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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十六篇

                  時間:2022-11-27 模板范例 點擊:

                  對策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duìcè,指古時就政事、經義等設問,由應試者對答。自漢起作為取士考試的一種形式。也指對付的辦法或策略。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文章16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第1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農村的法治建設近幾年在國家的重視下取得了顯著進步,依法治國成果明顯。但由于農村發展的新形式,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新問題,加之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農村的法治建設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建立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捍衛法律尊嚴,形成以基層干部為中心的法治建設氛圍,切實提高農村法治建設的成效。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農村發展

                    作者簡介:李萍,中共嵐皋縣委黨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5-215-02

                    近些年,我們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基本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農村依舊是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農村的法治建設還存在很多問題。加強農村相關立法,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加強依法行政水平,維護農村法律尊嚴,任重而道遠。

                    一、我國農村法治建設的意義

                    在城鎮化建設的進程中,農村人口的穩定,農村的安定仍是國家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近十幾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持續關注“三農”問題,也充分說明了農村建設的重要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農村的發展和提高,尤其是農民達到小康才是建設的關鍵。在實施依法治國的道路上,農村地區的法治建設還屬于薄弱環節,廣大農村地區要堅持依法辦事、依法行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要實現國家的法治建設,必須加快農村地區的法治建設進程。農村法治建設有利于保護農業生產和農業生產設施;有利于打擊農村犯罪分子,提高農村社會治安狀況,維護農村穩定;有利于農民依法辦事,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亦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農民對國家的信心,提高參與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

                    二、當前我國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農村的相關立法尚不完善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關于農村的法律,基本涵蓋了“三農”所有方面,尤其是關于農業生產及農業建設的法律相對比較完善。有了以《農業法》為中心的關于耕地、水利、種子、農藥等配套法律法規。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人口流動的頻繁,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新問題,都對法律提出了新的課題,這些問題顯示出法律的滯后性。尤其是關于農民進城帶來的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戶籍問題,醫療養老辦法的實施,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農村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都缺乏相關法律的明確,或缺乏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法律。有些只是臨時性的行政法規,有些是缺乏可行性.無論如何,只要不能切實遵守與執行,不能解決農村的實際問題,法律就等于一紙空文,就失去了其立法的意義。

                    (二)農村的法治機構不健全

                    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農村也經歷了大跨步式的發展,在經濟、文化、思想等方面出現了新情況,這也導致了利益分配及相互需求過程中的矛盾沖突,這些問題很難用傳統的文化思想觀念去調和,亟需司法的介入,需要司法機構的秉公執法。但在農村的司法機構中,由于相應機構少,加之宣傳不到位,很少有農民主動尋求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尤其是相對偏遠的農村,尋求司法幫助的成本較高,很多人更是放棄了法律這一最佳途徑。現在很多地區試點司法下鄉,但由于農村問題的復雜性,解決起來費時費力,這也遠遠不能滿足農村對司法機構的實際需求。

                    (三)農民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

                    由于受傳統文化思想觀念的影響,以及農民文化程度的制約,很多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主要表現在:一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濃厚。很多農民認為只要自己不犯法就和法律無關,只要管好自己,只要自己遵法守紀即可。二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大多數農民采取忍氣吞聲,自認倒霉,私下解決等錯誤的解決方式,沒有利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意識。尤其是近幾年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過程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侵害了農民的利益,農民訴求得不到解決,故而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自殺的解決辦法。這都是害人害己的行為,更是對法律的無知或不信任。

                    (四)法律在農村的落實不到位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法律體系健全才能遵章依法辦事。現階段關于農村的法律,只能解決農村基本涉法問題。之所以說農村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在農村的落實不到位,或者說法律在農村遇到了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很多農村人治思想還非常嚴重,權大于法的現象還很嚴重。即便是選擇了法律,訴訟獲得了勝利,但勝訴后的執行也是難題。很多農民因懼怕權勢而放棄對權利的主張,法律在農村的威嚴和震懾力還不夠。二是訴諸法律的成本很高。農村受困于經濟實際,很多人非常擔心一場官司會拖垮自己的生活,便放棄了自己的權益。

                    (五)農村基層干部缺乏學法主動性

                    農村基層干部在近幾年國家的重視及管理引導下,一般都是由文化素質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青年人擔任,相對于以前論資排輩,或者通過強迫威脅選舉出來的基層干部,具有的優勢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哪種基層干部,一般多忙于發展生產,或者基層的繁雜事務,更有甚者整天想著自己發財致富的事,這種情況下大都缺乏學法的主動性。一般都是出現了問題才想到了法律,才想到了去學習法律,但等到事情處理好后,就又把法律束之高閣;有的基層干部甚至用盛氣凌人的態勢來挑戰法律。導致法律在農村基層擁有較高的“隨意性”,“人治”強于“法治”的局面時有發生。

                    三、加強我國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研究

                    (一)探索農村法治建設新思路

                    農村法治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工作,面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治建設必須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積極探索適合農村情況的新思路,例如,農村具有很強的連鎖效應,可以通過“以案說法”“以案釋法”“現身說法”等舉措,提高農民用法的積極性。探索新思路要注意三點內容:一是要加強理論的指導。要認真研究農村法治建設的特點,積極吸收國外關于農村法治建設的科學經驗,用馬克思主義的法律體系來指導我國農村的法治建設的具體工作。二是當前形勢下農村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動性加大,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比如養老問題、社會治安、精神需求等問題,在進行法治建設時就要認真研究現階段農村出現的主要問題,尤其是亟需法律來規范、來約束的問題,加快立法及完善法律的步伐,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三是農村法治建設是個長期的過程,要使法治建設緊跟農村發展形勢,法治建設沒有終點。在研究現階段工作時,更要考慮農村發展的長期性,認真研究農村情況,不斷開拓新思路,把農村法治建設作為長期的重大任務工程。(二)健全農村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

                    法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要使農村的法治建設取得成效,確保法律在農村發揮最大作用,一定要健全農村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長效機制的建設可以從兩方面落實:一是健全農村的法規體系。農村工作涉及面廣,人口眾多,要不斷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認真研究新情況,使農村的各項事務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比如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可健全看護、關懷、教育、安全等法律體系。二是要依法行政。農村的法治建設之所以走得比較艱難,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在農村遇到了執行難,很多的法律政策都被人為的手段所代替。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在農村地區要嚴格落實,確保農村地區法律的嚴格執行。農村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必須涵蓋立法、執法、學法、用法、守法等有關法律的各方面,使之成為一個有機整體,推動法治建設不斷進步。比如農村耕地亂占用現象還很嚴重,現有法律還很難發揮作用,可以圍繞耕地占用問題制定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并嚴格執行。

                    (三)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農村的法治建設要取得顯著成效,必須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讓農民時刻把法律裝進心中,能夠知法、守法、用法,能夠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多管齊下:首先,要加強普法教育,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使宣傳成為常態,給農民持續灌輸法律思想。比如,“送法下鄉”活動不能流于形式,要持續不斷。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可以利用手機短信等農民能夠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提高效率。其次,要用事實說話,切實用法律幫助農民解決生活中的難題,讓農民看到法律的實際作用,把法律給農民帶來的實惠,切切實實展現給更多的農民,這樣會更有說服力。最后,法律意識的提高,歸根結底還是要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文化知識水平的提升自然能夠帶動法律意識的提高。農村地區可從小學開始開設法律知識課程,逐步提高法律意識。

                    (四)嚴格執法,捍衛法律尊嚴

                    在相對偏遠的農村,法律被踐踏的行為還時常發生,人大于法,干部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為還未完全消除,這也直接導致了農民對法律的偏見。農村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必須加強執法力度,嚴格執法,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重典來捍衛法律的尊嚴,這樣才能取得農民的充分信任。這要求農村的法律工作者和廣大基層干部要知法守法,嚴格按照法律要求辦事,自覺遵守法律,成為守法的榜樣。“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于那些嚴重危害農村安全的黑惡勢力,阻礙農村正常發展的不法行為,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與之進行斗爭,堅決鏟除對抗法律的頑固分子,堅守法律正義,捍衛法律尊嚴。這樣才能給廣大農民做出榜樣,消除其對不法分子的畏懼心理。

                    (五)提高農村基層干部法律知識水平,營造農村法治氛圍

                    農村的法治建設,問題的關鍵是法律的普及及執行難問題。這一工作的重心必須依靠廣大農村的基層干部。基層干部是直接接觸農民群眾,熟悉他們的狀況,了解他們的內心想法,若能充分發揮基層干部的這些優勢,就能加快農村法治建設的步伐,提高建設的水平和效果。發揮農村基層干部的優勢,首先,要提高基層干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法律知識水平。基層干部的法律知識水平可通過大學生村官制度、以及基層干部進修、對現有干部進行培訓等途徑提高。其次,要以基層干部為中心,在農村形成學法、用法、宣傳法、實踐法的法治氛圍,潛移默化中扭轉農民思想,提高其法律意識,從而提高農村法治建設的成效。

                    總之,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只有提高農村的法治水平,才能推動依法治國上一個新臺階。農村的法治建設需要我們創新思路,認真研究農村的新情況,建設有效的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尊嚴,保證法律的真正落實。尤其是要發揮基層干部的作用,在農村形成人人守法、學法、用法、尊重法的良好氛圍。

                    參考文獻:

                    [1]陳曦.我國農村法治建設的現狀及對策分析.沈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6).

                    [2]劉曉婷.關于社會主義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幾點思考.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4).

                    [3]馬星辰.當前我國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法制與社會.2014(5).

                    [4]唐震.新農村法治建設―――問題、原因及對策.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7(5).

                    [5]徐石江.我國新農村法治建設的若干問題探析.安徽農業科學.2009(37).

                  第2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針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的因素,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創新教育形式,提高農村法制教育實效;創新工作方式,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6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1962(2008)24—0014—02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社會管理任務繁重”。從中可以看出,加快農村法治建設進程勢在必行。而目前農村法治建設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許多難題,需要我們從整體和局部著眼,尋找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障礙性因素及解決對策,為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一、農村法治建設現狀不容樂觀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村的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對照新農村建設和形勢發展要求。還存在許多不容樂觀的現實問題。

                    一是“重人治、輕法治”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較長。由于受傳統思想意識形態的影響,人們更多地依賴文件、政策及不同級別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數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缺乏,依法建設經濟和處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別是在農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財務管理混亂、村干部私自挪用集體資產、利益面前偏親向友、重大決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現象。干群關系十分緊張。一些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村民自治組織難以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缺乏凝聚群眾的物質基礎,而且村委會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多是依靠村民出資出力,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同時,一些農民對國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而對其權利保護的一面卻知之甚少,表現為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在自己權利受侵犯時,挖空心思地去“拉關系、走后門”親近權力,卻很少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設在農村更加舉步維艱。在農村,執法不文明、不規范、不嚴格、不公正時有發生。有的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缺乏交流溝通,互相戒備排斥,甚至對立、對抗;有的執法者“不教而誅”、“一棍子打死”的硬性執法方式沒有改變;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面對復雜的情況,或是束手無策,或是定性不準、處罰失當;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賄賂;還有的對制假售假的坑農騙農案件,立案不及時、懲處不力,未能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這些問題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三是農村的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形勢趨于復雜,不穩定因素增多。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主體、案件的形式、潛在的問題越來越趨于多樣化、復雜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糾紛有增無減,上訪行為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問題成因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已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重大隱患。治安案件和侵財類刑事案件頻發,賭博、傷害類案件時有發生。據調查,影響農民安全感的突出問題依次為盜竊(占被調查總數的56.7%)、賭博(占被調查總數的35.9%)、打架斗毆(占被調查總數的20.9%)。各類犯罪案件的頻繁發生,不但直接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破壞整個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由于農村主要勞動力大量外流,使許多農村地區出現了留守人員多為老、幼、婦的“空心”現象,給宗族勢力、黑惡勢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機。

                    二、加快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思考

                    當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農民的觀念陳舊、素質偏低,成為制約農村法治建設進程的主要障礙;法制宣傳教育不適應農村實際需求,致使農民法律素質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無法可依;農村基層執法機構建設相對薄弱,致使法律服務和保障滯后于形勢發展。

                    法治建設在農村建設中起著“導航”和“護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農村法治建設刻不容緩。

                    (一)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加大法律法規的出臺力度,完善涉農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標準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要實現這一目標,離不開依法推進。一方面,要建立完善農村各項規章制度和行政法規。當前,農村地區許多制度、章程、村規民約的建立缺乏理論依據,執行難度大,嚴重阻礙了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各地區應結合實際,圍繞村民自治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和制度,使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農方面的立法進程。應加快對農村種植養殖業、鄉鎮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等諸多涉農方面的立法。同時,地方的立法要在打擊假劣農資,優化農村人員就業環境,深化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加快進程,把農民的各項權益納入各種法律保護之中。通過立法,從源頭上解決農村工作法律缺失的問題。

                    (二)貼近農民的思想實際,搞活農村法制教育,切實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一方面,要本著“農民需要什么就宣傳什么”的原則,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以及偏遠貧困地區的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涉農法律法規的認知度;加強鄉鎮和村“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充分利用黨校、法制培訓班,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讓他們成為守法、用法的帶頭人。另一方面,要創新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應把與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融入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之中,使農民在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中受到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還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學開設法律知識課,讓學生學法、知法、懂法,成為“明白人”,從而帶動家庭和親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層司法、執法機構也應針對當地發生的典型案例。現場給農民以案解法、以案說法,變“法律下鄉”為“法律駐鄉”。

                    (三)結合新農村建設需求,創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只有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效能,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發揮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功效,積極預防和打擊農村犯罪活動,鏟除農村黑惡、邪教勢力,掃除黃賭毒,凈化農村環境,增強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執法資源,解決合力不足的問題。建立農村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農業、民政、工商、稅務、政法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涉農執法問題。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廣巡回法庭辦案方法,即在辦案時兼顧農村交通、農田季節等實際情況,開展“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辦案活動,減少當事人訟累,拉近執法機關與農民的距離。第四,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開展。針對司法、執法機構經費不足、待遇偏低的實際,加大投入,為執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四)拓展農村法律服務領域,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一要建立農村法律服務機制。完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制度。適度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力量。建立法律服務人員執業信用檔案,實行年度執業情況綜合考核,促使農村法律服務人員成為農村地區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質團隊。二要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依托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開展法律幫困、法律扶貧、法律維權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引導城市的律師事務所,以顧問制、服務團制、“結對子”和建立法律服務聯絡點等多種形式,積極為“三農”提供法律服務,解決農村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

                  第3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農村法治建設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難點。然而現階段農村法治建設存在某些問題,同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建設還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農村法治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應該從提高農村經濟水平,建立健全農村法律體制,加大普法宣傳、教育力度方面來提高農村法治建設。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提高

                    中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與民生發展一直以來是國家發展的重點,農村建設便作為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法治建設決定了農村的發展環境,制約著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法治建設成為了農村政治、經濟發展的保障條件,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在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一、當前農村法治建設現狀與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有待提高

                    隨著國家普法宣傳的進行,農民文化素質有了顯著提高,農民的法治思想逐漸增強,但是總的來說,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現在:①農民缺乏權利意識。許多農民在面臨權利遭到侵害時,只有少數農民愿意使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權益,要么不主動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為顧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張。近些年來,在社會上出現許多農民工討薪事件,許多民工使用非常極端的方法討要薪資,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類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農民的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權利意識。②部分農民的法治意識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們看來,法律比不上權力、關系好用,“講人情、講關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為習慣。農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不高,導致法治觀念很難在農村盛行,農民就很難用法治的觀念來規范和要求自身的行為。

                    (二)農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新型農業的快速發展等許多新變化的發生,我國關于農村的各項法律制度出現了較多空白,主要表現在:①在部分涉農領域立法上出現空白,當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條款還沒有制定出來,導致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無法可依。②現存法律當中,有些內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臺時間較長,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三)經濟因素制約

                    法治作為上層建筑,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什么樣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相應的法治發展水平。改革開放之前,我國農村溫飽問題尚未解決,更無法談法治。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農村經濟雖然發展較慢,但是解決了溫飽問題,在現階段,精準扶貧、新農村建設,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許多農村居民走出鄉村,到城市發展,農村的發展程度相對于城市還有很大的差距。現在的農村仍然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我國現在依然是城鄉二元制結構,農村經濟與城市發展相差較大。經濟上的巨大差異致使法治資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資源更加偏向于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除了現有的資源,還包括對將來法治資源的吸引力。農村的現有法治資源無法滿足當前農村的發展,并且農村的現狀也很難吸引到相關的法學人才,很多從農村走出去的高素質法學人才在就業時更加傾向于發展機遇較好的大城市,農村地區難以做到人才回流,未來的法治資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當中。

                    二、加強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村法治建設打好物質基礎

                    由于當前農村經濟基礎較差,發展農村法治建設的物質基礎是沒有保障的。這就要求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建設,提高農村生產力,拓寬農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進農業產業化,加快完善農村市場經濟。在這個進程中,農民慢慢把自己作為市場主體的一部分,農民的權利意識就會慢慢提高,在市場競爭中就會學會使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樣農民才會慢慢變得富裕,農村經濟才能得到不斷發展,才能更加邁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為農村法治建設打下物質基礎。

                    (二)堅持科學立法,建立健全農村法治體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農村法治體系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前提。國家在立法要改變重城市、輕農村的傾向,要重視農民利益的保護,加快涉農領域的立法進程。立法要切合農村實際,要認真調研農村實際情況,對原有的農村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及時修改和調整不符合當前農村實際的法律法規。各地農村要依據法律法規,將本地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規民約,保證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層次立法體系。

                    (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

                    鄧小平曾指出:“加強法治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農民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同時也是普法教育的重點對象。經過長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農村居民的法律素養在不斷提高,但是與我們所要求的還有很大差距。所以,我們還需要通過多種方法加大法治宣傳的力度。農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專門抓與綜合抓,一般教育和重點突破的關系

                    (1)要突出重點內容。要重點宣傳農村土地流轉、房屋拆遷等有關的法律知識;大力宣傳同農村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重點宣傳勞工權益、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大力宣傳消費之權益保護知識;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2)要創新普法手段。要充分發揮網絡新媒體在宣傳法律知識的重要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絡、微信平臺等現代媒體,傳播法律知識;要充分利用全國法制宣傳日——12月4日,向廣大農村居民宣傳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易國鋒.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法治路徑探析[J].特區經濟,2007(5):162-164.

                    [2]梁寶宏.新農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困境與對策研究[D].曲阜:曲阜師范大學,2009.

                    [3]鐘薛.農村法治建設的問題與對策[J].中共貴州省委黨校學報,2008(3):105-106.

                  第4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項艱巨而長期的任務,做好農村法制工作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著基礎性和戰略性的意義。

                    1.農村法制建設現狀

                    1.1農民法律意識低大部分農民,甚至有部分農村基層干部法律意識不強,以為只要自己沒有殺人放火就不會觸犯法律,根本不懂得法律不僅調整刑事犯罪關系,還涵蓋了農民的生活、生產、政治等方方面面。如農民建房,以為自己建房在自己的責任田里,誰也管不著,其實里面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村發展規劃、鄰里關系等多個法律法規,看似正常卻與法不符,合理不合法。

                    1.2農民參政、議政意識不強,缺少權利意識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但廣大農民對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農村選舉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拉票賄選,根本沒有認識到參政、議政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職責。在村務管理過程中,采用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態度,沒有一點集體榮譽感和大局意識;有的甚至慫恿村干部在村務管理上獨斷專行,以村組織的名義謀取私利,損害集體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有的農民群眾認為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有絕對的權力,以“拉關系走后門”的思想親近權力執行者。根本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權力對權利的侵犯,破壞法律規范,滋生腐敗。

                    1.3政府有關農村、農民的立法滯后從我國法律分布分析,大多數法律都表現為城市而立法,而有關農村、農民的法律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遠遠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更不能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相關規定,僅涉及農業生產大方面的問題,而對具體的農業生產規定卻很少,基本上和農民的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關系。在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過程中,也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的取決于部門的意見和態度。農民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的聲音和利益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所制定的法律與農民實際生活在某種程度上相脫離,從而使國家法律、法規難在農村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1.4執法不嚴影響法律的權威盡管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不嚴和執法不公的現象。如:有的公安派出所查處一個娛樂場所,要先派人查清有無特殊背景,怕引禍上身。同時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以權代法,以言壓法,有時法律規定的,還要發文件,形成法律不如文件,上級文件不如下級文件的現象。再加上訴訟過程的繁瑣、復雜、花費高昂、司法腐敗、人治干憂、某些執法人員辦事不公等現象,致使農民耗費巨大的成本和代價打官司,但最后自己的權利仍未得到維護和落實。從而導致農民喪失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信心,也貶低了國家法律在群眾中的威性,造成法律在農村難以貫徹執行,嚴重影響了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2.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原因

                    2.1農村教育、衛生事業、社會保障落后農村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條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乏社會保障。全國農村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0%,而在校大學生中農民子女只占30%,并且農民子女上大學后,極少回農村工作,致使農村人才資源十分匱乏。再加上外出勞動人口增多,在農村大部分是老年人和小孩子,更談不上法制教育。在醫療衛生方面,農村醫院的數量、醫療設備,醫生人數,技術水平都無法與城市相提并論,技術高明的醫務技術人員都往城市里跑。據統計,目前農村每千人才有一個衛生點,城市每250人左右就有一名醫務人員和一張床位。在社會保障方面,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因種田效益低,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在城市、國家工作人員各項社會保障齊全,就業者都可享有基本的醫療、失業、養老保險,即使是一般居民,只要收入低于平均水平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在農村,無依無靠的“五保戶”的低保卻是難以維持生計。

                    2.2執法部門的隨意行為造成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在農村,有的執法人員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為地方勢力或家族利益所左右,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現象常有發生。有的甚至違法亂紀、貪污受賄、無視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對惡人壞事不聞不問,使廣大農民產生權大于法的錯覺,認為學法無用。有些人還故意歪曲事實,挑動不明真相的農民群眾對抗政府,甚至暴力抗法,使法律在農村難以得到真正實施。

                    2.3落后的社會文化環境對法律文化建設產生消極影響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相對滯后,造成鄉村文化的貧乏蒼白,很多鄉村沒有文化活動中心,沒有相應文化設施,農民群眾沒有地方學文化、學法律。而相對盛行的賭博、打牌、迷信成風,不健康書刊、色情錄像等,卻成為農村中青年人的主要消遣方式。這種低品味的文化需求,嚴重地損害了社會風氣,毒害了青少年的心靈,有的青少年無事而滋事,以至輕微違法甚至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率居高不下。同時,惡者橫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狀況使善良的農民缺乏安全感。

                    2.4封建傳統思想影響嚴重有的較偏遠農村仍處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發展階段,沒有形成嚴格的社會分工和社會保障機制。封建思想還嚴重影響著農民的意識,缺乏現代商品社會所具有的那種民主政治的傳統,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淡薄,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視尋求司法訴訟為畏途。鑒于地緣因素的影響,人情在農村發揮較大作用,每遇糾紛和沖突,尋求“私了”或糾纏于行政解決的途徑,遵循“以和為貴”的古老風俗,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就算是農民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也是忍受,或者采取以牙還牙的手段進行報復。部分基層干部在處理農村事務時,依然習慣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一味以不擴大事態為目的,丟棄法治原則。

                    3.加快農村法制建設的對策

                    農村的法治建設制約著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加快推進農村法治建設的步伐,堅持科學發展觀,在農村真正形成一種法治理念與氛圍,建立起穩定、公正、和諧的農村法制環境。

                    3.1加快農村立法建設我國有80%的人口在農村,沒有中國農村的法制化就沒有整個中國的法治化,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就難以實現。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立法工作進展迅速,但是關于農業和農村方面的立法卻很少,有關農村的立法更多的側重于管理法,即對農村行政管理工作的具體化。所以,從中央到地方要結合農村、農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涉及農業產業發展、農村社會穩定、征地和被征地、土地承包與流轉、合伙經營、村發展規劃、醫療、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安心搞建設、謀發展。同時,立法工作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和需要,使農民感覺到自己就是主人、占據法律主動地位,自覺的守法、學法、用法。3.2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轉變觀念通過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讓廣大農民群眾真正的體會到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轉變人們對法律歪曲的認識和不健康的看法。廣大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要為“三農”發展提供法律援助,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案子,不管多大都要加大追查力度,一查到底;對經濟困難的群眾要免收訴訟費,免費提供司法援助;對來辦理各種手續的農民要優先辦理,及時辦理,提高辦事效率,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減少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增強透明度,為廣大農民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3.3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法治氛圍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農村干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是推進依法治理的基礎,樹立以人為本的普法理念。針對農村建房、征地、社會保障、計劃生育、農田水利、山林權屬、合伙經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農村各項工作的開展,抓住農民最感興趣的問題,圍繞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開展法律宣傳,咨詢和服務。加強農村基層干部的法制培訓教育工作,調動農村干部學法用法的積極性,促進農村基層干部掌握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并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特別在“五五”普法期間,要不斷豐富普法宣傳教育的內容,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進村入戶廣泛宣傳法律知識,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普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還權于民村民自治是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基礎,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是促進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全面實施有關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農村普法教育的重點,堅持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政務、財務公開,使農民直接了解村務情況,參與村務管理。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聲作為工作的第一信號,把農民群眾滿意作為農村工作的目標,發揮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先鋒模范作用。通過村務公開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防止因村務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變“秋冬算帳”為“事前監督”,變“官管民”為“民管官”,真正的把干部的評議權、監督權交給農民群眾,提高農民各方面的積極性;使農民對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讓農民意識到法律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知道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以法律作為后盾,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在農民的心中扎根。

                    3.5多措并舉,加大對農村信息供應量發展農村經濟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最根本的方法,但經濟發展是長久之計,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辦到,當前提高農民法律意識,較快的方法就是要根據廣大群眾的意愿,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宣傳欄、學習欄、村民自治機構、民間文藝團體和學校等方式加大對農民信息供應量,滿足農民對市場、文化、法律知識及農業產業結構等方面的需求,解決廣大農村經濟結構方面的信息閉塞問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活躍農民的思維,開拓農民的眼界,讓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在濃厚的社會法制氛圍中。

                  第5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自我國改革開放的政策實行以來,我國通過加強法律法規的健全,不斷促進我國法制化社會的建設。以公民根本利益為目標,增強我國執法隊伍的素質與能力,實踐表明,近年來法律法規得到了完善,執法能力得到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國在法制化建設的過程當中,仍然存在一些沒有解決的問題。本文就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供一些社會法制建設的意見和對策。

                    關鍵詞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對策研究

                    作者簡介:呂春燕,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左旗公安局,研究方向: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146-02

                    一、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后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第6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基層法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發放問卷調查200份,開展座談交流5次,我們對轄區內及周邊兄弟單位的法治建設和法治實施情況進行了摸查,發現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推進,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普法征程已經走到了“六五”,屈指一算都30年了。人們的法治意識和維權意識也不斷提升了,但往往是一知半解斷章取義的多,能真真領會其內涵和實質的少。主要表現在:

                    (一)基層政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法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導致“執法不暢”。一些行政法規不明確,不具體,管理權限不清晰,一些部門職能劃分不科學,造成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沖突。專門的普法宣傳部門對政府其他部門職能或其他部門法律法規了解不夠,在各自組織的普法活動或者執法行為中,會因為缺乏了解和必要的溝通,造成法律知識的長短腳也容易導致執法不暢。

                    2.執法人員責任感不強,導致“執法不嚴”。行政執法隊伍中,存在“亂作為”和“不作為”兩種現象。一部分“過于膽大”的機關工作人員為一己私利鋌而走險,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違法,辦“關系案、人情案”。另一部分“過于膽小”的執法人員缺少擔當,產生逃避心理和畏難情緒,不敢嚴格執法,不愿主動執法,行政不作為。

                    3.執法過程規范性不夠,導致“執法不準”。一是制度不夠完善,對執法過程的細節規定不具體,缺乏規范統一的標準;對考核評價標準不夠科學合理,存在重結果、輕過程的現象。有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滿足于自己的經驗做法,不重視對執法規范和制度的學習,對新的規章制度不學習、不了解、不掌握,導致執法過程合理卻不合法。

                    (二)公民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據意識不足,法律信仰不夠,導致“不信法”。一方面,公民在社會交往過程中,往往忽視對證據的保留,很多糾紛都由于證據的缺失而無法順利解決。例如用人單位仍較少主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買賣行為中行為人也沒有索要票據的意識等。另一方面,公民親歷執法全過程較少。在法律的執行監督方面,絕大部分人認為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才是最有效的方式。人們偏向盲目相信電視媒體、網絡新聞,反而對于司法、執法部門不信任。

                    2.對法律知識的認知較片面和淺顯,導致“不懂法”。其一,學法內容片面化。調查中發現,人們對涉及日常生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法》等比較熟悉,而對與自身基本權利相關的《憲法》等不了解;同樣,工作人員在進行宣傳時,也側重對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以解決問題為主要目的,而全民普法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其二,對法律知識淺嘗輒止。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公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公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心理結構。甚至不少群眾將全國法制宣傳日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混淆。

                    3.“知”“行”脫節,法律流于形式,導致“不用法”。目前人們能做到知法、守法,也籠統地知道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對具體的權益以及如何運用法律卻知之勝少。在城市管理中,仍然存在游販與城管捉迷藏的現象,也存在占道經營,看到城管來了就趕緊收掉的問題,在利益面前,真正從認識到行為上嚴格守法,在經營戶中還比較少見。

                    二、產生的原因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通過認真梳理分析,認為基層在法治建設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官員干部的法治意識比較淡薄,群眾知法一知半解而不懂法,沒有真正認識到法無禁止皆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深刻內涵。原因如下:

                    (一)宣傳內容泛化,針對性不足。法制宣傳中還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公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甚至有的單位根本沒有往深層次去思考本單位究竟應該宣傳什么法律,需要達到一個什么效果,往往造成眉毛胡子一把抓,做做樣子,喊喊號子。扎扎實實搞形式,認認真真做樣子。

                    (二)執法力度不夠,法律權威不足。一是部分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甚至存在不同制度的內容發生沖突的現象。二是各類執法部門之間缺少協作機制,難以形成合力。三是執法人員人數較少,素質不高,缺乏專業素養。

                    (三)法律信仰缺失,守法意識不足。當今社會,不管是機關工作人員還是普通群眾,法律至上的意識還不夠。在遇到問題時,第一反映還是尋找自己的關系網,依靠私力解決。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政的自覺性還不夠強,用權辦事打“擦邊球”的傳統思維仍然沒有轉變。

                    三、對策建議

                    (一)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分層級進行普法。1.宣傳主體要立體。建立縱向從中央到省市,省市至區縣,區縣至鎮街,鎮街至村居及橫向由各個涉事部門的法制宣傳機構,再引入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個人等多種主體,形成立體化的法治宣傳模式。2.普法內容要縱深。普法內容既要突出與公民切身利益相關的重點法,也要兼顧其他基本法。法治宣傳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讓老百姓理解各種法律法規的本意和精神實質,特別是要讓老百姓有證據意識,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補救辦法,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3.宣傳方式要創新。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現行的法治宣傳仍然是一種政府主動策劃實施,公民被動接受的模式,方法單一,流于形式,鮮活度不夠,不易為廣大公民群眾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顯。因此要改進和創新本區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強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方面采取領導時時講法、干部群眾示法、法官以案說法、設立法律常態咨詢點、法治微講堂、法治夜校、巡回調解室、律師講法以及法治文藝專場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的形式,使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治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例如,2011年8月,九龍坡法院白市驛法庭深入石板鎮天池村辦公室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胡某訴被告王某贍養糾紛一案,石板鎮各村(居)書記、主任、綜治專干10余名和近百名群眾頂著烈日旁聽了此案。審判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當庭宣判,原被告雙方均當庭表示不上訴。在審理案件的同時作了大范圍的法制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互聯網、LED、微信微博等新煤體的作用。在網絡、廣播站建立活動平臺,聘請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答疑解惑,出謀劃策。讓群眾在遇到事情時知道向何處尋求幫助。當前,微博已成為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運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公開制度、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微博已成為公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運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公開制度、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帶著微博去執行”活動。通過微博真實記錄執行工作的過程,公開各種執行措施,和網友一起體會執行法官的困難與艱辛。人民法院報將與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聯動,中國法院網同時開辟專欄進行圖文和視頻報道。4.宣傳對象分層級。一是根據年齡區分。要結合各個年齡階層的特征進行宣傳。對25歲以下的群體注重學校的法制教育;25-40歲年齡段公民,應該側重對法條的深入解讀,調動他們對法律的思考積極性;40歲以上的的公民,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社會經歷,遇到的法制問題相對較多,但是習慣用情、理代替法律處理問題,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讓法制觀念深入人心。二是根據職業區分。例如,行政執法人員應著著重學習依法行政,用法律來指導工作;外出務工人員應熟悉《勞動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利益。

                    (二)上下聯動,多頭協作,保證法律落到實處。首先要保證制度的完整性。一要保證系統性。各部門在制定各自領域的法規制度時,必須清楚地了解與之相關的其他部門已生效的法律法規,防止想到之間矛盾,出現同一案由陰陽判決的現象,保證法律制度的整體性。二要保證連貫性。慎重出臺、修改制度,杜絕朝令夕改、計劃沒有變化快的現象,提升相關部門的公信力。嚴格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新出臺制度的合法性與連續性。其次要保證法律的實效性。法治實現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良法,二是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因此,要將法律落到實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最后要保證部門的協調性。一要加強配合。上下級部門、同級各部門之間要協作、聯動,在各自的領域里落實法律。例如市政監察大隊要對游攤進行綜合整治,公安部門要監督群眾對交通法規的遵守等,涉及到自身的職責時,要主動配合,確保事情得以完滿的解決。二要加強整合。可借鑒浙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做法,整合全區相關執法機構和職責,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職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壯大法律工作者隊伍,提高法律素養。一是以法律人才為主體,體現專業性。積極調動一切能調動的力量,根據不同的工作領域,吸收各界的優秀法律人才,組建不同的法律隊伍,建立法律人才資源庫,讓群眾在知法的同時,還知道如何用法。二是以基層干部為補充,凸顯廣泛性。普法的薄弱區域仍在經濟欠發達、信息較閉塞的鄉村,因此對基層干部的法治教育尤為重要,要發揮基層組織推進全民守法的戰斗堡壘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機制。鎮街、村社干部直接同群眾打交道,他們能否嚴格依法辦事,直接關系到公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法律功能和價值的評判。他們與老百姓聯系也最緊密,他們的法律知識更重要,有計劃地對這些干部進行系統的民主法治教育,以保證民主法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讓法律走向田間地頭,走進群眾家里,記在老百姓心里。

                    (四)引導全民參與,增強法治信仰。一是要對媒體人進行法律武裝。在快餐文化盛行的今天,要不斷增強網絡媒體平臺的法治觀念,引導他們在篩選信息時,注重合法性,盡量避免網絡暴民的出現。二是司法、執法要進一步公開化。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司法調解、聽證、涉訴信訪等法律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行政,增強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度,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的社會氛圍。廣開群眾接觸執法信息的途徑,充分發揮群眾在法律監督中的作用,加強黨政機關的領導和監督,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做到執法公正,執法高效,拉近公民與法律的距離。只有讓群眾真切地領會到法律在身邊,真正的在發揮作用,公正地在維護他們的權益,才能讓大家信仰法律,從而守法、用法。

                  第7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針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的因素,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創新教育形式,提高農村法制教育實效;創新工作方式,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問題;對策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社會管理任務繁重”。從中可以看出,加快農村法治建設進程勢在必行。而目前農村法治建設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許多難題,需要我們從整體和局部著眼,尋找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障礙性因素及解決對策,為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一、農村法治建設現狀不容樂觀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村的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對照新農村建設和形勢發展要求。還存在許多不容樂觀的現實問題。

                    一是“重人治、輕法治”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較長。由于受傳統思想意識形態的影響,人們更多地依賴文件、政策及不同級別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數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缺乏,依法建設經濟和處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別是在農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財務管理混亂、村干部私自挪用集體資產、利益面前偏親向友、重大決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現象。干群關系十分緊張。一些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村民自治組織難以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缺乏凝聚群眾的物質基礎,而且村委會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多是依靠村民出資出力,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同時,一些農民對國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而對其權利保護的一面卻知之甚少,表現為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在自己權利受侵犯時,挖空心思地去“拉關系、走后門”親近權力,卻很少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設在農村更加舉步維艱。在農村,執法不文明、不規范、不嚴格、不公正時有發生。有的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缺乏交流溝通,互相戒備排斥,甚至對立、對抗;有的執法者“不教而誅”、“一棍子打死”的硬性執法方式沒有改變;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面對復雜的情況,或是束手無策,或是定性不準、處罰失當;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賄賂;還有的對制假售假的坑農騙農案件,立案不及時、懲處不力,未能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這些問題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三是農村的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形勢趨于復雜,不穩定因素增多。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主體、案件的形式、潛在的問題越來越趨于多樣化、復雜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糾紛有增無減,上訪行為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問題成因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已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重大隱患。治安案件和侵財類刑事案件頻發,賭博、傷害類案件時有發生。據調查,影響農民安全感的突出問題依次為盜竊(占被調查總數的56.7%)、賭博(占被調查總數的35.9%)、打架斗毆(占被調查總數的20.9%)。各類犯罪案件的頻繁發生,不但直接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破壞整個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由于農村主要勞動力大量外流,使許多農村地區出現了留守人員多為老、幼、婦的“空心”現象,給宗族勢力、黑惡勢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機。

                    二、加快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思考

                    當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農民的觀念陳舊、素質偏低,成為制約農村法治建設進程的主要障礙;法制宣傳教育不適應農村實際需求,致使農民法律素質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無法可依;農村基層執法機構建設相對薄弱,致使法律服務和保障滯后于形勢發展。

                    法治建設在農村建設中起著“導航”和“護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農村法治建設刻不容緩。

                    (一)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加大法律法規的出臺力度,完善涉農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標準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要實現這一目標,離不開依法推進。一方面,要建立完善農村各項規章制度和行政法規。當前,農村地區許多制度、章程、村規民約的建立缺乏理論依據,執行難度大,嚴重阻礙了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各地區應結合實際,圍繞村民自治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和制度,使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農方面的立法進程。應加快對農村種植養殖業、鄉鎮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等諸多涉農方面的立法。同時,地方的立法要在打擊假劣農資,優化農村人員就業環境,深化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加快進程,把農民的各項權益納入各種法律保護之中。通過立法,從源頭上解決農村工作法律缺失的問題。

                    (二)貼近農民的思想實際,搞活農村法制教育,切實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一方面,要本著“農民需要什么就宣傳什么”的原則,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以及偏遠貧困地區的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涉農法律法規的認知度;加強鄉鎮和村“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充分利用黨校、法制培訓班,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讓他們成為守法、用法的帶頭人。另一方面,要創新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應把與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融入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之中,使農民在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中受到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還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學開設法律知識課,讓學生學法、知法、懂法,成為“明白人”,從而帶動家庭和親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層司法、執法機構也應針對當地發生的典型案例。現場給農民以案解法、以案說法,變“法律下鄉”為“法律駐鄉”。

                    (三)結合新農村建設需求,創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只有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效能,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發揮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功效,積極預防和打擊農村犯罪活動,鏟除農村黑惡、邪教勢力,掃除黃賭毒,凈化農村環境,增強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執法資源,解決合力不足的問題。建立農村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農業、民政、工商、稅務、政法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涉農執法問題。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廣巡回法庭辦案方法,即在辦案時兼顧農村交通、農田季節等實際情況,開展“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辦案活動,減少當事人訟累,拉近執法機關與農民的距離。第四,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開展。針對司法、執法機構經費不足、待遇偏低的實際,加大投入,為執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四)拓展農村法律服務領域,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一要建立農村法律服務機制。完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制度。適度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力量。建立法律服務人員執業信用檔案,實行年度執業情況綜合考核,促使農村法律服務人員成為農村地區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質團隊。二要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依托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開展法律幫困、法律扶貧、法律維權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引導城市的律師事務所,以顧問制、服務團制、“結對子”和建立法律服務聯絡點等多種形式,積極為“三農”提供法律服務,解決農村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

                  第8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農村的法治建設近幾年在國家的重視下取得了顯著進步,依法治國成果明顯。但由于農村發展的新形式,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新問題,加之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農村的法治建設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建立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捍衛法律尊嚴,形成以基層干部為中心的法治建設氛圍,切實提高農村法治建設的成效。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農村發展

                    近些年,我們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基本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農村依舊是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農村的法治建設還存在很多問題。加強農村相關立法,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加強依法行政水平,維護農村法律尊嚴,任重而道遠。

                    一、我國農村法治建設的意義

                    在城鎮化建設的進程中,農村人口的穩定,農村的安定仍是國家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近十幾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持續關注“三農”問題,也充分說明了農村建設的重要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農村的發展和提高,尤其是農民達到小康才是建設的關鍵。在實施依法治國的道路上,農村地區的法治建設還屬于薄弱環節,廣大農村地區要堅持依法辦事、依法行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要實現國家的法治建設,必須加快農村地區的法治建設進程。農村法治建設有利于保護農業生產和農業生產設施;有利于打擊農村犯罪分子,提高農村社會治安狀況,維護農村穩定;有利于農民依法辦事,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亦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農民對國家的信心,提高參與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

                    二、當前我國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農村的相關立法尚不完善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關于農村的法律,基本涵蓋了“三農”所有方面,尤其是關于農業生產及農業建設的法律相對比較完善。有了以《農業法》為中心的關于耕地、水利、種子、農藥等配套法律法規。但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人口流動的頻繁,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新問題,都對法律提出了新的課題,這些問題顯示出法律的滯后性。尤其是關于農民進城帶來的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戶籍問題,醫療養老辦法的實施,農村留守兒童的保護,農村老年人的贍養等問題,都缺乏相關法律的明確,或缺乏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法律。有些只是臨時性的行政法規,有些是缺乏可行性.無論如何,只要不能切實遵守與執行,不能解決農村的實際問題,法律就等于一紙空文,就失去了其立法的意義。

                    (二)農村的法治機構不健全

                    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農村也經歷了大跨步式的發展,在經濟、文化、思想等方面出現了新情況,這也導致了利益分配及相互需求過程中的矛盾沖突,這些問題很難用傳統的文化思想觀念去調和,亟需司法的介入,需要司法機構的秉公執法。但在農村的司法機構中,由于相應機構少,加之宣傳不到位,很少有農民主動尋求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尤其是相對偏遠的農村,尋求司法幫助的成本較高,很多人更是放棄了法律這一最佳途徑。現在很多地區試點司法下鄉,但由于農村問題的復雜性,解決起來費時費力,這也遠遠不能滿足農村對司法機構的實際需求。

                    (三)農民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

                    由于受傳統文化思想觀念的影響,以及農民文化程度的制約,很多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主要表現在:一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濃厚。很多農民認為只要自己不犯法就和法律無關,只要管好自己,只要自己遵法守紀即可。二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大多數農民采取忍氣吞聲,自認倒霉,私下解決等錯誤的解決方式,沒有利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意識。尤其是近幾年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過程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侵害了農民的利益,農民訴求得不到解決,故而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自殺的解決辦法。這都是害人害己的行為,更是對法律的無知或不信任。

                    (四)法律在農村的落實不到位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法律體系健全才能遵章依法辦事。現階段關于農村的法律,只能解決農村基本涉法問題。之所以說農村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在農村的落實不到位,或者說法律在農村遇到了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很多農村人治思想還非常嚴重,權大于法的現象還很嚴重。即便是選擇了法律,訴訟獲得了勝利,但勝訴后的執行也是難題。很多農民因懼怕權勢而放棄對權利的主張,法律在農村的威嚴和震懾力還不夠。二是訴諸法律的成本很高。農村受困于經濟實際,很多人非常擔心一場官司會拖垮自己的生活,便放棄了自己的權益。

                    (五)農村基層干部缺乏學法主動性

                    農村基層干部在近幾年國家的重視及管理引導下,一般都是由文化素質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青年人擔任,相對于以前論資排輩,或者通過強迫威脅選舉出來的基層干部,具有的優勢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哪種基層干部,一般多忙于發展生產,或者基層的繁雜事務,更有甚者整天想著自己發財致富的事,這種情況下大都缺乏學法的主動性。一般都是出現了問題才想到了法律,才想到了去學習法律,但等到事情處理好后,就又把法律束之高閣;有的基層干部甚至用盛氣凌人的態勢來挑戰法律。導致法律在農村基層擁有較高的“隨意性”,“人治”強于“法治”的局面時有發生。

                    三、加強我國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研究

                    (一)探索農村法治建設新思路

                    農村法治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工作,面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治建設必須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積極探索適合農村情況的新思路,例如,農村具有很強的連鎖效應,可以通過“以案說法”“以案釋法”“現身說法”等舉措,提高農民用法的積極性。探索新思路要注意三點內容:一是要加強理論的指導。要認真研究農村法治建設的特點,積極吸收國外關于農村法治建設的科學經驗,用馬克思主義的法律體系來指導我國農村的法治建設的具體工作。二是當前形勢下農村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動性加大,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比如養老問題、社會治安、精神需求等問題,在進行法治建設時就要認真研究現階段農村出現的主要問題,尤其是亟需法律來規范、來約束的問題,加快立法及完善法律的步伐,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三是農村法治建設是個長期的過程,要使法治建設緊跟農村發展形勢,法治建設沒有終點。在研究現階段工作時,更要考慮農村發展的長期性,認真研究農村情況,不斷開拓新思路,把農村法治建設作為長期的重大任務工程。(二)健全農村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

                    法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要使農村的法治建設取得成效,確保法律在農村發揮最大作用,一定要健全農村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長效機制的建設可以從兩方面落實:一是健全農村的法規體系。農村工作涉及面廣,人口眾多,要不斷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認真研究新情況,使農村的各項事務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比如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可健全看護、關懷、教育、安全等法律體系。二是要依法行政。農村的法治建設之所以走得比較艱難,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在農村遇到了執行難,很多的法律政策都被人為的手段所代替。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在農村地區要嚴格落實,確保農村地區法律的嚴格執行。農村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必須涵蓋立法、執法、學法、用法、守法等有關法律的各方面,使之成為一個有機整體,推動法治建設不斷進步。比如農村耕地亂占用現象還很嚴重,現有法律還很難發揮作用,可以圍繞耕地占用問題制定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并嚴格執行。

                    (三)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農村的法治建設要取得顯著成效,必須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讓農民時刻把法律裝進心中,能夠知法、守法、用法,能夠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多管齊下:首先,要加強普法教育,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使宣傳成為常態,給農民持續灌輸法律思想。比如,“送法下鄉”活動不能流于形式,要持續不斷。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可以利用手機短信等農民能夠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提高效率。其次,要用事實說話,切實用法律幫助農民解決生活中的難題,讓農民看到法律的實際作用,把法律給農民帶來的實惠,切切實實展現給更多的農民,這樣會更有說服力。最后,法律意識的提高,歸根結底還是要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文化知識水平的提升自然能夠帶動法律意識的提高。農村地區可從小學開始開設法律知識課程,逐步提高法律意識。

                    (四)嚴格執法,捍衛法律尊嚴

                    在相對偏遠的農村,法律被踐踏的行為還時常發生,人大于法,干部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為還未完全消除,這也直接導致了農民對法律的偏見。農村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必須加強執法力度,嚴格執法,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重典來捍衛法律的尊嚴,這樣才能取得農民的充分信任。這要求農村的法律工作者和廣大基層干部要知法守法,嚴格按照法律要求辦事,自覺遵守法律,成為守法的榜樣。“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于那些嚴重危害農村安全的黑惡勢力,阻礙農村正常發展的不法行為,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與之進行斗爭,堅決鏟除對抗法律的頑固分子,堅守法律正義,捍衛法律尊嚴。這樣才能給廣大農民做出榜樣,消除其對不法分子的畏懼心理。

                    (五)提高農村基層干部法律知識水平,營造農村法治氛圍

                    農村的法治建設,問題的關鍵是法律的普及及執行難問題。這一工作的重心必須依靠廣大農村的基層干部。基層干部是直接接觸農民群眾,熟悉他們的狀況,了解他們的內心想法,若能充分發揮基層干部的這些優勢,就能加快農村法治建設的步伐,提高建設的水平和效果。發揮農村基層干部的優勢,首先,要提高基層干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法律知識水平。基層干部的法律知識水平可通過大學生村官制度、以及基層干部進修、對現有干部進行培訓等途徑提高。其次,要以基層干部為中心,在農村形成學法、用法、宣傳法、實踐法的法治氛圍,潛移默化中扭轉農民思想,提高其法律意識,從而提高農村法治建設的成效。

                    總之,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只有提高農村的法治水平,才能推動依法治國上一個新臺階。農村的法治建設需要我們創新思路,認真研究農村的新情況,建設有效的法治建設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尊嚴,保證法律的真正落實。尤其是要發揮基層干部的作用,在農村形成人人守法、學法、用法、尊重法的良好氛圍。

                  第9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新形勢下經濟環境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對我國基層審計的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伴隨新常態下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加快,完善審計法治化建設,推進審計業務與法治建設的有機結合成為新時代審計發展的方向。

                     關鍵詞:審計法治建設政府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為審計法治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賦予了全新使命。

                     一、依法審計與審計法治建設的關系

                     依法審計是我國進行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即我國進行的一些審計活動都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審計法治建設包括審計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審計監督的執法建設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了約束和規范,對于完善我國審計的監督職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依法審計與審計法治建設兩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依法審計是實現審計目標的工具,也是實現審計法治建設的基礎和核心要求。審計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推進了我國依法審計的進程,對于不斷提高我國國家審計的地位和權威性具有重大作用。

                     二、基層審計法治建設中存的問題

                     1.基層審計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一方面,近幾年陸續出臺了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和實施細則,但這些尚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未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予以支持,績效審計的標準也處于模糊地帶,未能有效進行指標量化。與績效審計存在同樣問題的是環境審計,環境審計作為一種新型的審計模式,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撐和指導性文件,處于一個不能發揮作用的尷尬地位。另一方面,基層審計的處罰依據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新形勢下,區域經濟的發展趨于多樣性和復雜性,與之相適應的審計法規缺乏有效對應,存在部分項目和單位缺乏對接的審計主管部門。

                     2.基層審計執法效力不全面。《會計法》中明確的執法主體是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法》中的執法主體是政府采購監督部門等。以上行政執法的相關法規中,都以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為行政主體,卻尚未提及審計部門。這表明,審計部門對于這些行政主體無法實行執法主體的權力,只能借鑒相關的審計法律法規對違規單位繼續擰處罰,不可越過直接的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行使相關的執法權。這種情況往往導致同一問題因部門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處罰規定、審計結論不一致和存在重復處罰等問題。

                     3.新形勢下我國基層審計執法不嚴謹。審計實施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審計適應的程序合法、審計的基礎事實清楚、原始資料完整真實、對被審計單位的處罰決定適當合法等。《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等幾部法律都對審計執行標準、程序的規范等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具體實踐中因不同的執法主體和不同的審計環境,仍然存在執法不嚴謹、程序有漏洞以及審計證據的收集存在質疑等問題。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既有執法部門自身存在的執法不到位、不嚴謹等問題,也有因新形勢下外部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而導致的審計困難加大。

                     三、新形勢下我國基層審計法制建設的完善建議

                     新形勢下我國基層審計法制建設的完善路徑必須建立在不斷總結原有經驗的基礎上,同時縝密分析現有的新經濟大環境,依據現有的審計要求進行相應改進。

                     1.完善法規制度,提高審計權威性。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審計監督的理論保障,對于構建依法審計、公正透明的審計執法體系具有重要作用。建議立法機關積極制定規范審計執行的法律法規,完善審計結果公開制度。首先,需要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以此提高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和執法性。其次,在進行審計法律法規建設時要積極進行前期溝通,通過了解基層審計執法部門的法律需求和執行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制定和完善,規避因法規可能產生的矛盾和沖突。再次,對于基層審計部門的執法要引入審計問責制度和審計績效考核制度,通過問責和績效考核規范基層審計部門的執法規范性和合法性。其中問責制度的建立必須有規范的管理機制,對于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整合和調節作用。同時,要積極公開審計結果,通過拓寬公開范圍和程度,提高公眾對于國家審計的知曉以及加大對被審計對象的警醒作用,切實發揮審計的全民監督作用。

                     2.強化新形勢下基層審計的依法執行。基層審計的依法執行必須做到審計程序合法、審計評價合法以及審計處罰合法。審計程序合法,即審計的執法活動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驟等有序開展,包括在一定時間內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進行設計取證時必須2人在場,審計結果必須在充分聽取相關責任人的申辯等之后作出綜合準確判定,審計全過程都需要進行仔細記錄等。審計評價合法,即對于某些無法量化的審計數據,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性定性,必須在合理范圍之內依據一定職業經驗進行合理評價,做到公正客觀切不可摻雜私人情感進行徇私舞弊等。審計處罰合法,即對于被審計案件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據一定法律法規進行科學處罰,對于超越職權的處罰需及時進行移送,切不可越權處理。

                     3.加強基層審計執法,嚴格審計內部監督。嚴格的審計執法監督可以營造良好的審計氛圍,讓基層審計按照法定程序和法規有序進行,并以此規范基層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和執法力度,是基層審計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面。新《國家審計準則》頒布后,審計項目質量的控制應從兩方面積極推進解決:一是推行審計監督職權分離為審計計劃、實施、報告和執行這四項職權,并通過不同部門獨立承擔,達到分工合作并相互監督促進的作用,從源頭上降低審計人員濫用審計權力和腐敗現象的發生概率。二是強化審計進行程序中的責任審計,建立責任落實制度,切實規范審計的執行過程。在審計方案的制定前期,要通過科學合理的手段收集各類審計資料,并就調查的初步結果制定審計的執行方案和時間,以此提高審計方案實施的可行性。

                  第10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針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的因素,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創新教育形式,提高農村法制教育實效;創新工作方式,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6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1962(2008)24—0014—02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社會管理任務繁重”。從中可以看出,加快農村法治建設進程勢在必行。而目前農村法治建設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許多難題,需要我們從整體和局部著眼,尋找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障礙性因素及解決對策,為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一、農村法治建設現狀不容樂觀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村的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對照新農村建設和形勢發展要求。還存在許多不容樂觀的現實問題。

                    一是“重人治、輕法治”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較長。由于受傳統思想意識形態的影響,人們更多地依賴文件、政策及不同級別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數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缺乏,依法建設經濟和處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別是在農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財務管理混亂、村干部私自挪用集體資產、利益面前偏親向友、重大決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現象。干群關系十分緊張。一些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村民自治組織難以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缺乏凝聚群眾的物質基礎,而且村委會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多是依靠村民出資出力,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同時,一些農民對國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而對其權利保護的一面卻知之甚少,表現為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在自己權利受侵犯時,挖空心思地去“拉關系、走后門”親近權力,卻很少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設在農村更加舉步維艱。在農村,執法不文明、不規范、不嚴格、不公正時有發生。有的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缺乏交流溝通,互相戒備排斥,甚至對立、對抗;有的執法者“不教而誅”、“一棍子打死”的硬性執法方式沒有改變;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面對復雜的情況,或是束手無策,或是定性不準、處罰失當;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賄賂;還有的對制假售假的坑農騙農案件,立案不及時、懲處不力,未能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這些問題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三是農村的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形勢趨于復雜,不穩定因素增多。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主體、案件的形式、潛在的問題越來越趨于多樣化、復雜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糾紛有增無減,上訪行為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問題成因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已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重大隱患。治安案件和侵財類刑事案件頻發,賭博、傷害類案件時有發生。據調查,影響農民安全感的突出問題依次為盜竊(占被調查總數的56.7%)、賭博(占被調查總數的35.9%)、打架斗毆(占被調查總數的20.9%)。各類犯罪案件的頻繁發生,不但直接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破壞整個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由于農村主要勞動力大量外流,使許多農村地區出現了留守人員多為老、幼、婦的“空心”現象,給宗族勢力、黑惡勢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機。

                    二、加快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思考

                    當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農民的觀念陳舊、素質偏低,成為制約農村法治建設進程的主要障礙;法制宣傳教育不適應農村實際需求,致使農民法律素質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無法可依;農村基層執法機構建設相對薄弱,致使法律服務和保障滯后于形勢發展。

                    法治建設在農村建設中起著“導航”和“護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農村法治建設刻不容緩。

                    (一)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加大法律法規的出臺力度,完善涉農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標準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要實現這一目標,離不開依法推進。一方面,要建立完善農村各項規章制度和行政法規。當前,農村地區許多制度、章程、村規民約的建立缺乏理論依據,執行難度大,嚴重阻礙了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各地區應結合實際,圍繞村民自治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和制度,使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農方面的立法進程。應加快對農村種植養殖業、鄉鎮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等諸多涉農方面的立法。同時,地方的立法要在打擊假劣農資,優化農村人員就業環境,深化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加快進程,把農民的各項權益納入各種法律保護之中。通過立法,從源頭上解決農村工作法律缺失的問題。

                    (二)貼近農民的思想實際,搞活農村法制教育,切實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一方面,要本著“農民需要什么就宣傳什么”的原則,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以及偏遠貧困地區的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涉農法律法規的認知度;加強鄉鎮和村“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充分利用黨校、法制培訓班,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讓他們成為守法、用法的帶頭人。另一方面,要創新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應把與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融入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之中,使農民在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中受到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還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學開設法律知識課,讓學生學法、知法、懂法,成為“明白人”,從而帶動家庭和親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層司法、執法機構也應針對當地發生的典型案例。現場給農民以案解法、以案說法,變“法律下鄉”為“法律駐鄉”。

                    (三)結合新農村建設需求,創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只有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效能,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發揮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功效,積極預防和打擊農村犯罪活動,鏟除農村黑惡、邪教勢力,掃除黃賭毒,凈化農村環境,增強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執法資源,解決合力不足的問題。建立農村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農業、民政、工商、稅務、政法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涉農執法問題。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廣巡回法庭辦案方法,即在辦案時兼顧農村交通、農田季節等實際情況,開展“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辦案活動,減少當事人訟累,拉近執法機關與農民的距離。第四,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開展。針對司法、執法機構經費不足、待遇偏低的實際,加大投入,為執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四)拓展農村法律服務領域,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一要建立農村法律服務機制。完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制度。適度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力量。建立法律服務人員執業信用檔案,實行年度執業情況綜合考核,促使農村法律服務人員成為農村地區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質團隊。二要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依托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開展法律幫困、法律扶貧、法律維權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引導城市的律師事務所,以顧問制、服務團制、“結對子”和建立法律服務聯絡點等多種形式,積極為“三農”提供法律服務,解決農村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

                  第11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針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的因素,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創新教育形式,提高農村法制教育實效;創新工作方式,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D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962(2008)24—0014—02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基層組織建設、社會管理任務繁重”。從中可以看出,加快農村法治建設進程勢在必行。而目前農村法治建設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許多難題,需要我們從整體和局部著眼,尋找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障礙性因素及解決對策,為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一、農村法治建設現狀不容樂觀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村的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對照新農村建設和形勢發展要求。還存在許多不容樂觀的現實問題。

                  一是“重人治、輕法治”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較長。由于受傳統思想意識形態的影響,人們更多地依賴文件、政策及不同級別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數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缺乏,依法建設經濟和處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別是在農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財務管理混亂、村干部私自挪用集體資產、利益面前偏親向友、重大決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現象。干群關系十分緊張。一些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村民自治組織難以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缺乏凝聚群眾的物質基礎,而且村委會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多是依靠村民出資出力,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同時,一些農民對國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而對其權利保護的一面卻知之甚少,表現為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在自己權利受侵犯時,挖空心思地去“拉關系、走后門”親近權力,卻很少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設在農村更加舉步維艱。在農村,執法不文明、不規范、不嚴格、不公正時有發生。有的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缺乏交流溝通,互相戒備排斥,甚至對立、對抗;有的執法者“不教而誅”、“一棍子打死”的硬性執法方式沒有改變;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面對復雜的情況,或是束手無策,或是定性不準、處罰失當;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賄賂;還有的對制假售假的坑農騙農案件,立案不及時、懲處不力,未能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這些問題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也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三是農村的矛盾糾紛和社會治安形勢趨于復雜,不穩定因素增多。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主體、案件的形式、潛在的問題越來越趨于多樣化、復雜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糾紛有增無減,上訪行為和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問題成因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已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重大隱患。治安案件和侵財類刑事案件頻發,賭博、傷害類案件時有發生。據調查,影響農民安全感的突出問題依次為盜竊(占被調查總數的56.7%)、賭博(占被調查總數的35.9%)、打架斗毆(占被調查總數的20.9%)。各類犯罪案件的頻繁發生,不但直接侵害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破壞整個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由于農村主要勞動力大量外流,使許多農村地區出現了留守人員多為老、幼、婦的“空心”現象,給宗族勢力、黑惡勢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機。

                  二、加快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思考

                  當前影響和制約農村法治建設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農民的觀念陳舊、素質偏低,成為制約農村法治建設進程的主要障礙;法制宣傳教育不適應農村實際需求,致使農民法律素質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無法可依;農村基層執法機構建設相對薄弱,致使法律服務和保障滯后于形勢發展。

                  法治建設在農村建設中起著“導航”和“護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農村法治建設刻不容緩。

                  (一)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加大法律法規的出臺力度,完善涉農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標準是“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要實現這一目標,離不開依法推進。一方面,要建立完善農村各項規章制度和行政法規。當前,農村地區許多制度、章程、村規民約的建立缺乏理論依據,執行難度大,嚴重阻礙了村民自治活動的開展。各地區應結合實際,圍繞村民自治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和制度,使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農方面的立法進程。應加快對農村種植養殖業、鄉鎮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等諸多涉農方面的立法。同時,地方的立法要在打擊假劣農資,優化農村人員就業環境,深化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加快進程,把農民的各項權益納入各種法律保護之中。通過立法,從源頭上解決農村工作法律缺失的問題。

                  (二)貼近農民的思想實際,搞活農村法制教育,切實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一方面,要本著“農民需要什么就宣傳什么”的原則,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以及偏遠貧困地區的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涉農法律法規的認知度;加強鄉鎮和村“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充分利用黨校、法制培訓班,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讓他們成為守法、用法的帶頭人。另一方面,要創新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應把與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融入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之中,使農民在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中受到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還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學開設法律知識課,讓學生學法、知法、懂法,成為“明白人”,從而帶動家庭和親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層司法、執法機構也應針對當地發生的典型案例。現場給農民以案解法、以案說法,變“法律下鄉”為“法律駐鄉”。

                  (三)結合新農村建設需求,創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只有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效能,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發揮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功效,積極預防和打擊農村犯罪活動,鏟除農村黑惡、邪教勢力,掃除黃賭毒,凈化農村環境,增強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執法資源,解決合力不足的問題。建立農村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農業、民政、工商、稅務、政法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涉農執法問題。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廣巡回法庭辦案方法,即在辦案時兼顧農村交通、農田季節等實際情況,開展“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辦案活動,減少當事人訟累,拉近執法機關與農民的距離。第四,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保障執法工作順利開展。針對司法、執法機構經費不足、待遇偏低的實際,加大投入,為執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四)拓展農村法律服務領域,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一要建立農村法律服務機制。完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準入制度。適度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力量。建立法律服務人員執業信用檔案,實行年度執業情況綜合考核,促使農村法律服務人員成為農村地區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質團隊。二要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依托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開展法律幫困、法律扶貧、法律維權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引導城市的律師事務所,以顧問制、服務團制、“結對子”和建立法律服務聯絡點等多種形式,積極為“三農”提供法律服務,解決農村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

                   

                   

                  第12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基層是法治中國建設整體推進的基礎環節,基層法治建設的好壞直接影響或決定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本文結合多年基層工作經歷,深刻剖析了基層法治建設需要在思想認識、組織建設、司法公正、法律普及、法治環境等方面解決的問題,并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對策和建議,為全面加強基層法治建設作了有益探討。

                    (一)建立健全科學完善的考評體系,形成強有力的倒逼機制,抓好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基層各級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只有抓住了“關鍵少數”,才會真正抓住了基層法治建設的“牛鼻子”。只有領導干部的認識上去了,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才能以上帶下,帶動基層法治建設。因此,要通過考評傳導壓力,讓黨政負責人切實增強推進法治建設的自覺性,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但考評工作需注意把握好這樣幾個要素:一是對象上,主要為領導班子和實職領導干部、擬提拔的實職領導干部。重點在黨政一把手和擬提拔的實職領導干部。二是內容上,不求面面俱到,每年圍繞基層黨委政府的重點工作、圍繞全社會的焦點和熱點問題科學制定考評內容。三是形式上,法治建設實行單獨考核,不在其他考評中設置指標和分值。加大平時考核力度,盡可能用數據、事實說話,突出問題導向,將述法常態化。四是結果運用上,與領導班子的評先表模,與領導干部的表彰獎勵、晉職晉級、提拔使用掛鉤,實行一票否決。

                    (二)黨委統領,整合機構,理順體制,健全科學的保障體系

                    法治建設是黨委統攬的一項重要工作,法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將現在從事與法治建設工作相關的機構的職能整合或重新調整,組建一個權威、高效、常設的工作機構,明確領導職數和確定一定數量地專職工作人員編制,確保充足的人員來專門推動基層法治建設工作,避免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各基層單位應建立法治科室,明確分管領導,至少1名專職工作人員,確保法治建設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時,加強經費保障,將法治建設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是要不斷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堅持從嚴管理執法隊伍,對有失公平的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架起帶電的高壓線。二是完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三是嚴肅整頓律師隊伍,加強律師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執業信用檔案,對有違規定的執業行為重拳整治。

                    (四)拓展法律服務領域,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

                    一是通過組建律師顧問團和建立法律服務診所等形式,為農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解決農村法律資源不足的問題。二是依托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深入開展法律幫困、法律扶貧、法律維權等特色工作。三是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通過對一些有影響力的典型案件進行分析講法,對群眾進行生動形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四是制定便民、利民的法律保障措施。可以通過開展巡回法庭、法官進村入戶等辦案活動,讓人民群眾對法律更好地認知認會。

                    (五)改進信訪工作機制,善用法治方式,解決“信訪不信法”問題

                    一是準確定位,實現信訪工作理性回歸。凡是明確有法律渠道和主管部門的訴求,都不應作為信訪事項受理登記。在信訪接待窗口增設法律咨詢服務,向群眾宣傳法律政策,告知他們如何正確運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暢通信訪出口上,要把誤導進入信訪渠道的上訪人,通過教育引導、法律告知引導其退出信訪渠道,選擇法律途徑解決訴求。對無理取鬧、甚至采取過激行為纏訪鬧訪等無視法律權威的違法上訪行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處理,堅決維護法律權威。二是用法治思維分析觀察當前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用法律武器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減少燃點。信訪工作者要建立定期開展社會矛盾糾紛調查摸底的工作機制,認真分析現行社會矛盾糾紛的內在原因、根本性質,然后依法依規理性化解矛盾。三是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對經復查,司法機關裁判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并已經向申訴人答復的,上級機關不再作為信訪案件交辦。

                  第13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下,廣大農村地區也積極開展法治教育。近年來農村地區人們的法律知識明顯增長,法律意識也隨之提高,但是在農村法制建設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對農村地區法治情況進行調研,歸納總結出農村地區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希望有助于推進農村法治建設。

                     【關鍵詞】鄉村振興農村法治現狀問題解決策略

                     1農民工法律知識獲取及法律援助基本情況

                     1.1途徑

                     1.2信任度

                     1.3法律援助情況

                     此外,在需求是否得到解決方面,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已有了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社會的實際。

                     2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2.1用法難、執法難

                     一些農村基層干部不學法、不懂法,法律知識缺乏,法律素質偏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依法搞經濟建設、處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不高。從普通群眾來看,法律意識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時長、費用高,群眾無法及時獲取有效地法律幫助,形成“有法難用”的困局。“執法難”,主要反映在受長期以來形成的“法不責眾”思想的影響,在極少數地方抗法現象時有發生,行政執法、司法執行難以順利落實,良好的法律沒有完全通過公平有效地執法行為得到體現,降低了法律權威。

                     2.2農民的法律意識受到傳統觀念束縛

                     由于長期受以“和”為貴的思想和小農意識影響,在廣大農村群眾中還存在著“恥訟”的思想,每當遇到麻煩或者糾紛,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有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認為打官司可恥。這種思想不僅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阻礙農村法治化進程,而且還助長了歪風邪氣和農村犯罪現象的發生。另外,在一些偏遠偏僻村莊,有些農民雖然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意識,但是不能采取一定的行動

                     2.3“三農”立法滯后。

                     現有三農相關法側重于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對農業農村基本關系的規定則涉及不多,目前主要依靠政策指導和管理“三農”工作,尚缺乏制定一部軸心的鄉村振興基本法。與此同時,我國涉農立法總量不足,有的領域還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來,導致許多領域無法可依。另外,我國涉及農業農村的立法修法質量不高,過于籠統、原則,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3農村法治建設問題原因

                     3.1法治觀念上重視不夠,認識不清

                     一是村民法紀觀念淡薄,工作難以開展,上面只停留在口頭上,行動上不重視,村里干部不會主動搞,個別村干部認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動,因此對依法治理工作應付了事。

                     3.2對法治工作責任不明確

                     區、鄉的依法治理工作機構健全,但到村一級就無人,農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無人管事的工作,責任不明確的現象較為突出。

                     3.3開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

                     村委對法律和上級決策的宣傳力度不夠。根據走訪調查不少村委除了在墻上張貼了一幅漫畫式的防火防盜瓷磚外,再也沒有其他的關于法律知識和上級決策及精神的宣傳。而且上級缺乏對農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過多,活動開展較少,未達到應有的效果。

                     3.4農村社會結構不合理

                     從農村人口結構來看,“未富先老”相當突出,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面臨許多生產、生活甚至生存的難題。特別是進城的農民工,雖然在經濟上得到了承認,但政治上并沒有得到完全承認,選舉權、被選舉權無形之中被剝奪。

                     3.5頑固的家族勢力

                     有的農民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依賴家族的力量來解決問題,尤其在一些偏遠地方,有的以家族勢力對抗基層政權、干涉執法司法,個別還出現了家族式、集團化犯罪。

                     4農村法治建設問題解決途徑

                     4.1加快農村立法

                     關于農村立法建設,一方面要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力度,通過經濟立法或行政立法來反映農民的一些切實要求,可以考慮吸收一些當地有益習慣,使之更切合當地實際和農民生活,而且利于執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問題,相應地修改一些與農村實際不符的法律規定,同時,也要注意不同部門法與不同類別法之間的關系,真正建構起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法律秩序。

                     4.2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

                     加強農村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機制,推進法律援助進村、法律顧問進村,有效實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群眾用法成本,讓法律的服務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發揮,最大限度滿足農村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

                     4.3充分運用遠程教育平臺資源,開展教育學習

                     遠程教育系統內的資源涵蓋了農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許多貼合農村實際的法律法規,其采用專家講解的方式,直觀的將法律法規展示出來。現在遠程教育點已經基本覆蓋各個行政村,只需我們合理利用,也能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貢獻。

                     4.4加大農村執法監督力度

                     對現有農業法律法規要加大執行和實施力度,促進農村發展,保護農民權益,推動農村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權責明確、運行規范、保障有力的農村行政執法體制,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業行政執法隊伍,保證各項涉農法律嚴格執行和涉農法律問題的迅速合理解決。建立健全農村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強化對執法者的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4.5加強對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訓

                     對農村專職法治宣傳員要分級負責,層層抓好培訓,充分發揮法律培訓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鄉要負責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訓,村負責抓好對戶主的法律培訓,通過培訓,真正實現村、社、戶都有法律明白人。一方面配備農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確立專職的法治宣傳員,并與人民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結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納入村級事務管理中;另一方面落實工作責任,把農村法治工作納入綜合治理并與工作績效掛鉤,納入鄉對村的目標管理之中。

                  第14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依法治國是我們國家的基本國策。農村法制建設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和關鍵環節,黨中央發布的《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可見,農村法制建設的重要性所在。

                    關鍵詞:農村法制;法制建設;現狀;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5-00-01

                    一、河南魯山縣背孜村法制建設現狀和問題

                    (一)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大部分村民的法律意識十分淡薄,農村法制建設的效果并明顯。首先,法律界限模糊。農民在潛意識中認為不觸犯法律中的八大刑事犯罪就認為沒有犯罪,是遵紀守法的,對法律完全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分不清哪些觸犯了法律,那些沒有觸犯法律。例如,一家村民將自己家的羊故意趕到鄰居家的菜園里,造成鄰居經濟損失,他認為這種行為雖然不道德,但是并沒有觸犯法律,這種類似的認識和行為在農村并不少見。其次,村民調解方式法律被邊緣化。在發生沖突時,選擇的方式是暴力,而不是通過村委會調解或是請求報警等措施,以最原始的暴力械斗方法解決,令人感到十分驚訝。再次,對司法途徑的不信任。在最終解決沖突時,村民表現出對司法解決的不信任。主要原因在于村民通過司法解決的畏懼以及地方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帶來了損害農民的弊端所造成的。

                    (二)農民權利意識淡薄

                    農村權利意識不強也是一個顯著的特點。首先,農民對法定權利的懷疑。即使村民知道自己擁有某項法律權利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是半信半疑。其次,不積極參與行使權利,主要體現在對基層選舉。我國公民擁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農民只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同樣可以參政議政,參與到農村基層選舉和農村基層政治建設上來。但是,在農村,大部分村民認為這樣的權利形同虛設,農村的基層選舉與他們關系不大。這種意識的出現是造成部分農村基層崗位賄選得以存在的根源,如果村民都可以積極的參與到農村自治制度中來,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方面農村不正當選舉的現象將會失去生存環境,另一方面農民自身的權利和利益也可以得到保護。

                    (三)農村法律配套制度滯后

                    從法律制度的實踐主體農民方面,主要存在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不強的問題;從外部法律制度上來說,農村法律制度或措施在立法,執法,司法三個環節上有待于加強和完善。首先,立法滯后。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對農村的發展十分重視,在抓農村經濟建設的同時,也頒布了大量的法律,通過立法的手段促進幫助農村發展。但是,農村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法律的完善要跟上發展的腳步,才能解決實際問題。其次,執法水平落后。作為農村基層的相關執法機關,執法隊伍人員層次不齊,執法手段脫離法律允許范圍,執法態度讓村民無法接受,自然造成法律執行的困難。再次,司法需要公正。農民打官司難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害怕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有理打不贏是目前司法建設面臨的三大問題。

                    二、河南魯山縣背孜村法制建設相關建議

                    (一)發展農村經濟建設是前提。法制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沒有堅實的經濟基礎,農村法制建設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新農村法制建設必須始終堅持把發展農村經濟放在第一位,任何時候都要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只有把農村經濟搞活了,新農村建設才會有持久不衰的內在動力,新農村法制建設也才會有不竭的發展動力。“倉稟實而知禮節”,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生活富裕,農民安居樂業,相對來說,民風自然會好轉,法制建設自然是水到渠成。

                    (二)完善農村法律制度是關鍵。主要表現在加強立法的時效性,確保嚴格高效執法,確保司法公正三個方面。立法方面,在農村地區的立法過程中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相結合,同時應該清理一些過時的不符合農村地區的發展工作的法律和法規,以做到與時俱進,實事求是。規范執法,采取措施加快執法改革步伐必須從實際出發,理順執法機構的職能,并明確執法部門監管責任和各級機關,逐步解決農村執法存在的問題,提高執法效能。同時要提高對農村地區的執法力度。司法方面可以根據農村發展和農民的需要,組織和指導農村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農村干部和有志群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以確保農民權利。

                    (三)提高農民法律素質是根本。農民是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制度的實施是需要人來實施、貫徹和完成,所以提高農民本身的法律素質是整個基層法制建設的根本。開展法律教育,培養干部村民的法制觀念,增強農村干部群眾依法辦事、依法維權的意識。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幫助農民了解法律、運用法律。同時,將法律宣傳和農民的需求聯系在一起,更有利于農民接受,最終實現提高農民法律素質的目的。

                    (四)發展基層農村教育是保證。農民對法制的認同和學習需要教育作為保障,加強農村教育十分有必要。只有加大了教育的投入,通過文化下鄉、建立鄉村圖書館、開辦農村農民業余知識講座等形式,豐富農民的精神世界和文化知識,培養學習科學文化的興趣,在此基礎上進行法制知識的宣傳,有利于廣大農民群眾的接受和認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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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蘇峰.新時期完善農村法制建設的幾點建議[J].2010,(10).

                    [4]胡圓圓.貧困地區農民法律意識現狀的調查分析[J].中國經貿導刊,2010,(2).

                  第15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農村法治建設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難點。然而現階段農村法治建設存在某些問題,同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建設還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農村法治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應該從提高農村經濟水平,建立健全農村法律體制,加大普法宣傳、教育力度方面來提高農村法治建設。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提高

                    中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與民生發展一直以來是國家發展的重點,農村建設便作為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法治建設決定了農村的發展環境,制約著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法治建設成為了農村政治、經濟發展的保障條件,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在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一、當前農村法治建設現狀與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有待提高

                    隨著國家普法宣傳的進行,農民文化素質有了顯著提高,農民的法治思想逐漸增強,但是總的來說,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現在:①農民缺乏權利意識。許多農民在面臨權利遭到侵害時,只有少數農民愿意使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權益,要么不主動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為顧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張。近些年來,在社會上出現許多農民工討薪事件,許多民工使用非常極端的方法討要薪資,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類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農民的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權利意識。②部分農民的法治意識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們看來,法律比不上權力、關系好用,“講人情、講關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為習慣。農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不高,導致法治觀念很難在農村盛行,農民就很難用法治的觀念來規范和要求自身的行為。

                    (二)農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新型農業的快速發展等許多新變化的發生,我國關于農村的各項法律制度出現了較多空白,主要表現在:①在部分涉農領域立法上出現空白,當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條款還沒有制定出來,導致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無法可依。②現存法律當中,有些內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臺時間較長,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三)經濟因素制約

                    法治作為上層建筑,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什么樣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相應的法治發展水平。改革開放之前,我國農村溫飽問題尚未解決,更無法談法治。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農村經濟雖然發展較慢,但是解決了溫飽問題,在現階段,精準扶貧、新農村建設,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許多農村居民走出鄉村,到城市發展,農村的發展程度相對于城市還有很大的差距。現在的農村仍然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我國現在依然是城鄉二元制結構,農村經濟與城市發展相差較大。經濟上的巨大差異致使法治資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資源更加偏向于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除了現有的資源,還包括對將來法治資源的吸引力。農村的現有法治資源無法滿足當前農村的發展,并且農村的現狀也很難吸引到相關的法學人才,很多從農村走出去的高素質法學人才在就業時更加傾向于發展機遇較好的大城市,農村地區難以做到人才回流,未來的法治資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當中。

                    二、加強農村法治建設的對策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村法治建設打好物質基礎

                    由于當前農村經濟基礎較差,發展農村法治建設的物質基礎是沒有保障的。這就要求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建設,提高農村生產力,拓寬農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進農業產業化,加快完善農村市場經濟。在這個進程中,農民慢慢把自己作為市場主體的一部分,農民的權利意識就會慢慢提高,在市場競爭中就會學會使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樣農民才會慢慢變得富裕,農村經濟才能得到不斷發展,才能更加邁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為農村法治建設打下物質基礎。

                    (二)堅持科學立法,建立健全農村法治體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農村法治體系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前提。國家在立法要改變重城市、輕農村的傾向,要重視農民利益的保護,加快涉農領域的立法進程。立法要切合農村實際,要認真調研農村實際情況,對原有的農村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及時修改和調整不符合當前農村實際的法律法規。各地農村要依據法律法規,將本地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規民約,保證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層次立法體系。

                    (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

                    鄧小平曾指出:“加強法治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農民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同時也是普法教育的重點對象。經過長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農村居民的法律素養在不斷提高,但是與我們所要求的還有很大差距。所以,我們還需要通過多種方法加大法治宣傳的力度。農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專門抓與綜合抓,一般教育和重點突破的關系

                    (1)要突出重點內容。要重點宣傳農村土地流轉、房屋拆遷等有關的法律知識;大力宣傳同農村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重點宣傳勞工權益、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大力宣傳消費之權益保護知識;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2)要創新普法手段。要充分發揮網絡新媒體在宣傳法律知識的重要作用,利用報紙、電視、網絡、微信平臺等現代媒體,傳播法律知識;要充分利用全國法制宣傳日——12月4日,向廣大農村居民宣傳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易國鋒.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法治路徑探析[J].特區經濟,2007(5):162-164.

                    [2]梁寶宏.新農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困境與對策研究[D].曲阜:曲阜師范大學,2009.

                    [3]鐘薛.農村法治建設的問題與對策[J].中共貴州省委黨校學報,2008(3):105-106.

                  第16篇: 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從系統的觀點出發,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提出了“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要求。鄉村是社會管理的最底層,鄉村干部是黨和政府在基層不折不扣的形象代言人,他們是否依規依紀依法辦事,關涉百姓的切身利益,也關乎基層的有序運行。鄉村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法律來管理鄉村事務,即基層的政治、經濟、文化等一切活動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為依照法律進行,使基層的一切需要由法律來調控的活動和工作,都納入規范化、法律化的軌道。

                    一、鄉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思想認識不到位,習慣性思維誤區很難改變。一是對法治概念陌生。

                    由于現代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于是許許多多的人就按照自己的習慣性思維簡單地進行推演,片面地認為:“人治就是用人來治理社會,那么,法治就是用法來治理社會;過去人治用政策治理社會,現在法治要用法律來治理社會。”還有的認為:“搞法治建設,這都是司法和執法部門的事,與己無關”。更有甚者,鄉村干部辦事,自己往往置法律于不顧,隨意違法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對鄉村治理法治化缺乏信心。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由于種種原因,法治的實效尚不很理想,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監督乏力等問題。因此,有不少人對法治的作用表示懷疑,認為法治沒有解決中國社會問題的能力,要實現法治目標實在太遙遠了。三是依法辦事的意識差。由于受傳統封建法治文化思想的影響,少數基層干部在執法過程中,從官本位出發,大搞官僚作風,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工作方式粗暴簡單;而老百姓受此影響,對法治的態度冷漠,學法用法的自覺性不高,甚至暴力抗法。

                    2、普法教育宣傳不到位,難以滿足新時期群眾需求。

                    從1985年以來,我國已制定實施了6個五年普法規劃,但是對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普法教育宣傳工作力度仍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農村法治宣傳效果不佳。農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活動少于城鎮,尤其是村級自行組織的普法教育活動極少,對農村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幾乎成了死角,農民的法律意識、法治觀念與市民相比較淡薄得多;二是農村干部群眾的法治觀念滯后。部分農村干部依法管理村級事務的意識、能力和做法與新形勢下農村工作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的距離;群眾對普法認識存在不少誤區,認為法律宣傳解決不了實質性的問題,普通群眾中信權不信法、信錢不信法、信訪不信法的現象依然存在。三是法治宣傳教育經費投入偏少,宣傳隊伍有待強化。貼近群眾實際、貼近生活、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宣傳節目不多,宣傳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擺個攤,發張單”,沒有更好的辦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不明顯。

                    3、制度建設不規范,法治化建設進展不平衡。

                    在實地調查中,發現個別村在制度整合、完善和落實上還不到位,各村法治化建設發展不平衡。一是村務、財務公開的內容不規范。大多數村委會能夠如實具體地將公開的內容按規定全部公開,但也有一些村委會只將一些大的方面公開,而有關村財務一些關鍵性或比較敏感的內容不予以公開。二是各項規章不夠規范。調查中我們發現有些村各項制度完善,“四民主”、“兩公開”搞得扎實完備,但個別村則明顯滯后,存在較多問題,如因村級財務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宅基地審批等引發的村民集體上訪事件等熱點、難點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三是制度落實不到位。當前農村普遍制定有村規民約、自治章程、村民參事議事機制,村級民主決策和議事程序、三務公開等民主法制制度,但諸如村規民約等制度存在不夠完善、未能村村普及的問題,部分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群眾知曉率不高、執行打折扣、落實不到位的情況,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臺后就一直停留在“紙面”上,沒有付諸實施,成為一紙空文。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也在基層。上述這些問題的出現,是新時期、新階段農村社會發展變化的“衍生”產物,并不代表主流趨勢。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對增強基層干部法治觀念、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提出了具體改革要求,為破解村級反腐難題指明了方向。要把清除農村腐敗死角,治理村官腐敗,盡早上升到推進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高度,力爭早日清理掉那些“病原體”和“火藥桶”,才能為鄉土中國邁向法治中國奠定更堅實基礎。

                    二、推進鄉村治理法治化的對策及途徑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5年成為了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而在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里,首次將鄉村治理法治化引入“三農”工作中,可見法的根在基層,根在農村,只有法治覆蓋到各方各面,才能有效、均衡地推進依法治國的步調。

                    1、鄉村治理法治化,農民是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治理法治化取得巨大成就,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村群眾的法治素質有很大提高,依法治理的環境得到改善。然而,現實中,在廣大農村和農民群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思維欠缺、法治觀念淡薄、依法維權意識弱化等問題。提高農村基層法治水平,讓廣大農民群眾知法用法是前提。各級立法、司法和宣傳等部門,要把廣大農民作為普法宣傳教育的主要對象,把農村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主攻陣地”。面向農村,面向農民,深入實際,采取多種形式,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讓農民用新時期的法治理論武裝頭腦,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自覺投身于法治鄉村建設的實踐。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是阻礙法律在農村實施的重要因素。在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今天,作為基層主戰場,應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宣傳單、宣傳欄、講座,利用廣播、遠程教育、短信、微信等途徑豐富宣傳方式,選擇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進行宣傳、講解,讓群眾了解法律、熟悉法律、懂得法律,進而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緊緊結合近年來開展的“法治宣傳貫徹年”、“法治建設年”取得的成效,將法律意識深入人心,懂得用法處理問題、用法解決矛盾、用法維護權益。

                    2、鄉村治理法治化,村干部是關鍵。

                    村干部是一個村、一方群眾的父母官,怎樣做才能治理好村內外各項事務,僅有德治遠遠不夠,法治必不可少。當前,一些地方的村官,政治素質較低、作風比較霸道,村委和村干部“以言代法”現象比較突出,成為法治鄉村的障礙。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落實依法治村。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村干部迫切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嚴格依法辦事、依法履職、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村務。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強與農村相關的各項法律知識的培訓、學習,以身作則,以法為行動準則,做法律宣傳員;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村規民約,明確干群的權利和義務,使村內社會治安、村民風俗、婚姻家庭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面,村干部要嚴格依法辦事,將自身行為及村內事務公開,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定期將黨務、村務、財務進行公示,通過主動接受村民監督,讓村民明白干部清白,增強信服力。

                    3、鄉村治理法治化,黨的領導是保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增強鄉村干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意識,提高鄉村干部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和改進黨對基層治理工作的領導。打造一支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鄉村干部隊伍。一是發揮考核評價作用,規范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離不開一支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隊伍,其中關鍵在街道、鄉鎮主要領導干部,基礎在廣大“兩委”干部。要發揮考核評價和選人用人這個指揮棒和杠桿的作用,把是否學法用法作為街道、鄉鎮干部實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標準,把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探索在街道、鄉鎮一級建立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行述職述廉述法三位一體的考核制度。選拔法治觀念強的黨員擔任支部書記,注重從有法學教育背景的高校畢業生中錄用大學生村官和選調生。

                    二是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加強法治思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推進農村治理法治化中把握方向、模范帶頭、協調各方的戰斗堡壘作用,引領農村基層工作依法開展、基層事務依法辦理、基層關系依法理順、基層問題依法解決。觀念和思維決定了基層干部想問題、辦事情的方式、方法。組織鄉村干部積極參加新常態培訓學習,加強農村黨員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法治教育。改變思想觀念絕不是件簡單的事情,特別是基層干部普遍老年化結構,他們有著豐富的基層經驗,行為慣性較大。因此,將法治化提升到中央的高度層面,再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基層法治建設作為克難攻堅的重點,鼓勵基層黨員干部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進性,改變并增強其法治觀念和思維,使其基層經驗更好、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真正做到法治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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