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制度1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改善人居環境、夯實管護職責,確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建后管理和養護,使其持續發揮效益,根據上級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鎮實際,提出如下管護辦法:
一、管護內容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保持工程的設計功能。具體管護內容包括:
(1)灌溉與排水工程:泵站、灌溉管道(渠道)、橋涵等。
(2)田間道路工程。
(3)農業設施工程:倉庫、烘干房、曬場等。
(4)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農田沿河沿路綠化、河道護岸等。
(5)農田輸配電工程:變壓器、400V輸電線路等。
(6)主要構建筑物的標志牌,項目竣工公示牌、安全警示樁、安全警示牌等。
(7)已建高標準農田區域灌溉水泵更換。對不符合現有種植結構需求的泵站及配套設施進行改造。
(8)禁止社會車輛進出機耕路、機耕橋。
(9)高標準農田其它設施設備。
二、管護要求
1、高標準農田公共基礎設施修繕。按照前期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分類梳理,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修繕主體,落實具體責任。需經營業主修繕的設施由鎮高標辦和村委會負責督促及時修繕,需鎮高標辦負責修繕的設施(田間道路、橋)經市高標辦確認后由鎮組織實施。
2、高標準農田區域灌溉水泵更換。對現有灌溉水泵確實不能滿足灌溉需求,需要更換并保證更換后隨即使用的,由經營業主向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村委會簽字蓋章確認后送達鎮高標辦,鎮高標辦再向市高標辦提出更換申請,同意更換后組織實施。
3、高標準農田管護。2016年以來新建的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管護的責任主體為各村村民委員會。具體管護:由經營主體正在利用的泵房、烘干房、倉庫房、曬場等基礎設施,應由村委會移交給實際經營主體進行日常管護和維修;對尚未落實經營主體的設施由村委會負責管護;對路、橋、涵、綠化等公益性設施由村納入六位一體進行由中標公司統一管護(根據2020年12月28日的鎮政府人居環境長效管理服務外包項目相關合同,2021年發包給啟東市正康河湖治理有限公司進行管護)。
三、管護標準
1、每個村原則上安排1名管護人員。主要職責是對村域內高標田建設工程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發現問題和隱患第一時間報告;制止社會車輛進出機耕路、橋;會同生產經營業主、養護公司、村民委員會加強高標田設施管護;制止損壞高標田設施行為。各村的管護人員相對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管護人員。管護人員的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管護人員必須具備遵紀守法,責任心強,熟悉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等條件,保證工程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3、管護人員應實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員會與之簽訂管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任務,凡不能完成管護任務,應及時解除管護合同。
4、管護人員應經常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每月對農田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四次,夏收夏種、秋收秋種農忙時期(原則上為每年5-6月、10-11月)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時填寫巡查記錄表。
5、管護人員巡查發現有破損現象和安全隱患或者工程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如道路嚴重坑洼、橋梁受損、涵管堵塞等),要及時上報至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向鎮高標辦提出申請,鎮高標辦工作人員應及時到現場并測量維修工程量及維修費用,并報鎮政府和市高標辦。維修、改造工程量大的積極向上申報市級經費。對巡查中發現機耕路、橋面保潔,林木養護、林下及護肩土雜草等存在問題,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匯報鎮長效辦督促正康公司限期整改到位。
四、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籌集:項目管護費、管護人員工資等。按照上級相關規定,由區鎮財政落實配套管護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公開,自覺接受審計檢查。管護人員工作補貼按照管護員工作考核評分情況由鎮統一發放。
五、檢查考核制度
1、鎮長效辦匯同鎮高標辦每季度組織對全鎮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實地檢查。對正康公司失職的按照相關合同處理。對管護員失職的,按照高標準農田管護考核細則處理。
2、管護人員工作補貼每月300元,工作補貼嚴格按照《高標田村級管護員季度考核評分表》考核計分后以季度為計算周期打卡發放,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工作補貼。
六、其他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期新建高標準農田項目考核按照本辦法實施。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確保項目長期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河南省高標準糧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劃定為基本農田的耕地。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原設計功能運行正常。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使用、誰管護”“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工程建后管護。管護主體應對工程設施開展必要的日常維護、局部整修和歲修。日常維護是對工程進行經常保養和防護;局部整修是及時處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輕微的缺陷和損毀,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與正常使用;歲修是每年(或周期性)進行的、對經常養護所不能解決的工程損壞的修復;維修保養不包括工程設施擴建、續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護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范圍及標準如下:
(一)“十二五”以來建設的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按照《關于印發xx省已建高標準農田重點設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農文〔2020〕56號)要求,由縣級政府排查整改,對損毀的農田設施,制定維修計劃,籌措專項資金進行維修,恢復設施功能后納入管護范圍;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經驗收合格后全部納入管護范圍。
(二)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包指田間道路、灌排渠道、輸水管道、農田輸配電、節水設施、農田防護林樹木、生產橋、攔水壩、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維修、養護。
(三)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肩與路面完好相平,無雜草、雜物,保證道路系統完好,通行順暢。農田林網和道路兩側樹木當年成活率達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均達到85%以上,確保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充分發揮作用。
(四)灌溉與排水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管護標準。機井、井泵、井臺、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產橋、涵、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好(高壓部分,含配變設施、計量表計等,交接后由電力部門維護),正常使用;對排水溝渠(管)道及時除草、疏浚。
(五)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所涉及的其他內容進行管護。
第三章管護主體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對建后管護負總責,建立高標準農田設施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將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農業農村部門為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査考核工作。
第六條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工作的日常檢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護組織,明晰管護職責,整理、匯總、上報村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七條已規模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管護實施主體,必須接受、服從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變更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范圍,并承擔對工程設施的檢査、維修和養護義務。
第八條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農民用水協會負具體管護責任,為管護實施主體,負責組織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建后的管護工作,并建立工程管護檔案等。
第九條各管護實施主體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工作,加強宣傳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設施管理與日常管護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與鄉(鎮)政府及時辦理設施產權移交手續,納入管護范圍,并對設施的使用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內,發現工程設施因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修繕。
第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和項目工程特點,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資模式為主體,農民用水協會模式、新型經營主體模式、重點設施購買保險模式等為補充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體系。
第十二條各類管護模式都要安排專職管護員。
(一)專職管護員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勞動能力;要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專職管護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三)專職管護員應實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員會與之簽訂管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任務職責,對不能履行管護合同、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群眾反映強烈的,應及時解除管護合同。但要盡量維持管護員的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員。
第十三條專職管護員應經常對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及時填寫巡查記錄,并報村民委員會或村級用水協會等管護主體。
第十四條專職管護員巡查時要重點防范大中型貨車、收割機、旋耕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發現人為破壞工程設施要及時制止,已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并協助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管護員巡查發現有重大破損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和管護主體,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提出維修申請,鄉(鎮)政府應聯合縣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到現場查看,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和維修重大破損。
第十六條鄉(鎮)政府和專職管護員都應建立管護臺帳,記錄管護情況。鄉(鎮)政府每季度向縣農業農村部門報送一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
第五章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七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資金主要來源為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結轉結余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護的獎補資金、村集體經濟收益、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費等。縣財政對“十二五”以來建設的設施完好或經維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標準農田,以及2019年起新建高標準農田,按照1元/畝的標準落實高標準農田工程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于管護經費和設施的維修等。經費不足部分,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轉結余資金按規定優先用于工程設施管護等,或通過村級組織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議”等籌措管護經費。
第十八條工程管護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在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及設備的日常維修、管護人員報酬等。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管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必須公開,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對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條對在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揭發破壞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優先安排管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因管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管護不到位的,扣減工資處罰;造成管護責任區的工程設施嚴重損毀的,解除管護合同,并按管護合同的約定追究管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有意損壞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高標準農田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面積、地塊、設施、措施、權利與義務等。縣政府將高標準農田建后工程管護納入年度督查計劃,并定期組織進行督導。
第二十四條將高標準農田建后工程管護納入鄉(鎮)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制度3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后管理和養護,做到建管并重,確保建后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根據省、市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鄉村振興和“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堅持建管并重,注重源頭預防,健全管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實現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全域化、常態化、長效化。
(二)總體目標。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建后管護機制,壓實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責任,實現“五有四確保”目標,即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考核。確保2011年以來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全部納入管護范圍,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不降低,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管護范圍。2011年以來已建成并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均應納入管護范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重點加強項目區田間道路、灌排系統等工程的管護,確保項目區田間道路完好通達、灌排通暢、各類設施及配套設施完好并能正常發揮作用。
(二)嚴格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無雜草,無雜物,保持暢通,標志牌保持完好無損,清潔衛生。水利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設施完好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疏浚。高標準農田項目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強化用途管控,嚴禁項目區內種植喬木、灌木果樹、茶樹等樹木。
(三)落實管護主體。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高標準農田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在1個月內落實建后管護實施主體,并辦理工程管護手續。根據管護面積及任務情況,每個村(社區)要在現有的工作人員中合理調配1-2人兼職負責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平時每月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2次,農忙時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時填寫巡查記錄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資金保障。各有關部門、村(社區)要負責安排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資金,高標準農田相關工程設施修繕或改造等維護費用可優先從基本農田生態補償資金中列支。管護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公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自覺接受審計檢查。
(二)強化監督考核。鎮農林水務局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管護的單位和村(社區)履行管護責任。將建后管護作為重要考核內容,進一步提高評價指標權重。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制度4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后管理和養護,做到建管并重,確保建后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根據省、市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鄉村振興和“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堅持建管并重,注重源頭預防,健全管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實現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全域化、常態化、長效化。
(二)總體目標。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建后管護機制,壓實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責任,實現“五有四確保”目標,即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考核。確保20xx年以來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全部納入管護范圍,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不降低,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管護范圍。20xx年以來已建成并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均應納入管護范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重點加強項目區田間道路、灌排系統等工程的管護,確保項目區田間道路完好通達、灌排通暢、各類設施及配套設施完好并能正常發揮作用。
(二)嚴格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無雜草,無雜物,保持暢通,標志牌保持完好無損,清潔衛生。水利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設施完好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疏浚。高標準農田項目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強化用途管控,嚴禁項目區內種植喬木、灌木果樹、茶樹等樹木。
(三)落實管護主體。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高標準農田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在1個月內落實建后管護實施主體,并辦理工程管護手續。根據管護面積及任務情況,每個村(社區)要在現有的工作人員中合理調配1-2人兼職負責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平時每月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2次,農忙時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時填寫巡查記錄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資金保障。各有關部門、村(社區)要負責安排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資金,高標準農田相關工程設施修繕或改造等維護費用可優先從基本農田生態補償資金中列支。管護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公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自覺接受審計檢查。
(二)強化監督考核。鎮農林水務局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管護的單位和村(社區)履行管護責任。將建后管護作為重要考核內容,進一步提高評價指標權重。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制度5
為鞏固我市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成果,確保項目長久持續發揮效益,結合我市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鄉村振興和“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堅持建管并重,注重源頭預防,健全管護制度,強化監督考核,實現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合域化、常態化、長效化。
二、總體目標
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建后管護機制,壓實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責任,實現“五有四確保”目標,即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考核,確保2011年以來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全部納入管護范圍,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維護,確保高標準農田耕地質量不降低,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
三、主要任務
(一)夯實管護基礎。在項目設計階段,鼓勵采用質量過硬、生態環保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設計方案要方便農機下田,在項目施工階段,監督施工企業嚴格落實設計要求和工藝流程,抓牢項目工程施工關鍵環節。在項目驗收階段,嚴把工程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高標準農田建設規范要求,從源頭上夯實管護基礎,減輕后期管護投入。已竣工項目要在半年內全部完成驗收,夯實項目建后管護基礎。
(二)界定管護范圍。2011年以來我市各部門建成并已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均應納入管護范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重點加強項目田間道路、灌排系統、農田防護、農田林網、輸配電等工程的管護,確保項目區田間道路完好通達、灌排通暢、各類設施及配套設施完好并能正常發揮作用。
(三)嚴格管護標準。機耕路管護要維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磚完好平直,無雜物、保持暢通,路碑、標志保持完好無損,清潔衛生。水利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井、泵、井房、管道、橋、涵、閘、井合、渠道、出水口、配電等設施完好,保證正常運行,渠道要及時除草,疏浚。高標準農田項目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強化用途管控。
(四)落實管護主體。各縣(市、區)項目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并辦理工程管護手續。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可委托項目所在村委會實施具體管護。同時,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購買服務等管護新模式。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區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管護主體履行管護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區種植情況進行監管。
(五)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工作包括日常巡視檢查,泵站、閘門等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中小溝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機耕路超載超標車輛通行等日常管護及對較大規模的溝渠進行維修清淤、道路修整、設備大修、更換等專項管護。因施工質量不達標導致的毀損,在質量保證期內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維修;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由管護主體責成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將建后管護工作作為抓好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落實。各縣(市、區)農業農村、水利、財政等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合力推動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抓好建后管護政策制定,監督項目區管護責任落實等工作。縣級水利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等工作。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抓好管護政策落實和管護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強化資金保障。省級農田建設資金通過省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式下達各縣(市、區),可以按規定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各縣(市、區)應統籌用好省級涉農資金和其他相關資金,多渠道籌集管護經費,確保管護資金安排落實。各縣(市、區)可探索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納入農業保險范圍,將保險賠付金作為工程管護資金來源,拓寬經費來源渠道。關于管護定額及標準,可以參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試行)》(水總〔20xx〕315號)等工程管護的定額,結合高標準農田項目的不同灌區類型和管護內容等,確定不同管護等級、費用構成和定額標準,管護資金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三)強化監督考核。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和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督促管護主體履行管護責任。要加強對建后管護工作的檢查督導,將其與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獎懲。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基礎設施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養護和管理,促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基礎設施管護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解決長期以來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管理薄弱的現狀,確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正常運行,持續發揮效益。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農綜〔2019〕127號)、《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工作的通知》(閩農建函〔2019〕816號)、《水利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22〕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按《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工作的通知》(閩農建函〔2019〕816號)、《水利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辦農水〔2022〕83號)的要求,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明確產權,并在1個月內落實建后管護責任主體,辦理工程移交管護手續;移交所在鄉鎮(街道)、產權村管理使用。其已規模流轉的土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企業等為管護實施主體;未流轉的土地,所在村委會為管護實施主體。產權所有人有責任和義務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建立管護制度、細則,訂立各項管護合同,使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工程長期正常運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包括田間道、灌排渠系、護岸、攔河壩、泵、井房、管道、橋、涵、閘、配電等)修整、清淤疏浚、維護管理等。
第二章 管護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產權所在鄉鎮(街道)、村要逐級建立項目工程管護組織和管護隊伍,已規模流轉的土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企業自行確定管護人員;未流轉的土地,由村委會負責選定管護人員,并與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合同。管護時限從項目竣工驗收開始。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村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針對性強的管護細則。
第六條 上級管護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管護組織的工作匯報,及時協調解決工程管護中出現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或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上一級領導機構。市要負責加強指導鄉鎮(街道)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管理和維護;鄉鎮(街道)要負責支持村委會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管理和維護;村委會要負責支持自然村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七條 市、鄉鎮(街道)工程管護組織要對項目鄉鎮(街道)、村委會工程管護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八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區范圍內的所有田間道、灌排渠系、護岸、攔河壩、泵、井房、管道、橋、涵、閘、配電等工程,都要實行承包管護,與管護人簽定承包合同,明確管護內容、管護標準,明確責、權、利。合同期限可根據實際需要,一般1~3年為一個承包期。
第九條 各級組織都要建立工程管護檔案,內容包括:管護人員基本情況,工程設施布局情況,管護內容,管護記錄和年度考核情況等。
第十條 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管護宣傳工作,增強群管群護意識,實行“專管”與“群管”有機結合。市、鄉鎮(街道)、村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管護的法律、法規,把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管護制度納入《村規民約》之中,做到家喻戶曉,老幼皆知,充分調動村民主動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運行管理的積極性。
第十一條 通過多形式、多渠道籌集管護資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縣級財政根據財力情況和實際需要,安排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補助資金;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通過鄉鎮財政或村集體收益中安排工程建后管護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
第三章 管護人員選聘與管理
第十二條 已規模流轉的土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企業自行確定管護人員;未流轉的土地,由村委會負責選定管護人員,并與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合同。同時要盡量維持管護隊伍的基本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消減管護人員。
第十三條 管護人員須具備的條件:政治素質好,熱心公益事業,熱愛管護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遵紀守法,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第十四條 管護人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各類設施布局、工程設施的結構,操作規程,正常維護與特殊情況下的搶修方案,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運行與管護記錄,保證承包管護的工程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五條 管護人員一律實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會或鄉鎮(街道)與之簽訂聘任承包合同,明確雙方權力和義務,任務職責。凡不能履行管護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護任務,群眾反映強烈,經村委會或鄉鎮(街道)研究,可以解聘,終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各級管護組織要大力支持管護人員的工作,盡力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加強對各類管護人員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管護人員的管理技能。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村要根據當地實際經濟狀況,采取多種形式,給予管護人員合理報酬。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 在工程管護工作中對舉報、揭發破壞項目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對有意損壞項目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漳平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高標準農田是農業、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設施,為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改變“重建輕管”現狀,加強建后管理和養護,做到建管并重,確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正常運行,使其持續發揮效益,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打造全國重要糧食生產核心區的實施意見》(政辦〔2020〕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是指對2011年以來全縣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包指田間道路、灌排渠道、輸水管道、農田輸配電、節水設施、生產橋、涵管等)的管理、維修、養護,保持工程的設計功能。
第三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進行,健全組織領導、配強管護人員、保障運維經費、強化技術支撐,確保管護工作精細化、智能化、常態化、標準化、便民化、規范化,打造縣鄉村三級聯動、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多方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管護格局。
第二章管護組織和職責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實行縣鄉村三級負責制,建立村管護、鄉維修、縣監管的管護體系。縣政府對全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負總責,成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負責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項目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辦事處、管委會,下同)作為本鄉鎮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成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站,每個管護站明確2-3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養護、應急搶修和日常檢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已進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試點鄉鎮,依托農民用水協會進行管護,接受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的統一監管。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為各村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的主體,每村配備1名管護員。村級管護員應有勞動能力、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具備農業設施、智能手機操作常識。村級管護員可以從本村現有公益崗位、村級用水服務站水管員、無職黨員、村干部中優選,人員確定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政府統一審核,再報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備案。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員。
第七條已規模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負責承包土地上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網縣供電公司要全面加強對高標準農田灌溉用電高壓設施的管護,自覺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的監督,確保高標準農田灌溉工程設施正常供電、穩定運行。
第九條各管護主體要認真落實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職責,加大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宣傳力度,對特定設施使用方法進行培訓和公示,營造濃厚氛圍,引導廣大群眾珍惜愛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所有村民都有制止、檢舉損害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由管護主體責成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
第三章管護措施
第十條精細化。根據高標準農田類別和建設時間,分類管理,精準管護。項目驗收合格后,統一移交到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根據屬地原則,將設施管理職責移交給鄉鎮政府,完善交接手續。由村級管護員、鄉鎮管護站和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共同開展管護工作。在質保期內,發現質量問題或運行故障的,村級管護員、鄉鎮管護站和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均有權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檢修、整修;質保期滿后,出現故障或損毀的,對保險公司賠付以外的部分,由鄉鎮高標準農田管護站負責維修,現場測算維修工程量及維修費用,報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備案后,完成修繕或改造作業,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對維修情況進行驗收,合格后撥付維修、改造費用。
第十一條智能化。強化信息技術在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的運用,建立全縣涉農工作大數據平臺,實現狀態可視、數據共享、一網通辦。建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運行數據庫,接入全縣涉農大數據平臺,在縣農業農村局設立數據演示中心,實時監測每個工程設備的運行狀況,對安全隱患或功能故障隨時報警提醒、呼叫維修;健全日常運維管理系統,設立“井口二維碼”和手機APP兩個端口,做到功能可查詢、使用可跟蹤、圖片能上傳、維護有記錄、工作有評價。
第十二條常態化。村級管護員要經常性地對本村高標準農田進行巡查,巡查活動納入智能化監管,平時每月不少于2次,設備長期不使用時,每月至少啟動試運行1次,農忙時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并及時填寫巡查記錄表。對大型機械、大中型貨車違規通行、作業等損毀工程設施行為要及時制止,對巡查發現的設施毀壞、功能障礙及安全隱患問題及時通過行政村向鄉鎮高標準農田管護站報修。鄉鎮高標準農田管護站每季度向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報送1次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統籌各鄉鎮每季度至少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例行檢修1次,發現問題快速處理。將每年3月確定為“全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集中排查整治月”。
第十三條標準化。設立標準化公示牌,對高標準農田特定工程設備的使用方法、管護標準、管護人員、維修熱線等信息進行公示。每個機電井都要建立包含編號、設計指標、使用方法、運維記錄在內的電子檔案,各級管護工作要對照設施設計功能和養護標準進行,做到科學合理、技術達標、滿足需求,確保無堵塞、無塌陷、無損壞,供電正常、信息正常、出水正常。
第十四條便民化。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鄉鎮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站通過數據監測情況和熱線電話24小時受理群眾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解決。對一般性問題,原則上在1個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快速排除故障;對暫無法解決的疑難問題,要做好解釋說明,并在2天內解決;對涉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規范化。凡是在全縣高標準農田區域內進行開溝、挖渠等施工內容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在施工進場前,必須到縣農業農村局備案,提供施工圖紙,到施工涉及的鄉鎮進行業務對接。施工過程中,由所在鄉鎮派出專人進行監管,確保高標準農田區域內的設施不受損毀。
第四章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縣政府加強對高標準農田管護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協調解決管護工作存在的問題。縣農業農村、水利、財政等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全力推動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加強對管護、維修人員的培訓指導,合理調配資源力量,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促進管護工作科學高效。
第十七條縣財政設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專項賬戶,專款專用。對2011年以來建設的工程設施完好或工程設施經維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標準農田,以及自2019年起新建的高標準農田,按照每年10元/畝的標準,作為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運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結余部分轉為下一年度管護運維基金。全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鄉鎮,按政策依規收取一定的管護費用,資金不足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補償。鼓勵社會捐助、自籌等多種形式,拓寬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資金的籌資渠道。
第十八條村級管護員薪資待遇根據管護面積進行確定,納入財政預算,管護耕地面積大于2000畝的(包含2000畝),每人每月200元;管護耕地面積小于2000畝的,每人每月150元。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要制定村級管護員工作考核辦法,根據村級管護員日常工作情況,核定工資發放金額,由鄉鎮統一發放。
第十九條將商業保險引入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維修管護領域,實施“農田保”保險,對發生自然災害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損毀的,由保險機構進行賠付。鼓勵保險機構組建專門團隊,提供高標準農田項目風險管控服務,提升項目運營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條加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領域問題的查處力度,加強審計,嚴格監督,做到技術指標和耗材使用雙公開,對虛報冒領、以次充好等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嚴厲打擊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領域違法行為,對破壞、損毀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尋釁滋事、阻礙管護工作正常開展的組織和個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監督評價
第二十一條群眾評價。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要完善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加大回訪力度,引導群眾通過網絡和熱線電話反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狀態,對設施管護和維修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各鄉鎮高標準農田管護站和村級管護員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成果反饋。縣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中心要加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維修成本的監測,每季度通報各鄉鎮維修總成本,提醒鄉村兩級加大日常管護力度,最大限度減少使用損耗。縣政府將各鄉鎮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情況作為每年度鄉村振興戰略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政辦〔2020〕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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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和主要目標
1、制定依據。依據《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江西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范(試行)》、“贛高標準農田組字〔2018〕7號”《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后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和“贛高標準農田組字〔2019〕3號”《關于印發〈江西省統籌整合資金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
2、主要目標。建立健全“縣負總責、鄉鎮監管、村為主體”的建后管護機制,壓實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責任,實現“五有三確保”目標,即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有主體、有人員、有資金、有標準、有考核,確保2011年以來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全部納入管護范圍,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定期維護,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
二、需要詮釋的內容
無。
三、辦事指南
1、應急管護工程由村申報、鄉鎮審核、縣高標準農田辦審批后,由村委會迅速組織實施,工程造價和工程量由鄉鎮政府審核把關,報縣高標準農田辦備案,鄉鎮政府組織驗收后,由縣高標準農田辦將經費撥付至鄉鎮。
2、正常管護工程由村申報、鄉鎮審核、縣高標準農田辦審批后,由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部統一組織招標后實施,資金的撥付參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3、管護人員工資由各鄉、村根據管護人員的管護面積登記造冊,由縣高標準農田辦通過“一卡通”支付。
縣高標準農田辦地址:縣城投大廈A410室;聯系人及電話:郭德保13697926180.
四、本文件不涉及執法事項。
五、本級政策措施的特點和創新點
本文件屬執行下級政策制定,我縣政策措施的創新點是:提出了應急管護、正常管護和日常管護的概念、資金使用比例、適用范圍、申報程序和資金撥付程序,使建后管護項目更規范、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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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護工作,構建職責明確、權責一致的管護體系,鞏固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確保建成的高標準農田長久持續發揮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蘇農建〔2019〕1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田建設工程管護工作的意見》(蘇農建〔2019〕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按照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確保我市糧食安全的要求,把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工作擺在農業高質量發展重要位置。堅持“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原則,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進一步完善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創新管護機制,強化監督評價,努力實現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后管護全域化、常態化、長效化。
二、主要任務
各鎮(街)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設計、施工等關鍵環節管理,優先采用質量過硬、生態環保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監督施工單位全面落實工程質量控制要求,嚴把工程質量關,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規范要求,從源頭夯實管護基礎。
(一)明確管護范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建成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均應納入管護范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重點加強項目灌排系統、田間道路、輸配電等工程的管護,確保項目工程及配套設備完好并能正常發揮作用。
(二)明晰管護標準。管護標準既是管護工作遵循的基本規范,也是監管評價的基本依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應達到以下管護標準:
1、田間道路。保證道路系統完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順暢,路牌等標志保持完好。
2、灌排系統。灌排系統要定期檢查,確保井、泵、井房、管道、橋、涵、閘、井臺、渠道、排水溝、出水口能夠正常使用并且無安全隱患。
3、輸配電工程。保證輸電線路、交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善,運行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完整,低壓輸電線路滿足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要求。
4、農田生態。農田防護和生態保持工程要做缺額補栽、保持總體完好。
5.標志標牌。保證標志標牌的完好,信息完整,設施安全。
(三)落實管護主體。各鎮(街)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落實本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的管護主體。日常管護工作由管護主體承擔,主要包括:日常巡視檢查,泵站、閘門等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中小溝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道路、橋梁超載超標車輛通行等。專項維修工作由鎮(街)協調組織,主要包括:對較大規模的溝渠進行維修清淤、工程設施修整、設備維修更換等。質量保證期內的工程及設施設備維修,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維修。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損壞的,按照“誰損壞、誰維修”的原則,由損壞人予以修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落實。
(四)創新管護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鎮(街)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等積極探索創新管護新模式。
1、委托管護模式。由鎮(街)或行政村牽頭,依法依規運用市場化手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進行建后管護。
2、專職管護模式。由鎮(街)或村將管護區域范圍、內容、管護期、報酬、職責等張榜公布,公開聘用管護員,簽訂管護合同。
3、經營主體管護模式。由鎮(街)或村與高標準農田實際經營主體協商,由農業經營主體進行管護。
4、保險服務模式。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啟動購買高標準農田保險,對高標準農田工程在使用期間的損毀風險以及后期管護不利風險進行投保,確保高標準農田長期有充使用。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要負起主體責任,組織落實好管護主體。鎮(街)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管護主體的指導與監督;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盡快確定管護主體與管護模式,明確管護主體職責,落實管護責任。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鎮(街道)在確保符合各類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前提下,可通過鎮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生態補償資金、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益、村集體經濟收益等,多渠道籌措和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
(三)壓實監管責任。各鎮(街)應切實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工作納入對村級的年度督查計劃。市農業農村局將跟蹤建成高標準農田運行情況,不定期抽查各鎮(街)管護制度建設、工作落實、管護成效、問題整改等方面工作,確保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建后管護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