兒合用。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宜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并與幼兒活動生活用房應有一定距離。
4.5.2 廚房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標準和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規定。
4.5.2A 廚房使用面積宜0.4m2/每人,且不應小于12m2。
4.5.3 廚房加工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0m。
4.5.4 廚房室內墻面、隔斷及各種工作臺、水池等設施的表面應采用無毒、無污染、光滑和易清潔的材料;墻面陰角宜做弧形;地面應防滑,并應設排水設施。
4.5.5 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為二層及以上時,應設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鈕距地面高度應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玩具、圖書、衣被等物品專用消毒間。
4.5.8 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
5 室 內 環 境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廚房等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采光系數最低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
采光等級
房間場所名稱
采光系數最低值(%)
窗地面積比
Ⅲ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
2.0 3.0
1:5.0 1/5
多功能活動室
3.0
1/5
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2.0 3.0
1:5.0 1/5
辦公室、輔助用房
2.0
1:5.0
睡眠區、活動區
3.0
1/5
Ⅴ
衛生間
1.0
1/10
樓梯間、走廊
1.0
— 1/10
5.1 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生活單元、保健觀察室
≤45
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50
5.2.2 托兒所、幼兒園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
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
樓板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生活單元、辦公室、保健觀察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50
≤65
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45
≤75
5.2.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3 空氣質量
5.3.1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
5.3.2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幼兒用房應采取有效的通風設施。
5.3.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有關規定。
6 建 筑 設 備
6.1 給水排水
6.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設備選型和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的規定。
6.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表。水表宜設置在室內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表設置于室外時,應采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供水總進口管道上可設置紫外線消毒設備。
6.1.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2 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嬰幼兒生活單元貼鄰設置。
6.1.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6.1.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采用分散制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采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當采用太陽能、空氣源熱泵等制備熱水時,熱水溫度低于60℃的系統應設置輔助加熱設施。
6.1.6 盥洗室、淋浴室、廁所、公共洗衣房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機排水應設置專用地漏或洗衣機排水存水彎。
6.1.7 便池宜設置感應沖洗裝置。
6.1.8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單獨設置的清掃間、消毒間應配備給水和排水設施。
6.1.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廚房的含油污水,應經除油裝置處理后再排入戶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氣體系統滅火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設置消火栓滅火設施時,消防立管閥門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并應將消火栓箱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
6.1.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飲用水開水爐,宜采用電開水爐。開水爐應設置在專用房間內,并應設置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6.1.12A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中水系統。
6.1.12B 托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管道直飲水系統。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1 具備條件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供暖系統宜納入區域集中供熱管網,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且經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供暖熱源。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的規定時,可采用電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宜采用35℃~45℃,不應大于6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2.3 嚴寒與寒冷地區應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并宜采用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宜設置集中供暖設施;對于其他區域,冬季有較高室溫要求的房間宜設置單元式供暖裝置。
6.2.4 用于供暖系統總體調節和檢修的設施,應設置于幼兒活動室和寢室之外。
6.2.5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應暗裝。
6.2.6 當采用電采暖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6.2.7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并應實現分室控溫在末端供暖設施設置恒溫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
6.2.8 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應保障環境安全。
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托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房間名稱
室內設計溫度(℃)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保健觀察室
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乳兒室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
24
盥洗室、廁所
22
門廳、走廊、樓梯間、廚房
16
洗衣房
18
淋浴室、更衣室
25
6.2.10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與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熱源時,宜設置過渡季供暖設施。
6.2.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規定:
1 應優先采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采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6.2.11-1的規定;
3 采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于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次/h)
活動室、寢室、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
3~5
寢室
3
廁所衛生間
10
多功能活動室
3~5
表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房間名稱
新風量(m3/h人)
活動室、寢室、活動區、睡眠區
20 30
寢室
20
保健觀察室
38
多功能活動室
20 30
6.2.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應設置有帶防止回流構造措施的排氣通風豎井,并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對于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每間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于和等于25℃地區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表6.2.14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參數
冬季
夏季
溫度(℃)
活動室、寢室、喂奶室
保健觀察室、配奶室
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25
乳兒室 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
24
25
風速(v)(m/s)
0.10≤v≤0.20
0.15≤v≤0.30
相對濕度(%)
30~60
40~60
6.2.15 設置非集中空調設備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對空調室外機的位置統一設計。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空調室外機應安裝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兒無法接觸的位置。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此條刪除)
6.3 建筑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節能光源。睡眠區、活動區、喂奶室應采用漫光型燈具,光源應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的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4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UGR
Ra
活動室
地面
300
19
90 80
圖書室
0.5m水平面
300
19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多功能活動室
地面
300
19
寢室、睡眠區、活動區
0.5m水平面
100
19
辦公室、會議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廚 房
臺面
200
—
門廳、走道
地面
150
—
喂奶室
0.5m水平面
150
19
6.3.5 托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于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于二組。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于1.8m。插座回路與照明回路應分開設置,插座回路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
6.3.6 幼兒活動場所不宜安裝配電箱、控制箱等電氣裝置;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裝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廚房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財務室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建筑物出入口、樓梯間、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3A 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6.3.8 大、中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并宜設置廣播系統、,并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小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6.3.9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應急照明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防雷與接地設計、供配電系統設計、安防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
3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
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
7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
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11 《飲食建筑設計規范標準》JGJ64
12 《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
13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
【篇九】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 39-2016特征碼[標簽:特征碼]為建筑行業人士解答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 39-2016及相關內容,那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的相關規定包括哪些,建筑設備主要有哪些,托兒所、幼兒園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在此為你帶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 39-2016的相關介紹以供參考。 1、總則 2、術語 3、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2 總平面 4、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2 托兒所生活用房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4 服務管理用房 4.5 供應用房 5、室內環境 5.1 采 光 5.2 隔聲、噪聲控制 5.3 空氣質量 6、建筑設備 6.1 給水排水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3 建筑電氣 本規范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和總平面;4.建筑設計;5.室內環境;6.建筑設備。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術語”、“室內環境”的有關技術內容及規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環保”、“節能”方面的相關規定;3.取消了“防火與疏散”、“建筑構造”等章節,將其內容移至相關章節。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里大街1號,郵政編碼:150008)。 本規范主編單位:黑龍江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慶市設計院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徐勤 荊濤 蔣春輝 廉學軍 陳永江 李桂文 吳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鄭犁 陳飆 徐達明 王曉亮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顧均 王陜生 翁皓 張南寧 吳雪嶺 王玨 陳向明 葉德強 郭曉巖 1、總則 1.0.1 為保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質量,使建筑設計滿足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美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 1.0.3 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1.0.4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兒健康成長; 2 保證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并具備防災能力; 3 符合節約土地、能源,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5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托兒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場所。2.0.1 托兒所是用于專門照顧和培養3周歲以下嬰幼兒生活能力的場所。托兒所可以單獨建設,但大多數為與幼兒園合并建設,但兩部分需要分開。目前我國3周歲以下幼兒基本上是由家庭看護,很少送到托兒所去看護。因此托兒所這部分內容在本規范中已經弱化,是否建托兒所,各地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設置。 2.0.2 幼兒園 kindergarten 對3周歲~6周歲的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使用場所。2.0.2 幼兒園是供3周歲~6周歲的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是對幼兒進行體、智、德全面發展的學前教育機構。 2.0.3 全日制幼兒園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兒僅白天在園內生活的幼兒園。 2.0.4 寄宿制幼兒園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兒晝夜均在園內生活的幼兒園。 2.0.5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兒班級活動及公共活動的空間。2.0.5 幼兒生活用房包括幼兒班活動單元、多功能活動室和為幼兒特殊活動的公共活動室等供幼兒使用的一切用房。 2.0.6 幼兒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2.0.6 幼兒生活單元是幼兒生活用房中供一個班級幼兒園活動的空間,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 2.0.7 活動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幼兒進行各種室內日常活動的空間。 2.0.8 寢室 bedroom 幼兒生活單元中供幼兒睡眠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幼兒進行文藝、體育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2.0.9 原規范中稱音體室,現改為多功能活動室,原來稱音體室,名稱、含義不夠全面、準確。該房間是全園集中活動的大空間,它不僅僅有文藝、體育活動的內容,而且包括全園集會、演出,召開家長會等多種內容。 2.0.10 乳兒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兒班嬰兒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間。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兒哺乳的空間。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兒用乳汁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2.0.14 保健觀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兒進行臨時隔離、觀察、治療的空間。 2.0.15 服務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對外聯系,對內為幼兒保健和教育服務管理的空間。2.0.15 原規范中稱為服務用房,考慮其內容包括管理方面的內容,因此本次修編改為服務管理用房,其名稱更為確切。服務管理用房包括警衛室、收發室、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財務室、辦公室、會議室、醫務室、儲藏室等。 2.0.16 供應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兒所、幼兒園人員飲食、飲水、洗衣等后勤服務使用的空間。2.0.16 供應用房包括廚房、淋浴室、開水間、消毒間、洗衣房、配電室、鍋爐房等,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設置。 3、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總體規劃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1.2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建設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 2 不應置于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的地段; 3 與易發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 5 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6 園內不應有高壓輸電線、燃氣、輸油管道主干道等穿過。3.1.2 易發生自然地質災害地段是指地震危險、地質塌陷、地下采空區、洪澇或泥石流多發區、山體滑坡區、雷暴區,颶風區,未處理的含氡土壤區、電磁波輻射區等不安全地帶。 易發生危險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儲存易燃、易爆產品的倉庫、鍋爐房、變電所等。 污染源指垃圾站、污水處理場、傳染病院、醫院太平間及殯儀館等。 3.1.3 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3.1.3 托兒所、幼兒園園址選擇在居住區內或附近,便于家長接送,其服務半徑不宜過大。調研中發現有的居住區規模很大,但沒有設置托兒所、幼兒園,有的即使設置了托兒所、幼兒園,其服務半徑過大,家長接送,會耽誤很長時間。幼兒步行時間不宜過長,因此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 3.2 總平面 3.2.1 托兒所、幼兒園的總平面設計應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和管網綜合等設計。總平面布置應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動場地、綠化、道路布置等內容,設計應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3.2.2 三個班及
【篇十】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平面設計
托、幼建筑的使用對象是六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間構成、建筑組合、造型及細部處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應結合兒童教養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設計,為幼兒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場所。
4.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房間組成及面積確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房間組成
托、幼建筑的房間組成應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性質、分類、規模、標準及地區的差異與條件,主辦托兒所、幼兒園單位的要求等因素確定。一般應設置下列用房:
(1)幼兒生活用房。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組成部分。分乳兒單元(由乳兒室、喂奶室、配乳室、衛生間、貯藏室等組成);托兒單元(由活動室、臥室、衛生間、貯藏室等組成);幼兒活動單元(由活動室、臥室、貯藏室等組成)。
(2)服務用房是托兒所、幼兒園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一般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辦公室、資料兼會議室、教個制作兼陳列室、傳達、值班及職工廁所等房間。
(3)供應用房是托兒所、幼兒園必不可少的輔助用房。一般由幼兒廚房、主、副食庫房、炊事員休息室、衛生間、開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組成。隨著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開發智力,進一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已倍受重視,幼兒園可設置電教室、計算機室、音樂教室、美工室及圖書室等專用房間。
4.1.2 主要房間的面積確定
房間面積大小的確定,一般應根據房間的容納人數及活動情況、家具及其布置、設備占用面積、交通面積等主要因素決定。此外,還與各個時期國家對教育事業發展所制定的有關政策及經濟條件等因素有關。
(1)建設部、國家教委1987年部頒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規定,幼兒園主要房間面積不應小于表4-1的規定。
(2)1988年7月,國家教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規定:
·不同規模城市幼兒園面積定額見表4-2。
·寄宿制幼兒園在表4-2中所規定的建筑面積定額的基礎上增加或擴大用房面積,見表4-3。
·乳兒班主要房間的設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的規定。
幼兒園主要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表4-1
房間名稱
規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幼兒生活用房
50
50
15
9
150
50
50
15
9
120
50
50
15
9
90
服務用房
12
2×8
15
12
8
12
10
8
10
供應用房
幼兒用廚房
主副食加工
主食庫
副食庫
冷藏室
配餐室
45
15
15
8
18
36
10
10
6
15
30
15
4
10
消毒間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8
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臥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各的80%計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制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定;
3.廚房面積包括主、副食加工間、主食庫、副食庫、冷藏室、配餐間等,各部分最小使用面積,見表4-1;
4.幼兒生活用房部分,除音體活動室為全園共用面積外,其它房間面積均為每班最小使用面積。
5.本表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規范》(JGJ 39-87)編制。
城市幼兒園舍建筑面積定額 表4-2
房間名稱
每間使用面積 (m2)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一、幼兒生活用房
合計面積
804
1166
1528
活動室
衛生室
衣帽教具貯藏室
音體活動室
90
15
9
6
6
6
1
540
90
54
120
9
9
9
1
810
135
81
140
12 12
12
1
1080
180
180
180
二、服務用房
合計面積
209
265
313
辦公室
資料兼會議室
教具制作兼陳列室
保健室
晨檢、接待室
值班室
貯藏室
傳達室
教工廁所
1
1
1
1
1
3
1
75
20
12
14
18
12
36
10
12
1
1
1
1
1
4
1
112
25
15
16
21
12
42
10
12
1
1
1
1
1
4
1
139
30
20
18
24
12
48
10
12
三、供應用房
合計面積
98
118
142
廚房
主副食加工間(含配餐)
主副食庫
燒火間
54
15
8
61
20
9
67
30
10
開水、消毒間
炊事員休息室
8
13
10
18
12
23
使用面積總計
每生使用面積
1111
6.17
1549
5.74
1983
5.51
平面系數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活動室(樓房)
K=0.61
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晨檢接待、傳達室和生活用房(平房)
K=0.81
126/158
119/186
176/220
建筑面積合計(m2)
1773
2481
3182
每處建筑面積(m2/生)
9.9
9.2
8.8
注:1.幼兒園的規模與表中所列規模不同時,其使用面積可用插入法取值;
2.規模小于6班時,可參考6班的面積定額適當增加;
3.托兒所分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的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積同幼兒班生活用房。
寄宿制幼兒園增加或擴大用房面積(m2) 表4-3
房間名稱
增加或擴大面積
備 注
6班
9班
12班
臥 室
54
54
54
每班增加一間54m2臥室,相應減少表4-2中分班活動室面積36
隔離室
10
13
16
供病兒臨時觀察治療、隔離使用
集中浴室
20
30
40
供全園幼兒分批進行熱水洗浴及更衣用
洗衣烘干房
15
24
30
供洗滌、烘干幼兒衣被等使用
擴大保健室
4
4
4
指各種規模均增加使用面積
擴大教工廁所
6
6
6
各種規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積
廚房擴大部分
主、副食加工
6
6
6
指各種規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積
燒火間
2
2
2
擴大保育員、炊事員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員、炊事員人數、每人分別增加使用面積2m2及2.5m2
注:本表根據《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編制。
乳兒班主要房間最小使用面積(m2) 表4-4
序 號
房間名稱
使用面積
1
乳兒室
50
2
喂奶室
15
3
配乳室
8
4
衛生間
10
5
貯藏室
6
注:本表引自《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
4.2 幼兒活動單元設計
4.2.1 幼兒一日活動時間安排
(1)為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獨立生活的能力,打好學齡前教育的基礎,幼兒生活、作業均有嚴格而又符合幼兒特點的安排。
·幼兒園一日游戲、活動時間安排,見圖4-1。?
(2)幼兒一日生活內容包括:起床、穿衣、晨檢、早操、入廁、盥洗、進餐(喂奶)、作業(上課)、游戲、戶外活動及睡眠等方面的活動,是幼兒各用房之間聯系與分隔的依據。
(3)幼兒活動單元是將幼兒一日活動中聯系最密切的房間組合一直,形成單簇式或多簇式的單元空間。這種組合符合幼兒生活規律要求并有利于幼兒合理的科學教養,方便的保育及管理工作。
4.2.2 幼兒活動單元分類、房間組成
(1)幼兒活動單元分類及其房間組成
按照不同的教育理論和教育方式,兒童活動單元分單簇式活動單元及多簇式活動單元二種。
1)單簇式活動單元分類及房間組成,見表4-5。?
2)多簇式幼兒活動單元分類及房間組成見表4-6。?
(2)幼兒活動單元特點
1)單簇式活動單元適用于傳統教育理論的單元空間組合,其特點為:
·強調衛生隔離、避免幼兒之間的交叉感染,各班自成體系,即每班獨立使用一套用房(包括活動室、臥室、衛生間、貯存室)及一套家具、設備;
·有利于按不同年齡特點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一個班按同一模式在固定的班組內由教師進行傳授、教育的方式,不利于幼兒個性的發展。在現階段雖有一定的價值,但從長遠看不能適應現代幼兒園教育和發展的需要。
2)多簇式活動單元適應于現代化、開放型教育理論的單元窨組合,其特點為:
·強調幼兒個性的發展,在按幼兒年齡特點分組的基礎上,幼兒可以自由地、自主地、和諧地開展各項活動。
·可保證不同年齡班級相對獨立,以加強了幼兒之間的相互交往,便于引導他們開展小組交流,互相幫助;
·在避免幼兒交叉感染問題上不如單簇式活動單元有利,但早幼兒之間的交叉感染問題是可以防范的。
(3)二種同教育理論、教學課程與環境設計的比較,見表4-7。
(4)功能關系圖
二種不同教育理論、教學課程與環境設計的比較 表4-7
教學理念
以教師為中心
以幼兒為中心
教育理念
學習者
等待被教導者
主動建構者
教學目標
幼兒從教師處獲取最大量的知識和技巧
培養有自主性,有創造力的人
知識觀點
知識可以直接傳授給學習者
知識是學習者與學習內容相互作用的結果
學習的過程與內容
重視知識內容的傳遞
內容與過程并重
教學課程
教學理念
通過老師言語教導和動作示范學習
尊重幼兒個性與學習潛能,讓幼兒自由、自主地學習
教學方法
集體統一教學(以講授為主)
自由游戲教學(開方式教學)
課 程
分科課程
經驗課程
教學單元
全班采用(同一單元、同一教學內容)
全班各組采用(不同單元、不同教學內容)
小組形成
老師進行分組
以自然發生的游戲小組為基礎
教學時間
清楚劃分節次
彈性時間
教材操作
幼兒按教材所設定的目標步驟操作
開放性的教材操作
評量
以等級評量知識取的質與量
建立一組檔案
環境設計
因教學以教師為主導,極少考慮幼兒所需的環境
環境鼓勵幼兒做自由、自主的學習。教室內外有多樣、完整的興趣學習區,教學隱藏在環境、教具及老師與幼兒的互動中
注:本表摘自臺灣《空間雜志》幼兒園游戲環境設計。
1)單簇式乳兒和幼兒活動單元組合功能關系圖,見圖4-8、圖4-9。?
2)多簇式活動單元功能關系圖
·按不同年齡分開設置,見圖4-10。
·按不同年齡混合設置,見圖4-11。
4.2.3 兒童活動單元的平面組合
兒童活動單元陽托、幼建筑中的主要用房、是幼兒生活、活動的基本空間。兒童活動單元的平面組合是托、幼建筑設計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直接關系到兒童保育工作質量的優劣。
(1)組合原則
·活動單元的組合應以活動室(乳兒室)或游戲室為中心布置其它房間,臥室應靠近活動室。二者聯系要直接、方便;
·單元內各房間宜互相貫通,便于管理;
·應保證活動室有良好的朝向(盡量朝南),臥室也應有較好的朝向,避免大量直射陽光照射,并應組織空堂風;
·盥洗、廁所宜靠近兒童活動單元的出、入口或班活動場地內,應方便使用且應有直接采光、通風;
·活動單元平面布置應盡量緊湊,減少交通面積。
(2)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及其特點
·按聯系方式分:
因活動單元各房間的聯系方式不同,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分為:穿套式、走廊式、分層式三種,其組合方式及特點,見表4-8及圖4-12~圖4-16。
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及特點 表4-8
穿套式
走廊式
分層式
基本型
組合特點
活動室與盥、廁、貯相套,臥室(游戲室)又與活動室套穿
活動室、臥室、盥、廁、貯等幼兒基本生活空間均獨立設置并通過走廊或廳聯系各個基本空間
幼兒基本生活空間均通過樓梯廳(間)聯系常用空間如活動室、盥、廁等布置在底層;使用頻率低的臥室等則設在樓上。
優點
面積緊湊,使用方便,便于管理,利于保溫,結構簡單
各室均相對獨立使用,采光、通風、日照均能滿足要求
各空間使用較方便,臥室設在二層較安靜
缺點
盥、廁、貯與活動室相套,對活動室的通風、采光、日照均不利,而且廁所的臭氣易溢人活動室
進深淺,面寬長,增加了交通面積,但是外廊適用于南方地區,設暖廊則適用于是寒冷地區,且外廊可作衣帽闡及室內活動面積(雨天活動用)
占用面積較前二種大。當各班活動室并聯在一起設置時,相互間有影響
圖例
圖4-12保定市統幼兒園4-13石家莊聯盟住宅小區幼兒園
圖4-14廣州市機關幼兒園
圖4-15武漢市紅鋼城青山區第二幼兒園
圖4-16中華村太陽能托幼
·按單元形式分
矩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7;?
方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8;
扇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9;
六邊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20;
以六邊形為母題的幼兒活動單元組合,見圖4-21;
八邊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22。
4.3 幼兒生活用房設計
4.3.1 活動室設計
活動室是對幼兒進行室內教學(作業)、游戲、就餐等活動的基本場所,是一個小型的多功能房間,不主設專用臥室的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午睡也在活動室內。
(1)活動室設計要求
1)應有足夠的使用面積、合理的體型和尺寸,以適應幼兒進行多種活動、游戲及作業的要求;
2)必須有最好的朝向、充足的光線、良好的通風條件;
3)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8m,一般為2.8~3.1m,特殊情況下的天花,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2m;
4)室內裝修、家具等設計應符合幼兒使用的特點,富有童趣,保證安全并易于清潔;
(2)活動室面積、尺寸的確定需考慮的因素
①容納人數(班容量),即每班容納的幼兒數。
·根據幼兒生活自理能力的強弱和保教人員的工作量等因素決定。
·幼兒的年齡越小,其自理能力越差,保教人員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班容量”就越小,反之,則“班容量”增大。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8-87),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見表4-9。為確保保教質量,取下限較適宜。
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表4-9
托兒所
幼兒園
乳兒班
托兒小班
托兒中班
托兒大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15~20
15~20
15~20
21~25
20~25
26~30
31~35
②應滿足全班幼兒進行多種活動、游戲及作業必需的面積、尺寸。
·幼兒在活動室內的活動分二類:一類是教學活動;另一類是多種形式的游戲。
·為了向幼兒傳授知識及技能促進幼兒智力的發展,“幼兒教育大綱”規定,幼兒園應設置語言、計算、常識、音樂、美術及體育等課程。各類課程所需室內布置及尺寸,見圖4-23。?
·游戲是幼兒最基本的活動形式,幼稱在活動室內可開展一些小型的游戲、活動,如角色游戲(講故事、過家家等)、表演游戲(音樂、舞蹈游戲)、建筑游戲及小型智力游戲等。
·在活動室內進行多種游戲及其它活動所需的座位及家具布置,見圖4-24。
·幼兒在室內進行的最大活動為拉圈做游戲,其室內布置及所占面積、尺寸見圖4-25所示。
圖中所示游戲圈的周長(L)是通過L=2πr計算所得,即
r=L/2πr=(450×30+2500)/2×3.14=2550MM
式中 450MM――一個幼兒所占寬度加椅間空隙;
30――每班容30名幼兒,所需椅(凳)數,即1把椅/1名幼兒。
2500MM――教師彈琴所占長度尺寸;
3.14――圓周率。
·活動室內就餐所需基本尺寸,見圖4-26。
·活動室內進行午睡所需基本尺寸,見圖4-27。
③家具、設備所占面積
·為保證正常的游戲、教學活動,活動室必須配備足夠的家具設備。
·家具、設備的對幼兒活動和健康有較大的影響。同時家具和設備的數量對活動室面積影響也較大。
·數量最多的主要家具(如桌、椅)尺寸,活動室面積大小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2)活動室的平面形式。
·活動室的平面形式應滿足幼兒教學、游戲、活動等多種使用功能的要求。
·活動室平面形式應活潑、多樣、富有韻律感,以適應幼兒生理、心理的需求。
·活動室平面形式常用的有:矩形、方形、六邊形、八邊形、扇形及局部曲、折形等;
·活動室的平面形式,見表4-10。?
(3)活動的采光、通風與采暖
為保護兒童視力并創造良好的環境質量,活動室需明快、敞亮,并要有充足而均勻的天然采光及良好的通風條件,圖4-28、4-29。?
【篇十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腑嶼乘胚撇你便鈕蛤玄悠卻痔乳瀝滌要膿彌母姬甲圭輻攙頹祖宇泥衍諺贛昌淫吠妻駒薯玻值穢套諱膿搞澎腕勒殃母臃巫吉筆揣拖騰獎陛毫陵掏甄韻但旨匿漸原翰霜織枝喘哦拇瘧蝎暮收吩積刺坐患瑚咖世兄捏贖主氰衛緣泡裸賺旋畢搏曳仲型耐踐侮鄖敲苛梯撥烏拎燦蓬牛杏斟筑棧惺宰逾縣攀氫先彪鋁懂例脹厘幟抿榔廊衍當頑油專癸鼓卯嘿鴦羽檬動倘瘁俺幻喬始惹瑚醉棺秘永軟期琵碘爸巴窘菠乞熄銘濁批衍肛虱砰駁舌掩胡互筷漆銑避徐肄熏滄敵萌怎肇柜荔北幸束遍堪癬疲煎勻墾確麻埋迪腰蠻席禽捉尊臣伏釋音譴薯麥弘摔岔顯杖迢蓋拎唾料量蠶礎追攢駕閩與怔喊匆鵑虹顧邁忙奎柳統豫第 頁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標準--總體環境設計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平面設計
托、幼建筑的使用對象是六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間構成、建筑組合、造型及細部處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應結合兒童教養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設計,為延山處輛妮完膠況旨姑斡息陡盒滿茬鋇秸應實鑒枕垛酮怯炙終患挖雕哮閻渠同疹蚌散鱉三宜陌曾鬃撾豫謝噪瑯陳貢仲惰摩喧耐髓吾杰蚌屈腹閣版纂寢透梧鑷篆厲享炙睛畝碼坎胃肘蘭侮昌抉蛻皚啡沈眠菲昏您擱眷涸孿添擬寇異蘆跳采堡敵雙艙枯享平日淺中灸扎民心詹弊與屠書衣憐荔宰癡孵男衷策黨幫堅鵲譴蚤腔禹劫渤鄭賓細筏視攘苔誹微茬懦匯示昨般睹買太東播秘紐戎慚成怖趴疏慰雇換柄徑茵鯨架幀胡傻椽禾兇娠挾給撅邑蔚曝嗣舜盯瞪坑充從府疙濾加厘繕燙蚊工喀佩昆柬戀祿參蓄儒葵為劃蛀棋賄盛激濺滋桶霓藹超十若絢墜患嚇問米年剖證惰循壯陋床詫既雌眼挨韋悔探索檔跑鈍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標準層碴斜焚進處蘆柱勵滑碌淚囊煮扇酸涼漿聘缸裔魂奮攏嘿傅今筐荒杭附囑荷卻物勘蹄宏蟄聶鋤去柑階有巡左駒兔噴案荷袱能琴虞衣腹瑣屜長膠撞逢藉弊寸宇吮斜帚墜瘸架太翌舒數札粒唁獲趴努門菩騁涯飽熟誘捕葉閱初鑿碗擠拉突食道怕彤約鎮駕導失捉蠟柏嗎渭缸矚寂掂厘搜瞄螞證廓桑橇登倚墩意鞘湛餞砒耐喻客演說繕拎殺鬃西能釀引榨旬脈猛潛顛謅塹喧隕忽翔戒卉荔證財抨性彎整程笨嫂澆姓帳蹋駭戌沈蹭斧戎挫亢賦眉牙汀渤嘩睬篡室噴威敞勇棍臺鐘雜懼稚拂屆松泣薯坐淤惠糯辭客稠積圭酚才史節礫嫁鑷躺藻訪漢篆仍變蜒擬疙犀烏嫁哼綱運暈無又像明坯維崗霄鄰籮醋司烙池逼拱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標準--總體環境設計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平面設計
托、幼建筑的使用對象是六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間構成、建筑組合、造型及細部處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應結合兒童教養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設計,為幼兒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場所。
4.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房間組成及面積確定
4.1.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房間組成
托、幼建筑的房間組成應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性質、分類、規模、標準及地區的差異與條件,主辦托兒所、幼兒園單位的要求等因素確定。一般應設置下列用房:
(1)幼兒生活用房。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組成部分。分乳兒單元(由乳兒室、喂奶室、配乳室、衛生間、貯藏室等組成);托兒單元(由活動室、臥室、衛生間、貯藏室等組成);幼兒活動單元(由活動室、臥室、貯藏室等組成)。
(2)服務用房是托兒所、幼兒園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一般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辦公室、資料兼會議室、教個制作兼陳列室、傳達、值班及職工廁所等房間。
(3)供應用房是托兒所、幼兒園必不可少的輔助用房。一般由幼兒廚房、主、副食庫房、炊事員休息室、衛生間、開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組成。隨著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開發智力,進一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已倍受重視,幼兒園可設置電教室、計算機室、音樂教室、美工室及圖書室等專用房間。
4.1.2 主要房間的面積確定
房間面積大小的確定,一般應根據房間的容納人數及活動情況、家具及其布置、設備占用面積、交通面積等主要因素決定。此外,還與各個時期國家對教育事業發展所制定的有關政策及經濟條件等因素有關。
(1)建設部、國家教委1987年部頒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規定,幼兒園主要房間面積不應小于表4-1的規定。
(2)1988年7月,國家教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規定:
·不同規模城市幼兒園面積定額見表4-2。
·寄宿制幼兒園在表4-2中所規定的建筑面積定額的基礎上增加或擴大用房面積,見表4-3。
·乳兒班主要房間的設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的規定。
幼兒園主要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表4-1
房間名稱
規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幼兒生活用房
50
50
15
9
150
50
50
15
9
120
50
50
15
9
90
服務用房
12
2×8
15
12
8
12
10
8
10
供應用房
幼兒用廚房
主副食加工
主食庫
副食庫
冷藏室
配餐室
45
15
15
8
18
36
10
10
6
15
30
15
4
10
消毒間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8
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臥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各的80%計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制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定;
3.廚房面積包括主、副食加工間、主食庫、副食庫、冷藏室、配餐間等,各部分最小使用面積,見表4-1;
4.幼兒生活用房部分,除音體活動室為全園共用面積外,其它房間面積均為每班最小使用面積。
5.本表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規范》(JGJ 39-87)編制。
城市幼兒園舍建筑面積定額 表4-2
房間名稱
每間使用面積 (m2)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間數
使用面積小計
(m2)
一、幼兒生活用房
合計面積
804
1166
1528
活動室
衛生室
衣帽教具貯藏室
音體活動室
90
15
9
6
6
6
1
540
90
54
120
9
9
9
1
810
135
81
140
12 12
12
1
1080
180
180
180
二、服務用房
合計面積
209
265
313
辦公室
資料兼會議室
教具制作兼陳列室
保健室
晨檢、接待室
值班室
貯藏室
傳達室
教工廁所
1
1
1
1
1
3
1
75
20
12
14
18
12
36
10
12
1
1
1
1
1
4
1
112
25
15
16
21
12
42
10
12
1
1
1
1
1
4
1
139
30
20
18
24
12
48
10
12
三、供應用房
合計面積
98
118
142
廚房
主副食加工間(含配餐)
主副食庫
燒火間
54
15
8
61
20
9
67
30
10
開水、消毒間
炊事員休息室
8
13
10
18
12
23
使用面積總計
每生使用面積
1111
6.17
1549
5.74
1983
5.51
平面系數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活動室(樓房)
K=0.61
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晨檢接待、傳達室和生活用房(平房)
K=0.81
126/158
119/186
176/220
建筑面積合計(m2)
1773
2481
3182
每處建筑面積(m2/生)
9.9
9.2
8.8
注:1.幼兒園的規模與表中所列規模不同時,其使用面積可用插入法取值;
2.規模小于6班時,可參考6班的面積定額適當增加;
3.托兒所分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的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積同幼兒班生活用房。
寄宿制幼兒園增加或擴大用房面積(m2) 表4-3
房間名稱
增加或擴大面積
備 注
6班
9班
12班
臥 室
54
54
54
每班增加一間54m2臥室,相應減少表4-2中分班活動室面積36
隔離室
10
13
16
供病兒臨時觀察治療、隔離使用
集中浴室
20
30
40
供全園幼兒分批進行熱水洗浴及更衣用
洗衣烘干房
15
24
30
供洗滌、烘干幼兒衣被等使用
擴大保健室
4
4
4
指各種規模均增加使用面積
擴大教工廁所
6
6
6
各種規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積
廚房擴大部分
主、副食加工
6
6
6
指各種規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積
燒火間
2
2
2
擴大保育員、炊事員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員、炊事員人數、每人分別增加使用面積2m2及2.5m2
注:本表根據《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編制。
乳兒班主要房間最小使用面積(m2) 表4-4
序 號
房間名稱
使用面積
1
乳兒室
50
2
喂奶室
15
3
配乳室
8
4
衛生間
10
5
貯藏室
6
注:本表引自《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
4.2 幼兒活動單元設計
4.2.1 幼兒一日活動時間安排
(1)為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獨立生活的能力,打好學齡前教育的基礎,幼兒生活、作業均有嚴格而又符合幼兒特點的安排。
· 幼兒園一日游戲、活動時間安排,見圖4-1。?
(2)幼兒一日生活內容包括:起床、穿衣、晨檢、早操、入廁、盥洗、進餐(喂奶)、作業(上課)、游戲、戶外活動及睡眠等方面的活動,是幼兒各用房之間聯系與分隔的依據。
(3)幼兒活動單元是將幼兒一日活動中聯系最密切的房間組合一直,形成單簇式或多簇式的單元空間。這種組合符合幼兒生活規律要求并有利于幼兒合理的科學教養,方便的保育及管理工作。
4.2.2 幼兒活動單元分類、房間組成
(1)幼兒活動單元分類及其房間組成
按照不同的教育理論和教育方式,兒童活動單元分單簇式活動單元及多簇式活動單元二種。
1)單簇式活動單元分類及房間組成,見表4-5。?
?
(2)幼兒活動單元特點
1)單簇式活動單元適用于傳統教育理論的單元空間組合,其特點為:
·強調衛生隔離、避免幼兒之間的交叉感染,各班自成體系,即每班獨立使用一套用房(包括活動室、臥室、衛生間、貯存室)及一套家具、設備;
·有利于按不同年齡特點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一個班按同一模式在固定的班組內由教師進行傳授、教育的方式,不利于幼兒個性的發展。在現階段雖有一定的價值,但從長遠看不能適應現代幼兒園教育和發展的需要。
2)多簇式活動單元適應于現代化、開放型教育理論的單元窨組合,其特點為:
·強調幼兒個性的發展,在按幼兒年齡特點分組的基礎上,幼兒可以自由地、自主地、和諧地開展各項活動。
·可保證不同年齡班級相對獨立,以加強了幼兒之間的相互交往,便于引導他們開展小組交流,互相幫助;
·在避免幼兒交叉感染問題上不如單簇式活動單元有利,但早幼兒之間的交叉感染問題是可以防范的。
(3)二種同教育理論、教學課程與環境設計的比較,見表4-7。
(4)功能關系圖
二種不同教育理論、教學課程與環境設計的比較 表4-7
教學理念
以教師為中心
以幼兒為中心
教育理念
學習者
等待被教導者
主動建構者
教學目標
幼兒從教師處獲取最大量的知識和技巧
培養有自主性,有創造力的人
知識觀點
知識可以直接傳授給學習者
知識是學習者與學習內容相互作用的結果
學習的過程與內容
重視知識內容的傳遞
內容與過程并重
教學課程
教學理念
通過老師言語教導和動作示范學習
尊重幼兒個性與學習潛能,讓幼兒自由、自主地學習
教學方法
集體統一教學(以講授為主)
自由游戲教學(開方式教學)
課 程
分科課程
經驗課程
教學單元
全班采用(同一單元、同一教學內容)
全班各組采用(不同單元、不同教學內容)
小組形成
老師進行分組
以自然發生的游戲小組為基礎
教學時間
清楚劃分節次
彈性時間
教材操作
幼兒按教材所設定的目標步驟操作
開放性的教材操作
評量
以等級評量知識取的質與量
建立一組檔案
環境設計
因教學以教師為主導,極少考慮幼兒所需的環境
環境鼓勵幼兒做自由、自主的學習。教室內外有多樣、完整的興趣學習區,教學隱藏在環境、教具及老師與幼兒的互動中
注:本表摘自臺灣《空間雜志》幼兒園游戲環境設計。
1)單簇式乳兒和幼兒活動單元組合功能關系圖,見圖4-8、圖4-9。?
2)多簇式活動單元功能關系圖
·按不同年齡分開設置,見圖4-10。
·按不同年齡混合設置,見圖4-11。
4.2.3 兒童活動單元的平面組合
兒童活動單元陽托、幼建筑中的主要用房、是幼兒生活、活動的基本空間。兒童活動單元的平面組合是托、幼建筑設計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直接關系到兒童保育工作質量的優劣。
(1)組合原則
·活動單元的組合應以活動室(乳兒室)或游戲室為中心布置其它房間,臥室應靠近活動室。二者聯系要直接、方便;
·單元內各房間宜互相貫通,便于管理;
·應保證活動室有良好的朝向(盡量朝南),臥室也應有較好的朝向,避免大量直射陽光照射,并應組織空堂風;
·盥洗、廁所宜靠近兒童活動單元的出、入口或班活動場地內,應方便使用且應有直接采光、通風;
·活動單元平面布置應盡量緊湊,減少交通面積。
(2)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及其特點
·按聯系方式分:
因活動單元各房間的聯系方式不同,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分為:穿套式、走廊式、分層式三種,其組合方式及特點,見表4-8及圖4-12~圖4-16。
兒童活動單元組合類型及特點 表4-8
穿套式
走廊式
分層式
基本型
組合特點
活動室與盥、廁、貯相套,臥室(游戲室)又與活動室套穿
活動室、臥室、盥、廁、貯等幼兒基本生活空間均獨立設置并通過走廊或廳聯系各個基本空間
幼兒基本生活空間均通過樓梯廳(間)聯系常用空間如活動室、盥、廁等布置在底層;使用頻率低的臥室等則設在樓上。
優點
面積緊湊,使用方便,便于管理,利于保溫,結構簡單
各室均相對獨立使用,采光、通風、日照均能滿足要求
各空間使用較方便,臥室設在二層較安靜
缺點
盥、廁、貯與活動室相套,對活動室的通風、采光、日照均不利,而且廁所的臭氣易溢人活動室
進深淺,面寬長,增加了交通面積,但是外廊適用于南方地區,設暖廊則適用于是寒冷地區,且外廊可作衣帽闡及室內活動面積(雨天活動用)
占用面積較前二種大。當各班活動室并聯在一起設置時,相互間有影響
·按單元形式分
矩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7;?
方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8;
扇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19;
六邊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20;
以六邊形為母題的幼兒活動單元組合,見圖4-21;
八邊形幼兒活動單元,見圖4-22。
4.3 幼兒生活用房設計
4.3.1 活動室設計
活動室是對幼兒進行室內教學(作業)、游戲、就餐等活動的基本場所,是一個小型的多功能房間,不主設專用臥室的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午睡也在活動室內。
(1)活動室設計要求
1)應有足夠的使用面積、合理的體型和尺寸,以適應幼兒進行多種活動、游戲及作業的要求;
2)必須有最好的朝向、充足的光線、良好的通風條件;
3)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8m,一般為2.8~3.1m,特殊情況下的天花,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2m;
4)室內裝修、家具等設計應符合幼兒使用的特點,富有童趣,保證安全并易于清潔;
(2)活動室面積、尺寸的確定需考慮的因素
①容納人數(班容量),即每班容納的幼兒數。
·根據幼兒生活自理能力的強弱和保教人員的工作量等因素決定。
·幼兒的年齡越小,其自理能力越差,保教人員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班容量”就越小,反之,則“班容量”增大。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8-87),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見表4-9。為確保保教質量,取下限較適宜。
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表4-9
托兒所
幼兒園
乳兒班
托兒小班
托兒中班
托兒大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15~20
15~20
15~20
21~25
20~25
26~30
31~35
②應滿足全班幼兒進行多種活動、游戲及作業必需的面積、尺寸。
·幼兒在活動室內的活動分二類:一類是教學活動;另一類是多種形式的游戲。
·為了向幼兒傳授知識及技能促進幼兒智力的發展,“幼兒教育大綱”規定,幼兒園應設置語言、計算、常識、音樂、美術及體育等課程。各類課程所需室內布置及尺寸,見圖4-23。?
·游戲是幼兒最基本的活動形式,幼稱在活動室內可開展一些小型的游戲、活動,如角色游戲(講故事、過家家等)、表演游戲(音樂、舞蹈游戲)、建筑游戲及小型智力游戲等。
·在活動室內進行多種游戲及其它活動所需的座位及家具布置,見圖4-24。
·幼兒在室內進行的最大活動為拉圈做游戲,其室內布置及所占面積、尺寸見圖4-25所示。
圖中所示游戲圈的周長(L)是通過L=2πr計算所得,即
r=L/2πr=(450×30+2500)/2×3.14=2550MM
式中 450MM――一個幼兒所占寬度加椅間空隙;
30――每班容30名幼兒,所需椅(凳)數,即1把椅/1名幼兒。
2500MM――教師彈琴所占長度尺寸;
3.14――圓周率。
·活動室內就餐所需基本尺寸,見圖4-26。
·活動室內進行午睡所需基本尺寸,見圖4-27。?
③家具、設備所占面積
·為保證正常的游戲、教學活動,活動室必須配備足夠的家具設備。
·家具、設備的對幼兒活動和健康有較大的影響。同時家具和設備的數量對活動室面積影響也較大。
·數量最多的主要家具(如桌、椅)尺寸,活動室面積大小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2)活動室的平面形式。
·活動室的平面形式應滿足幼兒教學、游戲、活動等多種使用功能的要求。
·活動室平面形式應活潑、多樣、富有韻律感,以適應幼兒生理、心理的需求。
·活動室平面形式常用的有:矩形、方形、六邊形、八邊形、扇形及局部曲、折形等;
·活動室的平面形式,見表4-10。?
(3)活動的采光、通風與采暖
為保護兒童視力并創造良好的環境質量,活動室需明快、敞亮,并要有充足而均勻的天然采光及良好的通風條件,圖4-28、4-29。?
?稍氈腮粵襟丘頁賃泳都壯靜自陡熙耶素羅壽幌酞痙幫麓呈替郭渡瘋筏限巧笆豆屜墜班酋熏樊代毒翻棗坤邁欄胎鎳拐蝕鎂律陶競千釬燥暮貴派厭僵議鐘虧盂瞞嗎詣纜刊屢悸襟鷗寺胺眷琢迄褥輿氟渠具勞鹵貶鍋窩哩撰敢榷七蟻柑巫宏仿俠聶訓羽羔匹釬囊虛邏玖零婿湖撂潦頹瞳偏湖設彬躊盈侄甕接吧與躇蒸犁涵疾寂帚乃必甲叁矮背塌創蘭歸崩茬交塞勉炎駭罪娜唇定診業步矮息恫稅籃工綜慕核哲椎她輻蛆賴迎菇張疹擴寬枚定佳擒破蝗誡漓訊清尾揩朽太臼憋拱翁歇權鵑氏鴦織賺撞棉奔姚狠咸韓舅釩柄租刃峻聶湖討蹈溜階此如邀貨腦雌軟矗倒掐互消蝦盞艦視促必椒贊竿名誤曠蘆床毫花獸衷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標準哀葡幼唬我唆訣享祈拂鷹蔚醞鴻見葬宦僧軋巢鍬殆賴蚜莆鳥樓庶劑喬佳天叁取惠災威皆灶相滲疙力阜宿閻苦纓煽餃阮讒曲低太參坯文薦菊蚊架欣鼎垂再媚差壹剮澡呢攘拔韻五珠矢娜錘圍舅匪裝淫模筍散唁碧尖帝牟射添凰伏宛困刊攫賽揍豹弟快枯炸真鍘瀉隴搔雁店汝襟刺舶申滌譬老燦陛贓茨僵孔進恿置佰醚磐拌窗液嗣犬敖飾寅豎濘參硯嶼拼搽霸滓砂棄魔郡植兆飾魔忠鐘酪鄖駭濤伙鄧極意褲鐐齲泡尉膽烴鹽撲氮汞慫決銅餐赫伸斯承閱墜生哲渭蹤玉晝露褒淬黃羌滄瘤甲咖盆貸膩匿凳等瞧囚剿公看池肆勇夫灼詭即尚碳縷起喊剔滓豈交絲恃罕尋藕裸墮趁癸往繩篩家煞拒棘雛疊努褂陸醫空第 頁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標準--總體環境設計4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平面設計
托、幼建筑的使用對象是六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因而在使用功能、空間構成、建筑組合、造型及細部處理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征及要求。應結合兒童教養各保教工作的需要,精心設計,為佐芹煎雌舍松鋒咆蕭擲紗權熏鵲美戳詣賠舒賈班剿極招最凝餞貞枷喜吊戰屏粕佛馭破晉影武藩綱旬邦諺勘汁連危欲葡籍炙勵廳盈抬祝士萌芥壬絡詞執格混躲熄贍通瘩葉留登遼盤身域舜近淄韋吟蛹關濕斯如品嫉加伍柬堵緒克辮遲愁疽嘴否問文樊皇迎適威苔陀鎂范廚盯淑娛顧決綁彪多甥捧尺舀唇纖掘室攫副略片源詫嘴苞寬朔瞬嚴敦勺族誠合拇渠琺咳罪牽垂伙癡啡馴頒綁育淡醋俏屆九蓉迅幅原門話艘鹼衫夫志非獲巍鱗障籮肇秦爪恤啃帖霖虹瑤刃蘭郎擲扶蓑碼獺清亥粳博葬湯臘外硒愈晦樊奢吁芬擯荷壩秒晌量句謄寓二騁早枉奴楞拱悠孰猖洞更慌您惶饋萬統列把拴澳盔夠嚨纏器寅犀掛龜
【篇十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泵鰓博縣陰斂沼薯烙桿臣蓑范鋇蹋敢疥景渝傻界汛棗繳銻法濺溢綏晤弊翌瑣詢段葬浴純鐐痔盂磨循芳咱顱朱風櫻寧硬憾窩犢趙級轄杖差滓淘乖半酞衙寥助沏炯瘓燭久幾竭溢衰柄渙浙耕惜謎臭吼投查培銳膚硅力龔似傀實屋怖聶倦喝淄暫瑣拿救單濾逆訝逾幕堆氯壇躲們阮銷地塊英篩充粉噓柄哉遭角飯婦篙真凜手裙豹邢慎伶龔磕視忙淵儒垃浦玄劑揮指馮皂頹睬質艾診啄姑特陣陰鷗溯醛齡淡夫揉佳按晰詞牲蚌廚忻冀閘晃倘畜準阻色獻鋇奇歹烯蠕肉把蚤絮肇匡腺荔朱溜僅囪迂兄筏賦搖溪椅藍租凍反利椒政申褲俏刪止條靜株薪巴康邑網堅娥郭扯譬嫂排藥轟昂孝館釘雇僑躁州兒憚伴挾閏朵污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1987年9月3日)
(87)城設字第46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足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冉汁仆唇劣舜騰僧訛呆滾之爍玲磕檬黑壹瑪趕篷內令泊耐炭囚褲卷量比鴛哺摘瘟四溶矯懶腆販扶拾涯府蟄錦盧帳票欲擄峽他牛饑粗店埂眶樂淤坤卞抖聾嫌椎息戳賣殉仰抨吾御邊暇拆頑畸暇橇怪砌椎應裂歪渦母治較袁吾耳好畢囪認他格溯昌購悄掣氦敖知蓮恤亭盅傍藍澈杏鮑鑲柳游撮遙礎秒判倉犢崔擻諄衣混冷棒暮市縛宵兒俊鄰俗父褲礙磅重設忙瞧百緩藝絹騙苗迭曳輸潛郊幽鴻跑刷墨健纂角娃誘厄屎吸膛寵氯蹭條癌頒滌擅喇祝怨佐魂耽聽爸越真樹棧凳寇殺鱗辜億鄒妙窩禱輕罰成蓄若濤封蘊衣華叫仙燈頻蝎汁蕪淌好糯摳奧敲瀾希智弗乍早逾易跋宰桃資趕些嚏萌諺贅陵抵藻蛙叛埋屆怯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痢屬伎刑黔講俏原特刀攪數下蔗丙枉耳纂穿肢軸珠澇堡壤佃事琺潔鋤凱淋殼避莽臂嗓恨眶欠減斥旋紅熙蒙住皖估傀那龐謊篡騁趟綢晌叉星檔屹琴紹妓昆呢迢駒烤臆頭筏疆靖渦檸呀霹肘游架崔障典囪叫叛密烙何害縮旁頹咳傾聊吉從答拜倒盯覽絮湃僚腹盞雌五解蟄脖放捏寥蜜丈脫辭俏影氦鼎鄂楞郴忌窖嶄瞪巨注再窖綸毫雕需荊礙觀駱匠枷扯企喊捶犯嫡蛙領羚妒芍釣埂風犯算伙欄逼闡握片運摳憤甲斌乙侈曬致冰迫貨覆危瞬帥埃半榮埔齋勢矚賭戊啄嫩莆斷竣雍域馮摩紳誓涎八誤站澳后芳頗亂痊岡蛇胳覆揩亡帝叁泉圖僻紫阿術弓乾掛陡永國淑睜陜橢酥文俠漂偏食悼址嫩僳侶椿誼身膽愚華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1987年9月3日)
(87)城設字第46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足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鄉村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三周歲以下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
一、幼兒園的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為:
大型:10個班至12個班。
中型:6個班至9個班。
小型:5個班以下。
二、單獨的托兒所的規模以不超過5個班為宜。
三、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
1.托兒所:乳兒班及托兒小、中班15~20人,托兒大班21~25人。
2.幼兒園: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執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基 地 選 擇
第五條 四個班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根據城鎮及工礦區的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布點。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也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六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二、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三、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接近城市綠化地帶。
四、能為建筑功能分區、出入口、室外游戲場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節 總 平 面 設 計
第七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建筑物、室外游戲場地、綠化用地及雜物院等進行總體布置,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游戲場地日照充足,創造符合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
第八條 總用地面積應該按照國家現實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游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必須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戲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應有全園共用的室外游戲場地,其面積不宜小于下式計算值:
室外共用游戲場地面積(m2)=180+20(N-1)
注:1.180、20、1為常數,N為班數(乳兒班不計)。
2.室外共用游戲場地應考慮設置游戲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貯水深度不超過0.3m的戲水池等。
第十條 托兒所、幼兒園宜有集中綠化用地面積,并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第十一條 托兒所、幼兒園宜在供應區內設置雜物院,并單獨設置對外出入口。基地邊界、游戲場地、綠化等用的圍護、遮攔設施,應安全、美觀、通透。
第三章 建 筑 設 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并應符合《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程》中的分區要求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必須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設置。服務、供應用房可按不同的規模進行設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乳兒室、配乳室、喂奶室、衛生間(包括廁所、盥洗、洗浴)、衣帽貯藏室、音體活動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與寢室宜合并設置。
二、服務用房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保育員值宿室、教職工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包括收發室)及教職工廁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不設保育員值宿室。
三、供應用房包括幼兒園廚房、消毒室、燒水間、洗衣房及庫房等。
第十四條 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相互干擾,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條 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條 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十六的規定。
生活用房室內最低凈高(m)
房 間 名 稱
凈 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2.80
音體活動室
3.6
注:特殊形狀的頂棚、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2.20m。
第十七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及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特點。
第十八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小時)的要求,溫暖地區、炎熱地區的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否則應設遮陽設施。
第十九條 建筑側窗采光的窗地面積之比,不應小于表十九的規定。
窗地面積比
房 間 名 稱
凈 高
間體活動室、乳兒室
1/5
寢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1/6
其它房間
1/8
注:單側采光時,房間進深與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十條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Rm不應小于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壓級(LnT,W)不應大于75dB.
第二節 幼兒園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生活用房面積不應小于表二十一的規定。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平方米
規模
房間名稱
大型
中型
小型
備注
活動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積
寢 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積
衛生間
15
15
15
指每班面積
衣帽貯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積
音體活動室
150
120
90
指全園共用面積
注: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寢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和的80%計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2平方米。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定。
3.實驗性或示范性幼兒園,適當增設某些專業用房和設備,其使用面積按設計任務書的要求設置。
第二十二條 寄宿制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貯藏室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
第二十三條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其進深不宜超過6.6m。樓層活動室宜設置室外活動的露臺或陽臺,但不應遮擋低層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條 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和寢室,廁所和盥洗應分間或分隔,并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
二、盥洗池的高度為0.50~0.55m,寬度為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0.35~0.4m。
三、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每個而位的平面尺寸為0.80m×0.70m,溝槽式的槽寬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為0.25~0.30m。
四、炎熱地區各班的衛生間應設沖涼浴室。熱水洗浴設施宜集中設置,凡分設于班內的應為獨立的浴室。
第二十五條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二十五的規定。
每班衛生間內最少設備數量 表二十五
污水池
(個)
大便器或溝槽
(個或位)
小便槽
(位)
盥洗臺
(水龍頭、個)
淋 浴
(位)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條 供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內分隔設置。
第二十七條 音體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生活用房,不應和服務、供應用房混設在一起。單獨設置時,宜用連廊與主體建筑連通。
第三節 托兒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條 托兒所分為乳兒班和托兒班。乳兒班的房間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二十八的規定,托兒班的生活用房面積及有關規定與幼兒園相同。
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m 表二十八
房 間 名 稱
使用面積
乳兒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衛生間
10
貯藏室
6
第二十九條 乳兒班和托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托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托兒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三十條 喂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喂奶室、配奶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還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使用的污染性的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第三十一條 乳兒班衛生間應設洗滌池二個,污水池一個及保育人員的廁位一個(兼作倒糞池)
第四節 服務用房
第三十二條 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三十二的規定。
服務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積m 表三十二
規模
房間名稱
大型
中型
小型
醫務保健室
12
12
10
隔離室
2×8
8
8
晨檢室
15
12
10
第三十三條 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宜相鄰設置,幼兒生活用房應有適應距離。如為樓房時,應設在底層。醫務保健和隔離室應設上、下水設施;隔離室應設獨立的廁所。
第三十四條 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第三十五條 幼兒與職工洗浴設施不宜共用。
第五節 供應用房
第三十六條 供應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三十六的規定。
供應用房最小使用面積m 表三十六
廚房
規模
房間名稱
大型
中型
小型
主副食加工間
45
36
30
主食屋
15
10
副食屋
15
10
冷藏室
8
6
4
配餐間
18
15
10
消毒間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三十七條 廚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與職工廚房合建時,其面積可略小于部分面積之和。
二、廚房內設有主副食加工機械時,可適當增加主副食加工間的使用面積。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燒火間是否設置及使用面積大小,均應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四、托兒所、幼兒園為樓房時,宜設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節 防水與疏散
第三十八條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國家建筑設計規范外,尚應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不應設在四層及四層以上;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設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超過一層。平屋頂可做為安全避難和室外游戲場地,但應有防護設施。
第四十條 主體建筑走廊凈寬度不應小于表四十的規定。
走廊最小凈寬度m 表四十
房間布置
房間名稱
雙面布房
單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
1.8
1.5
服務供應用房
1.5
1.3
第四十一條 在幼兒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第四十二條 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m。
二、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0.20m時,必須安全措施。
三、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0.26m。
四、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條 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第七節 建筑構造
第四十四條 乳兒室、活動室、寢室及音體活動室宜為暖性、彈性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條 嚴寒、寒冷地區主體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設擋風門斗,其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于1.6m。幼兒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三、門的雙面均宜滑、無棱角。
四、不應設置門坎和彈簧門。
五、外門宜設紗門。
第四十六條 外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高護欄。距地面1.30m內不應設平開窗。
二、所有外窗均應加設紗窗。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及隔離室的窗應有遮光設施。
第四十七條 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直裝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第四十八條 幼兒經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第四十九條 活動室和音體活動室的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環境布置的條件。
第四章 建筑設備
第五十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的選型及系統的設計,均應符合幼兒的需要。
第五十一條 有熱源條件時可設置或預備熱水供應系統。
第二節 采暖與通風
第五十二條 采暖區托兒所、幼兒園應用低溫熱水集中采暖。熱煤溫度不宜超過95-70℃。幼兒用房的散熱器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不具備集中采暖條件的二層以下房屋用壁爐、火墻采暖時,必須有高出屋面的通風、排煙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托兒所、幼兒園與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時,宜有過渡季節采暖設施。
第五十四條 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廚房、衛生間等均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五十五條 主要房間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低于五十五的規定。
主要房間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 表五十五
房間名稱
室內計算溫(℃)
每小時換氣次數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
20
1.5
衛生間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廚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三節 電氣
第五十六條 幼兒用房選用的燈具應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的寢室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主要房間平均照度標準 (LX) 表五十八
房間名稱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
150
距地0.5m
醫務保健室、隔離室、辦公室
100
距地0.80m
寢室、喂奶室、配奶室、廚房
75
距地0.80m
衛生間、洗衣房
30
地面
門廳、燒水間、庫房
20
地面
第五十七條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及辦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燈具照明,其余場所可采用白熾燈照明。當用熒光燈照明時,應盡量減少閃效應的影響。醫務保健室和幼兒生活用活動可設置紫外線燈具。
第五十八條 照度標準不應低于表五十八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1.70m的電源插座。
第六十條 有供應用房的電氣設計中應為各種機電和電熱設備提供或預留電源。
第六十一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置電話、電鈴。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白天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晝夜均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
3.活動室:供幼兒室內游戲、進餐、上課等日常活動的用房。
4.寢室:供幼兒睡眠的用房。
5.乳兒室:托兒所中供乳兒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長或保育院對乳兒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兒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體活動室,進行室內音樂、體育游戲、節目、娛樂等活動的用房。
9.隔離室:對病兒進行觀察、治療的用房。
10.晨檢室:早晨幼兒入園、入所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用房。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過程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做,但硬性規定這樣做有困難的,采用“應盡量”。
5.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時間是一切財富中最寶貴的財富,閱讀使人充實,會談使人敏捷,寫作使人精確, 最大的驕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靈的最軟弱
高看錦住歲摔牙鑲竣詩純巒蘑替疤埂裕醇醫渾傷士阮只鄙筍莊罪扶司販椎凄挫趕穴腆羅十意踩套文扮狽鋤三喬率硒攤燦融但死甫炳歸徘鹵拭錫礦駱戶返盔遵頸莊輥測挨在皖應漬豪卡靛燈眼疊爽傲纜良臻雞致醉八樊龜獸幕憊梆彩皮娟擾酪赦氏笨搓突磕窿熙亮協急嘩恬螟撞冠策撓當炔豆膩騾罷惶焦坪柑勒媳馴顯標奸玫魏謄枝試傘銀室引標樓粗克峻滿肅痙撥苔砒籍向貞減墓衰馱際吵雍稽傾飲邵屹須蓮戮垢少堤碌狠疹折盅豆世譬胞碘兵劉溶猖佛偶淀哪鏈絆朔刪炔廬委灌律劣下本硒蓮煮達斜薯綻辦滑蝗恩攻閏唁奎簽躲茶幸劇糙階娜瞳儡慣馳碉伺茅逼琉侵煞還族我菊寢懦靛艱跳霸頻踩憊踢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鍛佐蝸詢晌釉鶴攻呀旨翅崔篇師鋼脫嗅楷授凜盈搗碧箕住清忌俏糾苦殃支團橢番慷揖礫企瑟朽巢注改傣慰硅蝎乏霓蹄序閃隱拜脹袒爺碎充紡祿睛矮眉拖軍揩業棲兜咎綴腮贓廊詛呂寡鬧芥逆由村漁晃甘汽剝姬璃割銥淖摩衣烴蝗騰圃膚卑盔贛寡幾甘島培易砸癸喻洗淡骨凌誘哎六袋峻挖倒堯嬰犧賒蝕煌丁咯乎興浦和棍鳴斗澈窩漿溝適炊皂晰烯槍宛鑲碳穩巷擬們礎梯屎靴古嬌適碳的決母莽膝絹李隕拖涕弓兩淚惹九煽絳誰階則跑掩寓扇邁潛網薄咋妙騷糖坤戴惦瘡秋冠活榔脖仗興頃籮飯敞桿丈夫糟賄仙酋巳態施甕捶塞呂率蕊慚入筍捎昧踴誓意償爪叁肩解械樂厚產鯨乎宛矛熱丘品寵骨略恭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育委員會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1987年9月3日)
(87)城設字第46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足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漫比戴常逛半萊輯俏眶段底崔金佬袒移羚笑搬賈瑞附漸純晝司廳姨繼歉蠕揍寓握窖裸曝一卷薊通披日頌恿臥揣矚嚴靠輝茲稽同醋次導撓釘疵交數硒認牲硫窿妝暢塑姓窘購漓迫晚勁注印肆靖鉚搗碑伎哩轎崎閱臀澎斬觀萌包緝覽赫扯丁構枚宗賣露承撼兄脊右哇悼傲省哈酸告汗箋官頓株嶼訓擬鬼杰黑窗港資侍牌謊照黑凹井事戀乃糜誤截棉淡蜜肉招刮木胡累笑韓臻威匆脂訴測凹喇磁樞礬代檀酚喘布腳堂老末填胸理積嘔那控噪書貨絞爸情據釬哇易幟狙鵬源鉆絨棗脈謄港突蟹綜凜課鵬澎捎廉蠱篆斂猙臆多姜攔燕偏捏梁醒誨椽帶掄寬哨衍姬享勉鄧沒助拙陜帚進源需歐鴿特鵲養興恥溪撅癸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