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秩序,現場是戰場。狙擊新肺炎的戰爭&ldquo流行病&rdquo,共產黨是當之無愧的主力軍。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的文章8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樣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貼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貼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供給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供給充足的貼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八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貼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本事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供給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供給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頑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配備能夠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進取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I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資料。
第十九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能夠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能夠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能夠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能夠成立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經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供給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理解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劃;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貼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四章: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能夠委托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九條: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景,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景負有保密職責。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善。情節嚴重的,能夠同時提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能夠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貼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并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能夠提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司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來源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能夠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作來源罰決癥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學校衛生監督辦法、學校衛生標準由衛生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貧困縣不能全部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的,能夠由所在省、自治區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變通的規定。變通的規定,應當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衛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頒布的《中、小學衛生工作暫行規洼(草案)》和一九八O年八月二十六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同時廢止。
第2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警用裝備管理活動,切實保證各項警務工作安全、有效進行,現根據《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大隊配備的各種警用裝備,必須集中存放于警械具專用柜內,由大隊法警負責統一管理。
(二)保管人員應認真做好警用裝備的接收檢查、分類清點工作,認真填寫《警用裝備管理登記表》(附后),確保賬物相符。
(三)警用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按照各項技術要求進行擦拭、充電、檢修等,防止銹蝕、霉變、損壞,以保證警用裝備隨時處于技術良好,使用可靠的狀態。
(四)本大隊法警人員或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裝備的,填寫好表格后由大隊領導批準后使用。
(五)警用裝備出入庫均嚴格實行登記制度,保管人、領用人應在《警用裝備管理登記表》上正確簽發簽收。
(六)領用人應切實承擔管理責任,積極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做好防搶、防盜、防丟失工作,杜絕損毀、遺失現象發生,出現上述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七)警用裝備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使用的,應及時向大隊領導匯報,送指定地點維修,不得擅自外送單位維修。
(八)警用裝備納入大隊公有財產管理,嚴禁擅自將警用裝備進行調換、轉借、贈送、買賣、出租。
xx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
20xx年x月x日
附:
大隊警用裝備管理登記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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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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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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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裝備類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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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庫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簽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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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時間 |
年月日時 |
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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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裝備狀態 |
出庫狀態: |
入庫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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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部門負責人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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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部門負責人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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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領導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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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本表根據《xx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警用裝備管理制度》使用; 2、本表由大隊管理人員填寫,責任人填寫簽領欄目,審批領導填寫相應欄目; 3、責任人指保養維護人員、執行警務法警,或其他部門借用人員等; 4、用途指保養維護、執行警務,或其他部門借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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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建立園保育工作領導小組:園長為幼兒園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幼兒園保育工作進行全面監督與總體布置;園總務負責共同監督管理;總務負責制定具體工作計劃、落實檢查與監管考核;保健組長負責專業指導、檢查各部門崗位人員的日常保育工作;各崗位人員根據自身崗位要求,認真落實保育要求。
一、規范管理操作程序
1、工作會議。管理小組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制定工作計劃,交流檢查情況,總結經驗,發現不足,開展研究。會議由分管園長每月一次主持召開。
2、業務學習。保育人員業務學習有集中培訓和日常學習。內容包括:保育工作制度、崗位職責、規范操作程序、技能培訓、案例分析等。日常業務學習由分管領導管理、保健組長主持。保證學習時間每兩周至少一次。
3、檢查考核。以總務和保健組長為主,結合班子成員的每日考核檢查。檢查內容有:常規保育、伙食營養、環境衛生、安全情況等。
4、每學期舉行2次以上三大員業務技能競賽活動。
5、每學年有1個保育工作專題研究課題。
6、成立與氨膳食管理委員會。建立由分管園長為責任人,保健組長為主要負責人的膳食管理機制。膳管會成員由分管園長、保健教師、園總務、營養組長、財會人員、班組長、保育小組長及家長代表組成。
二、嚴格執行用人機制
1、三大員必須持證上崗,確保一班一保。
2、鼓勵三大員進行專業技術等級的進修與學習。
四、完善幼兒園各項衛生保健、保育等管理制度,加強檢查考核與指導監督。
第4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訪,是指公民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網絡平臺及走訪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提出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本局受理的活動。由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部門轉辦的屬于本局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按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局及下屬單位的信訪工作,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群眾來信、來訪,提出問題答復和處理,要按各部門的職責權限辦理。對于超出自己權限的問題,要以一定形式呈請領導批示或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第四條局主要負責人是本局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成立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領導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局各科室、直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為本局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信訪日常工作。重大信訪問題通過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及時通報情況,研究意見,協調處理。各信訪案件的處理結果經局主要領導審閱后,由辦公室或相關承辦部門反饋告知來信來訪人。
第五條實行局領導定期接訪、下訪、約訪群眾制度。領導班子成員定期接訪、約訪工作按《局長接待日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要有一個工作日下訪群眾,可專門進行,也可結合工作實際利用其它時機進行。有關科室、直屬單位要做好局領導接訪、下訪、約訪登記工作,建立規范的工作臺帳。
第六條實行局領導包抓重點信訪事項制度。對重大、復雜的信訪事項,局主要領導應親自批辦,組織專題研究,確保辦結落實。對于赴京、赴省集體上訪及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要逐案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包案領導要全程參與案件的調查、協調和處理,確保信訪事項依法按政策處理到位。
第七條實行矛盾糾紛定期排查會商制度。對矛盾糾紛隱患每月進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臺帳。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認真進行匯集研判和任務交辦,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處理解決時限和要求。局領導班子每季度召開一次信訪形勢研判會,研究解決存在的信訪突出問題。對本級職權范圍內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上一級相關職能部門。
受理范圍
第八條本局信訪工作機構對下列信訪事項予以受理:
(一)對本局機關、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投訴、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的;
(二)舉報管轄區域內社會組織或個人違反林業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有關責任單位轉辦的信訪事項;
(四)其他屬于本局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
第九條本局信訪工作機構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有權處理的機關已經復核結案的;
(四)本局或直屬單位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向本局提出同一事項的;
(五)信訪人不服處理、復查意見,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
(六)信訪人不服本局復核意見,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第十條對不屬于本局職權處理的信訪事項,應告知來訪人情況,介紹來訪人到有權處理的部門反映。對不予受理的來訪事項,接訪人員應向其做好法規解釋和疏導教育工作。
信訪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來信來訪、電話舉報實施登記:
(一)來信管理:對各類信訪信件,由專人負責拆閱,按要求認真做好登記。并按處理來信的程序,送領導審閱。負責信件審閱的領導,按"分級負責,分工歸口"和區別輕重緩急的原則及時進行辦理。對需轉其主管部門或其上級機關處理的信件,要按規定做好登記簽收手續;對轉辦信件,屬林業工作業務范圍的,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理,不屬林業工作業務范圍的,按照分工歸口的規定辦理。
(二)來訪管理:凡群眾個人或集體來訪反映問題,接訪人員必須文明禮貌接待。接待人數要兩人以上。仔細耐心聽取反映情況,認真做好記錄。記錄結果要讓來訪人員簽名認可。接訪時,應依據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給予認真解答,不許愿,不信口開河。對不屬于林業工作業務范圍的來訪,按分工歸口辦理的原則,應耐心為其指明受理部門。對情緒激動的來訪者,要耐心細致做好疏導工作,對來訪者要求局領導接訪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訪。
(三)電話舉報管理:凡來電要求舉報的,接聽人員要認真接聽,做好詳細記錄。舉報人舉報完畢后,接聽人應將其舉報內容復述一遍進行核對,經整理后及時報送呈批。對重要的舉報電話可進行錄音處理。錄音完畢,應注明來電的有關情況并及時整理呈報。
信訪保密制度
第十二條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格管理信訪材料,信訪工作文件、信訪登記薄、報告、統計、資料等都應妥善保管,不得擴散外傳。
第十三條保密范圍包括:檢舉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單位、職務、住址、電話號碼、性別等);被檢舉控告的對象和檢舉控告的內容;涉及到黨和國家秘密事項的信訪件。不得將撿舉控告的信訪件轉給被檢舉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答復、獎勵、報告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舉報人的身份。不得以電話方式進行信訪舉報問題核查結果的反饋。
第十五條對于上報的重大信訪案件材料,要按機要件規定辦理。不得向無關人員擴散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問題,不得把內部醞釀討論處理信訪的情況向信訪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泄露。
第十六條對因違反規定泄密而造成檢控人被打擊報復等不良后果發生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信訪案件查處
第十七條對一般案件線索的初查,由信訪室報請分管局領導批準后進行。對反映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行為比較嚴重的問題,需進行初查的,須報請局主要領導,經黨組會議審定,并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初查情況。對需要對被檢控人發信訪通知書或進行約談的,要經黨組會議審定。對經核查存在違紀違法事實,需立案調查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承辦人必須寫出調查報告,報請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對信訪案件進行督辦時,對承辦部門提出疑難或已回報結果但認為需要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的案件,應及時與承辦部門研究,向分管局領導反映,幫助解決,及時結案。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對信訪情況要做好記錄,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實行包案辦理制度。接案后5個工作日內落實包案責任人,明確辦結期限并按規定上報辦理進度。包案處理的復雜案件,原則上兩個月內辦結。
對上級機關轉來的有明確辦結時限要求的信訪件,應在上級機關規定的時間內辦結。
第二十條對自辦、承辦或交辦的信訪案件的報結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結案。向上級回報信訪案件結果材料應連同必備材料,加蓋公章上報。報結時必須一案一報,一案一結,不能用復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復印上報。
結論復核
第二十一條收到信訪人要求進行復核的請求后,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按領導批示由有關科室對信訪人的請求事項進行復核。
第二十二條承辦科室應當認真研究信訪人要求復核的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承辦科室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進行外調的,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可以外出調查。
第二十四條承辦科室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書面答復信訪人。
回信回訪
第二十五條對具真實姓名的來信來訪,要根據調查事實給予負責的答復,重要的復信應由局領導審閱。
第二十六條對聯名或集體來訪反映的問題,查結后要召開全體信訪人員(或代表)會議,反饋調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對匿名信訪可視具體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反饋或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照有關的政策規定回信回訪,答復信訪舉報人可書面或口頭答復,答復情況應記錄在案。
信訪統計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群眾來信來訪情況的綜合分析,對本局信訪情況每季度統計一次,年終對信訪情況作出工作總結。
第三十條及時收集、篩選信訪中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對重大問題或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及時做好上報反映或專題報告。
第三十一條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查辦信訪案件、有效解決信訪問題等方面的經驗。按有關規定向市信訪部門上報相關工作報表。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信訪檔案管理要求案件裝訂標準、規范。卷內必須材料齊全,排列順序準確,隨時立卷,及時歸檔。信訪案件檔案按"誰辦案、誰立卷"的原則實行責任制,案結卷成,一案一檔。文書檔案及一般信訪件,可組合裝訂立卷,注意分類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歸檔完畢。嚴格管理好信訪檔案。嚴禁私自借閱或將案卷資料帶離辦公室。需摘抄、復印的,須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每年要進行一次檔案清理歸檔工作,原則上對上年度的辦結案件材料,要按要求歸并到局辦公室的綜合檔案內保管。檔案資料要實行專柜專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
第5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醫療器械經營實施分類管理。
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不需許可和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公布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申請人可以查詢審批進度和審批結果,公眾可以查閱審批結果。
第二章經營許可與備案管理
第七條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
(二)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貯存場所;
(三)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貯存條件,全部委托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貯存的可以不設立庫房;
(四)具有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五)具備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還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鼓勵從事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建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與部門設置說明;
(四)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說明;
(五)經營場所、庫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協議(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經營設施、設備目錄;
(七)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錄;
(八)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基本情況介紹和功能說明;
(九)經辦人授權證明;
(十)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其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在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進行審查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填寫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第八項除外)。
第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對企業提交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發給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發證部門、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項。
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應當載明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備案部門、備案日期等事項。
第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事項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七條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
跨行政區域設置庫房的,應當向庫房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需要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的,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八條新設立獨立經營場所的,應當單獨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第十九條登記事項變更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因分立、合并而存續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因企業分立、合并而解散的,應當申請注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因企業分立、合并而新設立的,應當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或者生產企業在其住所或者生產地址銷售醫療器械,不需辦理經營許可或者備案;在其他場所貯存并現貨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原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延續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后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遺失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在原發證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原發證部門及時補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補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與原證一致。
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遺失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二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違法經營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許可,直至案件處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滿但企業主動提出注銷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補發、撤銷、注銷等許可檔案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信息檔案。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以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第三章經營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建立覆蓋質量管理全過程的經營管理制度,并做好相關記錄,保證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持續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對其辦事機構或者銷售人員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醫療器械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第三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其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應當符合可追溯要求。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鼓勵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從具有資質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與供貨者或者相應機構約定由其負責產品安裝、維修、技術培訓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以不設從事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部門,但應當有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醫療器械運輸、貯存過程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或者標簽標示要求,并做好相應記錄,保證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低溫、冷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貯存。
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運輸醫療器械的,應當對承運方運輸醫療器械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考核評估,明確運輸過程中的質量責任,確保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第三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具有與產品貯存配送條件和規模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具備與委托方開展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平臺和技術手段。
第三十七條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銷售給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售后管理,對客戶投訴的質量問題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通知供貨者及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三十九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不具備原經營許可條件或者與備案信息不符且無法取得聯系的,經原發證或者備案部門公示后,依法注銷其《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者在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信息中予以標注,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全項目自查,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自行停業一年以上,重新經營時,應當提前書面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經營。
第四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不得經營未經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第四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的醫療器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經營活動。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全項目自查的年度自查報告,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計劃,并監督實施。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重點、檢查頻次和覆蓋率,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標準,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企業。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以及整改期限,并實施跟蹤檢查。
第四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的抽查檢驗。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抽查檢驗結論及時發布醫療器械質量公告。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現場檢查:
(一)上一年度監督檢查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二)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新開辦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對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信息顯示以及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可能存在產品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或者有不良行為記錄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飛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經營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經營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多次舉報投訴或者媒體曝光的;
(三)信用等級評定為不良信用企業的;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管檔案,記錄許可和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未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授權書的;
(三)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的。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未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庫房地址、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擅自設立庫房的;
(三)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給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的;
(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不具有資質的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
第五十五條未經許可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辦理延續、仍繼續從事醫療器械經營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二)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的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
(二)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醫療器械經營,是指以購銷的方式提供醫療器械產品的行為,包括采購、驗收、貯存、銷售、運輸、售后服務等。
醫療器械批發,是指將醫療器械銷售給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經營行為。
醫療器械零售,是指將醫療器械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醫療器械經營行為。
第六十三條互聯網醫療器械經營有關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制。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的編排方式為:××食藥監械經營許××××××××號。其中:
第一位×代表許可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第二位×代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
第三到六位×代表4位數許可年份;
第七到十位×代表4位數許可流水號。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備案編號的編排方式為:××食藥監械經營備××××××××號。其中:
第一位×代表備案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第二位×代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
第三到六位×代表4位數備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代表4位數備案流水號。
第六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列明的經營范圍按照醫療器械管理類別、分類編碼及名稱確定。醫療器械管理類別、分類編碼及名稱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核定。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9日公布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同時廢止。
第6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一、會議制度。文旅局每季度召開一次意識形態工作會議并研究部署意識形態工作,同時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二、定期向上級匯報制度。文旅局每季度向區委宣傳部匯報一次意識形態工作,每半年分別向區委報送一次意識形態工作情況。
三、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重要內容制度。各班子成員應當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級黨組織領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四、研判和通報制度。意識形態工作領導組每季度研判一次意識形態領域形勢,每半年通報一次意識形態領域情況。意識形態工作領導組要建立研判機制,組織好分析研判工作,研判情況及時向區委宣傳部報告。
五、信息報送制度。全區各級黨組織每季度向區委宣傳部報送意識形態工作有關情況,包括工作進展、突出問題、制度建設、追責問責等方面,遇重大情況隨時報送。
六、配合巡察組對意識形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文件及材料歸檔制度。完善意識形態工作相關文件審批和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保管和歸檔有關文件。
對于意識形態工作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分公司意識形態工作,貫徹落實縣委政府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我分公司特建立了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
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機制,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推動考核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常態化。
1.黨支部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專題匯報意識形態工作。對本單位意識形態領域出現的重要動向和問題,應主動在黨員干部中進行內容通報。
2.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向黨員大會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3.意識形態工作要作為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述職報告和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責任制情況的重要內容。
4.意識形態工作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評價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嚴格追查問責是落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的關鍵。必須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強化問責剛性和“硬約束”,既查失職、瀆職,對導致意識形態工作出現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報請縣紀委追究責任(一般干部職工參照執行)。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停職檢查;情節特別嚴重的,報縣紀委處理。
1.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2.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支部書記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斗爭的;
3.管轄范圍內發生因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4.對重大敏感問題和突發事件處置和引導不力,引起思想混亂,造成嚴重影響的;
5.對所管理的黨員干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6.所屬輿論陣地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
7.管轄范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8.對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工作出現嚴重問題隱瞞不報的;
9.黨員領導干部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論壇講座等公開發表違背中央精神言論,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的;
10.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
11.黨員領導干部在涉外活動中,因言行不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
12.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同時我們還建立了網絡安全責任制,為進一步嚴格網絡管理,確保網絡信息安全、不發生失泄密事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網絡信息安全制度責任制。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有網絡計算機由使用者負責日常管理,嚴禁私自改變網絡線端接口配置。
2、對黨政網、縣政府外網、業務網絡系統中的所有用戶所有權限、用戶口令及密碼由使用者負責保守秘密。黨政網公文交換管理權限由辦公室負責,業務辦公資源網管理權限由各部門負責。
3、除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外,其它人員一律不許更改用戶權限及系統口令,嚴禁非法用戶對非授權數據和操作權限進行訪問、使用及修改等,確保計算機數據的安全。
4、嚴禁黨政府連接國際互聯網和在業務網絡中安裝各種類型的游戲,嚴禁使用各種盜版和來源不明的程序及資料,在讀取外來單位存儲介質中資料時,必須使用防毒軟件進行查毒,有效防止病毒流行感染。
5、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各終端工作站,以訪操作不當破壞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及各種備份數據,在工作站上共享數據時,一般只設置“只讀”共享,特殊情況下,允許“完全共享”,使用完畢后應及時修改共享權限,向服務器上傳文件前,應先進行徹底查殺毒以保證網絡安全性。
6、增強計算機安全意識。黨政網相關資料由辦公室妥善保管,并遵守網絡和信息安全制度,對網絡和信息安全資料要按規定處理,不得外借,如需外借應按嚴格借閱手續辦理,并保守秘密。同時工作人員離開和下班時必須關閉機器及各種工作設備的電源,做好防火、防盜、防事故發生等相應工作。
以上條例公司干部職工應自覺遵守,如有違犯,造成網絡信息安全責任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7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一、隊伍管理
1、教師必須認真學習《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以《規程》和《綱要》精神為依據,按時按質研究制訂好各類教育教學計劃。
2、保教人員應按要求完成上級規定的工作量,并根據需要完成替代課等學園交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3、教師應采用集體備課與個人備課相結合的方式,認真做好幼兒活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堅持以多種形式開展教師的傳幫帶活動。教師間應互相聽課,取長補短,并認真做好記錄和評議。
5、幼兒園各項觀摩任務由分管業務的副園長直接安排。教師應樂意接受園領導的安排,并認真做好觀摩準備,不斷提高觀摩質量。
6、教師應妥善保管好各種書面材料,定期選擇有代表性的資料在園內交流或上傳相關教育資源庫;每學期末應按規定將部分材料上交歸檔。
7、成立由行政領導、年段長、部分骨干教師組成的保教質量評估小組,在業務園長的組織指導下,評價班級工作、教師制訂計劃等方面的情況,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指導意見。
8、保教人員要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活動,并做好傳達、書寫心得體會等工作。鼓勵保教人員通過各種渠道提高自身的素質和學歷層次。
二、教科研管理
1、為進一步促進保教質量的提高,開展園級、年段等各級教研活動。
2、學園成立課改工作領導小組,由園長、副園長和若干骨干教師組成,負責課改工作的管理與實施。
3、課改工作以課題研究為切入點,建立“學園大課題→分組課題→個人子課題”的三級科研網絡,及時制定課題計劃、組織實施和總結經驗。
4、將課改工作與教研活動有機結合,每1—2周開展教研活動一次,采用專題講座、觀摩研討、階段交流等方法進行研討,負責人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做到有目的、有計劃、有實施、有成果。
5、教師應及時對教育行為進行分析反思、并在教研活動中交流研討,不斷調整教育策略,提高教育水平。
三、班級管理
保教人員必須團結合作,相互交流,共同承擔各項班務工作,做到班級工作有計劃、有實施、有總結。具體規定如下:
1、保教人員必須合理地安排幼兒一日各項活動,科學、靈活地執行一日生活作息時間。
2、認真制定并落實符合本班幼兒實際的活動常規,確保幼兒一日生活有條不紊。
3、保教人員必須為幼兒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提供相應的玩具和材料,體現因材施教,注重教育手段和組織形式的綜合運用。
4、配班教師應下班和主班教師、保育員共同指導每天的區角活動,加強區角活動的管理。
5、當班與接班保教人員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若有遺留問題,應及時作口頭或書面交代。
6、各班保教人員應每周定期交流,研究本班工作情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保教工作。
7、各班教師應結合幼兒一日活動,采用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方式,做好幼兒動態發展評價工作。
8、妥善保管好班級財產,做好班級財物的清點和整理工作。不丟失,不私用。
第8篇: 村創衛工作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嚴格工作程序,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運行,確保政令暢通和機關工作高效、協調運轉,更好地適應各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全體干部職工要嚴格執行紀律,嚴格落實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從細節做起,講制度,講規矩,務必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嚴格遵守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和宜紀發[2008]4號文件《關于認真執行公職人員行為規范六條禁令的通知》等中央、省、市有關規定。
二、立足本職。嚴格履行崗位職責,愛崗敬業,求實創新,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嚴格考勤。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勤,有事先請假。一般干部職工病、事假(或因公出縣城)一天以內向分管領導請假,一天以上向局長請假。事假必須寫書面請假條,經批準后方能離開。病假必須有醫院證明,并經領導批準。請假條由人秘股統一保管。違者每查實一次罰款20元。
四、積極參加集體勞動(活動),每缺席一次罰款30元。
五、按時出席會議,遲到、早退一次罰款20元,缺席一次罰款30元。
六、節約用水、用電,做到人走隨時關水、電,違者每次罰款10元。
七、上班時間不得串崗、閑聊,打牌、玩電腦游戲等,不得干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每查實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及第13個月獎金,并責成在機關干部大會上作出深刻檢討,按照組織管理程序,對職務作出處理。
八、講究效率。每項工作精益求精,從嚴、從高、從實要求,盡量做到當日事當日完成。
九、辦事公開。要嚴格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做到辦事政策、程序、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十、團結協作。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必須堅持全局一盤棋的思想,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創造一流的成績。
十一、分級管理。股室成員要對股、室長負責,股、室長要對分管局領導負責,分管局領導要對局長負責。請示匯報工作一般應逐級進行。
十二、接待來人來訪來電,實行“首問責任制”。即第一個遇到咨詢或辦事對象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對來訪、咨詢或辦事者,應熱情接待,耐心解答。遇有不熟悉的問題,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與有關站所聯系,并明確告知。接待中要注重文明用語,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農業部門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