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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范文(通用3篇)

                  時間:2022-09-22 寫作知識 點擊:

                  建筑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活動中從事可能對自己、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施工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工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1】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生產安全許可證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1.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管理者取消其任職資格。

                     2.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考試大論壇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性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業務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施工單價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5.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同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要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如實地問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實行總承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上報。

                     8.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規定,國家對建筑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述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9.施工許可證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把關。《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明確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把關。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或沒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10.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條件作為施工企業資質必要條件,把住安全的準入關。

                     11.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由施工單位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以本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作為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在施工作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由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該項保險是施工單位必須辦理的,以維護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利益。

                     1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明確了群防群治制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充分發揮廣大職工和工會組織的積極性,加強群眾和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生產中的人身傷亡事故。

                  【篇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素質,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和《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辦質〔2008〕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造成危害的作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十一)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經省建設廳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各市建設局(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訓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類別分為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企業年度安全培訓、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第九條 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由工程項目部組織實施。企業年度安全培訓由特種作業人員的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由各市建設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省直有關部門、省建總公司、中央駐晉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 組織單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訓的,應委托經省建設廳認定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省建設廳對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初次取證考核前的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均采用網上報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由所在企業通過“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同意后,統一通過“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名。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學歷。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組織單位按要求對已上報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信息審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進行組班,將開班時間、班次、人員、課程安排等情況上報省建設廳核準。

                    第十四條 省建設廳對組班情況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核準,組織單位按照核準內容開班培訓。省建設廳對每期培訓班派專人進行監督。

                    第三章 考核 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五)省建設廳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六)考核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組織單位匯總后上報省建設廳。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測試。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為2小時。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占25%、專業基礎知識占25%、專業技術理論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測試,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測試實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安全操作技能測試。兩門課成績均合格為考試合格。凡發現代考或其他作弊行為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或考核。

                    第十八條 省建設廳在考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頒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經考核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在“山西省建設廳網”上公示5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考核不合格的,由組織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全省統一編號(見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復核

                    第二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資格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近三個月內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四)企業年度教育培訓證明和省建設廳頒發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未提供體檢合格證明或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2年內違章操作紀錄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廳在接到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申請后,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屬于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對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超過有效期的《資格證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六個月以上,未申請《資格證書》延期的,視為證書持有人自愿放棄,證書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媒體上聲明作廢,由本人持聲明作廢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補證手續。

                    第五章 從業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不列明持證人所在單位,但持證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業環境。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的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個學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資格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時必須以《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為準,做到人、證合一。凡未提交《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或人、證不一致或經查詢信息不符的,視為無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視情節嚴重程度,暫扣其《資格證書》,暫扣期為30天至180天,同時將暫扣信息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將暫扣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特種作業的。

                    (二)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義務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證書持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延期的。

                    (二)將證書出借他人,允許他人以證書持有人的名義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不聽現場相關管理人員勸告,強行繼續違章作業的。

                    (四)存在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

                    (五)因違章作業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或發生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證書一個有效期內被兩次(含)以上暫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資格證書》被撤銷的相關人員,錄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特種作業人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考核發證條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請注銷的。

                    (三)證書有效期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

                    (四)按規定不予延期的。

                    (五)證書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六)證書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發證機關認為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原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2008年底前取得《資格證書》的,需進行統一換證。已有聘用單位的個人,證書持有人先填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換證申請表》(見附件4),由用人單位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沒有聘用單位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建委)審核合格后,統一由市建設局(建委)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辦理換證事宜。

                  【篇3】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2018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人數,保證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沖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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