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平臺,是實踐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重要窗口。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與對策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與對策
摘要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伴隨著社會變化的同時是社會產生的大量的矛盾和沖突,社會穩定受到威脅,行業發展將受到影響,信訪現象層出不窮。本文就地勘行業的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旨在化解和謀劃應對之策。
關鍵詞地勘行業無序性信訪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6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和行業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地勘單位要高度重視本行業的信訪工作,運用法制化的手段去引導和解決社會矛盾,確保行業的快速發展和區域穩定。
二、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
1、由于部分上訪者文化水平較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政策及法律規定,不愿接受接待人員的答復和解釋,長期堅持無理訪、訴,在利己思想的驅使下,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產生“誰的官大就找誰”,“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錯誤想法,將個人問題的解決寄托于高層領導機關,不滿足就走上纏訴、纏訪之路,嚴重造成了單位精力的分散。
2、對于地勘單位而言,無序性上訪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上訪的過程中,由于上訪者對所反映的問題處理結果不滿意,因此,對處理單位失去信任感,雙方的矛盾有時呈膠著狀態。
3、無序性上訪也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大挑釁。法律規定:公民對其不服的行政行為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解決,犯罪行為可以在由國家或者自訴人啟動的刑事訴訟中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從理論上講,依照憲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等法律均能予以解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及新《信訪條例》的頒布與實施,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規范絕大都能為法律和法規所調整和制約,那些一切憑主觀意愿辦事,有理無理先上訪的作法,其本身就是對我國提出的“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的偉大方略的一大挑釁。
三、處理信訪工作之對策
我們要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性和緊迫感的戰略高度,轉變執政能力和水平的現實需要來正確認識和處理當前復雜的信訪現象。
(一)依托司法程序,將處理信訪問題納入法制化軌道。
信訪工作的這種無序狀態,同機構設置及運作的不科學不合理有著直接的聯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來中國社會矛盾處理的系統性和結構性矛盾的積累。而針對地勘系統大部分基層單位而言,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制度建設等方面均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因此,我們應在新《信訪條例》的框架內去尋求、重塑、舒緩社會矛盾的通道。要整合職能、調整機構,建立起企業律師制度,設立法律顧問室。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上,以工會、紀檢為主導,其它部門予以配合,充分發揮工會及職代會的職能作用。在處理信訪案件的過程中,要將信訪問題的處理納入正常的法制化軌道內妥善解決,要建立起單位長治久安的社會矛盾處理體系,要充分發揮企業律師及法律顧問的能動作用,合理規范,引導預測。在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上,要綜合進行可行性分析與評價,依法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律化和專業化。
(二)創新工作思維,切實化解單位內部不穩定因素。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他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一個地方的穩定與發展,是基層工作永不松懈的一根弦。在以往的信訪工作機制中,其機構運作的不規范性及司法行政機構設置的不科學性,是導致信訪潮現象的最直接原因。可以說,我國社會矛盾疏導機制結構設置的不科學性,尤其是政府司法行政運作系統的斷裂并缺乏之協調,才引發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在新的《信訪條例》頒布的同時,我們要積極調整機制,大膽創新工作思維,要切實把信訪問題的排查與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結合起來。要建立健全評估預警機制、排查疏解機制。要建立和完善信訪受理登記制度、報送轉送交辦制度、督辦查辦制度、聽證終結制度和監督保障制度。并要積極推行領導接待日制度、跟蹤督查制度、定期研究制度和相關部門的會訪制度。要大力宣傳和貫徹新《條例》,依法主動接訪。要切實抓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要樹立攻堅克難意識,推動建立“暢通、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新秩序。要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防止敷衍推諉、釀成大事的發生。要重點排查調處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可能轉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糾紛,切實按照“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緊密相結合。要超前防患,標本兼治,切實化解不穩定因素。
(三)夯實基礎硬件建設,提升地勘行政公信力度。
社會改革以促進地勘經濟主體及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有的行業單一性管理,現向社會經濟多元化轉變。由于產業結構的調整,現以融入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原計劃經濟時代的一整套規章制度,現已極不適應于當前改革發展的需要。如果我們不及時修改和廢除陳舊的規章制度,勢必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據筆者調查,大部分信訪案件的源頭均出現在原有的規范性文件的紕漏上。筆者建議,地勘各行政單位,要站在發展的高度,以嚴謹的態度,徹底清理不適時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文件。進一步嚴明制度,規范操作,從源頭堵塞漏洞,夯實基礎硬件建設,規范執政行為。要大力推進政務制度改革,在行政執法及政務管理中,要加大政務、財務公開力度,科學決策,民主管理。要切實貫徹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實施誠信透明原則,切實提升地勘行政的公信力度。
(四)正確對待信訪,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
“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所謂“正確對待”就是要用辨證的觀點去看待信訪。我們既不能害怕信訪,或者談“訪”色變,或為達到息訪的目的而置國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顧,任意采取辦法進行處理;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輕心,過小估計信訪的危害性,決不能犯“全盤否定”或“全盤肯定”的錯誤;要“善待信訪”,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改進工作方法,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作風。要不斷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切實抓好信訪工作主要角色的合理定位。信訪工作人員,要深入調查研究,善做思想政治工作,要不斷提高分析問題和判斷問題的能力。要找準病因,辨證施治。接訪人員要提高綜合素質,情暖信訪者。要加強信訪信息的收集工作,掌握主動權。要增強憂患意識,主動化解矛盾與糾紛。
(五)加大普法宣教力度,全面提升行業人員守法素養。
要加強全系統干部職工家屬的政策法規的教育,進一步擴大普法的廣度與深度。要充分發揮宣傳陣地的重要作用,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法制觀,不斷提高全民法律素養。要進一步推進法治化建設,加大全民普法的工作力度和效果,促進社會的基本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綜治委、辦的作用,狠抓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深入落實。切實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穩步推進全民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提升。
總之,在新的歷史時期,信訪工作是確保穩定的基礎,是推動經濟快速、健康、穩健發展的基石。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政治敏銳性,多做“雨中送傘”、“雪中送炭”的工作,強化政策宣傳和職工教育的責任。規范信訪程序,化解內部矛盾,推進地勘行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區域穩定。
第2篇: 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與對策
信訪作為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和連心橋,在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信訪人解難、維護社會穩定中確實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信訪人的首肯和認同,同樣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目前,從總體來看,部分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比較真實,提出的要求比較合理,信訪行為也比較規范,體現了信訪人對信訪部門的充分信任,反映出《信訪條例》已深入人心。但從近年來的信訪總量和信訪人的具體信訪行為來看,信訪形勢不容樂觀,由于部分信訪人的信訪行為不當,導致信訪總量不斷攀升,信訪行為愈演愈烈,大有擠破信訪部門大門之勢,苦了信訪部門,累跨了信訪干部,傷透了接訪人員。如果讓不正當信訪行為長期延續下去,勢必影響構建和諧社會以及經濟建設又快又好的發展。因此,務必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關注。
一、信訪面臨的突出問題
觀其信訪現狀,由于我國正處于法制轉軌、社會轉型時期,隨著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調整,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因土地承包、涉法涉訴、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企業改制、下崗職工、移民問題、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各種因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時有發生,誘發許多信訪問題:一是信訪人信訪觀念出現偏差。主要表現在信訪人抓住領導不放,抱著領導好說話、說了算數的心態,明知不應解決的問題,也許能在領導那里開開綠燈,一旦上方寶劍到手,讓信訪部門吃不了兜著走。二是信訪人濫用信訪權利。信訪人深諳信訪渠道簡便、快捷,相當一部分信訪人明知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就是不依法依規辦事,認為找領導來的快,成本少,實惠多。有許多問題的解決也確實如此,誤導了信訪人。三是信訪人信訪行為過于偏激。信訪人擺出一副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架式,無論是找領導還是信訪部門,只要沒有達到目的就死纏亂打,尋著領導吵,抓住信訪干部罵,更有甚者動手動腳,以死相威脅,其結果是纏訪、重訪、越級訪、集體訪上升。
二、信訪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個人利益主義意識加劇。信訪人重權利、輕義務的現象比較普遍和嚴重。二是部分社會行為失范。包括少數干部的權力致富現象、一些公民公然踐踏社會公德和法律而致富的現象。三是對信訪不夠重視。極少數部門和人員在對待上訪人信訪問題方面,無論是認識上還是措施上都存在較大差距,認為信訪訪問題是小事兒、不算事兒、不當一回事兒。在措施上,重治標、輕治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思想上相當忽視。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很難形成良好的信訪秩序。
三、解決信訪問題的對策
群眾利益無小事。正確處理好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如何更好地做好信訪,是各級黨委、政府必須拿在手上,信訪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我們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治標和處理個案上,要在治標的同時,集中精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做文章:
--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一是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基礎性、長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是從源頭上和根本上減少和防止信訪行為的發生的重要措施和根本途徑,必須常抓不懈。二是加大政策宣傳落實力度。黨的政策涉及到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涉及到群眾的根本利益。無論是政策宣傳,還是政策執行,任何一個環節不到位,就會誘發上訪和引發各類矛盾,因此,各項一定要細,作風一定要實,尤其是在政策執行上要保證公開、公平、公正,把信訪行為降到最低限度。三是加大《信訪條例》宣傳教育力度。要保持《信訪條例》宣傳的持續性和經常性,信訪部門要把《信訪條例》的宣傳融入信訪活動的全過程,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
--進一步規范信訪行為。一方面要在保證信訪渠道暢通的`前提下,重點在規范信訪人信訪行為上下功夫,對信訪人合法、合理的訴求要依據政策及時解決。沒有政策依據的,要盡力做好"息訪"。對有極端行為的信訪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以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另一方面,信訪部門要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對待每一個信訪人,尤其是信訪承辦單位,絕不能草率從事,對信訪人反映的信訪問題要全面深入地調查,客觀、公正的處理。
--進一步提高信訪質量。信訪部門及信訪承辦單位要以"事要解決,人不回流"為目標,以提高信訪隊伍業務素質為重點,以提高信訪人滿意率為標準,全面提高信訪事項的辦結質量,力求在每一件信訪事項的處理上達到"三性"?事實調查的客觀真實性、適用政策法律的準確性、文書制作的規范性?。避免重訪、纏訪行為的發生。
--進一步強化信訪機制。一是領導機制要有新突破。首先是在領導重視程度上、組織建設上、經費保障上要有新思維,其次在落實上、目標管理上、考核內容上要有新舉措。二是運行機制要有新創舉。在整合資源,構建大信訪格局上要有新思路,在暢通渠道,整體聯動上有新動作。三是處理機制
要有新成效。在處理突發性問題上要有新方法,在消化積案上要有新作為,全面提升處理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第3篇: 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與對策
信訪制度作為中國最基本的民意表達制度,是黨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但就實際情況而言,近幾年來,這一民意渠道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下社會發展要求的問題。現行信訪救濟機制在大量社會矛盾面前表現出的軟弱和力不從心,群體訪、重復訪和赴省進京訪上升幅度大,法院雖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并且不斷加強維穩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信訪壓力卻未見明顯下降,且矛盾化解成本日趨增加,陷入了“出力不討好”的窘局。這種十分尷尬的局面,不僅嚴重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也損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面對這樣嚴峻的形勢,如何讓這種優良的表達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創造活力,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按照“十八大”報告的要求,妥善解決人民群眾的涉訴涉法信訪問題,始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我們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一、當前信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體上講,近幾年來我院信訪總量呈下降趨勢,信訪秩序基本正常。但是在每次院領導接待日時,來訪的重訪率呈上升趨勢,要求面見領導的來訪人數不斷增加。我們認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缺乏統一規范
目前法律對涉訴信訪的內涵、處理程序、處理原則、違法制裁等內容缺乏統一的規范,客觀上給信訪工作的正常開展帶來了諸多困難。比如,對當事人濫用權利缺乏法律約束。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是,部分當事人濫用這一權利,有的就同一問題到處申訴、上訪、無理糾纏,甚至辱罵、威脅法院信訪工作人員,重復訪、越級訪、鬧訪等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法院正常的信訪秩序和工作秩序。還有的當事人暴力訪或以上訪為名干擾審判秩序,但法律對這些行為的處理缺乏規制,解決信訪難題的辦法不足,信訪工作一定程度上出現被動,影響了信訪工作的有效開展。再如,目前申訴人對同一案件、同一問題,多次上訪申訴或控告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些上訪人曾數次赴省進京上訪,雖經多次協調,相關領導甚至多次與其對話,但效果并不明顯。還有些案件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但一些當事人抓住審判、執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續不規范、文字有誤、承辦人員言行有些欠妥等到處上訪、控告。
據統計,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上旬,我院共收到人民群眾來信(僅指通過我院信訪窗口)266人次、人民群眾來訪53人次;
共開展院領導接待日活動22次,總計接待各類上訪人員595人次,其中初次到我院上訪的僅僅95人次,占總數的15.97%,也就意味著高達84.03%的上訪人員是“老上訪戶”或者“上訪專業戶”。有的案件已經進入再審程序,當事人依舊上訪;
有的案件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聽解釋、不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只要是有院領導接待日就來上訪,變相給相關業務庭(包案專班)和審判執行人員施加壓力;
有的經過我院、省高院再審并作出了裁判,當事人總認為法院的裁判錯誤堅持上訪要求“糾錯”。信訪案件操作處理的不規范、不統一、不得力、不協調,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目前信訪案件數量多、問題突出、矛盾尖銳的現實情況,不利于真正做到讓當事人服判、息訴、罷訪。
(二)忽視涉訴信訪的訴訟性
涉訴信訪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信訪不同,有其自身特點,根本區別在于涉訴信訪工作具有訴訟性。法院涉訴信訪絕大多數表現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訴訟行為,其訴訟性主要表現為請求法院啟動訴訟程序。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規定,對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對符合法定立案標準的,予以立案,反之,則駁回申請。然而,在現行信訪制度中,當申訴人向國家機關申訴,國家機關認為申訴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錯必糾”為由要求法院復查進入再審,以息事寧人。有的新聞媒體僅聽一面之辭便對法院裁判妄加評論,嚴重損害法院裁判的權威。
(三)目前一些處理辦法有誤導傾向
當前相關機關對待一些老大難信訪問題的態度和處理結果,很容易讓人產生“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印象。有的為求得一時的清靜,做出無原則讓步,使無理纏訪纏訴的人得到一些好處,甚至賠錢了事,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無理纏訪纏訴人的氣焰,容易造成誤導。此外,目前各級組織對進京上訪很敏感,進京上訪人數也已成為考評各級組織的一項指標。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訪人員堅持過高或無理要求,更動輒以越級赴省進京上訪來要挾各級組織,給法院施加壓力,或利用重大活動、傳統節日、“兩會”期間擇機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僅從去年年底的市五次黨代會到今年的全國“兩會”、省十次黨代會、“十八大”幾次重要會議召開看,我院一方面要專門派人到北京、武漢值守進行接訪,另一方面還得安排干警在XX火車站、長途車站巡視,一旦發現上訪人員就必須勸阻,未發現但接到通知的也必須派人把這些上訪人員接回。這種做法客觀上助長了上訪人員在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期間上訪或者威脅上訪的不良風氣,也根本無利于問題的解決。
(四)對司法權威構成沖擊
雖然我們必須堅持“有錯必糾”,但在我國現行再審制度下,法院裁判生效后處于隨時可能被提起再審的狀態,導致既判力的軟化,損害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嚴肅性。有些上訪人員拿著生效裁判直接到高一級法院甚至北京上訪,上訪者只要拿到上級機關開具的一份催辦函便以為拿到了“尚方寶劍”,要求法院解決問題,不解決就又上訪,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
(五)信訪責任人的確定和考核存在不合理之處
有的部門將凡是與訴訟沾到一點邊的信訪都推向法院,既增加了法院的信訪負擔,又不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目前從上到下把申訴控告、進京上訪的人次作為考核各級組織稱職與否的一項指標,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決制”,這種考核辦法不僅會變相地引導各級組織去限制公民的上訪申訴,而且會使得部分申訴人動輒以越級上訪、進京上訪來要挾解決他們也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訴求”。
(六)相關機構之間工作協調不夠給力
比如有的信訪案件,當事人找到法院,我們審查發現不屬于法院職責范圍內解決的事情,在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后長時間沒有回音,或者解決問題的態度消極、敷衍,進而導致當事人又反過來不停在我院、上級法院上訪。有些最高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湖北省委等領導機關交辦、督辦的信訪案件,我們在轉交、督辦后能夠按照要求及時回復的寥寥無幾。有的當事人在我院纏訪,我們限期要求相關基層法院把上訪人員接回,真正按照要求落實的也相當有限。
二、問題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當事人方面的原因
少數當事人欠缺相應法律知識,對一些基本法律問題存在一定誤解,雖然經過多次的解釋工作,但仍然不能正確認識,從而導致了不斷重復上訪局面的形成。例如遇到由于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時,當事人仍將責任歸結到法院,指責法院執行不力。特別是對于在經濟交往過程中自身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以及參與訴訟所需承擔的風險,有些當事人缺乏清醒的認識。
還有一些當事人受社會輿論影響,案件一進入訴訟階段就先入為主地懷疑法官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但經過調查證實,所反映的問題純屬無中生有。部分當事人堅持“權大于法”的人治觀念,不相信法律和司法機關,把問題的解決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權力的干涉,認為只有找到更高級別的官員才能把事情“擺平”。一些長期上訪人員無視法律和有關制度的規定,不講誠信,在我院通過協調、司法救助等方式給予他們合理補償、他們也作出書面承諾不再上訪的情況下,款項一拿到手馬上繼續上訪。個別人甚至在網絡上辱罵、攻擊、誹謗辦案人員,向最高法院等領導機關公然威脅問題不得到解決就要制造驚天動地的血案;
也還有個人上訪人員威脅要進京告洋狀,要報復辦案人員及其家屬。部分上訪人員法律基本知識的欠缺、做人做事基本原則的喪失,導致我們的信訪工作人員、辦案人員長期處于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也使得信訪工作更加難以取得實質效果。
(二)法院方面的原因
1、法官辦案效率不高。主要是工作作風不夠踏實,責任意識不強引起,有的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不嚴格執行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決,使當事人對法院、承辦法官產生不信任或抵觸情緒,進而引發信訪。
2、司法為民的宗旨意識不強。少數法官態度粗暴、執法不文明,致使當事人對于法官是否能夠公正執法產生懷疑;
甚至有極少數法官被金錢、人情關系所惑,徇私枉法,導致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服、不滿引起上訪。
3、審判質量不高。有些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不夠透徹,承辦法官又沒有做好解釋息訴工作,致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能接受;
有的沒有考慮執行效果,使得執行起來很困難,當事人在申訴無門的情況下,只能不斷信訪討“說法”。
4、“執行難”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一些執行法官執行不力,執行拖拉,沒有急當事人所急,甚至出現違法執行,這些也是引起信訪的主要原因之一。
5、少數接待法官工作方法簡單,不善于做來訪人的思想工作。來訪的群眾大多心情比較激動,容易產生抵觸情緒,接待人員若不針對性地做解釋說服工作,極易導致重信重訪事件的發生。還有的承辦法官對當事人初信初訪處理重視不夠,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從而引發當事人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
(三)社會其他方面的原因
1、復雜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客觀上引發了一部分信訪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遷,復雜的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客觀上給法院的審理和執行帶來了新的挑戰。但有些矛盾的徹底解決需要社會相應配套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2、公眾對法院執行效果的期望值過高。打官司尚有敗訴的風險,執行上更是如此。執行效果綜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申請執行人沒有積極地提供執行線索,或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等。有些當事人對此不能正確認識或明知道這一點,但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不斷地上訪、控告。
3、信訪工作還沒有完全形成一盤棋。信訪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有些雖涉及到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獨家力量所能解決,需要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協作配合。如有時法院在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時將信息反饋給相關單位,但相關單位沒有及時、妥善處理,從而引發了重復信訪或越級上訪。
4、部分媒體的誤導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重復上訪、纏訪不良風氣的形成。一段時間以來,在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媒體上反映的信訪問題大多是百姓受冤屈,并最終通過不斷的上訪得以平反或者解決,而對于一些無理取鬧者卻缺乏相應的報道。這就給老百姓造成了一種印象,似乎凡是信訪問題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的責任。同時,人民群眾處于弱勢地位,客觀上也更能獲取來自各方面的同情和關注。而事實上,由于一些當事人對法律問題不能正確理解,盲目地將媒體上宣傳報道的案例作為典范進行效仿,從而加劇了一些信訪問題不斷反復、久拖不決的現象。
5、個別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對當事人的挑撥。比如當事人想上訴,但有些律師、法律工作者就對他們說上訴要交訴訟費,且如不能勝訴,上訴費就是白交,不如申訴、申請再審,從而導致來信來訪的增多。此外,有些律師因為拿了當事人的錢,沒有幫當事人打贏官司,就慫恿其不斷地信訪。
6、各級部門對信訪工作的過高要求給信訪工作帶來了很大壓力。目前,上級部門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嚴格限制進京上訪、越級上訪人員,這在一方面表明了上級部門及各級政府對信訪工作的高度重視,但另一方面也易使信訪人員產生逆反心理,上面越是重視、越是限制,他越要到處寫信、上訪。
三、解決信訪問題的對策思考
(一)提高認識,規范審判和執行行為,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預防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1、加強法官業務能力培訓,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從根本上解決涉訴信訪問題,還必須從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內部監督等方面入手,積極探索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長效機制。堅持公正執法、狠抓辦案,以質量為中心,全面提高辦案質量,加大對辦案質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進執法辦案水平和辦案效率的提高,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
2、加強作風建設,促進司法廉潔。通過開展多樣化、經常化的教育活動,增強法官的責任意識、自律意識、服務意識,把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融入到立案、審判、執行全部過程中來,杜絕工作中的“冷橫硬推、吃拿卡要”。積極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認真落實反腐倡廉各項規定,及時教育處理違法違紀案件,確保司法廉潔。
3、規范裁判文書的制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應當準確表述當事人的訴求,對證據的采信與否論證清晰,在說理部分要充分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把法理講透、把情理講明,做到“勝敗皆明”。當事人對裁判有疑問和異議的,承辦法官要做好答疑和解釋工作,使其真正做到服判息訴。
(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1、要大力加強現代司法理念的宣傳與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依法維權意識,提高社會司法裁判終局意識,樹立司法權威,使每一位當事人能夠通過司法途徑和程序解決自身遇到的問題。
2、實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在當事人首次來咨詢、立案的時候,對當事人進行正確的訴訟引導,使當事人在進入訴訟程序時了解一些基本的裁判規則,了解訴訟風險和訴訟成本,客觀地認識自己的訴求,理性地對待法院的裁判。
3、完善釋明制度。釋明制度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訴訟知識不足的困境有著積極的意義,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當事人誤認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排除不正確和矛盾的主張,澄清不清楚的主張,補充不充分的證據。完善釋明制度,平衡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差異,引導當事人充分陳述、充分舉證和質證,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裁判。
涉訴信訪案件的解決,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只要我們不斷更新工作理念,探索解決問題的新思路,形成破解信訪難題的合力,就會從根本上解決涉訴信訪案件。
(三)完善改革信訪機制,統一處置標準
1、要嚴格明確涉訴信訪案件。不能將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表達請求,對當事人上訪所反映的、正在審理程序中案件,一概納入信訪案件范疇,進一步嚴格要求,明確信訪處理原則,建立終結程序,統一標準。
2、改革信訪機制,建立大信訪工作格局。立案庭是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其他審判業務部門和綜合部門也應認真處理信訪。從目前群眾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看,涉及到全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沒有各部門齊心協力,單靠信訪部門是難以解決信訪問題的。
3、加強信訪司法解釋工作和信訪制度建設。提高法院地位,樹立司法權威,賦予法院應有的權能。建議最高法院盡快出臺法院信訪工作司法解釋,明確信訪工作性質、范圍、職能、信訪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監督制度、考核獎懲辦法,規范申訴上訪范圍、次數,制約或限制濫用權利的當事人,嚴厲處罰妨礙信訪正常秩序并且給法院和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當事人。
(四)落實具體措施,盡力化解矛盾糾紛
1、建立全院、全員大信訪格局,即院長對全院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的部門的信訪工作負責,庭長對全庭的信訪工作負責,審判長對參加合議的案件負責,承辦人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
2、由專門機構負責全院的日常信訪接待工作。所有來訪先由信訪接待室接待處理,信訪接待人員應對來訪事項進行解答,促使其息訴罷訪或告知申訴渠道。建立信訪日志和工作臺賬,定期(日、周、月)進行統計、分析和通報。
3、由專門信訪機構做好信訪分流工作,并建立約期接談制度:正在審理和執行中的信訪由相關業務庭負責接待處理;
投訴法官違法、違紀和其他控告的,由監察室接待處理。對來訪當事人一般安排當天及時接待,當天不能接待的,實行約期接待,約期一般由案件承辦人對來訪人約期,案件承辦人不在時,由庭、室負責人或內勤聯系承辦人后約定接待日期。
4、各業務庭室設立信訪聯絡員一名(一般為中層干部),聯絡員的職責確定為負責本庭判后答疑和其他信訪交辦事項的分辦、督辦或回復;
排查上報本單位審理案件中的不穩定因素;
進行敏感案件宣判前的信訪風險評估;
督促做好本單位的信訪日志記錄;
參與院領導接待日的接待;
參加每周二的信訪例會。
5、實行涉訴信訪案件交辦(包案)原則,中央、省、市有關部門交辦的涉訴上訪案件一般按下列原則交辦(包案)辦理:案件承辦業務庭或歸口業務庭為承辦單位;
正在復查、再審中的案件由立案二庭、審判監督庭包案辦理;
經過復查和再審的案件,復查駁回和再審維持原判的案件,原業務庭為承辦部門,再審改判的案件由審判監督庭承辦;
原業務庭承辦人、庭長為責任人和責任領導,分管院領導為包案領導;
若一次性交辦的案件較多,則由分管信訪的副院長與其他院領導協商進行平衡調劑,再明確包案單位和包案領導(可擴大至審判委員會委員)。包案案件的當事人來訪一般由包案專班接待處理。
6、完善院領導接待日制度,每隔周三為院領導接待日,由院領導輪流接待來訪群眾,接待院領導可指定一名分管部門的信訪聯絡員參加接待。當事人平時來訪堅持要院領導接待的,由立案二庭聯系值周的院領導約定時間予以接待。
7、實行院、庭領導信訪、維穩值周、值日制度(值班表由辦公室安排)。值周的院領導負責本周的信訪、維穩工作,處理本周內的重大信訪、維穩事項。值日的庭、室領導做當天信訪、維穩工作,并做好重大信訪日志的記錄工作。
8、建立新進人員和新提拔人員信訪窗口鍛煉的制度。凡新提拔的干部和新進人員,原則上在信訪窗口鍛煉;
新提拔的干部一般不少于一個月,新進人員一般不少于二個月。
9、法警支隊負責全院安全保衛和信訪秩序的維護工作,負責對來訪人員進行安檢,收繳管制刀具、農藥、訟衣和其他危險物品,防止上訪人自傷、自殘或傷害接待法官,負責院領導接待日安全、秩序維護,協助勸返滯留訪當事人。
(五)實行勸返處理辦法,維護信訪秩序
1、對纏訪、鬧訪、滯留訪等非正常上訪人員,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責任單位或包案專班。
2、對發生在市委、市政府、市信訪局、我院的非正常上訪,各責任單位即時派出專人或組建工作專班趕赴現場做工作,1小時不能勸離的,由庭長到現場做工作,2小時不能勸離的,及時報告分管院領導或值周的院領導。
3、每天下班前2小時,信訪、維穩值日的庭室負責人、法警支隊、信訪接待室均在訴訟大廳內外進行巡查,對上訪人員進行清場勸離。對不能勸離的,及時通知上訪人案件所在業務庭或包案專班到現場做工作;
上訪人滯留的,庭長、承辦人、包案責任人不得離開,必須留下來做工作,直到上訪人離開后方可撤離。
4、需要通知基層法院接回上訪人的,按照我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秩序切實防止和減少涉訴上訪人員滯留的通知》文件執行。
5、對纏訪、鬧訪、滯留訪的,建立對其進行教育、警示、懲誡“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違法上訪行為,做好證據固定工作)。
第4篇: 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與對策
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開放的擴大、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人們思想觀念的更新、群眾維權意識的增強,我們的信訪工作呈現出了很多新的問題,做好信訪工作的難度也不斷增加,盡管我們不斷強化對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但是面對越級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愈來愈多的信訪局面,我們很多時候都感到無可奈何。下面筆者就當前鄉鎮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一簡要分析。
一、當前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的高速發展,特別是在統籌城鄉、破除城鄉二元制,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新形勢下,近幾年,我們鄉鎮經濟社會都有了長足的發展,鄉鎮面貌日新月異。高速度的發展期,同樣是矛盾糾紛集中爆發期,伴隨高速度發展而產生的社會矛盾紛繁復雜,不能及時調節的矛盾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的信訪量。社會在發展,信訪形勢也與以前呈現出了一些不同的新問題。
(一)信訪工作任務繁重。
現在信訪人包括各個階層,有黨員、干部、職工、教師、軍轉干部、退伍軍人、農民等,反映的問題也多種多樣,一是勞動及社會保障問題;二是“三農”問題,即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三是涉法涉訴問題;四是拆遷安置問題;五是反映干部作風和違法亂紀問題;六是土地糾紛問題。甚至還有很多不可預見的突發性信訪問題,比如前段時間的尿毒癥患者集體上訪時間。諸多紛繁復雜的信訪問題,最終都需要鄉鎮來一一化解,鄉鎮信訪工作任務繁重。
(二)群眾上訪向組織化、規模化發展,勸返難度大。
在利益主體或集團利益等因素的作用下,一些上訪為了向黨和政府施加壓力,跨地區、跨部門串聯越級上訪。還有少數上訪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法定機關反映問題,而是頻繁到京省敏感地區和重要場所聚集甚至滋事。有的人采取一些極端方式,制造擴大社會影響,帶來社會負面效應,影響社會穩定。特別是那些進京上訪人員,他們作為上訪代表赴京上訪,反映的問題多而復雜,報警、求助和施壓是他們進京上訪的主要目的。他們一般都要求必須當場答復解決問題,必須見有一定權力的領導才肯回到地方,而責任單位的領導對這些上訪人聽見就煩,見著就更煩,并且上訪人反映的問題大部分解決難度較大,因此往往都不想去接,所以很難勸返。
(三)老難信訪、重復信訪越來越多。
政府在處理無理信訪問題上手段的軟弱,很多時候為了息事寧人,主動給予解決低保、救助資金,讓信訪人嘗到了信訪的甜頭。造成了目前很多信訪人并不是以解決問題為目的而進行信訪,而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信訪,甚至出現了以信訪謀生的職業信訪人,導致目前老難信訪、重復信訪、無理信訪越來越多。目前,基本每個鄉鎮都存在連續十多年信訪的信訪人。
(四)鄉鎮責重權輕,缺乏實際權力,處理信訪問題力不從心。
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很多信訪問題最終都將責任落實到了鄉鎮,但是隨著鄉鎮政府職能的不斷弱化,鄉鎮一級政府手中的權力越來越輕,在處理信訪問題上缺乏解決問題的有效資源和實際權力,而信訪反映的問題往往涉及各個層面的問題,卻讓缺乏權力的鄉鎮出面處理。這與鄉鎮政府擔負的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很不適應,鄉鎮責重權輕,權責出現錯位。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一是信訪人缺乏法律意識。個別信訪人不能客觀的看清自己所反映的問題,以為按照自己的利益及要求,在明知自己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下,仍提出過分要求,給問題的解決帶來了很大阻力和難度,甚至在問題得到解決后,又提出新的更高的無理要求,導致問題越解決越麻煩,重復上訪現象嚴重。二是村組干部認識不到位。很多村組干部作風粗暴,處理問題缺乏思考,造成很多群眾上訪,同時少數干部對信訪工作認識不到位。認為信訪工作對下難做,對上做好無人知,沒做好擔責任,吃力不討好。因此有的干部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意見置若罔聞,盡量回避,把群眾“逼”上上訪之路;有的不主動與群眾溝通,方法簡單粗暴,激化矛盾;有的處理不及時、不到位,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三是信訪機制的缺失。首先是現行信訪體制中的接勸返制度使一些信訪人認為上訪有理,上訪成本低,即使上訪不成,也可以異地免費觀光旅游,這樣助長一些信訪人的重復持續上訪、越級上訪。其次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造成一些領導接訪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把矛盾上交,造成群眾越級上訪。其三是村級調處作用發揮不夠,少部分村組干部責任心不強,畏難情緒大,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率低,給鄉鎮信訪部門解決信訪問題帶來了很大壓力。
三、做好當前信訪工作的對策
(一)完善和創新領導責任機制,夯實基礎保障
從信訪實踐看,信訪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構建新的信訪工作機制,首先應建立信訪工作領導責任機制。明確領導職責,落實責任,完善領導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的制度。把鄉鎮主要領導作為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而且作為信訪工作的第一知情人和協調人,確保重要信訪問題領導親自關注,親自過問,親自解決。對玩忽職守釀成重大群體事件的,對主要領導實施問責,真正做到制度到人,責任到人,考核到人,避免責任虛化。同時建立健全基層信訪網絡,做到層層建立信訪工作網絡,級級配備信訪專職干部或信訪聯絡員,并注意通過培訓等手段,及時提高信訪干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充分發揮基層網絡作用,及時了解社情民意,排查信訪動態。
(二)完善和創新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
為及時有效地化解疑難復雜信訪問題,應建立既符合實際又行之有效的制度。一是開門接訪制度。嚴格實行領導“大接訪”工作制度,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值班接訪。二是主動約訪制度。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由于多年未得到妥善解決,信訪人對相關責任單位的信任度降低,甚至懷有一定的抵觸情緒,為切實化解矛盾、解決問題,要主動開展約訪,積極和信訪人進行溝通,研究信訪事項,通過開展約訪活動,使信訪事項得以盡快解決或實質性推進。三是帶案下訪制度。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是增進干群交流、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通過干部下訪活動,可融釋信訪群眾心中的寒冰,疏導過激情緒,主動把過高要求降到合情合理的范圍內,從而加速信訪事項的解決進程。四是領導包案制度。對突出的信訪問題實行領導包案制度,將責任明確落實到有關領導,實行包案處理,即包協調、包督辦、包穩定,做到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個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增強信訪問題處理的領導力度。
(三)完善和創新宣傳教育機制,規范信訪舉報
宣傳教育是導向,規范信訪舉報工作,必須加大輿論宣傳和教育引導。一是將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條例》納入普法計劃,通過法律知識的普及,引導群眾按照正常渠道反映訴求,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紛爭,拋棄信“訪”不信“法”的不正常思維;引導干部樹立執政為民意識、增強依法依紀辦訪能力。二是開展信訪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活動,認真落實信訪舉報工作“分級管理,歸口辦理”的原則,促進有序、規范、高效的信訪工作秩序的形成,努力控制集體訪、越級訪和重復訪。三是進一步宣傳反腐敗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闡明現階段出現的腐敗不是根本制度性的腐敗,引導群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的三者關系,適應發展變化的形勢,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觀念,自覺地揭露腐敗,反對腐敗,維護大局,維護穩定。
(四)完善和創新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源頭防范
把內部監督與上級監督、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做到既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又積極探索治本之策,逐步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努力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群眾上訪。加大事前的監督力度,圍繞上級中心工作開展監督活動,確保黨委政府的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完善和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各項規定,深入推進群眾密切關注的政務、村務、事務、黨務公開,切實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
(五)完善和創新辦理機制,及時化解矛盾
上訪事項的受理范圍和辦理質量是解決信訪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所在。首先,堅持逢訪必理的觀念,建立和完善《首問責任制》、《信訪登記制》等制度,做到“六快”、“四早”,即快核實、快上報、快批示、快催辦、快協調、快處理;做群眾工作的人員早介入、群眾急需的服務早開展、矛盾苗頭早發現、問題早處理。努力做到及時、準確、有效。其次是建立督查回訪制度。注重信訪案件的處理落實情況,重點審核問題調查是否徹底,定性是否準確,運用法規是否到位,回訪時群眾是否滿意,對落實不清、定性不準、處理不到位的一律要求重新處理,決不遷就湊合。
第5篇: 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與對策
自信訪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黨和政府對信訪工作一直都非常重視。特別是近年來,國務院先后下發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不斷創新信訪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充分發揮信訪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的要求,廣東省近兩年在全國率先實施了體制創新,在全省1600多個鎮街建立“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整合綜治、信訪、司法的力量和資源,構建大綜治格局,共同處理和解決社會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訪渠道進一步暢通,信訪工作機制不斷完善,信訪秩序進一步規范,信訪總量穩中有降。
但是,也應該看到,當前信訪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老百姓當中普遍存在“信訪不信法”的現象,非制度化上訪問題在某些地區仍很突出。另外,打擊報復信訪人、上訪人的情況還時有發生。以上這些問題都會直接影響到信訪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發揮,因此也成為當前擺在黨和政府面前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并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探究。
一、“信訪不信法”普遍存在
“信訪不信法”主要是指那些應該依法通過司法訴訟、行政復議、仲裁這些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由于種種原因老百姓不是訴諸于法定途徑,而是試圖通過信訪的方式來解決,或者是對于法定途徑處理的結果不滿意,又繼而轉向信訪提出訴求。這種情況也就導致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在信訪總量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
目前之所以會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跟我們國家長期以來的文化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人民的認識有關。在我國古代,司法權和行政權是高度一致的,沒有專門的司法官,所有的權力都是一體的。千百年來,老百姓都是仰丈“青天大老爺”為民作主,都相信“青天”,有什么事就找青天大老爺。所以這種思想沿襲到現在的表現就是當今社會仍有一些老百姓認為:政府的權力是無限的,法院也得歸政府管,所以大家有什么事就直接找政府解決,這是人們認識方面的原因。
第二,信訪與訴訟相比,它有自身的一些特點。訴訟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則要求,一項訴訟糾紛的解決往往需要耗費當事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訴訟的費用也相對較高,首先需要繳納訴訟費,如果聘請律師還要繳納律師代理費,另外如果需要證據保全或者鑒定的還要繳納這些費用等等。而與訴訟相比,信訪的一些優勢就凸現出來了,比如低門檻的準入,不收費,受理的范圍廣,處理方式比較靈活,所以在很多老百姓的眼里,信訪也就成了解決問題的一種更優的選擇方式。
第三,涉及到司法體制的問題。在糾紛處理的幾種方式當中,司法訴訟應該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保護傘,也應該是最具權威性的解決方式。但是目前我國的司法制度當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也就導致了一些原本應該通過司法、通過訴訟解決的問題,現在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或者解決的不及時。也即司法在排解糾紛能力上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涉法涉訴案件向信訪途徑擠壓。
信訪不信法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既涉及到人們認識方面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司法體制的問題,以及我們所處的整個法律環境的問題,包括法律在社會中的權威性、老百姓對于法律的認同程度等等,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所以與其從信訪的角度進行封鎖,不如從法治的角度進行疏導,如果司法訴訟等法定途徑能夠在解決糾紛中充分發揮出它們應有的作用了,那么自然而然人們的認識就會隨之發生改變。因此,筆者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更多的還要依賴于整個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二、非制度化上訪問題在某些地區仍很突出
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兩種非制度化上訪不僅會增加老百姓信訪的成本,而且也會破壞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容易對社會穩定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都是國家不提倡甚至有的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形式。
“非制度化上訪”,存在非理性的一面,不排除其中確實存在一些胡攪蠻纏的無理纏訪、無理鬧訪的情況,但政府更應該從理性的角度分析它們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從筆者接觸到的一些非制度化上訪案例來看,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涉及到老百姓反映的問題在基層和矛盾初發階段沒有受到重視,沒有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和處理,甚至在某些基層政府仍然存在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的情況,堵塞了老百姓正常的利益訴求渠道,老百姓通過正常的信訪途徑沒有辦法使問題得到解決,才會試圖通過非制度化上訪的方式引起高層政府的關注,從而尋求高層政府的直接干預獲得救濟。
所以,對待“非制度化上訪”問題,關鍵不在于如何打壓,而在于要正視基層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工作程序,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初始狀態,消除老百姓“不鬧不解決”的顧慮,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破解非制度化上訪的問題。
三、打擊報復上訪人的現象仍然存在
關于這個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一個事件就是“打錯門”事件。去年湖北省政法委某領導的妻子,到該省省委機關辦事,卻被誤當成上訪群眾,遭到武昌公安局派駐省委大院的“信訪專班”的毆打。這個事件就直接暴露出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打擊報復信訪人的情況。近幾年,因為上訪“被精神病”的例子已不鮮見,比如河南的徐林東事件、山東新泰的孫法武事件,還有安徽淮北的李德田事件,都是因為當事人上訪而被當地政府關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
信訪制度本來就是要給老百姓提供一個說話的地方,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讓某些基層政府不想讓老百姓說話,不想讓他們發出聲音了呢?可能這里面最主要原因就是地方維穩的壓力,目前我們的信訪指標是和領導干部的政績掛鉤的,統計的數字越大,可能就越意味著這個地方不夠穩定,特別是對于越級上訪,出現了越級上訪,上級領導就會覺得這是下級政府工作不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信訪人、上訪人也就成了某些基層政府維穩的對象了。
筆者認為不管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打擊報復上訪人這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為這不僅會大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極有可能激化矛盾,惡化干群關系。所以必須予以杜絕。但是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建議應當取消“零上訪”之類的考核指標,給各級黨政部門減壓,給信訪公民松綁。同時對信訪工作的考評機制進行改革,使其更加科學化、規范化。
一個社會當中肯定會有各種各樣的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們想要達到一種絕對和諧的狀態,一點矛盾也沒有,那是不可能的,那么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對矛盾、對糾紛進行疏導,把他們限制在現有社會政治框架內,控制在較小的規模內,從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秩序和穩定。這應該也是信訪制度以及信訪工作所肩負的任務。那么要想更好的完成這項任務,就應該正視目前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有針對性的各個擊破,使信訪制度能夠在國家治理當中更好的發揮出積極作用,同時避免其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這也是當前我們各級政府所要努力的方向和目標。
第6篇: 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與對策
自信訪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黨和政府對信訪工作一直都非常重視。特別是近年來,國務院先后下發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不斷創新信訪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充分發揮信訪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的要求,廣東省近兩年在全國率先實施了體制創新,在全省1600多個鎮街建立“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整合綜治、信訪、司法的力量和資源,構建大綜治格局,共同處理和解決社會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信訪渠道進一步暢通,信訪工作機制不斷完善,信訪秩序進一步規范,信訪總量穩中有降。
但是,也應該看到,當前信訪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老百姓當中普遍存在“信訪不信法”的現象,非制度化上訪問題在某些地區仍很突出。另外,打擊報復信訪人、上訪人的情況還時有發生。以上這些問題都會直接影響到信訪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發揮,因此也成為當前擺在黨和政府面前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并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探究。
一、“信訪不信法”普遍存在
“信訪不信法”主要是指那些應該依法通過司法訴訟、行政復議、仲裁這些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由于種種原因老百姓不是訴諸于法定途徑,而是試圖通過信訪的方式來解決,或者是對于法定途徑處理的結果不滿意,又繼而轉向信訪提出訴求。這種情況也就導致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在信訪總量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
目前之所以會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跟我們國家長期以來的文化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人民的認識有關。在我國古代,司法權和行政權是高度一致的,沒有專門的司法官,所有的權力都是一體的。千百年來,老百姓都是仰丈“青天大老爺”為民作主,都相信“青天”,有什么事就找青天大老爺。所以這種思想沿襲到現在的表現就是當今社會仍有一些老百姓認為:政府的權力是無限的,法院也得歸政府管,所以大家有什么事就直接找政府解決,這是人們認識方面的原因。
第二,信訪與訴訟相比,它有自身的一些特點。訴訟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則要求,一項訴訟糾紛的解決往往需要耗費當事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訴訟的費用也相對較高,首先需要繳納訴訟費,如果聘請律師還要繳納律師代理費,另外如果需要證據保全或者鑒定的還要繳納這些費用等等。而與訴訟相比,信訪的一些優勢就凸現出來了,比如低門檻的準入,不收費,受理的范圍廣,處理方式比較靈活,所以在很多老百姓的眼里,信訪也就成了解決問題的一種更優的選擇方式。
第三,涉及到司法體制的問題。在糾紛處理的幾種方式當中,司法訴訟應該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保護傘,也應該是最具權威性的解決方式。但是目前我國的司法制度當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也就導致了一些原本應該通過司法、通過訴訟解決的問題,現在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或者解決的不及時。也即司法在排解糾紛能力上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涉法涉訴案件向信訪途徑擠壓。
信訪不信法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既涉及到人們認識方面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司法體制的問題,以及我們所處的整個法律環境的問題,包括法律在社會中的權威性、老百姓對于法律的認同程度等等,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所以與其從信訪的角度進行封鎖,不如從法治的角度進行疏導,如果司法訴訟等法定途徑能夠在解決糾紛中充分發揮出它們應有的作用了,那么自然而然人們的認識就會隨之發生改變。因此,筆者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更多的還要依賴于整個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二、非制度化上訪問題在某些地區仍很突出
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兩種非制度化上訪不僅會增加老百姓信訪的成本,而且也會破壞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容易對社會穩定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都是國家不提倡甚至有的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形式。
“非制度化上訪”,存在非理性的一面,不排除其中確實存在一些胡攪蠻纏的無理纏訪、無理鬧訪的情況,但政府更應該從理性的角度分析它們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從筆者接觸到的一些非制度化上訪案例來看,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涉及到老百姓反映的問題在基層和矛盾初發階段沒有受到重視,沒有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和處理,甚至在某些基層政府仍然存在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的情況,堵塞了老百姓正常的利益訴求渠道,老百姓通過正常的信訪途徑沒有辦法使問題得到解決,才會試圖通過非制度化上訪的方式引起高層政府的關注,從而尋求高層政府的直接干預獲得救濟。
所以,對待“非制度化上訪”問題,關鍵不在于如何打壓,而在于要正視基層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工作程序,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初始狀態,消除老百姓“不鬧不解決”的顧慮,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破解非制度化上訪的問題。
三、打擊報復上訪人的現象仍然存在
關于這個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一個事件就是“打錯門”事件。去年湖北省政法委某領導的妻子,到該省省委機關辦事,卻被誤當成上訪群眾,遭到武昌公安局派駐省委大院的“信訪專班”的毆打。這個事件就直接暴露出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打擊報復信訪人的情況。近幾年,因為上訪“被精神病”的例子已不鮮見,比如河南的徐林東事件、山東新泰的孫法武事件,還有安徽淮北的李德田事件,都是因為當事人上訪而被當地政府關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
信訪制度本來就是要給老百姓提供一個說話的地方,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讓某些基層政府不想讓老百姓說話,不想讓他們發出聲音了呢?可能這里面最主要原因就是地方維穩的壓力,目前我們的信訪指標是和領導干部的政績掛鉤的,統計的數字越大,可能就越意味著這個地方不夠穩定,特別是對于越級上訪,出現了越級上訪,上級領導就會覺得這是下級政府工作不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信訪人、上訪人也就成了某些基層政府維穩的對象了。
筆者認為不管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打擊報復上訪人這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為這不僅會大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極有可能激化矛盾,惡化干群關系。所以必須予以杜絕。但是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建議應當取消“零上訪”之類的考核指標,給各級黨政部門減壓,給信訪公民松綁。同時對信訪工作的考評機制進行改革,使其更加科學化、規范化。
一個社會當中肯定會有各種各樣的矛盾,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們想要達到一種絕對和諧的狀態,一點矛盾也沒有,那是不可能的,那么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對矛盾、對糾紛進行疏導,把他們限制在現有社會政治框架內,控制在較小的規模內,從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秩序和穩定。這應該也是信訪制度以及信訪工作所肩負的任務。那么要想更好的完成這項任務,就應該正視目前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有針對性的各個擊破,使信訪制度能夠在國家治理當中更好的發揮出積極作用,同時避免其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這也是當前我們各級政府所要努力的方向和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