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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處警工作總結范文(通用4篇)

                  時間:2021-11-11 工作匯報 點擊:

                  《工作》是埃曼諾·奧爾米執導的劇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該片講述了一個15歲鄉下男孩到米蘭的大公司謀職的經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接處警工作總結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接處警工作總結4篇

                  接處警工作總結篇1

                  貫徹執行《兩區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試行)》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兩區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部《省、地、縣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規范》、《110接處警工作規則》、《110報警服務工作規范化標準》和《云南省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兩區”分局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試行)》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110接處警工作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接警快、出警快、處置好、群眾滿意”為目標,以規范110接警、指揮調度和處警程序、現場取證、著裝攜裝、監督管理工作為重點,大力推進接處警工作程序化、標準化、制度化,以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和優質高效服務,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

                  第三條? 分局指揮中心負責對各單位、各警種的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 ?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分局110報警服務臺及派出所、分局、刑偵、治安、交警、消防等擔負110接處警任務的警種、部門及其接處警人員。處警人員包括處警民警和協助處警民警勤務工作的協勤人員。

                  第二章 接警與指揮調度

                  第五條  分局110報警服務臺實行24小時值班,統一受理群眾報警、求助、舉報、投訴。根據局領導授權和工作預案,具有直接指揮、先期處置、通報協調、裝備調用、檢查督導、信息歸口等職權。

                  第六條  110接處警實行110、119、122“三臺合一”、一級接警、統一指揮、分類處警的工作機制,堅持依法、公開、公正原則,做到快速反應、規范處置、熱情服務。

                  第七條  分局110報警服務臺設立指揮長(值班長)、接警(調度)崗位,實行指揮長(值班長)負責制。

                  (一)指揮長(值班長)指導、檢查接警人員處置一般警情、緊急警情、常態指揮調度和處理一般信息;協助局領導或指揮中心領導處置重大緊急警情,并根據有關工作預案進行先期指揮調度工作;處理各類重要信息,提出擬辦意見。

                  (二)接警人員負責接聽、受理報警,根據警情向有關處警單位或人員下達處警指令,同時做好信息錄入工作。

                  (三)聘用人員只能從事接警、記錄以及其他輔助性的工作。

                  第八條  分局110報警服務臺按照案(事)件性質、規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等因素區分一般警情、緊急警情和重大緊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調度處置程序性規定和緊急警情、重大緊急警情調度處置的工作預案。

                  第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警情的范圍:

                  (一)110報警服務臺接受報警范圍: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二)110報警服務臺受理緊急求助的范圍: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危急情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2、老人、兒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行為能力、辨別能力差的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3、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公眾生命或者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5、各種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險情,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

                  6、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三)110報警服務臺接受投訴的范圍: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公眾對轄區內正在發生的人民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的投訴。

                  第十條  接警和指揮調度人員應當使用普通話,并根據需要使用外語或方言。指揮調度人員下達指令應準確、迅速,避免使用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出警指令基本內容包括報警人的姓名、案(事)發時間、地點、目前狀況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一條  接警要求:

                  (一)接聽110報警電話首問語為:“您好,XX110”。

                  (二)受理報警、求助和投訴,應快速詢問對方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電話,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時間、地點、案由、所處位置等。

                  (三)受理案件報警,應快速詢問涉案人數、嫌疑人體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駕駛車輛的應詢問車牌號、車型、顏色等。

                  (四)受理火災報警,應快速詢問燃燒物質種類、有無人員被困、傷亡、火勢大小、有無中毒和爆炸危險、毗鄰單位等情況。

                  (五)受理事故報警,應快速詢問事故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六)受理群體性事件報警,應快速詢問事件的原因、規模、參與人數、人員構成、是否持有器械及現場秩序等情況。

                  (七)對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其他緊急事件或事故報警,在下達指令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八)受理投訴,應問明被投訴者的基本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

                  (九)接警時,應根據報警者情緒和態度給予必要的答復和安慰。

                  (十)在110接處警系統中對接處警情況進行登記和存儲,并做好備份。

                  第十二條 110接警人員處置一般警情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轄原則: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報警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警。

                  (二)就近處警原則:即指令距離案(事)件、事故現場最近的單位、民警出警。

                  (三)業務管轄原則:即指令公安機關相關業務部門出警。

                  第十三條  重大案(事)件、事故調度處置基本程序:

                  (一)調度處置的基本程序:

                  1、先期處置。接到報警后,110報警服務臺指揮長(值班長)應迅速派警先期處置。同時,根據警情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指揮中心主任、值班局領導或局主要領導,并按照工作預案和領導指示,指令有關警種趕赴現場參與處置。

                  2、后續調度。對于需要增派警力的,110報警服務臺應根據領導指示,調度相關警力趕赴現場,并保持聯系。需要堵截查控的,指揮長(值班長)立即組織附近巡邏和相關卡點的警力進行堵截。需要相鄰市、縣協助堵截查控的,及時上報濟寧市局指揮中心或通報相鄰市、縣110報警服務臺部署查控。

                  3、信息報送。對重大案(事)件、事故,應根據上級有關的信息報送規范要求,立即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

                  4、善后處置。處置工作結束后,指揮中心應會同有關警種(部門)做好信息收集、匯總和上報等工作,收集整理處置工作檔案資料,完善相關處置工作預案。

                  (二)火災事故的調度處置要求:

                  火警由市公安消防大隊受理,110報警服務臺監聽火災報警,視情調度指揮相關警力做好協助滅火、疏導交通、現場警戒、維持秩序等工作。

                  (三)交通事故的調度處置要求:

                  對接報的交通事故警情,應立即向交警部門下達出警指令,并根據警情處置需要或交警部門的要求,視情調派轄區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協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詳細詢問肇事車輛的車牌類型、號碼、顏色、特征及其逃跑方向等情況,及時組織實施堵截、追緝,并視情通報相鄰公安機關布控、協查;因交通事故引發糾紛的,同時指令巡警或事發地派出所協助處置。

                  (四)涉及化學危險品事故的調度處置要求:

                  對涉及化學危險品的火災、交通事故,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危險物品泄露的,在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門出警的同時,應立即通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派員趕赴現場共同處置。

                  第十四條 110接處警人員處置群眾緊急求助基本程序:

                  (一)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按工作預案及時處置;

                  (二)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員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轉告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單位。

                  第十五條 110接處警人員處置公眾投訴基本程序:

                  (一)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按工作預案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核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的問題,通知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投訴轄區內的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民警,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本級警務督察部門前往核查和處理,或由警務督察部門移送被投訴人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應告知投訴人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并做出必要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異地報警、求助的處置:

                  異地報警、求助是指報警人不在案(事)發地,向案(事)發地或報警人所在地110報警服務臺報警、求助的情況。

                  (一)110報警服務臺對異地報警,需要即時派警處置的,應當受理;對需要履行正式法律手續的報案,應引導報警人按正式報案程序進行。

                  (二)對于報警人不在案(事)發地,向案(事)發地110報警服務臺報警、求助的情況,案(事)發地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問清情況,立即開展相關處置工作,同時視情請求報警人所在地110報警服務臺向報警人核實情況,并協助做好相關記錄,報警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予配合。

                  (三)對于報警人不在案(事)發地,向其本人所在地110報警服務臺報警、求助的情況,所在地110報警服務臺應問清并核實情況后,及時將警情通報案(事)發地110報警服務臺。案(事)發地110報警服務臺接到警情通報后,應立即開展相關處置工作,并及時將處置情況向報警人和報警人所在地110報警服務臺反饋。

                  (四)對于報警人在案(事)發地使用移動電話報警時,由于技術原因通訊信號轉入非案(事)發地的相鄰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的,收到報警的110報警服務臺應在問清并核實情況后,及時將警情通報案(事)發地110報警服務臺。案(事)發地110報警服務臺接到警情通報后,應立即開展相關處置工作,并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收到報警的非案(事)發地110報警服務臺反饋。

                  (五)對于案(事)發地境外的中國公民報警、求助,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后應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并將警情通報外事等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短信報警的處置:

                  本局短信報警的處置問題,待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統一短信特服號碼后再做統一規范。

                  第十八條  對涉外警情,110報警服務臺在派警的同時,及時通知外事部門派員協助處置。

                  第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建立處置突發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和設卡堵截等工作預案資料庫,建立轄區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點目標、警力分布、技術專家、專業設備器材、法律法規等基礎數據庫,為處置各類案(事)件做好充分準備。

                  第二十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指導相關警種和實戰單位完善社會面防控體系建設,合理調整警力部署。隨時掌握街面警力分布和110巡邏車出警、定位情況,以利于快速出警處置。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二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定期對治安卡點、重要路段、部位的執勤、巡邏警力到崗、到位情況進行檢查、抽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視情通知警務督察部門處理,查勤情況應定期通報;街面巡邏、執勤警力應主動配合110報警服務臺的查勤工作,主動報告到崗、到位情況,嚴禁脫崗。

                  第三章 處 警

                  第二十二條  各處警單位和人員必須絕對服從、執行110報警服務臺指令。接到110出警指令后,應遵循立即響應、核實警情、現場處置、請求支援、追擊堵截、匯報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開展處置工作,并做好處警記錄。

                  第二十三條  110出警時限要求: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和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的投訴,嚴格落實“城區五分鐘、城郊十分鐘、農村地區盡快達到”的出警時限要求。對其他非緊急警情,應視情盡快趕到現場。出警時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為因素影響出警時限的,出警民警應立即向110報警服務臺報告,并盡快趕到現場。110報警服務臺應及時和報警人溝通解釋,并視情調派其他力量出警。

                  出警時限國家有專業標準的,按專業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110出警警力要求:

                  處警警力的配置應與警情性質相適應。處警單位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群體性事件,重大道路交通、火災等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安排足夠警力處置,對一般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由2名或2名以上民警進行先期處置。現場局面難以控制,需要增援或需要其他職能部門到場解決的,先期處置民警應立即報告 110報警服務臺,要求增派相應力量。處警單位不得安排保安聯防隊員、協勤單獨處警。

                  第二十五條 110處警工作原則:

                  處警工作按照就近處警原則、屬地管轄原則、業務管轄原則開展。

                  (一)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的投訴,按照就近處警原則,由距離案(事)件、事故現場最近的警力出警。

                  (二)對其他非緊急警情,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案(事)件、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出警。

                  (三)對需要現場勘查、專業設備處置等業務性強的警情,按照業務管轄原則,由公安機關相關業務部門出警。

                  (四)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實施現場保護、救助傷員、搶救財物、排除險情、搜索盤查、抓捕疑犯、調查取證、疏導交通等措施,迅速控制現場局勢。

                  (五)需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應當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六條 前往現場處置的民警,應隨時保持與指揮中心的聯絡。處警民警在進行現場處置時,應按照現場控制、現場盤查、現場調查(取證)、現場搜索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本單位領導和110報警服務臺。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民警除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臺。

                  第二十九條  現場處置完成后,應填寫《110處警現場處結備案單》(附件7)。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結合警力下沉、社區警務改革,盡量縮短出警半徑,積極推行多警聯勤、動態出警等模式,提高110快速反應能力。

                  第四章 現場取證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中所稱現場取證是指110處警民警在進行先期處置時,為收集、保全第一手證據材料而采取的相關取證及證據管理工作。各派出所、分局、巡警大隊110處警民警應當按照市公安局110處警現場取證流程圖,市公安局110處警現場警情與取證對應表、市公安局110處警現場勘驗筆錄制作要點說明、市公安局110處警現場照片(錄像)拍攝要點說明、市公安局110處警幾類常見案件的取證要點、市公安局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市公安局110處警現場處結備案單、市公安局110處警勘驗現場圖、市公安局110處警勘驗現場圖制作要點說明開展先期現場取證工作。先期處置后的現場勘查、案件辦理、案情調查、查證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處警時,有關警種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根據辦案和事件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做好處警現場的相關取證工作,及時收集、制作、保全相關證據材料。處警一般以派出所、分局為主;殺人、傷害致人死亡、爆炸、投毒、放火、綁架、強奸、入室搶劫、入室盜竊(現場無可勘條件的除外)及其它需要由刑偵部門勘查現場的案件以刑偵部門為主;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由治安部門為主;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為主,特殊情況由局領導指定。

                  第三十三條  非主管警種(部門)先期到達的,處警民警應按照本規范要求,做好保護現場、維持秩序、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以及拍照、錄像等必要的先期處置和現場取證工作。主管警種(部門)到達現場后,先期到達的民警應配合主管警種(部門)做好有關工作,及時移交證據資料。多警種(部門)同時到達現場的,以主管警種(部門)為主取證,其他警種協助。

                  第三十四條  刑事、行政案件類警情現場取證方法及程序: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力量搶救受傷人員,對正在逃匿的違法犯罪人員進行查緝。

                  (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區域,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

                  (三)拍攝案發現場,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及時固定證據。對可能受到自然、人為因素破環的現場,先期處置民警應對現場的痕跡物證、尸體等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四)開展現場調查訪問,簡要記錄調查訪問情況,必要時制作詢問筆錄。填寫《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掌握當事人、現場證人的基本情況。

                  (五)其它需開展取證的工作。

                  常見刑事案件的處警取證工作可以參見《幾類常見刑事案件的處警取證要點》。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警情取證方法及程序:

                  (一)對適用簡易處置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置。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報警的,處警民警要拍攝事故現場照片,及時固定證據,填寫《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

                  (二)對損失較大,或有人員傷亡,應視情采取下列方法進行現場取證,固定相關證據:

                  1、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交通標志、反光錐筒等警告性標志,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2、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尋找目擊證人。對正在逃匿的肇事人進行查緝。

                  3、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清點現場遺留物品和財物。

                  4、對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可能導致痕跡或者證據滅失的,應當及時提取、保全和測試。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5、開展現場調查訪問,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記錄調查訪問簡要情況,必要時,同步進行現場錄音、現場制作詢問筆錄。

                  6、其它需開展取證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群體性事件類警情的取證方法及程序:

                  (一)掌握現場動態,及時發現重點人員。

                  (二)采用拍照、錄音等方法,及時固定重點人員違法言行,對處置的主要過程進行拍攝,固定證據。

                  (三)填寫《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固定相關證人。

                  第三十七條  糾紛類警情的取證方法及程序:

                  (一)對于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現場可以調解完畢的糾紛類警情,在實施調查訪問、教育疏導、實施調解過程中進行現場錄音。調解完畢后,制作《110處警現場處結備案單》。

                  (二)對現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糾紛類警情,特別是涉及當事人身體損傷或財產損失的,應視情采取下列方法進行現場取證,固定相關證據:

                  1、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疏導,開展調查訪問并錄音。必要時制作現場詢問筆錄。

                  2、填寫《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掌握當事人、證人的基本情況。

                  3、視情對糾紛現場進行拍攝、錄像。必要時,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繪制現場圖。

                  第三十八條  緊急救助類警情的取證方法和程序:

                  (一)對當事人進行簡要的詢問并錄音,必要時制作詢問筆錄。如有生命危險的,立即組織搶救。

                  (二)填寫《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掌握當事人、證人的基本情況。

                  (三)必要時,對緊急救助的主要過程和現場情況進行拍照、錄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

                  (四)如果當事人無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財物并沒有親屬在場的,應當將當事人的物品、財物進行清點登記,列出清單,并請在場見證人簽名。

                  第三十九條  其他警情的取證方法及程序:

                  按照本規定基本要求,視情開展相關取證工作。

                  第四十條  現場取證應及時、合法、客觀和真實。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必須認真開展取證工作,仔細全面地收集證據。現場取證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證據,確保取證工作合法有效。在對當事人詢問時,應根據不同警情,突出重點進行調查取證。

                  第四十一條  110處警現場制作的證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現場制作的各類筆錄均應符合有關制作規定,當事人確定無誤后簽名捺印;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應有見證人的簽名;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110處警現場處結備案單》等各類表格。

                  第四十二條  處警現場證據實行辦案單位收集整理、集中統一管理原則。處警單位應建立現場證據登記簿或管理系統,音像資料應及時分類存入電腦統一管理,便于及時查詢和使用。處警單位與辦案單位不屬同一單位的,由處警單位向辦案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未結案的證據資料,應長期保存;歸屬于各類已辦結案件的現場證據,按照要求歸檔管理。

                  第五章 著裝攜裝

                  第四十三條  指揮調度民警應著統一制式的警服上崗,接警臺聘用人員應統一著裝。

                  第四十四條  處警民警攜帶《警察證》,著統一制式的警服、戴警帽或警用頭盔,穿制式皮鞋、作訓鞋或黑色皮鞋。交通事故民警夜間應著具有反光功能的制式警服;處警單位聘用的協助處警人員統一著保安制服,戴執勤帽,佩帶協勤人員統一標志(帽徽、胸章、臂章),穿深色膠鞋或黑色皮鞋。對著裝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處警民警佩戴齊全的單警裝備,佩帶要求按照市局行政科相關專業要求執行。出警時必須攜帶必要的取證設備,包括照像、攝像、錄音設備、提取物證工具、警戒帶及記錄測量等工具。

                  第四十六條  出警車輛應裝備無線通信設備(出警民警已裝備無線通信設備的,出警車輛可以不再裝備固定無線通信設備),有條件的應安裝GPS定位終端,攜帶交通標志牌、救生器械、喊話器和滅火設備。

                  第四十七條 各處警單位應建立裝備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處警裝備,保證各種處警器材完好可用。

                  第六章 保障、管理與考核

                  第四十八條 市局應當對110接警、處警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須的保障。

                  第四十九條  加強110接處警隊伍教育,嚴格內務管理,強化紀律作風養成,努力建設一支快速反應、服務規范、執法嚴格、作風優良的110接處警隊伍,樹立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

                  第五十條 選拔政治堅定、業務能力強、善于組織協調的同志,擔任指揮調度部門領導和指揮長職務。切實落實指揮調度民警輪崗交流制度,及時調整充實人員,確保工作需要。

                  第五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和調度人員應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地理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臺相關設備,熟練使用微機和相關軟件。

                  第五十二條 加強處置工作規范、現場取證業務、攜裝用裝技能培訓,建立健全經常性練兵制度,形成科學、合理的崗位練兵長效機制。實行指揮調度部門民警持證上崗制度,110報警服務臺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集中培訓。

                  第五十三條  110報警服務臺認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堅持每天工作例會制度,對每天的接處警工作進行通報分析,不斷提高接處警工作質量。

                  第五十四條  嚴格落實接警登記制度,所有接報警情都應輸入接處警系統。定期組織對接警調度過程錄音回放檢查,抽查率要達到30%以上。對處置結束的案(事)件及時回訪。

                  第五十五條  嚴格落實110投訴2日內答復的規定,投訴反饋率要達到100%(無法聯系當事人的除外)。加強110工作宣傳,讓群眾了解、支持和監督110工作。

                  第五十六條  將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建設情況納入日常管理、執法質量和隊伍正規化建設考評。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市各處警單位處置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考核辦法由市局指揮中心制定下發。指揮中心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接處警暗訪檢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七條  嚴肅查處有警不接、指揮不力、出警遲緩、處置不規范等行為。凡因不按規定程序指揮,造成嚴重后果的;因處警取證不及時、不到位,證據管理不善,造成證據丟失、損毀,導致案件無法依法處理的;著裝不規范,影響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攜裝不落實,造成警情處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傷害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所在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處置程序和現場取證,自本規定實行后國家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要求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即發布之日起實施。

                  接處警工作總結篇2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臺,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 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并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并立卷備查。

                  第八條 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臺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臺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臺處警指令后,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 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并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 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警。

                  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報警后,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并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 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 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 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并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臺。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第二十六條 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臺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者案發地公安機關的通報后,應當迅速按照工作預案,落實有關查緝措施,提供必要的協助,并隨時與案發地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保持聯系。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人員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臺,由110報警服務臺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人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處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城市應急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承擔城市應急處置主叫號碼任務的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報警求助電話轉到相關單位處置。

                  第五章 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臺,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 110報警服務臺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臺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對投訴應當視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臺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并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 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并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臺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臺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并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六章 警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110報警服務工作人員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110報警服務臺接處警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安機關各類緊急突發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并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警種、部門開展處置各種案(事)件的預案演習,增強各警種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協同作戰能力。

                  第四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自然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臺相關設備。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的政治、法律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考核,提高接處警民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屬于在編民警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內部定期輪崗。

                  第五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裝備接警、錄音系統,有線、無線指揮調動系統,公安地理信息系統(電子地圖),相應的信息查詢終端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五十二條 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涂標志,并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110報警服務臺、處警單位和接處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 110接處警民警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者產生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接處警工作總結篇3

                  接處警工作要點

                  緊緊圍繞與群眾接觸最緊密的接處警工作,進一步規范接處警工作流程,提升派出所民警工作水平和質量。

                    一是突出 “教”。注重對接處警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堅持從樹立民警良好形象、自我安全防護、和諧警民關系的角度,教育民警在出警時做到警容嚴整、裝備齊全、處警及時、執法文明。

                    二是突出 “快”。針對轄區的實際問題,教育民警進一步提高接處警的速度和效率,推出了接處警 “四快”工作要求,即 “接收警情快、出警速度快、到達現場快、處置警情快”,堅決杜絕因各類原因造成延誤警情處置的問題發生。

                    三是突出 “查”。對出警裝備加強自查力度,對出警時限、民警警容風紀、攜帶手持電臺、單警裝備、救援器材及其他警用裝備攜帶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民警自查、警組互查、領導抽查的 “三查”工作模式,進一步杜絕在接處警工作過程中的問題,特別是對警用裝備、急救設施等出警必備裝備加強檢查,保持完好。

                    四是突出 “訪”。為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提升工作質量,深入開展了“群眾點評110”的走訪評議活動,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群眾對派出所接處警工作的意見、建議。通過梳理群眾反饋的意見、建議,深入分析總結接處警工作中的經驗教訓,進一步規范接警用語,嚴格接處警程序,堅決杜絕推諉現象發生。

                    五是突出 “評”。工作中,以績效管理為抓手,將接處警工作納入民警工作績效考核,從填寫、錄入、反饋、處置等方面進行 “月考評、月通報”。同時,每月由分管領導通報當月警情,對接處警情況進行點評,并整改存在的問題,對因接處警不規范、不及時,引起群眾投訴或造成后果的,嚴肅追究分管領導及當事民警的責任。

                  接處警工作總結篇4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臺,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 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并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并立卷備查。

                  第八條 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臺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臺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臺處警指令后,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 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并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 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警。

                  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 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報警后,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并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 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 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 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并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臺。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第二十六條 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臺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者案發地公安機關的通報后,應當迅速按照工作預案,落實有關查緝措施,提供必要的協助,并隨時與案發地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保持聯系。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人員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臺,由110報警服務臺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人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處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城市應急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并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承擔城市應急處置主叫號碼任務的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報警求助電話轉到相關單位處置。

                  第五章 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臺,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 110報警服務臺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臺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臺對投訴應當視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臺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并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 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并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臺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臺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并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六章 警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110報警服務工作人員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110報警服務臺接處警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安機關各類緊急突發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并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警種、部門開展處置各種案(事)件的預案演習,增強各警種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協同作戰能力。

                  第四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自然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臺相關設備。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的政治、法律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考核,提高接處警民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屬于在編民警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內部定期輪崗。

                  第五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臺應當裝備接警、錄音系統,有線、無線指揮調動系統,公安地理信息系統(電子地圖),相應的信息查詢終端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五十二條 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涂標志,并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110報警服務臺、處警單位和接處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 110接處警民警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者產生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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