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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五篇】

                  時間:2017-09-23 寫作知識 點擊:

                  事件,讀音是shì jiàn,漢語詞語,意思是事情、事項,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5篇

                  第1篇: 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興安盟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機制,有效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提高應急反應和救援水平,將突發水污染事件對人員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 第34號)、《興安盟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興安盟委辦公廳、興安盟行署辦公廳關于印發〈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通知》(辦發〔2016〕6號)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興安盟境內,需要由興安盟行署負責協調,或涉及我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分級標準詳見附件2。

                  2組織機構構成和職責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成立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盟水污染指揮部”),總指揮由行署常務副盟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盟長擔任,成員由盟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盟委、行署決策部署,建立預警應急指揮系統,統一領導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并解決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組和污染處置組、監測預警組等相應的工作組。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一)綜合協調組。由盟行署分管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綜合服務、值守應急信息報送等工作組織協調各工作組;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污染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的落實,協助對突發水作進行分析、調查評估及善后總結工作;協調跨旗縣市、跨部門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二)污染處置組。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衛生計生委、公安局、交通局、水文勘測局、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住建局、安監局、食藥局、技術監督局、盟綜合應急救援支隊、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劃定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三)監測預警組。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衛生計生委、食藥局、住建局、水文勘測局、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氣象局、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監測預警方案及監測預警方法;會同專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水體應急監測,為突發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四)醫學救援組。由盟衛生計生委牽頭,盟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安局、民政局、環保局、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衛生防疫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統計死亡、中毒(或受傷)人數和住院治療人數;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蔓延、擴散。

                  (五)應急保障組。由盟行署辦公廳牽頭,盟發改委、盟經信委、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環保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商務局、供電局、烏蘭浩特市民航機場、烏蘭浩特貨運中心、各通信運營公司、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水污染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調運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六)宣傳報道組。由盟委宣傳部牽頭,盟經信委、環保局、盟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興安日報社,以及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根據盟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權威信息,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七)社會穩定組。由盟公安局牽頭,盟經信委、交通局、商務局、盟工商局、盟司法局、盟武警支隊、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務等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八)調查評估組。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公安局、安監局、交通局、水務局、農牧業局、衛生計生委、林業局、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配合上級環保部門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對較大水污染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包括對事件的原因、性質、責任危害程度等的調查處理。

                  (九)專家技術組。盟水污染指揮部負責組織環境監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環境評估、防化、法律、生產工藝、生物、水文、農牧業、衛生、損害索賠等專業的專家參加。

                  主要職責:明確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別;分析水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水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提出恢復重建等建議。

                  2.3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盟監察局:負責調查對水污染事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盟司法局:負責對水污染事件的調解、法律宣傳、法律援助等工作。

                  盟委宣傳部:根據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盟環保局:負責全盟水環境應急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調查工作,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損害評估、環境修復等工作。

                  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盟本級審批權限內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

                  盟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應急狀態下緊缺物資生產組織工作;承擔突發事件造成煤、電、油供應緊張狀態下的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配合環保部門推動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

                  盟衛生計生委:負責飲用水、入戶水水質檢測;負責指揮協調事發地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傷員醫學救援、轉運、院內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根據指令和要求,調派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給予指導、支持。

                  盟公安局:參與配合有毒有害物質泄露事故的現場控制和洗消;協同救援隊伍和裝備,組織公安消防部隊按照事發現場的技術要求參與應急處置;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指導人員疏散保障救援道路暢通,維護事發地治安和社會穩定。

                  盟民政局:協助做好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組織指導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統計報送死亡人數及人員轉移安置信息,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造成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置,協助災后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

                  盟財政局:負責應急處置中應由盟級財政承擔的應急資金保障工作,負責保障盟級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盟教育局:負責全盟各類學校的用水安全工作和學生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制定完善相關預案及師生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做好學生的臨時安置和教學工作。

                  盟住建局:負責指導全盟城市飲用水源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

                  盟交通局:負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因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負責組織通往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協調通往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公路的保通工作。

                  盟農牧業局:負責組織對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農牧業資源、農牧業生態環境損害及農牧業生產損失進行評估,指導農牧業生態修復。

                  盟林業局:負責對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林業資源及林業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指導林業生態修復。

                  盟水文勘測局:負責監測并提供地下水、地表水(水庫、河流、湖泊等)水文信息,組織協調并監督河流、湖泊水量水位變化趨勢,劃定監測保護范圍,參與地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信息報送和應急處置工作。

                  盟水務局:負責水庫、河湖等水的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重要河流、水庫、大型水源地以及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的保護工作;負責城市、蘇木鄉鎮、農村牧區集中式供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負責農村牧區水源應急管理工作;參與突發事件的調查、信息報送和應急處置工作。

                  盟商務局:負責加強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狀態下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控,協調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盟安監局:參與配合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盟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根據盟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配合盟委宣傳部做好新聞媒體應急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在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食品藥械安全保障工作。

                  盟氣象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負責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及周邊地區天氣預報信息,并提供應急所需突發水污染事件區域附近氣象站的觀測數據,必要時根據盟環境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盟行署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和信息匯總、報送工作,盟行署發布預警信息、應急響應的啟動或終止命令;督導各地方部門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落實情況,組織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進行分析、調查評估及善后總結工作。

                  烏蘭浩特民航機場:負責應急救援所需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

                  各通信運營公司: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應急通信指揮暢通。

                  烏蘭浩特貨運中心: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協助配合當地政府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國網興安供電公司:負責現場及周邊地區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成立各旗縣市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督導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劃分落實應對措施,做好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各地各部門,尤其環保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水環境安全監測工作,并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監、交通、公安、住建、水務、農牧業、衛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Ⅳ級(藍色)、Ⅲ級(黃色)、Ⅱ級(橙色)和Ⅰ級(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程序

                  盟環保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重特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盟行署及自治區環保廳報告,按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盟、旗縣市環保部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較大和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盟、旗縣市政府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盟、旗縣市政府發布的三、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政府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并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盟環保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盟行署并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旗縣環保部門。

                  3.2.3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減輕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各級環保部門要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事發地環保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要求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保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3.3.1部門間信息通報

                  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保部門。

                  3.3.2跨區域的信息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盟行署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盟行署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響應措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導流、攔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當地環保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政府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并分析污染物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劃定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2.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衛生防疫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應急監測

                  加強水體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4.2.5市場監測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播發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及時、主動、全面、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4.2.7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應對工作

                  4.3.1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時,盟環保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4.3.2政府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盟行署協調處置時,成立盟行署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旗縣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4.3.3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盟行署決策部署。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4應急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5后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按照環保部《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等相關規定執行。

                  5.2事件調查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保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盟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旗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加強應急監測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突發水污染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資與資金保障

                  盟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旗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制訂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旗縣市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旗縣市人民政府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專家、典型案例、應急預案等信息庫,并實現信息共享。各級政府要支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逐步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

                  附 則

                  本預案由興安盟行署制定,由盟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興安盟行署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2.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1

                  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

                  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件2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國辦函〔2014〕119號)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2篇: 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興安盟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機制,有效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提高應急反應和救援水平,將突發水污染事件對人員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 第34號)、《興安盟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興安盟委辦公廳、興安盟行署辦公廳關于印發〈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通知》(辦發〔2016〕6號)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興安盟境內,需要由興安盟行署負責協調,或涉及我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分級標準詳見附件2。

                  2 組織機構構成和職責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成立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盟水污染指揮部”),總指揮由行署常務副盟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盟長擔任,成員由盟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盟委、行署決策部署,建立預警應急指揮系統,統一領導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并解決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組和污染處置組、監測預警組等相應的工作組。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一)綜合協調組。由盟行署分管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綜合服務、值守應急信息報送等工作組織協調各工作組;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污染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的落實,協助對突發水作進行分析、調查評估及善后總結工作;協調跨旗縣市、跨部門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二)污染處置組。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衛生計生委、公安局、交通局、水文勘測局、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住建局、安監局、食藥局、技術監督局、盟綜合應急救援支隊、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劃定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三)監測預警組。由盟環保局牽頭,盟衛生計生委、食藥局、住建局、水文勘測局、水務局、農牧業局、林業局、氣象局、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監測預警方案及監測預警方法;會同專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水體應急監測,為突發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四)醫學救援組。由盟衛生計生委牽頭,盟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安局、民政局、環保局、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衛生防疫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統計死亡、中毒(或受傷)人數和住院治療人數;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蔓延、擴散。

                  (五)應急保障組。由盟行署辦公廳牽頭,盟發改委、盟經信委、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環保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商務局、供電局、烏蘭浩特市民航機場、烏蘭浩特貨運中心、各通信運營公司、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水污染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調運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六)宣傳報道組。由盟委宣傳部牽頭,盟經信委、環保局、盟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興安日報社,以及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根據盟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權威信息,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七)社會穩定組。由盟公安局牽頭,盟經信委、交通局、商務局、盟工商局、盟司法局、盟武警支隊、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務等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八)調查評估組。由盟環保局牽頭,盟公安局、安監局、交通局、水務局、農牧業局、衛生計生委、林業局、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等參與。

                  主要職責:配合上級環保部門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對較大水污染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包括對事件的原因、性質、責任危害程度等的調查處理。

                  (九)專家技術組。盟水污染指揮部負責組織環境監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環境評估、防化、法律、生產工藝、生物、水文、農牧業、衛生、損害索賠等專業的專家參加。

                  主要職責:明確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別;分析水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水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提出恢復重建等建議。

                  2.3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盟監察局:負責調查對水污染事件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盟司法局:負責對水污染事件的調解、法律宣傳、法律援助等工作。

                  盟委宣傳部:根據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盟環保局:負責全盟水環境應急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調查工作,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損害評估、環境修復等工作。

                  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盟本級審批權限內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

                  盟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應急狀態下緊缺物資生產組織工作;承擔突發事件造成煤、電、油供應緊張狀態下的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配合環保部門推動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

                  盟衛生計生委:負責飲用水、入戶水水質檢測;負責指揮協調事發地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傷員醫學救援、轉運、院內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根據指令和要求,調派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給予指導、支持。

                  盟公安局:參與配合有毒有害物質泄露事故的現場控制和洗消;協同救援隊伍和裝備,組織公安消防部隊按照事發現場的技術要求參與應急處置;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指導人員疏散保障救援道路暢通,維護事發地治安和社會穩定。

                  盟民政局:協助做好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組織指導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統計報送死亡人數及人員轉移安置信息,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造成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置,協助災后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

                  盟財政局:負責應急處置中應由盟級財政承擔的應急資金保障工作,負責保障盟級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盟教育局:負責全盟各類學校的用水安全工作和學生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學校制定完善相關預案及師生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做好學生的臨時安置和教學工作。

                  盟住建局:負責指導全盟城市飲用水源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

                  盟交通局:負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因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負責組織通往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協調通往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公路的保通工作。

                  盟農牧業局:負責組織對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農牧業資源、農牧業生態環境損害及農牧業生產損失進行評估,指導農牧業生態修復。

                  盟林業局:負責對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林業資源及林業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指導林業生態修復。

                  盟水文勘測局:負責監測并提供地下水、地表水(水庫、河流、湖泊等)水文信息,組織協調并監督河流、湖泊水量水位變化趨勢,劃定監測保護范圍,參與地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信息報送和應急處置工作。

                  盟水務局:負責水庫、河湖等水的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重要河流、水庫、大型水源地以及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的保護工作;負責城市、蘇木鄉鎮、農村牧區集中式供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負責農村牧區水源應急管理工作;參與突發事件的調查、信息報送和應急處置工作。

                  盟商務局:負責加強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狀態下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控,協調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盟安監局:參與配合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盟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根據盟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配合盟委宣傳部做好新聞媒體應急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在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食品藥械安全保障工作。

                  盟氣象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負責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及周邊地區天氣預報信息,并提供應急所需突發水污染事件區域附近氣象站的觀測數據,必要時根據盟環境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盟行署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和信息匯總、報送工作,盟行署發布預警信息、應急響應的啟動或終止命令;督導各地方部門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落實情況,組織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進行分析、調查評估及善后總結工作。

                  烏蘭浩特民航機場:負責應急救援所需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

                  各通信運營公司: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應急通信指揮暢通。

                  烏蘭浩特貨運中心: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協助配合當地政府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國網興安供電公司:負責現場及周邊地區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成立各旗縣市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督導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劃分落實應對措施,做好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各地各部門,尤其環保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水環境安全監測工作,并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監、交通、公安、住建、水務、農牧業、衛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Ⅳ級(藍色)、Ⅲ級(黃色)、Ⅱ級(橙色)和Ⅰ級(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程序

                  盟環保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重特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盟行署及自治區環保廳報告,按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盟、旗縣市環保部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較大和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盟、旗縣市政府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盟、旗縣市政府發布的三、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政府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并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盟環保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盟行署并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旗縣環保部門。

                  3.2.3預警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減輕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各級環保部門要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事發地環保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要求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保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3.3.1部門間信息通報

                  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保部門。

                  3.3.2跨區域的信息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盟行署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盟行署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響應措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導流、攔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當地環保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政府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并分析污染物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劃定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2.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衛生防疫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應急監測

                  加強水體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4.2.5市場監測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播發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及時、主動、全面、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4.2.7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應對工作

                  4.3.1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時,盟環保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4.3.2政府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盟行署協調處置時,成立盟行署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旗縣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4.3.3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盟行署決策部署。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4應急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5 后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按照環保部《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等相關規定執行。

                  5.2事件調查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保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盟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旗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加強應急監測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突發水污染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資與資金保障

                  盟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旗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制訂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旗縣市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旗縣市人民政府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專家、典型案例、應急預案等信息庫,并實現信息共享。各級政府要支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逐步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

                  附 則

                  本預案由興安盟行署制定,由盟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興安盟行署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2.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1

                  興安盟突發水污染事件

                  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件2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國辦函〔2014〕119號)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3篇: 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生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特制定我校師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目的?

                  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2、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劉啟榮

                  副組長:樊文飛 郭偉

                  成??員:張宏玉 張精山 白占龍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各處室與各級部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勤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

                  3、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示學生,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

                  東坑鎮第二小學

                  ? 2016年2月28日

                  第4篇: 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幼兒園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為做好幼兒園水污染事件發生控制工作保障全園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幼兒園預防水污染事件發生的應急預案如下:

                  一、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原則:

                  1、幼兒園成立傳染病流行應急領導小組,由園長和總務主任協調,指揮并調查分析及處理。

                  成立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組 員:

                  2、一旦發現水污染事件發生,各級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逐級上報到主管園長,主管園長調查分析后在30分鐘內上報園長,園長調查核實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行政及有關主管部門。

                  職責分工:

                  園長:負責全校師生員工及幼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領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副園長:負責指揮協調各工作組應急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向園長及時匯報情況。

                  總務處:一旦有水污染事件發生,總務組要及時提供必須的備品、物資、經費及生活服務,同時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保教處:組織各年級主任及各班主任全力支持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正確教育引導師生強化體能鍛煉,提高免疫力。

                  以上各組要協調相互之間聯系,開通電話,收集、處理相關集信息,對突發事件調查分析,及時上報。

                  3、幼兒園提高對衛生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認識,在鎮衛生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全校師生員工及幼兒進行衛生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4、幼兒園安排各學年教師參加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

                  二、當幼兒園發生水污染事件時:

                  1、幼兒園立刻切斷污染水源,禁止師生飲用,并及時供給清潔衛生水,以保證師生用水。

                  2、園長負責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門、鎮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有單位名稱、地址、人數、水污染情況等。

                  3、如有受害師生,要及時接受檢查治療,做好隔離、消毒工作,防止再次受害。

                  4、主管園長負責協助縣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水污染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報告,并做好相關衛生工作措施的落實工作,做好師生及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其他

                  1、幼兒園的廁所、衛生間必須達到衛生標準,每天清洗兩次,每周清理消毒一次。

                  2、學生活動室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消毒,學生的餐飲必須由幼兒園和食堂管理員把關。

                  3、幼兒園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信息通暢,各級負責人按到緊急情況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4、如果各級負責人管理不利,使突發事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幼兒園

                  2019.3.11

                  第5篇: 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與決策 內容簡介

                  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的污染損失和環境影響觸目驚心。為了預防和減輕水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加強環境管理,在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后及時科學決策和快速反應十分必要。本書深入淺出地介紹了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策略和決策支持系統,重點討論了水污染概念、污染預測、污染應急處理和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既有理論陳述,又有案例分析。
                  本書適合于環境、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和水利工程等領域相關專業科研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作為技術參考書,也可作為高等院校相關專業的碩士生和本科生的教材或參考書。

                  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與決策 本書目錄

                  1 概述
                  1.1 水環境污染的概念
                  1.1.1 水環境
                  1.1.2 水污染
                  1.1.3 水體中主要污染物及其表征
                  1.2 水環境污染的成因
                  1.3 水環境污染的危害
                  1.4 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法規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內容
                  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1.4.4 地方政府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條例
                  1.5 我國水污染狀況及其防治技術進展
                  1.5.1 我國水污染狀況
                  1.5.2 水污染防治技術進展
                  參考文獻
                  2 水污染事件污染預測
                  2.1 河流水污染事件污染預測
                  2.1.1 固定排污口連續穩定排放超標廢水引起的污染預測
                  2.1.2 固定排污口事故性排放廢水引起的污染預測
                  2.1.3 水上運輸工具事故性排放廢水引起的污染預測
                  2.2 湖泊水污染事件污染預測
                  2.2.1 完全混合模型
                  2.2.2 大湖稀釋擴散模型
                  2.2.3 狹長湖庫推流衰減模型
                  2.2.4 二維湖庫水質模型
                  2.3 河口水污染事件污染預測
                  2.3.1 一維動態混合衰減模型基本方程組
                  2.3.2 一維穩態BOD-DO耦合模型
                  2.3.3 二維動態混合衰減模型
                  2.3.4 河口及感潮河段水質模型的求解
                   2.4 海洋污染事件污染預測
                  2.4.1 海面溢油的動力學過程
                  2.4.2 海面溢油的降解過程
                  2.4.3 油粒子模型
                  參考文獻
                  3 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
                   3.1 溢油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
                  3.1.1 溢油應急反應
                  3.1.2 溢油處理技術
                   3.2 突發性重金屬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
                  3.2.1 重金屬及其毒性
                  3.2.2 水體重金屬去除技術
                   3.3 毒性廢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
                  3.3.1 應急控制策略
                  3.3.2 污染源應急控制
                   3.4 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
                  3.4.1 物理處理技術
                  3.4.2 化學處理技術
                  3.4.3 生物處理技術
                   3.5 案例分析
                  3.5.1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3.5.2 北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參考文獻
                  4 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決策支持系統
                   4.1 決策支持系統概述
                   4.2 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決策支持系統總體結構設計
                  4.2.1 設計總體要求
                  4.2.2 系統設計的總體原則
                  4.2.3 G1S平臺的選擇
                  4.2.4 系統體系架構
                  4.2.5 系統總體框架設計
                   4.3 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決策支持系統數據庫設計
                  4.3.1 水環境信息化管理所需的基礎數據
                   ……
                  5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
                  參考文獻

                  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技術與決策 文章節選

                  1 概述
                    1.3 水環境污染的危害
                    水環境污染可產生下面6個方面的危害
                  (1)危害人體健康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表現如下。
                  ①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 水體受化學有毒物質污染后,通過飲水和食物鏈便可造成中毒,如甲基汞中毒(水俁病)、鎘中毒(骨痛病)、砷中毒、鉻中毒、農藥中毒、多氯聯苯中毒等,這是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危害的主要方面。
                  ②致癌作用 某些有致癌作用的化學物質,如砷、鉻、鎳、鈹、苯胺、苯并[a]芘和其他多環芳烴等污染水體后,可在水中懸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內蓄積。長期飲用這類水質或食用這類生物就可能誘發癌癥。
                  ③發生以水為媒介的傳染病 生活污水以及制革、屠宰、醫院等廢水污染水體,常可引起細菌性腸道傳染病和某些寄生蟲病,如傷寒、痢疾、霍亂、腸炎、傳染性肝炎和血吸蟲病等。
                  ④間接影響 水體受污染后,常可引起水的感官性狀惡化,發生異臭、異味、異色、呈現泡沫和油膜等,抑制水體天然自凈能力,影響水的利用與衛生狀況。
                  (2)影響農業灌溉和農作物產量和品質
                  農田灌溉必須采用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水。如果采用污水灌溉,那么污水中包含的污染物就可能通過農作物根系的吸收,進入到農作物體內和果實內,有可能使農作物的產量大幅下降和品質發生顯著改變。
                  (3)影響漁業生產的產量和品質
                  水污染對漁業生產的影響主要是使魚類和水產品的產量降低、品質下降,具體表現為3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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