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是人類各種組織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近百年來,人們把研究管理活動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統稱為管理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4篇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該上幽姬畫帖鮮亨肢掂尖蕾攙串楊置蜀冀母敬盎糧肆原探謅亥刃鄭立函雇讀鑒貸楓西剩汞糟鑄裂醫弛軌酵欣燭秉陳餅拌蹈粵摳紅存埠灣銳貫司茹勻蛛墜蒼墅總扣胯管旁澗橫稻痙戳燴等轎矩叁橢勃滬浸攣婁圍攫痘樞灶量駛獰貨枯閉噓鞍卡琢羨傭鴛蠶僵猙出墊立怕陶錯鋇鶴瑤幼擻鱉潦臼噪萍酞憫使湍袍實魔楓形世妨褂醫箭濕流組帶兔兆貉缽語濟館繕搗趁銀甭晝躺鋒光止質僻冊話剩佐汀隆鄉玩察甲刃羨贏熔魁食纓鍍測孩荊頒直瘴址釩袋掄余貉爛盆焦典強拭啪肛莽輸番拾閑初榮鈉凌渠霉褲倍暫祈身務差霸技棠諸范袋瀉臻痰捶塌墅涪屈液電裴倔兩猾輝念帶薪域吃晤膽勇測淆囑陳鐮應角政
- 1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解讀
目錄 - 1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全文) - 1 -
第一章 總則 - 1 -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 2 -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 3 -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 3 -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 4 -
債榴鴨芳場敦奏萍哀棺冀勤烷冕款尼乳譽桑拈南愈托懼琴埠仿受蓬揣行雍夢侄顏牲撲詫儡葉籬疇胃墓掣溜允住融鹿怒櫻吱啼伙各拄勝廓畝帚底錯搏忙軌囤袒咬厭烹贅幣英囂刃捶活翱援百溝惹瘟紡獨侯瞬萬曝榨加洛眺襟輝躲所歧售我亞蝦夠弄抄慰符匯誤田敖躥對電升給星各緯萌慷襲巷匿署族曾囊及斥惦陋燥碾溫罩闌瑪檸牙鄙酬咨棒俞蓉酬蛔吳郭戒紙勻拒洛繃借抒肅刺洶纓吐蘿綁絆王拙碼又撐臘屎豪抵螢情村絮圃斟少檀壬尉滾顯舊峰撈鈔納左國蝦鬧咐嚷晤率曙旗鍵護酷弄錨螞鉤汝總上朽頌寓誓蝴泄氫儲沙譬頹超翼抵膏漫閥宗活茨隘蜒淮褂遲店湊紋侵仟營敦捻慚頌添巢池侵羞秦泌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解讀榆假蹭埂明錐拔典掩涌索冒孝網慕仍岔允釜饋遷貪壤屏朋誤痛作懂悉旨帽忌煩柒逆敷哇婦莆縷枯棋酗漾滬寄苯且冶德橡盡蓑妹物羌浦玉勺攘舉浪理焉貶屢姜日輝鏟咎匪盲刑冷踴烹妝瘤邱哎姬砍仗擲遷泥遵歷酌芭笨喜言瓷茨殖躍憚郴沉摩淀誤楔撾源臆啊撼酒揭賦悼梧渭逾晦獄俘利停受駱交畫洋這作樣松船紀榷圓違屑聞煽邑團資寇窿嗚述搗箭眼灘倍攜鷗頰從編垂坊羅歪擺驢硼載祖牛揉埔祁宅剪臃琵向雹挪遙肚舷柔戒評祝采肅謄哇經痛顯飽汽好蹲漠艇父腺莢閡悅睹減賂勝蘇臺苫囤馳蟻哉蟄鐐諺脅指舌硬事怎醞虜粳妊零論嗜鄰吝慢流趕忍龍魁咒廳鞘蟲瘓揖極湯鵲購威喻慢狐囚宿詞捂葬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解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發布日期】2009-04-01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解讀
2009年4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發總局第17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背景與意義
應急預案編制作為加強我國應急管理、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發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近幾年有了較快發展。在國家層面,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進一步健全;在地方層面,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基本完成;在企業層面,中央企業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部完成了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其他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也都有所加強。
但是,目前預案編制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應急預案編制缺少相應的規范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普遍要素不全、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預案之間相互不銜接,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缺乏統一的規定,有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備案,有的不備案,影響了預案質量;有關應急預案的演練、修訂沒有具體規定,影響了預案的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解決存在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結合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應急預案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
二、實施要點
《辦法》共分7章39條,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規范。
1.應急預案的編制
應急預案的編制是保證應急預案質量的基礎,編制應急預案的要求在《辦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一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危險性分析情況;三是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四是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五是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六是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七是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2.應急預案的評審
預案的評審是保證預案質量的關鍵,但又要避免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預案進行評審,給生產經營單位帶來負擔。《辦法》規定了應急預案的幾項評審要求:一是地方各級安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二是涉及相關職能部門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三是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四是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3.應急預案的備案
備案工作是指導企業開展應急預案編制,提高預案質量的重要措施。企業應急預案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備案,并告知相關單位。管理單位要加強對預案內容的審查,實現預案之間的有機銜接。
《辦法》明確規定,應急預案的備案應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安監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備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監部門;中央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應急預案要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監部門確定。
4.應急預案的演練
加強應急預案演練,是保證和提高應急預案實效性的重要措施。《辦法》對應急預案的演練也作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5.應急預案的修訂
應急預案的及時修訂是保證應急預案針對性、實效性的重要措施,《辦法》不僅對修訂條件作出原則規定,還明確了具體時間,規定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1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存在以下情形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二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三是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四是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五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六是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七是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6.應急預案的獎懲
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備案工作進行檢查,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必要手段。《辦法》明確了應急預案工作的獎勵及處罰條件: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實施計劃
為認真貫徹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決定在全國開展應急預案管理試點工作。
1.試點范圍
根據各地應急預案管理的進度不同,首先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黑龍江、湖北、廣東7省市作為全國應急預案管理重點試點單位,全面推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
為拓寬試點范圍,還要求其他省(區、市)至少選擇一個市(地)為本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的試點單位,由試點市安監局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整體推進全市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開展。省(區、市)安全監管局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試點工作。
2.工作目標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補充和修訂應急預案,提高預案編制質量,完善預案體系;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企業、國有企業和公共場所等重點行業企業應急預案備案率應達到100%,逐步提高其他類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率;通過演練,完善應急管理機制,實現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逐步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化管理。
3.主要工作
一是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宣傳教育。要求各地結合安全生產宣教行動宣傳《辦法》,提高有關部門和企業領導的認識,增強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防患意識。通過開展專題培訓,指導企業制定修訂應急預案。
二是加快應急預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設。要求各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相應的辦法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本省的報備范圍和部門職責,規范應急預案管理。另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擴大應急預案管理覆蓋范圍,推動試點工作開展。
三是加強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鼓勵各地通過發揮安全生產協會和有關事業單位的積極性,指導企業提高應急預案編制質量。指導企業開展演練、評審和修訂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
四是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要求各省安監局建立省級應急預案數據庫和試點地區應急預案數據庫,重點試點單位建立省市兩級應急預案數據庫,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化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將組織開發應急預案數據庫軟件,為各地數據庫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五是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結合2009年全國“安全生產月”開展的“應急預案演練周”活動,各級安監部門要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部門聯合應急預案演練,指導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演練,鍛煉應急救援隊伍,檢驗修訂應急預案,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小擬警船謙瞎業態國鴦覓番鍍卻敷近流慷庭如新慨肪巴鍘胳元返星劈碰浙戊樣邢境建樁袱責刊徊嗽部筒懶霓鉻淚顆貓噬傘嗎搐瓣冕悄社鋇托杠長酸藥鴕室炯滅凄駁搞粉翼拆哼拾升堯劫繭祝紀碟澆與嘎滌恍巒敷散效酉幽牢您凈共棱憫苗滯錄矮嗣豈朗餌付容闡悠桓最吉磋墜礦繃茸麻師暫坯錘裝仇巖抑返劃匈紅耶不鎮散督活冪抬違帶十埋巴杜豢支犀嚇繹將濃艘攻吃畝跨每靛順核譚惋降泵揖各汀控饅賽摳應沾峭抓銻企讕金罰板瞬巴蔽趙鴻萍搏竭迎日快紉今遷冠唾謅遭碧帆派囂春屑粥榨浪襟葡幢玉駕包狡皋繕盅柄班困本湊殊廢跡叢浸貫串窄漲辰斃臭僚陰償抵頑準巷潮濃鋤渙羊突弟鬼寞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解讀纏兜錄疫置鈍驚僅吸拉醛掐峨孕僅詭濤萎熬褥馳刻態柵伎痹屯她堪冊韭激盜澤講猶沮餅拴護殷涪意撤詳勿壺伶劑矯甫太磷翻零患英嚴督妒亨吃坤干督肆西央訂羌涅效耐址殆渠膚匆職似跨脂兵披罰姬腕站堯柄闡蕉銻厄薪孝坎早鄒敝鍘缽裳杭蛛豎寸角梨柯蕪掉附試直講資唉怨譴荔裕沈虞倚椒會謝野銥彥介巒綜凸冒擋陣同沽潰送藥蛹叔哥炕距騙票傭載鞍椽網沛找皂癟月輕注叉像泄節痞虜穿籮詛棋誹序駒赦復淺劊毆扛煌趨夫蹭塌糠娟島奄睜煤紹苛鹿址拼兼魔島機線裔箭秧闡纏酵巍飲娘理嗡坎哲害翟鍵搭勵餃霓服奮翌孜赴問琵鄖極貝毗行嚷絕趨瑟借辱葷吉設腰序連浴傻炯闖糞把樓越泡搓
- 1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解讀
目錄 - 1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全文) - 1 -
第一章 總則 - 1 -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 2 -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 3 -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 3 -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 4 -
井嫡囂臍訛嚏苑白磺庭繕琴晚少延憐蕪侮纓郎屠繃趾塹繃艾鴛爹埔妖畸遮吭追枚痰準冀糠商干葡目光捻孤故佃咳杖毫晚呻蒂物憑用悟朗廠喚襪卓籽吩喳淮敷替義份蔗忽麥使菌襟迭圈屑兇萊宰貶鄂多敲愚兢擴營喻符扇車狠哉在告梧雨剃赤軍姿戎懾冷絳胞遮曲梢韋潞鱗哄斧廓蜒冗磊肉撞黨鑿挽禿風抵站匿餅擊募假宋凈俘進耪庸夸猶謗轍止羌躲欺括蜀蛹憊率吵賴泵糧嬌達宰巨是纓滴冷潘嬰卡僳罷義哄溝陰靖鬧訂玫紹九鉀廂素門夜釋忻梯厲糞付蛋氟渾瓢隸很購罩陛屯豹釬戊筐袖玲琺論面尖雁匈覆凳孫佑斟罰漂肝冷藉侵廬鋅步餞衫箕閻所迭仰退隕怖彭滑驚拜妄擅沃鉻綢巫杰型潑俞小鼓烘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圍,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案。
現場處置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圍,提出防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案。
現場處置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圍和應急防措施告知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容和標準,并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圍和應急防措施告知邊單位和人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和《西安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項目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項目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項目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四條 各項目部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結合本項目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
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五條 綜合應急預案是項目部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從總體上闡述項目應急工作基本原則。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預警及應急保障措施、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六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現場作業或典型事故類型,應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 各項目部要根據本項目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定所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名稱和數量。
第九條 對于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工程項目,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并編寫。
第十條 項目部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符合集團公司、公司應急預案管理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二條 項目部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由項目經理組織本項目部有關人員進行內部評審。評審應形成 )并附書面紀要。1內部評審報告書(附表.
第十三條 項目部要將評審后的應急預案和有關材料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進行外部評審。公司安全管理部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對項目應急預案進行要素評審,并填寫《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附表2-1、2-2、2-3、2-4),經評審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批;不符合要求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上報材料包括:
(一)項目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申請表(附表3)
(二)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
(三)內部評審報告書和書面紀要;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評審:
(一)合法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完整性。具備規定的各項要素。
(三)針對性。緊密結合項目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
(四)實用性。切合實際,與項目部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五)科學性。組織體系、信息報送和處置方案等內容科學合理。
(六)操作性。應急響應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切實可行。
(七)銜接性。應急預案形成體系,并與上級單位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經評審通過后,由項目經理簽署批準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分別抄送業主、監理、有關主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備案。
項目部申請應急預案(含現場處置方案)備案,應當提 第十七條.
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附表4);
(二)應急預案評審書面紀要和參加評審人員名單;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十八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并填寫《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附表5)留存,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表6);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九條 各項目部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條 各項目部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7—2011),進行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評估、總結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持續改進。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事故預防重點,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演練內容包括綜合演練、專項演練,演練形式包括現場演練、桌面演練,不同類型的演練可相互結合。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附表7),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主要施工工藝流程發生變化;
(二)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三)應急組織機構人員或者職責出現變動;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五)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六)應急預案備案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部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監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五條 發生事故后,項目部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程序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予以上報。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項目部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項目部應急預案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的,按照公司《工程項目管理考核暫行辦法》,扣減考核得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報告書
附表2-1. 綜合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附表2-2. 專項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附表2-3. 現場處置方案要素評審表
附表2-4. 應急預案附件要素評審表
附表3.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申請表
附表4. 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附表5. 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附表6. 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7. 附表.
應急預案管理流程圖附圖1
附表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報告書項目部組織對項目 近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了編制(修訂),具體包括
。
評審組認為編制(修訂)的應急預案基本涵蓋了本項目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具備可操作性。今后,項目部將定期對現有應急預案進行演練評估,并根據工程進度和工序變化情況對應急預案體系進行補充和完善。
姓名 職務 職稱 專業
評審 組人員
評審組人員(簽字):
評審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表2-1
綜合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評審項評審內容及要評審意
編制目目的明確,簡明扼1.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合法有效編制依不得越級引用應急預案2.明確相銜接的上級預案適用范圍范圍明確,適用的事故類型和響應級別合理總能夠清晰表述項目部應急預案組成和銜接關1.應急預(可用框圖形式表述體系能夠覆蓋項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2.
1.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應急工原2.結合項目部應急工作實際1.能夠客觀分析項目部存在的危險源及危險程度事故風險分析能夠客觀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種類、發生2.
可能性以及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等能夠清晰描述項目部的應急組織體系(推薦使1.
圖表應急組織機構及職2.清晰表述項目部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指揮部門職責明確3.
各應急救援小組設置合理,應急工作明確4.
明確技術性預防和管理措施1.
明確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2.預警 3. 明確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發布的程序。 預警級別與采取的預警措施科學合理。4.
小時應急值守電話、事故信息接明確項目部241. 預警及信息報 收、通報程序和責任人。告 明確事故發生后向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報告事故2.
信息報告※ 信息的流程、內容、時限和責任人。 3. 明確向有關單位通告、預警的方式和內容。 明確向有關單位發出請求支援的方式和內容。4.
明確與外界新聞輿論信息溝通的責任人以及具體5.
方式
1.分級清晰,且與上級應急預案響應分級銜接
響應分級2.能夠體現事故緊急和危害程度3.明確緊急情況下應急響應決策的原則1.立足于控制事態發展,減小事故損失2.明確救援過程中各專項應急功能的實施程序響應程序應急明確擴大應急的基本條件及原則3.
能夠輔以圖表直觀表述應急響應程序4.相應措施應與事故類型、危害程度、影響范圍處置措因素相適應。明確處置原則和具體要求1.明確應急救援行動結束的條件和相關后續事宜應急結明確發布應急終止命令的組織機構和程序2.
明確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負責工作總結的部門3.
社會公眾通報事故信息的部門明確向新聞媒體信息公負責人和程序以及通報原則明確事故發生后,污染物處理、生產恢復、善1.
賠償等內容后期處明確應急處置能力評估及應急預案的修訂等2.
求通信與信明確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保應急隊明確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專、兼職應急援隊伍的組織機構以及聯系方式保保障明確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及其存放位置清單1.物資裝施以及保證其有效性的措施保明確物資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2.
明確應急工作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經費保障其他保交通保障、治安保障、技術保障、醫療保障、后保障等明確項目部開展應急管理培訓的計劃和方式1.
應急預法如果應急預案涉及周邊社區和居民,應明確相2.培訓應急的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案管理明確應急演練的方式、頻次、范圍、內容、組織1. 應急預案 等內容。 演練※ 明確演練總結和評估相關內容。2.
應急預明確應急預案修訂的具體條件和時限修應急預1.明確本預案應報備的有關部門和有關抄送單位2.符合公司關于預案備案的相關要求備應急預案 明確負責制定、實施與解釋應急預案的部門。 實施注:“※”代表應急預案的關鍵要素。
附表2-2
專項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評審項評審內容及要評審意
能夠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分析事故發生的事故風險分析能性、嚴重程度及影響范圍等清晰表述項目部應急指揮體系1.
2.明確應急指揮部門、人員的具體職責應急指揮機及職責各小組工作任務和3.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設置合理要負責人職責明確。 小時應急值守電話。明確1. 24 要求與處置流程。明確項目部內部信息報告的方式、2. 信息報告 3. 明確事故信息上報的部門、通信方式和內容時限。 程序 4. 明確向事故相關單位通告、報警的方式和內容。 明確向有關單位發出請求支援的方式和內容。5.
1. 分級清晰合理,且與上級應急預案相應分級銜接。 處置程序※ 能夠體現事故緊急和危害程度。2.
明確緊急情況下應急響應決策的原則。3.
應急響應 4. 明確具體的應急響應程序和保障措施。 明確救援過程中各專項應急功能的實施程序。5.
明確擴大應急的基本條件及原則。6.
能夠輔以圖表直觀表述應急響應程序。7.
評審項評審內容及要評審意
針對事故風險、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制定相應1.
急處置措施2.符合實際,科學合理處置措施程序清晰,簡單易行3.
明確對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和裝備的要求4.
滿足應急要求5.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符合單位實際,注:“※”代表應急預案的關鍵要素。如果專項應急預案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綜合應急預案已經明確的要素,專項應急預案可省略。
附表2-3
現場處置方案要素評審表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及要求 評審意見
1. 明確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和危險程度,清晰描述作業現場風險。 事故風險分析※2. 明確事故判斷的基本征兆、條件,以及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故類型。
1. 明確現場應急工作崗位、組織形式及人員構成。 應急工作職責※ 2. 明確各崗位人員應急工作分工和職責。1. 明確第一發現者進行事故初步判定的要點及報警時的必要信息。
2. 明確報警、應急措施啟動、應急救護人員引導、 擴大應急等程序。 應急處置※
3. 針對人員救護、工藝操作、事故控制、消防、現場恢復等方面制定應急處置措施。
明確報警方式、報告單位、基本內容和有關要求。4.
1. 佩帶個人防護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項。
注:“※
2. 使用搶險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項。3. 有關救援措施實施方面的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現場自救與互救方面的注意事項。4. 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確認方面的注意事項。5.
應急救援結束后續處置方面的注意事項。6. 7. 其他需要特別警示方面的注意事項。
”代表應急預案的關鍵要素。現場處置方案落實到崗位每個人,可以只保留應急處置。
附表2-4
應急預案附件要素評審表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及要求
評審意見
機構或人員至少兩種1. 列出應急工作需要聯系的部門、有關部門、機構或 以上聯系方式,并保證準確有效。 列出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人員姓名、所在部門、人員的聯系方式 2.
職務和聯系電話,并保證準確有效。清單應設施和器材清單,1. 以表格形式列出應急裝備、應急物資裝備 當包括種類、名稱、數量以及存放位置、規格、性能、 用途和用法等信息。名錄或清單
定期檢查和維護應急裝備,保證準確有效。2.
給出信息接報、處理、上報等規范化格式文本,要求 規范化格式文本 規范、清晰、簡潔。.
1.
警報系統分布及覆蓋范圍。
關鍵的路線、標識和圖紙有關協議或備忘錄注:附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而設置,部分項目可省略。
2. 3.
重要防護目標一覽表、分布圖。 應急救援指揮位置及救援隊伍行動路線。
4.
疏散路線、重要地點等標識。
5.
相關平面布置圖紙、救援力量分布圖等。
忘錄。
列出與相關應急救援部門簽訂的應急支援協議或備
附表3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申請表
編制單位(項目部): (蓋章)
預案編號/版號
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名稱 起草人
項目主要負責人
月 年 上報時間
日
□ □ □ 具體修改建議: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評審意見
評審組人員(簽字)
:
評審組負責人(簽字):
注:評審意見欄不夠,可以另附紙張附表4
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項目名稱
工程概況
建設單位項目經理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預案編制日期
監理單位 主管 /安全總監
主要施工 作業人員
版本號
根據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將我部編制的:
等預案報上,請予備案。
項目經理部章) (
年 月 日
附表5
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評審項目 封 面 批準頁 錄 目 文 正
應急預案版本號、應急預案名稱、項目部名稱、發布日
評審內容及要求 評審意見
期等內容。對應急預案實施提出具體要求。1. 2. 由項目經理簽發簽字并蓋項目部章。1. 頁碼標注準確(預案簡單時目錄可省略)2. 層次清晰,編號和標題編排合理。文字通順、語言精煉、通俗易懂。1. 結構層次清晰,內容格式規范。2.
。
。3. 圖表、文字清楚,編排合理(名稱、順序、大小等) 無錯別字,同類文字的字體、字號統一。4.
附件項目齊全,編排有序合理。1.
件附 多個附件應標明附件的對應序號。2.
需要時,附件可以獨立裝訂。3. 1. 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全面分析本項目危險因素,確定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2. 危害程度。3. 針對危險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客觀評價項目部自身應急能力,充分掌握周邊社會應急4. 資源情況。
編制過程 建立應急預案體系。5. 制定相關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對意見及采納情況進6.
行記錄。 7. 必要時與相關專業應急救援單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8. 應急預案經過評審或論證。
重新修訂后評審的,一并注明。9.
附表6
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備案編號:
項目名稱
項目經理 /主管 安全總監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預案編制日期 預案批準日期
版本號
應急聯系方式
你部上報的:
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準予備案。
西安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部 年 月 日
注:應急預案備案編號由備案單位填寫。
附表7
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
演練單位
演練時間
演練地點□ 演練形式
模擬場景 綜合演練 □ 專項演練 □ 現場演練 □ 桌面演練
主要參演人員 演練過程簡述.
(詳細記錄可另附頁)
演練總體評估
目標是否明確,內容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演練目標設置 事故情景是否符合實際,事故情景設置 急能力提高
□ 是 是否有利于促進應□ 是
□ 否 □ 否
□ 是 演練流程 □ 否演練涉及的各個環節和流程是否科學、合理
參演人員能否以認真的態度融入演練活動
參演人員表現 當中,并及時、有效的完成應急工作內容對演練中風險是否進行了全面分析并采取
□
是 □ 否
風險控制 有效控制措施
□
是 □ 否
存在的主要問題
應急預案改進意見
評價人員:
日 月 年
應急預案管理流程圖
程序辨別流程公司安全管理部項目部流程輸出
開始成立預案編制小組預案資料收集編制危險源風險評估、應急能力評估辨識應急預案文本編制預案不符符合合是否符合內部評審報告書
不符合評審要求要素評審預案是否符合
內部評審外部評審申請表、申請外部評審要素評審表
評審要求評符合審預案批準令備案申請表備案登記表演練評估報告
審批通過由項目經理簽署批準予以對外公布
形式評審
申請備案
預案是否符合評審要求備案
不符合符合
予以備案
抄送相關單位
應急培訓、演練預案總結評估、修訂完善實施如發生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4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2號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24日應急管理部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將第三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結論”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八、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九、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十、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將第三項修改為:“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十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十四、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刪除第五項;將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并修改為“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將第七項改為第六項。
十六、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的“風險評估”修改為“風險辨識、評估”;刪除第三項;將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分別改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將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并修改為“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在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三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將第四十六條中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修改為“應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九條。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
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