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6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1)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書
【篇一: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書】
篇一: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
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
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
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
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
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
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
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
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
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
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
(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
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
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
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
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
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
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
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二: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
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么
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
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
等。 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
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
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
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
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
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
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
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
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
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
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
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
效。
三問:“凈身出戶”
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
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
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
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
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三:婚內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
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08-27
10:19:4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夏小潔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
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
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
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因為王
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
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
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
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
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
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
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
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
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
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
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
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
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
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
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
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
考因素。
(作者單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篇四: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
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
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
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
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
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
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
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
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因
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
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
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
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
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
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
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
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
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
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
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
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于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賭博、
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
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
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
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
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
約定并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
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
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
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于這部分婚前財
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
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法律
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于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
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篇五: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
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
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
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
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二: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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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
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凈身出戶”的定義并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
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 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
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
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
婚姻法規定“離婚 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
護。
1篇二: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
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
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
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
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
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
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
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
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
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
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
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
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
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
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
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三: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
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
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
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
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
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
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
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
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
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
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
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
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
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
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
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
產約定并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
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
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
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
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于這部分婚前財
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
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于損害賠償,夫妻財
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篇四: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
法律效力嗎?
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
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
犯,否則凈身出戶等。 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
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
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
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
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
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
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
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
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
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篇五:丈夫出軌后
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
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
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
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
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三: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篇一: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老公出軌被發現后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家庭經濟條件優越。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張某經常夜不歸宿,經跟蹤調查發現丈夫張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尋機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丈夫張某于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則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妻子林某撫養;張某每月繳納5000元保證金,如違反保證內容,保證金歸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并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證書”中關于解除婚姻關系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由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而雙方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持。篇二: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
(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
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三: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等。 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2)
婚內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中國法院網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么,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3)
婚姻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篇一: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基本案情】
當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著他寫下了“保證書”。誰料到,兩年后,老婆再次發現老公在外包養小三。妻子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并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及“婚內保證書”效力認定的離婚糾紛案件。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張某經營著一家貿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應酬,林某則做著家庭主婦。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經常夜不歸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對丈夫進行了跟蹤,發現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尋找機會偷偷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等張某回家時林某甩出了這些照片,并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張某作為公司老總哪丟得起這般臉面?于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林某不放心,要求張某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
得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否則張某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林某撫養;張某還要每月交給林某5000元保證金,以保證不再犯,否則保證金歸林某所有。
保證書寫好簽字后,林某才算作罷。誰知兩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自己卻一直蒙在鼓里。憤怒不已的林某隨即一紙訴狀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包養小三行為的確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現林某主張按照張某兩年前寫下的“保證書”進行離婚和賠償,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當時的“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寫下的,其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鑒于張某存在出軌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具有過錯,故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由張某賠償林某6萬元。
【法官觀點】
在經常出現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的行為。對于這種“保證書”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一般不可一概而論。
法官解釋說,如果雙方有關于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保證,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則不能認為就當然離婚,離婚與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
如果雙方有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則該保證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需要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則進行審查予以確定撫養人;
如果雙方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則需要法院審查該保證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篇二:夫妻之間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二: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并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于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于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篇三: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出軌后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篇三: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重慶王艷律師說法
王艷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現供職于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婚姻家庭咨詢師。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而且具有豐富的實務實踐經驗。多年來,專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合同糾紛法律事務及各類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的辯護和代理。長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領域法律研究,諳熟婚姻家庭領域法律實務操作。近年來,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領域疑難案件,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業內人士及廣大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陸女士與高先生于2008年5月結婚,2010年4月生下兒子小高,為照顧小孩,陸女士與從單位辭職,陸女士與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高先生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高先生考慮后同意了陸女士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8月因為高先生外遇,陸女士與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高先生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陸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王艷律師評析本案認為:
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高先生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
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本律師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故本律師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4)
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等。
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5)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精選多篇)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第二篇:備忘錄有法律效力嗎
備忘錄有法律效力嗎
備忘錄國際貿易理論含義
備忘錄,也是書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在買賣雙方磋商過程中,多某些事項達成一定程度的理解與諒解及一致意見,將這種理解、諒解、一致意見以備忘錄的形式記錄下來,作為今后進一步磋商,達成最終協議的參考,并作為今后雙方交易與合作的依據。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備忘錄的法律效力
我公司與一家國際大公司的中國公司簽定了采購合同,按合同規定我公司預付了30%貨款,70%款到發貨(口頭約定是對方貨物報關后通知我公司付款)對方公司交貨期拖延了8周,根據合同約定要么對方同意支付罰款要么我們這邊解除合同。現在對方發來了一份備忘錄,讓我們先付70%貨款他們發貨,然后在一周內將賠償金支付給我公司。我想問的是這種加蓋對方公司公章的備忘錄有沒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對方不按約定的條款執行的話我公司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嗎?
你們對于備忘錄的內容不提出異議,按其執行既具有對雙方的法律約束力,對方不履行,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否則,無法律效力。
會議備忘錄:minutes 收信人:北方分公司所有職員
寫信人:k.l.j.
日期:19--年12月5日
內容:個人電腦
董事會急需我們北方分公司使用pc機后人信息反饋。我的報告需要了解:
1. 你的pc機的個人用途及其理由。如果你現在所做的工作從前是由別的職員做,請說明這么做的理由。
2. 你用的是什么軟件,請出程序名。
3. 你每天實際使用pc機的時間是多少。
4. 你的pc機同你的期望有何不符。
5. 你是否發現你的pc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可供別的職員分享。
請在12月7日星期三下午5點鐘將這一信息直接傳真給我。
如果你有什么問題,請和我的助手簡·西蒙茲聯系,她將在12月6日星期二前去拜訪你。謝謝你的幫助。
to: all members of staff, northern branch
from: k.l.j.
date: 5 december 19--
subject: personal computers
the board urgently requires feedback on our experience with pcs in northernbranch.
i need to know, for my report:
1. what you personally use your pc for and your reasons for doing this.if you are doing work that was formerly done by other staff, please justifythis.
2. what software you use. please name the programs.
3. how many hours per day you spend actually using it.
4. how your pc has not come up to your expectations.
5. what unanticipated uses you have found for your pc, that others maywant to share.
please fax this information directly to me by 5p.m. on wednesday 7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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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14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14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14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6)
出軌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小編希望 出軌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一、出軌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出軌的一方自愿放棄所有財產,甚至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贈予給另一方作為補償,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也就是說,除非出軌的一方自愿凈身出戶,否則則很難讓對方凈身出戶。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出軌的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甚至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贈予給另一方作為補償,法律也是允許的。二、2018年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三、溫馨提示:夫妻雙方打算結束婚姻關系時,就應該馬上考慮離婚財產處理的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后,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隨著我們國家的離婚率不斷提高,那么選擇離婚的夫妻也是日益增加,在離婚時也一定會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也會有許多的夫妻會在婚前簽訂婚前協議,并在婚前協議中規定如果離婚后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如果婚前協議沒有進行公證,一般不會被法院所認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