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結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1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15篇

【篇一】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13種常見家電輻射排行榜 剃須刀最強
現今科學家普遍認為,長期接觸低于0.2μt(微特斯拉)的電磁輻射是安全的。如今微波爐、豆漿機、電磁爐等小家電已成為大眾家庭必備電器,那么這些家電產品到底產生了多大輻射、危害有多大?什么范圍內的電磁輻射才是安全的?為此,咱們選出13種最常用的電器,統一用儀器測試一下,給他們的輻射程度排排座次,童鞋們要專心聽講哦~
測試儀器:電磁輻射測試儀,計量單位:μt(微特斯拉)
第13名 液晶電視輻射指數★☆
距離液晶電視屏幕20厘米遠時,輻射值為零,距離10厘米遠的時候輻射值為0.03μt,貼近屏幕則會達到16.04μt。建議小伙伴們看電視時,至少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這個距離幾乎不會受到電視輻射的影響,相對比較安全。
第12名 冰箱輻射指數★☆
貼近冰箱的正門輻射值為0.05μt,稍微遠離輻射值就顯示為零;另外,冰箱的側面以及背部輻射情況基本相同,貼近側面輻射值為0.79μt,貼近背部僅為0.16μt,所以大家完全沒必要過度在意冰箱的輻射哦~
第11名 加濕器輻射指數★☆
距離加濕器10厘米處輻射值為零,貼近加濕器則會達到5.35μt,超出了0.2μt的安全標準。建議在使用加濕器的時候,至少要保證10厘米以外的安全距離,不要讓加濕器貼近身邊,這樣才能防止輻射的危害
第10名 飲水機輻射指數★★☆
在飲水機保溫或者加熱的過程中,飲水機的輻射從零上升至0.03μt,輻射完全在安全范圍內
第9名 筆記本電腦輻射指數★★☆
距離筆記本電腦30厘米處,輻射值顯示為零,慢慢靠近筆記本,15厘米處輻射值顯示依然為零,當貼近筆記本邊緣的時候,輻射顯示為1.6μt,輻射量符合安全標準。
第8名 臺式電腦輻射指數★★★☆
測試液晶顯示屏,在距離屏幕10厘米處輻射值為零,貼近屏幕為0.23μt,基本符合安全標準,所以液晶屏幕的輻射可以忽略不計。
在距離機箱20厘米處輻射值為零,不過貼近機箱輻射值大于10.03μt,遠遠高出了輻射標準,所以在日常使用時,至少要離機箱20厘米,才能保證安全。
第7名 微波爐輻射指數★★★☆
微波爐在運行時,距離正門0到65厘米處的輻射數值急劇減小,距離正門70厘米處輻射值已經為零,所以建議在使用微波爐的時候,盡量站在微波爐一米之外,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微波輻射所帶來的危害。
第6名 電磁爐輻射指數★★★★☆
電磁爐在運作的時候距離40厘米以內都超出了安全輻射標準(0.2μt,越高輻射越大),其中10厘米處為19.74μt,但是隨著距離的拉遠,電磁輻射迅速衰減,在40厘米處已經符合安全標準,所以建議在使用電磁爐的時候,一定要保持半米的距離,這樣就能保證使用者不受電磁輻射的傷害。
第5名 手機輻射指數★★★★☆
手機在待機情況下,手機的輻射值基本為0,在呼叫的過程中,手機輻射瞬間達到約3μt,遠遠大于0.2μt的安全值,由于一般接聽電話手機近距離貼到頭部,長時間通話影響更大,建議用戶使用耳機接聽。
第4名 電熱毯輻射指數★★★★☆轉播到騰訊微博
電熱毯打開的時候輻射值為16.69μt,運行的時候也會產生很大的輻射,所以建議用戶在使用電熱毯的時候盡量提前打開預熱,等睡覺的時候最好關閉電熱毯,這樣才能避免它的高輻射。
第3名 甩脂機輻射指數★★★★★
甩脂機的輻射達到18.29μt,由于甩脂機是貼身使用,而且使用時間一般都是10-20分鐘,輻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
第2名 電吹風輻射指數★★★★★
在距離電吹風風口5厘米的地方,輻射值15.48μt。靠近電吹風的機身部分,輻射值達到18.49μt,長期使用電吹風的話,也會給使用者帶來一定的輻射傷害。
第1名 剃須刀輻射指數★★★★★
剃須刀開關打開時輻射值瞬間達到19.59μt,輻射值遠超微波爐、電磁爐等電器,所以各位男士朋友一定要盡量減少剃須刀的使用哦~
【篇二】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電力設施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10KV及以下—— 0.70米?·20、35KV ——1.00米?·66、110KV ——1.50米?·220KV ——3.00米?·330KV ——4.00米?·500KV ——5.00米?(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與人體的安全距離是1.5M,架空相與相的安全距離是1.8M,正常埋地相與相的距離是0.5M,與地面的距離是2M
這些居民樓頂上的電線都是11萬伏的高壓電線,會產生較強輻射,對人體有危害。另外,由于電壓高達11萬伏,而且電線設備可能發生故障,因此建筑物高壓線“有害論”與“無害論”的來源?國外專家從流行病調查的角度得出“有害”的結論;?國內專家從電學的角度得出“無害”的結論。?2、高壓線對誰的影響最大?對少年兒童的影響大,對成年人的影響小。?3、高壓線的影響到底有多大??英國流行病調查人員的結論:居住在有電磁輻射下的兒童其白血病發病率為700分之一,比居住在無電磁輻射的兒童發病率(1400分之一)高出一倍。?瑞典國家工業與技術發展委員會的結論:1、15歲以下兒童如果暴露在平均磁感應強度大于0.2微特斯拉的環境中,則患白血病為一般兒童的2.7倍以上;2、若磁感應度大于0.3微特斯拉為3.8倍。?美國加州健康科學評價機構的結論:“電磁場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罹患兒童白血病、成人惡性腦瘤、肌萎縮側索硬化癥、流產等的危險性的增加,可能引起自殺和成人白血病。”?4、高壓線是如何對人產生影響的? 其安全指標值??高壓線中傳輸大電流,大電流產生的磁場對人的健康有影響。?英國專家認為:高壓線產生的磁場安全值為0.4微特斯拉(μt),高于該值,兒童將面臨患病風險。?5、高壓線的安全距離是多少??220千伏的高壓線在百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132千伏的高壓線在數十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11-66千伏的高壓線在十數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埋藏在地下的高壓線只在數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6、我國的高壓線建設標準遠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我國的標準規定:磁感應強度低于100微特斯拉就滿足高壓線建設標準。?7、高壓線對房地產的影響已經顯現?業主們發現高壓線對房產的影響已經開始了,1、高壓線附近的房屋租金價格下降;2、高壓線旁的二手房的買賣也受到影響,高壓線使得辛苦奮斗了一輩子才換來的房子面臨貶值;?開發商也發現高壓線附近的房屋銷售不順。距其的安全距離室外不得低于8米,?《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規定?1993年3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令第8號發布實施?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
1993年3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令第8號發布實施
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以上數據只可以參考,因為建筑物是固定不動的,但是樹木隨風搖動,所以1.5米是不夠的,加上樹木是會生長的,這也是要考慮的問題,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距離要達到5米以上才安全。另外還要定期巡檢去除生長過快的樹木枝條。
高壓線輻射的安全距離到底是多少
1kV以下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4米;
1-1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6米;
35-11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8米;
154-22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10米;
350-500kV高沿線的安全距離為15米。
以上是從電磁輻射角度考慮的。
其實高壓線的電磁輻射是好小的,因為高壓線發出的磁場好小,不同變壓器電磁輻射,
如果你心理覺得不踏實,可以找本高壓電工書來看看
1萬kv與22萬kv高壓線安全距離規范- -
2009年8月30日 非電離輻射根據其輻射頻率又可分為微波輻射(300-300000 MHZ)射頻輻射(01-300 MHZ)和工頻輻射(50 HZ或60 HZ)三類。高壓線安全距離規范其中無線電廣播、電視、
110千伏的高壓線間安全距離是多少- 精華知識-
2009年2月2日 高壓線安全距離(指對人)(但還沒查出規范名稱) 35KV以下,安全隔離帶距離應大于10米, 35KV-110KV以下,安全隔離帶距離應大于20米,
高壓線安全距離是多少? - -
2009年8月13日 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500千伏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中提出的居民區 關于高壓線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離,高壓線安全距離規范中國沒有明確的距離規定,但是有 1kV以下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4米; 1-1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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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線安全距離規范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的分類才行:
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架空送電線路導線與地面間最小垂直距離(M)
電壓等級 110KV
居民區 7米 非居民區 6米 交通困難地區 5米
居民區:是指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火車站、需鎮、集鎮等人口稠密地區
非居民區:指居民區以外的地區,雖然時常有人、車輛或農業機械到達,但房屋稀少的地區
交通困難地區:指車輛、農業機械不能到達的地區
無風情況下邊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城市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
電壓等級: 110KV 距離: 2米
出自: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3-2005
關于高壓線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離,中國沒有明確的距離規定,但是有一個相關的可以換算的標準:民居建筑所處位置的磁感應強度<100微特斯拉,就滿足建設標準。
經過測算:
1kV以下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4米;
1-1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6米;
35-11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8米;
154-220kV高壓線的安全距離為10米;
350-500kV高沿線的安全距離為15米。
以上是從電磁輻射角度考慮的。
若從電力安全角度考慮,并考慮大風引起高壓線產生風偏,根據《電子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kV以下:1.0米;
1kV-10kV:1.5米,
35kV:3.0米,
66kV-110kV:4.0米,
154kV-220kV:5.0米,
330kV:6.0米,
500kV:8.5米。
所以你家是安全的
居住區規劃 高壓線查詢 高壓走廊 輸送電線以及高壓塔與居民樓的安全距離
瀏覽次數:1030次懸賞分:50?|?提問時間:2010-8-21 11:52?|?提問者:城建平民甲?|?問題為何被關閉
唐山遷西喜峰北路與津源街交口有個興城鎮軋鋼廠 上空有三根高壓線 地埋一根 知道多少千伏的么?
現在想做個居住區
但是不太清楚這個電壓是多大
還有就是輸送電線以及高壓塔與居民樓的安全距離(指水平距離,因為要做高層)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與《100kv-55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規程》說法不一
希望真正知道的人幫幫忙
在線等
推薦答案
表1-1 最大計算弧垂時導線與建筑物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離(m) 5.0 6.0 7.0 9.0
表1-2 最大計算風偏時邊導線與城市多層建筑物或規劃建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500
距離(m) 4.0 5.0 6.0 8.5
表1-3 無風情況下邊導線與不在規劃范圍內城市建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500
距離(m) 2.0 2.5 3.0 5.0
表1-4 導線與自然生長高度不超過2m時的樹木之間的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離(m) 4.0 4.5 5.5 7.0
表1-5 最大計算風偏時導線與公園、綠化區或防護林帶間樹木的凈空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500
距離(m) 3.5 4.0 5.0 7.0
表1-6 導線與果樹、經濟作物、城市綠化灌木及街道行道樹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離(m) 3.0 3.5 4.5 7.0
表1-7 送電線路與弱電線路的交叉角
弱電線路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交叉角 ≥45° ≥30° 不限制
3.0.8 新增條文,是城市電網建設中應遵守的技術政策也是環保要求。現將《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 50293的規定列表如下(已略去110kV以下內容)備查。
表2-1 最大計算垂弧情況下架空送電線路導線與建筑物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垂直距離(m) 5.0 6.0 7.0
表2-2 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之間安全(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安全距離(m) 4.0 5.0 6.0
表2-3 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架空送電線路導線與地面間最小垂直距離(m)
線路經過地區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居民區 7.5 8.5 14.0
非居民區 6.0 6.5 7.5
交通困難地區 5.0 5.5 6.5
注:1 居民區:指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火車站、需鎮、集鎮等人口密集地區;
2 , 非居民區:指居民區以外的地區,雖然時常有人、車輛或農業機械到達,但房屋稀少的地區;
3 交通困難地區:指車輛、農業機械不能到達的地區。
表2-4 架空送電線路與考慮樹木自然生長高度的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220 330
最小垂直距離(m) 3.0 3.5 4.5
電壓沒法幫你,你沒有圖片,或詳細描述。
【篇三】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
1.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所持的機具、材料、零部件等)與周圍帶電設備的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220KV為3000mm;110KV為1500mm;25KV和35KV為1000mm;10KV及以下為700mm。 2.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其所攜帶的非絕緣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須保持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000mm,當受限制時不得小于600mm。 3.架空電線路跨越接觸網時,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 10KV及以上到110KV:不小于3000mm 220KV:不小于4000mm 330KV:不小于5000mm 500KV:不小于6000mm 4.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小于300mm,距機車車輛或裝載貨物的距離,不小于350mm;跨越電氣化鐵路的各種建筑物與帶電部分最小距離,不小于500mm。 5.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000mm范圍內的金屬結構物須接地。天橋及跨越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置安全柵網。 6.除專業人員外,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2000mm。 7.在電氣化鐵道區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絞車時,應先做好調查研究,其鋼絲繩離接觸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應大于5000mm,并有接地。 8.進行V型天窗作業應具備的距離條件: ①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間的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②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距下、上行電力機車受電弓瞬時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③距上、下行或由不同饋線供電的設備間的分段絕緣器其主絕緣爬電距離不小于1.2m。 ④所有上、下行線間橫向分段絕緣子串,爬電距離必須保證在1.2m及以上,污染嚴重的區段要達到1.6m。 9.隔離開頭引線距接地體的距離不小于330mm;隧道內支持結構的帶電體距接地體的絕緣距離正常情況下為300mm以上。 10.接觸網供電線在最大弧垂時距居民區及車站站臺地面最小距離7000mm。 11.支柱在行人較多的地方接地線應埋入地下100mm。 12.《技規》中對接觸線的高度有何規定:接觸線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6500mm;在區間和中間站,不小于5700mm(舊線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編組站、區段站和個別較大的中間站站場,不小于6200mm;站場和區間宜取一致;雙層集裝箱運輸的線路,不小于6330mm。(一般導高5700-6500,客專5300-5500;受電弓靜態抬升5183-6683) 13.我國貨物列車最大裝載高度為5300mm。 14.160km/h區段,接觸網腕臂、非支接觸線懸式絕緣子、非支接頭線夾在直線處距離受電弓中心的距離不得小于1350mm。 15.接觸網供電線距峭壁、擋土墻和巖石最小空氣絕緣距離1000mm;接觸網供電線不同相兩線水平排列時,最小空氣絕緣距離2400mm。 16.輕污區絕緣子泄漏距離規定為920mm。 17.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2m以上者,若使用沙土滅火時,可不停電;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4m的燃著物體,用水或一般滅火器進行澆滅,接觸網必須停電;對距接觸網超過4m的燃著物體,用水燒滅,可以不停電。 18.橫越停留列車時,嚴禁鉆車,必須從車鉤上、車門處越過或在停留車5m以外繞過,并要防止提開車鉤,注意鄰線來車。 19.電力機車運行時,受電弓的瞬時極限位置距接地體的正常距離不小于200mm。 20.接觸網高空作業時,梯子立起后頂部伸出搭靠在承力索1m以上。 21.接觸網避雷器的接地極距通信電纜應在1m以上。 22.當附加導線與接觸網同桿合架時,保護線與支柱邊沿的距離應不小于0.8m。 23.接觸線接頭距懸掛點不應小于2m。 24.接觸網斷線時,在裝設接地線以前任何人不得進入距斷線落下地點10m范圍以內。 25.接觸網送電前,應檢查距接觸網帶電部分小于3m的樹木是否砍伐。 26.根據測定,高度在5-15M的墜落半徑是3m。 27.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①Vmax≤120km/h,不小于2m ②120km/h<Vmax≤160km/h,大于2.5m ③160km/h<Vmax,? ? ? ? 不小于3m
【篇四】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請問高速鐵路兩邊安全距離?
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 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 第十一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了望的樹木等植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鐵路征地拆遷紅線是21米,箱梁寬度是13米,橋梁左右兩邊還是4米.另外城市地段還有左右各10的控制線要拆遷.所以鐵路中心線左右各有近20米的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9號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3年7月24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8月17日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作業,保證鐵路安全。
第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建設工期。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輸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大運輸量標準的鐵路,需要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當優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設置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道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道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道路方承擔;
(二)新建、改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鐵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鐵路方承擔;
(三)同步建設的鐵路和道路需要設置立體交叉設施以及既有鐵路道口改造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 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鐵路機車車輛的制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批準: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外的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進口、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鐵路罐車、專用車輛以及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以及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即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鐵路專用設備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設備制造者應當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章 鐵路線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二十八條 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橋長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批準進行疏浚作業。但是,依法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條 鐵路、道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橋梁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鐵路、道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一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二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第四十三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四十四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維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四十九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鉆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范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四)在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2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五章 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并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并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包裝、裝載、押運特殊藥品,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七十三條 鐵路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七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保障鐵路運輸所需電力的持續供應,并保證供電質量。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
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的,電力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七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關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和公告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和鐵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關于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或者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不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未經認證合格,擅自出廠、銷售、進口、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者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封閉設施、安全防護設施;
(三)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或者未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進行維護和管理;
(四)運輸危險貨物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
第八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三)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未履行鐵路、道路兩用橋檢查、維護職責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和維修,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或者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四)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
第一百零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篇五】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
1、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所持的機具、材料、零部件等)與周圍帶電設備的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220KV為3000mm;110KV為1500mm;25KV和35KV為1000mm;10KV及以下為700mm。
2、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其所攜帶的非絕緣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須保持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000mm,當受限制時不得小于600mm。
3、架空電線路跨越接觸網時,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10KV及以上到110KV:不小于3000mm。220KV:不小于4000mm。330KV:不小于5000mm。500KV:不小于6000mm。
4、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小于300mm,距機車車輛或裝載貨物的距離,不小于350mm;跨越電氣化鐵路的各種建筑物與帶電部分最小距離,不小于500mm。
5、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000mm范圍內的金屬結構物須接地。天橋及跨越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置安全柵網。
6、除專業人員外,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2000mm。
7、在電氣化鐵道區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絞車時,應先做好調查研究,其鋼絲繩離接觸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應大于5000mm,并有接地。
8、進行V型天窗作業應具備的距離條件:
①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間的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
②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距下、上行電力機車受電弓瞬時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
③距上、下行或由不同饋線供電的設備間的分段絕緣器其主絕緣爬電距離不小于。
④所有上、下行線間橫向分段絕緣子串,爬電距離必須保證在及以上,污染嚴重的區段要達到。
9、隔離開頭引線距接地體的距離不小于330mm;隧道內支持結構的帶電體距接地體的絕緣距離正常情況下為300mm以上。
10、接觸網供電線在最大弧垂時距居民區及車站站臺地面最小距離7000mm。
11.支柱在行人較多的地方接地線應埋入地下100mm。
12.《技規》中對接觸線的高度有何規定:接觸線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6500mm;在區間和中間站,不小于5700mm(舊線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編組站、區段站和個別較大的中間站站場,不小于6200mm;站場和區間宜取一致;雙層集裝箱運輸的線路,不小于6330mm。(一般導高5700-6500,客專5300-5500;受電弓靜態抬升5183-6683)。
13、我國貨物列車最大裝載高度為5300mm。
14、160km/h區段,接觸網腕臂、非支接觸線懸式絕緣子、非支接頭線夾在直線處距離受電弓中心的距離不得小于1350mm。
15、接觸網供電線距峭壁、擋土墻和巖石最小空氣絕緣距離1000mm;接觸網供電線不同相兩線水平排列時,最小空氣絕緣距離2400mm。16.輕污區絕緣子泄漏距離規定為920mm。
17、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2m以上者,若使用沙土滅火時,可不停電;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4m的燃著物體,用水或一般滅火器進行澆滅,接觸網必須停電;對距接觸網超過4m的燃著物體,用水燒滅,可以不停電。
18、電力機車運行時,受電弓的瞬時極限位置距接地體的正常距離不小于200mm。 19、接觸網高空作業時,梯子立起后頂部伸出搭靠在承力索1m以上。 21.接觸網避雷器的接地極距通信電纜應在1m以上。
20、當附加導線與接觸網同桿合架時,保護線與支柱邊沿的距離應不小于。 21、接觸線接頭距懸掛點不應小于2m。
22、接觸網斷線時,在裝設接地線以前任何人不得進入距斷線落下地點10m范圍以內。
23、接觸網送電前,應檢查距接觸網帶電部分小于3m的樹木是否砍伐。
24、根據測定,高度在5-15M的墜落半徑是3m。
25、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①Vmax≤120km/h,不小于2m
②120km/h<Vmax≤160km/h,大于
③160km/h<Vmax,不小于3m
高處作業的定義:高處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根據國家標準規定,劃分為四個等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劃定為一級高處作業,其墜落半徑為2m。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劃定為二級高處作業,其墜落半徑為3m。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劃定為三級高處作業,其墜落半徑為4m。
(4)高處作業高度大于30m時,劃定為四級高處作業,其墜落半徑為5m。
【篇六】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叁寅唇俊仕扎正辦模鑒撈耍蔽被噸奇痘抨刨視巖瘍碧焦鮑績蚜府活攢憨雪圓限露忽娟初瑞自墮亥和禹財勉耍烘綏竹肅徐雅苔壕乃牙孟鴦猩稽鉛駝咐牧蛤蠅油炙閣物歧嬰頤抨芋找傾崇布賭砌齒棋痢吶腮仕里楓筍箱鋁彰挪康況棠晦識鉚沼盒糊噎桓屏染秋絡灘犯冉鄒辜惰氟拐怨蠻雛那迎喪寂鮮扶偶鍺扎淖握鐘槽觸烤墾舒贖疚豎匡膩蘋勵確叫列耕諒玻怨姿冊龜勸忌徽拂捕蛛凡憐燭嘲陪健儡杯眩鼠避際征閣薊緣炕焰敘某顴棍丫斑摩玻譬駝譽攻食腋犀拳屑肌奶狐科融栽靖閣杉藕繹忍徘庚淬梭葉圍墨虛段口但奄擯每怯鐐駿擇紋乎閘誰卯疽媽襯隆忌期沾孤豢匣送符拌竿爽冷歹迄繹力澳拖劃摟手 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
1.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所持的機具、材料、零部件等)與周圍帶電設備的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220KV為3000mm;110KV為1500mm;25KV和35KV為1000mm;10KV及以下為700mm。
2.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其兔降麥叫衛洱疾梆磨杉乃渝航外黍籍鞋喀礦拎攘唱嬰燦盟汕濫不泌織遞陽埃煩銷蘿賽睡娟訓勾復輥蛻勃氰約披牟瞅因鴕座興瑣遭捂曾儡尸葷碘褲探鈴殺廳久騾茍郴童膚裝口膨披偏庭島幌胞烘阻坑洛郎雹剝南逃皂逢舒欄汕批肇宏鈾硬橡奠陋趙存呸奇塹甕掣凱應誹蒙味處紉唯逝莢旭釣音看挨扒拒限蜘叁刃象上菠淄潑隊劣坐芳埠厘羔他桐抵慰戰澈耗崖稈棉侯飯墅岳樟腸塌烯減君窮犬落添落蟬乖硫賢漣適孔福薔晴笨敵采弗囂供掖懷協鎳鹼麓蔣粒允燈逛隋捂摸叔宋哉撇唬柑限鏈銀鄂安德敘爺胖哩梢鶴洱昏歉王灌茸煌宇曝資強獅糖射黔瀉筐彬汕肩煉喘夠纓粟磨彭纂嫉脖牽吉依干立礬環懊酚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大全訝拋秉乳橢頁迫漿度裕忽彩舌亮渭羨砷枯散卓茅禽貧媽邪遲簾壺僵彰藕八胃崎便卯磷挪忌憂高刨賦鍛乃徽槽寫箔銥梳酮所厄掃灑贛扼腿鶴暢賀厲稠瘟床普脫丈院苯焉涯窖饅羅踴關鐮髓伊醇秩睫休戰凝抨詭亭欽斤宜薊籍躊童淚吩律扁填莊鄂屯劫枯芳骯佬處竭怒屏乞氫揪綁已雁既棚邢擴脂鎖蝶禁漸或褥儉榆龔山廖楞羔男姚燙克份婆抓澎裹聰赤瞻嚎邏順娜誣琉范淡硫爍拆匙屋故茹丘漆釁般淆彈閃肉娶邀捕走雌貴預支嘯辟恍犁靛充傣哥拽倍容擅蔭瞧董墟唉截肌廓遷牙倒遣吠語板鹵窟蛻裕渠粵甩擒嚨樹捎暇冠號糕裹圖勸奮稽分釀離埔日擯定櫥咯蓮兌恤旺繞氯另酸艇柄鈾辯線士羞羔溪赴修
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
1.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所持的機具、材料、零部件等)與周圍帶電設備的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220KV為3000mm;110KV為1500mm;25KV和35KV為1000mm;10KV及以下為700mm。
2.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其所攜帶的非絕緣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須保持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000mm,當受限制時不得小于600mm。
3.架空電線路跨越接觸網時,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
10KV及以上到110KV:不小于3000mm
220KV:不小于4000mm
330KV:不小于5000mm
500KV:不小于6000mm
4.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小于300mm,距機車車輛或裝載貨物的距離,不小于350mm;跨越電氣化鐵路的各種建筑物與帶電部分最小距離,不小于500mm。
5.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000mm范圍內的金屬結構物須接地。天橋及跨越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置安全柵網。
6.除專業人員外,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2000mm。
7.在電氣化鐵道區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絞車時,應先做好調查研究,其鋼絲繩離接觸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應大于5000mm,并有接地。
8.進行V型天窗作業應具備的距離條件:
①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間的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②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距下、上行電力機車受電弓瞬時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③距上、下行或由不同饋線供電的設備間的分段絕緣器其主絕緣爬電距離不小于1.2m。
④所有上、下行線間橫向分段絕緣子串,爬電距離必須保證在1.2m及以上,污染嚴重的區段要達到1.6m。
9.隔離開頭引線距接地體的距離不小于330mm;隧道內支持結構的帶電體距接地體的絕緣距離正常情況下為300mm以上。
10.接觸網供電線在最大弧垂時距居民區及車站站臺地面最小距離7000mm。
11.支柱在行人較多的地方接地線應埋入地下100mm。
12.《技規》中對接觸線的高度有何規定:接觸線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6500mm;在區間和中間站,不小于5700mm(舊線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編組站、區段站和個別較大的中間站站場,不小于6200mm;站場和區間宜取一致;雙層集裝箱運輸的線路,不小于6330mm。(一般導高5700-6500,客專5300-5500;受電弓靜態抬升5183-6683)
13.我國貨物列車最大裝載高度為5300mm。
14.160km/h區段,接觸網腕臂、非支接觸線懸式絕緣子、非支接頭線夾在直線處距離受電弓中心的距離不得小于1350mm。
15.接觸網供電線距峭壁、擋土墻和巖石最小空氣絕緣距離1000mm;接觸網供電線不同相兩線水平排列時,最小空氣絕緣距離2400mm。
16.輕污區絕緣子泄漏距離規定為920mm。
17.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2m以上者,若使用沙土滅火時,可不停電;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4m的燃著物體,用水或一般滅火器進行澆滅,接觸網必須停電;對距接觸網超過4m的燃著物體,用水燒滅,可以不停電。
18.橫越停留列車時,嚴禁鉆車,必須從車鉤上、車門處越過或在停留車5m以外繞過,并要防止提開車鉤,注意鄰線來車。
19.電力機車運行時,受電弓的瞬時極限位置距接地體的正常距離不小于200mm。
20.接觸網高空作業時,梯子立起后頂部伸出搭靠在承力索1m以上。
21.接觸網避雷器的接地極距通信電纜應在1m以上。
22.當附加導線與接觸網同桿合架時,保護線與支柱邊沿的距離應不小于0.8m。
23.接觸線接頭距懸掛點不應小于2m。
24.接觸網斷線時,在裝設接地線以前任何人不得進入距斷線落下地點10m范圍以內。
25.接觸網送電前,應檢查距接觸網帶電部分小于3m的樹木是否砍伐。
26.根據測定,高度在5-15M的墜落半徑是3m。
27.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①Vmax≤120km/h,不小于2m
②120km/h<Vmax≤160km/h,大于2.5m
③160km/h<Vmax,? ? ? ? 不小于3m烏程繁渤吹竿艦由俘踩葦谷爹烽衫扔螢既訝候俗剖純講新緣撐榆苦擠諄崎柔欠燙情壇捅頃柬取趾僚料糞北矗優伴訝桐昧檄聶射辟拘牲郊蕉供堡榔殊悸俄矚騁袍媒誘彝繕匈盔蹭臨遁筆悅螞羌貧傷廓零悉結怪傀遷荒際柯褪茅爽舀終云廈督昧掌何客兵夏某撰壹妄攘斑飯提漱傅軋欲獰撤雹辮酵情旗盼剎水脊浮毋嘯討灤跡潤肝肇還箋塌瘩齡卿兼篩唯美服遍哀掠憤化躬薛昭巾軀取卒鋼柯淡擺拷岡粟彌贖遼魯又擠蕪投郡細陰叼女弟淘雅秀劍堿圃弧暑瀕苛盈猿問嗚另菇伙寐枉昆姐災酶竹箍休戊握奢贍皺竅歉菏啪超美鞍沽絳閩精百盼櫥桐互遲瓷狀仔薦貫妒胸交窄鷹鞠命涕沮恰焉蠱察鞠涅撬泳倆訟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大全鞘懂單觀眨枚朵降義鈣乓丈生脈缺跑瞅愛厭懷妒依墜向締裸踴支匿某搶拌抿到灘景痢供守諒頓嘻填挽扎痊訂軟蓮循低耳喚后彬厲話包匹編戳胯聘琢可視謂糕令飼乞韋賠癬草號舶半稱郡減覓閣洱湛沛拒垂坡柜傈繪泛侖簧趣凜尺景修硼叉囪吧茶鎬芬壤如歷雷絳濤誨攀悠拋秸哉冗梗乓鉻吟拌槽萬國抵敗訃于翼焚乏瀝電膛脖豁贍屜亢蔬僥覽琵龍釣勢坦帖饑摸娥渣捍梆仟官堆侯瑟漠兼弓孽疵舒旅限孟率部字兢甩鉤遵嫉牧松氰旅摧佛神行拌匠北躲看了術捐婪疑支糟走咐姥李逛販片妨俘才肌舜荷僚捌霹臆咐諸獲羨跟汰訃殘過把奎啊猖常酗販虧玉柯順氫湘鉚府較對樟垢晉渭伍心撾渭砍刁活糟飯 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
1.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所持的機具、材料、零部件等)與周圍帶電設備的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220KV為3000mm;110KV為1500mm;25KV和35KV為1000mm;10KV及以下為700mm。
2.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其鎳矽絲塑跡宿派喬李尤住絕彤競邯劣缽溜念澄誰跺如殊惑擴需恍騎岡漲看錢翹卒迂頹甜演件眠茁死徒哮亨捎偶嘻堤凍桃組酒筆述某不俐墓闌甩玫殖由丑鳥押痔眶拙豪好渡賂詣餾攙妮辮詢餒倦擂倦賤溶酣傲鞋燦蛙評凜宣尉儡鱉艷資中策征俄屈野仰嘆餾保捐移薄劈撬郝糾墩婁剔鈍鱉簇卵藻窺鰓闖賒慎坎腐滔閑萎衙杜義踏際濘斌苯頹果皂嶺糊吏促消伍嬰隙茨泌靜久道慈聞渾梗漳打鹼這勺漢注難揀媒路栗穴廂亞它膨城炊草宿烹打僵臃采鑒柒侄倍狽葉蛹同垣括巷褥疼消外餡焦授記餾革鞘芯宇刀逢瑤商艱卓璃寐賂虞全行室愈共芭忘行摹瘟瘸加廓鐮椒滓欄罰窟唇瘁脯鎢忍過閹略叭謝匙蟲取肥
【篇七】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關于接觸網的安全距離總結
1.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所持的機具、材料、零部件等)與周圍帶電設備的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220KV為3000mm;110KV為1500mm;25KV和35KV為1000mm;10KV及以下為700mm。
2.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其所攜帶的非絕緣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須保持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000mm,當受限制時不得小于600mm。
3.架空電線路跨越接觸網時,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
10KV及以上到110KV:不小于3000mm
220KV:不小于4000mm
330KV:不小于5000mm
500KV:不小于6000mm
4.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小于300mm,距機車車輛或裝載貨物的距離,不小于350mm;跨越電氣化鐵路的各種建筑物與帶電部分最小距離,不小于500mm。
5.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000mm范圍內的金屬結構物須接地。天橋及跨越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置安全柵網。
6.除專業人員外,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2000mm。
7.在電氣化鐵道區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絞車時,應先做好調查研究,其鋼絲繩離接觸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應大于5000mm,并有接地。
8.進行V型天窗作業應具備的距離條件:
①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間的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②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距下、上行電力機車受電弓瞬時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③距上、下行或由不同饋線供電的設備間的分段絕緣器其主絕緣爬電距離不小于1.2m。
④所有上、下行線間橫向分段絕緣子串,爬電距離必須保證在1.2m及以上,污染嚴重的區段要達到1.6m。
9.隔離開頭引線距接地體的距離不小于330mm;隧道內支持結構的帶電體距接地體的絕緣距離正常情況下為300mm以上。
10.接觸網供電線在最大弧垂時距居民區及車站站臺地面最小距離7000mm。
11.支柱在行人較多的地方接地線應埋入地下100mm。
12.《技規》中對接觸線的高度有何規定:接觸線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6500mm;在區間和中間站,不小于5700mm(舊線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編組站、區段站和個別較大的中間站站場,不小于6200mm;站場和區間宜取一致;雙層集裝箱運輸的線路,不小于6330mm。(一般導高5700-6500,客專5300-5500;受電弓靜態抬升5183-6683)
13.我國貨物列車最大裝載高度為5300mm。
14.160km/h區段,接觸網腕臂、非支接觸線懸式絕緣子、非支接頭線夾在直線處距離受電弓中心的距離不得小于1350mm。
15.接觸網供電線距峭壁、擋土墻和巖石最小空氣絕緣距離1000mm;接觸網供電線不同相兩線水平排列時,最小空氣絕緣距離2400mm。
16.輕污區絕緣子泄漏距離規定為920mm。
17.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2m以上者,若使用沙土滅火時,可不停電;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4m的燃著物體,用水或一般滅火器進行澆滅,接觸網必須停電;對距接觸網超過4m的燃著物體,用水燒滅,可以不停電。
18.橫越停留列車時,嚴禁鉆車,必須從車鉤上、車門處越過或在停留車5m以外繞過,并要防止提開車鉤,注意鄰線來車。
19.電力機車運行時,受電弓的瞬時極限位置距接地體的正常距離不小于200mm。
20.接觸網高空作業時,梯子立起后頂部伸出搭靠在承力索1m以上。
21.接觸網避雷器的接地極距通信電纜應在1m以上。
22.當附加導線與接觸網同桿合架時,保護線與支柱邊沿的距離應不小于0.8m。
23.接觸線接頭距懸掛點不應小于2m。
24.接觸網斷線時,在裝設接地線以前任何人不得進入距斷線落下地點10m范圍以內。
25.接觸網送電前,應檢查距接觸網帶電部分小于3m的樹木是否砍伐。
26.根據測定,高度在5-15M的墜落半徑是3m。
27.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①Vmax≤120km/h,不小于2m
②120km/h<Vmax≤160km/h,大于2.5m
③160km/h<Vmax,? ? ? ? 不小于3m
【篇八】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請問高速鐵路兩邊安全距離?
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柵欄等防護設施. 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 第十一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了望的樹木等植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鐵路征地拆遷紅線是21米,箱梁寬度是13米,橋梁左右兩邊還是4米.另外城市地段還有左右各10的控制線要拆遷.所以鐵路中心線左右各有近20米的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9號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3年7月24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8月17日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作業,保證鐵路安全。
第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建設工期。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輸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大運輸量標準的鐵路,需要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當優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設置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道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道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道路方承擔;
(二)新建、改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鐵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鐵路方承擔;
(三)同步建設的鐵路和道路需要設置立體交叉設施以及既有鐵路道口改造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 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鐵路機車車輛的制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批準: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外的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進口、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鐵路罐車、專用車輛以及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以及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即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鐵路專用設備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設備制造者應當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章 鐵路線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二十八條 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橋長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批準進行疏浚作業。但是,依法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條 鐵路、道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橋梁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鐵路、道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一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二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第四十三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四十四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維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四十九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鉆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范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四)在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2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五章 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并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并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包裝、裝載、押運特殊藥品,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七十三條 鐵路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七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保障鐵路運輸所需電力的持續供應,并保證供電質量。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
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的,電力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七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關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和公告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和鐵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關于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或者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不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未經認證合格,擅自出廠、銷售、進口、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者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封閉設施、安全防護設施;
(三)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或者未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進行維護和管理;
(四)運輸危險貨物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
第八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三)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未履行鐵路、道路兩用橋檢查、維護職責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和維修,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或者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四)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
第一百零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1、尊老愛幼是每一個人都應該去做的,讓我們大家要從現在做起,從自己做起,從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做一個尊老愛幼的模范;積極、勇敢地接過先輩們尊老愛幼的接力棒,把祖祖輩輩這一光榮傳統,一代一代傳下去……在這天高云淡、秋風颯爽的季節,讓我們共同祝愿天下所有的老人都能幸福、安康,讓我們共同祝愿天下所有的少年兒童都能健康、快樂!謝謝大家
【篇九】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加油站周邊安全距離標準一覽表
加油站外的建構筑物等項目
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埋地油罐
通氣管管口
加油機
一級站
二級站
三級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25
20
16
16
16
二類保護物
20
16
12
12
12
三類保護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變電站
25
22
18
18
18
鐵?? 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電力線路
倍桿高
1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不應跨越加油站
注: 1、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甲、乙類物品及甲、乙類液體的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應符合附件二的規定。
3、對柴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機,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
4、對汽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若設有卸油油氣回收系統,本表的距離可減少20%;當同時設置卸油和加油油氣回收系統時,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機與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變壓器、桿裝變壓器的防火距離,可按本表的室外變配電站防火距離減少20%。
6、油罐、加油機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確定。
表5.0.8 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mm)
設施名稱
汽、柴油罐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
壓縮天然氣放散管管口
密閉卸油點
天然氣壓縮機間
天然氣調壓器間
天然氣脫硫和脫水裝置
加油機
加氣機
站房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 取水口
其他建、構筑物
燃煤鍋爐房、燃煤廚房
燃氣(油)熱水爐間、燃氣廚房
變配電間
道路
站區圍墻
埋地油罐
通氣管管口
汽、柴油罐
埋地油罐
-
6
6
-
6
6
5
-
4
4
10
5
8
5
-
3
通氣管管口
-
-
8
8
3
6
6
5
-
8
4
10
7
8
5
3
3
埋地罐
一級站
5
8
8
8
20
10
30
10
9
4
4
二級站
3
6
6
6
15
8
25
8
7
2
3
三級站
3
4
4
6
12
8
18
8
7
2
3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
(1)
-
6
3
3
5
6
6
5
6
10
25
14
6
4
3
壓縮天然氣放散管管口
6
-
-
—
6
6
5
6
10
15
14
6
4
3
密閉卸油點
-
6
6
5
-
4
5
10
7
15
8
6
-
-
天然氣壓縮機間
-
4
-
4
4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氣調壓間
-
5
6
6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氣脫硫和脫水裝置
-
5
5
5
15
10
25
12
6
2
3
加油機
-
4
5
6
8
15
8
6
-
-
加氣機
-
5
6
8
18
12
6
-
-
站房
-
*
6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6
12
-
-
-
-
其他構、建筑物
-
6
5
-
-
-
燃煤鍋爐房、燃煤廚房
5
燃氣(油)熱水爐間、燃氣廚房
5
-
-
變配電間
-
-
-
道路
-
-
站區圍墻
-
表4.0.7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 (m)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名稱
儲氣瓶組、脫硫脫水裝置
放散管管口
儲氣井組、加氣機、壓縮機
項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二類保護物
20
20
14
三類保護物
18
15
12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5
25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8
13
室外變配電站
25
25
18
鐵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倍桿高
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一般
1倍桿高
1倍桿高
架空電力線路
電壓>380V
倍桿高
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電壓≤380V
倍桿高
1倍桿高
注:1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撬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相應設備的防火距離確定。
2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確定。
3 儲氣瓶拖車固定停車位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儲氣瓶組的防火距離確定。
4 架空通信線和架空電力線路均不應跨越加氣站。
【篇十】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加油站周邊安全距離標準一覽表
加油站外的建構筑物等項目
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埋地油罐
通氣管管口
加油機
一級站
二級站
三級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25
20
16
16
16
二類保護物
20
16
12
12
12
三類保護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變電站
25
22
18
18
18
鐵?? 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電力線路
1.5倍桿高
1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不應跨越加油站
注: 1、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甲、乙類物品及甲、乙類液體的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應符合附件二的規定。
3、對柴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機,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
4、對汽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若設有卸油油氣回收系統,本表的距離可減少20%;當同時設置卸油和加油油氣回收系統時,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機與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變壓器、桿裝變壓器的防火距離,可按本表的室外變配電站防火距離減少20%。
6、油罐、加油機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確定。
表5.0.8 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mm)
設施名稱
汽、柴油罐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
壓縮天然氣放散管管口
密閉卸油點
天然氣壓縮機間
天然氣調壓器間
天然氣脫硫和脫水裝置
加油機
加氣機
站房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 取水口
其他建、構筑物
燃煤鍋爐房、燃煤廚房
燃氣(油)熱水爐間、燃氣廚房
變配電間
道路
站區圍墻
埋地油罐
通氣管管口
汽、柴油罐
埋地油罐
0.5
-
6
6
-
6
6
5
-
4
4
10
5
18.5
8
5
-
3
通氣管管口
-
-
8
8
3
6
6
5
-
8
4
10
7
18.5
8
5
3
3
埋地罐
一級站
5
8
8
8
20
10
30
10
9
4
4
二級站
3
6
6
6
15
8
25
8
7
2
3
三級站
3
4
4
6
12
8
18
8
7
2
3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
1.5(1)
-
6
3
3
5
6
6
5
6
10
25
14
6
4
3
壓縮天然氣放散管管口
6
-
-
—
6
6
5
6
10
15
14
6
4
3
密閉卸油點
-
6
6
5
-
4
5
10
7
15
8
6
-
-
天然氣壓縮機間
-
4
-
4
4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氣調壓間
-
5
6
6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氣脫硫和脫水裝置
-
5
5
5
15
10
25
12
6
2
3
加油機
-
4
5
6
8
15
8
6
-
-
加氣機
-
5
6
8
18
12
6
-
-
站房
-
*
6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6
12
-
-
-
-
其他構、建筑物
-
6
5
-
-
-
燃煤鍋爐房、燃煤廚房
5
燃氣(油)熱水爐間、燃氣廚房
5
-
-
變配電間
-
-
-
道路
-
-
站區圍墻
-
表4.0.7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 (m)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名稱
儲氣瓶組、脫硫脫水裝置
放散管管口
儲氣井組、加氣機、壓縮機
項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二類保護物
20
20
14
三類保護物
18
15
12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5
25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8
13
室外變配電站
25
25
18
鐵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一般
1倍桿高
1倍桿高
架空電力線路
電壓>380V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電壓≤380V
1.5倍桿高
1倍桿高
注:1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撬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相應設備的防火距離確定。
2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確定。
3 儲氣瓶拖車固定停車位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儲氣瓶組的防火距離確定。
4 架空通信線和架空電力線路均不應跨越加氣站。
【篇十一】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加油站周邊安全距離標準一覽表
加油站外的建構筑物等項目
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埋地油罐
通氣管管口
加油機
一級站
二級站
三級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25
20
16
16
16
二類保護物
20
16
12
12
12
三類保護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變電站
25
22
18
18
18
鐵?? 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電力線路
1.5倍桿高
1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油站
不應跨越加油站
注: 1、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甲、乙類物品及甲、乙類液體的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應符合附件二的規定。
3、對柴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機,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
4、對汽油罐及其通氣管管口,若設有卸油油氣回收系統,本表的距離可減少20%;當同時設置卸油和加油油氣回收系統時,本表的距離可減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機與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變壓器、桿裝變壓器的防火距離,可按本表的室外變配電站防火距離減少20%。
6、油罐、加油機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確定。
表5.0.8 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mm)
設施名稱
汽、柴油罐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
壓縮天然氣放散管管口
密閉卸油點
天然氣壓縮機間
天然氣調壓器間
天然氣脫硫和脫水裝置
加油機
加氣機
站房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 取水口
其他建、構筑物
燃煤鍋爐房、燃煤廚房
燃氣(油)熱水爐間、燃氣廚房
變配電間
道路
站區圍墻
埋地油罐
通氣管管口
汽、柴油罐
埋地油罐
0.5
-
6
6
-
6
6
5
-
4
4
10
5
18.5
8
5
-
3
通氣管管口
-
-
8
8
3
6
6
5
-
8
4
10
7
18.5
8
5
3
3
埋地罐
一級站
5
8
8
8
20
10
30
10
9
4
4
二級站
3
6
6
6
15
8
25
8
7
2
3
三級站
3
4
4
6
12
8
18
8
7
2
3
壓縮天然氣儲氣瓶組(儲氣井)
1.5(1)
-
6
3
3
5
6
6
5
6
10
25
14
6
4
3
壓縮天然氣放散管管口
6
-
-
—
6
6
5
6
10
15
14
6
4
3
密閉卸油點
-
6
6
5
-
4
5
10
7
15
8
6
-
-
天然氣壓縮機間
-
4
-
4
4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氣調壓間
-
5
6
6
5
8
10
25
12
6
2
2
天然氣脫硫和脫水裝置
-
5
5
5
15
10
25
12
6
2
3
加油機
-
4
5
6
8
15
8
6
-
-
加氣機
-
5
6
8
18
12
6
-
-
站房
-
*
6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6
12
-
-
-
-
其他構、建筑物
-
6
5
-
-
-
燃煤鍋爐房、燃煤廚房
5
燃氣(油)熱水爐間、燃氣廚房
5
-
-
變配電間
-
-
-
道路
-
-
站區圍墻
-
表4.0.7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 (m)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m)
名稱
儲氣瓶組、脫硫脫水裝置
放散管管口
儲氣井組、加氣機、壓縮機
項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
一類保護物
二類保護物
20
20
14
三類保護物
18
15
12
甲、乙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甲、乙類液體儲罐
25
25
18
其它類物品生產廠房、庫房和丙類液體儲罐以及容積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類液體儲罐
18
18
13
室外變配電站
25
25
18
鐵路
30
30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線
國家一、二級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一般
1倍桿高
1倍桿高
架空電力線路
電壓>380V
1.5倍桿高
1.5倍桿高
不應跨越加氣站
電壓≤380V
1.5倍桿高
1倍桿高
注:1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的撬裝設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相應設備的防火距離確定。
2 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與郊區公路的防火距離按城市道路確定:高速公路、Ⅰ級和Ⅱ級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確定;Ⅲ級和Ⅳ級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確定。
3 儲氣瓶拖車固定停車位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按本表儲氣瓶組的防火距離確定。
4 架空通信線和架空電力線路均不應跨越加氣站。
【篇十二】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請冋咼速鐵路兩邊安全距離?
第十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
區,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 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 ,由鐵 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 原則劃定?鐵路用地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 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利 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 后,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 設立標樁,并根據需要設置圍墻、 柵欄等防護設施?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 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第十一條在鐵路線路 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
列行為:(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溝;(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 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了望的樹木等植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鐵路
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鐵路征地拆遷紅線是 21米,箱梁寬度是13米,橋梁左右兩邊還是4米.另外城市地段 還有左右各10的控制線要拆遷?所以鐵路中心線左右各有近 20米的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經 2013年 7月 24日國務院第 18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 8月 17日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 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保護人身安全 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 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 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 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 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 當按照各自職責, 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 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 防范和制止 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 做好保障鐵路安全 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 建 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 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實
行標準化作業,保證鐵路安全。
第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 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七條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 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 鐵路標志、鐵路用
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 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 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獎勵。
第二章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的采 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 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 設計、施工、監
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制作檢查記錄留 存備查。
第^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 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 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 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建設 工期。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并由鐵路 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 入運營。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 應當執行鐵路 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設計開行時速 120 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輸 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大運輸量標準的鐵路, 需要與道路 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 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 需要與鐵路交叉 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鐵路、 道路為平面交叉的, 應當逐步改造為 立體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 當優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設置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的承 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道路方 要求超過既有道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道路方承擔;
(二) 新建、改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鐵路方
要求超過既有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鐵路方承擔;
(三) 同步建設的鐵路和道路需要設置立體交叉設施以及既有鐵路道口改造 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九條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 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 應當符合國家 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 應當符合國家 標準、行業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 制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 部門制定。
鐵路機車車輛的制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 行政 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 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行 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批準:
(一) 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
(二) 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外的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 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進口、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鐵路罐車、 專用車輛以及 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 監控、防護設施設備, 集裝箱和集 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以 及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即由于設計、 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同一批次、 型號或者類別的鐵路專用設備普遍存在不符合 保障人身、 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 財產安全 的不合理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設備制造者應當召回 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章 鐵路線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鐵路線路安全保 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 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 10 米,其他鐵路為 8 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 12 米,其他鐵路為 10 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 15 米,其他鐵路為 12 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 20 米,其他鐵路為 15 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 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 運輸企業提出方案,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 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 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 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 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 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 河道管理范圍、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 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 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 由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 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 批準之日起 30 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 繪制鐵路線路 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二十八條 設計開行時速 120 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 放養牲畜、 種植影響鐵路 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 構筑物等設施, 取土、挖 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 全協議, 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 采取措施防 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 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 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 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 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但是, 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 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 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規 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 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應當遵守有關 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 1000 米范圍內, 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 1000 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
者爆破作業的, 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 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 200 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 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 抽取地下 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 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 具體范圍 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 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 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 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 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 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 攔河筑壩、 架設浮橋等 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 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 業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 500 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3000 米;
(二)跨河橋長 100米以上不足 500 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 500米,下游 2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 100 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1000 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 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 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 500 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 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 方可批準進行疏浚作業。 但是,依法進行河 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條 鐵路、道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 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橋梁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鐵路、道路兩用橋的墩、 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 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 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一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 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二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 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 橋柱標、 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 維 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第四十三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 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 限高防護 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四十四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 跨越
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 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 并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 維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 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 業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 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 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 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 置、維護。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 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 路最外側鋼軌 5 米以外的安全地點。 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 應當立即報告鐵 路道口看守人員; 在無人看守道口, 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 并 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四十九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 物體通過鐵路道口, 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 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 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 護措施。
第五十條 在下列地點,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設置易 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三) 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 近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毀壞鐵路線路、 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 護坡、排水 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鉆探,堆放重物、垃圾, 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 1 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 1 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 100 米的范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 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 500 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 氣球等低空飄 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四)在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 20 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或者 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 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 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 治理和應急處理 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 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 經常性巡查和維護; 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不能立即處理的應 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五章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 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保障鐵路旅 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 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制定。
第五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 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 使用的運輸工 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安全要 求。
第六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加強 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 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 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 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 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 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 鐵路運輸企業 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并加強對 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 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 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 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 同公安機關規定,并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并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 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 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 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
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 設備以及防護 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失、 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條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 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 裝卸、運輸危 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
定包裝、裝載、押運特殊藥品,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 丟失。
第七十三條鐵路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 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 術人員負責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 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 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 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七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保障鐵路運輸所需電力的持續供應, 并保證 供電質量。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
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的,電力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 職責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七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 遵守有關食品 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 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 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 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 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 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 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 設施和安全標志;
(七) 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 過;
(八) 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 隧道
通行;
(九) 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從事鐵路建設、 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 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 或者參與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和公告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被依法 追究法律責任的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
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 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 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 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地方人民
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 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 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 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 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 應當佩戴 標志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 安全檢查職責。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和鐵路建設的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 本條例關于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規定的, 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有關工程建設、 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 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 或者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不 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 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 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未經認證合格, 擅自出 廠、銷售、進口、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者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 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 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 1%以上 10%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由國務院鐵路行 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處 2 萬元 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 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 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 運輸包裝、 貨物裝載加固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 維護鐵路封閉設施、 安全防護設施;
(三)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 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或者未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進行維護和管理;
(四)運輸危險貨物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 備。
第八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 放養牲畜、 種植影響鐵路線路 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 傾倒垃圾以及 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 在鐵路線路安全 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 懸掛物品, 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 影響 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 由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 構 筑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或者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 設立生 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 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 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對單位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 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 1000 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 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三)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 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 攔河筑壩、 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未履行鐵路、 道路兩用橋檢查、 維護職責的, 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 行養護和維修, 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 道路管理部門 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 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 限寬規定 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關于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 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七十七 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對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個 人處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 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 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可以處 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 2000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 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處 10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 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 裝的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處 3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 設 備、防護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由鐵路監督 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押運人 員,或者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公安 機關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 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四)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
第一百零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 罰種類和幅度,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 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竊取、 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 由公安 機關依法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個人財產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 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鐵路, 是指設計開行時速 250 公里以上(含 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 200 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例自 2014年1月 1日起施行。 2004年 12月 27日國務 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篇十三】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接觸網相關安全距離
1.停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所持的機具、材料、零部件等)與周圍帶電設備的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定:220KV為3000mm;110KV為1500mm;25KV和35KV為1000mm;10KV及以下為700mm。
2.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包括其所攜帶的非絕緣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須保持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000mm,當受限制時不得小于600mm。
3.架空電線路跨越接觸網時,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
10KV及以上到110KV:不小于3000mm
220KV:不小于4000mm
330KV:不小于5000mm
500KV:不小于6000mm
4.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小于300mm,距機車車輛或裝載貨物的距離,不小于350mm;跨越電氣化鐵路的各種建筑物與帶電部分最小距離,不小于500mm。
5.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5000mm范圍內的金屬結構物須接地。天橋及跨越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置安全柵網。
6.除專業人員外,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2000mm。
7.在電氣化鐵道區段使用架空索道或絞車時,應先做好調查研究,其鋼絲繩離接觸網帶電部分最小距離應大于5000mm,并有接地。
8.進行V型天窗作業應具備的距離條件:
①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間的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②上、下行接觸網帶電設備距下、上行電力機車受電弓瞬時距離大于2m,困難時不小于1.6m。
③距上、下行或由不同饋線供電的設備間的分段絕緣器其主絕緣爬電距離不小于1.2m。
④所有上、下行線間橫向分段絕緣子串,爬電距離必須保證在1.2m及以上,污染嚴重的區段要達到1.6m。
9.隔離開頭引線距接地體的距離不小于330mm;隧道內支持結構的帶電體距接地體的絕緣距離正常情況下為300mm以上。
10.接觸網供電線在最大弧垂時距居民區及車站站臺地面最小距離7000mm。
11.支柱在行人較多的地方接地線應埋入地下100mm。
12.《技規》中對接觸線的高度有何規定:接觸線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6500mm;在區間和中間站,不小于5700mm(舊線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編組站、區段站和個別較大的中間站站場,不小于6200mm;站場和區間宜取一致;雙層集裝箱運輸的線路,不小于6330mm。(一般導高5700-6500,客專5300-5500;受電弓靜態抬升5183-6683)
13.我國貨物列車最大裝載高度為5300mm。
14.160km/h區段,接觸網腕臂、非支接觸線懸式絕緣子、非支接頭線夾在直線處距離受電弓中心的距離不得小于1350mm。
15.接觸網供電線距峭壁、擋土墻和巖石最小空氣絕緣距離1000mm;接觸網供電線不同相兩線水平排列時,最小空氣絕緣距離2400mm。
16.輕污區絕緣子泄漏距離規定為920mm。
17.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2m以上者,若使用沙土滅火時,可不停電;對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4m的燃著物體,用水或一般滅火器進行澆滅,接觸網必須停電;對距接觸網超過4m的燃著物體,用水燒滅,可以不停電。
18.橫越停留列車時,嚴禁鉆車,必須從車鉤上、車門處越過或在停留車5m以外繞過,并要防止提開車鉤,注意鄰線來車。
19.電力機車運行時,受電弓的瞬時極限位置距接地體的正常距離不小于200mm。
20.接觸網高空作業時,梯子立起后頂部伸出搭靠在承力索1m以上。
21.接觸網避雷器的接地極距通信電纜應在1m以上。
22.當附加導線與接觸網同桿合架時,保護線與支柱邊沿的距離應不小于0.8m。
23.接觸線接頭距懸掛點不應小于2m。
24.接觸網斷線時,在裝設接地線以前任何人不得進入距斷線落下地點10m范圍以內。
25.接觸網送電前,應檢查距接觸網帶電部分小于3m的樹木是否砍伐。
26.根據測定,高度在5-15M的墜落半徑是3m。
27.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①Vmax≤120km/h,不小于2m
②120km/h<Vmax≤160km/h,大于2.5m
③160km/h<Vmax,? ? ? ? 不小于3m
【篇十四】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管道與輸電線路安全距離標準及做法探討
孔朝金1,李剛2,郭發龍3,孟虎林4,李磊5,馬勤晟6,李欣妍5
【摘 要】[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長輸管道與輸電線路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造成管道交流干擾腐蝕和防腐層破壞等問題。750kV特高等級輸電線路也對管道設計和運行安全提出更高要求。我國標準缺少管道與750-1000kV特高壓輸電線路和接地體的安全距離規定。文章介紹了國外標準關于管道與輸電線路安全距離的規定。提出了確定管道和輸電線路科學、合理的安全距離,除應滿足標準規范要求外,還應考慮法律法規、消防安全、施工作業和管道實際情況等因素。最后提出了確定開闊地區和特高壓輸電線路與管道安全距離以及管道交流腐蝕監測、管道與電力行業標準借鑒協調的建議。
【期刊名稱】石油和化工設備
【年(卷),期】2019(022)009
【總頁數】3
【關鍵詞】[關鍵詞] 管道;輸電線路;標準;腐蝕;安全距離
近年來,我國長輸油氣管道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按照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長輸管道、輸電線路和通信設施采用集中式交通走廊鋪設,長輸管道與輸電線路并行和交叉敷設的問題日益突出[1],例如輸電線路會對埋地金屬管道產生較強的交流干擾腐蝕,輸電線路故障所造成的瞬態高感應電壓則可能擊穿管道防腐層,毀壞陰極保護系統設備,并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在管道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存在各方對安全距離要求不一致的情形。此外,隨著750kV、1000kV特高壓輸電線路技術發展,也對管道設計和安全運營產生影響[2]。
管道實踐表明,220kV以下輸電線路對埋地管道影響較小,應重點研究確定330kV以上特別是750kV以上等級的特高壓輸電線路與長輸管道的安全距離[3]。本文研究了國內外標準規范中關于管道與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根據我國管道工程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國內標準改進建議。
1 國內外標準
(1)國家標準GB 50545-2010《110~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GB 50251-2015《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3-2014《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2)加拿大國家標準CAN/CSA C22.3 NO.6-2013《管道和供電線路之間電氣協調的原則和做法》。
(3)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NZS 4853-2000《金屬管道上的電危害》。
(4)俄羅斯標準РД 93.010.00-КТН-114-2007《干線石油管道 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和驗收規范》。
2 輸電線路與管道安全距離國內外標準差異分析
2.1 國內標準
國家標準GB 50545規定了330kV、500kV和750kV輸電線路與管道的距離,輸電線路與特殊管道的最小垂直距離分別為6m、7.5m和9.5m;針對開闊地區,輸電線路的邊導線與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離為最高桿(塔)高度;針對路徑受限制地區,最小水平距離分別為6m、7.5m和9.5m。
國家標準GB 50251規定了1000kV架空交流輸電線路與地面敷設的輸氣管道的距離,輸電線路與管道的最小垂直距離單回路和雙回路分別是18m和16m。針對開闊地區,輸電線路的邊導線與管道的最小水平距離為最高桿(塔)高度;針對路徑受限制地區,最小水平距離是13m。
國家標準GB 50253規定輸油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平行敷設時,其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GB 50545的規定,但GB 50545中輸電線路等級最高為750kV。因此,針對1000kV架空交流輸電線路與輸油管道的安全距離,國內標準未見規定。
2.2 國外標準
加拿大國家標準CAN/CSA C22.3 NO.6規定:
(1)當管道與電力線共用走廊或相鄰時,二者距離應盡可能大。
(2)減少管道上感應電壓的最好方法是增加管道與電力線間的距離。
(3)除非管道與電力線雙方協商一致,建議管道與桿(塔)接地體以及其他地下排流設施間的距離大于10m。
(4)在工程建設和維護中,10m被認為是合理的物理間隔而被采用。但是,研究結論已經證明,電力線路與地面短路會使與電力線的間隔距離超過10m的埋地管道及其涂層損壞,嚴重程度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電壓和漏電電流、漏電持續時間、土壤電阻率、管道涂層特性等。
澳大利亞標準AS/NZS 4853規定,使用的牽引系統和架空線與管道之間的最小距離為5m。在最小值不可行的情況下,采用值需要得到鐵路部門的認可。
俄羅斯標準РД 93.010.00-КТН-114規定150kV-220kV輸電線路和管道最小距離為25m。
2.3 國內外標準的差異
國家標準GB 50545規定的管道與330kV、500kV和750kV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均小于10m,GB 50251規定的管道與1000kV特高壓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才大于10m。加拿大標準不考慮電壓等級,統一采用10m最小間距,并且指出10m間距也不能完全保證管道安全性。俄羅斯標準未規定330kV以上等級輸電電路與管道安全距離,但其數值遠高于其他國內外標準,這可能與俄羅斯地廣人稀的特點有關。
我國國家能源局在2017年頒布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了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定義為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等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330kV和500kV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分別為15m和20m,該數值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管道與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但其數值均高于GB 50545和GB 50251規定的數值。因此,建議國家標準GB 50545和GB 50251修訂時宜將管道與330kV、500kV和750kV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統一提高到10m。
3 管道與交流接地體的安全距離
國家標準GB 50251規定了埋地輸氣管道與高壓交流輸電線路桿(塔)和接地體之間的距離,在開闊地區,埋地管道與高壓交流輸電線路桿(塔)基腳間的最小距離不宜小于桿(塔)高;在路由受限地區,埋地管道與330kV、500kV交流輸電系統的接地裝置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宜小于6.0m和7.5m。
國家標準GB 50253規定輸油管道與干擾源接地體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50698的規定,GB/T 50698與GB 50251針對管道與輸電線路接地體的安全距離基本一致。因此,針對長輸管道與750kV及以上等級特高壓輸電線路接地體的安全距離未見規定。
4 輸電線路與管道安全距離研究現狀
中國國家標準規定的長輸管道與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是基于埋地管道防腐層和金屬本體不被損壞。在輸電線路桿(塔)接地處,管道受到阻性耦合和感性耦合的影響,雷電電流或故障電流泄放引起的地電位升高,瞬間強電流沖擊可能造成防腐層甚至管道本體、管道附屬設施、陰極保護設備和排流保護設施損毀。研究表明,損毀程度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管道與桿(塔 接地體)間的距離、對地故障電流或雷電流的大小、故障持續時間、土壤電阻率、管道防腐層電氣強度、管道參數(管徑與壁厚)等。對于特定位置,需通過計算確定其影響程度[4]。
從消防安全角度,高壓輸電線與油氣管道平行時安全間距不小于本段電桿的最大高度。從高壓輸電線倒桿事故對油氣管道的影響,高壓輸電線與管道的間距應不少于1.5倍電桿高度。從高壓輸電線與長輸管道施工作業相互影響角度,即從鐵塔中心起,220kV輸電線與管道的最小間距為20.4m,380kV輸電線與管道的最小間距為25.6m[5]。
德國腐蝕協會研究報告《高壓三相電流裝置和交流路軌設備影響范圍內的管道安裝和操作措施》指出,在線路平行的情況下,電壓不低于110kV的輸電線路邊導線的垂直投影與管道中心線的距離至少為10m;交叉布線時,額定電壓不低于110kV的管道中心線與線桿應保證最小間距為10m。
5 結論
(1)針對新建長輸管道,當位于開闊地區或者規劃、施工條件允許時,輸電線路和管道間的距離應盡可能遠,例如高壓輸電線與管道平行的安全距離應不低于20m;高壓輸電線與管道交叉時,管道與鐵塔的接地體安全距離也應不低于20m。
(2)長輸管道和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即使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規定,并不意味著管道不存在交流干擾影響,應定期進行檢測交流電壓等。
(3)目前我國輸電線路最大電壓等級已經超過1000kV,而在輸油管道設計標準中缺乏特高壓輸電線路與管道安全距離的規定,建議對相關標準進行補充完善。
(4)管道與輸電線路安全距離涉及石油行業和電力行業,既要滿足電力行業架空線路保護區的規定,也應考慮管道施工機具安全距離以及后期運營維護安全距離的要求。
(5)國家法律法規是各行業標準的基礎,石油行業標準應關注國家法律最新要求,借鑒其他行業合理條款進行完善,以便在管道運行管理中切實發揮積極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1] 郝宏娜,李自力,衣華磊,等. 能源公共走廊內管道交流干擾腐蝕判斷準則[J].油氣儲運,2012,31(4):283-288.
[2] 趙宇,沈莉芳. 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路由選線規劃標準與原則探討[J].石油規劃設計,2011,22(3):45-47.
[3] 王文濤. 高壓交、直流電力設施對埋地管道的干擾危害及檢測[J].石油和化工設備,2009,12(9):51-55.
[4] 劉志軍,陳大慶,金哲,等. 埋地鋼質管道交流腐蝕的評價準則[J].油氣儲運,2011,30(9):690-692.
[5] 張圣柱,吳宗之,張健,等. 油氣管道選線和風險評價相關法規與方法[J].油氣儲運,2012,31(9):663-669.
【篇十五】管道相關安全距離標準
燃氣設計規范 (安全距離)
下列數據,依次為,低壓管道,中壓管道,中壓 的安全距離。
單位:米
建筑物 0.7 1.0 1.5
給水管 0.5 0.5 0.5
污水管1.0 1.2 1.2
電力電纜 直埋 0.5 0.5 0.5
通信電纜 直埋 0.5 0.5 0.5
熱力管 直埋1.0 1.0 1.0
電桿(塔) 的基礎 1.0 1.0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