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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范文十一篇

                  時間:2016-11-17 寫作知識 點擊:

                  測繪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網絡通信技術、空間科學和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和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的測繪,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邊界,通過測量手段獲取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管理使用。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測繪質量管理制度的文章11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一、首營企業、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制度

                    1、“首營品種”指本企業向某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醫療器械產品。

                    2、首營企業的質量審核,必須提供加蓋生產單位原印章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證照復印件,銷售人員須提供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委托授權書,并標明委托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還應提供企業質量認證情況的有關證明。

                    3、首營品種須審核該產品的質量標準、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產品合格證、出產檢驗報告書、包裝、說明書、樣品以及價格批文等。

                    4、購進首營品種或從首營企業進貨時,業務部門應詳細填寫首營品種或首營企業審批表,連同以上所列資料及樣品報質管部審核。

                    5、質管部對業務部門填報的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和樣品進行審核合格后,報企業分管質量負責人審批,方可開展業務往來并購進商品。

                    6、質管部將審核批準的首營品種、首營企業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質量驗收的管理制度

                    1、商品質量驗收由質量管理機構的專職質量驗收員負責驗收。

                    2、公司質管部驗收員應依據有關標準及合同對一、二、三類及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質量進行逐批驗收、并有翔實記錄。各項檢查、驗收記錄應完整規范,并在驗收合格的入庫憑證、付款憑證上簽章。

                    3、驗收時應在驗收養護室進行,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經營品種的質量驗證方法,包括無菌、無熱源等項目的檢查。

                    4、驗收時對產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進行逐一檢查。

                    5、驗收首營品種,應有首批到貨產品同批號的產品檢驗報告書。

                    6、對驗收抽取的整件商品,應加貼明顯的驗收抽樣標記,進行復原封箱。

                    7、保管員應該熟悉醫療器械質量性能及儲存條件,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的入庫憑證入庫。驗收員對質量異常、標志模糊等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商品應拒收,并填寫拒收報告單,報質管部審核并簽署處理意見,通知業務購進部門聯系處理。

                    8、對銷后退回的產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并經驗收員按購進商品的驗收程序進行驗收。

                    9、驗收員應在入庫憑證簽字或蓋章,詳細做好驗收記錄,記錄保存至超過有效期二年。

                    10、連鎖門店委托配送的產品,驗收可簡化程序,由門店驗收員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家以及數量等項目的核對,無誤后在憑證上簽名即可。

                    三、產品出庫復核管理制度

                    1、產品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

                    2、保管人員按發貨單發貨完畢后,在發貨單上簽字,將發貨單交給復核人進行復核,復核員復核無誤后,在發貨單上簽字。

                    3、出庫復核,復核員如發現如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報質管部處理。

                    ①、商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

                    ②、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③、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④、不合格、過期或已淘汰無菌醫療器械。

                    4、做好出庫復核記錄,并保存三年備查。

                    四、產品保管、養護制度

                    1、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無倒置現象。

                    2、根據產品性能要求,分別儲存相應條件的庫房,保證產品的儲存質量。醫療器械的儲存應分類管理,劃分合格區、不合格區、待驗區、退貨區、發貨區,并按產品批次分開存放,標識清楚。一次性無菌使用醫療器械應單獨分區或分柜存放,

                    3、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溫濕度調控工作,堅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觀測并記錄溫濕度,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節溫濕度,確保儲存安全。

                    4、質管部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5、養護人員應堅持定期對在庫商品按“三、三、四”的原則進行養護與檢查,做好養護檢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質管部聯系,對有問題的產品設置明顯標志,并暫停發貨與銷售。

                    6、建立重點產品養護檔案。

                    7、不合格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并有明顯標志,不合格產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8、對近效期產品應按月填報近效期月報表。

                    五、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質管部是企業負責對不合格產品實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機構。

                    2、產品入庫驗收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產品,應上報質管理部確認,存放不合格品庫,掛紅牌標志后上報業務部處理。

                    3、養護員在商品養護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品,應填寫“復查通知單”報質管部進行確認,同時通知配送中心立即停止出庫。

                    4、在產品養護過程或出庫、復核,上級藥監部門抽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配送、發運和銷售,同時按出庫復核記錄追回發出的不合格產品。

                    5、不合格產品應由專人保管建立臺帳,按規定進行報廢審批和銷毀。

                    6、對質量不合格產品,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并制定預防措施。

                    7、認真及時地做好不合格產品上報、確認處理、報損和銷毀記錄,記錄應妥善保存五年。

                    六、退貨商品管理制度

                    1、為了加強對配送退回產品和購進產品退出和退換的質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未接到退貨通知單,驗收員或倉管員不得擅自接受退貨產品。

                    3、所有退回的產品,存放于退貨區,掛黃牌標識。

                    4、所有退回的一二三類及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均應按購進產品的驗收標準重新進行驗收,并作出明確的驗收結論,并記錄,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區,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應報質管部進行確認后,將產品移入不合格庫存放,明顯標志,并按不合格產品確認處理程序處理。

                    5、質量無問題,或因其它原因需退出給供貨方的產品,應經質管理部門審核后憑進貨退出通知單通知配送中心及時辦理。

                    7、產品退回、退出均應建立退貨臺帳,認真記錄。

                    七、質量否決制度

                    1、職能部門在本公司內部對產品質量及影響質量的環節具有否決權。

                    2、質量否決內容:

                    ①、產品質量方面,對產品采購進貨的選擇,首營品種審核,到貨檢查驗收入庫儲存,養護檢查、出庫復核、質量查詢中發現的產品內在質量、外觀質量、包裝質量問題,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予以相應的否決。

                    ②、服務質量方面,對服務行為不規范,特別是服務差錯行使否決職能。

                    ③、工作質量方面,對影響企業質量責任落實,影響經營醫療器械質量的行為和問題予以不同程度的否決。

                    3、否決依據:

                    ①、產品質量法。

                    ②、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③、國家藥品督管理局有關文件規定等。

                    ④、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

                    4、否決職能:

                    產品質量的否決職能由質管部行使,服務質量和工作質量的否決職能由質管部與人力資源部共同行使。

                    八、質量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質量事故指產品經營活動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導致經濟損失的異常情況,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重大質量事故:

                    ①、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產品破損,污染等不能再提供使用,每批次產品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

                    ②、銷貨、發貨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并嚴重威協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者。

                    ③、購進假劣產品,受到新聞媒介曝光或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壞影響或損失在2000元以上者。

                    3、一般質量事故:

                    ①、保管不當,一次性造成損失2000以下者。

                    ②、購銷“三無”產品或假冒、失效、過期商品,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在2000元以下者。

                    4、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發生質量事故,所在部門必須在當天內報企業總經理室、質管部。質管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前往現場,查清原因后,再作書面匯報,一般不得超過2天。

                    5、以事故調查為依據,組織人員認真分析,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

                    6、質量事故處理:

                    ①、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輕者在季度考核中處罰,重者將追究行政、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②、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者,經查實,將追究經濟、行政責任。

                    ③、對于重大質量事故,質管部的負責人與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九、人員健康狀況與衛生管理制度

                    1、衛生進行劃區管理,責任到人。

                    2、辦公場所、門店營業場所屋頂,墻壁平整,地面光潔,無垃圾與污水,桌面應每天清潔,每月進行一次徹底清潔。

                    3、庫區內不得種植易生蟲的草木。

                    4、庫房內墻壁、頂棚光潔,地面平坦無縫隙,庫內每天一清掃,每周一大掃。

                    5、庫房門窗結構緊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潔供水,防蟲、防鼠等設施。

                    6、庫內設施設備要定期保養,不得積塵污損。

                    7、每年定期組織一次質管、驗收、保管、養護等直接接觸產品的崗位人員健康體檢,體檢的項目內容應符合任職崗位條件要求。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替檢行為。

                    9、經體檢如發現患者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產品的患者,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

                    10、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一、測繪技術負責人:

                    1、熟悉測繪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作業的技術規范,掌握測繪項目的生產過程,對測繪產品的技術、質量負責。

                    2、負責項目合同的簽定。

                    3、負責項目的技術方案,質量標準制定。

                    4、負責對生產中出現的主要技術問題的處理。

                    5、負責對項目設計書,檢查報告的審核。

                    6、負責項目經費、人員、物資、儀器的統一協調安排。

                    二、項目負責人:

                    1、負責項目設計、組織實施、產品檢查。

                    2、對組織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3、負責對一般性技術問題、質量問題處理。

                    4、負責項目工作總結、檢查報告的撰寫。

                    5、負責產品質量檢查的組織。

                    6、負責成果資料的整理歸檔上交。

                    三、技術人員:

                    1、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項目負責人交給的測繪生產任務。

                    2、對所完成的測繪產品質量負責。

                    3、對測繪資料,成果負有保密責任。

                    4、負責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資料整理上交。

                    5、愛護儀器設備。

                    四、質量檢查及質量檢查員:

                    1、質量檢查員必須通過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組織的專門培訓、獲得培訓合格證書。

                    2、質量檢查程序:

                    ⑴作業員自檢;

                    ⑵作業員互檢;

                    ⑶專職質檢員或兼職質檢員檢查;

                    ⑷項目負責人撰寫檢查報告上報技術負責人審核。

                    五、后勤管理人員:

                    1、為測繪生產提供物質保障和后勤服務,確保生產第一線任務的順利完成;

                    2、負責儀器設備的保管、維護;

                    3、負責測繪技術標準的收集;

                    4、負責測繪資料的收集,成果資料的管理;

                    5、負責車輛的駕駛和保養;

                    6、負責物資的采購、供應、保管;

                    7、負責經費的管理。

                  第三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醫療器械經營實施分類管理。

                     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不需許可和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公布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申請人可以查詢審批進度和審批結果,公眾可以查閱審批結果。

                    第二章經營許可與備案管理

                    第七條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

                     (二)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貯存場所;

                     (三)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貯存條件,全部委托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貯存的可以不設立庫房;

                     (四)具有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五)具備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還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鼓勵從事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建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與部門設置說明;

                     (四)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說明;

                     (五)經營場所、庫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協議(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經營設施、設備目錄;

                     (七)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錄;

                     (八)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基本情況介紹和功能說明;

                     (九)經辦人授權證明;

                     (十)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其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在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進行審查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填寫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第八項除外)。

                     第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對企業提交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發給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發證部門、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項。

                     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應當載明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備案部門、備案日期等事項。

                     第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事項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七條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資料。

                     跨行政區域設置庫房的,應當向庫房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需要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的,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八條新設立獨立經營場所的,應當單獨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第十九條登記事項變更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因分立、合并而存續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因企業分立、合并而解散的,應當申請注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因企業分立、合并而新設立的,應當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或者生產企業在其住所或者生產地址銷售醫療器械,不需辦理經營許可或者備案;在其他場所貯存并現貨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原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延續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后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遺失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在原發證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原發證部門及時補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補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與原證一致。

                     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遺失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二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違法經營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許可,直至案件處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滿但企業主動提出注銷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補發、撤銷、注銷等許可檔案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信息檔案。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以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第三章經營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建立覆蓋質量管理全過程的經營管理制度,并做好相關記錄,保證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持續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對其辦事機構或者銷售人員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醫療器械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第三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其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應當符合可追溯要求。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鼓勵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從具有資質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與供貨者或者相應機構約定由其負責產品安裝、維修、技術培訓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以不設從事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部門,但應當有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醫療器械運輸、貯存過程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或者標簽標示要求,并做好相應記錄,保證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低溫、冷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貯存。

                     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運輸醫療器械的,應當對承運方運輸醫療器械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考核評估,明確運輸過程中的質量責任,確保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第三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具有與產品貯存配送條件和規模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具備與委托方開展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的計算機信息管理平臺和技術手段。

                     第三十七條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銷售給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售后管理,對客戶投訴的質量問題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通知供貨者及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三十九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不具備原經營許可條件或者與備案信息不符且無法取得聯系的,經原發證或者備案部門公示后,依法注銷其《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者在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信息中予以標注,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全項目自查,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自行停業一年以上,重新經營時,應當提前書面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經營。

                     第四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不得經營未經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第四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的醫療器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經營活動。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全項目自查的年度自查報告,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檢查計劃,并監督實施。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重點、檢查頻次和覆蓋率,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標準,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企業。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以及整改期限,并實施跟蹤檢查。

                     第四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的抽查檢驗。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抽查檢驗結論及時發布醫療器械質量公告。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現場檢查:

                     (一)上一年度監督檢查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二)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新開辦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對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信息顯示以及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可能存在產品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或者有不良行為記錄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飛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經營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經營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多次舉報投訴或者媒體曝光的;

                     (三)信用等級評定為不良信用企業的;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管檔案,記錄許可和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未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授權書的;

                     (三)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的。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未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庫房地址、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擅自設立庫房的;

                     (三)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給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的;

                     (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不具有資質的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

                     第五十五條未經許可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辦理延續、仍繼續從事醫療器械經營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的;

                     (二)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停止經營醫療器械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的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

                     (二)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醫療器械經營,是指以購銷的方式提供醫療器械產品的行為,包括采購、驗收、貯存、銷售、運輸、售后服務等。

                     醫療器械批發,是指將醫療器械銷售給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經營行為。

                     醫療器械零售,是指將醫療器械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醫療器械經營行為。

                     第六十三條互聯網醫療器械經營有關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由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制。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編號的編排方式為:××食藥監械經營許××××××××號。其中:

                     第一位×代表許可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第二位×代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

                     第三到六位×代表4位數許可年份;

                     第七到十位×代表4位數許可流水號。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備案編號的編排方式為:××食藥監械經營備××××××××號。其中:

                     第一位×代表備案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第二位×代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

                     第三到六位×代表4位數備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代表4位數備案流水號。

                     第六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列明的經營范圍按照醫療器械管理類別、分類編碼及名稱確定。醫療器械管理類別、分類編碼及名稱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核定。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9日公布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同時廢止。

                  第四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職責與制度

                    2.5.1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

                    2.5.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醫療器械。

                    *2.6

                    企業質量負責人負責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工作,應當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承擔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

                    職責與制度

                    *2.7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質量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制度的執行,并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持續改進;

                    (二)負責收集與醫療器械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動態管理;

                    (三)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規范;

                    (四)負責對醫療器械供貨者、產品、購貨者資質的審核;

                    (五)負責不合格醫療器械的確認,對不合格醫療器械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六)負責醫療器械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七)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八)組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與報告;

                    (九)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組織對受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核;

                    (十一)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質量管理培訓;

                    (十二)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

                    職責與制度

                    *2.8.1

                    企業應當依據本規范建立覆蓋醫療器械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關記錄或者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的職責;

                    (二)質量管理的規定;

                    (三)采購、收貨、驗收的規定(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隨貨同行單等);

                    (四)供貨者資格審核的規定(包括供貨者及產品合法性審核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五)庫房貯存、出入庫、運輸管理的規定(包括溫度記錄、入庫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出庫記錄等);

                    (六)銷售和售后服務的規定(包括銷售人員授權書、購貨者檔案、銷售記錄等);

                    (七)不合格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包括銷毀記錄等);

                    (八)醫療器械退、換貨的規定;

                    (九)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規定(包括停止經營和通知記錄等);

                    (十)醫療器械召回規定(包括醫療器械召回記錄等);

                    (十一)設施設備維護及驗證和校準的規定(包括設施設備相關記錄和檔案等);

                    (十二)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規定(包括員工健康檔案等);

                    (十三)質量管理培訓及考核的規定(包括培訓記錄等);

                    (十四)醫療器械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的規定(包括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相應的記錄及檔案等)。

                    *2.8.2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制定購貨者資格審核、醫療器械追蹤溯源、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考核的規定。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職責與制度

                    2.9.1

                    企業應當根據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記錄制度。

                    *2.9.2

                    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9.3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2.9.4

                    進貨查驗記錄(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2.9.5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其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應當符合可追溯要求。

                    *2.9.6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人員與培訓

                    3.10.1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所經營醫療器械的相關知識,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的資格要求。

                    *3.10.2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3.11.1

                    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

                    3.11.2

                    企業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職稱。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相關專業指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機械、電子、醫學、生物工程、化學、藥學、護理學、康復、檢驗學、管理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同時應當具有3年以上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人員與培訓

                    3.12

                    企業應當設置或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并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

                    (一)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的質量管理人員中,應當有1人為主管檢驗師,或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并從事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從事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和售后服務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檢驗師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醫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培訓的人員。

                    (三)從事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或者職業資格的人員。

                    3.13

                    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售后服務人員和售后服務條件,也可以約定由生產企業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務支持。售后服務人員應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術培訓并取得企業售后服務上崗證。

                    3.14

                    企業應當對質量負責人及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建立培訓記錄,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器械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

                    3.15

                    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質量管理、驗收、庫房管理等直接接觸醫療器械崗位的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設施與設備

                    *4.16.1

                    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獨立的經營場所和庫房,經營場所和庫房的面積應當滿足經營要求。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內、軍事管理區(不含可租賃區)以及其他不適合經營的場所。

                    4.16.2

                    經營場所應當整潔、衛生。

                    *4.17

                    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是否符合醫療器械貯存的要求,能防止醫療器械的混淆、差錯或被污損,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貯存設施、設備。

                    4.18

                    有下列經營行為之一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

                    (一)單一門店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陳列條件能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性能要求、經營場所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的;

                    (二)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存儲的;

                    (四)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用設備的;

                    (五)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情形。

                    設施與設備

                    4.19.1

                    企業在庫房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質量狀態采取控制措施,實行分區管理,包括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發貨區等,并有明顯區分(如可采用色標管理,設置待驗區為黃色、合格品區和發貨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退貨產品應當單獨存放。

                    4.19.2

                    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4.20

                    企業庫房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

                    (二)庫房內墻光潔,地面平整,房屋結構嚴密;

                    (三)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四)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

                    4.21

                    企業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

                    (一)醫療器械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包括貨架、托盤等;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

                    (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四)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應配備相應的設備。

                    *4.22.1

                    庫房溫度、濕度應當符合所經營醫療器械說明書或標簽標示的要求。

                    設施與設備

                    *4.22.2

                    對有特殊溫濕度貯存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有效調控及監測溫濕度的設備或者儀器。

                    *4.23

                    批發需要冷藏、冷凍貯存運輸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庫;

                    (二)用于冷庫溫度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能確保制冷設備正常運轉的設施(如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四)需要進行運輸的企業,應根據相應的運輸規模和運輸環境要求配備冷藏車、保溫車,或者冷藏箱、保溫箱等設備;

                    (五)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符合其貯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4.24

                    醫療器械零售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醫療器械范圍相適應,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陳列貨架和柜臺;

                    (二)相關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經營需要冷藏的醫療器械,是否配備具有溫度監測、顯示的冷柜;

                    (四)經營可拆零醫療器械,是否配備醫療器械拆零銷售所需的工具、包裝用品。

                    4.25

                    零售的醫療器械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類以及貯存要求分區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二)醫療器械的擺放應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三)冷藏醫療器械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是否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四)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是否分開陳列,有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示。

                    設施與設備

                    4.26.1

                    零售企業應當定期對零售陳列、存放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醫療器械和近效期醫療器械。

                    *4.26.2

                    零售企業發現有質量疑問的醫療器械應當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

                    4.27

                    企業應當對基礎設施及相關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并建立記錄和檔案。

                    4.28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溫濕度監測設備等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并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

                    設施與設備

                    4.29

                    企業應當對冷庫以及冷藏、保溫等運輸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并形成驗證控制文件,包括驗證方案、報告、評價和預防措施等,并根據驗證結果及時修訂相關質量管理制度。相關設施設備停用重新使用時應當進行驗證。

                    *4.30

                    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實現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醫療器械經營業務票據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記錄醫療器械產品信息(名稱、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規格型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產企業信息以及實現質量追溯跟蹤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購、收貨、驗收、貯存、檢查、銷售、出庫、復核等各經營環節的質量控制功能,能對各經營環節進行判斷、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

                    (五)具有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銷醫療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審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對庫存醫療器械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鎖定等功能,防止過期醫療器械銷售。

                    *4.31

                    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應當還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從事現代物流儲運業務的條件;

                    (二)具有與委托方實施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可追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平臺和技術手段;

                    (三)具有接受市場監管電子監管的數據接口;

                    (四)市場監管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采購收貨與驗收

                    *5.32.1

                    企業在采購前應當審核供貨者的合法資格、所購入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并獲取加蓋供貨者公章的相關證明文件或復印件,包括:

                    (一)營業執照;

                    (二)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四)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原件。授權書是否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5.32.2

                    如有必要,企業應當派人員到供貨者進行現場核查,對供貨者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評價。發現供貨方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5.33

                    企業應當與供貨者簽署采購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企業、供貨者、數量、單價、金額等。

                    采購收貨與驗收

                    5.34

                    企業應當在采購合同或協議中,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以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5.35

                    企業采購記錄應當列明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備案憑證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者、購貨日期等。

                    5.36.1

                    企業收貨人員在接收醫療器械時,應當核實運輸方式及產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照相關采購記錄和隨貨同行單與到貨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交貨和收貨雙方是否對交運情況當場簽字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貨品應立即報告質量負責人并拒收。

                    5.36.2

                    隨貨同行單應當包括供貨者、生產企業及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數量、儲運條件、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等內容,并加蓋供貨者出庫印章。

                    5.37

                    收貨人員對符合收貨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按品種特性要求放于相應待驗區域,或者設置狀態標示,并通知驗收人員進行驗收。冷藏、冷凍醫療器械應當在冷庫內待驗。

                    *5.38.1

                    驗收人員應當對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標簽以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進行檢查、核對,并做好驗收記錄。

                    采購收貨與驗收

                    5.38.2

                    驗收記錄應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備案憑證號、批號或序列號、生產日期或有效期或失效期、生產企業、供貨者、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記錄應當標記驗收人員姓名和驗收日期。

                    5.38.3

                    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及處置措施。

                    *5.39

                    對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進行驗收時,應當對其運輸方式及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運輸時間、到貨溫度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5.40

                    企業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收貨和驗收時,委托方應當承擔質量管理責任。委托方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并按照協議承擔和履行相應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入庫貯存與檢查

                    6.41

                    企業應當建立入庫記錄,驗收合格的醫療器械是否及時入庫登記;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退貨、銷毀等處置措施。

                    入庫貯存與檢查

                    6.42

                    企業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的質量特性進行合理貯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說明書或包裝標示的貯存要求貯存醫療器械;

                    (二)貯存醫療器械是否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運和堆垛醫療器械是否按照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醫療器械包裝;

                    (四)按照醫療器械的貯存要求分庫(區)、分類存放,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是否分開存放;

                    (五)醫療器械是否按規格、批號分開存放,醫療器械與庫房地面、內墻、頂、燈、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保留有足夠空隙;

                    (六)貯存醫療器械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是否保持清潔,無破損;

                    (七)非作業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貯存作業區,貯存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影響醫療器械質量的行為;

                    (八)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貯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6.43

                    從事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其自營醫療器械應當與委托的醫療器械應當分開存放。

                    入庫貯存與檢查

                    6.44

                    企業應當根據庫房條件、外部環境、醫療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對醫療器械進行定期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內容包括:

                    (一)檢查并改善貯存與作業流程;

                    (二)檢查并改善貯存條件、防護措施、衛生環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對庫房溫濕度進行監測記錄;

                    (四)對庫存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有效期等質量狀況進行檢查;

                    (五)對冷庫溫度自動報警裝置進行檢查、保養。

                    6.45.1

                    企業應當對庫存醫療器械有效期進行跟蹤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預警,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應當放置在不合格品區,按規定進行銷毀,并保存相關記錄。

                    *6.45.2

                    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應當禁止銷售。

                    6.46

                    企業應當對庫存醫療器械定期進行盤點,做到賬、貨相符。

                    銷售出庫與運輸

                    7.47.1

                    企業應當對其辦事機構或者銷售人員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醫療器械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銷售出庫與運輸

                    *7.47.2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將醫療器械批發銷售給合法的購貨者,銷售前應當對購貨者的證明文件、經營范圍進行核實,建立購貨者檔案,保證醫療器械銷售流向真實、合法。

                    *7.48.1

                    從事第二、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建立的銷售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數量、單價、金額;

                    (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或序列號、有效期、銷售日期;

                    (三)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7.48.2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銷售記錄還應當包括購貨者的名稱、經營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經營地址、聯系方式。

                    7.49

                    從事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給消費者開具銷售憑據,記錄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零售單位、經營地址、電話、銷售日期等,以方便進行質量追溯。

                    銷售出庫與運輸

                    *7.50

                    醫療器械出庫時,庫房保管人員應當對照出庫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發現以下情況不得出庫,并報告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一)醫療器械包裝出現破損、污染、封口不牢、封條損壞等問題;

                    (二)標簽脫落、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示內容與實物不符;

                    (三)醫療器械超過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醫療器械。

                    7.51

                    醫療器械出庫應當復核并建立記錄,復核內容包括購貨者、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產企業、數量、出庫日期等內容。

                    7.52

                    醫療器械拼箱發貨的代用包裝箱應當有醒目的發貨內容標示。

                    *7.53

                    需要進行冷藏、冷凍運輸的醫療器械裝箱、裝車作業時,應當由專人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在使用前是否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

                    (二)是否在冷藏環境下完成裝箱、封箱工作;

                    (三)裝車前是否檢查冷藏車輛的啟動、運行狀態,達到規定溫度后方可裝車。

                    售后服務

                    7.54

                    企業委托其他機構運輸醫療器械,應當對承運方運輸醫療器械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考核評估,明確運輸過程中的質量責任,確保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售后服務

                    *7.55

                    運輸需要冷藏、冷凍醫療器械的冷藏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醫療器械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具有顯示溫度、自動調控溫度、報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

                    8.56.1

                    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8.56.2

                    企業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8.56.3

                    企業應當與供貨者約定,由供貨者負責產品安裝、維修、技術培訓服務或者由約定的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按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不設從事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部門或人員, 應當有相應的管理人員;企業自行為客戶提供安裝、維修、技術培訓的,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或經過廠家培訓的人員。

                    8.57

                    企業應當加強對退貨的管理,保證退貨環節醫療器械的質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醫療器械。

                    8.58

                    企業應當按照質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務管理操作規程,內容包括投訴渠道及方式、檔案記錄、調查與評估、處理措施、反饋和事后跟蹤等。

                    8.59

                    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售后管理,對客戶投訴的質量問題應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通知供貨者及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8.60

                    企業應當及時將售后服務處理結果等信息記入檔案,以便查詢和跟蹤。

                    8.61

                    從事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電話,設置顧客意見簿,及時處理顧客對醫療器械質量的投訴。

                    8.62

                    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應當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予以配合。

                    *8.63

                    企業發現其經營的醫療器械有嚴重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貨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同時,立即向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8.64

                    企業應當建立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并建立醫療器械召回記錄。

                  第五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做好在測繪中成果質量的管理工作,確保我所測繪成果產品質量符合各項規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掌握和了解各項測量規范和技術規程,精通各項測繪手段,努力提高個人的綜合素質。

                    (二)嚴格遵守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制度,不超越本單位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轉、發包測繪項目,嚴格按時對資格*書進行年檢,對年檢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正和完善。

                    (四)強化質檢工作,建立產品質量審查制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崗位誰負責,質檢員全程負責的雙重管理辦法,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必須即時查找原因,及時解決。

                    (五)嚴格工作程序,http://tongxiehui.net/by/5e4220082d661.html接受委托后,組成測量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擬定測繪方案,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外業生產,內業成果出來后,由作業人員自檢、作業組互檢后,提交給質檢人員進行質量檢驗,確定成果符合要求,方可交付用戶,最后移交資料室整理歸檔。以上程序,缺一不可,必須嚴格遵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六)加強測繪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和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價和壓價,擾亂測繪市場,從而影響測繪成果質量。

                    二、生產作業過程的質量管理

                    (一)、職責

                    1、分管生產的副所長任本單位生產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負責生產作業過程的管理,實施*。

                    2、作業組負責對測繪項目的生產和提供服務,必須按測繪規范*作,對各項生產和服務提供實施有效控制。

                    3、質檢小組負責最終檢查和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測繪工作程序

                    1、受理測繪業務

                    2、派件

                    由生產負責人派件給作業小組,下達項目管理表或技術設計書。

                    3接件

                    作業組長接件,并按項目管理表或技術設計書的要求組織生產和服務。

                    4、測繪作業

                    測繪工作人員按測繪規范和公司制定的相關技術要求進行測繪作業;由作業組長組織實地踏勘;根據項目管理表或技術設計書要求,組織作業,并填寫相應的作業記,作業組長進行測繪成果核對(自查);

                    5、作業組自查后由作業組之間互檢。

                    測繪項目成果由測繪作業組之間互檢后提交給質檢檢查小組。

                    6、質檢小組負責測繪成果的最終檢查。

                    7、編制技術總結。

                    8、收費。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和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費

                    9、歸檔

                    辦公室及檔案室對測繪成果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三、測繪質量獎懲管理

                    (一)、獎勵

                    1、按時或提前完成項目任務,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度經濟目標(指標),按年度經濟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計獎。

                    2、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提供信息情報,新技術應用,改革創新等,并在定期內有顯著經濟效益、產品質量改進,均視效益情況給予獎勵。

                    3、獲得顧客好評或獲獎的,給予獎勵。

                    4、一貫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勤業敬業出全勤,出*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的,給予獎勵。

                    5、其他對單位或社會有重大貢獻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懲罰

                    1、未能及時完成項目任務或年度經濟目標(指標),按年度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扣獎或經濟處罰。

                    3、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重大質量事故,使國家和*財產遭受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分別給予*告、降級、撤職,直到開除處分,并予經濟罰款。

                    4、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和指揮或借故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工作的,初者批評教育,重者予以經濟罰款并行政處分。

                    (三)、考核

                    1、每個月進行定期考核,年終匯總考核。

                    2、考核結果公示一周,由辦公室收集反饋意見。

                    3、重大獎罰經本所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即時實施獎罰。

                    4、考核結果經所長批準后兌現。

                  第六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一、首營企業、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制度

                    1、“首營品種”指本企業向某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醫療器械產品。

                    2、首營企業的質量審核,必須提供加蓋生產單位原印章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證照復印件,銷售人員須提供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委托授權書,并標明委托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還應提供企業質量認證情況的有關證明。

                    3、首營品種須審核該產品的質量標準、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產品合格證、出產檢驗報告書、包裝、說明書、樣品以及價格批文等。

                    4、購進首營品種或從首營企業進貨時,業務部門應詳細填寫首營品種或首營企業審批表,連同以上所列資料及樣品報質管部審核。

                    5、質管部對業務部門填報的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和樣品進行審核合格后,報企業分管質量負責人審批,方可開展業務往來并購進商品。

                    6、質管部將審核批準的首營品種、首營企業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質量驗收的管理制度

                    1、商品質量驗收由質量管理機構的專職質量驗收員負責驗收。

                    2、公司質管部驗收員應依據有關標準及合同對一、二、三類及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質量進行逐批驗收、并有翔實記錄。各項檢查、驗收記錄應完整規范,并在驗收合格的入庫憑證、付款憑證上簽章。

                    3、驗收時應在驗收養護室進行,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經營品種的質量驗證方法,包括無菌、無熱源等項目的檢查。

                    4、驗收時對產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進行逐一檢查。

                    5、驗收首營品種,應有首批到貨產品同批號的產品檢驗報告書。

                    6、對驗收抽取的整件商品,應加貼明顯的驗收抽樣標記,進行復原封箱。

                    7、保管員應該熟悉醫療器械質量性能及儲存條件,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的入庫憑證入庫。驗收員對質量異常、標志模糊等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商品應拒收,并填寫拒收報告單,報質管部審核并簽署處理意見,通知業務購進部門聯系處理。

                    8、對銷后退回的產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并經驗收員按購進商品的驗收程序進行驗收。

                    9、驗收員應在入庫憑證簽字或蓋章,詳細做好驗收記錄,記錄保存至超過有效期二年。

                    10、連鎖門店委托配送的產品,驗收可簡化程序,由門店驗收員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家以及數量等項目的核對,無誤后在憑證上簽名即可。

                    三、產品出庫復核管理制度

                    1、產品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

                    2、保管人員按發貨單發貨完畢后,在發貨單上簽字,將發貨單交給復核人進行復核,復核員復核無誤后,在發貨單上簽字。

                    3、出庫復核,復核員如發現如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報質管部處理。

                    ①、商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

                    ②、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③、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④、不合格、過期或已淘汰無菌醫療器械。

                    4、做好出庫復核記錄,并保存三年備查。

                    四、產品保管、養護制度

                    1、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無倒置現象。

                    2、根據產品性能要求,分別儲存相應條件的庫房,保證產品的儲存質量。醫療器械的儲存應分類管理,劃分合格區、不合格區、待驗區、退貨區、發貨區,并按產品批次分開存放,標識清楚。一次性無菌使用醫療器械應單獨分區或分柜存放,

                    3、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溫濕度調控工作,堅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觀測并記錄溫濕度,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節溫濕度,確保儲存安全。

                    4、質管部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5、養護人員應堅持定期對在庫商品按“三、三、四”的原則進行養護與檢查,做好養護檢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質管部聯系,對有問題的產品設置明顯標志,并暫停發貨與銷售。

                    6、建立重點產品養護檔案。

                    7、不合格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并有明顯標志,不合格產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8、對近效期產品應按月填報近效期月報表。

                    五、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質管部是企業負責對不合格產品實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機構。

                    2、產品入庫驗收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產品,應上報質管理部確認,存放不合格品庫,掛紅牌標志后上報業務部處理。

                    3、養護員在商品養護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品,應填寫“復查通知單”報質管部進行確認,同時通知配送中心立即停止出庫。

                    4、在產品養護過程或出庫、復核,上級藥監部門抽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配送、發運和銷售,同時按出庫復核記錄追回發出的不合格產品。

                    5、不合格產品應由專人保管建立臺帳,按規定進行報廢審批和銷毀。

                    6、對質量不合格產品,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并制定預防措施。

                    7、認真及時地做好不合格產品上報、確認處理、報損和銷毀記錄,記錄應妥善保存五年。

                    六、退貨商品管理制度

                    1、為了加強對配送退回產品和購進產品退出和退換的質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未接到退貨通知單,驗收員或倉管員不得擅自接受退貨產品。

                    3、所有退回的產品,存放于退貨區,掛黃牌標識。

                    4、所有退回的一二三類及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均應按購進產品的驗收標準重新進行驗收,并作出明確的驗收結論,并記錄,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區,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應報質管部進行確認后,將產品移入不合格庫存放,明顯標志,并按不合格產品確認處理程序處理。

                    5、質量無問題,或因其它原因需退出給供貨方的產品,應經質管理部門審核后憑進貨退出通知單通知配送中心及時辦理。

                    7、產品退回、退出均應建立退貨臺帳,認真記錄。

                    七、質量否決制度

                    1、職能部門在本公司內部對產品質量及影響質量的環節具有否決權。

                    2、質量否決內容:

                    ①、產品質量方面,對產品采購進貨的選擇,首營品種審核,到貨檢查驗收入庫儲存,養護檢查、出庫復核、質量查詢中發現的產品內在質量、外觀質量、包裝質量問題,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予以相應的否決。

                    ②、服務質量方面,對服務行為不規范,特別是服務差錯行使否決職能。

                    ③、工作質量方面,對影響企業質量責任落實,影響經營醫療器械質量的行為和問題予以不同程度的否決。

                    3、否決依據:

                    ①、產品質量法。

                    ②、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③、國家藥品督管理局有關文件規定等。

                    ④、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

                    4、否決職能:

                    產品質量的否決職能由質管部行使,服務質量和工作質量的否決職能由質管部與人力資源部共同行使。

                    八、質量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質量事故指產品經營活動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導致經濟損失的異常情況,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重大質量事故:

                    ①、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產品破損,污染等不能再提供使用,每批次產品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

                    ②、銷貨、發貨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并嚴重威協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者。

                    ③、購進假劣產品,受到新聞媒介曝光或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壞影響或損失在2000元以上者。

                    3、一般質量事故:

                    ①、保管不當,一次性造成損失2000以下者。

                    ②、購銷“三無”產品或假冒、失效、過期商品,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在2000元以下者。

                    4、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發生質量事故,所在部門必須在當天內報企業總經理室、質管部。質管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前往現場,查清原因后,再作書面匯報,一般不得超過2天。

                    5、以事故調查為依據,組織人員認真分析,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

                    6、質量事故處理:

                    ①、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輕者在季度考核中處罰,重者將追究行政、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②、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者,經查實,將追究經濟、行政責任。

                    ③、對于重大質量事故,質管部的負責人與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九、人員健康狀況與衛生管理制度

                    1、衛生進行劃區管理,責任到人。

                    2、辦公場所、門店營業場所屋頂,墻壁平整,地面光潔,無垃圾與污水,桌面應每天清潔,每月進行一次徹底清潔。

                    3、庫區內不得種植易生蟲的草木。

                    4、庫房內墻壁、頂棚光潔,地面平坦無縫隙,庫內每天一清掃,每周一大掃。

                    5、庫房門窗結構緊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潔供水,防蟲、防鼠等設施。

                    6、庫內設施設備要定期保養,不得積塵污損。

                    7、每年定期組織一次質管、驗收、保管、養護等直接接觸產品的崗位人員健康體檢,體檢的項目內容應符合任職崗位條件要求。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替檢行為。

                    9、經體檢如發現患者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產品的患者,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

                    10、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七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一、首營企業、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制度

                     1、“首營品種”指本企業向某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醫療器械產品。

                     2、首營企業的質量審核,必須提供加蓋生產單位原印章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證照復印件,銷售人員須提供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委托授權書,并標明委托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還應提供企業質量認證情況的有關證明。

                     3、首營品種須審核該產品的質量標準、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產品合格證、出產檢驗報告書、包裝、說明書、樣品以及價格批文等。

                     4、購進首營品種或從首營企業進貨時,業務部門應詳細填寫首營品種或首營企業審批表,連同以上所列資料及樣品報質管部審核。

                     5、質管部對業務部門填報的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和樣品進行審核合格后,報企業分管質量負責人審批,方可開展業務往來并購進商品。

                     6、質管部將審核批準的首營品種、首營企業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質量驗收的管理制度

                     1、商品質量驗收由質量管理機構的專職質量驗收員負責驗收。

                     2、公司質管部驗收員應依據有關標準及合同對一、二、三類及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質量進行逐批驗收、并有翔實記錄。各項檢查、驗收記錄應完整規范,并在驗收合格的入庫憑證、付款憑證上簽章。

                     3、驗收時應在驗收養護室進行,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經營品種的質量驗證方法,包括無菌、無熱源等項目的檢查。

                     4、驗收時對產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進行逐一檢查。

                     5、驗收首營品種,應有首批到貨產品同批號的產品檢驗報告書。

                     6、對驗收抽取的整件商品,應加貼明顯的驗收抽樣標記,進行復原封箱。

                     7、保管員應該熟悉醫療器械質量性能及儲存條件,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的入庫憑證入庫。驗收員對質量異常、標志模糊等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商品應拒收,并填寫拒收報告單,報質管部審核并簽署處理意見,通知業務購進部門聯系處理。

                     8、對銷后退回的產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并經驗收員按購進商品的驗收程序進行驗收。

                     9、驗收員應在入庫憑證簽字或蓋章,詳細做好驗收記錄,記錄保存至超過有效期二年。

                     10、連鎖門店委托配送的產品,驗收可簡化程序,由門店驗收員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家以及數量等項目的核對,無誤后在憑證上簽名即可。

                     三、產品出庫復核管理制度

                     1、產品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

                     2、保管人員按發貨單發貨完畢后,在發貨單上簽字,將發貨單交給復核人進行復核,復核員復核無誤后,在發貨單上簽字。

                     3、出庫復核,復核員如發現如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報質管部處理。

                     ①、商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

                     ②、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③、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④、不合格、過期或已淘汰無菌醫療器械。

                     4、做好出庫復核記錄,并保存三年備查。

                     四、產品保管、養護制度

                     1、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無倒置現象。

                     2、根據產品性能要求,分別儲存相應條件的庫房,保證產品的儲存質量。醫療器械的儲存應分類管理,劃分合格區、不合格區、待驗區、退貨區、發貨區,并按產品批次分開存放,標識清楚。一次性無菌使用醫療器械應單獨分區或分柜存放,

                     3、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溫濕度調控工作,堅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觀測并記錄溫濕度,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節溫濕度,確保儲存安全。

                     4、質管部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5、養護人員應堅持定期對在庫商品按“三、三、四”的原則進行養護與檢查,做好養護檢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質管部聯系,對有問題的產品設置明顯標志,并暫停發貨與銷售。

                     6、建立重點產品養護檔案。

                     7、不合格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并有明顯標志,不合格產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8、對近效期產品應按月填報近效期月報表。

                     五、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質管部是企業負責對不合格產品實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機構。

                     2、產品入庫驗收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產品,應上報質管理部確認,存放不合格品庫,掛紅牌標志后上報業務部處理。

                     3、養護員在商品養護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品,應填寫“復查通知單”報質管部進行確認,同時通知配送中心立即停止出庫。

                     4、在產品養護過程或出庫、復核,上級藥監部門抽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配送、發運和銷售,同時按出庫復核記錄追回發出的不合格產品。

                     5、不合格產品應由專人保管建立臺帳,按規定進行報廢審批和銷毀。

                     6、對質量不合格產品,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并制定預防措施。

                     7、認真及時地做好不合格產品上報、確認處理、報損和銷毀記錄,記錄應妥善保存五年。

                     六、退貨商品管理制度

                     1、為了加強對配送退回產品和購進產品退出和退換的質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未接到退貨通知單,驗收員或倉管員不得擅自接受退貨產品。

                     3、所有退回的產品,存放于退貨區,掛黃牌標識。

                     4、所有退回的一二三類及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均應按購進產品的驗收標準重新進行驗收,并作出明確的驗收結論,并記錄,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區,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應報質管部進行確認后,將產品移入不合格庫存放,明顯標志,并按不合格產品確認處理程序處理。

                     5、質量無問題,或因其它原因需退出給供貨方的產品,應經質管理部門審核后憑進貨退出通知單通知配送中心及時辦理。

                     7、產品退回、退出均應建立退貨臺帳,認真記錄。

                     七、質量否決制度

                     1、職能部門在本公司內部對產品質量及影響質量的環節具有否決權。

                     2、質量否決內容:

                     ①、產品質量方面,對產品采購進貨的選擇,首營品種審核,到貨檢查驗收入庫儲存,養護檢查、出庫復核、質量查詢中發現的產品內在質量、外觀質量、包裝質量問題,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予以相應的否決。

                     ②、服務質量方面,對服務行為不規范,特別是服務差錯行使否決職能。

                     ③、工作質量方面,對影響企業質量責任落實,影響經營醫療器械質量的行為和問題予以不同程度的否決。

                     3、否決依據:

                     ①、產品質量法。

                     ②、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③、國家藥品督管理局有關文件規定等。

                     ④、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

                     4、否決職能:

                     產品質量的否決職能由質管部行使,服務質量和工作質量的否決職能由質管部與人力資源部共同行使。

                     八、質量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質量事故指產品經營活動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導致經濟損失的異常情況,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重大質量事故:

                     ①、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產品破損,污染等不能再提供使用,每批次產品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

                     ②、銷貨、發貨出現差錯或其它質量問題,并嚴重威協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者。

                     ③、購進假劣產品,受到新聞媒介曝光或上級通報批評,造成較壞影響或損失在2000元以上者。

                     3、一般質量事故:

                     ①、保管不當,一次性造成損失2000以下者。

                     ②、購銷“三無”產品或假冒、失效、過期商品,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在2000元以下者。

                     4、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發生質量事故,所在部門必須在當天內報企業總經理室、質管部。質管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前往現場,查清原因后,再作書面匯報,一般不得超過2天。

                     5、以事故調查為依據,組織人員認真分析,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

                     6、質量事故處理:

                     ①、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輕者在季度考核中處罰,重者將追究行政、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②、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者,經查實,將追究經濟、行政責任。

                     ③、對于重大質量事故,質管部的負責人與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九、人員健康狀況與衛生管理制度

                     1、衛生進行劃區管理,責任到人。

                     2、辦公場所、門店營業場所屋頂,墻壁平整,地面光潔,無垃圾與污水,桌面應每天清潔,每月進行一次徹底清潔。

                     3、庫區內不得種植易生蟲的草木。

                     4、庫房內墻壁、頂棚光潔,地面平坦無縫隙,庫內每天一清掃,每周一大掃。

                     5、庫房門窗結構緊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潔供水,防蟲、防鼠等設施。

                     6、庫內設施設備要定期保養,不得積塵污損。

                     7、每年定期組織一次質管、驗收、保管、養護等直接接觸產品的崗位人員健康體檢,體檢的項目內容應符合任職崗位條件要求。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替檢行為。

                     9、經體檢如發現患者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產品的患者,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

                     10、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八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于所有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經營者。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在醫療器械采購、驗收、貯存、銷售、運輸、售后服務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障經營過程中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所經營醫療器械的風險類別實行風險管理,并采取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

                    第四條 企業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職責與制度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日常管理,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醫療器械。

                    第六條 企業質量負責人負責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工作,應當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承擔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

                  第九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醫療器械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過程中應當遵守本規范的要求。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結合產品特點,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四條企業應當將風險管理貫穿于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全過程,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產品存在的風險相適應。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企業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二)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所需的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等;

                    (三)組織實施管理評審,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持續改進;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組織生產。

                    第七條企業負責人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第八條技術、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第九條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具有相應的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

                    第十條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培訓,具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一條從事影響產品質量工作的人員,企業應當對其健康進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章廠房與設施

                    第十二條廠房與設施應當符合生產要求,生產、行政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三條廠房與設施應當根據所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的潔凈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生產環境應當整潔、符合產品質量需要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產品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確保廠房的外部環境不能對產品質量產生影響,必要時應當進行驗證。 第十四條廠房應當確保生產和貯存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者間接受到影響,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控制條件。

                    第十五條廠房與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根據產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蟲或者其他動物進入。對廠房與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十六條生產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并與其產品生產規模、品種相適應。

                    第十七條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原材料、包裝材料、中間品、產品等的貯存條件和要求,

                    按照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者召回等情形進行分區存放,便于檢查和監控。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場所和設施。

                    第四章設備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配備與所生產產品和規模相匹配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等,并確保有效運行。

                    第二十條生產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維修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潔和維護。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防止非預期使用。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并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儀器和設備,主要檢驗儀器和設備應當具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校準、維護和維修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配備適當的計量器具。計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應當滿足使用要求,標明其校準有效期,并保存相應記錄。

                    第五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技術文件和記錄,以及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質量手冊應當對質量管理體系作出規定。

                    程序文件應當根據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過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種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規范所規定的各項程序。

                    技術文件應當包括產品技術要求及相關標準、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和試驗操作規程、安裝和服務操作規程等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準和發放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替換或者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替換或者撤銷、復制和銷毀記錄;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訂時,應當按規定評審和批準,能夠識別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

                    (三)分發和使用的文件應當為適宜的文本,已撤銷或者作廢的文件應當進行標識,防止誤用。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確定作廢的技術文件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滿足產品維修和產品質量責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記錄控制程序,包括記錄的標識、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要求等,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記錄應當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等活動的可追溯性;

                    (二)記錄應當清晰、完整,易于識別和檢索,防止破損和丟失;

                    (三)記錄不得隨意涂改或者銷毀,更改記錄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四)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至少相當于企業所規定的醫療器械的壽命期,但從放行產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設計開發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設計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對醫療器械的設計和開發過程實施策劃和控制。

                    第二十九條在進行設計和開發策劃時,應當確定設計和開發的階段及對各階段的評審、驗證、確認和設計轉換等活動,應當識別和確定各個部門設計和開發的活動和接口,明

                    確職責和分工。

                    第三十條設計和開發輸入應當包括預期用途規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規要求、風險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對設計和開發輸入應當進行評審并得到批準,保持相關記錄。 第三十一條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滿足輸入要求,包括采購、生產和服務所需的相關信息、產品技術要求等。設計和開發輸出應當得到批準,保持相關記錄。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在設計和開發過程中開展設計和開發到生產的轉換活動,以使設計和開發的輸出在成為最終產品規范前得以驗證,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適用于生產。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在設計和開發的適宜階段安排評審,保持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驗證,以確保設計和開發輸出滿足輸入的要求,并保持驗證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進行確認,以確保產品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確認結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

                    第三十六條確認可采用臨床評價或者性能評價。進行臨床試驗時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對設計和開發的更改進行識別并保持記錄。必要時,應當對設計和開發更改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在實施前得到批準。

                    當選用的材料、零件或者產品功能的改變可能影響到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時,應當評價因改動可能帶來的風險,必要時采取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時應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包括設計和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章采購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采購控制程序,確保采購物品符合規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根據采購物品對產品的影響,確定對采購物品實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并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審核評價。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審核。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四十三條采購時應當明確采購信息,清晰表述采購要求,包括采購物品類別、驗收準則、規格型號、規程、圖樣等內容。應當建立采購記錄,包括采購合同、原材料清單、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及驗收標準等。采購記錄應當滿足可追溯要求。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對采購物品進行檢驗或者驗證,確保滿足生產要求。

                    第八章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明確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 第四十七條在生產過程中需要對原材料、中間品等進行清潔處理的,應當明確清潔方法和要求,并對清潔效果進行驗證。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對環境進行監測,并保存記錄。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對生產的特殊過程進行確認,并保存記錄,包括確認方案、確認方法、操作人員、結果評價、再確認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采用的計算機軟件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確認。 第五十條每批(臺)產品均應當有生產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產記錄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原材料批號、生產批號或者產品編號、生產日期、數量、主要設備、工藝參數、操作人員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標識控制程序,用適宜的方法對產品進行標識,以便識別,防止混用和錯用。

                    第五十二條企業應當在生產過程中標識產品的檢驗狀態,防止不合格中間產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規定產品追溯范圍、程度、標識和必要的'記錄。

                    第五十四條產品的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防護程序,規定產品及其組成部分的防護要求,包括污染防護、靜電防護、粉塵防護、腐蝕防護、運輸防護等要求。防護應當包括標識、搬運、包裝、貯存和保護等。

                    第九章質量控制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質量控制程序,規定產品檢驗部門、人員、操作等要求,并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的使用、校準等要求,以及產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條檢驗儀器和設備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對檢驗儀器和設備進行校準或者檢定,并予以標識;

                    (二)規定檢驗儀器和設備在搬運、維護、貯存期間的防護要求,防止檢驗結果失準;

                    (三)發現檢驗儀器和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對以往檢驗結果進行評價,并保存驗證記錄;

                    (四)對用于檢驗的計算機軟件,應當確認。

                    第五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制定產品的檢驗規程,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者證書。

                    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委托檢驗。對于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以證明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五十九條每批(臺)產品均應當有檢驗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檢驗記錄應當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的檢驗記錄、檢驗報告或者證書等。

                    第六十條企業應當規定產品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準要求。放行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證明。

                    第六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制定留樣管理規定,按規定進行留樣,并保持留樣觀察記錄。

                    第十章銷售和售后服務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銷售記錄至少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購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直接銷售自產產品或者選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相關法規和規范要求。發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售后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務制度。應當規定售后服務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務記錄,并滿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需要由企業安裝的醫療器械,應當確定安裝要求和安裝驗證的接收標準,

                    建立安裝和驗收記錄。

                    由使用單位或者其他企業進行安裝、維修的,應當提供安裝要求、標準和維修零部件、資料、密碼等,并進行指導。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序,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第十一章不合格品控制

                    第六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規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第六十八條企業應當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對不合格品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六十九條在產品銷售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企業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第七十條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業應當編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業指導書、重新檢驗和重新驗證等內容。不能返工的,應當建立相關處置制度。

                    第十二章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接收、調查、評價和處理顧客投訴,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的要求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數據分析程序,收集分析與產品質量、不良事件、顧客反饋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關的數據,驗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關記錄。

                    第七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程序,確定產生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應當建立預防措施程序,確定潛在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問題發生。

                    第七十五條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時將產品變動、使用等補充信息通知使用單位、相關企業或者消費者。

                    第七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審核的準則、范圍、頻次、參加人員、方法、記錄要求、糾正預防措施有效性的評定等內容,以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條企業應當定期開展管理評審,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和審核,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或備案人在進行產品研制時,也應當遵守本規范的相關要求。

                    第八十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針對不同類別醫療器械生產的特殊要求,制定細化的具體規定。

                    第八十一條企業可根據所生產醫療器械的特點,確定不適用本規范的條款,并說明不適用的合理性。

                  第十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于所有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在醫療器械采購、驗收、貯存、銷售、運輸、售后服務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保障經營過程中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所經營醫療器械的風險類別實行風險管理,并采取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

                    第四條企業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職責與制度

                    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醫療器械。

                    第六條企業質量負責人負責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工作,應當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承擔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

                    第七條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制訂質量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制度的執行,并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持續改進;(二)負責收集與醫療器械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動態管理;(三)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本規范;(四)負責對醫療器械供貨者、產品、購貨者資質的審核;(五)負責不合格醫療器械的確認,對不合格醫療器械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六)負責醫療器械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七)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八)組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與報告;(九)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組織對受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核;(十一)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質量管理培訓; (十二)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企業應當依據本規范建立覆蓋醫療器械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關記錄或者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的職責;(二)質量管理的規定;(三)采購、收貨、驗收的規定(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隨貨同行單等);(四)供貨者資格審核的規定(包括供貨者及產品合法性審核的相關證明文件等);(五)庫房貯存、出入庫管理的規定(包括溫度記錄、入庫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出庫記錄等);(六)銷售和售后服務的規定(包括銷售人員授權書、購貨者檔案、銷售記錄等);(七)不合格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包括銷毀記錄等);(八)醫療器械退、換貨的規定;(九)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規定(包括停止經營和通知記錄等);(十)醫療器械召回規定(包括醫療器械召回記錄等);(十一)設施設備維護及驗證和校準的規定(包括設施設備相關記錄和檔案等);(十二)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規定(包括員工健康檔案等);(十三)質量管理培訓及考核的規定(包括培訓記錄等);(十四)醫療器械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的規定(包括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相應的記錄及檔案等);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制定購貨者資格審核、醫療器械追蹤溯源、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考核的規定。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記錄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其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應當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等先進技術手段進行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鼓勵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第三章人員與培訓

                    第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所經營醫療器械的相關知識,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的資格要求,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相關專業指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機械、電子、醫學、生物工程、化學、藥學、護理學、康復、檢驗學、管理等專業,下同)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同時應當具有3年以上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設置或者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并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一)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的質量管理人員中,應當有1人為主管檢驗師,或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并從事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從事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和售后服務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檢驗師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從事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醫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培訓的人員。(三)從事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或者職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售后服務人員和售后服務條件,也可以約定由生產企業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務支持。售后服務人員應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術培訓并取得企業售后服務上崗證。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質量負責人及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建立培訓記錄,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器械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質量管理、驗收、庫房管理等直接接觸醫療器械崗位的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第四章設施與設備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經營場所和庫房的面積應當滿足經營要求。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內、軍事管理區(不含可租賃區)以及其他不適合經營的場所。經營場所應當整潔、衛生。

                    第十七條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貯存的要求,防止醫療器械的混淆、差錯或者被污損,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貯存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有下列經營行為之一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一)單一門店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陳列條件能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性能要求、經營場所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的;(二)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的;(三)全部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存儲的;(四)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用設備的;(五)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情形。

                    第十九條在庫房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質量狀態采取控制措施,實行分區管理,包括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發貨區等,并有明顯區分(如可采用色標管理,設置待驗區為黃色、合格品區和發貨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退貨產品應當單獨存放。 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二十條庫房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二)庫房內墻光潔,地面平整,房屋結構嚴密;(三)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四)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條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一)醫療器械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包括貨架、托盤等;(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四)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五)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應配備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庫房溫度、濕度應當符合所經營醫療器械說明書或者標簽標示的要求。對有特殊溫濕度貯存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有效調控及監測溫濕度的設備或者儀器。

                    第二十三條批發需要冷藏、冷凍貯存運輸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一)與其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庫;(二)用于冷庫溫度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三)能確保制冷設備正常運轉的設施(如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四)企業應當根據相應的運輸規模和運輸環境要求配備冷藏車、保溫車,或者冷藏箱、保溫箱等設備; (五)對有特殊溫度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符合其貯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零售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配備陳列貨架和柜臺;(二)相關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經營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具有溫度監測、顯示的冷柜;(四)經營可拆零醫療器械,應當配備醫療器械拆零銷售所需的工具、包裝用品,拆零的醫療器械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零售的醫療器械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分類以及貯存要求分區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二)醫療器械的擺放應當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三)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凍設備中,應當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四)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應當分開陳列,有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示。

                    第二十六條零售企業應當定期對零售陳列、存放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醫療器械和近效期醫療器械。發現有質量疑問的醫療器械應當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對基礎設施及相關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并建立記錄和檔案。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溫濕度監測設備等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并保存校準或者檢定記錄。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對冷庫以及冷藏、保溫等運輸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并形成驗證控制文件,包括驗證方案、報告、評價和預防措施等,相關設施設備停用重新使用時應當進行驗證。

                    第三十條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具有以下功能:(一)具有實現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的功能;(二)具有醫療器械經營業務票據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三)具有記錄醫療器械產品信息(名稱、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規格型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產企業信息以及實現質量追溯跟蹤的功能;(四)具有包括采購、收貨、驗收、貯存、檢查、銷售、出庫、復核等各經營環節的質量控制功能,能對各經營環節進行判斷、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五)具有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銷醫療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審核控制功能;(六)具有對庫存醫療器械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鎖定等功能,防止過期醫療器械銷售。鼓勵經營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建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備從事現代物流儲運業務的條件;(二)具有與委托方實施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可追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平臺和技術手段;(三)具有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的數據接口;(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五章采購、收貨與驗收

                    第三十二條企業在采購前應當審核供貨者的合法資格、所購入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并獲取加蓋供貨者公章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復印件,包括:(一)營業執照;(二)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三)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四)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原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必要時,企業可以派員對供貨者進行現場核查,對供貨者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評價。企業發現供貨方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與供貨者簽署采購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企業、供貨者、數量、單價、金額等。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在采購合同或者協議中,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以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采購醫療器械時,應當建立采購記錄。記錄應當列明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者、購貨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企業收貨人員在接收醫療器械時,應當核實運輸方式及產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照相關采購記錄和隨貨同行單與到貨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交貨和收貨雙方應當對交運情況當場簽字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貨品應當立即報告質量負責人并拒收。隨貨同行單應當包括供貨者、生產企業及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數量、儲運條件、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等內容,并加蓋供貨者出庫印章。

                    第三十七條收貨人員對符合收貨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按品種特性要求放于相應待驗區域,或者設置狀態標示,并通知驗收人員進行驗收。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在冷庫內待驗。

                    第三十八條驗收人員應當對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標簽以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進行檢查、核對,并做好驗收記錄,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產企業、供貨者、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驗收記錄上應當標記驗收人員姓名和驗收日期。驗收不合格的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及處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對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進行驗收時,應當對其運輸方式及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運輸時間、到貨溫度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第四十條企業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收貨和驗收時,委托方應當承擔質量管理責任。委托方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并按照協議承擔和履行相應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入庫、貯存與檢查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入庫記錄,驗收合格的醫療器械應當及時入庫登記;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退貨、銷毀等處置措施。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的質量特性進行合理貯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說明書或者包裝標示的貯存要求貯存醫療器械;(二)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防火等措施;(三)搬運和堆垛醫療器械應當按照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醫療器械包裝;(四)按照醫療器械的貯存要求分庫(區)、分類存放,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應當分開存放;(五)醫療器械應當按規格、批號分開存放,醫療器械與庫房地面、內墻、頂、燈、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保留有足夠空隙;(六)貯存醫療器械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破損; (七)非作業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貯存作業區,貯存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影響醫療器械質量的行為;(八)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貯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三條從事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其自營醫療器械應當與受托的醫療器械分開存放。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庫房條件、外部環境、醫療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對醫療器械進行定期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內容包括:(一)檢查并改善貯存與作業流程;(二)檢查并改善貯存條件、防護措施、衛生環境;(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對庫房溫濕度進行監測記錄;(四)對庫存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有效期等質量狀況進行檢查;(五)對冷庫溫度自動報警裝置進行檢查、保養。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對庫存醫療器械有效期進行跟蹤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預警,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應當禁止銷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區,然后按規定進行銷毀,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對庫存醫療器械定期進行盤點,做到賬、貨相符。

                    第七章銷售、出庫與運輸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其辦事機構或者銷售人員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醫療器械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企業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將醫療器械批發銷售給合法的購貨者,銷售前應當對購貨者的證明文件、經營范圍進行核實,建立購貨者檔案,保證醫療器械銷售流向真實、合法。

                    第四十八條從事第二、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一)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數量、單價、金額;(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有效期、銷售日期;(三)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對于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銷售記錄還應當包括購貨者的名稱、經營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經營地址、聯系方式。

                    第四十九條從事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給消費者開具銷售憑據,記錄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零售單位、經營地址、電話、銷售日期等,以方便進行質量追溯。

                    第五十條醫療器械出庫時,庫房保管人員應當對照出庫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發現以下情況不得出庫,并報告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處理:(一)醫療器械包裝出現破損、污染、封口不牢、封條損壞等問題; (二)標簽脫落、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示內容與實物不符;(三)醫療器械超過有效期;(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醫療器械。

                    第五十一條醫療器械出庫應當復核并建立記錄,復核內容包括購貨者、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產企業、數量、出庫日期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醫療器械拼箱發貨的代用包裝箱應當有醒目的發貨內容標示。

                    第五十三條需要冷藏、冷凍運輸的醫療器械裝箱、裝車作業時,應當由專人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在使用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二)應當在冷藏環境下完成裝箱、封箱工作;(三)裝車前應當檢查冷藏車輛的啟動、運行狀態,達到規定溫度后方可裝車。

                    第五十四條企業委托其他機構運輸醫療器械,應當對承運方運輸醫療器械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考核評估,明確運輸過程中的質量責任,確保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第五十五條運輸需要冷藏、冷凍醫療器械的冷藏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醫療器械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具有顯示溫度、自動調控溫度、報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

                    第八章售后服務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企業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企業與供貨者約定,由供貨者負責產品安裝、維修、技術培訓服務或者由約定的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的,可以不設從事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部門或者人員,但應當有相應的管理人員。企業自行為客戶提供安裝、維修、技術培訓的,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或者經過廠家培訓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企業應當加強對退貨的管理,保證退貨環節醫療器械的質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醫療器械。

                    第五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質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務管理操作規程,內容包括投訴渠道及方式、檔案記錄、調查與評估、處理措施、反饋和事后跟蹤等。

                    第五十九條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售后管理,對客戶投訴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通知供貨者及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六十條企業應當及時將售后服務處理結果等信息記入檔案,以便查詢和跟蹤。

                    第六十一條從事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設置顧客意見簿,及時處理顧客對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投訴。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應當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現其經營的醫療器械有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貨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同時,立即向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并建立醫療器械召回記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互聯網經營醫療器械應當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篇: 測繪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保證成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控制活動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是指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成果符合技術標準和滿足用戶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條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責任制度,依法取得測繪資質,依法對成果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強化對測繪單位質量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對測繪地理信息生產過程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每3年監督檢查覆蓋一次,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每5年監督檢查覆蓋一次。

                    監督檢查工作經費列入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本級行政經費預算或專項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并結合本地情況,安排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級監督檢查的,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檢查。

                    第八條測繪單位應配合監督檢查,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設置障礙,拒絕或妨礙監督檢查。

                    第九條監督檢查中需要進行的檢驗、鑒定、檢測等監督檢驗活動,由實施監督檢查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測繪質檢機構)承擔。

                    第十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建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參加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建立、管理省級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

                    第十一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依法抄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并向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投訴、檢舉、申訴,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事故的,測繪單位、成果使用單位應及時向相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和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管理,下一級向上一級報告年度質量信息。

                    第三章測繪單位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十五條測繪單位應按照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要求,建立健全覆蓋本單位測繪地理信息業務范圍的質量管理體系,規范質量管理行為,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設立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機構;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應設立專職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技術和質檢負責人等關鍵崗位須由注冊測繪師充任。

                    第十七條測繪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并落實崗位考核辦法和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用于基礎測繪項目和規模化測繪地理信息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軟件等,須得到項目組織方同意或通過由項目組織方組織的檢驗、測試或鑒定。

                    第十九條測繪單位應建立合同評審制度,確保具有滿足合同要求的實施能力。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應堅持先設計后生產,不允許邊設計邊生產,禁止沒有設計進行生產。技術設計文件需要審核的,由項目委托方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

                    作業部門負責過程檢查,測繪單位負責最終檢查。過程成果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后方可轉入下一工序。必要時,可在關鍵工序、難點工序設置檢查點,或開展首件成果檢驗。

                    項目委托方負責項目驗收。基礎測繪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項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成果未經測繪質檢機構實施質量檢驗,不得采取材料驗收、會議驗收等方式驗收,以確保成果質量;其他項目的驗收應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國家法律法規或委托方有明確要求實施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依法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單位資質及監理工作實施應符合相關規定。監理單位對其出具的監理報告負責。

                    第二十二條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所交付的成果,必須保證是合格品。

                    測繪單位應建立質量信息征集機制,主動征求用戶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意見,并為用戶提供咨詢服務。

                    測繪單位應及時、認真地處理用戶的質量查詢和反饋意見。與用戶發生質量爭議的,報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依法訴訟。

                    第二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通過驗收后,測繪單位應將項目質量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務由總承包方向發包方負完全責任。

                    第四章測繪質檢機構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依法設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國家測繪質檢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質檢機構)。

                    第二十六條測繪質檢機構應具備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七條測繪質檢機構取得注冊測繪師資格的人員經登記后,以注冊測繪師名義開展工作。登記工作參照《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注冊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測繪質檢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質檢分支機構,并對其建設和業務工作負責。

                    第二十九條測繪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受委托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進行質量檢驗、檢測和評價;

                    (三)受委托對有關科研項目和新技術手段測制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進行質量檢驗、檢測、鑒定;

                    (四)受委托承擔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五)向主管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分析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測繪質檢機構同時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管理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

                    (二)協助指導測繪單位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三)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質檢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與交流;

                    (四)對省級測繪質檢機構檢驗業務進行技術指導;對其檢驗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錯誤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測繪質檢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設計文件實施檢驗,客觀、公正地作出檢驗結論,對檢驗結論負責。

                    監督檢驗應制定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經組織實施監督檢驗工作的部門批準后實施檢驗工作。

                    技術方案及檢驗報告由本單位注冊測繪師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測繪質檢機構對質量檢驗結論的獨立判定。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結果是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測繪資質監督管理、測繪資質晉升和評優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質量獎懲

                    第三十三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先進、成果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繪單位所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經監督檢查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限期整改,并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五條測繪質檢機構在檢驗工作中存在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繪質檢機構的檢驗結論不正確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整改,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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