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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精選15篇)

                  時間:2023-01-24 模板范例 點擊: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精選1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1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XX市XX區XXX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編外用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積極性,激勵先進、鞭策落后,切實提高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職能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參照《XX市XX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規范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與中心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區編辦備案的所有編外人員。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實際、獎勤罰懶,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表現等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辦事和協調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行政審批中心規章制度等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數量、質量、效率,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等情況;
                    廉:主要考核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結果應用
                    第五條 考核評比方法。實行100分制評分。根據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內容進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五部分組成。
                    (一)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20%)。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服務態度、工作能力和組織紀律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2。
                    (二)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30%)。復審人員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受理業務數量、工作責任心、業務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三)互評分(30%)。考核對象相互做民主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評分(20%)。
                    1、審批中心扣分情況。考核對象因上下班遲到早退、忘打卡、違反工作紀律、日常衛生等情況被行政審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對應情況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數*4。
                    2、請假情況(不包含病假)。考核對象因事請假的需按照請假天數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計請假天數*0.1。
                    (五)附加分。
                    1、每個復審人員在民主評分時,同時選出5個優秀考核對象,被選中的考核對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對象被評為月度服務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對象被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對象最終年度考核評分=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
                    第六條 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標準等次。
                    1、優秀。年度考核評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評為優秀,人數控制在5人以內。得分90以上超過5人的按照分數從高到低擇優評選。
                    2、良好。年度考核評分在80-90分(包含80)的可以評為良好,人數控制在10人以內。得分80以上超過10人的按照分數從高到低擇優評選。
                    3、合格。年度年度考核評分在60-80分(包含60)的可以評為合格。
                    4、不合格。年度考核評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七條 考核結果作為當年發放年度績效獎勵和下一年度是否續聘的依據。考核優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績效獎勵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績效獎勵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績效獎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續聘。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是存在違法違紀、被有關部門通報或處理的人員,除按照規定處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條 考核對象本年度投訴超過3次以上的不得評為優秀,超過5次以上的或因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得評為良好以上。
                    第十條 考核對象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權利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本考核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XX市XX區XXX中心負責解釋。

                  第2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范圍

                    本辦法實施的范圍是市直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確需聘用編外人員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編外聘用人員計劃的確定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是指在不增加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財政支出的前提下,為促進事業發展,由市直事業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編外聘用人員實行人事計劃管理,但不納入編制管理,財政不核撥經費。市直用人單位原則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編外聘用人員計劃及所需人員的崗位安排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送人事編制部門審核后確定。

                    三、編外聘用人員的聘用程序

                    1、用人單位憑人事編制部門核定的用人計劃組織招聘;

                    2、聘用崗位應為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

                    3、聘用條件。專業技術崗位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應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首次聘用的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4、招聘方式。專業技術崗位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行。招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對重點院校的本科生和緊缺專業的人才,可采取綜合素質測試、考察等形式聘用。

                    5、組織實施。編外人員招聘工作以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為主組織實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導。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確招考人數、學歷層次和專業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報經市人事局同意后組織實施。

                    6、聘用手續辦理。對按程序招聘的人員,由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將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報市人事編制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聘用的人員,由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辦理編外聘用手續。

                    四、編外聘用人員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在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辦理以下各項代理業務:

                    1、人事代理手續辦理。用人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辦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書》簽訂手續,按照規定繳納人事代理費用。

                    2、聘用合同鑒證。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編外聘用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并進行合同鑒證,合同鑒證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統一到市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辦理。

                    3、年度考核。參照事業單位在編同類人員標準、程序進行。考核工作結束后,寫出總結報告,連同《年度考核登記表》一并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備案。

                    4、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按照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單位聘用的原則,參照事業單位在編同類人員的評聘程序和辦法進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用由單位自主決定。

                    5、工資福利待遇。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單位和被聘用人員商定,所需費用由單位自行解決。根據事業單位在職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檔案工資和辦理工資調整手續。經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核準審批后的檔案工資作為計算繳納社會保險金的依據。

                    五、編外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要為編外聘用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基本醫療、大病救助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在為編外聘用人員辦理聘用手續后,應及時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申報手續,也可通過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代為辦理,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按本市事業單位規定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費,工勤崗位人員按企業標準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費。

                    2、編外聘用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保險和醫療保險帳戶,所需要繳納的費用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承擔,財政不撥款。

                    3、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帳號后的編外聘用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由市人事部門審批退休手續,按本市城鎮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辦法計發養老金。編外聘用人員參保繳費達不到規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繼續交費或一次性返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4、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會同用人單位嚴格界定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范圍,對未納入編外聘用人員計劃和未按程序辦理聘用手續的,不得納入事業單位社會保險金繳納范圍。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要將每年的編外聘用人員情況及時通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保編外聘用人員社會保險金繳納的順利進行。

                    六、其它事項

                    1、戶口、黨團關系和計劃生育管理。編外聘用人員的戶口、黨團關系及計劃生育等,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2、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合同期滿聘用關系終止,根據工作需要,符合續聘條件的可以續聘。用人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在15日內書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備案。編外聘用人員因解除聘用合同獲得的.經濟補償,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編外聘用人員的流動。市直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在原單位解聘后1年內,市直其它有編外聘用計劃的事業單位擬聘用的,可簡化程序,主要根據被聘人員的學歷、專業、能力素質和聘用單位的條件要求,經聘用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事局審批,在原工作單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4、本意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原經市人事部門批準已辦理編外聘用手續的人員按本意見完善相關手續。

                  第3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一、基本情況:

                    (一)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1、局機關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 人。辦公室 人:其中食堂廚師 人,食堂服務員 人,機關保潔 人,后勤1人,辦公室黨務人,司機人;機關科室臨時工名:財監科公益崗位 名,債務科 名。

                    2、財政事務服務中心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 人。會計結算中心 人,財政評審中心 人,公共資源中心 人,擔保中心 人,借調局機關行政政法科 人。

                    (二)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險等保險情況

                    1、局機關現有聘用臨時工作人員 人中,其中人繳納保險費,人未繳納保險費,人領取社保工資(保潔)。

                    2、財政事務服務中心現有聘用臨時工作人員 中,其中 人繳納保險費, 人未繳納保險費, 人領取社保工資(擔保中心)。

                    (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發放情況

                    1、局機關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 人中,其中 人由我局核發臨時工資,有 人由原小龍灣農場核發工資,有 人由綜改辦核發工資。

                    2、財政事務服務中心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 人中,其中 人由會計結算中心核發工資,人由小龍灣農場核發工資,人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核發工資, 人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核發工資, 人由擔保中心核發工資。

                    4、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原工資核定標準情況:見附表

                    二、調整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等問題

                    (一)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等費用問題

                    1、建議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符合繳納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全部繳納養老保險金。

                    2、建議不符合繳納養老保險繳費條件的或者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只領取核定臨時工工資,不享另外享受單位配繳養老保險費資金。

                    (二)臨時工作人員工資問題

                    1、建議臨時工作人員實行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凡我局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實行統一基礎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照崗位要求的特殊性研究核定崗位工資標準。

                    2、建議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統一核定為 元。3、建議,崗位工資廚師核定為 元每月。是否實行廚師差別工資。

                    4、建議后勤電工崗位工資核實為  元每月。

                    5、建議評審中心(評審證)崗位工資核定為  元每月。以上是原聘用崗位執行標準。

                    6、建議結算中心(會計)崗位工資核定為  元每月。

                    7、其它特殊崗位的崗位工資再研究決定。

                    (三)工資發放問題

                    建議臨時工工資按隸屬關系發放:即在局機關工作臨時工由局機關發放;在事務服務中心工作臨時工工資由中心發放。

                    (四)原事務服務中心原臨時工工資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事業單位改革合并到財政事務服務中心),按照目前我局核定臨時工工資標準執行后  調減  元。

                  第4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人社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4〕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市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服務于用人單位,在核定聘用員額內,以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形式聘用,從事專業技術、輔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務工作人員。編外聘用人員不納入編制管理。

                    第四條 嚴格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規范存量,嚴控增量。原則上,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的公共服務事項,不再聘用編外人員。

                    第五條 堅持依法聘用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障當事雙方合法權益;堅持統一管理原則,統一核定聘用員額,統一聘用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六條 市編辦負責編外聘用人員管理的綜合協調、聘用員額審核等;市人社局負責編外聘用人員公開招聘的指導和監督、崗位薪酬指導意見的制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對勞務派遣的監管等;市財政局負責加強對編外聘用人員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職能調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員編制不足又確需編外聘用工作人員時,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門向市編辦申報聘用員額。市編辦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市編委研究批準后下達。

                    第八條 核定聘用員額,依據用人單位權責清單、職責履行、職能調整等情況,從實際出發,從嚴從緊控制。根據聘用人員崗位類別不同,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單位聘用人員以后勤服務、輔助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的,其聘用員額核定分別不得超過編制總額的10%、15%和20%。聘用員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計生等系統編外聘用人員,可根據行業標準和具體工作量核定聘用員額。

                    第九條 編外聘用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工作制度;

                    (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首次聘用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三)身體健康;

                    (四)符合聘用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特殊崗位聘用條件,用人單位可另行確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核定的聘用員額內,根據崗位性質、工作要求等情況擬定公開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市編辦、市人社局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招聘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用人單位應與聘用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編外聘用人員聘用關系一旦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市人社部門職業代理機構實行人事代理。用人單位負責聘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編外聘用人員工資由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依據市人社局發布的薪酬指導意見協商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要為編外聘用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大病救助和醫療保險,所需繳納費用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承擔。

                    第十五條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實行勞務派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編辦、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各單位編外用人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用人單位負責對已聘用人員依法依約進行規范管理,及時完善相關手續;對超過聘用員額聘用的人員,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第十九條 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編辦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范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某委組織部、某人事局、某編辦《關于推進某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某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某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范”的原則和回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某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某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某人才某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某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某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某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XX市XX區XXX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編外用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積極性,激勵先進、鞭策落后,切實提高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職能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參照《XX市XX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規范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與中心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區編辦備案的所有編外人員。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實際、獎勤罰懶,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表現等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辦事和協調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行政審批中心規章制度等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數量、質量、效率,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等情況;

                    廉:主要考核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結果應用

                    第五條 考核評比方法。實行100分制評分。根據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內容進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五部分組成。

                    (一)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20%)。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服務態度、工作能力和組織紀律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2。

                    (二)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30%)。復審人員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受理業務數量、工作責任心、業務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三)互評分(30%)。考核對象相互做民主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評分(20%)。

                    1、審批中心扣分情況。考核對象因上下班遲到早退、忘打卡、違反工作紀律、日常衛生等情況被行政審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對應情況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數*4。

                    2、請假情況(不包含病假)。考核對象因事請假的需按照請假天數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計請假天數*0.1。

                    (五)附加分。

                    1、每個復審人員在民主評分時,同時選出5個優秀考核對象,被選中的考核對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對象被評為月度服務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對象被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對象最終年度考核評分=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

                    第六條 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標準等次。

                    1、優秀。年度考核評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評為優秀,人數控制在5人以內。得分90以上超過5人的按照分數從高到低擇優評選。

                    2、良好。年度考核評分在80-90分(包含80)的可以評為良好,人數控制在10人以內。得分80以上超過10人的按照分數從高到低擇優評選。

                    3、合格。年度年度考核評分在60-80分(包含60)的可以評為合格。

                    4、不合格。年度考核評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七條 考核結果作為當年發放年度績效獎勵和下一年度是否續聘的依據。考核優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績效獎勵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績效獎勵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績效獎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續聘。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是存在違法違紀、被有關部門通報或處理的人員,除按照規定處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條 考核對象本年度投訴超過3次以上的不得評為優秀,超過5次以上的或因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得評為良好以上。

                    第十條 考核對象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權利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本考核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XX市XX區XXX中心負責解釋。

                  第7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保障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本著“統一審批、統一待遇、統一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包括:

                    1、區直機關各部門、單位(含二級機構)。

                    2、區法院、區檢察院。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合泰管理辦公室及荷塘月色示范區管委會。

                    4、區公辦學校。

                    5、區基層醫療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聘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編外工作人員。

                    第四條臨聘人員只限于從事輔助性、技術性等工作,不得從事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需設崗,人崗相適的原則;

                    (二)先申請,按程序審批的原則;

                    (三)先審批,后招聘的原則;

                    (四)平等競爭,擇優招聘的原則;

                    (五)規范管理,統一待遇,設置崗位、控制數量的原則。

                    第二章聘用條件

                    第六條有以下情況的單位可以申請臨聘人員:

                    (一)由于本單位編制偏少,編內人員確實難以完成現有工作任務的。

                    (二)由于專業技術崗位和技能崗位現有人員不能承擔此項工作的。

                    (三)由于職責任務增加,急需臨聘人員的。

                    (四)由于區中心工作需要,經區委常委會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需增加臨聘人員的。

                    第七條臨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無經濟、刑事等不良記錄。

                    (二)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一般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工勤崗位可放寬至高中以上。

                    年齡要求:各崗位首次聘用的臨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40周歲以下、女35周歲以下。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四)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需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要求。

                    (五)符合擬聘用崗位其它要求。

                    第三章聘用工作程序

                    第八條各單位招聘臨聘人員應按以下程序辦理,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一)工資由財政負擔的臨聘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臨聘人員審批表(財政負擔工資)》,經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報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聯席會議同意后,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招聘。

                    (二)工資由單位自籌的臨聘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臨聘人員審批表(單位自籌工資)》,報編制、人事、組織部門審核,經區分管領導同意后,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招聘。

                    第九條工資由財政負擔,招聘人數在5人以上的(含5人),以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為主進行公開招聘,區監察局、區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參與監督。工資由財政負擔且招聘人數在5人以下的,或者工資由用人單位自籌的,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將招聘方案報三家聯席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臨聘人員被聘用后,用人單位應在一周內將《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花名冊》報三家聯席部門備案。由財政負擔工資的臨聘人員,同時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臨聘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期限為三年。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崗位必須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由勞務派遣公司與臨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臨聘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臨聘人員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于臨聘人員離崗前7個工作日內報區人社局備案,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用人單位需清退、解聘臨聘人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區人社局備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臨聘人員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聘用的,需重新申報、審批。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及時將《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異動花名冊》報區人社局和區編辦備案。由財政負擔工資的應同時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工資待遇及考核

                    第十五條臨聘人員的工資執行統一的工資標準,根據各崗位情況,具體標準如下:

                    1、工勤崗位(駕駛員、保潔員類):1600元/月;

                    2、普通輔助崗位(政務中心工作人員類):1600元/月;

                    3、城管大隊、治違大隊(協管員類):1700元/月;

                    4、教育系統(教師類):1800元/月;

                    5、衛生系統(醫護人員類):1800元/月;

                    6、其他特殊專業技術崗位:2000元/月。

                    臨聘人員社會保險的個人應繳部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由工資發放單位負擔。

                    有專業技術職稱的臨聘人員可適當提高工資待遇,由主管部門報區人社局備案。

                    第十六條如因株洲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崗位工資標準低于株洲市最低工資標準時,該崗位工資標準將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臨聘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單位應繳部分和個人應繳部分隨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每年對臨聘人員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內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臨聘人員,應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區人社局備案,作為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各單位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臨聘人員發放年度考核獎金,年度考核獎金標準為2400元/人/年。按工資發放渠道發放。

                    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在崗人員;

                    2、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條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臨聘人員有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現象的,由用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不得擅自聘用臨聘人員。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等部門,每年年底對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情況進行督查。凡未按本辦法規定聘用臨聘人員的單位,區紀委(監察局)、區人社局責令限期整改。對違規聘用的臨聘人員要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頒布之前,各單位未向區人社局備案的臨聘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九條的程序審批。不需繼續留用的,由各單位依法清退。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人社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池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4〕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市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服務于用人單位,在核定聘用員額內,以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形式聘用,從事專業技術、輔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務工作人員。編外聘用人員不納入編制管理。
                    第四條 嚴格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規范存量,嚴控增量。原則上,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的公共服務事項,不再聘用編外人員。
                    第五條 堅持依法聘用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障當事雙方合法權益;堅持統一管理原則,統一核定聘用員額,統一聘用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六條 市編辦負責編外聘用人員管理的綜合協調、聘用員額審核等;市人社局負責編外聘用人員公開招聘的指導和監督、崗位薪酬指導意見的制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對勞務派遣的監管等;市財政局負責加強對編外聘用人員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職能調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員編制不足又確需編外聘用工作人員時,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門向市編辦申報聘用員額。市編辦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市編委研究批準后下達。
                    第八條 核定聘用員額,依據用人單位權責清單、職責履行、職能調整等情況,從實際出發,從嚴從緊控制。根據聘用人員崗位類別不同,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單位聘用人員以后勤服務、輔助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的,其聘用員額核定分別不得超過編制總額的10%、15%和20%。聘用員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計生等系統編外聘用人員,可根據行業標準和具體工作量核定聘用員額。
                    第九條 編外聘用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工作制度;
                    (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首次聘用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三)身體健康;
                    (四)符合聘用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特殊崗位聘用條件,用人單位可另行確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核定的聘用員額內,根據崗位性質、工作要求等情況擬定公開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市編辦、市人社局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招聘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用人單位應與聘用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編外聘用人員聘用關系一旦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市人社部門職業代理機構實行人事代理。用人單位負責聘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編外聘用人員工資由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依據市人社局發布的薪酬指導意見協商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要為編外聘用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大病救助和醫療保險,所需繳納費用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承擔。
                    第十五條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實行勞務派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編辦、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各單位編外用人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用人單位負責對已聘用人員依法依約進行規范管理,及時完善相關手續;對超過聘用員額聘用的人員,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第十九條 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編辦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9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編外人員的合法權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規和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與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工單位)聘用在臨時性、季節性、輔助性等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業編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聘用的人員。

                    第三條  編外人員的招聘采用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派遣的形式進行,由用工單位委托按程序確定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負責招聘,編外聘用人員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

                    第二章  聘用范圍及分類

                    第四條  編外用工崗位按照具體承擔的工作職責分為以下四類: 

                    (一)專業技術類崗位:指聘用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員。主要有教師、醫療衛生人員、食品檢測員、財務人員、普查員、審計員、群文輔導、文化專干、檔案信息化數字化管理員、計算機網絡技術人員等;

                    (二)輔助執法類崗位:指聘用于輔助執法崗位的工作人員。主要有輔警、城管協管員、人民調解員、社區矯正工作者、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路政員、食品安全協管員等;

                    (三)文職管理類崗位:指聘用于文職和事務性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主要有辦公室工作人員、窗口人員、扶貧專干、禁毒專干、退役軍人事務專干、運營管理人員等;

                    (四)后勤管理類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雜崗位的工作人員。主要有庫管員、宿舍管理員、門衛、保潔員、駕駛員、炊事員、護林員、綠化工、鍋爐工、維修工、垃圾清運工等。

                    第五條  編外用工原則上限于臨時性、季節性、輔助性等工作崗位。

                    (一)現有在職人員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不得申請編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編外用工: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已經達到編制數,完成臨時性或階段性任務,內部人員調劑確有困難的;

                    2.因事業發展,用工單位現有人員不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增加行政事業編制暫時有困難的;

                    3.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  聘用原則及條件

                    第六條  編外聘用人員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派遣的編外聘用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

                    (二)愿意履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義務,遵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制度和紀律;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以內;

                    (四)身體健康且能勝任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備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除外);

                    (五)具備崗位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六)根據工作實際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七)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編外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本縣戶籍大中專畢業生、“三支一扶”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建檔立卡戶、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及其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疫情期間參與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年齡和學歷要求。

                    第四章  聘用申報及審批

                    第八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使用實行申報核準制度。有編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單位,需按規定程序申報用人計劃,經核準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招錄聘用手續,納入正常管理。

                    (一)計劃申報。用工單位需要聘用編外人員的,根據單位職能、編制、人員和工作任務提出編外用工申請,經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后,填報《**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使用計劃申報表》,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書面申請年度編外用工計劃。

                    (二)計劃審批。縣人社局會同組織部、編辦、財政局根據申報單位用工申請,對編外用工指標初審后,由人社局匯總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研究。

                    第九條  未在規定時間按規定程序申報編外用工指標的,一般不予辦理。因不可預見因素補充編外用工的,按從緊原則申報和追加編外用工使用計劃。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條  人社局根據相關會議,指定專人監督指導用工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做好編外人員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進行用工派遣,用工單位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人力資源派遣協議,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根據用工單位需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通過縣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嚴格組織報名、審查、考試(面試)、體檢、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衛生、市政等編外用工多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共同開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條 縣委組織部、編辦、人社局和用工單位選派工作人員成立監審組,對招聘形式和過程進行核定監督。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費由縣財政承擔,由用人單位向縣財政局申請,縣財政局按程序核準后,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至人力資源服務公司。

                    第六章  勞動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條  機關和全額補助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差額補助、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經費原則由各單位自籌解決。

                    第十五條  編外人員工資待遇(包括工資、獎金、福利、各項社會保險)按照區、市相關文件要求或縣委、政府會議決定發放(原則上參照**縣最低工資標準的1.5—2倍進行發放);

                    對引進的緊缺人才按照人才引進相關政策執行。薪酬標準參照在編人員進行適當調整。消防員工資按照上級部門文件執行,不列入本辦法。

                    第十六條  在冊編外人員工資實行統發,每月由縣財政局根據實有人數統一撥付至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用工單位依據外聘人員平時考核及出勤情況填報外聘人員月工資清單,簽字確認無誤后,再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負責發放。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和編外聘用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的,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照合同規定依法解決,也可依法申請仲裁、調解,或提起訴訟。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及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要經常組織編外聘用人員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及能力作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編外聘用人員的素質,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整體形象。

                    第十九條  編外聘用人員不得獨立從事執法工作,對政策性強、保密性強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編外聘用人員。

                    第二十條  編外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由用工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單位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考核辦法并報縣人社局備案,考核結果作為編外聘用人員續聘、工資待遇與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編外用工管理第一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編外人員的單位,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于違反規定聘用的編外人員,若已簽訂勞動合同,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終止合同或不予續聘,若未簽訂勞動合同,應依據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單位本年度實際使用編外聘用人員數量、人員類別、薪酬待遇、社保費繳納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報縣委編辦、縣人社局和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編外聘用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職責或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退條件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聘用人員退回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并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補充人員,確保用工單位工作連續開展。

                    第二十四條  編外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單位退回人力資源服務公司。

                    (一)在試用期內無法勝任現職工作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與非法組織活動的;

                    (六)因簽訂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要對現有編外人員進行重新審核、登記。對已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內的編外人員,若存在不適應崗位要求的人員,應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予續聘;

                    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程序予以清退;

                    確需繼續使用的人員,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要在核定的員額標準內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獲批準后完善法定手續,勞動關系一律轉入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與聘用的編外人員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嚴肅違規責任追究制度。縣委組織部、編辦、人社局、財政局等職能部門以及用人單位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工作程序,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外聘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編外人員或超計劃使用編外聘用人員;

                    (二)擅自核撥、發放計劃外編外聘用人員經費,或未按財政部門審核的預算使用編外聘用人員經費;

                    (三)聘用編外人員在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涉密等應由國家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的職位(崗位);

                    (四)聘用編外人員擔任事業單位法人及機關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職位;

                    (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員及機關事業單位辭退(解聘)人員為編外人員;

                    (六)以編外聘用為名,弄虛作假、虛報人員經費、隨意替換和冒名頂替或套取資金“吃空餉”;

                    (七)未按規定與編外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足額發放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對上述違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規定的行為,將移交縣紀委監委等相關部門予以處置。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鄉鎮、街道,縣屬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各類重點工作臨時機構和縣屬國有企業招聘編外聘用人員參照此辦法進行。其他已經縣委、縣政府相關會議研究決定的特殊行業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按照會議研究意見辦理,并報編制、人社、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11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一、招聘。

                    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采編人員年齡30歲以下。從事經營、發行工作且有經驗者可適當放寬年齡;應聘采編崗位應具有大學本科(均指全日制國民教育,下同)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兩年以上新聞工作經歷,特別優秀的人員可放寬到大學專科文化程度。應聘管理崗位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應聘工勤崗位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程序:聘用工作人員采取考試、考察試用等辦法擇優錄取。錄用聘用人員,必須在報社工作崗位產生空缺或因發展需要增加工作崗位時,在崗位需求數額內招聘。

                    報社各部門需要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員時,應向政工科提出申請,經黨委審批后實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員先實習,再試用,試用期滿合格的擇優聘用。

                    政工科對應聘申請進行審查。應聘人員應提供本人身體健康的證明材料(一般為一月內的健康體檢表,體檢費用自理)。

                    二、管理:

                    經報社黨委批準的聘用人員應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合同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按年度聘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聘用人員須接受報社業務和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報社對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用人部門對聘用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送政工科備案。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優秀的報社予以表彰。優秀比例控制在15%以內。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次月起停發基本工資,停止支付社會保險費用。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待遇:

                    實習、試用期待遇:行政后勤人員,基本工資500元;采編崗位的實習記者進行績效考核計發績效工資并計發稿費,不另計發基本工資。

                    正式聘用待遇:采編崗位基本工資600元/月,進行績效考核并計發績效工資。管理崗位基本工資600元/月。一般工勤崗位基本工資500元/月,技術工人600元/月。廣告經營人員按部門規定確定薪酬。

                    社會保險:從聘用次月起辦理規定的基本社會保險;可按800元基數參加住房公積金。

                    四、其它:

                    1、依照《勞動合同法》,與報社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的人員,不得與其它單位再訂立勞動合同。在其它單位已經有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報社編采工作確實需要,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對待。在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費用自行負擔。

                    2、已經在原單位辦理了退休、內退等手續的,不適用此辦法。

                    3、宜賓晚報社、宜賓日報社印刷中心聘用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聘用人員的招收、辭職、解聘應報政工科備案。

                    4、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協商處理。

                  第12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一、編外人員標準

                    1、街道錄用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分為業務類、文秘類和其他類人員。業務類人員為從事街道業務科室日常工作相關人員,文秘類人員為從事機關日常事務工作的同時負責年度總結、匯報等文件的起草人員,其他類人員為門衛、文化管理員等定向用工人員。

                    2、各部門(單位)錄用編外人員,必須書面向黨工委提出書面申請,將用人數量、要求、招考方式等報街道黨建辦,經街道黨工委同意后,由人力資源公司或用人部門按照用工要求進行招錄,原則上“逢進必考”。

                    3、新招錄人員年齡要求男不得超過45周歲,女不得超過35周歲,須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具體要求按各部門(單位)用人要求為準。個別特殊崗位的人員錄用經街道黨工委同意后,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4、職工年滿法定退休年齡(技術工種可適當放寬),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必須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部分崗位需退休返聘的,需經街道黨工委同意。

                    二、工資待遇

                    1、實習期工作待遇。

                    實習期工資按照分為試用期和見習期,試用期一般為兩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錄用,進入見習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實習期一般為四個月,實習期滿合格的轉為職員,不合格的延期三個月,延期期滿后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實習期工資按照本地區最低工作發放。

                    2、正式錄用工資待遇。編外人員待遇標準按照街道黨工委討論確定的編外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政策執行。其中其他類類工資為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業務類和文秘類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基本工資為本地區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績效工資分為三級,初級職員績效工資為200元,中級職員為500元,高級職員為800元。

                    三、考核晉級

                    1、人員考核。由各主管部門根據部門工作目標和崗位特點制訂考核辦法,報街道黨工委審定。考核工作在當年年末由各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街道黨建辦備案。

                    2、人員晉級。編外人員達到相應條件,經考核合格,黨工委研究決定后可晉級。初級職員,在實習期滿后能夠熟練掌握負責的日常工作,經考核合格后晉級為初級職員;

                  第13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4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1、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常是聘用制。

                    2、干部隊伍的建設要遵循德才兼備的原則。

                    3、不搞任人唯親。

                    4、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事業單位是不可以聘用的。要明確的是,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化管理,保證事業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5、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基本招聘制度,單位和個人必須簽訂聘用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都要明確。

                    6、干部隊伍要用人唯賢,拒絕用人唯親,干部要用實際成績說話,人才要以綜合素質說話。

                    7、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度相關工作,負責部門為組織人事部門。

                    8、事業單位在招聘新員工的時候,可以有試用期,但時限不能超過6個月,且試用期必須在合同期內。

                    9、個人能力或個人行為受到限制,或者特殊原因不在崗,經鑒定后可以緩簽合同。

                    10、員工的待遇要根據崗位和具體的工作來確定,要堅持按勞分配和生產元素參與分配的原則。

                    11、事業單位的員工要參加各種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保險待遇。

                    12、職工如果出現了嚴重不履行合約的情況,或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用人條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15篇: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范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某委組織部、某人事局、某編辦《關于推進某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某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某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范”的原則和回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某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某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某人才某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某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某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某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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