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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項目合同范本【3篇】

                  時間:2015-01-14 工作匯報 點擊:

                  項目是人們通過努力,運用各種方法,將人力、材料和財務等資源組織起來,根據商業模式的相關策劃安排,進行一項獨立一次性或長期無限期的工作任務,以期達到由數量和質量指標所限定的目標。葉圣陶 《倪煥之》二五:“教育這個項目當然是不容輕易忽略的。” 洪,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ppp項目合同范本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ppp項目合同范本3篇

                  第一篇: ppp項目合同范本

                  第四章 項目投融資管理 15

                  第4條 項目融資 15

                  4.1 乙方的投融資義務 15

                  4.2 項目資本金 16

                  4.3 擔保權益 16

                  4.4 資金使用 16

                  第五章 項目監管 16

                  第5條 項目監管 16

                  5.1 甲方的監管權 16

                  5.2 財務監管 17

                  5.3 監理機構的監管 17

                  第六章 項目建設 17

                  第6條 土地使用 17

                  6.1 征地、拆遷和補償 17

                  6.2 建設用地的權利 17

                  6.3 對建設用地的限制 18

                  6.4 臨時用地 18

                  6.5 公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 18

                  第7條 前期工作 18

                  第8條 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 18

                  第9條 施工 19

                  9.1 乙方的主要義務 19

                  9.2 甲方的主要義務 19

                  9.3 建設工程質量 20

                  9.4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 20

                  第10條 進度計劃及控制 20

                  10.1 進度計劃 20

                  10.2 進度報告 20

                  10.3 建設過程中的監測、檢驗及異議 21

                  10.4 工程停建或緩建 21

                  10.5 工期的保障 21

                  第七章 項目延誤與終止 21

                  第11條 完工延誤 21

                  11.1 逾期賠償金 21

                  第12條 合同終止 22

                  12.1 終止合同 22

                  12.2 終止合同時的估價 22

                  12.3 終止后的支付 22

                  第八章 驗收和移交 22

                  第13條 工程驗收 22

                  13.1 驗收標準 22

                  13.2 驗收 22

                  13.3 重新驗收 23

                  13.4 檢驗爭端 23

                  第14條 本項目移交 23

                  14.1 移交的范圍和時間 23

                  14.2 移交文件 23

                  14.2.1資產清冊 23

                  14.2.2操作及維修手冊 23

                  14.3 技術移交 23

                  14.4 移交效力 23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轉讓 24

                  14.6 項目及風險的轉移 24

                  14.7 移交證書 24

                  第15條 項目整體移交 24

                  第九章 缺陷責任 24

                  第16條 缺陷責任期 24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補缺陷 24

                  16.2 缺陷責任期 25

                  16.3 保修期 25

                  第十一章 各方的一般義務 25

                  第19條 甲方的一般義務 25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 25

                  19.2 支付采購價款 25

                  19.3 協助批準 26

                  19.4 協調和配合 26

                  19.5 法律變動 26

                  19.6 征地和拆遷 26

                  第20條 乙方的一般義務 26

                  20.1 遵守法律 26

                  20.2 全面管理 26

                  20.3 資金管理 26

                  20.4 法律變動 27

                  第21條 環境及文物 27

                  21.1 環境保護 27

                  21.2 付款到期日 27

                  21.3 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 27

                  第22條 項目文件及保險 27

                  22.1 項目文件的協調 27

                  22.2 保險 28

                  22.3 知識產權 28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28

                  第23條 不可抗力及影響 28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28

                  23.2 通知 29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誤 29

                  23.4 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商 29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29

                  23.6 災害保險和項目的修理 29

                  第十三章 合同轉讓 30

                  第24條 雙方合同轉讓 30

                  24.1 由甲方的轉讓 30

                  24.2 由乙方的轉讓 30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 30

                  第25條 解釋規則 30

                  25.1 合同文件 30

                  25.2 完整的合同 30

                  25.3 變更 30

                  25.4 可分割性 30

                  第26條 爭議解決 30

                  26.1 定期討論 30

                  26.2 友好解決 30

                  26.3 訴訟 30

                  26.4 仲裁期間的履約 31

                  第十五章 附則 31

                  第27條 其他規定 31

                  27.1 義務的分別性 31

                  27.2 通知 31

                  27.3 不予放棄 31

                  第28條對乙方的優惠條件…… ……………………………………… 31

                  第四章 項目投融資管理第4條 項目融資

                  4.1 BOO項目管理公司的投融資義務

                  BOO項目管理公司負責本項目工程的建設并接受股東負責移交的全部資金(包括股本金和貸款)的籌措。

                  4.2 項目資本金

                  建設期內,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確保項目公司資本金比例符合法律和政府批準文件的要求。與法律或政策性要求不符的,股東須按比例追加投資,直至符合要求時為止。

                  4.3 項目公司注冊資本

                  項目公司首筆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千萬元人民幣,且應在項目公司成立之日繳足。

                  4.4 擔保權益

                  甲乙雙方均同意,BOO項目管理公司成立后,可以自身的名義為本項目解決實際資金需求進行多種方式融資,包括向金融機構貸款、接受私募投資,并許可公司以自身資產為擔保。

                  如金融機構要求股東出具出資承諾函、股東會同意貸款的股東決議等相關手續文件的,股東應無條件提供。股東持有異議的,可對公司的相關要求進行表決,不能超過半數以上股權的不能進行融資。

                  4.5 融資文件

                  4.5.1 BOO項目管理公司可在成立后簽訂形式和內容均符合的融資合同,并將副本送交特許授權人備案。

                  4.5.2 除為自身發展需求外,BOO項目管理公司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資產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及處置本工程的任何資產,但能夠得到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支持或同意的除外。

                  4.6 資金使用

                  BOO項目管理公司根據第4.4款獲得的融資,只能用于本項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項目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五章 項目監管第5條 項目監管

                  5.1 特許授權人的監管權

                  5.1.1特許授權人有權對項目的投融資、進度、現場等進行抽查、檢驗、檢查、了解、監督等活動,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特許授權人的前述活動。

                  5.1.2特許授權人有權要求BOO項目管理公司提交融資計劃、投資控制計劃、工期、質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5.1.3 BOO項目管理公司若更換本項目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須事先書面通知特許授權人。

                  5.2 財務監管

                  5.2.1財務報表。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項目工程投資期間,對項目工程進行獨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國現行會計制度和準則編制工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應包括獨立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5.2.2編制資產目錄。BOO項目管理公司應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將各單項工程的資產(即依本協議建設的、采購或其他有償、無償方式取得的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利益等)逐項詳細登記制作成資產目錄,并應注明取得該資產和權益的名稱、種類、取得時間等。

                  5.2.3特許授權人為執行檢查,應通知BOO項目管理公司限期提出帳簿、表冊、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供特許授權人查核。特許授權人對于財務報表內容及相關財務問題的查詢,BOO項目管理公司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5.3 監理機構的監管

                  5.3.1投資監理人:本項目的投資監理機構由特許授權人和BOO項目管理公司雙方都認可的有資質的機構擔任,在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授權范圍開展監理工作。

                  5.3.2施工監理人:施工部分監理機構由BOO項目管理公司按招投標規定選擇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的監理單位對工程的進度、質量、投資、費用控制、安全等實施監督工作。BOO項目管理公司負責對其工作進行考核。特許授權人有權對施工監理人的工作進行抽查、檢查、了解、監督等活動,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特許授權人的這些活動。

                  第六章 項目建設第6條 土地使用

                  6.1 征地、拆遷和補償

                  6.1.1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等工作由特許授權人即甲方負責。

                  6.2 建設用地的權利

                  BOO項目管理公司將獲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建設用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相關工程設計圖紙標明的紅線圖。

                  特許授權人應在單項工程的建設期內:

                  (1)使該單項工程建設用地保持不設置任何留置權和債務保證,從而使BOO項目管理公司為該單項工程建設之目的在建設期內對該土地享有獨家使用權;BOO項目管理公司有權為該單項工程建設之目的根據土地使用權合同自由地、獨占性地使用建設用地;

                  (2)協助BOO項目管理公司根據單項工程建設計劃辦理相關手續、進入項目建設用地。

                  6.3 對建設用地的限制

                  無特許授權人事先書面同意,BOO項目管理公司不得將第6.2條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該單項工程建設之外的任何目的。

                  6.4 臨時用地

                  特許授權人應協助BOO項目管理公司根據適用法律和單項工程建設進度的需要獲得建設用地以外的臨時用地。

                  6.5 公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

                  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允許與項目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用設施通過項目建設用地,但應事先征得BOO項目管理公司的同意,BOO項目管理公司不得無故拒絕同意。這類工程的建設費用不應由BOO項目管理公司承擔。

                  特許授權人或承擔建設的單位完成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后應將項目用地恢復原狀或清理至符合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這類工程的建設導致本協議項下的工程損害和由此造成的損失,則應給予BOO項目管理公司相應的補償。

                  如果由于此公用設施的施工導致本協議項下的工程延誤,特許授權人應相應的順延此工程工期,并給予BOO項目管理公司相應的補償。

                  第7條 前期工作

                  對特許授權人簽定協議前已經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項目的工程(見附件),包括這些工程的資料和臨時設施等,將移交給BOO項目管理公司。BOO項目管理公司也不對該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發的問題承擔責任。

                  第8條 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

                  8.1特許授權人可以對本項目工程的設計進行修改,如果這些修改:

                  (1)將加快建設速度;

                  (2)降低建設、運營和維護成本;

                  (3)提高本項目的質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發現設計錯誤;

                  如果上述款項的修改使BOO項目管理公司獲益,特許授權人不承擔相關費用;否則,特許授權人應承擔可能增加的費用(包括工程費用)。

                  8.2除非特許授權人提出設計變更要求,BOO項目管理公司不應對已批準的工程施工圖、招標圖設計、技術標準等進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當BOO項目管理公司在遵守關于變更設計規定的前提下,在各單項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BOO項目管理公司發現某些變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將加快建設速度;

                  (2)在不降低原設計的質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該單項工程的建設、維護成本;

                  (3)提高該單項工程的質量。

                  那么BOO項目管理公司可在各單項工程建設期內的任何時候向特許授權人提交設計變更的建議書。如果BOO項目管理公司的此類建議書獲得特許授權人批準并實施,因此節省或增加工程成本,涉及需要特許授權人批準的變更節省的投資,雙方各按股權比例分成。但因BOO項目管理公司私自變更設計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工程費用)應由BOO項目管理公司承擔。

                  8.3變更程序應按國家和云南省的有關規定進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圍、規模及標準的變更必須報特許授權人同意,并取得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此規模和標準的設計變更引起的總投資的變化,在不改變原回購款計價原則條件下,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可以調整回購款、移交日及回購款支付時間。

                  8.4除工程范圍、規模和標準之外的其它重大設計變更,必須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要求,不損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壽命,并應得到設計單位的同意,報特許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8.5設計單位應對設計圖紙和文件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若由于設計文件的缺陷,導致不能完全涵蓋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變更,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向特許授權人提交書面變更說明,說明中應對工程量和造價作詳細增減分析,經特許授權人同意并由設計單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圖和說明后,由BOO項目管理公司組織實施。

                  8.6一般設計變更由總承包人、BOO項目管理公司或施工監理人提出,由特許授權人和設計單位批準。

                  8.7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標準見附件。

                  第9條 施工

                  9.1 BOO項目管理公司的主要義務

                  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根據本項目協議規定負責本協議范圍內的全部工程的建設,并承擔建設工程的費用和風險。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則的情況下,以本協議的條款為前提,BOO項目管理公司的主要義務包括:

                  (1)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本協議項下各個單項工程建設合同簽訂之日起 14 日內將該單項工程的項目籌劃、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特許授權人審核。并在各單項工程建設協議規定的進度日期或之前開始建設工程施工。

                  (2)從各單項工程開工日期起至該單項工程建成頒發移交證書的日期為止,BOO項目管理公司對該單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對工程資產的完整負責。

                  (3)BOO項目管理公司應針對項目建設要求,設置滿足本項目需要的機構,機構人員配備必須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合理的技術職務、職稱結構和專業資質證書,主要人員的資格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14 日內報特許授權人備案。主要工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換。

                  (4)BOO項目管理公司應保證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協議規定并適合于工程的預期目的。工程應包括為滿足特許授權人要求的、經審查批準的BOO項目管理公司的建議書及資料表所必須的、或協議隱含或由BOO項目管理公司的任何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協議中雖未提及但推論對工程的穩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須的全部工作。

                  (5)BOO項目管理公司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有權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據國家和云南省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減少施工期間給公眾、地區居民以及商業造成的混亂和其他不便。

                  (7)及時申請并獲得需要在建設期內獲得的對本項目的批準,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獲得上述批準所需的所有費用和支出。

                  (8)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特許授權人及有權部門匯報。

                  9.2 特許授權人的主要義務

                  (1)特許授權人應及時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特許授權人取得的核準;

                  (2)積極協助BOO項目管理公司取得各種工程建設所需的執照、許可和核準;

                  (3)確保本協議項下BOO項目管理公司權利的實現;

                  (4)為BOO項目管理公司的融資出具相關支持性文件;

                  (5)確定工程的規模、范圍和標準及回購價款;

                  (6)協調與云南省、臨滄市等有關方面的關系及項目所在地與工程有關的有權部門的關系并從有權部門獲得批準;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關建設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種政府批文;

                  (8)完成BOO項目管理公司進場前應由特許授權人完成的各項工作,并向BOO項目管理公司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資料;

                  (9)對BOO項目管理公司進場前由特許授權人與相關第三方簽定的影響本協議執行的各種協議負責。

                  (10)負責項目實施中其他配套設施如給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廣電、亮化、綠化、交通信號等項目的立項、投資、規劃、設計、施工、安全、質量、進度、恢復、清理等工作協調,事先要與BOO項目管理公司進行商榷,協助BOO項目管理公司與相關單位簽訂協議,并監督執行。

                  9.3 建設工程質量

                  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確保依照已核準的設計并按已簽訂并生效的各單項工程合同所列標準和規格實施各單項工程。

                  9.4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

                  9.4.1在單項工程開工前,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制定由BOO項目管理公司和總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并報特許授權人備案。

                  9.4.2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按月向特許授權人提供關于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的質量控制結果的完整文件。

                  9.4.3特許授權人有權定期檢查BOO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質量控制情況,以證實本工程的質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協助進行此種定期檢查,但特許授權人的上述檢查不免除BOO項目管理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9.5 總承包人和施工監理人

                  9.5.1公開招標:總承包人和施工監理人的選擇,采用公開招標進行。招標結果特許授權人應予確認。同時,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確保建設承包人提供實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術嫻熟、必要證明一應俱全的人員。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及時將BOO項目管理公司和總承包人及施工監理人指派到項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員的名單連同其資歷簡介一并送交由特許授權人備案。BOO項目管理公司有權終止總承包合同及施工監理合同和更換總承包人和其聘請的施工監理人。但更換總承包人、施工監理人或重新簽訂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需提前通知特許授權人并獲得認可。

                  9.5.2如經公開招標后,投標人數無法滿足國家規定的要求,則應依法重新進行招標。如投標人數仍然無法滿足國家規定的要求,則在BOO項目管理公司報經特許授權人同意后進行議標,由特許授權人與BOO項目管理公司共同參與合同談判。

                  9.5.3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應包括使BOO項目管理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議的條款或內容相對應的規定。

                  第10條 進度計劃及控制

                  10.1 進度計劃

                  10.1.1各單項工程的進度計劃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計劃、設備及大宗材料招標、采購計劃、管理及分包單位招標等計劃。

                  10.1.2在各單項工程開工之前,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向特許授權人和投資監理機構提交一份進度計劃。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BOO項目管理公司計劃實施該工程的次序(包括資金、采購、施工、檢驗等各個階段);

                  (2)該工程施工文件編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與活動;

                  (3)施工前審查的期限以及在特許授權人的要求中規定的各項期限;

                  (4)該協議中規定的所有檢驗的次序。

                  10.1.3BOO項目管理公司應以書面形式提供為實施工程計劃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總體說明并給特許授權人備案。在未通知特許授權人的情況下,進度計劃或這類安排與方法都不應有重大更改。若工程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特許授權人可通知BOO項目管理公司修改進度計劃,指出為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須作的必要更改。

                  10.2 進度報告

                  BOO項目管理公司應負責編制和上報各單項工程的進度報告(包括月、季、年),并將 2 份副本提交給特許授權人。第一份報告所包含的期間應從該單項工程開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應在該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內提交月、季、年度進度報告。報告應持續至BOO項目管理公司完成了該單項工程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時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為止。每一份報告應包括:

                  (1)投融資、招標、采購、施工、調試、檢驗的每一階段進展情況的說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購訂單和施工狀況的圖表;

                  (3)(與每一項主要材料的)生產商名稱、生產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生產、承包人的檢查、檢驗與運達的實際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現場的人員及承包人的設備記錄;

                  (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

                  (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準備采取)的措施;

                  (8)特許授權人需要的其他文件。

                  10.3 建設中的預期延誤

                  10.3.1如果BOO項目管理公司在任何時候合理地預計無法按進度計劃規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設工程,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立即通知特許授權人,對下述方面作出比較詳細的說明:

                  (1)預計不能如期達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誤或預計延誤的原因,包括說明任何據稱的不可抗力情況;

                  (3)預計的延誤天數以及任何其它可適當預見到的對建設工程產生的不利影響;

                  (4)BOO項目管理公司為克服或減少延誤及其影響而已經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措施。

                  10.3.2上述通知的發出如是BOO項目管理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誤不應解除BOO項目管理公司根據本協議承擔的義務。如非BOO項目管理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誤,工期應順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費用由其自行承擔后,可向造成工期延誤的第三方主張權益。如果BOO項目管理公司提議采取或已執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預期的延誤問題,特許授權人可要求BOO項目管理公司為遵守進度計劃而采取特許授權人認為必要的額外措施。因采取此額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費用由公司自行承擔。

                  10.4 建設過程中的監測、檢驗及異議

                  10.4.1特許授權人應有權隨時監測建設工程的實施并在不干擾工程進展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檢驗。此種監測和檢驗的一切費用均應由特許授權人承擔。特許授權人擬進行的任何檢驗應提前通知BOO項目管理公司。BOO項目管理公司配合特許授權人進入現場,以使特許授權人得以對建設工程進行監測和檢驗。

                  10.4.2特許授權人有權在各單項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對任何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工程、材料或設備提出書面異議,并要求BOO項目管理公司對此進行適當解釋或糾正。

                  10.5 工程停建或緩建

                  10.5.1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特許授權人、BOO項目管理公司雙方之外原因導致本工程項目停建或緩建,使協議不能繼續履行,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特許授權人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特許授權人應為BOO項目管理公司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經濟支出,并按協議規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購價款。

                  10.5.2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組織退貨,不能退貨的價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特許授權人承擔。

                  第五章 項目延誤與終止第11條 完工延誤

                  11.1因

                  BOO項目管理公司自身原因,致使其未能在目標完工日后的 90 天內進行完工驗收的工程,BOO項目管理公司應自該日起直至該工程(視情況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特許授權人每日支付工程價款的萬分之二逾期賠償金。

                  11.2如因特許授權人自身怠于履行其行政職責,導致完工延誤,則特許授權人除給予BOO項目管理公司補償外,還須向BOO項目管理公司每日支付工程價款的萬分之二作為逾期違約金。

                  第12條 合同終止

                  12.1 終止合同

                  12.1.1在下列情況下,特許授權人可終止合同,但特許授權人自身亦有過錯或責任的除外:

                  (1)因BOO項目管理公司原因,項目未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內完工;

                  (2)BOO項目管理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特許授權人,BOO項目管理公司已終止建設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

                  (3)BOO項目管理公司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設工程或檢驗或直接地或通過總承包人的行動從現場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員;

                  (4)BOO項目管理公司未經特許授權人許可擅自轉讓本協議工程。

                  12.1.2在下列情況下,BOO項目管理公司可終止協議:

                  (1)特許授權人不能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地支付工程所需追加投資的,BOO項目管理公司有權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協議;

                  (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BOO項目管理公司無法實施;

                  (3)因特許授權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建設,使BOO項目管理公司無法正常履行本協議。

                  12.2 終止合同時的估價

                  在根據第12.1款終止合同后,特許授權人和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 日內共同確定投資文件、財務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設備、材料、BOO項目管理公司的設備和工程的價值,以及到終止合同日期為止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得到的所有款項。

                  如特許授權人違約終止協議,除應考慮BOO項目管理公司的成本、利潤等因素外,還應包括由于BOO項目管理公司提前終止采購、施工和勞動合同等增加的費用,以及為主張上述費用而增加的鑒證費、調查取證費、律師代理費等。

                  12.3 終止后的支付

                  12.3.1在特許授權人根據第12.1款的規定終止協議之后,特許授權人在確定投融資、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復的費用、延誤賠償金(如有時),以及特許授權人應支付的所有其他費用之前,沒有義務向BOO項目管理公司支付進一步的款項。

                  12.3.2特許授權人應在12.2款規定的________內向BOO項目管理公司支付終止合同時的合理估價。特許授權人遲延支付合理股價,導致B00項目管理公司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特許授權人應承擔其遲延支付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驗收和移交第13條 工程驗收

                  13.1 驗收標準

                  本項目工程龐大,工程類別多,涉及到城市道路、橋梁、河道、管線、綠化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應要分別按照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相應的工程驗收規范分別進行驗收,并按照完工一項驗收一項的原則進行。

                  13.2 驗收

                  13.2.1具備驗收條件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提前 30 天將某一確定日期書面通知特許授權人代表,說明在該日期將進行驗收,特許授權人應派代表參加驗收組進行檢驗。

                  13.2.2BOO項目管理公司要確保完成該單項工程項目中各項內容,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13.3 重新驗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統未能通過驗收,BOO項目管理公司應負責修復;在修復缺陷后,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檢驗以及對任何相關工程的驗收。

                  13.4 檢驗爭端

                  如果特許授權人與BOO項目管理公司之間對本條規定的檢驗的結果產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依照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或云南省的有關規定解決此種爭議。當工程實際標準因客觀現實存在的困難而難以達標,必要時,可以適當降低驗收標準,但應以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為前提。

                  第14條 單項工程移交

                  14.1 移交的范圍和時間

                  14.1.1本協議中的移交是指對本項目某單項工程的分項工程分別驗收合格后,對該工程向BOO項目管理公司的移交。按照驗收一項移交一項的原則進行移交。包括:

                  (1)該工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2)與該工程相關使用的所有器材、機械、設備和設施;

                  (3)材料、庫存和全部改擴建設施;

                  所有約定的該工程實體及設施;資料(含工程竣工資料、缺陷責任期內全部的養護資料和檢測、評定資料);移交一個月內,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向特許授權人提交由其出具的接收函,保證BOO項目管理公司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內所有義務,并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

                  14.1.2移交時間

                  按照項目中每項工程所標定的進度計劃中所確定的時間范圍內驗收合格后進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順延的要相應的調整移交時間。

                  14.2 移交文件

                  項目實施單位應向BOO項目管理公司移交完整的項目所有工程檔案、投融資資料、設備、儀器、儀表,資產清冊,維修操作手冊、質量保修書等有關資料。按照移交一項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則移交相應的工程文件資料。

                  14.2.1資產清冊

                  移交開始之前,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按照特許授權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資產清冊,資產清冊應包括該單項工程項目所有資產應列明項目。具體內容按相關規定辦理。

                  14.2.2操作及維修手冊

                  移交開始之前,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按照特許授權人的要求編制針對此項工程的操作及維修手冊。操作及維修手冊應足夠詳細地使特許授權人能對此項移交的工程進行操作、維護、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

                  14.3 技術移交

                  在移交之日,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接收一切與本項目有關的技術和專門知識。

                  14.4 移交效力 該單項工程移交日期開始,BOO項目管理公司開始完整履行執行特許經營。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轉讓

                  如果特許授權人提出要求,BOO項目管理公司訂立的而且在移交時仍然有效的任何設備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應由BOO項目管理公司繼續進行管理。

                  14.6 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14.6.1單項工程所有權移交應滿足以下條件:

                  (1)單項工程通過驗收;

                  (2)BOO項目管理公司滿足接收條件。

                  14.6.2在單項工程滿足所有權移交條件后,特許授權人向BOO項目管理公司頒發正式授權書。從頒發證書之日起,BOO項目管理公司即享有該單項工程的所有權。

                  14.7 移交證書

                  當該單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議規定的文件后,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接收該單項工程,特許授權人應頒發該單項工程的移交證書。

                  第15條 項目整體移交

                  在本項目最后一項單項工程移交完畢之日起 14 日內BOO項目管理公司既全部享有項目整體的所有權。當最后一項單項工程通過驗收,并移交了協議規定的文件后,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接收全部工程,并頒發項目的整體移交證書,至此,項目整體移交完畢。

                  第七章 缺陷責任第16條 缺陷責任期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補缺陷

                  為在單項工程驗收之時或之后盡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協議要求的條件(合理的磨損除外),則應:

                  (1)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切實盡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該單項工程合同的維修期內進行修正、重建和補救缺陷或損害的所有工作;

                  (3)若該缺陷或損害致使特許授權人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單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帶來的全部利益,對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經雙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約合同,并按事件發生的原因確定費用承擔方;

                  (4)若此類缺陷或損害不能在現場迅速修復時,在特許授權人的同意下,BOO項目管理公司可將有缺陷或損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現場進行修復;

                  (5)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缺陷或損害的修復可能影響到工程使用時,特許授權人可要求重復必要的檢驗。該要求應在修復缺陷或損害后 28 日內通知BOO項目管理公司;

                  (6)如果特許授權人要求的話,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其指導下調查產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類缺陷應由BOO項目管理公司負責,否則,調查引起的費用可加入回購款中。

                  16.2 缺陷責任期

                  16.2.1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的項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責任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16.2.2質保期(或缺陷責任期)一年。質保期(或缺陷責任期)從驗收合格起始日起算。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與總承包人的合同中明確規定質量保證期(缺陷責任期)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

                  16.2.3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工程驗收之前,與總承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在移交時將前述質量保修書的權利轉讓給特許授權人或其委派人。

                  第八章 各方的一般義務第19條 特許授權人的一般義務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

                  特許授權人任何時候均應遵守有權部門發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的規定以及為本項目簽訂的所有合同和有關協議。

                  19.2 授予特許經營權

                  特許授權人應按照協議規定向BOO項目管理公司授予城市供水項目特許經營權。

                  19.3 協助批準

                  19.3.1在BOO項目管理公司提出適當和及時的要求時特許授權人應盡最大努力協助BOO項目管理公司從有權部門獲得、保持和延續所需的一切批準。特許授權人應在現行規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圍內,盡最大努力幫助協調有關保持和延續這些批準的審批過程,減少BOO項目管理公司為獲得保持或延長這些批準的各級有權部門審批環節。

                  19.3.2特許授權人還應確保使BOO項目管理公司為建設、移交項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電、水和通訊,能獲得同等條件下的公平價格。

                  19.4 協調和配合

                  特許授權人應積極配合BOO項目管理公司協調與工程相關各方以及當地群眾的關系,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9.5 法律和條例變動

                  19.5.1如果在項目協議生效日以后,適用于本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了對BOO項目管理公司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變動,BOO項目管理公司可書面申請調整本協議的其他條件,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根據本條規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詳細地表明這類變動所造成費用增長情況及BOO項目管理公司建議如何應對這類變動的意見。特許授權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以使BOO項目管理公司處于與其變動前所處的經濟地位和合同權益相當的地位。

                  19.5.2從項目協議簽訂之日到特許經營權屆滿前,如果國家稅收政策在此期間發生變化,特許授權人應調整特許經營權期限。所做的調整僅限于由BOO項目管理公司支付的稅款的變化,而且這種變化未曾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9.6 征地和拆遷

                  特許授權人應負責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補償工作及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等相關工作。

                  第20條 BOO項目管理公司的一般義務

                  20.1 遵守法律

                  20.1.1在履行協議過程中,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始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布的一切有關法律、條例和法令,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經常取得與適用于本項目已公布的法律、條例和法令有關的一切必要的資料。并始終被視為對這些資料有充分的了解。

                  20.1.2BOO項目管理公司為本工程簽訂的工程文件、融資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20.1.3在工程建設期及特許授權人回購期應依法納稅。

                  20.2 全面管理

                  20.2.1BOO項目管理公司全面負責本項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設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包括對總承包人與施工監理人的監督管理,與工程范圍內各有關單位的協調等,特許授權人應全力支持與幫助,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20.2.2BOO項目管理公司應根據協議規定的期限統一安排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并根據工期節點合理協調、管理。

                  20.3 資金管理

                  20.3.1BOO項目管理公司應設立本項目工程建設資金銀行專戶,并確保該帳戶內資金余額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20.3.2根據項目各項工程進展需要,BOO項目管理公司按月提前 7 天向特許授權人提交融資計劃執行情況表,報投資監理人備案,并隨時接受特許授權人的監督檢查。雙方應共同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資金沉淀,保證工程用款的需要。

                  20.3.3除非經特許授權人明確批準,BOO項目管理公司不得對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權益設定任何質押、抵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20.4 法律和條例的變動

                  如果在本項目的工程協議生效日之后,中國法律、條例和法令發生了有利于BOO項目管理公司的重大變動,特許授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對本協議條件進行調整,以使BOO項目管理公司處于與其在這類變動前所處經濟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BOO項目管理公司不得拒絕。

                  如果在本協議生效日之后,中國法律、條例和法令發生了有利于特許授權人的重大變動,BOO項目管理公司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對本協議條件進行調整,以使特許授權人處于與其在這類變動前所處經濟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特許授權人不得拒絕。

                  第21條 環境及文物

                  21.1 環境保護

                  21.1.1BOO項目管理公司應保持各項工程的現場(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氣)免受環境污染,保護現場和周圍的環境,并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設期間預防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周邊建筑及住戶的干擾。

                  21.1.2BOO項目管理公司責任的例外:對下述情況引起的空氣、地上或水(項目建設用地之上、下或周圍)的污染,BOO項目管理公司不負責任:

                  (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

                  (2)由于非BOO項目管理公司原因引起的。

                  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損失或所提起的索賠,特許授權人按國家相關規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現金的方式給BOO項目管理公司合理補償。

                  補償應與有關的還本付息(如有)時間相一致。如果是BOO項目管理公司的經常性支出,補償的支付應與BOO項目管理公司實際發生開支的時間相一致。在所有情況下,補償的計算應考慮到(除其它事項外)給BOO項目管理公司帶來的所有稅務后果,不論是不利的還是有利的。

                  21.2 付款到期日

                  除非有其它明確規定,本協議項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項應由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書面支付要求后的 14 日內支付。

                  21.3 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

                  BOO項目管理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在建設施工期間發現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遺址、歷史藝術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質和歷史價值的物品。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在任何這類發現后立即將有關發現及其已經或提議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通知特許授權人。特許授權人在收到此類通知時,應迅速核準BOO項目管理公司采取或提議采取的保護措施或就要求進一步采取的措施發出書面指示。BOO項目管理公司應以應有的小心謹慎實施要求采取的這些措施。采取這些保護措施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特許授權人承擔。因采取這類措施而造成的項目時間表的任何延誤,應適當延長施工期作為補償,因時間的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特許授權人承擔。

                  第22條 項目文件及保險

                  22.1 項目文件的協調

                  22.1.1BOO項目管理公司應確保一切項目文件、融資文件、項目公司章程、本協議項下要求的保險單以及其他由BOO項目管理公司與特許授權人簽訂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一切相關文件同本協議保持一致:

                  (1)符合本協議的規定;

                  (2)包含使BOO項目管理公司能夠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議的條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

                  22.1.2由特許授權人向BOO項目管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發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特許授權人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BOO項目管理公司用于本項目之目的。除非特許授權人和BOO項目管理公司另有協議,否則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復制件應在建設期結束之際歸還特許授權人。

                  22.1.3由BOO項目管理公司向特許授權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發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BOO項目管理公司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特許授權人用于本項目之目的。在項目移交給特許授權人或其指定的執行機構后,特許授權人或其指定的執行機構有權使用僅與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有關的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并將獲得全部付訖、免交許可費或使用費來使用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

                  22.1.4任何一方或其雇員、總承包人、監理人、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開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這一限制不應影響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后發布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的新聞出版物。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

                  22.2 保險

                  22.2.1BOO項目管理公司應要求總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建筑工程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并使其在單項工程開工日至移交日之間保持有效,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向特許授權人提供保單和有關保險費付款憑證的副本。

                  22.2.2保險事故發生時,BOO項目管理公司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BOO項目管理公司應加強理賠工作,如因BOO項目管理公司原因理賠不利或漏保,對特許授權人造成損失,BOO項目管理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2.3 知識產權

                  BOO項目管理公司應保障特許授權人免于因使用本協議項下的工程承擔因侵犯任何專利權、已注冊的版權、商標或商品名稱、或其他知識產權而導致的一切索賠。

                  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23條 不可抗力及影響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現不可抗力事件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該方應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該事件

                  (1)在簽訂本協議時是不能合理預見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條件的范圍內,不可抗力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風雨、海嘯、大霧、海冰、暴雪、臺風或龍卷風;

                  (2)流行病、饑荒或瘟疫;

                  (3)戰爭行為(無論是宣戰的或未宣戰的)、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暴亂、恐怖行為;

                  (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有毒炸藥,或其他有害物質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全國性、地區性或行業性罷工;

                  (6)有權部門對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實行的沒收、征用、充公或國有化;

                  (7)有權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或

                  (8)國家或云南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變更。

                  若發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導致一方無法履行本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該方有權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在協議訂立時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預見到這種情況或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構成暫停權。宣稱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情況不再存在后盡快恢復對其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

                  23.2 通知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情況影響的一方應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并說明這種不可抗力情況所造成影響的詳細情況,包括這種不可抗力情況發生的日期和估計停止的日期及其對該方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義務的影響。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誤

                  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情況對其造成的支出。

                  如果聲稱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條的通知程序,本協議中規定的履行某項義務的任何期限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履行該項義務產生影響的相同時間相應順延。

                  23.4 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應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給每一方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以第23.1條的規定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生日起連續超過 90 天,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者同意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 180 天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后終止本協議。

                  23.6 災害保險和項目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的實質性損壞,使BOO項目管理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并且該項損失無法通過保險得到賠償,或者保險賠款額低于損害修復總支出的 百分之七十(70%) ,或者根據保險條件,本項目或其項下的任何單項工程或分項分部工程被宣告為全部損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險賠償的原因是由于BOO項目管理公司未根據本協議規定保持保險,BOO項目管理公司無義務完成建設或修復建設工程,直至雙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復的條件達成一致,以使BOO項目管理公司基本保持與發生該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

                  如果特許授權人要求BOO項目管理公司完成建設工程或者修復項目,或者雖經特許授權人要求,但BOO項目管理公司未能或拒絕完成建設工程或修復項目,則任何一方可以在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如果特許授權人同意進行補償,該補償應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現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1.2條規定。但是如果雙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 九十天 天內就補償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或經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則任何一方可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第十章 合同轉讓第24條 雙方合同轉讓

                  24.1 由特許授權人的轉讓

                  特許授權人在未事先征得BOO項目管理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24.2 由BOO項目管理公司的轉讓

                  BOO項目管理公司在未征得特許授權人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但是為了項目融資的目的在特許授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向貸款人轉讓其權利和權益或設立擔保除外。BOO項目管理公司在未得到特許授權人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就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權益,以及對本工程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它擔保。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第25條 解釋規則

                  25.1 合同文件

                  本協議包括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每一份附件都應被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本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如有歧義,應以本協議正文為準。

                  25.2 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構成雙方對本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陳述、協議或安排。

                  25.3 變更

                  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增補或改動,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經雙方經授權的代表簽署后方為有效和具有約束力。任何經雙方確認的變更以本協議附件形式保管。

                  25.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

                  (1)其它部分仍應保持有效;并且

                  (2)雙方應商定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進行修改或更換,使之合法、有效并可執行,并且這些修改或更改應盡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第26條 爭議解決

                  26.1 定期討論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雙方應定期舉行會議,原則上每兩月一次,以討論建設工作的進度,從而確保本協議的充分履行。

                  26.2 友好解決

                  如果雙方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對其中任何規定的解釋而出現任何爭議或索賠,雙方應根據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舉行會晤,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或索賠。

                  26.3 訴訟

                  若無法根據上述26.2款友好協商解決,則雙方均有權在云南省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6.4 訴訟期間的履約

                  各方在將爭議或索賠提交訴訟直至判決書公布之前,均應繼續履行各自根據本協議規定承擔的一切義務,但不影響根據該判決書進行最后調整。

                  26.5 繼續有效

                  本項目爭議的各項訴訟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后應繼續有效。

                  第十二章 附則第27條 其他規定

                  27.1 義務的分別性

                  本協議所規定的各方的責任、義務和賠償責任均為各方各自的義務。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均不應解釋為一方對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27.2 通知

                  除非另有規定,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以中文書面形式由面呈、公認的快遞、郵寄、電郵或傳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至各方:

                  特許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OO項目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電郵或傳真號碼。下述情況應視為已發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進行的任何通信是由專人遞交時,為通過公認的快遞或郵寄方式(掛號、要求回執)送達至上述地址;

                  (2)如用電郵或傳真形式進行的任何通訊則為以上述地址或號碼正確發出時,但 應索要回執作為發出的證據。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時,應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啟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7.3 不予放棄

                  除非以書面形式共同提出放棄,否則,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被視為已由任一方放棄。任一方未能堅持嚴格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義務或利用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并不應該被解釋為今后將放棄任何這類規定或放棄任何這類權利。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須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 對BOO項目管理公司的優惠條件

                  特許授權人承諾,在云縣行政區劃內的自來水、凈化水項目和污水處理項目的規劃實施中,在同等條件下,BOO項目管理公司享有優先權。

                  第二篇: ppp項目合同范本

                  附件:



                  PPP


                  項目合同指南


                  (試行)


                  編制說明


                  本 指 南 所 稱 的 政 府 和 社 會 資 本 合 作 (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 下簡稱 PPP)項目合 同是指政府 方(政府或 政府授

                  權機構) 與社會資 本方( 社會資本或 項目公司 )依法 就 PPP 項目

                  合作所訂立的合同。在 PPP 項目中,除項目合同外,項目公司的

                  股東之間, 項目公司與項 目的融資 方、承包商 、專業運營 商、原

                  料供應商、 產品或服務購 買方、保險公 司等其他參 與方之間 ,還

                  會圍繞 PPP 項目合作訂立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間的權

                  利義務關系,共同構成 PPP 項目的合同體系。PPP 項目合同是整

                  個合同體系 的基礎和核心 ,政府方 與社會資本 方的權利義 務關系

                  以及 PPP 項目的交易結構、風險分配機制等均通過 PPP 項目合同

                  確定,并以 此作為各方主 張權利、履行 義務的依據 和項目全生 命

                  周期順利實施的保障。

                  PPP 從行為性 質上屬于政府向 社會資本 采購公共服務 的民事

                  法律行為, 構成民事主 體之間的民 事法律關系 。同時,政 府作為

                  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在履行 PPP 項目的規劃、管理、監督等行政

                  職能時,與社會資本之間構成行政法律關系。因此,我國 PPP 項

                  目合同相關 法律關系的 確立和調整 依據,主要 是現行的民 商法、

                  行政 法 、 經濟 法 和 社 會法 , 包 括 《民 法 通 則 》、 《 合 同法 》 、

                  《預算法》 、《政府采購 法》、《公司 法》、《擔 保法》、《 保

                  險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 罰法》、 《行政復議法 》、

                  《民事訴訟 法》、《仲裁 法》、《行政 訴訟法》、 《會計 法》、

                  《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環境保護法》等。


                  1


                  根據 上述法律規定 以及《國務 院關于加強地 方政府性債務 管

                  理的意見》( 國發[2014]43 號) 、《國務院關 于深化預算管 理制

                  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 [2014]45 號)、《國 務院關于創新 重點領

                  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 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4]60 號)、

                  《財 政 部 關于 推 廣 運 用政 府 和 社會 資 本 合 作模 式 有 關問 題 的 通

                  知》(財金 [2014]76 號)、《財 政部關于印發 政府和社 會資本合

                  作模式 操作指 南的通知 》( 財金[2014]113 號 )有關要 求,結 合國

                  內外 PPP 實踐,編制本指南,以幫助 PPP 項目各參與方全面系統

                  地認識 PPP 項目合同,指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本指南共 4 章、29 節,全面系統介紹 PPP 項目合同體系,說

                  明各主要參與方在 PPP 項目中的角色及訂立相關合同的目的,闡

                  述 PPP 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條款,具體分析合同條款中的

                  風險分配原 則、基本內 容和權利義 務安排。同 時,從付費 機制和

                  行業領域兩個方面,詳細剖析不同類型 PPP 項目合同中的核心要

                  素和特定條款。

                  PPP 項目兼具 長期性、復雜 性與多樣性 ,項目所處地 域、行

                  業、市場環 境等情況的 不同,各參 與方合作意 愿、風險偏 好、談

                  判能力等方 面的差異, 最終表現為 合同內容上 的千差萬別 。本指

                  南僅對 PPP 項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具有共性的條款和機制作原則

                  性介紹,并不能適用所有 PPP 項目的特點和個性需求。實踐中,

                  PPP 項目各參與 方應當結合項 目客觀需要和 談判結果,充 分借助

                  專業力量,因地制宜地訂立 PPP 項目合同。


                  2


                  鑒于我國 PPP 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法律制度、機構能力和

                  實踐經驗等 方面均有待 進一步加強和 豐富,今 后財政部將 及時對

                  本指南進行修訂和完善。


                  3


                  第一章 總 則


                  目 錄


                  1



                  第一節 PPP 項目主要參與方

                  第二節 PPP 項目合同體系

                  第二章 PPP 項目合同的 主要內容

                  第一節 PPP 項目合同概述

                  第二節 引言、定義和解釋

                  第三節 項目的范圍和期限

                  第四節 前提條件

                  第五節 項目的融資

                  第六節 項目用地

                  第七節 項目的建設

                  第八節 項目的運營

                  第九節 項目的維護

                  第十節 股權變更限制

                  第十一節 付費機制

                  第十二節 履約擔保

                  第十三節 政府承諾

                  第十四節 保 險

                  第十五節 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

                  第十六節 不可抗力

                  第十七節 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

                  第十八節 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

                  第十九節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節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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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71

                  75

                  81

                  88

                  93


                  4


                  第二十一節 合同附件

                  第三章 不同付費機制下的核心要素

                  第一節 政府付費

                  第二節 使用者付費

                  第三節 可行性缺口補助

                  第四章 不同行業下的特定條款

                  第一節 公共交通項目

                  第二節 公用設施項目

                  第三節 社會公共服務項目


                  97

                  102

                  102

                  112

                  117

                  119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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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5


                  第一章 總 則



                  PPP


                  第一節 PPP 項目 主要參與方

                  項目的參 與方通常包括 政府、社會資 本方、融資 方、承


                  包商和分包 商、原料供 應商、專業 運營商、保 險公司以及專 業機

                  構等。

                  一、 政府

                  根據 PPP 項目運作方式和社會資本參與程度的不同,政府在

                  PPP 項目中所承擔的具體職責也不同。總體來講,在 PPP 項目中,

                  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作為 公共事務的管 理者,政 府負有向公眾 提供優質且價格 合

                  理的 公共產 品和 服務 的義 務, 承擔 PPP 項目 的規 劃、采 購、 管

                  理、監督等 行政管理職能 ,并在行使上 述行政管理 職能時形成 與

                  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作為 公共產品或服 務的購買者( 或者購買者的 代理人), 政

                  府基于 PPP 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

                  民事主體關系,按照 PPP 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為便 于區分政府的 不同角色, 本指南中,政 府或政府授權 機

                  構作為 PPP 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

                  二、 社會資本方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 PPP 項目合同的社

                  會資本或項 目公司。本 指南所稱的 社會資本是 指依法設立且 有效

                  存續的具有 法人資格的企 業,包括民營 企業、國有 企業、外國 企

                  業和外商投 資企業。但 本級人民政 府下屬的政府 融資平臺公 司及


                  1


                  其控股的其 他國有企業( 上市公司除外 )不得作為 社會資本方 參

                  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 PPP 項目。社會資本是 PPP 項目的實際投資

                  人。但在 PPP 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常不會直接作為 PPP 項目的實

                  施主體,而會專門針對該項目成立項目公司,作為 PPP 項目合同

                  及項目其他相關合同的簽約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項目 公司是依法 設立的自主運 營、自負盈虧 的具有獨立法 人

                  資格的經營 實體。項目 公司可以由 社會資本(可 以是一家企 業,

                  也可以是多 家企業組成 的聯合體)出 資設立,也 可以由政府和 社

                  會資本共同 出資設立。 但政府在項 目公司中的持 股比例應 當低于

                  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三、 融資方

                  PPP 項 目的融資方通 常有商業銀行、出 口信貸機構、多 邊金

                  融機 構 ( 如世 界 銀 行 、亞 洲 開 發銀 行 等 ) 以及 非 銀 行金 融 機 構

                  (如信托公 司)等。根 據項目規模 和融資需求的 不同,融 資方可

                  以是一兩家 金融機構, 也可以是由 多家銀行或 機構組成的 銀團,

                  具體的債權融資方式除貸款外,也包括債券、資產證券化等。

                  四、 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 PPP 項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選擇是影響工程技術成敗

                  的關鍵因素 ,其技術水 平、資歷、 信譽以及財務 能力在很大 程度

                  上會影響貸 款人對項目的 商業評估和風 險判斷,是 項目能否獲 得

                  貸款的一個重要因素。


                  2


                  承 包 商 主要 負 責 項 目 的 建設 , 通 常 與項 目 公 司 簽訂 固 定 價

                  格、固定工 期的工程總 承包合同。 一般而言,承 包商要承擔 工期

                  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和成本超支等風險。

                  對 于 規 模較 大 的 項 目 ,承 包 商 可 能會 與 分 包 商簽 訂 分 包 合

                  同,把部分 工作分包給專 業分包商。根 據具體項目 的不同情況 ,

                  分包商從事 的具體工作可 能包括設計、 部分非 主體工程的 施工,

                  提供技術服 務以及供應工 程所需的貨物 、材料、設 備等。承包 商

                  負責管理和協調分包商的工作。

                  五、 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

                  根據不同 PPP 項目運作方式的特點,項目公司有時會將項目

                  部分的運營 和維護事務交 給專業運 營商負責。 但根據項目性 質、

                  風險分配以 及運營商資 質能力等不 同,專業運 營商在不同項 目中

                  所承擔的工 作范圍和風險 也會不同。例 如,在一些 采用政 府付費

                  機制的項目 中,項目公 司不承擔需 求風險或僅承 擔有限需 求風險

                  的,可能會 將大部分的 運營事務交由 專業運營商 負責;而 在一些

                  采用使用者 付費機制的項 目中,由 于存在較大 需求風險, 項目公

                  司可能僅僅 會將部分非 核心的日常 運營管理事務 交由專業運 營商

                  負責。

                  六、 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

                  在一些 PPP 項目中,原料的及時、充足、穩定供應對于項目

                  的平穩運營 至關重要, 因此原料供 應商也是這 類項目的重 要參與

                  方之一。例 如在燃煤電 廠項目中, 為了保證煤 炭的穩定供 應,項

                  目公司通常會與煤炭供應商簽訂長期供應協議。


                  3


                  七、 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

                  在包含運營內容的 PPP 項目中,項目公司通常通過項目建成

                  后的運營收 入來回收成 本并獲取利 潤。為了降 低市場風險, 在項

                  目談判階段 ,項目公司 以及融資方 通常都會要 求確定項目 產品或

                  服務的購買 方,并由購買 方與項目公司 簽訂長期購 銷合同 以保證

                  項目未來的穩定收益。

                  八、 保險公司

                  由于 PPP 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在項目建設和

                  運營期間面 臨著諸多難 以預料的各 類風險,因 此項目公司以 及項

                  目的承包商 、分包商、 供應商、運營 商等通常 均會就其面 臨的各

                  類風險向保 險公司進行 投保,以進 一步分散和轉 移風險。同 時,

                  由于項目風險一旦發 生就有可能造成嚴重 的經濟損失,因此 PPP

                  項目對保險公司的資信有較高要求。

                  九、 其他參與方

                  除上述參與方之外,開展 PPP 項目還必須充分借助投資、法

                  律、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因此 PPP 項

                  目的參與方通常還可能會包括上述領域的專業機構。


                  4


                  第二節 PPP 項 目合同體系




                  PPP 項目中,項目參與方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



                  整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


                  PPP 項目的合同體系。PPP 項



                  目的合同通常包括


                  PPP 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包括工


                  程承包合同 、運營服務合 同、原料供應 合同、 產品或服務 購買合

                  同等 ) 、 融資 合 同 和保 險 合 同 等。 其 中 , PPP 項 目 合 同是 整 個

                  PPP 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

                  在 PPP 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互不

                  影響 ,而 是緊 密銜接 、相 互貫 通的 , 合同 之間 存在 著一 定的 “傳

                  導關 系 ”, 了 解 PPP 項 目 的 合同 體 系 和 各個 合 同 之間 的 傳 導 關

                  系,有助于對 PPP 項目合同進行更加全面準確的把握。

                  首先 ,在合 同簽 訂階段 ,作 為合 同體 系的基 礎和 核心 ,PPP

                  項目合同的 具體條款不 僅會直接影 響到項目公 司股東之間 的協議

                  內容,而且 會影響項目 公司與融資 方的融資合 同以及與保 險公司

                  第三篇: ppp項目合同范本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

                  同范本(指南 )

                  (2014年版)

                  目 錄

                  使用說明……………………………………………………………6

                  第一章 總 則.......................................9

                  第1條術語定義和解釋..............................9

                  第2條合同背景和目的.............................10

                  第3條聲明和保證.................................10

                  第4條合同生效條件...............................10

                  第5條合同構成及優先次序.........................10

                  第二章 合同主體......................................11

                  第6條政府主體...................................11

                  第7條社會資本主體...............................11

                  第三章 合作關系......................................13

                  第8條合作內容...................................13

                  第9條合作期限...................................14

                  第10條排他性約定.................................14

                  第11條合作履約擔保...............................14

                  第四章 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14

                  第12條項目總投資.................................15 2

                  第13條投資控制責任...............................15

                  第14條融資方案...................................15

                  第15條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資支持...................16

                  第16條投融資監管.................................16

                  第17條投融資違約及其處理.........................16

                  第五章 項目前期工作..................................16

                  第18條前期工作內容及要求.........................16

                  第19條前期工作任務分擔...........................17

                  第20條前期工作經費...............................17

                  第21條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17

                  第22條前期工作監管...............................17

                  第23條前期工作違約及處理.........................17

                  第六章 工程建設......................................17

                  第24條政府提供的建設條件.........................18

                  第25條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18

                  第26條建設期的審查和審批事項.....................18

                  第27條工程變更管理...............................18

                  第28條實際投資認定...............................19

                  第29條征地、拆遷和安置...........................19

                  第30條項目驗收...................................19

                  第31條工程建設保險...............................19

                  第32條工程保修...................................19

                  第33條建設期監管.................................20

                  第七章 政府移交資產..................................20

                  第35條移交前準備.................................20

                  第36條資產移交...................................21

                  第37條移交違約及處理.............................21

                  第八章 運營和服務....................................21

                  第38條政府提供的外部條件.........................21

                  第39條試運營和正式運營...........................22

                  第40條運營服務標準...............................22

                  第41條運營服務要求變更...........................23

                  第42條運營維護與修理.............................23

                  第43條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23

                  第44條主副產品的權屬.............................23

                  第45條項目運營服務計量...........................23

                  第46條運營期的特別補償...........................24

                  第47條運營期保險.................................24

                  第48條運營期政府監管.............................24

                  第49條運營支出...................................24

                  第50條運營期違約事項和處理.......................24

                  第九章 社會資本主體移交項目..........................25

                  第51條項目移交前過渡期...........................25

                  第52條項目移交...................................25

                  第53條移交質量保證...............................26

                  第十章 收入和回報....................................26

                  第55條項目運營收入...............................26

                  第56條服務價格及調整.............................27

                  第57條特殊項目收入...............................27

                  第58條財務監管...................................27

                  第59條違約事項及其處理...........................28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28

                  第60條不可抗力事件...............................28

                  第61條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和評估...................28

                  第62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期間各方權利和義務.........28

                  第63條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28

                  第64條法律變更...................................29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29

                  第65條合同解除的事由.............................29

                  第66條合同解除程序...............................29

                  第67條合同解除的財務安排.........................29

                  第68條合同解除后的項目移交.......................30

                  第69條合同解除的其他約定.........................30

                  第十三章 違約處理....................................30

                  第70條違約行為認定...............................30

                  第71條違約責任承擔方式...........................30

                  第72條違約行為處理...............................31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31

                  第73條爭議解決方式...............................31

                  第74條爭議期間的合同履行.........................31

                  第十五章 其他約定....................................32

                  第75條合同變更與修訂.............................32

                  第76條合同的轉讓.................................32

                  第77條保密.......................................32

                  第78條信息披露...................................32

                  第79條廉政和反腐.................................32

                  第80條不棄權.....................................32

                  第81條通知.......................................33

                  第82條合同適用法律...............................33

                  第83條適用語言...................................33

                  第84條適用貨幣...................................33

                  第85條合同份數...................................33

                  第86條合同附件...................................33 6

                  使用說明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編制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有關要求,編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一、編制原則

                  1.強調合同各方的平等主體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體,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建立互惠合作關系,通過合同條款約定并保障權利義務。

                  2.強調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政府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市場機制,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3.強調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鼓勵社會資本在確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項目運作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獲取合理投資回報。

                  4.強調公開透明和陽光運行。針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關鍵環節,明確政府監管職責,發揮專業機構作用,提高信息公開程度,確保項目陽光運行。

                  5.強調合法合規及有效執行。項目合同要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做好銜接,確保內容全面、結構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7

                  6.強調國際經驗與國內實踐相結合。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總結國內成功實踐,積極探索,務實創新,適應當前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內容

                  項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塊化的編寫框架,共設置15個模塊、86項條款,適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服務、移交等階段,具有較強的通用性。原則上,所有模式項目合同的正文都應包含10個通用模塊:總則、合同主體、合作關系、項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報、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合同解除、違約處理、爭議解決,以及其他約定。其他模塊可根據實際需要靈活選用。例如,建設-運營-移交模式的項目合同除了10個通用模塊之外,還需選用投資計劃及融資、工程建設、運營和服務、社會資本主體移交項目等模塊。

                  三、使用要求

                  1.合作項目已納入當地相關發展規劃,并按規定報經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2.合同簽署主體應具有合法和充分的授權,滿足合同管理和履約需要。

                  3.在項目招標或招商之前,政府應參考《合同指南》組織編制合同文本,并將其作為招標或招商文件的組成部分。

                  4.社會資本確定之后,政府和社會資本可就相關條款和事項進行談判,最終確定并簽署合同文本。 8

                  5.充分發揮專業中介機構作用,完善項目合同具體條款,提高項目合同編制質量。

                  6.?參考《合同指南》設置章節順序和條款。如有不能覆蓋的事項,可在相關章節或“其他約定”中增加相關內容。

                  四、其他

                  1.各行業管理部門可參考《合同指南》,分別研究制定相應行業的標準合同范本。

                  2.各地要及時總結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的經驗教訓,不斷細化、完善合同文本。

                  3.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各地的實踐情況,及時對《合同指南》進行修訂完善。 9

                  第一章 總 則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簡稱“項目合同”),是指政府主體和社會資本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實施所訂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應就項目合同全局性事項進行說明和約定,具體包括合同相關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聲明和保證、合同生效條件、合同體系構成等。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1條. 術語定義和解釋

                  為避免歧義,項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術語需要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加以定義。凡經定義的術語,在項目合同文本中的內涵和外延應與其定義保持一致。

                  需要定義和解釋的術語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項目名稱與涉及合同主體或項目相關方的術語,如“市政府”、“項目公司”等。

                  (2)涉及項目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術語,如 “服務范圍”、“技術標準”、“服務標準”等。

                  (3)涉及時間安排或時間節點的相關術語,如 “開工日”、“試運營日”、“特許經營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關術語,如“批準”、“不可抗力”、“法律變更”等。 10

                  (5)其他需定義的術語。

                  第2條. 合同背景和目的

                  為便于更準確地理解和執行項目合同,對合同簽署的相關背景、目的等加以簡要說明。

                  第3條. 聲明和保證

                  項目合同各方需就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及履行合同的相關事項加以聲明和保證,并明確項目合同各方因違反聲明和保證應承擔相應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1)關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諾按合同相關約定執行合同的聲明。

                  (2)關于合同簽署主體具有相應法律資格及履約能力的聲明。

                  (3)關于合同簽署人已獲得合同簽署資格授權的聲明。

                  (4)關于對所聲明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保證或承諾。

                  (5)關于誠信履約、提供持續服務和維護公共利益的保證。

                  (6)其他聲明或保證。

                  第4條. 合同生效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約定,涉及項目合同生效條件的,應予明確。

                  第5條. 合同構成及優先次序

                  本條應明確項目合同的文件構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等,并對其優先次序予以明確。 11

                  第二章 合同主體

                  本章重點明確項目合同各主體資格,并概括性地約定各主體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條. 政府主體

                  1.主體資格

                  簽訂項目合同的政府主體,應是具有相應行政權力的政府,或其授權的實施機構。本條應明確以下內容:

                  (1)政府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2)政府主體出現機構調整時的延續或承繼方式。

                  2.權利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政府主體擁有以下權利: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的相關職能規定,行使政府監管的權力。

                  (2)行使項目合同約定的權利。

                  3.義務界定

                  項目合同應概括約定政府主體需要承擔的主要義務,如遵守項目合同、及時提供項目配套條件、項目審批協調支持、維護市場秩序等。

                  第7條. 社會資本主體

                  1.主體資格

                  12

                  簽訂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主體,應是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本條應明確以下內容:

                  (1)社會資本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2)項目合作期間社會資本主體應維持的資格和條件。

                  2.權利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主要權利:

                  (1)按約定獲得政府支持的權利。

                  (2)按項目合同約定實施項目、獲得相應回報的權利等。

                  3.義務界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在合作期間應履行的主要義務,如按約定提供項目資金,履行環境、地質、文物保護及安全生產等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等。

                  4.對項目公司的約定

                  如以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實施合作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項目公司的設立及其存續期間法人治理結構及經營管理機制等事項,如:

                  (1)項目公司注冊資金、住所、組織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項目公司股東結構、董事會、監事會及決策機制安排。

                  (3)項目公司股權、實際控制權、重要人事發生變化的處理方式。

                  如政府參股項目公司的,還應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投資金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權益,如是否享有與其他股東同等的權益,在利潤分配順序上是否予以優先安排等;政府股東代表在項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項上是否擁有否決權等。

                  第三章 合作關系

                  本章主要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系的重要事項,包括合作內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約定及合作的履約保證等。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8條. 合作內容

                  項目合同應明確界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主要事項,包括:

                  1.項目范圍

                  明確合作項目的邊界范圍。如涉及投資的,應明確投資標的物的范圍;涉及工程建設的,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涉及提供服務的,應明確服務對象及內容等。

                  2.政府提供的條件

                  明確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的主要條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會資本主體相關權利、提供項目配套條件及投融資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授予特許經營權等特定權利的,應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獲得該項權利的方式和條件,是否需要繳納費用,以及費用計算方法、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對政府授予權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條款,如不得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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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任務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應承擔的主要工作,如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

                  4.回報方式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在合作期間獲得回報的具體途徑。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項目收入來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政府付費購買服務等方式。

                  5.項目資產權屬

                  明確合作各階段項目有形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的歸屬。

                  6.土地獲取和使用權利

                  明確合作項目土地獲得方式,并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對項目土地的使用權限。

                  第9條. 合作期限

                  明確項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訖時間和重要節點。

                  第10條. 排他性約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間內的排他性約定,如對政府同類授權的限制等。

                  第11條. 合作履約擔保

                  如有必要,可以約定項目合同各方的履約擔保事項,明確履約擔保的類型、提供方式、提供時間、擔保額度、兌取條件和退還等。對于合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安排履約擔保。

                  第四章 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

                  15

                  本章重點約定項目投資規模、投資計劃、投資控制、資金籌措、融資條件、投融資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或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

                  第12條. 項目總投資

                  1.投資規模及其構成

                  (1)對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建設總投資及構成,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等。合同應明確總投資的認定依據,如投資估算、投資概算或竣工決算等。

                  (2)對于包含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受讓價款及其構成。

                  2.項目投資計劃

                  明確合作項目的分年度投資計劃。

                  第13條. 投資控制責任

                  明確社會資本主體對約定的項目總投資所承擔的投資控制責任。根據合作項目特點,可約定社會資本主體承擔全部超支責任、部分超支責任,或不承擔超支責任。

                  第14條. 融資方案

                  項目合同需要明確項目總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到位計劃,包括以下事項:

                  (1)項目資本金比例及出資方式。

                  16

                  (2)債務資金的規模、來源及融資條件。如有必要,可約定政府為債務融資提供的支持條件。

                  (3)各類資金的到位計劃。

                  第15條.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資支持

                  如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支持,應明確具體方式及必要條件。

                  第16條. 投融資監管

                  若需要設定對投融資的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主體、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監管費用的安排等事項。

                  第17條. 投融資違約及其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投融資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可視影響將違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五章 項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經費承擔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18條. 前期工作內容及要求

                  明確項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內容、深度、控制性進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對于超出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特殊規定,應予以特別說明。如包含工程建設的合作項目,應明確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轉讓資產(或股權)的合作項目,應明確項目盡職調查、清產核資、資產評估

                  17

                  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條. 前期工作任務分擔

                  項目合同應分別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主體所負責的前期工作內容。

                  第20條. 前期工作經費

                  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主體分別承擔的前期工作費用。對于政府開展前期工作的經費需要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應明確費用范圍、確認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識產權歸屬。

                  第21條.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應對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項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協調相關部門和利益主體提供必要資料和文件。

                  (2)對社會資本主體的合理訴求提供支持。

                  (3)組織召開項目協調會。

                  第22條. 前期工作監管

                  若需要設定對項目前期工作的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監管費用的安排等事項。

                  第23條. 前期工作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前期工作中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可視影響將違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六章 工程建設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工程建設條件,進度、質量、安全要求,變更管理,實際投資認定,工程驗收,工程保險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合作項目。

                  第24條. 政府提供的建設條件

                  項目合同可約定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的條件,如建設用地、交通條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條. 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項目控制性進度計劃,包括項目建設期各階段的建設任務、工期等要求。

                  (2)項目達標投產標準,包括生產能力、技術性能、產品標準等。

                  (3)項目建設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工藝路線、質量要求等。

                  (4)項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管理體系、安全事故責任等。

                  (5)工程建設管理要求,包括對招投標、施工監理、分包等。

                  第26條. 建設期的審查和審批事項

                  項目合同應明確需要履行的建設審查和審批事項,并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責任,以及政府應提供的協助與協調。

                  第27條. 工程變更管理

                  19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方案變更(如工程范圍、工藝技術方案、設計標準或建設標準等的變更)和控制性進度計劃變更等工程變更的觸發條件、變更程序、方法和處置方案。

                  第28條. 實際投資認定

                  項目合同應根據投資控制要求,約定項目實際投資的認定方法,以及項目投資發生節約或出現超支時的處理方法,并視需要設定相應的激勵機制。

                  第29條. 征地、拆遷和安置

                  項目合同應約定征地、拆遷、安置的范圍、進度、實施責任主體及費用負擔,并對維護社會穩定、妥善處理后續遺留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第30條. 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應遵照國家及地方主管部門關于基本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的規定執行。項目驗收通常包括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驗收的計劃、標準、費用和工作機制等要求。如有必要,應針對特定環節做出專項安排。

                  第31條. 工程建設保險

                  項目合同應約定建設期需要投保的相關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并落實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注意保險期限與項目運營期相關保險在時間上的銜接。

                  第32條. 工程保修

                  項目合同應約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內容包括但不限 20

                  于:

                  (1)保修期限和范圍。

                  (2)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義務。

                  (3)工程質保金的設置、使用和退還。

                  (4)保修期保函的設置和使用。

                  第33條. 建設期監管

                  若需要,可對項目建設招標采購、工程投資、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等事項安排特別監管措施,應在合同中明確監管的主體、內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費用安排。

                  第34條. 建設期違約和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建設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可視影響將違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資產

                  本章重點約定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移交資產的準備工作、移交范圍和標準、移交程序及違約責任等。

                  本章適用于包含政府向社會資本主體轉讓或出租資產的合作項目。

                  第35條. 移交前準備

                  項目合同應對移交前準備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證項目順利移交,內容一般包括:

                  (1)準備工作的內容和進度安排。

                  (2)各方責任和義務。 21

                  (3)負責移交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等。

                  第36條. 資產移交

                  合同應對資產移交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1)移交范圍,如資產、資料、產權等。

                  (2)進度安排。

                  (3)移交驗收程序。

                  (4)移交標準,如設施設備技術狀態、資產法律狀態等。

                  (5)移交的責任和費用。

                  (6)移交的批準和完成確認。

                  (7)其他事項,如項目人員安置方案、項目保險的轉讓、承包合同和供貨合同的轉讓、技術轉讓及培訓要求等。

                  第37條. 移交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資產移交過程中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可視影響將違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八章 運營和服務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運營的外部條件、運營服務標準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資、服務計量、運營期保險、政府監管、運營支出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適用于包含項目運營環節的合作項目。

                  第38條. 政府提供的外部條件

                  項目合同應約定政府為項目運營提供的外部條件,如:

                  (1)項目運營所需的外部設施、設備和服務及其具體內容、 22

                  規格、提供方式(無償提供、租賃等)和費用標準等。

                  (2)項目生產運營所需特定資源及其來源、數量、質量、提供方式和費用標準等,如污水處理廠的進水來源、來水量、進水水質等。

                  (3)對項目特定產出物的處置方式及配套條件,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污泥的處置,垃圾焚燒廠的飛灰、灰渣的處置等。

                  (4)道路、供水、供電、排水等其他保障條件。

                  第39條. 試運營和正式運營

                  項目合同應約定試運營的安排,如:

                  (1)試運營的前提條件和技術標準。

                  (2)試運營的期限。

                  (3)試運營期間的責任安排。

                  (4)試運營的費用和收入處理。

                  (5)正式運營的前提條件。

                  (6)正式運營開始時間和確認方式等。

                  第40條. 運營服務標準

                  項目合同應從維護公共利益、提高運營效率、節約運營成本等角度,約定項目運營服務標準。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務范圍、服務內容。

                  (2)生產規模或服務能力。

                  (3)技術標準,如污水廠的出水標準,自來水廠的水質標準等。

                  (4)服務質量,如普遍服務、持續服務等。

                  23

                  (5)其他要求,如運營機構資質、運營組織模式、運營分包等。

                  第41條. 運營服務要求變更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間服務標準和要求的變更安排,如:

                  (1)變更觸發條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運營服務標準等。

                  (2)變更程序,包括變更提出、評估、批準、認定等。

                  (3)新增投資和運營費用的承擔責任。

                  (4)各方利益調整方法或處理措施。

                  第42條. 運營維護與修理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運營維護與設施修理事項。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項目日常運營維護的范圍和技術標準。

                  (2)項目日常運營維護記錄和報告制度。

                  (3)大中修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條.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

                  對于運營期間需要進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合作項目,項目合同應對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范圍、觸發條件、實施方式、投資控制、補償方案等進行約定。

                  第44條. 主副產品的權屬

                  項目合同應約定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主副產品(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等)的權屬和處置權限。

                  第45條. 項目運營服務計量

                  24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所提供服務(或產品)的計量方法、標準、計量程序、計量爭議解決、責任和費用劃分等事項。

                  第46條. 運營期的特別補償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間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會資本主體支出增加、收入減少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程序及協商機制等。

                  第47條. 運營期保險

                  項目合同應約定運營期需要投保的險種、保險范圍、保險責任期間、保額、投保人、受益人、保險賠償金的使用等。

                  第48條. 運營期政府監管

                  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自身行政職能對項目運營進行監管,社會資本主體應當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運營的原則下安排特別監管措施,并與社會資本主體議定費用分擔方式,如:

                  (1)委托專業機構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

                  (2)政府臨時接管的觸發條件、實施程序、接管范圍和時間、接管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49條. 運營支出

                  項目合同應約定社會資本主體承擔的成本和費用范圍,如人工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財務費用、保險費、管理費、相關稅費等。

                  第50條. 運營期違約事項和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運營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可

                  視影響將違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 25

                  約責任。

                  第九章 社會資本主體移交項目

                  本章重點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過渡期、移交范圍和標準、移交程序、質量保證及違約責任等。

                  本章適用于包含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合作項目。

                  第51條. 項目移交前過渡期

                  項目合同應約定項目合作期屆滿前的一定時期(如12個月)作為過渡期,并約定過渡期安排,以保證項目順利移交。內容一般包括:

                  (1)過渡期的起訖日期、工作內容和進度安排。

                  (2)各方責任和義務,包括移交期間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3)負責項目移交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如移交委員會的設立、移交程序、移交責任劃分等。

                  第52條. 項目移交

                  對于合作期滿時的項目移交,項目合同應約定以下事項:

                  (1)移交方式,明確資產移交、經營權移交、股權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圍,如資產、資料、產權等。

                  (3)移交驗收程序。

                  (4)移交標準,如項目設施設備需要達到的技術狀態、資產法律狀態等。

                  (5)移交的責任和費用。

                  (6)移交的批準和完成確認。 26

                  (7)其他事項,如項目人員安置方案、項目保險的轉讓、承包合同和供貨合同的轉讓、技術轉讓及培訓要求等。

                  第53條. 移交質量保證

                  項目合同應明確如下事項:

                  (1)移交保證期的約定,包括移交保證期限、保證責任、保證期內各方權利義務等。

                  (2)移交質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與履約保證結合考慮,包括質保金數額和形式、保證期限、移交質保金兌取條件、移交質保金的退還條件等。

                  第54條. 項目移交違約及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項目移交過程中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可視影響將違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十章 收入和回報

                  本章重點約定合作項目收入、價格確定和調整、財務監管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55條. 項目運營收入

                  項目合同應按照合理收益、節約資源的原則,約定社會資本主體的收入范圍、計算方法等事項。詳細內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會資本主體提供公共服務而獲得的收入范圍及計算方法。

                  27

                  (2)社會資本主體在項目運營期間可獲得的其他收入。

                  (3)如涉及政府與社會資本主體收入分成的,應約定分成機制,如分成計算方法、支付方式、稅收責任等。

                  第56條. 服務價格及調整

                  項目合同應按照收益與風險匹配、社會可承受的原則,合理約定項目服務價格及調整機制。

                  1.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及調整

                  (1)執行政府批準頒布的項目服務或產品價格。

                  (2)遵守政府價格調整相關規定,配合政府價格調整工作,如價格聽證等。

                  2.項目合同約定的價格及調整

                  (1)初始定價及價格水平年。

                  (2)運營期間的價格調整機制,包括價格調整周期或調價觸發機制、調價方法、調價程序及各方權利義務等。

                  第57條. 特殊項目收入

                  若社會資本主體不參與項目運營或不通過項目運營獲得收入的,項目合同應在法律允許框架內,按照合理收益原則約定社會資本主體獲取收入的具體方式。

                  第58條. 財務監管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事關公共利益,項目合同應約定對社會資本主體的財務監管制度安排,明確社會資本主體的配合義務,如:

                  (1)成本監管和審計機制。

                  28

                  (2)年度報告及專項報告制度。

                  (3)特殊專用賬戶的設置和監管等。

                  第59條. 違約事項及其處理

                  項目合同應明確各方在收入獲取、補貼支付、價格調整、財務監管等方面的違約行為的認定和違約責任。可視影響將違約行為劃分為重大違約和一般違約,并分別約定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本章重點約定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變更的處理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0條. 不可抗力事件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的類型和范圍,如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化學或放射性污染、核輻射、考古文物等。

                  第61條. 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和評估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及其影響后果評估程序、方法和原則。對于特殊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準。

                  第62條.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期間各方權利和義務

                  項目合同應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各方權利和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等,以維護公共利益,減少損失。

                  第63條.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

                  項目合同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程度,分別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協商變更或解除項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斷,可繼續履行合同并就 29

                  中斷期間的損失承擔做出約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應約定解除合同。

                  第64條. 法律變更

                  項目合同應約定,如在項目合同生效后發布新的法律、法規或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影響項目運行或各方項目收益時,變更項目合同或解除項目合同的觸發條件、影響評估、處理程序等事項。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本章重點約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財務安排、項目移交等事項。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65條. 合同解除的事由

                  項目合同應約定各種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2)發生法律變更,各方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3)合同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4)社會資本主體破產清算或類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協商一致。

                  (6)法律規定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66條. 合同解除程序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解除程序。

                  第67條. 合同解除的財務安排

                  30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項目合同中具體約定各種合同解除情形時的財務安排,以及相應的處理程序。如:

                  (1)明確各種合同解除情形下,補償或賠償的計算方法,賠償應體現違約責任及向無過錯方的利益讓渡。補償或賠償額度的評估要堅持公平合理、維護公益性原則,可設計具有可操作性的補償或賠償計算公式。

                  (2)明確各方對補償或賠償計算成果的審核、認定和支付程序。

                  第68條. 合同解除后的項目移交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解除后的項目移交事宜,可參照本指南“項目移交”條款進行約定。

                  第69條. 合同解除的其他約定

                  結合項目特點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別約定在合同解除時項目接管、項目持續運行、公共利益保護以及其他處置措施等。

                  第十三章 違約處理

                  其他章節關于違約的未約定事項,在本章中予以約定;也可將關于違約的各種約定在本章集中明確。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0條. 違約行為認定

                  項目合同應明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及免除責任或限制責任的事項。

                  第71條.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項目合同應明確違約行為的承擔方式,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其他補救措施等。

                  第72條. 違約行為處理

                  項目合同可約定違約行為的處理程序,如違約發生后的確認、告知、賠償等救濟機制,以及上述處理程序的時限。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

                  本章重點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本章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3條. 爭議解決方式

                  1.協商

                  通常情況下,項目合同各方應在一方發出爭議通知指明爭議事項后,首先爭取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協商條款的編寫應包括基本協商原則、協商程序、參與協商人員及約定的協商期限。若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問題,則采用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處理爭議。

                  2.調解

                  項目合同可約定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并明確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職權、議事原則,調解程序,費用的承擔主體等內容。

                  3.仲裁或訴訟

                  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爭議,合同各方可約定采用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采用仲裁方式的,應明確仲裁事項、仲裁機構。

                  第74條. 爭議期間的合同履行

                  訴訟或仲裁期間項目各方對合同無爭議的部分應繼續履行;除

                  法律規定或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發生爭議為由,停止 32

                  項目運營服務、停止項目運營支持服務或采取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約定

                  本章約定項目合同的其他未盡事項。

                  為項目合同的必備篇章。

                  第75條. 合同變更與修訂

                  可對項目合同變更的觸發條件、變更程序、處理方法等進行約定。項目合同的變更與修訂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76條. 合同的轉讓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允許轉讓;如允許轉讓,應約定需滿足的條件和程序。

                  第77條. 保密

                  項目合同應約定保密信息范圍、保密措施、保密責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78條. 信息披露

                  為維護公共利益、促進依法行政、提高項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和項目合同約定,向對方或社會披露相關信息。詳細披露事項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確。

                  第79條. 廉政和反腐

                  項目合同應約定各方恪守廉潔從政、廉潔從業和防范腐敗的責任。

                  第80條. 不棄權

                  合同應聲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放棄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除非該方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任何一方未堅持要求對方嚴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條款的放棄或對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81條. 通知

                  項目合同應約定通知的形式、送達、聯絡人、通訊地址等事項。

                  第82條. 合同適用法律

                  項目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83條. 適用語言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訂立及執行過程中所采用的語言。對于采用多種語言訂立的,應明確以中文為準。

                  第84條. 適用貨幣

                  明確項目合同所涉及經濟行為采用的支付貨幣類型。

                  第85條. 合同份數

                  項目合同應約定合同的正副本數量和各方持有份數,并明確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6條. 合同附件

                  項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稱

                  熱門標簽: ppp項目合作協議合同范本 ppp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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